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會議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3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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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會議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主席會議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中共*市委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條主席會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中共十七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建設民富市強文明和諧的現代*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規定決議,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愿望,積極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舉行的會議和活動。

第五條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研究部署學習工作。

(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級政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的貫徹意見和工作部署。

(三)審議本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審議下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四)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內容。

(五)對中共*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意見或建議案。

(六)審議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中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議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擬定會議的議程和日程,審議提交會議審議的文件。

(八)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九)審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活動方案,審議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的年度計劃和工作總結;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十)執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履行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十一)研究涉及市政協全局工作的重大事項;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工作研討,對政協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提出建議;指導縣(區)政協的工作。

(十二)協調政協各參加單位之間的關系,加強與各派、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的聯系和合作,密切與委員及其所在單位的聯系,促進團結合作。

(十三)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條主席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主席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確定。

第八條主席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九條主席會議舉行前,市政協辦公室應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等通知事項和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文件,送達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主席會議舉行時,市政協副秘書長、各委室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也可邀請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其他人員列席。協商討論重大問題時,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一條主席會議須在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時方能舉行。

第十二條主席會議協商討論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作決定。

第十三條主席會議決定問題時,一般以分項審議方式通過,必要時也可以合并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對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提請人應在主席會議審議時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需繼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作出說明;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即發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書長簽發,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文件或辦公室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十六條主席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書長簽發。

第十七條本規則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委員會主席會議通過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