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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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目的
為集中展示企業形象,規范公司品牌管理,提高企業科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CI內容,是指在建工程的工地大門、圍墻、品牌宣傳墻、飄揚旗、各辦公室、會議室、門衛室、食堂、宿舍、配電箱、外掛電梯、品牌布、專用標語等。
三、CI管理責任劃分
(一)成立CI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各新開項目CI策劃的評審、CI標準的修訂、各項目CI檢查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部為CI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CI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項目項目經理為本項目CI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并由項目經理指定本項目的CI管理負責人。
四、CI用品管理要求
(一)各項目對CI中用到的材料嚴格按照“有人管、不浪費、可拆卸、可周轉”的第一原則進行管理。
(二)對CI中用到的可周轉材料(方鋼龍骨架、不銹鋼支架等)嚴格實行標準化、制式化管理,對新制作的材料須達到“統一制作、方便組裝”的要求。
(三)各項目所有新加工和新進場的CI用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嚴格執行驗收手續,并填寫《項目CI用品制作安裝驗收單》由申請人、CI負責人、制作單位送貨人簽字確認,并填寫分項驗收情況及驗收結論。
(四)必須建立好CI用品制作臺賬,每月對制作的項目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及費用以報表形式統計上報.。
(五)需要制作CI用品的部門,由申請人填寫《CI用品制作申請表》(見附件6),由項目經理簽字審批后,交由本項目CI管理負責人通知CI用品制作承包單位制作或調撥安裝。
五、CI用品管理檢查及處罰規定
在日常檢查及月度綜合檢查中,將對CI項目用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若在檢查中發現項目CI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將按照“發現一次、查處一次”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一)新制作的CI用品標準隨意,未制式化加工;
(二)方鋼龍骨架、不銹架等使用焊接拼裝固定,未使用螺栓連接,隨意切割拆除,無法調撥使用;
(三)CI用品因人為原因損壞,項目上無追責賠償管理痕跡;
(四)損壞后的CI用品材料亂丟亂放,無人管理;
篇2
第一條為了規范車輛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車輛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調度由辦公室行政助理負責,按車號設冊登記。
第三條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隨車攜帶外,其余均由辦公室檔案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并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四條各單位所屬公務用車應將每月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辦公室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五條車輛定人駕駛。非本車駕駛員臨時駕駛,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七條公務車輛用途。
(一)各部門因公辦事,需要車輛接送的。
(二)員工住宅離公司較遠、經公司指定區域的員工早晚通勤。
(三)董事長批準配備的專用公務車。
(四)員工本人或家屬婚、喪、重病,可申請公司派小客車或轎車。
第八條派車區域和節假日權限
(一)東港市和丹東市內出車,由辦公室行政助理批準;
(二)丹東市外、遼寧省內出車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三)遼寧省以外出車,由總經理審批。
(四)節假日或上班時間外車輛的使用,由總經理審批。
第九條派、用車審批手續
(一)東港市內臨時公務用車。1.由用車部門經理或負責人口頭提出用車請求。內容包括:用途、乘車人姓名、接送地點(或單位)、需求時間。2.辦公室行政助理根據乘車人數等情況,決定派出車輛并通知司機,同時填寫派車登記簿。
(二)東港市以外出車。1.由用車部門經理或負責人填寫“派車單”,內容包括:用途、乘車人姓名、接送地點(或單位)、路線、用車時間。2.辦公室行政助理審查、簽字后,根據派車區域權限,送公司領導審批。
(三)對外借車,一律報請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第十條司機根據行政助理派車指令或“派車單”的資料,于每日填報“行車日報表”,呈送行政助理審核實際里程?!靶熊嚾請蟆鄙纤d里程數應與車輛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數應由司機負責繳納差數里程的汽油費。
第十一條無行政助理指令或“派車單”擅自出車,根據出車里程或情節輕重,按<員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司機給予相應處分,并由其承擔油料和車輛磨損費用。
第十二條車輛駛回后應停放在各自的車庫或指定場所,車頭向外、并將車門鎖好。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的發揮公司各類會議的作用,明確會議議事程序、參會人員范圍,確保公司各項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明確相應的責任,保證會議議程和決議的合法化,根據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會議分類
第二條 黨委會議
(一)議事范圍:研究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及人員定編方案;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問題;研究公司維穩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方案;研究公司關于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等問題;評選公司先進,研究職工獎懲問題;其他需要黨委會議討論的內容。
