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識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3 0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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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識論文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范圍認識論文

內容提要:離婚損害賠償,是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損害,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需同時具備法定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四個條件。離婚損害賠償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題只限于無過錯配偶,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民事責任方式宜采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離婚賠償金韻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

2001年4月28日頒布實施的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適應了我國新形勢下調整離婚關系新隋況的需要,反應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為正確貫徹實施這一法律規定,目前,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大家對很多具體問題存在不少分歧理論認識上的分歧往往會造成實踐中執法的混亂,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因此亟待我國有關部門做出法律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工作。本文擬對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若干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以期為我國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解釋提供一點參考。

一、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第一,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完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護婚姻家庭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方針。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在婚姻家庭中權利義務關系都明確給予了法律保護的。但由于我國1980年《婚姻法》的離婚制度中缺少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過錯配偶實施違法行為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配偶等導致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的損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這使我國法律關于保護婚姻家庭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有損社會主義法律的嚴肅性。

第二,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我國離婚率呈逐漸上升的趨勢。隨之出現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因夫妻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虐待、遺棄對方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離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區已成為離婚的主要原因,占離婚案件的數6096以上。許多無過錯離婚當事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過錯配偶上述侵害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助,發出了強烈要求填補“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據報道,北京市婦女法律援助分中心從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個月內受理的200余例來訪和咨詢中,婚姻家庭類咨詢占總數的8496,其中,“在796件離婚咨詢中,離婚損害精神賠償的問題相對集中,咨詢者希望通過新設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現對自己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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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經濟時代群體性事件法律認識論文

【摘要】當前群體性沖突事件暴露了轉型時期的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所隱藏的一些深層次危機。群體性沖突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層官民博弈力量的嚴重失衡,深層次原因在于政府偏離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科學定位,導致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嚴重受損。走出當前群體性沖突事件困境的最終途徑在于厲行法治。

【關鍵詞】群體性沖突事件;法社會學;危機;法治

近期以來,媒體公開報道了國內發生的一系列群體性沖突事件,例如貴州翁安事件、云南孟連事件、江西銅鼓事件、安徽碭山事件等等。從表面上看,這些群體性沖突事件的發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細審視會發現它們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發生的原因多數基于基層官民的對立與沖突,且事件的處理過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點。筆者認為,如何處理這類群體性沖突事件,是新時期對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和執政道德的一個嚴峻考驗。由于此類群體性沖突事件的發生、應對與法、法律實施、法的實效等有關,因此,從法理角度對其進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尋求解決的途徑,以期為當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有益的參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體性沖突事件暴露了轉型時期的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所隱藏的一些深層次危機

(一)群體性沖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機

1、基層地方政府權力運行脫法失控的危機。群體性沖突事件之所以發生,多數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務人員在經濟利益趨使下,官商勾結,在征地、拆遷、企業改制重組、移民安置補償等事務中突破法律規定,濫用公權力,出于權力的自負,不斷挑釁民間,甚至突破當地民眾容忍的底線。由于群眾受侵犯的權利在體制內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受傷害的感情不斷積累,遇到偶發事件作為群眾長期被壓抑的情緒的渲瀉口,遂導致群體性沖突事件發生。例如,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總結翁安事件教訓時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導火索是李樹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層次原因是甕安縣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而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一些干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甚至隨意動用警力。他們工作不作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機關推上第一線,群眾意見很大,不但導致干群關系緊張,而且促使警民關系緊張”,“這起事件看似偶然,實屬必然,是遲早都會發生的?!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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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環境權研究現狀與反思論文

摘要:環境權理論自誕生以來就被寄予厚望,在我國,環境權被認為是環境法的核心問題,但是多年采這一問題并沒有發揮預期的作用,本文旨在理清思路,分析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研究現狀,并對這一現狀作出反思與回應。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權利論;應然權理論;公民環境權論

一、公民環境權研究的現狀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總之,蔡先生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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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環境權利的發展趨向反思論文

