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7 03: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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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合同探究論文
摘要:當前,國際貿易的趨勢之一是大量使用標準合同。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開展,作為規范貿易當事人的國際貿易合同正在向著標準化、格式化的趨勢發展,其對我們固有的觀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本文以國際標準合同為分析基礎,客觀地評價國際標準合同,并且提出對保護經濟上處于弱勢的發展中國家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國際標準合同示范合同發展中國家意思自治
一、國際標準合同的產生的基礎
19世紀初,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等公用事業開始發展,對于這些公用性組織而言,由于相對人的不特定多數性及交易的重復性,為了交易的便捷便開始制定能重復使用的合同約款,標準合同遂開始出現。所以,標準合同是應現代商事交易由雙向轉向多向、從一次性交易向連續性交易的變化而產生。但是談到合同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契約自由和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如果我們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認為是賦予契約以生命,并將平等、自由與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則當成是契約的健康標準的話,那標準合同的出現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契約殺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時標準合同天生是與傳統合同自由、平等的背離,這種背離并不是人為主觀所造成的,而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造成的,是客觀的,而且這種背離是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與發展,它為我們開始通向實質上的合同的自由、正義開啟了一扇大門。所以標準合同的出現并非是將全部抹殺現實契約原有的本質,而只是把人們從理想中帶回現實中來;相反其還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就如英國的迪普洛面勛爵所指的:“這些合同中的定式條款都是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后而固定下來,它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制作,經驗證明,它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p>
縱觀標準合同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點。標準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開始出現的。對于那些一方當事人固定,另一方為不特定多數人雙方而言,為避免交易的麻煩,制定內容確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復多次使用,這無疑是最簡便的方法。同時標準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僅僅是近代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商業交易日益繁盛,特別是公用事業的大量出現,如保險、鐵路運輸等,使得標準合同得以興起并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標準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數量的99%,稱“我們生活在標準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標準合同已經在公用事業中立穩了腳跟,得到廣泛的運用。傳統的契約理論漸漸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同時人們的思維模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如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當作契約主體,不考慮主體間現實經濟能力與締約能力的差別,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學的平等,至于具體的當事人在現實中處于何種經濟環境、相互實力有何懸殊,則非所問⋯⋯”。②對合同自由的追求喚起了人們標準對合同的重新認識,開始了對合同的實質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國際標準合同的概念及范圍
國際貿易合同論文
【內容提要】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經賣買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共同遵守: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論文分類
國際經濟國際貿易行業經濟新經濟學中國經濟國債研究發展戰略稅收理論稅務研討財政稅收財政政策財稅法規財政研究金融研究證券金融證券投資債務市場地方戰略銀行管理公司研究經濟學理論保險學西方經濟經濟貿易保險信托計量經濟財務分析期貨市場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茶企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法律防控
摘要:在現代國際貿易活動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能夠使用合同這一現代性方式和思維來對整個貿易過程中的各項細節進行約束,從而將茶葉企業貿易過程中所潛在的多樣化風險進行有效把控。本文基于茶葉企業國際貿易活動的實施狀況認知,通過探究茶葉企業國際貿易活動中所存在的合同風險,結合茶葉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法律防控的綜合價值認知,進而具體分析茶葉企業國際貿易活動中合同風險的法律防控構建機制。
關鍵詞:茶葉企業;國際貿易;合同風險;法律防控;現念
在當前茶葉產業經營過程中,國際貿易已經成為不可逆的必然事實,結合我國茶葉產業貿易實際看,其更多是以中小茶葉企業為支撐力量的貿易活動,所以其對合同、法律等現代貿易因素的認知與理解,乃至應用等相對較差。因此,在茶葉產業國際貿易活動日益豐富的今天,茶葉企業想要避免自身貿易風險,提高自身經營收益,就必須注重且合理應用合同這一現代因素,提高茶葉企業效益。
1茶葉企業國際貿易活動的實施狀況
