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規劃管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9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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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申請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一)2人及以上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在12月31日前具有*市內非農業常住戶口(含集體戶口);或符合*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家庭住房建筑面積小于*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元。
已購房改房、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承租直管公房(具結退還前)、享受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以及已批農村建房(批地建房、宅基地轉換等)等政策性、福利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已實行貨幣化分配的單位職工,退還已享受的貨幣份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二、補貼計劃:購房補貼*戶,其他為租房補貼。當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多于購房補貼的計劃戶數*戶時,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購房補貼對象,其他對象列為租房補貼。
三、補貼標準:按購房區域、住房困難程度和家庭人口多少,實行差別補貼:
(一)購房補貼:
1.在市區購房的低收入無房戶家庭每戶補貼標準為:5人及以上家庭(獨生子女按二人計算,下同)15萬元;3—4人家庭10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8萬元;
2.在市區購房的低收入有房戶家庭每戶補貼標準為:人均住房面積8平方米及以下家庭6萬元;人均住房面積8—12平方米家庭5萬元;人均住房面積12平方米及以上家庭3萬元;
3.在五大集鎮購房的補貼標準為市區相應標準的50%;在一般鎮購房的為市區相應標準的40%;在山區鄉鎮購房的為市區相應標準30%。如實際購房款低于可補貼的標準,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款。
購房人如購買危房、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房屋(新建商品房除外)等情形的,不能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二)租房補貼:在市區內租房的,無房戶家庭每戶每月補貼225元;有房戶家庭每戶每月180元。在市區外租房的,補貼標準參照購房補貼中的第三條規定。
四、補貼辦法:
實行“先購(租)后補、不購(租)不補”,即貨幣補貼的居民家庭,必須先行購買(租)住房后,方可按規定程序領取補貼資金。購房補貼資金一律不發放現金。
(一)選購商品房期房或現房的家庭,可憑《購房補貼憑證》按補貼標準數額沖抵購房款。購房補貼資金由房管會與開發建設單位憑證結算支付。
(二)選購二手房的家庭,將貨幣補貼資金與購房款之間的差額存入銀行并與房屋出賣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后,購房補貼資金由房管會與房屋出賣人憑證結算支付。
(三)租房補貼的家庭,憑身份證、租房合同、租房補貼憑證領取租房補貼。
在發證(補貼憑證)之日起的1年內未購(租)住房的,補貼憑證作廢。今后還需要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需重新申請審批。
五、申請日期:申請人可在2010年8月20日后持本人家庭的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等相關證件及申請報告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或居委會,下同)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1)《住房保障對象申請表》和《*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審批表》;(2)上一年度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3)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六、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條件核定、操作程序、產權處置等執行《*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
七、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按規定程序確定補貼對象,對違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以虛假資料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貨幣補貼對象有高消費行為(購置車輛、房產等)不作出說明,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領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用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購買的房屋有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責令退還已領取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有上述情形的申請對象,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八、本實施方案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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