摘要:環境權理論自誕生以來就被寄予厚望,在我國,環境權被認為是環境法的核心問題,但是多年采這一問題并沒有發揮預期的作用,本文旨在理清思路,分析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研究現狀,并對這一現狀作出反思與回應。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權利論;應然權理論;公民環境權論

一、公民環境權研究的現狀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總之,蔡先生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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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狀況與思索

一、公民環境權研究的現狀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

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傊滔壬鷮h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2.20世紀90年代的應然權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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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材看中國法學的發展

一、證據法學教材的重要性及編著現狀

證據法學教材的編著,不論是對該學科的發展,還是對社會普遍認識的提高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證據法學教材的主要消費者是法學本科生、??粕头纱T士等。這個時期的學子們都處于知識儲備階段,只是白紙一張,任人書寫,任何的誤導或者錯誤都會留下難以磨滅的污點。將來某些選擇了其他行業的人,對證據法學的認識就只停留在教材內容上,那教材編寫的水平就直接影響了社會大眾對其的普遍認識。至于繼續在法學界發展的學子,對此可能有了更深的認識,也可能因當初的誤導而走了不少遠路。因此證據法學教材對整個學科的發展也同樣重要,在編寫時必須慎重。

另一方面,證據法學教材是證據理論發展的客觀反映,但又與專著式有所區別,后者主要在于論述學者自己的觀點和看法,重在創新,而教材不論是在措辭上還是在觀點、專用詞的表述上都應當內斂,采用通說觀點。有的學者試圖在教材中羅列各方觀點,欲更詳盡地說明問題,但對于初學者而言,卻顯得雜而亂。當然對于深入研究者來說,這樣的編排卻是非常合適的。所以證據法學教材的編著還應當區分特定人群,如研究生與本科生等,將初學者和深入研究者區分開來,不能一概而論。

由于受職稱或者其他利益的驅使和影響,教材的編著正如火如茶地進行著,各種寫作水平參差不齊的教材充斥著整個法學界。本科生和專科生是主要的消費群體,教材的選用一般取決于老師的決定,而作為職稱利益和商業利益的追隨者,有不少老師直接選用自己編寫的教材,這對初學者的知識結構和學科興趣將會產生很重要的影響。因此,為了法學界的將來,是時候對教材的編著進行大刀闊斧地改革了。

二、證據法學教材的分類及發展

筆者認為,我國證據法學類教材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傳統式的《證據學》,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巫宇颼教授主編的《證據學》(1983)和陳一云教授主編的《證據學》(1991);二是發展的《證據法學》,以裴蒼齡教授編寫的《證據法學新論》(1989)和劉金友教授主編的《證據法學》(2001)為代表;三是修正的《證據法學》,何家弘、劉品新合著的《證據法學》(2008)比較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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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經濟學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新制度經濟學自科斯以來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設的研究方法,即以案例研究為主的經驗實證分析,這是因為制度本身的復雜性導致的。但是,國內的新制度經濟學研究建立在對理性選擇模型的簡單理解的基礎上,再加上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簡單兩分法,不僅沒有提煉出自己的想法,而且無法有效的把握案例研究方法。國內新制度經濟學家所致力的主流化實際上阻礙了研究本身。

關鍵詞:新制度分析、經驗實證、理性選擇模型。

新制度經濟學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經濟學家在研究中國經濟問題時所運用的最早和最持久的理論依據和工具之一,經過近20年的模仿和局部創新之后,中國的新制度經濟學研究似乎陷入了低谷,這一方面是因為其他經濟學分支越來越強有力的挑戰和轉軌過程中經濟現象的日趨復雜;另一方面則是和國內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狹隘視野有關。本文將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范疇這個似乎人所共知的問題著手,分別討論新制度經濟學在研究某個特定對象時內部出現的分野及相對的局限條件,著重指出國內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落后并不是在所掌握的工具上,而是對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脈絡和局限條件本身缺乏深刻的理解。本文指出,中國的新制度經濟學要走出低谷,和國際接軌,必須和國外的新制度經濟學家站到同一個起點上,中國豐富的制度實驗資料正是這一目標的保證。

