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跡概念范文

時間:2023-12-29 17: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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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概念

篇1

《西游記》主要描寫的是孫悟空保唐僧西天取經,歷經九九八十一難的故事。《西游記》全書一百回,從大的結構上看,可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回至第八回是第一部分,主要寫了孫悟空出世、拜師、大鬧天宮,這是全書最精彩的章節,熱鬧非凡,孫悟空上天入地好一頓折騰,將他的反抗性格表現得淋漓盡致。第八回至第十二回是第二部分,主要寫了唐僧的出身及取經的緣由。第十三回至最后一回是第三部分,主要寫唐僧西天取經,路上先后收了孫悟空、豬八戒、沙和尚三個徒弟,并歷經九九八十一難,終于取到了真經,修成了正果。

《水滸傳》故事梗概

《水滸傳》一書記述了以宋江為首的一百零八好漢從聚義梁山泊,到受朝廷招安,再到大破遼兵,最后剿滅叛黨,卻遭奸人謀害的英雄故事。讀完全書,印在我腦海里揮之不去的只有兩個字:忠,義。

《三國演義》故事梗概

《三國演義》描寫的是從東漢末年到西晉初年之間近一百年的歷史風云。全書反映了三國時代的政治軍事斗爭,以及三國時代各類社會矛盾的滲透與轉化,塑造了諸葛亮、曹操、關羽、劉備等一批咤叱風云的英雄人物。大大小小的戰爭,使我們清晰地看到了一場場刀光血影的戰爭場面。其中官渡之戰、赤壁之戰等戰爭的描寫波瀾起伏、跌宕跳躍,讀來驚心動魄。全書表現出作者羅貫中明顯的擁劉反曹傾向,隱含著人民對漢族復興的希望。

篇2

[關鍵詞]公民社會,英國立法,文物古跡保護,文化生態環境

[中圖分類號]K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457-6241(2013)06-0058-06

英格蘭人對其文物古跡的探索可以追溯至都鐸王朝時期(The Tudor dynasty);并由此激發了知識群體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興趣與責任感。1545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六世的宮廷史官、文物收藏家利蘭(John Leland)寫道:“珍藏一定數量的優秀歷史文物就是為了讓世界知道英格蘭有如此鮮明的高雅與美德?!雹偃欢怨I革命以來,英國的文化遺跡與歷史建筑屢遭損壞,故曾使其社會文化及生態環境面臨著威脅。這一時期的英國民眾尤其是知識群體,積極推動了對文化遺產及環境的保護。英國環境史學者克拉普(B. W. Clapp)在其《英國環境史》一書中指出:“英國公民社會不僅推動了全國范圍的歷史文物保護運動,特別是在完善英國文物遺產保護的發展規劃方面尤為突出?!雹谀敲?,英國公民社會又是如何保護其歷史文化遺產呢?

本文從公民社會的視角探究英國對歷史文物的保護與立法管理過程。擬將以工業革命對英國社會、尤其是對環境的影響為背景,論述在拯救瀕危的歷史文化遺產中,公民社會作出的巨大努力遠比單純使用經濟手段有效得多。為此,文章首先對公民社會的含義進行理論梳理,繼而討論了它在保護英國歷史文化遺產中所起的作用。毫無疑問,英國的經驗與教訓不只屬其獨有,它是整個國際社會在致力改善全球文化生態環境和保護人類歷史遺產探索中的有益鏡鑒。本著這一宗旨,文章在結語中歸納出,英國的經驗與治理能否被稱為英國模式并非重要,關鍵是,作為工業革命先行者英國所進行的探索,對今天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將帶來何種啟迪。

學術界對“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產生與作用一直存有不同的解釋。究其理念根源,當然可追述至希臘、羅馬時期的古典思想家的論述。但就其理論體系而言,只有在西歐資本主義發展的前提下,“特別是在法律與社會制度上保障了工商業活動的自由發展和私人領域的獨立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夠促進公民社會的實質性發展”。③近代英國不僅是工業革命的發源地,同時也較早地提出了公民社會的思想學說。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的“契約”論,成為現代公民社會的理論基石之一。雖然洛克沒有明確界定公民社會這一概念,但他關于“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公民權利(rights of citizen)的學說則是后來公民社會的核心理念。①此外,有中國學者認為,公民社會出現在17世紀的英國是因為“英國文藝復興的突出特征,在于人文主義觀念最早落實到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而社會整合在法律制度建設和宗教改革的雙重作用下自然而漸進地走向深入,由此奠定了法治社會的基礎”。②當時英國的社會等級依然森嚴,知識群體與市民之間常有摩擦、甚至沖突;但是,他們對社會問題的關注與參與,以及他們與王室和議會的關系逐漸]變為后來公民社會的特征:即服務于社會、自由平等的理念以及公正和法治精神。③結果是英國國家權力在法治社會形成的過程中確立起來,并經常受到各種社會力量的制約與改良。近代英國社會改良主義堅持對現實社會的批判以及對未來社會的設想,從而促進了英國民族精神的重塑和公民理性的建設。最終為英國公民社會的形成起到了建設性作用。④無疑,近代公民社會為日后文化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體制支撐。

嚴格地講,現代公民社會的理論體系則是由20世紀30年代的意大利學者安東尼奧·葛蘭西(Antonio Gramsci)與后來的德國學者尤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為代表而進一步發展起來的。他們在強調意識形態與文化領域重要性的同時,傾向于公民社會為一種獨立于國家的“公共領域”;即由追求自由與理性的各社會階層渴望參與公共領域的管理,并以謀求公眾利益為基點。⑤

