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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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動的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確保建設經濟強縣目標的順利實現。按照中共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省、市委關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目前干部隊伍的現狀,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干部隊伍的“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不斷加強對干部的培養、教育和監督,努力提高干部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切實把我縣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具有領導現代化建設能力的堅強領導集體。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㈠黨管干部原則;
㈡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㈢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㈣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㈤民主集中制原則;
㈥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干部管理堅持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章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㈠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理論政策水平,能夠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㈡能結合實際靈活有效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工作勤奮進取,在本職工作崗位上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務,政績突出,群眾公認;
㈢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不稿形式主義;
㈣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相應職務層次工作所需要的組織領導能力、文化水平和業務知識;
㈤能正確行使職權,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督,沒有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
㈥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胸襟開闊,善于團結同志。
第六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以下資格:
㈠提拔擔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要有在下一級職位工作3年以上;年齡一般在35歲(含35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㈡提拔擔任黨政正職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副職崗位的經歷,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含45歲)。
㈢年滿53歲(含53歲)的領導干部,都要改任為非領導職務;
㈣必須經過黨?;蚪M織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后才能上崗;
㈤一般應是后備干部;
㈥縣級部門中擬提拔的干部,一般都要到鄉鎮鍛煉。在現職中未經過鄉鎮鍛煉的,要有計劃地逐步安排到鄉鎮任職。
㈦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較為繁重的領導工作任務。
第七條凡受黨紀、政紀處分的,視不同情況,在一年至二年內不得提拔任用;被立案審查的,在審查期間不得提拔任用。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中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四章選拔任用的程序
第九條推薦干部的程序
㈠民主推薦副科級以上干部時,由各鄉鎮或部、辦、局的黨組織負責人主持召開全體干部職工大會,進行民主推薦,縣委組織部派員指導、監督并負責匯總民主推薦情況,由部長辦公會確定初步考察人員。民主推薦結果是確定干部人選的重要依據之一,但同時也要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
㈡組織推薦是縣委、縣委組織部直接提出在平時工作或考核中了解掌握的優秀年輕干部,作為考察對象。但必須經過集體研究確定。
㈢領導干部個人向縣委或縣委組織部推薦副科級以上干部人選,要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填寫《推薦干部登記表》,并對所推薦的人選和所介紹的情況負責。推薦的人選經組織部審查合格的,按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條考察干部的程序
㈠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德才條件,由縣委組織部組織考察組進行認真考察,考察工作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
㈡考察要走群眾路線,廣泛發揚民主。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者民意測驗、實地考察、專項考察、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
㈢考察過程中,民主評議、測評和個別談話的對象、范圍。鄉鎮為黨政班子成員、機關干部,部分村、組干部和鄉村鎮學校、企業干部;部、辦、委、局為縣委、人大、政府、政協分管領導,紀委、組織(人事)部門領導,考察對象所在部門班子成員和工作人員及其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員。
㈣紀檢部門要提供廉政鑒定意見。
㈤計生部門提供計劃生育情況結論。
㈥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寫出全面的考察材料。并提出初步建議人選。
㈦縣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聽取考察組匯報,綜合分析,確定提交縣委書記辦公會醞釀的干部人選。
㈧縣委書記辦公會集體聽取考察情況匯報。并醞釀組織部部長辦公會提出的擬提拔建議人選方案。醞釀應當根據不同職位和擬任人選情況分別征求縣人大、政府、政協主要領導成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屬于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紀委、法院、檢察院與縣委雙重管理的單位領導干部的任免,事先應征求意見后提交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㈨縣委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代縣委管理的干部參照縣委推薦、考察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任免干部的程序
㈠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縣委常委會和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或者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鄉鎮武裝部長由縣人武部和鄉鎮黨委共同推薦,縣委組織部和縣人武部共同考察后,由縣委組織部提出意見,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㈡縣委常委會、組織部、宣傳部部務會、政法委書記辦公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者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要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在討論決定干部問題時,應當實行回避制。
㈢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程序是:
1、由分管干部工作的縣委副書記或組織部主要領導介紹對擬提拔干部人選的考察情況;
2、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3、以常委應到會議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4、對作出任免決定的干部談話。
㈣縣委委托部門任免干部程序參照縣委常委會任免程序進行。
㈤須報市委審批任免的干部,應及時向市委呈報任免職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呈報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檔案和常委會議記錄。
㈥須報市委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干部任免形式
干部任免形式主要是:
㈠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縣委組織部發文任免;
㈡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縣委組織部發文,縣人武部任命;
㈢縣委常委會討論提名,縣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免;
㈣縣委常委會討論提名,縣政府常務會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免;
㈤縣委常委會討論提名,縣政協按照《政協章程》規定的程序任免;
㈥縣委常委會討論提名,縣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名任免;
㈦縣委組織部研究決定,組織部發文任免;
㈧宣傳部研究決定,宣傳部發文任免;
㈨政法委研究決定,政法委發文任免。
第五章交流和回避
