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辦校園安全管理方法
時間:2022-05-21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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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以及上級教育部門相關要求和規定制定。
第二條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師生進行系統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自救自護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切實降低事故發生率;依法處理中小學幼兒園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學校要建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和組織網絡。領導小組要定期排查、分析學校安全工作的情況,制訂相應措施;及時準確地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上級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第五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完善安全崗位職責,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和每個環節;要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
第六條學校要會同公安、交通、消防、建設、衛生、防疫、綜合治理等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學校安全防范體系。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條豐富學生安全知識,增強學生安全意識。要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計劃,開好安全教育課。要通過學科教學滲透、講座、班會課、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防范意識和能力。要根據季節、地域、環境等不同特點選擇重點內容,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校園暴力、防溺水、防地震、防踩踏、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傳染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八條加強應急預案演練,提高學生的自救自護技能。學校要不斷修訂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分工,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夠第一時間啟動,第一時間處置。要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完善應急保障措施,進一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要突出加強對師生應急能力的培養,把應急演練作為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的常規內容來抓,變單純的知識傳授為融知識傳授、應急演練為一體的綜合性教育活動,強化安全教育的實際效果。重點抓好防震、防擁擠踩踏、消防疏散、防范校園暴力侵害等演練活動。建立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信息報送制度,對各類突發事件學校做到1小時內上報教育局,重大傷亡事故第一時間內上報。
第九條重視心理健康教育,積極做好學生心理障礙疏導工作。要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要對師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對心理上出現問題的學生要給予更多的關愛,積極疏導化解。
第十條要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對學生開展預防外來暴力侵害的專題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讓學生充分認識發生外來暴力侵害的主要原因和嚴重后果,掌握防范措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著重培養學生發現危險時,應當及時告誡、報警和設法避險。教育學生自己或發現他人遭遇緊急情況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向家長、老師或警察求助,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趨利避害。加強對在校師生的安全教育,讓師生掌握識別可疑人員的方式方法,發現可疑人員要立即向公安部門或學校報告。
第四章設施安全
第十一條校舍設施要符合安全要求。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安全法規進行。樓梯寬度應滿足使用要求,扶手、護欄的凈高度和牢固性要符合安全要求。幼兒園樓上活動平臺、二層及以上樓房窗戶要加護欄、警示牌。
第十二條加強校舍安全檢查,杜絕使用危房,及時整修隱患校舍。學校要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發現險情應立即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存在隱患并已經停用的校舍要拆除;對存在隱患但正在使用的校舍,在維修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要通過設置警戒線、加強平時監控等措施進行防范;對存在重大設計隱患的樓房校舍,要書面向鄉鎮(街道)政府或建設部門匯報。存在重大隱患的校舍,必須聘請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屬于D級危房的要立即拆除,其它級別危房,要限期加固維修。學校內部施工時,施工單位要有相應資質,并簽訂相關安全責任書,設立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消防人員及器材配備要齊全。每所學校要至少配備一名專兼職消防人員,并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嚴格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消防檢查。要在教室、實驗室、圖書室、微機室、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符合標準要求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用電管理要規范。學校要定期對電源線路、電器設備等進行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電源電線配置安裝要規范,開關、插座、燈口完好,無私接亂拉現象,線路刀閘不能裸露必須入箱,電閘、插座、吊扇、燈口等要安裝在學生、幼兒接觸不到的地方(幼兒園電源插座應距地面1.6米以上)。微機室、實驗室、食堂等重要部位要安裝觸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加強對鍋爐、暖氣管線和煙囪的管理。承壓鍋爐要定期年檢,鍋爐工持證上崗;常壓鍋爐不得作為承壓鍋爐使用。暖氣管線維護要及時。煙囪不能超期使用,平時檢查要經常。