具體地講,首先,公民社會能夠提供一種組織化的利益表述與合法的維護權利的渠道。通過參加立法或行政決策聽證會、向決策當局提供較為可靠的咨詢信息等,以推動決策者的決策行為合法性。其次,公民社會在擴大公民政治參與以及社會與政府之間的聯系中,促使政府盡可能公開政務信息以提高政治的透明度。再則,公民社會為了促進善治的目的,其核心理念要求政府與社會合作以實現對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簡言之,公民社會的宗旨就是維護公共利益、投身公益事業,并在一些重大問題上依靠道義力量來整合社會資源,從而能夠有效地緩解社會矛盾、改善公民與政府間的關系。⑥有鑒于此,近代英國的公民社會可以說是容許或鼓勵其民眾對時政的批判以及對社會弊端的改革訴求。

18—19世紀之際,英國率先在世界上開展工業革命。之后縱觀其百余年的工業化歷程,英倫三島不僅實現了雄踞世界霸主地位的強國之夢,同時亦深陷“要環境還是要發展”的兩難抉擇。在工業化進行的初中期,工業發展嚴重地威脅著英國的生態環境、并對其歷史文化遺產造成了難以估量的破壞。面對這一威脅,英國民眾主動而緩進地推動了整個社會環境的保護。他們表現出來的社會責任,或者說“社會意識”尤為值得當今人們探究。⑦顯然,歷史責任感并不是激勵英國人保護歷史文物與文化遺產的唯一原因,同樣也是出于對自然環境的關注以及對其彌足珍貴的人文歷史的認同及歸屬感。1862年,英國工藝美術家莫利斯(William Morris)寫道:“那些歷史文化遺產應該成為鑄造一個民族進步與希望的神圣紀念碑?!雹喈敃r推動歷史文物保護的人士中還包括學者及社會活動家,如狄更斯、麥考萊、貝克特(Edmund Beckett)等。顯然,英國民眾正是在這種文化背景下養成了一種社會意識,即人類不僅被賦予對大自然的使用權利,同時也負有保護自然環境與文化遺產的歷史責任。⑨實際上,人類生存的真正意義最終還得體現在其對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雙重追求之上。

誠然,與其他歐陸國家如古典文明發源地希臘、羅馬相比,直至15世紀,英格蘭編年史的成就依然乏善可陳。在此之前,英格蘭尚未確立對文物古跡的系統研究、甚至沒有做過規范的整理工作。①雖然有過一些早期歷史愛好者或文物收藏家的文物整理,不過,在那些留傳下來的研究成果中或是支離片碎;或是充滿著荒謬之說。只是到了16世紀,英格蘭歷史學家及其史學編撰才進入一個初具規范的發展時期。②追求客觀的史學編纂,并非推動英格蘭史學發展的唯一動力。1545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的宮廷史官和文物收藏家利蘭開始了其英格蘭與威爾士之游;他計劃要為國王收藏征集到更多、更廣的圖書資料,并記錄了旅途中的所見所聞的人文資源。③到了1525年,歷史文物(ancient monuments)這一概念才出現,雖然當時所指的范圍并不明確。但正是這些構成了一個民族文明的歷史傳承與內涵。

與歷經宗教改革、政治紛爭與經濟動蕩的歐洲大陸相比,中世紀近代之交的英國也絕非文雅之地。其民眾拆除教堂之風一度盛行,并造成全國許多珍貴的建筑群的損失。當這些破壞行為還沒有被制止時,狂熱的新教徒又繼續破壞其他古老宗教文物。例如,廷騰修道院(Tintern Abbey)、格拉斯頓伯瑞修道院(Glastonbury Abbey)和方騰(Fountains Abbey)等地的遺跡都讓人聯想到那些被毀壞教堂的昔日輝煌。④不可否認的是,伊麗莎白女王(1533—1603年)和她的國務大臣塞西爾(William Cecil)意欲阻止進一步的浩劫。但是由于他們的鐵腕治理不久隨其相繼去世而告終結,因而他們的成就并不顯赫。⑤直至18世紀末,英國仍在發生這類對宗教及歷史文物損壞的事件。最早發起社會民間組織來推動英國保護歷史文物古跡的代表人物是上文提及的莫利斯,此時他已成為一名反對資本主義制度的激進的改革者。在文物古跡保護問題上,他更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環境保護主義分子。1877年,他寫信給“藝術之家”(The Athenaeum)抗議修繕文物古跡中的一些錯誤做法并倡議成立一個民間性質的文物保護機構。他寫道:

我希望的就是建立一個民間文物保護組織去關注那些歷史文化遺產,反對任何形式的人為“修復”,因為“修復”不僅是修補其風化和腐蝕,而是竭盡全力去喚醒一種激情,那就是我們的古老建筑不能落俗于教會擺弄的東西,更應該是一個民族進步與希望的神圣紀念碑。⑥

恰在同年(1877年),當溫布爾敦廣場附近的建于愷撒時期的羅馬軍營遺址遭到破壞時,文物古跡愛好者和周圍的民眾表現出強烈的憤怒。不久前,他們曾抵制了當地政府計劃在16世紀英格蘭內戰的戰場——納斯比戰役(Naseby)遺址旁修建一條公路。此外,當時的植物學家柯瑞克衫科(William Cruickshank)只身保護倫敦郊外的一片森林以及當地的稀有野生植被。這些行動反映出英國知識群體帶有的歷史責任感以及科學工作者的職業精神。他們呼吁保護的那些歷史遺留的人文與自然資源的確具有普世價值。

