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7 04:47:1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地登記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土地登記申請書

篇1

e異議登記申請人 e預告登記申請人 e其他 名稱(姓名) 李** 張** 證件種類 e組織機構代碼證 ?居民身份證 e護照 e軍官證 e其他 證件編號 510112************ 510112************ 單位性質 e行政 e事業 企業(e國有 e集體 e私營 e外資 e港澳臺 e聯營 e股份制 e個體 e其他) ?個人 通訊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證地址) 郵編:可選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系人:李**聯系電話:13********* 電子郵件:可選填 人姓名   職業資格證書號   機構名稱   聯系電話   登 記 申 請 人 (開發商填寫) e抵押人 e供役地權利人?權利轉讓人 e預告登記義務人 e其他 名稱(姓名) 開發商名稱 證件種類 ?組織機構代碼證 e居民身份證 e護照 e軍官證 e其他 證件編號 機構代碼證 單 位 性 質 e行政 ?事業 企業(e國有 e集體 e私營 e外資 e港澳臺 e聯營 e股份制 e個體 e其他) e個人 通訊地址 地 址 郵編: 可選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代表人名字 聯系人:李**聯系電話:13********* 電子郵件:可選填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土

況 坐 落 龍泉驛區**街道**號*棟*單元**號(按照房產證地址填寫) 土地證號 龍國用(****)第***號 房產證號 權******* 土地面積 ***平方米(按照土地證書上登記面積填寫) 土地用途 住宅/商業/車庫(按照土地證書上登記面積填寫) 權利設立情況 ?地表 e地上 e地下 取得價格 選填 權屬性質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e國有農用地使用權 e集體土地所有權

e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e宅基地使用權 e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使用權類型 國有 ?劃撥?出讓 e作價出資(入股) e租賃 e授權經營 e其他 集體 e荒地拍賣 e批準撥用宅基地 e批準撥用企業用地 e集體土地入股(聯營) e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情況 土地價格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面積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金額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無需填寫)

申請登記的內容

因購買商品房,產權證已辦理,現申請辦理國土證分戶。

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篇2

浙江省土地登記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權屬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項權利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四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未經依法登記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登記

第五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第六條 依法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實地定點放樣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依照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七條 省級國家機關、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中的有關爭議問題依法予以裁定,對違反規定的土地登記發證結果依法撤銷,對委托的土地登記事務依法收回。

第八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發包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登記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實地定點放樣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但已經依法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書的,可以不再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未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書的,土地承包合同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并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不含責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承包、租賃、招投標合同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十條 依法獨立使用的地下空間,使用者應當自批準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

(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

(三)設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他項權利的。

他項權利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在批準變更或者變更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在土地權屬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三)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

(四)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五)因單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六)其他土地權屬依法變更的情形。

第十三條 土地用途發生變更或者改變土地利用狀況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項權利當事人應當在批準變更或者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土地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土地權利人應當在通過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因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使用條件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項權利當事人應當在批準變更或者變更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項權利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的;

(四)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

當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原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注銷其土地證書。

第十六條 土地登記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錯登、騙登或者漏登的,應當及時辦理更正登記;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當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錯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更正登記。

辦理更正登記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章 土地登記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登記,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當事人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從事土地登記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單位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提交其權屬證明;

(五)需要繳納土地稅費的,應當提交稅費繳納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

委托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級;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權屬來源;

(四)申請人的簽名蓋章;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二)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或者農業生產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入股的批準文件和入股合同;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的批準文件和租賃合同;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合法的權屬來源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二)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三)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四)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暫緩登記決定。

收到土地登記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前款規定時間內既未要求限期補正、又不作出受理決定的,審查期滿即為受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二)在補正通知規定時間內未補正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權屬取得的證明的;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的;

(五)按規定應當申報地價而未申報的,或者隱瞞、虛報地價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登記:

(一)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暫緩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必要時,應當事先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應當進行地籍調查,審核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級等;符合登記要求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場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但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土地登記事項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內向受理登記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并提交復查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復查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復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公告期滿,凡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制作土地登記卡,頒發、更換、變更、注銷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的合法憑證。土地證書遺失、損毀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原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申請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登記費用。登記費用的收取標準,應當按照權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登記: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為30日;

(二)土地用途變更或者改變土地利用狀況登記為30日;

