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

時間:2023-06-27 18: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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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心率變異性 圍絕經期 更年期癥狀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241

圍絕經期婦女,尤其當雌激素水平明顯降低時,自主神經系統的平衡被打破,由此引起一系列諸如心悸、胸悶等癥狀,嚴重影響工作和生活。本研究應用24小時動態心電圖檢查及心率變異性分析,探討圍絕經期婦女更年期癥狀與自主神經活動的關系。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66例女性患者,年齡40~55歲,平均46.4±7.8歲。所有患者均未接受雌激素替代治療,按血清雌激素水平分為低激素組和對照組。低激素組36例,血雌二醇(E2)<20ng/L,促卵泡激素(FSH)>40IU/L;對照組30例,血雌二醇(E2)>20ng/L,促卵泡激素(FSH)<40IU/L。兩組一般臨床資料比較,無顯著性差異(P>0.05)。

檢查方法:所有患者均接受24小時動態心電圖檢查。采用三通道Holter系統(Marquette公司),磁帶記錄回放,人機對話方式對24小時記錄資料中的心電信號QRS波逐個識別并認可,去除非竇性QRS波。心率變異性時域參數包括:①SDNN:連續24小時正常RR間期的標準差(ms)。②三角指數:24小時心搏總數除以RR間期直方圖的高度,采樣間隔為1/128秒。③SDANN:每5分鐘時間段內RR間期平均值的標準差(ms)。④RMSSD:全程相鄰RR間期之差的均方根值(ms)。頻域參數包括立位、臥位和睡眠時的低頻(LF)0.040~0.150Hz;高頻(HF)0.150~0.400Hz;LF/HF。

Kupperman評分:動態心電圖檢查當日按文獻[1]方法對更年期癥狀進行Kupperman評分,以0、1、2、3分分別表示程度輕重。將各癥狀評分乘以其程度因子后相加,所得為Kupperman總分。

激素水平測定:采用美國DPC公司藥盒,以125I放射免疫測定法測血清E2、FSH,步驟按照藥盒說明,儀器采用瑞典LKB公司1260型多頭γ-譜儀。

統計學處理:所有參數均采用X±S表示,兩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因素間相關性分析在Excel回歸與相關計算程序中進行。P<0.05為有顯著性差異。

結 果

兩組時域分析情況:結果見表1。

兩組頻域分析情況:結果見表2。

低激素組心率變異性指標和癥狀評分的相關性:結果見表3。

討 論

自主神經功能不全在許多疾病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分析心率變異性為洞察心臟的自主神經控制提供了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2]。目前,心率變異性已經成為臨床上評價自主神經系統活動的無創性工具,在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許多心血管疾病狀態中有預后意義,也能在糖尿病自主神經炎臨床表現之前察覺輕度自主神經受損。

與正常雌激素水平的婦女相比,低雌激素組在癥狀評分明顯較高,而SDANN、SDNN、RMSSD顯著較低,表明雌激素水平低的患者心率變異性明顯低于正常雌激素組。在頻域分析,24小時HF、日間HF、睡眠HF均顯著低于正常激素組,而LF/HF明顯高于正常對照組,提示雌激素水平降低的圍絕經期婦女交感張力比正常對照組明顯增高,可能與自主神經系統失平衡有關。在低雌激素組,日平均心率和心率變異性呈負相關,而在正常對照組無此相關,提示較高的日平均心率可用以反映圍絕經期婦女交感神經張力的增高。Kupperman評分按圍絕經期婦女各癥狀評分,并以其程度因子權重,Kupperman總分較好地反映更年期癥狀的輕重程度,在臨床廣泛應用[1]。本研究評價了低雌激素組心率變異性指標和癥狀評分的相關性。結果發現,SDNN、SDANN、24小時HF和24小時LF/HF均與Kupperman總分、潮熱出汗評分呈顯著相關,表明更年期癥狀的輕重與心率變異性的變化相一致,進一步提示自主神經功能失衡是引起更年期癥狀的主要原因。

手段,可用于評價圍絕經期婦女自主神經系統失衡情況,有助于早期發現更年期自主神經病變,日平均心率反映圍絕經期婦女交感張力的增高更為簡便、快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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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申請人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機關應采取措施保證履行的規定。

    行政復議決定維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應當履行原決定的義務性內容;變更的需要履行變更部分或未變更的原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以及責令重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因不涉及到申請人的義務,不存在申請人應當為一定行為、履行義務的問題。

    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義務同樣適用于第三人。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應當受到審判機關的監督,所以申請人包括第三人,認為復議決定違反法律規定或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行政復議決定是維持、變更還是撤銷等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的具體體現。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期限一般為十五日。

    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允許申請人等提起訴訟仍然是一種行政救濟性的程序,也就是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尋求法院依法保護的過程。復議決定在未被依法撤銷之前始終具有效力,申請人必須履行。