莫利斯等人的執著最終催生了第一個英國古建筑保護學會的出現,俗稱“反對毀壞古建筑組織”(anti-scrape)。這是一個早期的英國民間組織,其首要任務是盡可能地保護歷史文物古跡的原貌。為此,他們主張在修復中注意做到“修舊如舊”,即保護故有建筑的“原創性和悲壯的感染力”兩種古典風范與特質。何謂建筑的“原創性和悲壯的感染力”的古典風范與特質?其一,蓋因建筑本身反映著某種文化的傳承和風格;其二,雖然某些建筑遭受了破壞,但仍然表現出一種悲壯的感染力。莫利斯反對任何把修復工作看做是為了清潔或者表面裝飾為目的。他認為這種修復工作實際上是虛假的,因為它用現代的手法扭曲了古典藝術的神韻。由此,他擔心由于現代建筑工人對中世紀工匠的技藝與理念缺乏把握,他們的修復工作往往是呆板的模式化。實際上,藝術需要真實,但不應該夾雜人為的修復與變動。值得慶幸的是,維多利亞時期(1837—1901年)的英國不僅擁有強盛的國力,而且具備修復古建筑所需要的技術與財力。特別是對廣大民眾而言,保護歷史文物古跡已被視為英國公民的社會責任。⑦這正是本文意在強調我們當代人應該汲取的價值。

由此可見,公民大眾對歷史文物古跡的關心促進了整個社會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在古建筑保護學會成立的第一年(1877年),只注冊了40余座受到破壞的古建筑;但50年后,在英國登記的瀕危建筑增加至10倍。這并不能完全歸因于是多數的建筑處于瀕危,而更反映的是英國社會對歷史文物古跡的關心與保護意識。諸如此類的現象也可見于此后其他自然資源保護組織的興起。1894年建立了全國信托組織、1937年成立了保護喬治時期建筑組織、1957年成立的民用信托和轉年組建的保護維多利亞時期的建筑學會。這些民間團體與學術組織的成立,推動了英國自工業革命以來對歷史文物的保護與研究,包括把傳統的風力和水磨機械列入保護項目。二戰后的英國民間組織進一步興起。它們與其他古建筑保護協會和全國性文物古跡保護組織一起,在保護古建筑文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從1947年開始,由于政府的直接支持和社會上的積極參與,古建筑保護學會等社會民間機構擁有了更具體的職權。其中包括可能會被損害的歷史文物、古建筑的“道路拓展規劃”,并制定了具體保護自然資源等措施。這說明在拯救瀕危的英國歷史文物古跡的活動中,具有公民意識與職業精神的本國知識群體實際上是歷史文物古跡保護的中堅力量。①

不言而喻,只有當社會對歷史文物古跡保護的關注形成一定的規模時才能]變成必要的政治議題。英國也不例外。英國的保護歷史文物古跡的志愿者協會做了很多事情,但是他們意識到最有效的工作還是去游說議會立法,并通過立法來保護那些受到侵蝕或是受“發展至上”理念所威脅的歷史文物,特別是無人居住的非宗教建筑和教堂遺址。公民社會的作用之一就是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1876年,魯勃克(John Lubbock)起草了第一個古代歷史文物法案(Ancient Monuments Bill);但是直到1882年,才正式出現了歷史文物保護法令(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根據這一法令,英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如國家資產服務管理局被賦予古建筑或歷史文物的法人資格,并可使用國家資金修繕受損的文物。這一法令同時包括鑒定、收購歷史文物的有關規定。最初,擁有歷史文物的私人沒有義務將其財產必須轉賣給國家或同意由國家監護,而他們自己也沒有責任一定要保管好這些古建筑與歷史文化遺產。然而,1900年城鎮地方政府被授予了相關的職權,其中包括規定由政府監管的歷史文物古跡隨時對社會公眾開放。僅兩年的時間,就有30多處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古跡、其中包括著名的倫敦塔與愛丁堡城堡開始向社會開放。②

191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個新法令。它規定政府部門有權制定相關的保護條令,以保護那些已受危害的歷史文物古跡。為了有效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對他們的確定與分類。因此,要求專業人員對古文物管理署的各類文物古跡進行整理并列入清單。1931年通過的修正案進一步要求任何被列入文物清單的業主,不得改動或拆除這些遺產,除非他們已經提前三個月就通知了政府相關部門。③除了立法外,20世紀初的英國還建立了一個常設的歷史文物管理委員會,目的就是整理記錄1700年之前的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以及建筑物。隨著這一時間期限被取消,歷史文物的定義也變得寬松多了。但它們必須與當時的英國文化、文明以及人民的生活狀況有聯系或者能夠說明其聯系。即使沒有專門機構負責文物保護,也有必要鑒定哪些文物最具保留價值,以區分他們為“特殊”還是“一般”的保存等級。1941年,面臨戰爭的英國國家建筑注冊署仍堅持如期開始編輯一部綜合的古建筑圖片總集,以防備它們可能被戰火毀掉。這項浩繁但系統的計劃就是把全國有價值的建筑都詳細地記錄下來。

二戰后,英國在此基礎上整合了1947年的城鎮發展計劃法案,它把主要建筑列入一級;其他的則被分為二級和三級。1950年,該委員會再度編輯了一部多達40卷的英國地方概覽,其中調查了9個英格蘭城鎮,13個蘇格蘭城鎮和8個威爾士城鎮。雖然內容有些枯燥,但是記錄較為準確翔實,整部書無異于是對當地建筑構造、城市布局的全面整理。不足之處則是論述呆板。例如,翻閱有關南白金漢郡的阿莫沙姆(Amersham)等68座建筑被記載入冊,但卻沒人注明它是整個英格蘭保護得最好和最吸引人的歷史文化小鎮之一。④幸運的是,不久一部更為人知的英格蘭歷史建筑概覽問世,這就是歷史學家佩夫斯納(Nikolaus Pevsner)編纂的46卷《英格蘭建筑史話》。自二戰以來,他曾出版了多卷本并受大眾讀者所喜愛。雖然佩夫斯納與上院文物委員會的工作風格和理念迥然不同,但他們卻從不同的側面證實了英國社會對歷史建筑與文化遺產的關注。①