(三)他項權利登記為15日;

(四)注銷登記為15日;

(五)其他事項變更登記為15日。

前款規定期限從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土地登記活動的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省土地登記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土地登記有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查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土地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在查驗登記文件時,發現有土地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履行土地監察職能;在實施土地監察時,發現未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登記。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土地登記、土地監察職責,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登記行為,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答復申訴人或者檢舉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土地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等,方便申請人,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 從事土地登記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登記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土地證書查驗制度,及時更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土地登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如實申請土地登記,不得虛報或者瞞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復制土地證書、土地登記文件資料,不得利用土地證書、土地登記文件從事非法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有關組織和個人可以查詢土地登記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事項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拒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土地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申請土地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當事人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收繳土地證書:

(一)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土地登記的;

(二)偽造土地證書的;

(三)涂改土地證書的;

(四)不按土地登記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狀況的。

前款第(三)項情形,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證書。

第四十二條 在土地登記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二)因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錯、漏登記,或者登記不當而不糾正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遺失登記材料,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刁難當事人,或者收受賄賂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拒絕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土地登記基本程序不同類型的土地登記在具體程序上雖然不盡相同,但總體上的基本程序可分為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核發證書五個步驟。

申請人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必要的文件資料包括: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篇3

第一條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確認和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登記行為,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登記是指依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利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據上述權利設定的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土地權利人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者。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轉移,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直接轉移和隨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移而發生的轉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項權利的轉移。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可以授權委托人辦理。

第五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城鄉的土地登記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省級、省屬以上單位(除國家已有明文規定的部屬單位外)的土地資產額須經省國土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予以登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初始土地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普遍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已經登記的土地權利因轉移、分割、合并、增減、消滅以及土地用途等發生變更而進行的日常登記。

第八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所謂宗地,是指由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間難以分清權屬界線的地塊也稱為宗地。

一個土地權利人擁有或者使用兩宗或兩宗以上土地的,應分宗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按宗分別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分別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登記。

第九條  土地登記的主要內容是:

(一)土地權利人的名稱、地址、單位性質、上級主管部門;

(二)土地權屬性質;

(三)土地權屬來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圖幅號、地籍號;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積;

(八)土地等級、地價及土地資產額;

(九)使用期限;

(十)他項權利;

(十一)登記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登記申請;

(二)土地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注冊登記;

(五)發放或更改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  土地登記由下列土地權利人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依法享有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申請。

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依法享有該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無集體經濟組織的,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申請;屬于村以下單位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依法享有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申請。

土地他項權利,由依法享有該土地他項權利當事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國土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稱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土地權屬證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土地稅費交納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委托他人土地登記申請的,人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土地權利人申請輸土地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的;

(二)提交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不齊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的;

(五)未依法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土管理部門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于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將暫緩登記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暫緩登記的事項。

第十五條  國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調查成果,對申請登記的各項內容逐項審查、核實。

第十六條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注冊登記。

經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者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經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分別向集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申請,由市、縣國土管理部門直接登記,并向其中的抵押權人、承租人分別發放《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第十七條  土地登記卡是土地登記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法律依據;土地證書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持有的法律憑證。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卡等土地登記文件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權證書、使用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應當由省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樣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國土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對土地證書實行查驗。

經省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市、縣國土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證書實行查驗。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記

第十九條  初始土地登記,由市、縣人民政府通告,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登記區的劃分;

(二)受理登記的期限;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點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一條  經調查、審核,國土管理部門對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告后30日內,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復查。

土地登記過程中發現的權屬爭議,按《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處后,再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告期滿,土地登記申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土地登記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國土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注冊登記,發放土地證書。

第二十四條  國土管理部門應對如下國有儲備土地進行土地調查、統計造冊: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消失后的原集體所有土地,包括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城鎮人口,未經征用的原集體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三)其他沒有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第四章  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變更土地登記的內容分為:

(一)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二)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三)更名登記;

(四)更址登記;

(五)更正登記;