隨著茶葉被世界大眾所認知、推崇,加上互聯網電商的廣泛應用,如今茶葉產品的貿易活動已經呈現出國際化、電商化特征,除了大眾消費習慣的變化外,企業作為營銷的主體,其需要以現代管理機制為基礎,通過融入多種因素,在構建科學、現代化管理機制的前提下,實現經營風險的科學防范,同時確保茶葉企業能夠實現經營效益的最大化。在當前茶葉產業發展進程中,國際貿易交流已經成為一種重要趨勢,無論是紅茶貿易,還是綠茶等等,如今茶葉國際貿易中,產品類型更加多樣,各種茶葉都成為貿易活動中的“焦點”。尤其是大眾飲茶訴求個性化的時代背景下,各種各樣的茶葉產品都成為當前大眾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內容。不僅是飲茶元素的多樣化,隨著目前茶葉種植范圍不斷擴大,如今世界上形成了諸多茶葉優勢產地,我們在理解和認知茶葉貿易機制時,應該從國際化視角出發,通過探究合適的貿易途徑與方法,從而助力茶葉企業國際貿易經營。當然,在當前茶葉企業國際化過程中,也需要充分認識到國際統一的質量標準,乃至相同的經營準則要求等等,這些標準和要求都對當前我們開展茶葉企業活動提出了極高訴求。此外,對于目前茶葉貿易活動來說,其已經突破了傳統、單一產品的貿易形勢,茶葉企業的資本投入、產品貿易,乃至聯合經營等等都成為茶葉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多種新現象。茶葉企業必須注重研究各種復雜新環境,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經營策略,從而確保茶葉企業能夠適應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復雜環境。
2茶葉企業國際貿易活動中所存在的合同風險
國際貿易合同仲裁條款問題分析
國際貿易爭端是國際貿易主體在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糾紛和爭議。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貿關系愈加復雜,爭端在所難免。但國際貿易的糾紛解決遠較國內貿易糾紛解決復雜。和國內貿易普遍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不同,涉外民商事訴訟中法院的管轄權往往產生沖突,平行管轄和平行訴訟的問題屢見不鮮。同時,涉外民商事訴訟還存在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由于各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前提是兩國間簽訂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缺失的條件下,當事人的勝訴判決很難得到執行地法院的承認和執行。由于國際商事仲裁程序靈活,在承認、執行等問題上相比訴訟具有很多優勢,仲裁在國際貿易中已經得到了廣泛地適用。1958年《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締約國范圍廣泛,截至2020年已有164個成員國。除非存在公約規定的例外情況,否則締約國有義務對另一締約國境內做出的仲裁裁決予以承認和執行。但是國際商事仲裁需要以仲裁協議或者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為依據。由于當事人發生爭議后仲裁協議往往難以達成,因此國際貿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最常見的仲裁依據。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合理、適當,直接影響到未來可能發生的爭端是否能得到快速、公正地解決。
1仲裁示范條款的不足
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甚至是執業律師在起草國際貿易合同仲裁條款時為方便行事或者穩妥起見,往往直接使用仲裁機構的示范仲裁條款。以常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示范條款為例,該示范條款規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國際投資爭端,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這樣的示范條款約定了具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情況下足以堪用。但示范條款畢竟屬于格式條款,并未根據合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客制化。當事人基于這樣一份示范條款啟動仲裁程序,還是有可能面臨仲裁管轄權異議、仲裁員選任等問題,也無法阻止對方當事人披露仲裁的結果和內容,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隱患。本文將從仲裁方式、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員選任、仲裁準據法、仲裁語言、仲裁的保密、仲裁前置步驟八個方面探討一份嚴謹的仲裁條款需要涵蓋的法律問題。
2仲裁條款需要涵蓋的問題
2.1仲裁方式
和國內仲裁不同,國際仲裁分為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和臨時仲裁(adhocarbitration)兩種仲裁方式。臨時仲裁相比機構仲裁來說歷史更為長久,目前在海事仲裁中仍占據主流地位?!都~約公約》所規定的仲裁包括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所以當事人在域外的臨時仲裁裁決理論上在中國也可以像機構仲裁一樣得到承認和執行。但鑒于中國《仲裁法》中并未規定臨時仲裁,國內當事人長期以來對于臨時仲裁知之甚少,在商議國際貿易合同時很少選擇臨時仲裁。在與中國有關的國際貿易中,機構仲裁仍占據了絕大多數。
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探討論文
[摘要]合同訂立是國際貿易實務中非常重要的環節,隨著電子商務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現,作為其基礎和核心的電子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重視,我們必須對其訂立有關的法律問題有一些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文主要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討,以了解和認識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在外貿實踐中正確有效地應用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關鍵詞]電子合同;合同訂立;電子商務;國際貿易
合同的簽訂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國際貿易中,根據各國合同法的規定,一項有效的合同必經“要約”和“承諾”并具備一定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合同必須具有對價和約因;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電子合同作為一種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形式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在內容上無本質區別,在訂立過程中,合同所起的意義和作用并沒有發生改變,但其簽訂過程和載體卻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合同,這種變化對合同訂立行為有什么影響?下面分別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以保證交易者的行為有效和保障其合法權益。
1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分析論文