當然,英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也非一帆風順。最初被列入分類保護只是以1840年為界,或更早的一些建筑。例如,工業革命時期的工業建筑以及能夠反映當時建筑技術特色的建筑。隨著時間的推移,后來建造的著名建筑也被列入。目前已被列入保護名錄的著名建筑數量龐大,僅1990年就超過了40余萬棟。顯然,無論是哪里,僅憑幾棟特別有價值的建筑是難以成氣候的。它通常要求保護綜合的社會環境與文化元素,這包括布局簡樸、整體性強或是濃厚的建筑風格。他們具備更強的吸引力以及保存價值。在英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巴斯古城。該城市區存在的喬治時期留下的歷史文物。40年代中期,由于多年的大氣污染和管理上的問題,其中一些建筑亟待修繕。令人憤慨的是在70年代,許多喬治時期的建筑因市政重建計劃被列為拆除對象。幾經周折,多數的歷史建筑還是保留原貌。正因為保留了不少古代的建筑群能夠讓今天的巴斯仍不失為最具喬治時代建筑特點的城市——既有歷史的輝煌也不乏現代之繁榮。②巴斯是一個保護歷史文物成功的案例,因為在修復工作中實用與審美相得益彰。巴斯成功的案例讓后來的其他歷史城市紛紛仿效巴斯模式,其中尤以約克、徹克騰漢姆、斯坦福德為典型代表。截至1972年,共起草了31個保護歷史名城的計劃,而同年批準的修正案對上述修繕工作撥了專款。這些實例表明,在英國對歷史文物的保護一直有著公民社會的鼎力支持。③

1977年以來,英國文物管理工作繼續向著系統化、正規化的目標邁進,而1982年成立了英國文化遺產機構(English Heritage)。這個從事文物保護的政府職能部門是一個官方批準、民眾熟知的組織,其正式名稱為英格蘭歷史建筑與名勝古跡管理委員會(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它是把從前三個不同的工作——鑒定歷史文化名勝古跡、預算具體項目的撥款、實施對歷史文物的監督保護——集于一個更加商業文化運作的管理體系。在其運行的5年里,歷史建筑學會共撥了400多項??顏硇蘅樣闹ㄖ?。在英國歷史上,900萬英鎊的專款撥給教會修繕之事并不為奇,但它反映的并非完全是媒體披露的所謂“保守派的陰謀”,它實質是對英國教堂建筑修繕的一次大規模捐贈。上述例證說明,縱觀英國文物保護的歷史,公民社會與立法積極、有效地推動了英國民眾強烈的歸屬感。④

今天,我們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反思過去。為此,它首先需要回答“發展是什么”和“發展到底是為什么”。整個社會應達成這樣的共識,即經濟發展不能以GDP為本;當然,發展也不是一味好大喜功,以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為歸宿;更不能變為生態、摧殘歷史文物遺產的理由。為此,歷史責任感不僅是積極保護歷史文物的唯一動因。追求個人審美層面的心理訴求也是明顯的動機,就像英國歷史上民眾保護歷史文物古跡的態度一樣。在公民社會的語境下,那些試圖保護歷史文物乃至古建筑的人們一直努力并且通過融入美好的主流文化來推動公眾事業。因此,公民社會不僅給民眾提供了一種組織化的利益表達方式和維權意識,而且公民有組織化、團體化的表達利益勢必對政府產生更大的責任感,令其做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應,從而減少了公民采取暴力等非制度化參與方式的可能性。追溯英國對歷史文物保護的進程,不難發現其特有的“英國模式”,換言之,即構建公民社會的必要性。這一工作的基礎則來自全體國民的素質教育和公益精神培育。文明的社會風氣是由公眾參與、公正法規造就的。公民社會理應樹立一個長遠的目標:即尊重歷史與自然的。倘若我們具備這樣的社會文化環境,積極在全體民眾中培育公民意識,曾畢生獻身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梁思成與林徽因先生的北京故居也許會免于被毀壞的厄運。⑤

【作者簡介】李岡原,女,1961年生,浙江杭州人,杭州師范大學歷史系教授,主要從事英國史研究。

王黎,男,1957年生,河北保定人,南開大學世界近現代史研究中心、世界史學系副教授,主要從事歐美近代史研究

British Civil Society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Legacies

篇3

關鍵詞:背景環境,內涵,鑲嵌,契合

中圖分類號:N04;H059;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78(2014)06-0039-05

Analysis and Translation of the Term “Setting”

CAO Ang

Abstract: The term “setting” is widely used in western culture relic conservation. Due to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culture and language,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setting” still remains undefined. It is necessary to trace the origin of “set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glish context and explore its conception and connotation, which is beneficial to find out its proper Chinese translation. In most cases “setting” is related to human beings events. Which is more important, the “setting” corresponds to what is built on it or anything happens in it. The Chinese term “背景環境” contains most content of “setting” and it can be a translation of “setting”.