(二)會議時間: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三)會議主持:黨委書記
(四)參會人員范圍:公司黨委班子成員參加,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第三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
(一)議事范圍:關于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等事宜;研究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研究公司增減資本、對外合作、企業重組、股權變更、重大項目安排等事項、審定上報議案;其他需要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的問題。
(二)會議時間: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三)會議主持:總經理
(四)參會人員范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列席。
第三章 會議要求
第四條 各類會議召開前,會議承辦部門應通知全體參會人員。會議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參會人員、列席人員、會議期限、事由和議題、匯報人等。
第五條 各類會議的參加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不能按時出席會議的,需提前向會議組織人或部門請假,說明不能到會的原因,必要時安排指定人員參加。
第六條 會議承辦部門負責會議組織和協調工作,包括:議題收集、會議議程安排、準備會議文件、通知參會人員、組織會議召開、會議紀要印發等,同時負責會場服務工作。
第七條 列席會議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過程和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第八條 各類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的整理和起草工作,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負責,特殊情況由會議主持人指定。
第九條 會議形成的決議或紀要,經相關與會人員或部門會簽后,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同時轉告因故缺席會議的人員。
第十條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各相關部門和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否定決議內容,發現問題需修改,須經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篇4
一、有價票證的保管
有為加強票務管理工作,加速資金回籠,特制定以下辦法:
價票證由相關部門設計并印刷,由財務部專人簽收登記入帳并保管。
二、有價票證的領用
1、有價票證的領用需填制一式三聯的領用單,由領用人、保管人留存、存根聯由相應票務管理人員登記入帳,寫明有價票證的張數及編號。
2、保管員與領用人需當面點清張數,并由領用人、保管人簽字確認。
3、票證發生廢票,必須由領班簽字確認后,方可作廢。
4、廢票不可做丟棄處理,必須交由票務管理人員及票務管理員登記入帳。
5、有價票證遺失或廢票丟棄,領用人需按有價票證出售的原價賠償。
三、有價票證當日營業款領用、當日營業款解交
1、有價票證的營業款做到日結日清。
2、每天營業前票務人員必須到保管人處領取有價票證,并提前10分鐘到崗。
3、每天銷售到15:00,營業款需填制銷售日報表,交由財務部專人解入銀行。
4、每天銷售結束,有價票證及營業款需填制銷售日報表及有價票證入庫單,由財務專人根據領用單銷售日報表,收取當天剩余的有價票證及營業款,做到款、票、單三相符。
5、售票員留少量備用金1000元/人(共 人),以備找零時用。節假日增加備用金,由售票員填制借條,由財務部負責解決。
6、售票員當日未結清票款,保管人有權暫停發放有價票證。
7、團隊票需由專人簽字,售票員確認后方可出票。
四、有價票證統計管理、銷售的監督
1、財務部每月不定期檢查售票員的備用金存量,并作記錄。
2、票務管理員需在周一結出上周的銷售情況,并在每月月底結出當月銷售情況。并填制月終銷售報表與財務保管員對帳。
五、獎懲
1、票務人員如不及時解交當日營業款及有價票證,公司將作調離票務崗位處理。
篇5
典當管理辦法細則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兜洚斀洜I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商務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兜洚斝泄芾磙k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26號令)同時廢止。
典當行業的社會功能1.資金融通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當戶可以借助典當融資。無論當戶是否回贖當物,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一起發揮作用。錢物互換的法律本性決定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首要的社會功能。
2.當物保管功能
在質押當中,當物(動產、權利憑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一方面來自于贖當時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以及履行自身義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來自絕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當然,在抵押當中,當物的保管功能并未體現出來。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要么先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
3.當物銷售功能
當戶借助典當融資,在不能回贖或不愿回贖當物而出現死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就可通過變賣、拍賣、折價或直接歸自己所有等法律許可的方式處理當物,這其中就涉及到對當物的銷售。典當的當物銷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發揮的,即其必須晚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作用。