(六)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七)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變更時應當依法先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并在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后15日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因土地征用、劃撥引起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的,土地權利人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的30日內,持土地征用、劃撥批準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出讓手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在按出讓合同約定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30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和其他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九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應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共同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條  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新用地單位應在其主管部門批準后30日內,持批準文件、有關合同(協議)和其他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一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面最得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利人和抵押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和有關處分抵押財產證明文件共同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二條  交換、調整集體土地,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交換、調整土地協議批準后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以及協議和批準文件等,共同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入股方式讓與股份制企業的,該企業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入股批準文件等,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份制企業的,該企業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批準文件等,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入股合同簽定后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六條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等,共同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內,租賃合同發生變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后15日內,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必須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分別到國土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抵押無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的償還順序,以申請抵押登記的時間為序。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在抵押合同發生變更后15日內,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因土地權屬轉移引起他項權利變化的,他項權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土地權利人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在變更發生后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和有關變更證明,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四十條  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改變的,土地權利人在變更批準后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和批準文件,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權利終止的,土地權利人應在權利終止后15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和有關合同、證明,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土地登記。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

(四)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五)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土地權利流失;

(六)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體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管理部門可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注銷土地證書,并將注銷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二條  臨時租用城鎮以共用地的,承租者應在批準后15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憑和有關批準文件,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租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租用期滿后,承租者應及時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確需延續使用的,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由非經營性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后再按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依法應當進行土地估價和確認的當事人應提交土地估價及確認報告,改制企業還應提交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和批準書。

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當事人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租金。

第四十五條  本章規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發生的土地權利變更,當事人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登記規定的文件和有關證明文件,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初始土地登記的,以非法占地論處;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或未按登記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四十七條  采取非法手段獲取土地證書的,由國土管理部門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涂改、偽造、印刷、出售土地證書的,其土地證書無效,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土管理部門在實施罰款處罰時,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罰款收據,罰款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篇4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頒布的《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占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卑凑赵摋l規定,未辦理登記(包括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土地按違法占地處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明顯不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

土地登記是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從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土地登記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關系、用途、面積、使用條件、等級、價值等情況記錄于專門的簿冊,以確定土地權屬,加強政府對土地的有效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土地權利人的角度看,土地登記是指土地權利人或者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國家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有關產權證書、協議書、契證等資料,要求記錄土地權利或者權利變動事項,經國家主管機關審查確認無誤后,將土地的權利或者權利變動事項記載于國家土地登記冊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屬于財產權,土地登記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從民法理論來看,其實質是對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財產權利進行確認和保護,屬于行政機關對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確認。

《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權利非經登記不得生效,土地登記是土地權利生效的要件。但是,從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的實質來看,使用未進行登記的土地不一定就是違法用地。在辦理初始土地登記時,如果土地權利人已取得了土地權屬來源的合法證明文件,即使土地權利人未按期申請辦理初始土地登記,我們也不可能就此認定其已取得的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沒有法律效力。同樣,如果當事人的土地權利發生了變動,只要變動屬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如簽訂了轉讓協議),符合土地權利變化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我們同樣不能認定其行為違法。比如,甲把一塊土地轉讓給乙,雙方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且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轉讓土地條件,這其實已在法律上產生了土地權利變動的后果,即使不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我們也不能認定轉讓行為不合法,受讓方取得的土地是違法的。所以《土地管理法》第82條規定:“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敝劣凇柏熈钕奁谵k理”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的,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按違法用地處理是不恰當的。但從依法管理土地,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來看,對這種行為也不能放任不管。部分省市的土地登記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土地登記條例》就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2003年4月1日起實施的《云南省土地登記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了對未按期辦理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的行為,處理的辦法是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罰款。

篇5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變更登記是指土地初始登記后,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改變或轉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界限、他項權利等初始登記內容發生變化,而須依法辦理的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  青島市土地管理部門是本市土地變更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變更登記工作。

第五條  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他項權利人均須自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通過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四)宗地合并或宗地分割的;

(五)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

(七)更改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的名稱、地址的;

(八)變更土地主要用途的;

(九)其他須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的。

第六條  進行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人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第七條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他項權利人發現土地初始登記內容有錯、漏登記的,應及時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三)原土地所有證或土地使用證;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五)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須在接到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后,進行審核,對變更登記規定的,應報人民政府批準后,變更土地注冊登記內容,更換或更改土地證書。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未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可按非法占地處理,并可視情節輕重,報經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注銷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他項權利人申請土地變更登記,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全文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為積極穩妥地開展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工作,加快推進我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的建立,進一步完善土地登記制度,加強土地市場規范化管理,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決定在全國開展土地登記公開查詢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土地登記公開查詢是土地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土地市場規范化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樹立政府部門形象的基本要求,也是檢驗地籍管理等各項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此項工作已列入我部今年的工作計劃,將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加強領導,做好試點工作。