    申請人如果不能自動履行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強制其履行。

    第一種方式是由行政機關強制申請人執行,采用這種辦法是依照各項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的。《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規定:“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由公安機關施行。兵役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強制應服兵役有法律規定未服兵役者履行兵役義務;《公路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拆除違法建筑、設施;《水污染防治法》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可以經批準關閉企業。這類規定都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的依據。這種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是較少的。

    第二種方式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我國目前強制執行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以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駁回申請。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在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內申請人沒有提起訴訟,即申請人放棄就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救濟的權利。如果在申請人并未喪失起訴權之前即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旦由申請人提起訴訟并進入法定程序,則會給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不論采用哪一種執行方式,具體執行的行政機關要根據復議決定的結果來確定。如果是維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就要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即被申請人來強制執行或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復議決定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即使是部分變更,也要由復議機關來依法強制執行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本章是關于違反行政復議法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即因違法行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應制裁。法律責任是一種強制性的責任,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是違法者所必須承擔的。確定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法律規范區別于道德規范、政策文件等其他行政規范的重要特征,對于維護法律尊嚴,教育違法者和廣大公民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法規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項完整的行政法律規范,都應當包括適用條件、行為模式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三個要素。其中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體現法律規范的國家強制力的核心部分。如果在一部法律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難以有效地保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從而使之形同虛設。因此,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根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特點,正確、合理地選擇、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款,對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法律責任從性質上說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具體承擔方式,又可分為人身責任、財產責任、行為責任等。采取何種法律責任形式,應當根據法律所調整、違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特點以及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來確定。

篇3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亂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做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篇4

關鍵詞:行政復議;法律解釋;撤銷;改變

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申請人堅持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況比較少見。對此種情況,《行政復議法》沒有明確規定,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此類情形能否適用該條的規定,“撤銷”是否為“改變”的情形,也存在很多爭議和分歧。筆者認為,“撤銷”是否是“改變”的一種情形,二者有無關聯關系,是此類案件能否正確處理的關鍵所在。筆者將結合法理學中法律解釋的方法和位階理論對此予以論證和闡述。

根據法理學的相關理論,法律解釋的方法是法律人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所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體所公認的規則和原則。對于法律解釋的方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雖然在概括和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被歸納為:文義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等幾種方法。但無論運用何種方法進行法律解釋,都應該把握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規范的基本精神、解釋結果不能損害和破壞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及統一性這兩個基本原則。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顧名思義,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語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個條款的內容,其在現代法律方法中處于基礎地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改變”一詞在新華詞典中的釋義為“①事物發生顯著的差別:山區面貌大有~ㄧ隨著政治、經濟關系的~,人和人的關系也~了。 ②改換;更動:~樣式ㄧ~口氣 ㄧ~計劃ㄧ~戰略”。從釋義上可以看出,改變可以是“部分”的變動,也可以是“全部”的變動,“部分改變”即可以包括事實認定、處理結果、適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內容的變化,“全部改變”即是指 “從有到無、從無到有”的變化,因此,“撤銷”包含在“改變”之中與借助文義解釋得出的結果并不沖突。

二、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這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雖然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與行政復議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但從《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規定,可以看出,若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在事實認定、處理結果、適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內容上存在問題,那么作為上級機關可以“變更”而非“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同樣采用的是“變更”這一法律術語。結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的“改變”,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這個行政復議法律體系中,已經明確了“變更≠改變”。同時《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中對行政復議終止的幾種情形也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本文所論述的情形不包括在應當終止的幾種情形中,若復議機關終止審查則有悖于法律規定。

三、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所謂立法者目的解釋,就是指根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揭示某個法律規定的含義,或者說將對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建立在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的基礎之上的解釋方法。就《行政復議法》而言,其立法目的有三:一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障和監督行政C關依法行使職權。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動響應了行政復議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立法目的,但另兩個立法目的尚未得到充分實現,主要表現在:

(一)申請人的救濟權未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面對處于不對等的法律地位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尋求法律保護的一條渠道,其本質是一種救濟制度。在申請人堅持不撤回復議請求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另一方面,被申請人主動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具體行政行為就不復存在或自始無效。但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后果,甚至對申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該后果和損失并不會隨著具體行政行為本身的撤銷而消失。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如果因“行政復議審查基礎已不存在”為由終止行政復議,則完全悖離了行政復議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所以復議機關對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繼續進行審查,既是對申請人行政復議權利的保護和尊重,又是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恢復社會正常秩序的必要途徑。

(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未得到切實落實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保障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依法行政”上。一方面,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其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審查,糾正其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起到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本身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也需要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此背景下,復議機關對已撤銷的行政行為繼續審查并作出決定不僅是其依法履行職責的具體表現,更是徹底解決行政爭議,實現其“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應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人不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據其規定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參考文獻:

[1]曹康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

篇5

逐步實現行政復議業務工作的規范化。行政復議業務工作規范化是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關鍵。要切實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查、決定、善后”四個環節的工作。

(一)以暢通為目標。

一是要落實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告知行政復議權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制發的所有行政執法文書中載明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內容。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每年要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文書落實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要實行行政復議受理重心下移。行政復議受理工作要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各縣(市、區)要在鄉(鎮、辦)設立3個以上的行政復議申請代辦點。接受行政復議申請,并負責宣傳行政復議法律知識、解答群眾咨詢;有條件的還可以利用政府門戶網站,開辟網上受理平臺和設立行政復議電子信箱,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方便、快捷、經濟的申請渠道。

三是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受理程序。申請人通過當面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和通過信函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行政復議機關要向申請人出具已收到申請書的回執;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立案通知書;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提出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要做好記錄。

四是要加強與工作機構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行政復議機構與工作機構的聯系機制。工作機構應依法正確引導人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同時,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接待人員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

(二)以合法為目標。

一是要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程序。行政復議機構受案后。制作閱卷記錄,制定調查方案。書面審查的基礎上,根據案件需要,進行實地調查,對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均開行政復議聽證會,增強辦案透明度,保證案件處理的公開性、合法性、公正性;案件審查完畢,行政復議機構集體討論形成結案意見并報復議機關批準作出復議決定。

二是要靈活運用行政復議審查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較小的行政復議案件。要采用實地調查、公開聽證等方式審理;也可實行案件會審、會商方式,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或有關專家學者參與行政復議案件研究論證,確保案件得到正確處理。

三是要全面細致審查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案件過程中。審查證據真而專,情況調查實而全”原則,主體適格、客觀事實、法律適用、程序運用、行為適當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三)以公正為目標。

一是要嚴格依法裁決。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以事實為依據。公平作出行政復議裁決。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變更的堅決變更,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責令賠償的堅決責令賠償,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增強行政復議公信力。

二是要提高行政復議決定文書質量。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借鑒司法裁判文書的形式和內容。詳盡地闡述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增強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說理性和權威性。

三是要積極運用和解、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協調的程序。特別是大規模群體性復議案件,要認真做好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

(四)以和諧為目標。

一是要監督行政復議決定的落實。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撤銷、變更裁決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要監督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拒不履行的要下達責令履行通知書。

二是要督促行政復議中存在問題的整改。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對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的規范性文件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對行政機關違法問題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督促原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做好善后工作。

二、加強制度建設。建立行政復議長效機制

也是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應有之義,制度建設是行政復議工作的根本保障。要逐步建立與《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系,確保行政復議每個環節有章可依。

(一)落實行政復議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要求。無論本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還是作為被申請人,行政首長都要親自聽取匯報、研究案情、審查把關,對涉及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和有重大影響的行政爭議案件,要親自督辦和處理。

(二)建立行政復議工作備案制度。要加大對行政復議的監督力度。

(三)堅持行政復議案卷定期評查制度。市縣兩級政府法制部門要堅持實行年度行政復議案卷評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督促辦案部門對評查發現的問題限期改正,并將評查結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之中。

(四)完善行政復議案卷檔案管理制度。市縣行政復議機關要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審結行政復議案件后,應即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訂裝成冊,由專人負責歸檔管理。

(五)探索行政復議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把行政復議工作納入年終政府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同時要建立激勵機制,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不積極履行職責、不依法配合行政復議工作,甚至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部門,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違法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要提請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應責任。

三、加強隊伍機構建設。確保行政復議高效運轉

加強行政復議配套設施建設,要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優良的行政復議工作隊伍。保證行政復議工作平穩高效開展。

(一)加強機構建設。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復雜案件至少有3人承辦。要確保行政復議隊伍相對穩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h(市、區)法制部門和市直有行政復議職能的機關要有專門的科室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篇6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發揮糧食行政復議制度解決糧食行政爭議的作用,規范糧食行政機關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程序,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糧食行政復議辦法》,結合糧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該糧食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糧食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糧食行政復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糧食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并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糧食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糧食行政復議事項,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糧食行政復議人員,保障所需經費、必需的設備和工作條件,保證糧食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本規程所稱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是指國家糧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或主管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省級糧食行政機關),市(地、州、盟)糧食局或主管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統稱市級糧食行政機關),不包括縣(市、區、旗)糧食局或主管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縣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四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糧食行政復議決定;