1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1.2電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5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定,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第6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p>
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隨著互聯網信息時代不斷地發展創新,電子化對我們的生活和工作發生了巨大的影響。世界經濟和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同時,國際貿易也日益頻繁,電子合同的使用也越來越多,電子商務方便貿易的同時,隨之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需要對世界經濟貿易涉及到的電子合同法律問題深入研究,從而更好地促進貿易的發展,規避法律風險。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證據;電子錯誤
近年來,隨著電子高科技的產生和發展,國際貿易商業模式不斷創新。相對來說,我國網絡使用的自由度較大,根據相關統計,到2017年底,我國的網民數量達到了7.72億,它比全球平均水平高4.1%,中國是擁有全球最多數量的網民的國家。①隨著國際間經濟以及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發展,合同的訂立方式越來越來多的采用電子方式,比如通過EDI、通訊工具上的社交軟件等方式來訂立合同。
一、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的特征
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當事人在進行貿易的過程中,通過數據電文或者數據信息的方式來訂立的協議。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訂立合同的傳統方式有面對面的談判、電報、電話和傳真等,訂立的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口頭主要是指通過口頭或者電話訂立協議,書面形式主要是指紙質協議。隨著電子信息化的產生及發展,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合同形式進入到交易領域,依據法律規定,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的一種有效形式。國際貿易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比較,其特點如下:首先,與紙質合同的儲存方式不同,電子合同儲存電子系統中,紙質合同是儲存在實體的紙張上。但是,也應該明確,雖然儲存方式不同,兩者都可以長時間保存。其次,與傳統合同訂立的環境有差異。電子合同時在虛擬的互聯網環境下訂立,當事人較難確認,資格權利和義務也出現變化,對于信息的安全性要求高。最后,電子合同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簽訂的,但是與紙質合同一致,也代表著當事人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這些特性不可避免的出現了當事人主體資格、信息存證和電子錯誤法律責任等問題。
二、電子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
茶企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法律防范措施
摘要:隨著人們對健康養生理念日益重視,如今人們的飲茶需求得到進一步開發。當前茶葉進出口已經成為很多茶葉企業經營貿易過程中的常態化內容。但對部分中小新興茶葉企業來說,茶葉國際貿易是其經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因此在整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和危機并未得到妥善有效的解決。所以積極完善合作細節問題,體系化梳理合作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和危機,對茶葉企業來說有著重要意義和價值。本文擬從茶葉企業國際貿易開展狀況入手,從而探索國際貿易開展過程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風險及相關防控思路。
關鍵詞:茶葉企業;國際貿易;合同風險;法律防控
隨著當前國際貿易環境競爭壓力日益加大,如今茶葉企業在參與國際進、出口貿易過程中,存在巨大的風險和挑戰,特別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這主要是由于多數茶葉企業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控機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談、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多個環節中,往往存在對合作的主要細節把控不到位,合同內容體系不夠嚴謹等一系列問題,從而造成相關法律糾紛等相關事件的產生。對于現代企業來說,構建全面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而做好風險把控工作也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要求,這一內容就包括合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1茶葉企業國際貿易開展狀況分析
事實上,我國在茶葉國際貿易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我國作為世界上最早種植茶葉且種植面積最大的茶葉的原產地國家,在世界上茶葉貿易交易中,無論是交易價格,還是茶葉類型,我國茶葉企業都具有一定話語權。一直以來,我國在世界茶葉貿易交易中都極具競爭優勢,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合同風險,就必須對我國茶葉國際貿易狀況進行深入分析,通過了解其具體狀況,結合相關貿易類型,從而為有效分析其潛在風險提供基礎和幫助。
1.1我國茶葉貿易國際競爭力的基本狀況分析
國際貿易法律屬性探索論文
摘要:目前學界對國際貿易慣例的認識存在不足,本文以慣例的要義為基礎,探討其淵源,分析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最后從其對國際貿易合同當事人約束力的角度闡述了慣例在實踐中的應用。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贰皩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國際貿易法律屬性研究論文
摘要:目前學界對國際貿易慣例的認識存在不足,本文以慣例的要義為基礎,探討其淵源,分析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最后從其對國際貿易合同當事人約束力的角度闡述了慣例在實踐中的應用。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海》“對外貿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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