首批試點確定30個城市(名單見附件一)。試點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試點的組織協調工作,及時掌握試點進度,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做到上下溝通、協調一致。各試點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支持,將土地登記公開查詢作為政府行為,加大工作力度。要抓緊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方案的內容應包括:試點時間、范圍、機構、設備,組織落實、方法步驟和工作制度建立的設想,需解決的問題,預期的效果,總結驗收的內容等。試點工作方案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于2000年2月29日前報我部地籍司。

二、采取措施,保證工作的順利完成。這次試點為期半年,時間從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我部《土地登記公開查詢暫行辦法(試點試用)》(附件二)開展試點工作,并將試點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及時反饋。各試點單位要明確建立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工作制度,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證這項工作的落實;要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的規范化管理,結合土地證書年檢,對現有的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清理,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和準確性,以保證土地登記公開查詢結果的權威性;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重點解決查詢費用、機構設置等方面的問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要互相支持,協調配合,保證這項工作順利實施,為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制度創造條件。試點工作完成后,我部將進行總結驗收,屆時,各試點單位要及時上報試點總結材料和對《土地登記公開查詢暫行辦法(試點試用)》的修改意見。

附件一:

土地登記公開查詢試點城市名單

1、北京市 崇文區

2、天津市 紅橋區

3、河北省 廊坊市

4、山西省 晉城市

5、 包頭市

6、遼寧省 大連市

7、吉林省 長春市

8、黑龍江省 雞西市

9、上海市

10、江蘇省 蘇州市

11、浙江省 慈溪市

12、安徽省 銅陵市

13、福建省 廈門市

14、江西省 新余市

15、山東省 青島市

16、河南省 漯河市

17、湖北省 仙桃市

18、湖南省 湘潭市

19、廣東省 汕頭市

20、廣西自治區 南寧市

21、海南省 海口市

22、四川省 宜賓市

23、重慶市 渝中區

24、貴州省 貴陽市烏當區

25、云南省 昆明市盤龍區

26、陜西省 西安市

27、甘肅省 蘭州市七里河區

28、青海省 西寧市

29、寧夏自治區 青銅峽市

30、新疆自治區 昌吉市

附件二:土地登記公開查詢暫行辦法(試點試行)

第一條(法律依據) 為充分發揮土地登記的作用,加強土地市場規范化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土地權利狀況,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土地登記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登記資料定義)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公開查詢是指對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過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圖件資料。包括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地籍圖等(以下簡稱原始憑證)。以及土地登記機關形成的最終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等(以下簡稱土地登記結果)。

第三條(委托機關) 土地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其所屬事業部門具體承辦土地登記查詢事務。

第四條(土地登記的查詢范圍) 土地登記結果可以公開查詢,原始憑證可以按照以下規定查詢:

(一)土地權利人可以查詢其權利范圍內的原始憑證。

(二)土地權利的繼承人、受贈人可以查詢與該土地權利有關的原始憑證。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所有原始憑證。

(四)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可以查詢與公證事項、仲裁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憑證。

(五)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查詢與仲裁、訴訟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憑證。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土地權屬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查詢與該爭議土地權利直接相關的原始憑證。

第五條(查詢方式) 土地登記的查詢人可以閱讀或自行抄錄土地登記信息,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記機關摘錄或復制有關的土地登記資料。

對摘錄或復制的土地登記資料,土地登記查詢人請求鑒證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加蓋印鑒鑒證。

對無土地登記資料的,應土地登記查詢人請求,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出具無土地登記記錄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委托) 單位和個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委托人或機構辦理,委托必須出具委托書;境外委托人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七條(查詢土地登記的申請) 單位和個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向土地登記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查詢原始憑證的,還應提交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一)土地權利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

(二)土地權利的繼承人、受贈人應當提交發生繼承、贈予的證明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三)機構或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證明,委托機構的,還應出具機構證明及查詢人的工作證件。

(四)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由其指定的查詢人提交縣級以上所在機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查詢人的工作證件。