(四)按照職責權限,督促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糧食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五)辦理糧食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糧食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六)辦理因不服糧食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糧食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七)依法辦理有關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八)研究糧食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有錯必糾,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糧食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糧食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二)對所作出的警告、罰款、暫?;蛉∠Y格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對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五)認為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省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糧食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二)對所作出的警告、罰款、暫?;蛉∠Y格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對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五)認為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國家糧食局申請糧食行政復議:

(一)對向所在地省級糧食行政機關提出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軍糧供應站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地方儲備糧代儲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五)對所作出的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六)對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七)認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八)認為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九)認為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糧食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國家糧食局申請糧食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已申請辦理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但未獲批準的;

(四)對所作出的警告、罰款、暫?;蛉∠Y格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五)對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六)認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七)認為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認為國家糧食局、省級糧食行政機關或者與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規定不合法,向國家糧食局申請審查;

(二)認為市級糧食行政機關或者與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規定不合法,向省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審查;

(三)認為縣級糧食行政機關或者與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規定不合法,向市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審查。

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糧食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屬于糧食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一)不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二)已就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三)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糧食行政復議決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糧食行政復議申請。

第三章糧食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二條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的規定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同一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糧食行政復議。

糧食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糧食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糧食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糧食行政復議,不影響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三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人的,應當向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糧食行政復議機構。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糧食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糧食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糧食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由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認定。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申請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

(二)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認定的其他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正當理由。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地方儲備糧代儲資格、軍糧供應站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未履行的,糧食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糧食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申請人申請糧食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人書面申請糧食行政復議,應當在糧食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糧食行政復議請求、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十九條口頭申請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糧食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的規定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糧食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糧食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糧食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糧食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下級糧食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糧食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四章糧食行政復議受理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糧食行政復議機關的其他內設機構收到糧食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應當登記并于當日轉送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口頭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的,其他內設機構應當告知其依法向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糧食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糧食行政復議的范圍;

(六)屬于收到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糧食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糧食行政復議申請。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糧食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辦理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期限自收到最后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糧食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三)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六條糧食行政復議期間,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糧食行政復議。

申請人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依法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省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受理的,國家糧食局應當責令其受理。

國家糧食局責令省級糧食行政機關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制作糧食行政復議責令受理通知書,送被責令機關,并通知申請人。

被責令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省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糧食行政復議責令受理通知書5日內受理,并按時告知責令機關;糧食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應當將糧食行政復議決定書及時報送責令機關備案。逾期不受理的,國家糧食局可以自行受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依法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市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受理的,省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

省級糧食行政機關責令市級糧食行政機關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制作糧食行政復議責令受理通知書,送被責令機關,并通知申請人。

被責令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市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糧食行政復議責令受理通知書5日內受理,并按時告知責令機關;糧食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應當將糧食行政復議決定書及時報送責令機關備案。逾期不受理的,省級糧食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受理。

第二十九條國家糧食局認為責令省級糧食行政機關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不利于合法、公正處理的,國家糧食局可以直接受理。

省級糧食行政機關認為責令市級糧食行政機關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不利于合法、公正處理的,省級糧食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

第五章糧食行政復議審查

第三十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審理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下列事項進行全面審查: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者;

(五)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六)是否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三十二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在對本規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的同時,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停止執行;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糧食行政復議;

(三)是否需要提交糧食行政復議機關集體討論;

(四)是否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

第三十三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量罰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四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許可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許可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不予許可理由是否正當;

(三)是否符合法定許可范圍;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是否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三)是否超過法定履行期限;

(四)被申請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或者不能及時履行的理由是否正當。

前款規定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依法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法定的期限或者相當的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而拒絕履行或者沒有正當理由延遲履行。被申請人已經實際履行,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被申請人自身原因沒有繼續履行必要或者致使履行不充分的,不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三十六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有權對規章以下的規定進行審查:

(一)本級糧食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定;

(二)下級糧食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對本規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上位階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二)是否與同位階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屬于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規章以下的規定審查期間,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對認定為不合法的規章以下的規定,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屬于本級糧食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予以廢止或者作出修訂;

(二)屬于下一級糧食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責令下一級糧食行政機關在30日內予以廢止或者作出修訂。

第三十九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對糧食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規章以下的規定,應當制作糧食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轉送函,按以下程序予以轉送:

(一)對與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同級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該行政機關的下級機關制定的規章以下的規定,轉送至該行政機關;

(二)對糧食行政復議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規章以下的規定,商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辦理。

第四十條糧食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

(二)案情復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其他需要當面聽取意見的情形。

申請人、被申請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和第三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當面聽取意見的,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當面聽取意見應當制作筆錄并載明以下內容:

(一)時間、地點及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辦案人員姓名;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三)案由;

(四)申請人、被申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各自的請求以及辯論的焦點;

(五)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

當面聽取意見筆錄應當經參加人核實并簽名或者加蓋印章。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情形。

調查取證時,糧食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糧食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糧食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認為糧食行政復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關系,有權申請糧食行政復議人員回避。