Keywords: setting, connotation, set, correspond

中國自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后,與世界各國的文物保護交流日益增多,大量國際文物保護文獻和資料被翻譯成中文介紹到國內,由于不同語言之間的差異和專業知識的局限,有些翻譯不盡如人意。相比較其他行業而言,文物方面術語涉及不同民族不同文明歷史上的社會形態、思維方法、語言模式、古今差異等復雜的情況,需要深入研究術語背后相關概念內涵的形成和發展過程。特別是對某些專業術語而言,要找到一個貼切的對應詞語,并且能夠為業界廣泛認同,往往需要經歷一個長期錘煉的過程,setting就是其中之一 。

1setting的研究情況

setting是文物保護工作中常見的術語,國際古遺址理事會副主席郭旃作為國際文物界的資深專家,有較深體會。他曾說,“英語‘setting’這個只可意會、難以言傳的單詞一直困擾著我。我總想找一個單一的中文詞來貼切地、完整地對應它,卻一直未找到一個答案”,“還是只好以‘環境’來對應” [1]。社科院環境與發展中心的徐嵩齡先生長期涉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對setting有著自己獨到的分析和看法。他從setting、environment、surrounding三個同義詞入手,依據《凱氏同義詞和近義詞辭典》從詞法上對它們進行區分,并通過分析《威尼斯》等有關文件的文本內容,建議將它們分別譯作環景、環境、周邊<sup>[2]</sup>。徐先生的主要觀點建立在對同質物與非同質物的討論基礎上,認為surrounding只包含同質物,setting則同時包含同質物和非同質物,也就有著更豐富的內涵。

然而,問題在于,所謂同質物與非同質物中的“質”是很難界定的,不同的側重點可以定義出不同的“質”;再者,《威尼斯》和《巴拉》所體現的setting的含義也不盡相同。因此,人們對setting的這種解讀仍然不甚明晰,“環景”的提議尚未被業界廣泛接受。所以,從英文語境去研究setting,分析其語源語義,與environment和surrounding做出區分,析理發掘其內在底蘊和含義,以解決中文語境下的翻譯難題,是十分必要的。同時,應從setting的概念形成過程來探索,繼而全面掌握其內涵的核心實質,為找出貼切相應的中文對照術語打下堅實基礎。

2英語語境下的setting原義與相關義

國際文物保護文件中出現的environment和surrounding是我們比較熟悉且對其含義有一定認識的術語。environment,環境,是一個比較成熟的科技術語,environmental science(環境科學)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已發展多年。事實上,文物保護界引入environment這一術語,應當源于實際操作中文物保護與環境科學間的學科交叉。surrounding是動詞surround的動名詞變形,surround則有多種詞源,包括盎格魯法語surounder,中古法語soronder,以及后期拉丁語superundare,三者皆出于15世紀左右,且都含有淹沒、泛濫之義。surround最早表示出封閉式環繞的語義是在17世紀初,加之其讀音和round(圓)相近(這也影響了該詞的拼法),這一語義也就延續至今。surrounding首先是該語義的形容詞形式,后被簡化為直接指代圍繞物而出現名詞用法。而其復數名詞形式surroundings被用作環境之義,則是在1857年<sup>[3]</sup>。在文物保護相關國際文件中頻繁出現的surroundings即取自此義項。由此可見,environment和surroundings都是從空間關系的角度出發,從而構成環境的語義。

setting與environment和 surroundings有較大不同,它的起源不是包圍和環繞之義。從詞源上來講,早在14世紀,setting即作為set的動名詞出現,表示安放、固定;在中古英語時期,setting含有地點、位置之義,也被用作“創造性的行為或事物”;1815年,setting指用于鑲嵌珠寶或其他飾品或器物的底座;其后于1841年被證實用作“背景,歷史,環境”。這里背景特指舞臺戲劇所用到的布景。從其詞義發展來看,set及setting通常多與人類的主觀活動相關,且實質上均為對某物的地點、位置的確定,安放、鑲嵌體現某物的實際位置,而布景可以理解為戲劇所發生的抽象時空位置。所以setting的環境之義應當是這些義項的發散和引申。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義項構建成了一個富于觀賞性或實用價值的整體,這也就昭示了setting一詞本身所暗含的目的性。也就是說,setting作為一個名詞,它不單單表達其字面上靜態的“環境”之義,更重要的是該“環境”與其上發生的或所承載的事物間的密切聯系,即setting的存在是為其所負載的主體的完整性而服務,脫離了“主體”(珠寶,戲劇等),setting也就不再具有意義或價值?!杜=蛴⒄Z大辭典》對setting的解釋為“the place or type of surroundings where something is positioned or where an event takes place”<sup>[4]</sup>。其中,“某物被定位于其上(something is positioned)”即中文語境中的“鑲嵌”,而“事件發生(an event takes place)”同樣強調了事件與環境的聯系。那么,setting的延伸義“環境”,應當也包含“主體嵌入環境,兩者密切結合,環境襯托主體”的含義。由此可以推論,作“環境”之義的setting,也是有所承載的,這和現代英語對setting的釋義是相符合的。

3西方文物領域中setting一詞的發展

西方文物保護學術界對于surroundings和setting的使用,似乎也經歷了一個漸變的過程。

1931年《關于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以下簡稱《雅典》)的第三條①提到了surroundings,這里是指臨近古跡的周邊環境。此處特別強調surroundings的重要性,是因為人們往往因surroundings不是古跡的一部分而任意處理,忽略視覺上surroundings和古跡的不可分割性,結果破壞了古跡的整體美觀<sup>[5]</sup>。這就形成了兩者間的間接連帶關系,由此surroundings一詞就不僅僅指代文物古跡周邊的事物,已經開始考慮它對文物古跡的影響。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公約》)的第四條②,對文化財產的尊重,亦提到了surroundings。明確要求各締約國不得在武裝沖突情況下利用任何property(文化財產)周邊的its immediate surroundings(緊鄰環境)而使文化財產處于危險境地<sup>[6]</sup>??梢姡缙凇堆诺洹泛汀逗Q拦s》中的surroundings都是因為毗鄰文物主體本身,所以不論從美觀角度考慮,還是從規避武裝沖突風險的角度考慮,surroundings都是不得不顧及的問題,這是由surroundings的空間位置決定的,而非其自身價值。在196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則給出了新的定義,該定義指出,無論是天然形成還是人為構建,具有文化或美學價值或構成了典型自然環境的景觀,都應得到保護。這里的surroundings單純指自然環境,且是具有典型意義的自然環境。這里的典型意義顯然反映了人類的特殊認知,且由此賦予了該自然環境額外的價值<sup>[7]</sup>。