(五)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應當由其指定的查詢人提交當事人申請公證、仲裁的證明和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查詢人的工作證件。

(六)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受理案件的證明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七)土地權屬爭議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的證明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特殊登記資料查詢的限制) 凡涉及國家安全、軍事設施等保密單位的土地登記資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密的土地登記資料,按照保密的有關規定查詢。

第九條(辦理時限) 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查詢申請,土地登記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應當準予查詢。

土地登記查詢結果需由土地登記機關鑒證的,土地登記機關或其委托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查詢結果予以鑒證。

第十條(查詢要求) 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在土地登記機關或其委托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查詢人應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記資料上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或拆頁等。查詢人違反前款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提供查詢和鑒證;造成損失的,查詢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經土地登記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土地登記資料攜帶出指定的場所。

第十一條(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登記查詢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查詢的土地不在登記區內的;

(二)查詢申請人未能提交合法證明文件的;

(三)申請查詢內容超出本辦法規定查詢范圍的;

(四)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十二條(不予受理的處理) 對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記查詢申請以及受理后發現所查詢內容屬于不予受理查詢范圍的,土地登記機關或其委托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的結果和原因通知查詢申請人。

第十三條(查詢人的責任) 本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款所列查詢人,對查詢的原始憑證內容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漏當事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

違反前款規定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及其它后果的,由查詢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查詢收費) 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所發生的費用由查詢人承擔。

篇7

這些環節都與被整理地塊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權屬狀況息息相關,與不動產登記相互交織,涉及的權利方主要有原權利人、土地儲備機構、新的用地單位等,任一環節如果沒有處理得當,都會對后續工作造成影響。因此,為解決土地收購整理過程中的補償錯誤、原權利人不配合注銷、儲備機構登記難等問題,實現新、舊權利登記與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有效銜接,我局研究制定了若干政策文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意見。

一、土地收購整理儲備中存在的權屬問題

規范實施土地收購整理儲備,不僅關系著被收購整理地塊原權利人的重大財產權益和生產生活保障,而且還關系著土地儲備機構能否順利開展收購整理儲備工作,以及后續土地供應能否正常進行。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由于歷史上管理不規范不嚴謹等因素加上土地儲備機構依法進行不動產權利登記意識不強,部分土地收購整理儲備與登記的銜接存在下列問題:一是被收購整理儲備土地不動產權屬不清晰。這個問題表現在土地儲備機構對計劃實施收購整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權利狀況掌握不清,甚至可以說屬于圖1中第一個步驟工作缺失。由于權利人的確定直接關系著被收購整理及補償款對象的確定,而第一步驟工作不到位、權利狀況不清晰,其一,導致有的土地儲備機構往往簡單的將現使用人認定為權利人進行補償,造成真正的權利人沒有得到補償,而付出的補償費用又無法收回;其二,有的存在抵押、查封等情況,應當在補償前先行解除抵押、查封,避免補償后無法完成權屬注銷等問題。二是原權利人房地權利未及時注銷。此類問題主要表現是土地儲備機構對原土地及地上房屋權利是否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已經與原權利人簽署了相關收購整理補償協議后,原權利人完成了搬離即履行了其義務,隨即向原權利人給付補償款,而原權利人在取得補償款后沒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動力和意愿,導致被收購整理儲備土地及地上房屋權利仍在原權利人名下。按《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經登記發生效力。因此,未經注銷登記,意味著與原權利人的土地收購整理工作并沒有結束,可能發生原權利人對已簽訂的協議反悔、提高補償訴求等問題。甚至會有部分企業繼續以房地進行抵押,或者在獲得補償后因未及時注銷,涉及訴訟等而被查封。三是整理儲備土地登記與土地供應銜接問題。整理儲備土地在被供應前,應確保權屬清晰,以確保在供應后能夠為新的用地撾話燉砥涔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因此,需要對未登記的儲備土地進行登記,已登記的存在抵押等權利限制情形的應先行注銷。而被整理儲備的地塊往往不是按照其全部范圍進行供應,因此涉及到一宗整理地塊分割或多宗整理地塊合并供地的,既要確保供地后新的用地單位能夠正常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又不能影響土地儲備機構未供地部分的不動產權利。