糧食行政復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第四十四條重大、復雜的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提交糧食行政復議機關集體討論。

前款所稱重大、復雜的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是指: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響或者重大涉外的案件;

(二)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重大、復雜的其他糧食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十五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自糧食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糧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糧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應當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具體辦理,以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名義提出書面答復,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三)對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事項的意見;

(四)被申請人的請求。

糧食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糧食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糧食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七條糧食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愿撤回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經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糧食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糧食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第六章糧食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十九條糧食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糧食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糧食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糧食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糧食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參加糧食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糧食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糧食行政復議的情形。

糧食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糧食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五十條糧食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糧食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糧食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規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經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依照本規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糧食行政復議,滿60日糧食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糧食行政復議終止。

第五十一條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維持。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一)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并有法定履行時限,被申請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復的。

第五十三條具體行政行為有本規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

(一)適用的依據已經失效、廢止的;

(二)適用的依據尚未生效的;

(三)適用的依據不當的;

(四)其他適用依據錯誤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一)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

(四)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程序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

(一)超越地域管轄范圍的;

(二)超越執法權限的;

(三)其他超越職權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被申請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故意作出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八條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其他同類性質、情節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明顯差別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

(一)被申請人違法實施的事實行為;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責令履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的;

(三)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但是予以撤銷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六十條被申請人未依照本規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六十一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糧食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糧食行政復議,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糧食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一級糧食行政機關認為糧食行政復議機關駁回糧食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糧食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印章。糧食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糧食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四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對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糧食行政復議決定,需要延長糧食行政復議期限的案件,應當制作糧食行政復議期限延長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前款規定中的情況復雜包括:

(一)需要對申請人、第三人在糧食行政復議過程中提出的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補充,不能在法定的糧食行政復議期限內辦結的;

(二)需要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作進一步的調查核實,或者申請人、第三人要求作進一步的調查核實,不能在法定的糧食行政復議期限內調查核實完畢的;

(三)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涉及較多的當事人、不同地區,不能在法定的糧食行政復議期限內辦結的;

(四)其他不能在法定的糧食行政復議期限內作出糧食行政復議決定的復雜情況。

第六十五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糧食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糧食行政復議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三)申請人的糧食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五)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六)糧食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依據;

(七)糧食行政復議結論;

(八)不服糧食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九)作出糧食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糧食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糧食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七章糧食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六條國家糧食局負責指導全國糧食行業的糧食行政復議工作,對省級糧食行政機關的糧食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省級糧食行政機關負責指導本省糧食行業的糧食行政復議工作,對市級糧食行政機關的糧食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各級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糧食行政復議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糧食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六十七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實行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登記制度。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設置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登記薄,記錄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方式、受理時間、復議結果、送達情況、辦案人員和辦案進展情況。

第六十八條辦理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糧食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糧食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可以在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站下載。

第六十九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實行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歸檔制度。糧食行政復議機構在糧食行政復議案結事了后,應當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則對該案件相關的材料立卷歸檔。

糧食行政復議歸檔案卷按下列順序排列:

(一)糧食行政復議決定書或糧食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二)糧食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三)糧食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

(四)糧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糧食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提供的相關材料;

(五)第三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六)糧食行政復議機關的調查筆錄和相關材料及審理報告;

(七)送達回執;

(八)其他。

第七十條下一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糧食行政復議決定報上一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備案。

省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每年2月應將上一年度在本轄區內受理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報告國家糧食局。

市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每年1月應將上一年度受理糧食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報告省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

第七十一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建立糧食行政復議案件跟蹤制度。糧食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了解糧食行政復議案件是否存在行政訴訟,以及訴訟的結果情況。

第七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糧食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一級糧食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糧食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糧食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糧食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期間,糧食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七十三條各級糧食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總結糧食行政復議工作,對在糧食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糧食行政復議機關、糧食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人員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被申請人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上級糧食行政機關發現下級糧食行政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規定的,應當制作建議書,向糧食行政機關提出建議,該糧食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七十七條糧食行政復議機構發現糧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程規定的,應當制作建議書,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糧食行政復議機構。

第七十八條拒絕或者阻撓糧食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篇7

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廳(以下簡稱勞動廳)。住所地烏魯木齊市和平南路203號。

法定代表人:張彬,副廳長。

第三人:相艷,女,漢族,36歲,烏魯木齊水磨溝區廢棉加工廠業主。住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溫泉西路32號。