第十六條其它設施安全不容忽視。重點防范鋼窗、吊扇、水泥檁條、楊木屋架、玻璃、空調壓縮機座、墻皮等從高空墜落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住宿及飲食安全
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寄宿制學校特別是農村寄宿制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要加強安全管理,防止針對寄宿學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每個公寓都要配齊配全滅火器、應急燈,且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學生宿舍中,用電插座要斷電,并且不得使用電熱毯、蠟燭等。所有學生公寓都要配備專職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并實行領導帶班值勤巡邏制度。學生晚自習放學后,要有專人護送到公寓。
第十八條食堂、校園超市經過審批后,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食堂必須取得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加工食品;校園超市必須取得工商部門發放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方可開辦。食堂、校園超市工作人員要進行衛生培訓,經衛生防疫部門批準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體檢。學校要制定培訓計劃,加強對學校管理人員、承包人和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衛生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培養其良好的衛生習慣。校內就餐規模小的食堂要關停,校外小飯桌要協調有關部門徹底清理。
第十九條加強食堂財務管理,嚴格落實定點采購。食堂要嚴格實行原材料定點采購和索證驗收制度,確保飲食安全。要安排專人統一管理食堂收支帳目,獨立核算,強化財務管理對食堂經營的監督職能。準確核算飯菜成本,合理制定飯菜價格,落實食堂飯菜明碼標價和原材料價格公示制度。
第二十條要認真把好校園超市進貨源頭的監督、管理關。所有物品實行驗收登記制度和定點采購制度,供貨單位必須具備衛生合格的資質證明,提供的貨物要同時具備質量合格證和衛生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學校要加強對食堂物資和學生飲用水(奶)存放地點的監控,加強對物資采購(驗收貨物)和食品加工環節的監督,防止人為惡性事件的發生。
第六章校園秩序安全
第二十二條加強門衛配備與管理。門衛工作由專業保安擔任,年齡在50歲以下,上崗前應進行崗前培訓。學校至少配備兩名專業保安,幼兒園至少配備1名專業保安,各單位同時配備足夠數量的門衛協助保安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學校要健全《門衛管理制度》和《外來人員進校登記制度》,印制會客單,嚴格履行來訪人員登記、會客人員引領進出校手續,有條件的學校要將會客地點設在傳達室,外來車輛禁止進入校園。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故,學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實施有效處置。
第二十三條加強上下學管理和校內巡邏。上學、放學時,學校領導要帶隊在校門口值班,值班人員不能少于6人,人員較少的幼兒園全體教師要靠上。學校值班人員要提前半個小時到崗,并且統一佩戴醒目的“值勤”袖標,校門口兩側要設至少30米的警戒線。學校要加強與家長的進行溝通,要求學生到校門后立即進校,不得在校門口逗留、聚集等待,不準集中站隊統一進校門。學生放學,要迅速離校,不得在學校門口滯留,任何時間都不允許學生滯留校外。學校要成立校內巡邏小組,上學期間,不定時在校園內巡邏,加強對校內四周、教學樓周邊、院墻、食堂、公寓等重點部位的防控。上學期間,學校、幼兒園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小學低年級、幼兒園學生由家長接送,放學后應將孩子交接到家長手中。
第二十四條學生請假離校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上學期間,學生因特殊情況確需離校的,應經班主任、值班領導在請假條上簽字同意,在簽字前應與其家長(監護人)取得聯系,并要求家長(監護人)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予以確認,學校門衛收到簽字請假條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條妥善化解校內外各類矛盾糾紛和不安全因素。學校要定期做好校內人員的排查:一是對特殊群體中重點人員的防控和排查;二是對接送學生車車主、駕駛員的排查;三是對校內生活區居住人員的排查,要求校內生活區必須與學校教學區隔離。
第二十六條加強物防建設。學校、幼兒園門衛要配備好電警棍、橡皮警棍、催淚噴霧劑、木棍等防御器械,要求專人妥善保管,規范使用,做好記錄,切實提高防范能力。
第二十七條加強技防建設。學校、幼兒園要安裝監控設施,食堂、公寓、實驗室、微機室、財務室、飲用水及飲用奶存放處等重點部位要全部覆蓋,特別是校門口,要求校門內、外各安裝一個,不留監控死角。在安裝監控設施的基礎上,必須同時安裝緊急報警按鈕,并且與公安系統聯網,有條件的學校建議安裝入侵報警系統,以全面防范。各校要建立《監控及報警系統管理維護和使用制度》,安排專人管理,并做好記錄,確保監控及報警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十八條密切與公安部門的聯系。學校要主動聯系當地公安部門在學生集中上下學時間執勤或巡邏,以便發現、處置突發情況,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讓學生在校內校外都有安全保障。學校要與公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報告學校周邊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學校要加強對實驗課、體育課及校內體育活動的技術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嚴禁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體育器械、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并定期進行檢修。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學生,學校不能要求其參加實驗課、體育課及其它相關活動。