篇8

關鍵詞:所有權登記,集體土地,廣西

中圖分類號:G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依法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依法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資產的合法性和穩定性,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廣大農村群眾自覺保護耕地,抵制土地違法行為的重要措施。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 4號)的要求。按照廣西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業廳《轉發國土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2〕62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成果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2]546號)的部署,廣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勢在必行[1-2]。

1 內容、任務與原則

1.1工作內容

①、開展土地權屬調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權利主體;

②、開展農村地籍測量,調查核實土地權屬界線、地類、面積、繪制宗地圖;

③、建立覆蓋全范圍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庫;

④、編制宗地圖和地籍圖;

⑤、辦理產權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

1.2任務

對廣西范圍內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土地權利人的申請,調查、核實農村范圍內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權屬界線和權利人,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3工作原則

(1)、依法申請登記的原則;

(2)、依法確權的原則;

(3)、以土地權利人為登記發證對象的原則;

(4)、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資料開展登記發證的原則;

(5)、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原則。

2 目的與技術要求

2.1目的

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主要目的是:

(1) 在全區范圍內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籍調查,查清每一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界址、位置、面積、用途等情況,完成土地登記發證,實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的信息化管理,為提供社會化服務奠定基礎,滿足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2) 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管理制度,加強土地管理,減少土地權屬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2技術要求

(1)在廣西行政區域內,以鄉鎮(社區)和村委會(街道)界線為基礎,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并在數據庫或地籍索引圖上標示。

(2)根據2007年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實施方案》要求實行全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

(3)對項目工作開展的其他特殊要求按技術設計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3 技術路線

3.1技術路線

(1)、權屬調查

以2009年以來的最新高分辨率衛星影像或航攝影像(分辨率優于1米),如無高分辨率影像可采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遙感影像,經加密控制點后放大到一定的比例尺作為調查底圖,逐宗地開展權屬調查[3-4]。

凡手續不全或權屬界線發生變動的要進行重新核定,補辦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或爭議原由書后,再調繪到正射影像圖上。

(2)、坐標與面積量算

并根據權屬調查結果在調查底圖上標注界址點坐標,通過圖解法獲取各界址點的坐標和間距,并統計出面積。

(3)、建立數據庫

按照圖解的坐標建立地籍區、地籍子區與宗地圖等圖層,并搭建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

(4)、成果檢查驗收

集體土地所有權數據庫經承擔單位與縣級國土局自檢,再經市級國土局復查合格后報區廳申請預檢,確認達到數據庫建庫要求后,輸出地籍圖、宗地圖等圖形、數據成果,報區二調辦申請預檢驗收。

(5)、登記發證

檢查驗收通過后,逐宗完成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3.2總體流程圖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程序分準備工作、申請登記、地籍調查(權屬調查、地籍測量)、權屬審核、公告、注冊登記、頒發證書、成果資料整理歸檔等,總體流程圖如圖1:

圖1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流程圖

4 工作步驟

4.1準備工作

(1)成立領導小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各相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2)宣傳動員

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前,可召集相關的鄉鎮人民政府、部門、村、村民小組及發證地塊相鄰村、村民小組和單位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宣傳動員會。

4.2發證通告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屬于初始土地登記,現開始此項工作時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通告。

4.3土地登記申請

(1)申請主體

土地登記機關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一般要以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按權屬界線(行政區線)所封閉的一宗地為基本單元,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土地登記。對于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土地的(飛地),分別向土地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登記。鄉(鎮)農民集體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為申請。

(2)申請材料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時需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材料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3.地上附屬物權屬證明;

4.單位法人證明或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凡是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和委托人個人身份證明;

6.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其它相關證明。

(3)審查與受理

1.對申請人資格和身份進行審查;

2.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審查;

3.不予受理的情況。

4.4地籍調查

(1)權屬調查

調查以村為基本單位,以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地塊為一宗地。同一所有權人的土地被鐵路、公路、河流等其他所有權人的線狀地物分割的,可分別劃分宗地;如線狀地物狹窄、圖上難以準確反映其實地狀況的,也可不分別劃宗,但應扣除其面積。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宗地不是按一個村一宗地來處理,其處理的原則基本同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一樣,一個村可以有很多宗地,但一個宗地不應有兩個以上的村擁有。對飛入的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等單獨劃分宗地。