第十三條交流的對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部門同一職位上連續任滿兩屆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組織、人勞、財政、公安、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屬縣委管理的領導干部,要重要進行交流或崗位輪換。
第十四條同一地方或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
第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
第十六條鄉鎮的黨政正職領導,不得在原籍任職。黨政副職原則上也應實行地域回避;新提拔的本鄉籍干部進行地域回避;如果是經過選舉擔任發上職務的,在原籍任滿一屆后,應當實行地域回避。
第十七條討論干部任免時,由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六章辭職降職免職
第十八條建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應當依據法律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職務變動,依據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第二十條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喪事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二條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職。
第二十三條被責令辭職、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新的崗位上工作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適合的領導職務。
第二十四條降職。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免職。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六條誡勉。對工作缺乏主動性,對自己要求不嚴,工作效率低,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或有其他問題但情節不太嚴重的;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1/5的領導干部。談話誡勉應根據不同問題,由縣委、紀委、組織部主要領導對其進行談話誡勉,提出其存在的問題,限期改正。誡勉時間為6個月,誡勉期間,誡勉對象要定期書面匯報工作。管理部門要加強跟蹤考察,對表現好的取消誡勉,對沒有改進或改進不大的就地免職。
第二十七條待崗。對工作能力弱,不適應所在職務的干部,可先免去所任職務,組織參與中心工作,仍享受原職務待遇,等提高后再安排適當職務。
第二十八條離職。對一些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組織協調能力,工作力不從心,但本質好、年齡輕的同志,可離職進行為期兩年的黨校培訓,予以提高,再行安排。
第七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并遵守以下紀律:
㈠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㈡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㈢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組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㈣不準超編制配備領導干部;
㈤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㈥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在調離后,干預原地區、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㈦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政協章程的活動;
㈧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打擊報復。
㈨不準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情況;
㈩凡跑官要官者堅決不予提拔。
第三十條在干部調配方面,遵守以下紀律:
㈠不準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派進、調出或者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一經組織決定任免、調動的干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
㈡絕不允許單位領導縱容、支持干部不執行組織決定;
㈢下級組織在接到上級組織任免調動干部的通知后,應及時宣布,并負責執行;
㈣干部必須自覺服從組織的任免、調動決定。如認為任免、調動不適當,可以提出個人意見,但必須服從組織的決定,在3天內交清工作,辦理手續,隨轉組織、行政、工資關系,按照到新單位報到。不按期到職工作的,要進行通報批評,一周內不到職工作的,免去所任職務。
㈤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嚴肅批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視其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免職、降職使用。
第三十一條組織、紀檢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對各級領導干部實行有效監督,堅決遏制和克服干部隊伍中存在的消級腐敗現象。
㈠加強組織監督,抓好干部經常性管理和監督;
㈡進一步健全黨內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增強班子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㈢建立健全各種制度。
第八章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三條全縣干部培訓工作由縣委干教辦牽頭,制定規劃和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嚴格培訓制度。凡新提拔的領導干部,都要進行崗前培訓。對全縣所有科級領導干部要逐人建立培訓檔案,要把干部接受培訓情況和理論學習考試成績作為平時考核和調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五條干部考核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和注意實績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
第三十七條科級領導干部的考核由縣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己送瑖夜珓諉T考核相結合,實行平時與定期相結合,每年由組織部對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一次全面考核。通過領導干部個人述職,民主測評以及個別聽取意見等形式,全面考核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績、廉,著重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八條對考核出的好、中、差的領導班子和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的領導干部,要分類指導,因人施教。對政績平平或有嚴重問題的,要及時采取措施,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對德才表現好、工作實績突出的,要表彰獎勵,委以重任。
第九章退(離)休離崗
第三十九條領導干部男年齡達到60周歲,女年齡達到55周歲,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凡男年滿52周歲,女年滿48周歲,應及時辦理離崗手續。
第四十一條凡男年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以提前離崗。
第四十二條對退(離)休和提前離崗的領導干部,不再列為在編人員。
第十章后備干部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后備干部工作必須堅持群眾路線、結構合理和優勝劣汰的原則,要逐步走上使用一批、貯備一批、選拔一批的良性循環軌道。
第四十四條選拔標準:
㈠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㈡有較強的工作能力,能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屬于本單位的骨干力量;
㈢模范遵守紀律,嚴格要求自己,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㈣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㈤副科級后備干部年齡在35歲以下,正科級后備干部年齡在45歲以下;
㈥身體健康。
第四十五條選拔方法及程序
采取民主推薦、集體研究的辦法推薦后備干部,先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主持召開干部職工大會,縣委組織部派員指導,進行民主推薦,由組織部匯總推薦情況,經組織部部務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后備干部人選,或由單位黨委(黨組)組織推薦或領導干部個人推薦,上報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進行審核,合格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是群眾公認的,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第四十六條后備干部的管理
后備干部實行擇優汰劣、動態管理的辦法,由縣委組織部和后備干部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共同管理。各單位對入選的后備干部要加強全面培養鍛煉,特別是要注意實際工作能力的培養與提高,對后備干部的思想、工作表現情況要定期向縣委組織部匯報??h委組織部每半年對后備干部進行一次考察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及時提拔任用,對工作平庸的及時調整出后備干部隊伍,每年對后備干部隊伍進行一次調整補充。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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