篇6
二、細則第一條提案項目范圍:
(一)重點建設性提案項目
1、作業流程的改進;
2、市場渠道開拓方案、營銷手段及營銷創意;
3、廣告宣傳創意設計、形象設計、產品設計;
4、具開拓市場潛力的新品種的引薦、引進;
5、控制、節約成本費用、簡化作業、提高產品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新方法;
6、減少或預防浪費的方法;
7、對公司采購、營銷、倉儲、物流運輸、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創新建議;
8、對公司未來經營、發展規劃的調研、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等;
9、公司急需解決的難題;
10、其它能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建議和提案。
(二)一般性意見、改善措施項目
1、各種操作方法的改進及現場改善;
2、設備保養方法、廢料利用、節約能源、作業安全等的改善;
3、對于質量、管理制度、人員結構、各項隱患防護等的改善;
4、對不良行為的舉報及有利于公司發展的各項建議。
第二條提案申請、審核程序
1、提案申請人填寫《提案申報單》,并附詳細實施方案,經部門負責人評審后交總經辦,口頭申報無效;
2、總經辦將《提案申報單》存檔,并交主管總監對提案進行評審;
3、一般性建議、改善措施等提案直接由主管總監鑒定批準,予以實施。重點建設性提案項目提交總經理評議復審;
4、提案實施如需經費開支,報總經理批準核定;
5、提案實施需其他部門、人員予以配合,由總經辦協調;
6、提案審核結果,由總經辦反饋給提案人。如提案未被采納通過,總經辦還應注明原因并通知提案人。
第三條提案評審依據
1、提案的客觀性及具體性,即要求提案人把現狀真實地反映出來,以事實和數據說話;
2、提案把握問題原因的準確性,即要求提案人把問題發生的主要原因找出來;
3、提案解決問題的可行性,即要求提案人針對問題發生的主要原因,提出具體的改善對策,也就是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對只提問題不提解決辦法的提案被視為無效提案;
4、改善的績效性,一切提案都以績效為導向,這種績效不一定是以金錢去衡量,它是一個綜合性指標,它的判定標準是促使公司向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
第四條提案效果的評估、鑒定
1、提案采納實施后,由實施部門經理填寫《提案效果報告》《提案改善評分表》,并備齊報告所需的數據、圖表等資料,交總經辦。
2、總經辦在收到上述提案資料后一周時間內,會同實施部門經理、主管總監及相關責任部門組成評定組,評定組根據該項目創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難易程度、經濟效益大小、對公司發展的貢獻率大小等進行復核與綜合評定,并將結果上報總經理。
第五條提案獎勵
1、公司根據《提案改善評分表》,對提案申請人員進行獎勵;
2、獎勵辦法分類等級評分值獎勵獎金獎勵A90分(含)以上1000大功一次B80分(含)以上500小功一次C70分(含)以上300嘉獎一次D60分(含)以上100嘉獎一次不采用或暫保留的每3項100
3、對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改入的,超過5萬元的,總經辦專案提報總經理核定獎勵獎金。
篇7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公司值班值勤工作,特制定本準則。
(二)保安值勤的主要任務是:公司辦公樓及院區的警戒和巡邏;進出車輛的登記、檢查和管理;外來人員的登記、聯絡事宜;進出公司物品的查驗;防盜防火、維持公司及院區的安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保安值勤時應做到:謹言慎行,態度和藹;服從安排,聽從指導;嚴格規章,公正嚴明;服裝整潔,儀容端莊;嚴守崗位,提高警惕。
二、外來人員和車輛管理
(一)外來人員或車輛進入公司,問明來由,辦理登記手續(見登記簿)。
(二)對洽談業務、訪客會友的來賓,應電話聯絡相應單位或個人接待。如果來賓所聯系或會見的人員不在辦公室內、或拒絕會見,要對來賓說明情況,禁止入內。
(三)保安人員應熟練掌握公司的業務客戶、海關、商檢人員,對其簡化登記手續。
(四)嚴禁外來人員或車輛攜帶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違禁品進入公司。
(五)公司員工帶領外來人員,也要履行登記手續方可入內。
三、物品進出管理
(一)物品出院,憑<物品出門單>放行。值班人員應認真核對實物與<物品出門單>相符,并且<物品出門單>的要素齊全,簽字后放行。
(二)外來車輛進入時攜帶的物品應認真登記,出門時認真檢查,經核對與帶入物品的數量、品質等相符后放行。此項要填寫值勤日記中。
(三)查獲有私帶公物之嫌者,暫保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處理:
1.記錄攜帶人姓名(車號)、時間。
2.由攜帶者寫明理由、物品名稱、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者離開,并速報公司保衛主管。
四、院區巡視與防火管理
保安值勤時,要定期或不定期在院區內巡視,重點進行防盜、防火檢查。發現形跡可疑者,應進行盤查,發現盜竊時,應以追回失竊物品為主,并立即報告公司保衛主管;對院區內執明火或吸煙者,應進行制止,并記入值勤日記;發現重要部門有缺損,如護欄、門窗、水電等有破損、損壞的,應馬上報告公司辦公室,并記入值勤日記。
五、交換班與值勤日記
交換班時,應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
值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每次巡視時間、發現的可疑問題及處理結果、物品出門情況等記入值勤日記。
六、值勤考核
集團辦公室設立兼職主管,負責對保安值勤工作的管理、監督與考核,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抽查、查崗。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值勤職責者,將予以處罰。對認真履行職責、保衛公司財產有功者,將予以表彰。檢查、考核內容和處罰標準:
(一)著裝不整、不潔,態度和語言不文明者,第一次罰款10元、扣考核分0.5分,第二次罰款及扣分加倍,第三次記過處理,第四次除名。
(二)擅離職守、脫崗。發現一次,即予除名。
(三)對外來人員或車輛不予登記放入院內,出租車進入院內,第一次罰款10元、扣考核分0.5分,第二次罰款及扣分加倍,第三次記過處理,第四次除名。
(四)外來人員或車輛攜帶違禁品進入公司,沒有發生事故者,發現一次,記過處分,并罰款100元。發生事故者,即予除名。
(五)物品出院,不認真檢查、不履行手續或手續要素不全,第一次罰款50元、扣考核分1分,第二次記過處理,第三次除名。
(六)不定期巡視,重要部門發生的缺損(如護欄、門窗、水電等有破損、損壞的)沒有及時發現并報告的,第一次罰款20元、扣考核分1分,第二次記過處理,第三次除名。