1964年《關于古跡遺址保護與修復的國際》(以下簡稱《威尼斯》)在世界文物保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其在對“周邊環境”的看法上與此前任何或公約有著巨大的轉變?!锻崴埂返诹鶙l“The conservation of a monument implies preserving a setting which is not out of scale. Wherever the traditional setting exists, it must be kept. No new construction, demolition or modification which would alter the relations of mass and colour must be allowed.”<sup>[8]</sup>直接規定了古跡保護應包含其“周邊背景環境”(setting)的保護,一定程度上呼應了《雅典》第七條“A monumen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history to which it bears witness and from the setting in which it occurs.”強調古跡不能被分離出其產生環境。從實物角度來看,《威尼斯》中所開始使用的setting,與《雅典》和《海牙公約》中的surroundings大體上應當同樣是指向古跡周邊的圍繞物的。然而《威尼斯》第七條強調了文物古跡與周邊環境的不可分割性,指出了在一定情況下,圍繞物本身具有一定價值或圍繞物與主體相結合才能體現古跡的完整性。因此,《威尼斯》用setting為這些圍繞物及環境重新命名,提升了古跡周邊背景環境的價值,加大了對其重視程度,而setting一定程度上覆蓋并超越了《威尼斯》以前的surroundings的概念。自《威尼斯》始,setting這一概念受到了廣泛的關注與研究,并頻現于行業內各文獻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87年《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華盛頓)》對setting一詞的使用。該中“原則與目標”第二條第五項的英文原文表述為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own or urban area and its surrounding setting, both natural and manmade”<sup>[9]</sup>。這里surrounding被用作形容詞形式以修飾setting,指代城鎮或城區周邊背景環境,而未直接寫作surroundings,可見setting比surroundings從詞義上講更富于文化內涵和關注價值。

盡管setting一詞由于蘊含人類活動或人類認知方面的內涵,以及其與文物古跡主體有機契合的相互關系,從而獲得其學術內涵,但人們在使用上并不完全統一。《華盛頓》所指出的“setting”包含“both natural and manmade”,即“自然或人工環境”,可以說是與《歐洲》③一脈相承的。然而《華盛頓》所特指的城鎮與環境的關系(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own or urban area and its surrounding setting),是把城區(urban)與環境(setting)作為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比聯系研究的,而城鎮與城區(town or urban area)的周邊背景環境(surrounding setting),通常為鄉村地區(rural area)或自然景觀(natural setting),這一觀點似乎又與此前諸多文獻中的陳述有所不同。尤其《威尼斯》在定義第一條中出現過短語“the urban or rural setting”,暗含setting同時包括城區和鄉村的意思,明顯和《華盛頓》的范圍劃定不同。誠然,這之間的區別可能與《華盛頓》主要針對歷史城鎮和歷史城區的保護有關。但以術語的角度而論,setting尚無一個明晰、準確、統一的定義,不同文獻依據各自的需要在使用setting一詞之時,setting實際指代的內容或多或少會有些差別。唯一將setting列作單獨詞條賦予其定義的《巴拉》中的解釋為“setting means the area around a place, which may include the visual catchment”<sup>[10]</sup>,中文譯本為“環境是指‘某遺產地周圍的區域,可包括視力所及的范圍’”。然而,所謂visual catchment(視力所及),客觀來講,遠至天際線,近至較近視野范圍內任一可聚焦之物,都可稱是視力所及范圍,實在難以界定。而原文中的may(可能,可以)本身就不是一個確定的表述。因此,《巴拉》對setting的定義,是試圖在空間上對setting劃出范圍,但仍然有些模糊。不過,setting所涵蓋的富有文化內涵價值的環境之義,在行業內已不存分歧。

4setting中文名的選擇

可以看出,在國際文物保護研究工作中,英語語境下的setting也經歷了一個不斷演化、不斷完善的過程??梢赃_成共識的是,setting具有豐富的人文內涵,它意味著文物古跡的周邊背景環境對人類的意識活動或思想認知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陀^上,文物古跡與周邊背景環境總是發生著或強或弱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有機契合的整體。若在現有漢語詞匯中找出某一詞語作為setting的譯詞,是很難在語義上實現一一對應的。以“環景”而言,在現代漢語中“景”常作“景色、景致”或“情況、現象”講④。因此“景”字本身更多強調觀賞性和事態發展性,“環景”具有主體的意味,背景的含義是被弱化的。

筆者認為,漢語中常用的“背景”可以較大程度地反映setting的內涵?!氨尘啊保ǔ:w了某一事件的發生或某一事物的存在所依存環境的全部信息。在分析研究某一事件時,通常以背景、經過、影響的邏輯順序加以分析,而這三者顯然又構成一有機的整體,那么作為前提基礎的背景,顯然包含了與setting類似的鑲嵌底座的義項,與事件對象形成“主體嵌入環境,兩者密切結合,環境襯托主體”的詞語內涵。再者,對比setting和environment兩者,它們實際上體現了英語語言邏輯中不同于漢語的詞匯的人格與物格的區分。再次審視現代漢語語境中背景一詞,其常被用于分析與人相關的事物,使得背景也具有了強烈的圍繞著人的相關性,乃至人文色彩。那么用背景來反映setting的文化內涵價值,可謂是順理成章的。因此,筆者傾向于暫以“背景環境”這一復合名詞作為setting在文物領域內的中文譯詞,其中“背景”體現setting的內涵,“環境”反映setting所代表的客觀實物。可以說,“背景環境”既能契合諸多中對setting的表述,同時也符合漢語語言習慣。

注釋

① 原文為“ The Conference recommends tha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 the character and external aspect of the cities in which they are to be erected should be respected, especially in the neighbourhood of ancient monuments, where the surroundings should be given special consideration.”