一.邊際成本的引入與作為經驗科學的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

按照科斯的說法,新制度經濟學這個名稱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與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經濟學相區別。2新制度經濟學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中,政治、法律、貨幣、習俗等制度形式對經濟體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認可,但是,這些傳統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給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響經濟績效,如新古典經濟學;要么假定制度可以無成本地運行,或者沒有專門的分析制度運行成本,如斯密、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倫、米切爾、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經濟學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無成本地生產與選擇,所以,不需要專門的制度理論。

科斯在評價新制度經濟學出現以前的經濟理論時說得非常中肯,他在獲諾貝爾獎時所作的講演中提到,亞當斯密以后的經濟學家主要致力于模型化那只"看不見的手","被研究的東西是經濟學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現實中的體系。我曾稱之為''''黑板經濟學''''。企業和市場似乎都有名無實。------更令人驚奇的是,在關注定價體系時,竟忽略了市場,或者說忽略了制約交換過程的制度安排3他進一步提到,"我在''''社會成本問題''''中說明,在市場中交易的東西不是像經濟學家經常認為的那樣,是物理實體,而是采取確定行動的權利和個人擁有的、由法律體系創立的權利。"4科斯的確不是第一個正視交易背后的權利關系的人,斯密、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已經很關注這些問題,但正是科斯第一次通過邊際分析方法解釋了現實的制度的內生化及其對經濟績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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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法哲學的理論與方法

【關鍵詞】刑法學刑法哲學刑法理論

【內容提要】與司法刑法學相對應的是立法刑法學,不應否認立法刑法學的必要性。基礎刑法學是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的基礎科學,但基礎刑法學并非刑法哲學,也不是學科大雜燴。在核心刑法學之外,還有邊緣刑法學。刑法哲學是關于刑法的哲學,也是關于刑法學的哲學,將刑法哲學與刑法學相分離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方法論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然而,任何方法都是服從于、服務于一定目的的,就是說方法從來不是自我決定的,而是受目的支配的。一種刑法理論未必是哲學式的,而刑法理論觀則必屬于哲學問題,只不過不是一般哲學問題,而是刑法哲學問題。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

一、司法刑法學的理論與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這并不是一個價值判斷,而是一個事實判斷。因為,自有人類社會以來,無論是習慣刑法,還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實踐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過這種司法模式的具體內容及其與行政之間的關系都經歷著歷史的演變。

應該說,在這方面,我國刑法學者具有高度共識,即致力于為正確解釋和適用刑法而從事理論研究,是刑法學者的基本使命。但是,萬萬不要以為,在這個領域,刑法理論觀已然成熟和沒有問題了。筆者認為,在高度共識之下掩蓋著一個嚴重通病,即沒有真正從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實判斷出發建構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論。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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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反思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新制度經濟學自科斯以來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設的研究方法,即以案例研究為主的經驗實證分析,這是因為制度本身的復雜性導致的。但是,國內的新制度經濟學研究建立在對理性選擇模型的簡單理解的基礎上,再加上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簡單兩分法,不僅沒有提煉出自己的想法,而且無法有效的把握案例研究方法。國內新制度經濟學家所致力的主流化實際上阻礙了研究本身。

關鍵詞:新制度分析、經驗實證、理性選擇模型。

新制度經濟學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經濟學家在研究中國經濟問題時所運用的最早和最持久的理論依據和工具之一,經過近20年的模仿和局部創新之后,中國的新制度經濟學研究似乎陷入了低谷,這一方面是因為其他經濟學分支越來越強有力的挑戰和轉軌過程中經濟現象的日趨復雜;另一方面則是和國內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狹隘視野有關。本文將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范疇這個似乎人所共知的問題著手,分別討論新制度經濟學在研究某個特定對象時內部出現的分野及相對的局限條件,著重指出國內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落后并不是在所掌握的工具上,而是對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脈絡和局限條件本身缺乏深刻的理解。本文指出,中國的新制度經濟學要走出低谷,和國際接軌,必須和國外的新制度經濟學家站到同一個起點上,中國豐富的制度實驗資料正是這一目標的保證。