第三十條加強對緊急疏散的管理。下課或放學時應安排教師值班,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秩序混亂引發事故。學校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學生擁擠踩踏事故。要對學生開展預防擁擠踩踏事故的安全教育。要在樓梯間設置警示標志。公寓樓、設晚自習的教學樓安裝應急燈和疏散標志,各疏散、逃生出口保持暢通,不得封堵和擠占。
第三十一條認真抓好校外大型集體活動。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要以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為原則,外出前要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制訂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并配備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嚴格實行大型校外活動審批制度,各單位組織學生外出集體活動,要提交書面申請,制定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報教育局一并審批。
第三十二條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防控工作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各項傳染病防控措施。學校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隊會、講座、板報等形式對學生進行預防傳染病教育。要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制度,每校確定1名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一旦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級1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3天內有多個學生有同樣癥狀時,視為出現聚集病例,要及時向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并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應的防控工作。
第七章交通安全
第三十三條要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車主、駕駛員的排查,嚴把接送學生車準入關,確保所有車輛手續合法。參加申報的接送學生車必須通過學校申報,填報《市校車審批表》、《市校車駕駛人審批表》,經區教育局、交警大隊審批以后,噴涂車身顏色,領取統一標識。
第三十四條認真進行車況檢測,及時報送《接送學生車監督情況月報表》。學生車監管人每周要對所有學生車的車況進行全面檢測,并按時向區教育局報送《接送學生車車況周檢查表》和《接送學生車監督情況月報表》。
第三十五條加強對接送學生車的全面監控,確保行車安全。要完善教師跟車制度,確保學校對學生車的監控,在重要路段和惡劣天氣時教師必須全程跟車;要健全學生監督小組,落實學生監督職能,堅決杜絕酒后駕駛、超員、超速、副駕駛位置或發動機平臺上坐學生、車門邊站人、隨意更換駕駛員或車主代駕、隨意更換行駛路線等違規行為發生。嚴禁閑雜人員上車,更不允許駕駛員把學生隨意放在中途。
第三十六條采取措施,堅決防范非法車輛接送學生。各校要加強對接送學生車的監管,對隨時可能出現的用機動三輪車、“三無”車、報廢車等非法接送學生的違規行為,要堅決制止學生乘坐,并向
生家長做好解釋工作,在得不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要及時向交警部門和當地政府進行匯報,加以解決。
第三十七條落實學生車管理工作例會制度。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交通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組織車主及駕駛員參加安全警示教育活動;要聯合交警部門,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查找、分析接送學生車及其駕駛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和改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要依據《區接送學生車輛推行公司化運營暫行辦法》規定,積極推行公司化運營模式,落實承運人責任保險,增強接送學生車輛抵御風險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要加強教師私家車管理。有條件的學校要在校外設置專門停車場地,車輛不得隨意進入校園;無校外停車條件的學??稍谛@內合理位置設停車位,并安裝醒目的交通警示標志,所有機動車輛一律按照要求停放。教師駕車進出學校時,必須避開學生上學、放學時間,學生在校期間,教師私家車不得隨意進出校園。
第八章周邊環境安全
第四十條要與當地政府、公安、社區等部門加強聯系,充分發動社會各界參與學校周邊治安工作及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不斷加大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社會廣泛參與的安全工作力度。
第四十一條學校要不定期對周邊環境進行安全檢查,隨時摸清學校附近在建工程、高建筑物(塔吊、信號發射塔、煙囪等)及高?;て髽I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校園周邊200米內存在的網吧、錄像廳、歌舞廳、電子游戲室等娛樂場所和違法商業攤點、無證無照流動商販等不安全因素,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隱患必須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匯報。同時要及時與周邊單位簽訂《學校周邊安全責任書》。
第九章責任落實
第四十二條學校要細化安全工作目標,實行“一崗雙責”,把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崗位、具體人員。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玩忽職守、工作不力導致本轄區學校、幼兒園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惡性案件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我區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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