1997年4月18日凌晨,外地民工即原告黃仲璐的哥哥黃仲波在第三人相艷開辦的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廢棉加工廠(以下簡稱廢棉廠,系私營企業)上班勞動時,因違章操作機器致使己身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烏魯木齊市勞動局(下稱市勞動局)作出市勞安罰〔1997〕第08號令和〔1997〕009號勞動行政處罰決定。相艷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勞動廳申請復議。1997年10月17日,勞動廳作出新勞復決字〔1997〕003號復議決定。同年6月2日,市勞動局又作出市勞護字〔1997〕108號《關于對水磨溝廢棉加工廠4.18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艷對此處理意見也不服,于1997年11月25日又向勞動廳提起復議申請。1998年3月17日,勞動廳作出了新勞復議字〔1998〕001號行政復議決定,變更市勞護字〔1997〕108號第六條第三款認定黃仲波因工死亡為非因工死亡。黃仲璐對該復議決定不服。

1997年5月20日,黃仲璐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廢棉廠支付喪葬費、殘廢補償費、撫恤金、誤工費等。1997年6月10日仲裁裁決作出,相艷不服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1997年9月8日一審判決。黃仲璐不服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4日裁定發回重審。該案現已中止審理。

原告黃仲璐訴稱:勞動廳重復復議,且作了新勞復決定〔1998〕001號復議決定,從程序到認定事實都是錯誤的,嚴重損害了我哥哥的利益,故請求撤銷。

被告勞動廳辯稱:我廳第一次復議處理的是相艷不服市勞動局作出的08、009號行政處罰決定;第二次復議處理的是工亡認定待遇問題,所以我廳認為這前后兩次復議不屬重復復議,我們作出的〔1998〕001號復議決定在事實的認定和程序的處理上均未違法。

第三人相艷述稱:對勞動廳作出的〔1998〕001號行政復議決定,我們表示認可。因為該復議決定從程序到事實認定并無不妥。

審判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廳作出的新勞復決字〔1997〕003號復議決定,是針對新勞安罰〔1997〕第08號令和〔1997〕009號勞動行政處罰決定;勞動廳作出的新勞復決字〔1998〕001號行政復議決定,是針對新勞護字〔1997〕108號處理意見,故被告勞動廳不存在原告所訴稱的重復復議的問題。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出。相艷于1997年6月收到新勞護字〔1997〕108號處理意見,到了同年11月25日申請復議,早已超過申請復議期限,但勞動廳仍受理了該復議申請,并作出了復議決定,顯然違反了法定程序。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之規定,于1998年8月4日判決如下:

撤銷勞動廳作出的新勞復決字〔1998〕001號行政復議決定。

相艷不服判決,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艷上訴稱:我因參加與工亡事故有關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延誤了申請復議期限。勞動廳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認為本案有特殊原因,決定受理了我的復議申請,并不違法。原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

黃仲璐答辯稱:勞動廳新勞復決字〔1997〕003號行政復議決定已對勞動局的《意見》進行了復議,勞動廳新勞復決字〔1998〕001號行政復議決定又進行復議,屬重復復議。而且相艷提出復議申請遠遠超過申請復議期限,而本案并無特殊原因,勞動廳不該受理相艷的該復議申請。原審判決撤銷該行政復議決定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勞動廳答辯稱:我廳新勞復決字〔1997〕003號行政復議決定沒有對勞動局的《意見》進行復議,新復復決字〔1998〕001號行政復議時雖超過法定的申請復議期限,但屬《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故我廳可以決定進行復議。原審法院以相艷超過申請復議期限為由撤銷我廳復議決定,是錯誤的,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維護我廳復議決定。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4月18日凌晨,被上訴人黃仲璐的哥哥黃仲波在上訴人相艷開辦的廢棉廠勞動期間致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勞動局于1997年5月26日以廢棉廠管理不善、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為由,作出市勞安罰〔1997〕第08號勞動廳行政處罰決定,對廢棉廠罰款15000元,同時作出令〔1997〕009號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指令廢棉廠停業整頓、限期整改。相艷不服,向勞動申請復議,勞動廳經復議于1997年10月17日作出新勞復決字〔1997〕003號行政復議決定:一、維持勞動局令〔1997〕009號勞動安全監察指令;二、變更勞動局市勞安罰字〔1997〕第08號勞動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15000元為罰款6000元。1997年6月2日,市勞動局又作出市勞護字〔1997〕08號《關于對廢棉廠4.18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認定事故性質屬因工死亡。在此期間,相艷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直至1997年11月25日,相艷才向勞動廳提出對《意見》的復議申請。勞動廳經復議于1998年月17日作出新勞復決字〔1998〕001號行政復議決定,變更市勞動局的《意見》認定的因工死亡為非因工死亡。黃仲璐不服,遂向原審法院起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勞動廳針對市勞動局先后作出的兩次具體行政行為分別進行復議并分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屬重復復議,被上訴人黃仲璐就此提出的上訴答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相艷針對市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意見》向被上訴人勞動廳申請復議的期限已經超過,且沒有特殊情況,勞動廳受理該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屬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于1999年1月8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篇8