(七)公司財物丟失,經查實與保安履行值勤職責不認真有關的,視丟失的財物價值而負連帶賠償責任,并予以記過處分。
(八)不認真進行防火檢查,對場院內執明火或吸煙者不予制止,每次罰值日者10元,并扣考核分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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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食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食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的地(市)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
第五條申請食品廣告,必須持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食品廣告證明》(式樣附后);未有該證明的,不得廣告。
第六條申請辦理《食品廣告證明》,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衛生許可證;
(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四)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食品還應當附有批準證明。
第七條經營進口食品的企業進口食品廣告,應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辦理《食品廣告證明》;國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委托人在我國境內申請食品廣告,應向其廣告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辦理《食品廣告證明》。在辦理上述《食品廣告證明》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和材料:
(一)所屬國家(地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二)國境口岸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
(三)說明書、包裝(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出具《食品廣告證明》時,應當查驗證明材料,審查廣告內容,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食品廣告證明》。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出具《食品廣告證明》。
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食品的廣告證明,由廣告客戶所在地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
其它食品的廣告證明由廣告客戶所在地地(市)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
第九條《食品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內改變食品的配方、定型包裝或者廣告內容,以及期滿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食品廣告證明》。
第十條《食品廣告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制。
食品廣告證明文號必與廣告內容同時。
食品廣告證明文號的統一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宣字()年號。
第十一條廣告客戶在所在地以外廣告時,應當在廣告前十五日內將《食品廣告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送廣告地省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備案蓋章。未經備案蓋章的,不得。
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食品廣告,必須查驗《食品廣告證明》,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廣告。未取得《食品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食品廣告:
(一)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宣傳療效的食品;
(三)母乳代用品。
前款(三)項所稱母乳代用品,系指市場銷售或通過其它途徑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市場銷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經改制或不經改制適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制品、食品和飲料,包括瓶飼輔助食品、飼瓶和奶嘴。
第十四條食品廣告中不得出現醫療術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第十五條經批準的食品廣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注銷其食品廣告證明文號、收繳《食品廣告證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廣告經營者停止廣告。
(一)食品質量下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二)食品被污染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的;
(三)企業被吊銷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四)其它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不宜繼續宣傳的。
第十六條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并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吊銷《食品廣告證明》。
第十七條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處罰。
