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管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5 1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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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管論文

證券法律監管論文

[摘要]:中國在世界上地位越來越重要,中國的經濟地位也越來越重要;以法國飛馬投資集團為代表的投資中介公司等開始尋求進入中國市場進行淘金,他們紛紛到中國開辦展示活動,介紹自己的產品和規模,并表示有信心在亞洲開發市場,希望這是合作的開始。與此同時,他們也非常重視美國方面的市場監管發展變化的情況。中國在制訂監管規章時,會遇到如何面臨世界各國規章的問題。國外較為成功的做法是,對客戶資金進行保險,例如私營保險公司、公益事業方面的保險公司,與客戶打交道的人士要有許可證制度,例如期貨、券商等。其主要目的是盡力減少客戶資金的風險,實現應有的利潤率。至于監管手段,市場上貿易商有幾家,監管機構應當知道,要有相應的監管機制。中介公司經營要有業績,還要有爭端解決機制,一套科學結算辦法,以減少體制內可能帶來的風險,也要避免跨市場做法。市場結算辦法:1、保險,2、保函,3、追加保證金。監管機構要強調三公正原則,確保公平執法。

[英文摘要]:

[關鍵字]:西方國家證券期貨市場法律監管

[論文正文]:

中國在世界上地位越來越重要,中國的經濟地位也越來越重要;以法國飛馬投資集團為代表的投資中介公司等開始尋求進入中國市場進行淘金,他們紛紛到中國開辦展示活動,介紹自己的產品和規模,并表示有信心在亞洲開發市場,希望這是合作的開始。與此同時,他們也非常重視美國方面的市場監管發展變化的情況。中國在制訂監管規章時,會遇到如何面臨世界各國規章的問題。國外較為成功的做法是,對客戶資金進行保險,例如私營保險公司、公益事業方面的保險公司,與客戶打交道的人士要有許可證制度,例如期貨、券商等。其主要目的是盡力減少客戶資金的風險,實現應有的利潤率。至于監管手段,市場上貿易商有幾家,監管機構應當知道,要有相應的監管機制。中介公司經營要有業績,還要有爭端解決機制,一套科學結算辦法,以減少體制內可能帶來的風險,也要避免跨市場做法。市場結算辦法:1、保險,2、保函,3、追加保證金。監管機構要強調三公正原則,確保公平執法。

一、世界各國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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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監管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

[英文摘要]:

[關鍵字]:

[論文正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诖?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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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證券化監管法律論文

摘要:監營法律的完善關系到證券化實施的成敗,我國已具備各項監營法律,但是證券化不僅有復雜的交易結構,還有復雜的法律組織形式,其法律性質的不同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收益憑證;特設機構SPV

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非常強的系統工程,論文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有效性需要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市場主體較多,它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相應的法律為標準,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協調。我國雖然沒有系統地出臺資產證券化法律,但《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關法律已經很完善,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為證券化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從歷次金融領域重大舉措來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釋,最后由監管部門制訂行政規章,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即將在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暫行條例,使得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以美國為例,該國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證券化監管的法律,但以《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統一商法》等構成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足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那么我國對證券化應如何監管、適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則必須明確界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證券的法律性質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如果證券性質是債券,則應當適用《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債券的規定;如果性質為所有權憑證,則應當符合有關部門債券轉讓和買斷法律規定;如果為信托收益憑證,則應當符合《信托法》規定。因此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明確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①作為債券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在我國成立公司型SPV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中國的行業和公司管制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民商法律,注冊資本制度限制、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制度的限制、證券發行的資格限制使得我國目前無法成立公司型SPV,必須頒布特別法進行規范。雖然采用債券的形式實施證券化在目前還不可行,但在國際上抵押貸款證券化中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的方式最常見,既然該資產證券的法律屬性是債的性質,那末就必然受到關于債券的法律規定的監管和制約,這些法律監管和制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證券化資產的權屬上,資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發行人,畢業論文不能絕對排除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對該資產的追索權,尤其是在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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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中心法律監管論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國際上著名大都市無一不是金融中心,上海要躋身世界級大都市之列,必須早日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離不開金融法制的作用。當前,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國際金融市場瞬息萬變,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特別是銀行、證券、保險功能的相互融合,金融混業的趨勢更加明顯。