一.邊際成本的引入與作為經驗科學的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

按照科斯的說法,新制度經濟學這個名稱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與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經濟學相區別。2新制度經濟學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中,政治、法律、貨幣、習俗等制度形式對經濟體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認可,但是,這些傳統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給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響經濟績效,如新古典經濟學;要么假定制度可以無成本地運行,或者沒有專門的分析制度運行成本,如斯密、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倫、米切爾、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經濟學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無成本地生產與選擇,所以,不需要專門的制度理論。

科斯在評價新制度經濟學出現以前的經濟理論時說得非常中肯,他在獲諾貝爾獎時所作的講演中提到,亞當斯密以后的經濟學家主要致力于模型化那只"看不見的手","被研究的東西是經濟學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現實中的體系。我曾稱之為''''黑板經濟學''''。企業和市場似乎都有名無實。------更令人驚奇的是,在關注定價體系時,竟忽略了市場,或者說忽略了制約交換過程的制度安排3他進一步提到,"我在''''社會成本問題''''中說明,在市場中交易的東西不是像經濟學家經常認為的那樣,是物理實體,而是采取確定行動的權利和個人擁有的、由法律體系創立的權利。"4科斯的確不是第一個正視交易背后的權利關系的人,斯密、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已經很關注這些問題,但正是科斯第一次通過邊際分析方法解釋了現實的制度的內生化及其對經濟績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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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決策的認識透析

論文關鍵詞:教師教學決策教學認識論角色意識教學決策者

論文摘要:教師個體的教學認識論是教師有關教學的個人看法與實踐理念。教學認識論支配著教學決策,教學決策過程的各種反饋性信息又催生著教學認識論的不斷解構和建構,二者是互動的關系。教師教學決策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教學決策的固化、異化和決策依賴。優化課堂教學行為需要教師反思目前的執行者角色意識,成為自主、自覺的教學決策者。

教學決策本質上是一種選擇性認識活動,是教師對教學活動諸要素的判斷與選擇。教師教學決策時具體選擇什么、怎么選擇和為什么作出這樣的選擇,不僅僅是一個技術過程,更是教學認識論持續起作用的過程。也就是說,指導教師教學行為的是其行為前的決策認識活動,而支配教師教學決策的主觀根源是教師的個體認識論。本文試圖從教師教學決策背后的觀念層面,探討教師個體認識論是否支配以及如何支配著教師現實的教學決策,為教師教學決策的有效改進提供深層次的探討。

一、教師個體認識論與教師教學決策的關系

20世紀70年代初,隨著對教學過程的深人研究,人們發現要清楚地認識和解釋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教學決策問題,就必須弄清教師的心理背景,即教師的教學認識論(teachingepistemology)。

教育教學領域對教師的個體認識論的關注源起于20世紀70年代,是作為“教師思維研究”的組成部分逐漸出現在各類教育研究的課題中的。從20世紀中期開始,西方學者在研究教師行為的同時,逐步深人地對教師的認知和思維展開研究。這些研究涉及到教師的計劃與決策過程,教師如何判斷學生的行為等。在研究的過程中,人們發現要正確地解釋教師教學過程的行為選擇,就必須了解教師對教學過程以及自身在教學過程中的角色、作用等的看法,即教師本人的理念和價值判斷,換句話說,必須了解教師的教學認識論,這也是導致教學認識論研究興起的主要原因。一個教師對知識與學習的看法,必然會影響他對教學的看法以及他對教學方法的選擇,最后通過教學實踐與教學行為得以外化。認知的方式就是價值選擇的方式,教師教學認識論就是教師專業理論學習和教育教學實踐中,基于對課程知識、學生特征、教學目的和實現途徑等的主觀性認識而形成的,有關教學的個人看法與實踐理念,這些看法與理念直接影響到教師對教學問題的判斷,進而影響到其教學決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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