② 原文為“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undertake to respect culture property situated within their own territory as well a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other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by refraining from any use of the property and its immediate surroundings or of the appliances in use for its protection for purposes which are likely to expose it to destruction or damage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③ 原文為“The European architectural heritage consists not only of our most important monuments: it also includes the groups of lesser buildings in our old towns and characteristic villages in their natural or manmade settings. ”

④ 《辭海》1979年版,景:(1)日光;(2)景色,景致;(3)古代稱罩衣;(4)情況,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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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COMOS.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The Venice Charter 1964) [EB/OL]. [2014-09-15].http://.

篇4

1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發展與現狀

    國外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觀念由來已久,而從現代意義的文物保護并通過國家立法開始于19世紀。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關于文物古跡保護及修復的國際。2005年10月在中國通過的《西安宣言》延續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跡周邊環境的概念并加以擴展,是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它把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的環境界定為:直接的和擴展的環境,即作為或構成其重要性和獨特性的組成部分。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視,并且取得了較快的發展。近年來,全國各地出于振興地方經濟發展的目的,大力開發當地的歷史文化資源。這些開發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也出現了各種各樣不利于保護的問題。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認為保護的目的就是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澤而漁,過度開發,破壞了永續利用。還有些地方為了旅游效果,不顧歷史真實盲目復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條街方興未艾。這些做法不僅損害了歷史信息,損害了文物真實性和完整性,違反文物法原則,損害文物價值,也損害了國家和群眾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遙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歷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國目前保存最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國唯一以整座古城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獲得成功的古縣城。平遙舊稱“古陶”,明朝初年,為防御外族南擾,始建城墻,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舊墻垣基礎上重筑擴修,并全面包磚。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慶和萬歷各代進行過十次補修和修葺,更新城樓,增設敵臺??滴跛氖?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經平遙,而筑了四面大城樓,使城池更加壯觀。平遙城墻總周長6 163 m,墻高約12 m,把面積約2.25 km2的平遙縣城一隔為兩個風格迥異的世界。城墻以內街道、鋪面、市樓保留明清形制;城墻以外稱新城。這是一座古代與現代建筑各成一體、交相輝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遙古城歷史悠久,文物古跡眾多。它完整地體現了17世紀一19世紀的歷史面貌,為明清建筑藝術的歷史博物館。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跡,在數量和品位上均屬國內罕見,對研究中國古代城市變遷、城市建筑、人類居住形式和傳統文化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這座堅實完整的磚石城池,數百年來在軍事防御和防洪擋險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城內街道、古建衙門、市樓、商店、民居等還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7年12月3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平遙古城為世界文化遺產,列人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平遙古城的評價是:“平遙古城是中國漢民族城市在明清時期的杰出范例,平遙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國歷史的發展中為人們展示了一幅非同尋常的文化、社會、經濟及宗教發展的完整畫卷?!?/p>

3平遙古城的保護現狀和經驗

    平遙被列人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后,古城在一瞬間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為了完整保存平遙古城,山西各級政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平遙古城保護條例》,隨后平遙縣據此編制了《平遙古城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平遙古城環城地帶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地方性保護辦法,對古城進行了全面綜合的環境治理工作。

   為了改善環境質量,平遙縣開展了“藍天碧水”工程,從源頭上控制污染企業,不符合環保政策的企業一律不準審批,同時,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取締;為改變古城內多年形成的基礎設施落后、環境臟亂差的狀況,當地政府先后投資數億元,對古城內10l?余條中小街巷進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內主干街道的管線人地工程,改變了城內各種網線、電線桿如蜘蛛網密布的狀況;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當地政府開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動。居民搬遷后,原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廟、城陛廟、清虛觀、日升昌票號等一系列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繼受到保護,得到應有的原貌恢復。為配合大規模居民搬遷,平遙縣在古城外建了幾個居民小區,同時推行集中供熱、集中供氣,使住在古城內取暖、用氣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漸搬遷。

    另外,當地政府針對不同文化遺產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保護和開發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為了保護性開發素有“古代中國華爾街”之稱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樸風貌,又延續自身的商業價值。政府將其辟為步行街,對其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一切機動車輛行駛。西大街被劃定為古城內的一級保護區,其街面建筑嚴格保持傳統建筑的群體布局、空間風貌、形體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維護、修復、重建中也必須按原有風貌進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擁有“華爾街”的地位,但卻給平遙老百姓帶來可觀的財富,成為保護和開發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方法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要遵循保護和發展兼得的原則。既要使歷史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又要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實現城市現代化。積極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促進各項事業發展。

    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還要遵循一定的保護方法。從城市總體角度采取綜合措施,確定合理的城市發展戰略,積極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確定城市合理布局,開發新區,保護古城。分區控制建筑高度,保護古城空間秩序。做好城市設計,延續風貌特色。

    另外,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根據不同特點采取不同方式。對于文物保護單位,要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存歷史的原貌和真跡。對于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歷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于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保護城市中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還要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歷史風貌。 