我國金融法律雖然規定銀行、證券、保險要實行分業經營,但原有的經營理念、經營模式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激烈的競爭。上海作為我國的金融中心,金融各行業開拓市場、業務創新推出許多更合理的金融衍生產品,開展了許多新興的中間業務。今年3月份,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推出第二期“萬匯通”外匯資產管理顧問業務。工行上海市分行新一期個人外匯理財產品-“資多星”產品定于2004年2月26日至3月15日在該行的200多家理財網點公開認購。2002年9月,央行重新受理了中國建設銀行經過修改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銀行資產證券化已是箭在弦上,一觸即發。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表示,將盡快制定保險資金以各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實施方案,支持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券。華安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韓方河透露,公司經過長時間準備的ETF基金產品方案在上證所專家評審中獲得好評,并已接到上證所關于共同開發該產品的通知。此外,公司正在與國際著名銀行及資產管理集團進行技術合作,共同開發一攬子創新型的基金產品,如以金融衍生工具為投資標的的基金產品等?;鞓I金融控股集團,已經成為不少上海本地證券公司如海通、國泰君安證券的定位。整合上海乃至全國的金融資源,特別是利用上海在金融行業的優勢,以具有行業龍頭地位的證券公司為主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將迅速優化金融產業結構,加速上海金融中心的形成。在這一系列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推出的背后,我們不難看出銀行已不在是簡單的提供存貸的信用工具,其正積極的證券、保險業務,保險資金的直接入市,將成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投資力量。銀行、保險、證券等相互融合,混業經營的趨勢勢不可擋。

英國和日本“大爆炸”后轟轟烈烈的金融改革,美國《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簽署,為一家金融機構提供一條龍的全方位服務創造了可能性,提供了法律依據。銀行間的兼并一浪高過一浪,特別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加速融合,世界呈現金融混業的趨勢。我國已加入WTO,根據承諾,我國在“入世”后五年內,逐步取消外資銀行地域限制,外國銀行將同我國銀行一樣享受國民待遇,在所有地區面向個人開展本外幣零售銀行業務。而我國民族金融業基礎較弱,總體規模較小,可以預見在面對像花旗銀行這樣的金融“巨無霸”,我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將受到極大的挑戰,可能影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甚至影響整個國家的安定和繁榮。所以適應世界金融體制的改革,在中國有條件的逐步推行混業經營將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全面推行混業經營是不適應我國當前多層次生產力水平。但我們認為在上海,這個未來的國際金融中心,從已有的金融資源來看,逐漸推行混業經營,還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性和現實性,并且其實施的經驗可以為將來的立法提供實踐經驗。當前若以上海作為試點,推行混業經營的方針,無論從國家的政策、法律還是從現有的金融體制、規模、資源、手段,都可為其提供有力的保證。

1.政策與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的《國務院: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的9點意見》,在涉及下一步經濟改革與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中,清晰地強調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還屬首次。該意見強調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此外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為混業經營的發展賦予法律上肯定。1999年8月,人民銀行批準了有條件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不久,又允許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國債回購業務,以彌補短期頭寸不足。2000年2月,人行、證監會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貸款,實際是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連接起來。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允許銀行人壽保險業務。2001年7月《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央行批準后,可以開辦金融衍生業務、證券業務,以及投資基金托管、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業務。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為銀行、證券、保險,在資金和業務上相互滲透提供了法律的基礎。

2.金融機構的規模的擴大和治理結構的合理。上海現在有上海金融業增加值達到629億元,同比增長7.6%.截至2003年末,上海金融機構總數達到423家,比2002年增加了77家。在所有金融機構中,銀行80家,證券公司16家,基金管理公司15家,保險公司41家,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中介機構以及各類代表處270家。2003年,上海市中外資金融機構本外幣存貸款余額分別達到1.73萬億元、1.32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3.8%、24%.銀行間同業拆借和債券市場成交17.2萬億元,同比增長44.25%;上海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累計成交8.28萬億元,同比增長71%,占全國市場份額的87%;上海期貨交易所累計成交6.05萬億元,同比增長269%,占全國市場份額的56%;外匯市場成交1511億美元,日均成交量6.02億美元,同比增長54.26%;上海黃金交易所成交金額達到245億元。全市保費收入289.9億元,同比增長22.02%.如此相對發達和極具潛力的資本市場,可為推行混業經營試點提供廣闊的平臺。“混業經營要求金融機構產權明晰,有科學的企業治理結構。金融機構有較強的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風險控制措施有效。”當前我國正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四個資產管理公司,逐漸剝離四大國有銀行的呆帳、壞帳,改善財務狀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改革的總目標是,改革管理體制、完善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績效,建設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我國金融機構還沒有完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與過去相比,已經有了實質性突破。改變了過去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局面,出現了第一個民營銀行-民生銀行。金融機構的產權正逐漸清晰、管理相對規范,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夠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金融機構還通過與國外的金融機構合作,引進了西方發達國家的管理和監控經驗,建立良好內控制度、風險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力得到了有效的改善。規范的金融機構是實現混業經營的必要前提。