對有爭議的土地或一時難以確定權屬的土地,不劃入任何宗地,待爭議處理后,再劃入相關宗地或單獨劃宗。

(2)地籍測量

根據自身的條件和需要,廣西省選擇圖解法測量土地權屬界址點。圖解法在是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或正射影像圖上,量算界址點坐標,界址點點間距用坐標反算求得,以直線距離表示。

1.地籍圖繪制

集體土地地籍圖使用最新的土地利用變更圖作為底圖,疊加地籍要素形成地籍圖,包括以下內容:各級行政界及行政區域名稱,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和地籍編號,各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界址點和界址線,地類界線及符號、線狀地物。

2.宗地代碼編制

Ⅰ.宗地代碼結構

宗地代碼采用五層19位層次碼結構,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類型、宗地號。宗地代碼結構如下圖所示。

圖2 宗地代碼結構圖

Ⅱ.編碼方法

(1)第一層次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

(2)第二層次為地籍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3)第三層次為地籍子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4)第四層次為土地權屬類型,代碼為2位,。

(5)第五層次為宗地號,代碼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應的宗地特征碼后順序編碼。

4.5數據庫建設

(1)、建庫準備

主要包括建庫方案制定、人員準備、數據源準備、軟硬件準備、管理制度建立等;

(2)、數據處理與數據采集

主要包括定位基礎、行政區劃、土地利用、土地權屬、柵格等各要素的采集、編輯、處理和檢查等;

(3)、矢量數據采集的內容

矢量數據采集是綜合使用各種矢量數據采集方法采集土地利用、權屬數據。

(4) 、數據檢查與入庫

數據入庫工作主要包括建立數據字典、數據索引和元數據;將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轉入應用數據庫;數據庫管理系統與數據融合集成;對數據庫管理系統進行試運行。經過多次運行調試,形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數據庫,系統各模塊的功能發揮正常。

4.6圖件編制

根據地籍圖、宗地圖的編制要求,在數據庫的基礎上,采用數據庫管理軟件輔助制圖功能,按照規定的樣式,編制開展地籍調查區域的地籍圖、宗地圖和地籍索引圖,滿足登記發證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5 問題與建議

1、盡管對本次農村集體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做了廣泛宣傳,但仍有部分權利人不配合權屬調查工作。建議繼續加大農村集體土地調查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農村集體土地調查工作的認識,爭取得到社會各界人士廣泛的理解和支持。

2、盡快把農村集體土地調查數據庫系統與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相銜接,逐步將本次農村集體土地調查成果應用到國土資源具體管理工作中,使成果成為“一張圖”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以農村集體土地調查數據庫系統為平臺,規范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嚴格按工作流程辦事,建立完整的地籍檔案數據庫。

參考文獻

[1]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國務院).

[2]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篇9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客觀、公正地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產生的爭議。

本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為依據。

第四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對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人民政府或國土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市國土管理部門受理下列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一)跨區、縣行政區域的;

(二)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管理部門交辦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影響較大的。

第八條  區、縣國土管理部門受理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受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第九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二)未經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未經人民政府法院審理裁決。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有關證據;

(四)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舉證責任,證據包括: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有權部門批準征用、劃撥或出讓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

(五)其他證據。

第十三條  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的處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到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不予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國土管理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與案件處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案件處理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員回避。承辦人員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攔和刁難調查人員的工作。

第十六條  國土管理部門在實地調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并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第十七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和破壞地上附著物,不得影響生產,不得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第三章  調解和處理

第十八條  國土管理部門對受理地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實施調解。

第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處人員署名并加蓋國土管理部門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可以糾正或要求下級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調處土地權屬爭議需要重新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第二十四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過程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國土管理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屬于土地侵權或土地違法案件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文本。

篇10

一、目標任務

在原有土地登記發證、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依據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全面完成本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同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年月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年月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年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登記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鎮、街道辦事處企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鎮、街道辦事處與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三、登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土〔籍〕字第2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359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3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9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7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46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78號),《省土地登記辦法》,《省土地登記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發〔〕8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政辦字〔〕103號),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業廳《關于印發〈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12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字〔〕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

四、工作原則

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集中時間、人員和地點,認真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全面覆蓋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涉及全部具有所有權、使用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村民和鎮村企業等相關土地權利人。