行政復議中的釋明權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事項、申請對象、復議請求以及證據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及申請人提出一些與行政復議機構職權相矛盾的要求時,行政復議人員做出必要的解釋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既要完成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還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應正確行使復議權。

關鍵詞行政復議;釋明權

一、釋明權概述

釋明權是民事訴訟的一個概念,來源于大陸法系,其本意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當事人認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張,澄清不清楚的主張,補充不充分的證據的權能。可以看出,法官行使這一權利,主要是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主張和證據兩個方面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領域也借鑒了這一大陸法系的傳統,在訴訟活動中,不僅僅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也存在著釋明權的問題,而將釋明權引入行政復議,是由復議的性質以及復議實踐決定的,《復議法》有些規定也對復議人員課以釋明權。

從復議性質來說,行政復議雖然不是訴訟活動,但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復議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類似于訴訟活動中的原告和被告,而復議機關則具有司法機關的某些職能,在對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面,以及整個復議程序中,包括對證據的認定、復議決定的做出,都與行政訴訟有類似之處。在復議過程中,會比訴訟過程中更多地面臨著申請人在申請事實、申請對象、復議請求等方面的模糊不清的問題,當然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一方,也存在著一些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但是,行使釋明權主要是針對申請人。正確行使釋明權是行政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義務。當然,雖然都稱為釋明權,但是因為行政復議和訴訟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復議中的釋明權和訴訟中的釋明權有差距,復議中的釋明權是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申請事項、申請對象、復議請求以及證據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時,以及申請人提出一些與行政復議機構職權相矛盾的要求時,行政復議人員做出必要的解釋的權利,這種解釋可以允許存有微小瑕疵的復議申請順利進入復議程序,也可以拒絕一些與復議機構職權相背離的行為進入復議程序。復議中的釋明權以申請人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

從實踐方面來看,申請與一些法人、其他組織相比,公民提起行政復議大多考慮到了復議不收費,節約解決糾紛成本的特點,因此,他們很少委托人代為提起復議,而大多是本人申請復議,由于復議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們很少有帶著格式標準、申請內容符合《復議法》規定的書面申請材料參加復議申請的,往往是到復議機構就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口頭陳述,而且表述重點并不明顯,有時候沒有被申請人、有時候沒有完整、準確的復議請求,有些帶著情緒而來,情緒激動,把復議機構作為發泄的地方,有些根本不懂復議機構的職能,把復議機構當作政府,以為自己的一切問題,這個機構都應該予以處理。復議實踐當中的這些問題,迫使復議人員必須行使釋明權,以應對我國當下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

二、《復議法》中有關釋明權的規定

釋明權的內容主要是復議機關人員在復議過程中就受理條件、復議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等方面對申請人所做的引導和提示,這些引導和提示是以申請人對這些方面的認識不足或者錯誤引起的,是實體方面的內容,筆者以為對于復議程序的提醒,例如,通知申請人到復議機關參加聽證,受理申請之后,對申請人所進行的程序上的說明,不在釋明權之列,因為程序上面的規定是不以申請人的行為存在瑕疵為前提的。按照這個標準我國《復議法》以及《復議實施條例》中對釋明權的規定有以下幾項:

《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p>

《復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钡诙艞l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p>

三、實踐中需要行使釋明權的幾種情形

在實踐中,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的,往往委托人代為辦理,對復議的流程要求比較清楚,材料的提交較為齊全、準確,需要復議機構做出釋明的地方并不多。而公民作為申請人的,則存在很多問題,筆者結合實踐,歸納了以下幾點六種情形,這些情形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大多以口頭陳述事實為主,以一定數量的書面材料為輔的申請模式。

1、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該事項要么不在復議范圍,要么超過復議期限。例如申請人就村委會的行為提出復議,顯然不在復議范圍。

2、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雜亂無章,含糊不清,不能理出事項的條理。

3、所口頭陳述的事項以及提交的材料,判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沒有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

4、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但是錯列被申請人或者少列被申請人。

5、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復議請求正確,被申請人正確,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6、所口頭陳述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比較充分,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正確,但是沒有形成書面文字。

四、復議釋明權的行使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糾錯機制和對公民權利保護機制相結合的產物,一要完成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職能,二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兩者應該平衡發展,要保證在合法的范圍內,公民的權利得以實現,行政機關的職能也得以實現。在這種職能認知和角色定位的前提下,要正確行使釋明權,不能因為申請人的復議行為存在微小瑕疵就將其拒之門外,也不能越俎代庖充當了申請人的人,針對以上所述的幾種實踐情況,復議機關在行使釋明權中,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立足于我國法治現狀,特別是市縣政府法治現狀,認真對待口頭申請復議。