3.監管的完善?;鞓I經營制度是以先進的信息和通訊技術為基礎的,要求建立嚴密的金融風險防范監控體系。當前監管的格局是直屬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統管監管權力,實行集中監管。金融監管當局具有極高的監管權威。同時中國改革開放已20多年,我國充分發揮后發優勢,吸收了國外許多成熟的監管經驗和先進的監管手段,大大提高了監管效能。如剛剛制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就大量參閱了巴塞爾委員會的指導性文件以及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和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要求建立監管機構的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對股東資格的審查;通過制定和實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實現監管方式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加強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手段;建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會談制度;建立監管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等等?!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為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在證券領域,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種:①法律手段。指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證券法規來管理證券市場。這是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手段,約束力強。②經濟手段。指通過運用保證金比例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③行政手段。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這些全方位監管模式、監管手段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我國當前金融市場對監管的需要,對今后混業經營所需的更為完善、全面的市場監管提供了經驗,打下了夯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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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監管論文

摘要:私募基金即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我國私募基金在資金規模方面遠遠超過公募基金,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立法對其加以規范。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規的監管,蘊含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政府應當加緊制定與私募基金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因此,通過對私募基金典型監管模式的比較,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立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私募基金;監管;立法

1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表現為所謂“金牌會員”、“銀牌會員”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50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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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押假釋監管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關鍵詞:假釋;監管;假釋管理委員會;司法執行員

內容提要:據調查顯示,我國監獄在押犯數量呈逐年上升的態勢,在押犯的假釋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大量罪犯滯留在監獄內部,然而監獄現有的機構人員設置及經費卻無太大改觀,監獄的負擔在加重。擴大適用假釋的關鍵在于能否對假釋罪犯進行有效的監管,我國假釋監管體系存在機構設置失當和銜接機制缺失等弊端,必須在尊重刑事執行規律的基礎上對其進行重構.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監獄大多建于山區或城市的遠郊,交通不便且相對封閉,因此監獄就是一個小型社會,其正常運作需要諸多資源的支撐,當前監獄的運營經費大多源于自身創收,在押犯人數的激增加重了監獄負擔,老弱病殘罪犯醫療費用及普通罪犯基本飲食費用的超支加劇了監獄財政緊張的現狀,使得監獄無法籌集足夠的資金去改造相關場所和設施,其改造罪犯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對罪犯進行思想改造,使其重返社會,是監禁刑的最終目標,然這一目標非監獄以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監獄僅在其中扮演最主要的角色,監獄不應該也沒有能力去承擔改造罪犯、使其重返社會的全部責任。

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我國監獄在押人數從1979年的62萬人增至2002年的154萬余人,[1]20年間增長了25倍之多。從假釋情況來看,在押犯的假釋比例非常低,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在押犯假釋的比例,1984年至1991年為0.55%至1.62%;1992年至1997年為2.27%至2.9%。

2001年“嚴打”前后,假釋率又有所下降,2000年假釋率僅為1.63%。[2]筆者在四川省某監獄調研時發現,該監獄2004年在押犯為1573人,法院最終裁定假釋罪犯3人,假釋率為0.19%;2005年在押犯為1541人,法院最終裁定假釋罪犯2人,假釋率僅為0.12%;2006年在押犯為1567人,法院最終裁定假釋罪犯6人,假釋率僅0.38%,該監獄為四川省重刑犯監獄,其在押犯的刑期大多在10年以上,如此低的假釋率使監獄的在押犯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極大的加重了監獄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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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監管論文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性質及其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一)農業保險的性質

農業保險的性質事關我國未來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定位和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建構。

關于農業保險的性質,有學者從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角度從理論上進行了論證,有學者從農業保險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農業保險主體面.臨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農業保險經營的市場失靈并需要政府大量補貼的結論。[1]