第十八條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或者出證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出具非法、虛假廣告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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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制度
1、凡村(居)上重大事項(含重要工作、重要項目、重要財務收支)必須通過村(居)干部會議討論決定,不準個人拍板決定。村(居)干部會議參加人員為村(居)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紀檢員和村(居)文書、委員。
2、舉行村(居)干部會議,要做好專門的書面記錄。
3、村(居)干部會議由村(居)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村(居)支部書記必須要認真聽取其他村(居)干部的意見,做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4、村(居)干部會議討論決定之外的其它村(居)日常工作,由村(居)支部書記安排。工作中必須相互通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二、財務管理制度
1、實行村(居)民委員會主任一支筆審批制度,支部書記審核,村居紀檢員監督審核后簽字。
2、實行審批審核相結合的制度,凡50元以上的財經支出必須報村(居)支部書記審核同意。
3、規范財務管理和票據管理,做到賬目清楚,支出合符規定,經辦人與審批人、審核人相分離,不準白條子入賬。
4、實行村(居)賬鄉管,由鄉農經部門統一管理,每個季度結束后統一在縣農經審計中心做賬并進行公示。
5、村(居)出納由村(居)支部書記在村(居)“兩委”委員中確定,嚴禁村居支部書記、主任兼任出納。
三、印章管理制度
1、實行村(居)民委員會印章與法定代表人相結合的制度,各村(居)委會主任直接管理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杜絕各種證明材料只蓋章而主任不簽字,鄉政府一律不予認可,所有證明材料由村(居)委會主任簽字,并做好書面記錄。重要事項必須集體商議和簽字方可使用印章,印章管理者在使用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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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加工、經營煤矸石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煤矸石是指煤炭開采和洗選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煤矸石分粗煤矸石和細煤矸石。
第四條煤矸石開發利用實行許可制度,嚴禁亂采亂挖煤矸石,否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取締和處罰。
第五條煤矸石綜合利用實行申報會審制度和年度復查制度。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局長兼任,具體負責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欲開采、加工、經營利用煤矸石者,需向市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初步勘查審核,經市煤炭、安監、國土資源、環保、水利、林業、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批,市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領導小組審定,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后,方可進行開采、加工、經營。
第八條開發煤炭開采區煤矸石,必須先進行環保評估、安全生產評估和地質災害評估,并提供詳盡開采工作方案,確保環保和安全等措施到位;同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必須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直接責任、地質環境治理、植被恢復責任和水土流失治理責任。在取得煤矸石開采經營權后,必須向市安監部門繳納6萬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按開采規摸和面積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根據開采經營業主安全生產管理、地質環境治理情況,在煤矸石堆全部開采利用完畢后,實行多退少補。
第九條未經審批同意擅自經營煤矸石的,一律無條件取締。
第十條銷售煤矸石必須依法依規繳納相應的稅費。煤矸石稅費計征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煤矸石稅費繳納實行先申購票證,再過站驗票。申購前,必須按市煤炭行業規費征收辦公室的要求提供相關證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從事煤矸石經營者,每戶只能申報一種煤矸石票證。經過市煤炭行業規費征收辦公室驗票站前,所持票證必須加蓋經營戶印章,并如實填寫日期、車號。未填寫、蓋章或票證、產品、戶名不一致以及非當日的票據,均視為無效票證,予以沒收,同時按低質煤標準補足稅費,并進行相應處罰。未辦理和攜帶煤矸石費用繳訖證過站的,按低質煤標準繳納相關稅費。
第十二條逐步清理煤矸石票證戶頭業主。凡無固定煤矸石原料來源基地或未經市直相關職能部門批準的煤矸石加工場地,其煤矸石票證戶頭一律取消。
第十三條煤矸石稅費繳訖證一律不得借用、轉讓和變賣。嚴禁利用煤矸石稅費繳訖證銷售煤炭。違者,補足相關稅費,并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開展礦山“打非治違”專項聯合行動的通知》(資政辦發〔2012〕25號)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對煤矸石開發利用業主,取消其煤矸石開發利用票證戶頭。
第十四條禁止向下列對象發放煤矸石費用繳訖證:
(一)正在生產的煤礦經營者;
(二)煤炭銷售經營者;
(三)配煤場和洗煤廠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煤矸石開采加工經營。否則,按參與煤礦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環保、工商、稅務、安監、煤炭、經信、公安、林業、水利、煤征等部門及煤矸石經營加工企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職盡責,對煤矸石經營戶的生產、加工、銷售行為行使相應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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