勞動保障廳職能

時間:2022-09-22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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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廳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起草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相應的標準、管理規則、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3.擬定促進全省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全省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省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方案,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全省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全省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定本省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江蘇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4.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全省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全省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全省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綜合管理全省工人考核、技師評定工作。

5.擬定全省勞動關系調整的規則;制定和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規范、規則;審核并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全省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情況;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推薦國家級勞動模范和評定省級勞動模范工作。

6.擬定省勞動爭議處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制定并實施全省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范、規則。

7.擬定全省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全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審核有關工資標準。

8.擬定全省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9.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并組織實施;對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的管理辦法。

10.制定全省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1.承擔全省勞動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2.組織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13.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授權范圍內的部屬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工作;負責省屬單位勞動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的省屬單位的養老和失業保險管理工作。

14.負責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15.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