筆者認為農業保險應當屬于準公共物品。在市場經濟體系中,人們需要的物品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私人物品(privategoods),第二類是公共物品(publicgoods),第三類是自然壟斷物品,第四類是共有資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競爭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無排他性又無競爭性的物品,自然壟斷物品是有排他性但無競爭性的物品,共有資源是有競爭性但無排他性的物品。[2]農業保險的特點——社會效益高而自身經濟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顯的公益性,但是,農業保險同時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為,參加農業保險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比如繳納保險費等,因此農業保險應當屬于準公共物品。另有學者認為農業保險產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一種物品,但更多地趨近于公共物品。[3]

市場經濟的理論與實踐表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因為市場是按照價格機制來配置資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圍內,市場機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農業保險自身風險大、社會效益高和經濟效益低,所以市場不能有效地提供社會所需要的農業保險。農業保險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實際價值進行等價交換。實施農業保險只能是違背商品交換一般規律,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而當農業保險既定的社會效益目標不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時,政府就要用“看得見的手”通過國家立法、國家定價、財政補貼等國家干預手段來實現這一特定目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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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這對我國金融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在分析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及法律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巴塞爾體制的內容,探討了新形勢下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所面臨的新課題及解決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個國家在華設立了75家外國銀行。在25個城市開展業務。已批準改制的外資法人銀行12家,外資銀行的營業性機構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銀行分行79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外商獨資銀行7家,財務公司2家,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86家,法人銀行12家,16家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提升國內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促進中資銀行的發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大規模進入。必將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秩序甚至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鑒此,我國應加快與外資銀行相關的政策調整、體制改革和宏觀管理工作,尤其應當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外資銀行是東道國引進的具有外國資本的銀行。外資銀行監管是指從東道國的角度出發,金融主管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對外資銀行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外資銀行監管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及監管方式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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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法律監管論文

英國對期貨市場的法律監管是隨著其金融監管的變化而不斷發展著的。在傳統上,英國屬于自律監管模式的典型,政府采用非直接手段對期貨市場進行宏觀調控,行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根據政府的法規政策,制定各自的管理條例和業務規則,對期貨市場進行微觀管理[1].

一、傳統的自律模式

英國政府中沒有設立管理證券期貨市場的專門機構,對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會員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而有關證券期貨活動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公司法》、《投資法》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法規、規章之中,并無系統調整期貨交易的法律。20世紀70年代以后,英國經濟發展緩慢,英國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被美國所取代。進入80年代后,國內政治矛盾的緩解,經濟復蘇,尤其是保守黨上臺執政后,積極促進競爭和推進市場經濟的政策使英國經濟有所發展。在這一背景下,1986年英國議會通過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開創了英國資本市場的新時代,重塑了英國的資本市場框架,被稱為英國的“金融大爆炸”(bigbang),是英國資本市場歷史發展進程中劃時代的重大事件。

該法案的出臺,取代了英國政府以前制定的一些單行法規,建立了管理證券期貨業的新方式,從此結束了英國資本市場管理的松散的自律狀態,確立了新的在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形成典型的“多元化”體制。從金融的立法體系上說,有《銀行法》、《金融服務法》、《保險公司法》等等,相當復雜。從金融監管體制上來說,其不同于美國的分離型專職職能監管體制,而是采取了復合型專職職能監管體制,由法律規章、行政管理機構(SIB,現為FSA)和行業協會(SFA,現已被并至FSA中)組成[2],并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下設置了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對不同的業務種類進行監管。這種管理體制是金字塔型式的。根據該法的規定,財政部長被授予對體系全權監督的權威和權力,財政部長又將法定權力和監管責任授予證券和投資委員會(SIB),SIB又將責任賦予不同的自律管理組織來執行,SIB的管理則是通過制定自律管理規則并又不同的自律管理組織來執行。SIB的主席由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聯合任命,其資金來源于對投資業的征費,政府不給予任何資助。它作為管理權威來監督整個新的管理體制,通過財政部向國會負責。

倫敦主要有以下幾家期貨交易所:倫敦國際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所(LIFFE)、倫敦商品交易所(LCE)、國際石油交易所(IPE)、倫敦金屬交易所(LME)、倫敦證券和衍生證券交易所(OMLX)。相應的自律管理機構為證券和期貨協會(SFA)。其承擔的主要職責是:

第一、對申請進入證券、期貨市場進行投資活動的公司進行考察,審查其是否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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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問題分析論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诖耍?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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