我國市縣政府法治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一個很大因素就是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較低,法律知識欠缺,經濟還不算寬裕,選擇行政復議,很多是考慮到了復議不收取費用這一因素。至于復議申請的合法程度,則不可苛求,據筆者觀察,統計,在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中,幾乎沒有一個是完全按照復議法的規定,完整、準確地提供申請復議的材料的,大多是口頭陳述復議事項。所以,針對以口頭陳述申請復議的情況,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將其作為一種申請復議的常態。我國復議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了口頭申請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的義務。對于那些愿意口頭陳述的,一定要聽其陳述,對于陳述的不同情形,要區別對待,正確行使釋明權。

第二、做好角色定位,正確行使釋明權。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要做好角色定位,行政復議人員的角色就是監督權力與維護權利,兩方面不可偏廢,要像法官一樣中立。行使必要的釋明權,正確行使釋明權。

1、對于在口頭陳述中發現,行政復議申請不在復議范圍的,要明確告知不予受理,并解釋理由,做到有依據,使申請人明白不予受理的原因。

2、在口頭陳述中,初步斷定所述事項屬于受案范圍的,但是申請人未提出具體的被申請人以及復議請求的,應該提醒其提出被申請人和復議申請。申請人如果不能提出,但是要求服役人員幫其提出的,復議人員應該予以拒絕,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如果代為提出,那么就與人的角色毫無二致,背離了角色定位,違背了法律,這種情況下,復議人員需要告知申請人委托人代為提出申請。

3、在口頭陳述中(或者書面),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這種情況下,復議機構也不宜明確告知正確的被申請人。僅告知其變更。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市政府所屬各部門、市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由市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為了保障行政復議法全面貫徹實施,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作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3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省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134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有關處理程序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條件,但是不屬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授權市法制辦依法處理。

對只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的事項,一般由市法制辦依法處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市法制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經市法制辦審查,認為依法應當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一般不再報請市政府審批,但影響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除外。

經市法制辦審查,認為依法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由市法制辦與有關行政機關先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有關行政機關同意自行改正,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的,一般不再報請市政府審批;有關行政機關不同意改正,或者申請人不同意撤回申請的,由市法制辦依法處理,報請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統一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三、啟用“*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該專用章由市法制辦管理,在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使用。

篇10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復議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水平。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密切聯系群眾、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要聽取人民的意見,匯集社情民意,不斷改進自身工作。行政復議工作的核心是保護群眾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就是聽取群眾意見、改進政府工作的過程;是依法辦案,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過程。通過行政復議,可以有效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大限度地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進入了一個加快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同時也處于一個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利益格局加快調整,深層次矛盾不斷顯現,維護社會穩定成為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基礎性工作。行政復議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一條法制渠道,辦理程序少、解決問題快、運作成本低,可以簡便快捷地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辦理程序中,避免行政爭議演化成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實施依法行政,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既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制約機制,也是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復議,不斷糾正錯誤行政行為,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強化公務員隊伍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執行力。

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工作。市委書記張高麗同志在市第九次黨代會報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今年4月23日,市長戴同志主持召開了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全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認真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法》,不斷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當前,的發展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要求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行政復議工作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市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合理、高效便捷地解決好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努力把行政復議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把握關鍵環節,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切實服從服務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個大局,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忠實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歸根結底是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行政復議必須把“以人為本、復議為民”貫穿于工作的始終,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每一起行政爭議,使行政復議的過程,真正成為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過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和工作人員要堅決做到依法受案、公正辦案,不搞官官相護,不辦人情案,不當老好人。

(二)要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把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作為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行政復議機關要依法受理、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對依法確實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或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行政機關要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要加大對行政復議權利告知、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的監督力度,對無正當理由不告知行政復議申請權利的,要按照違反法定程序予以處理。

(三)要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申請簡易程序、實地調查勘察、質證辯論與協調和解等工作制度,不斷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努力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創新案件審理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于重大、復雜、疑難以及群體性案件,可以實行開庭審理。積極探索建立案件審理的實地調查、聽證等制度。對于政治敏感性高、法律關系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集體討論機制。對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技術性、專業性、法律性的難題,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士進行會商。通過審理方式創新,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公平正義。

(四)要提高案件審理質量。辦案質量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直接關系到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到鐵面無私、公開公正,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一定要以周到、嚴謹、專業的態度對待每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準確把握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關系、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審查的關系、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做到依法審查,公正裁決。要進一步加大糾錯力度,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要堅決及時予以糾正,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該賠償的依法賠償。要善于從政治的高度、從全局的角度分析處理行政復議案件,特別是對于復雜的、群體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做到處理一個案件、平息一片爭議。針對行政復議反映出的行政執法中的共性問題,要向本級政府和部門領導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規范行政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

三、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不斷提高我市行政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