(二)依法依規原則。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嚴格把握有關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三)申請審查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主體向所在鎮、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所提出申請,經國土資源所調查初審、市國土資源局復審并公示后,依法登記發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不健全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行使所有權;土地權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供資料和現場指界等相關義務。

(四)便民高效原則。各鎮、街道辦事處要聯合現場勘查測繪,就地解決實際問題。為方便權利人申請登記,各鎮、街道辦事處可在各便民窗口設立專門的調查登記機構,專項負責此項工作,也可在各國土資源所設置登記窗口受理登記申請,為權利人申請土地登記提供便利條件。要及時將登記發證工作情況進行公告,切實保障農村群眾的知情權。

(五)和諧穩定原則。各鎮、街道辦事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穩妥推進,及時妥善處理權屬爭議問題和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對短期內無法調處的權屬爭議,要做好說服工作,維持土地現狀,暫緩確權登記發證。要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

五、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

1.設立機構。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科學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制。

2.擬定方案。研究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將實施方案上報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3.前期準備。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圖或數字線劃圖及相應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等各類圖件資料,購置開展工作所必須的設備(GPS接收儀、電腦、打印機等),印制調查表格,購置登記證書等。

4.培訓人員。結合實際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包括權屬界線調查、現場指界、GPS定位技術操作等。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利用現有技術優勢,保障專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實施階段

按照通告、地籍調查、登記申請、初審和公告、審核審批、頒發證書、資料歸檔和登記信息整理入庫等工作步驟,合理安排,壓茬進行。

1.通告。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全市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告。

2.地籍調查。各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專題會議,研究確定權屬界線的辦法和措施,并調查確定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

村委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組織完成村內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聘請有資質的專業隊伍,采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坐標,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地籍調查等有關測量工作。

編繪宗地圖,生成權屬調查表。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3.登記申請。登記申請人按照土地登記機關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集體土地登記受理點申請集體土地登記,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4.初審和公告。土地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按規定對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審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如實填寫初審意見。在完成權屬審核的基礎上,以一個調查區域或一個村為單位,將該區域或村內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權屬審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天。

5.審核審批。公告期滿無異議,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6.頒發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應確認到每個土地使用權人。

7.切實做好對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可維持現狀,但應調查統計造冊。

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調查上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登記。

8.建設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調查成果,建立數據庫,并據此開展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記工作的同時,建立城鄉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三)總結檢查階段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采取分段實施、整體匯總的方式進行。年月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總結檢查;年月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總結檢查;年月對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總結檢查,整體檢查匯總工作于年月完成。

六、組織形式

(一)組織機構。為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組長,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規劃局、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公路局及各鎮、街道辦事處為成員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鎮、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大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力度,推進各項工作落實。

(二)責任分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市財政局負責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市農業局負責協助確定集體土地地類、位置和面積。市公安局、民政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林業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規劃局、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公路局等部門依照職責,協助開展有關工作。各鎮、街道辦事處承擔確權登記發證的具體落實工作,發動本區域內集體土地權利人申報權利,組織權屬調查,協調權屬爭議,動員權利人履行指界、簽字蓋章等法律手續;各村委會負責組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協助國土資源所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和建議。

七、工作措施

(一)廣泛宣傳,層層發動。市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要充分發揮新聞主力軍的作用,積極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法律政策,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各鎮、街道辦事處也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進行宣傳,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登記申報、土地確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強化管理,確保質量。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質量管理,認真執行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業廳《關于印發〈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129號)中提出的技術質量要求,統一使用國土資源部制發的土地登記表格。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資料的全面、完整、規范。建立專項工作進度統計、匯總、通報制度。

(三)統籌安排,保障經費。要統籌安排,切實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對專項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財經紀律,做到??顚S谩栏駡绦袊矣嘘P收費標準,嚴禁借機亂收費用。

八、有關要求

(一)加強土地調查成果應用。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資料、圖件等成果資料,實現土地調查數據庫與土地登記信息數據庫的整合互補。加快村土地調查工作進度,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提供基礎資料。

(二)強化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規范登記行為,提升規范化水平。登記要件及土地證不規范的,及時完善;對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及時變更登記;對登記客體滅失的,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嚴防錯登、漏登現象發生。嚴禁弄虛作假,亂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