這些原則和方法是平遙多年來在龐大細密的古城保護和發展的工作中總結出來的,具有非?,F實的借鑒和推廣意義。筆者認為,其他城市和地區在學習的同時,應根據各自地域特征和具體情況,制定出相應的保護規劃,確定明確的保護目標,確定保護內容及重點,提出保護措施。

篇5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蛾P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犊脊胚z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脊胚z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侗Wo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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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族文物;保護方法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5)24-0147-01

一、相關概念界定

民族文物:它是反映一個民族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跡和遺物,具有民族特色。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具有重要紀念價值的代表性建筑,各種珍貴藝術品等都屬于民族文物。

二、我國民族文物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1.歷史文化遺產及其周邊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當今社會,人們越來越來重視經濟增長。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我國的很多歷史建筑、文物古跡等在經濟建設過程中遭到了嚴重破壞。例如,歷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墻被摧毀,遺址建筑被拆等,令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遭受巨大損失。另外,歷史文化遺產的周邊壞境也被大大破壞,大量的高層建筑矗立在旁,讓人難以感到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所在。這些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和對開發商掠奪式開發的容忍。

2.熱衷于修復和重建歷史古跡。現階段,在保護民族文物方面,存在著熱衷于修復和重建歷史古跡的現象,卻不重視對它的保護,使其價值降低?!锻崴埂访鞔_指出在修建、修復文物時,應使添加的部分與歷史文物整體達到和諧狀態,同時應將它明顯區別于原本的部分。在保護歷史古跡時,不應隨意進行重建。即使對已消失的建筑物進行重建或恢復原樣,由于建造過程中使用的材料以及施工技術明顯不同于以往,所以重新建成的建筑絕稱不上歷史古跡,也不具備任何文物價值。

3.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廣泛認同。由于我國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商家企業以及普通民眾,在知識和思想觀念上存在很大差異,或者從發展當地經濟、旅游事業出發,以及每個人的興趣相同,使得民族文物保護的觀念不能被普遍認可,文物保護工作因此遇到了很多困難。例如,平遙古城墻就由于經營主體方面的問題,使得它倒塌大半年也沒有修復好等。

4.缺乏健全的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民族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在規范文物保護方面,多表現在各種類型的法律法規和一些規定之中,出現多頭管理的情況,使得民族文物保護工作具體負責單位并不明確,在管理上存在很大問題。從我國有關民族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能發現,它可以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負責。所以,我國民族文物保護工作必須建立、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三、我國民族文物的保護方法

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政府是極具重大影響力和強制力的組織,在黨的領導下,依靠國家和政府的力量,積極引導城市化建設,同時鼓勵和實現各種方式的政治參與,建立并逐步完善符合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的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

2.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民族文物保護事業是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現階段的社會發展不僅僅局限于發展經濟,而是要實現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文化發展也轉變為衡量社會進步的主要指標。城市發展要實現經濟增長,同時需要為城市樹立良好的文明形象。但不能為了實現這兩個目標而犧牲民族文物的文化價值,也不可以破壞城市的環境。

3.文物部門適時應變。它是指文物部門及其工作者要遵循城市化發展的要求,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能做到主動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爭取兩利。其中,“主動配合”是指文物部門要做好準備工作,并能主動配合城建相關部門做好基建審批工作,嚴格把關,不能等出現了問題再去干預、解決?!疤崆敖槿搿眲t是指文物部門應具有強烈的責任感,要提前將本地區的民族文物的基本情況告知給規劃部門,使其能更清楚地知道民族文物的分布狀況,盡量減少在審批基建項目過程中矛盾的產生。

4.全民積極參與。在我國,對于民族文物保護、城市規劃和建設上的問題,大都由政府有關部門和建筑師、規劃師負責解決,從專業性上來看,這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我國民族文物蘊含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內涵,所以,無論什么專業,在對它的認識上都會或多或少地存在局限性。在我國民族文物中,包含著多種學科方面的內容,比如哲學、歷史、文學等,如要完全詮釋這些內容,需要各種學科方面的專家學者和普通民眾的共同參與,僅僅依靠少數人的力量是無法完成這些工作的。

四、小結

本文對民族文物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分析了我國民族文物保護的現狀及問題,并提出了我國民族文物的具體保護方法。期望能為文物部門及其文物工作者在我國民族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操作中提供一些參考方法。

參考文獻:

[1]洛桑宗喀.試論結合工作實際正確認識我國文物保護的現狀[J].中國科技投資,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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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成陽農業旅游 區域文化 地方特色

0導言

農業和旅游業都是具有戰略意義的基礎性產業,促進兩個產業共同發展,是拓展農業功能的有效載體,是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抓手,對于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均具有重要意義。農業旅游是旅游與農業交叉形成的新型旅游產品。它是把農業與旅游業結合在一起,利用農業景觀和農村空間吸引游客前來觀賞、游覽、品嘗、休閑、體驗、購物的一種新型農業經營形態,也稱觀光農業、旅游農業、鄉村旅游等。它既讓城市居民及其他游客領略到城市其他名勝風景點所欣賞不到的、大自然的、現代新穎的農業藝術,給他們游樂、休息、健康,得到新奇別致的精神和物質享受,又能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發展農業旅游,開發農業生產的旅游功能,既是一種新型的農業經營方式,又能節約成本。農業旅游的發展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了農民收入的增長和觀念的更新,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農業旅游作為一種新興產業,是現代農業經濟中一個新的增長點。

1研究背景和現狀條件

咸陽市北塬新城位于咸陽市北部關中平原腹地,東經107°38′至109°10′,北緯34°11′至35°32′之間,大陸性季風氣候,四季冷熱干濕分明,農業基礎良好,并有大量的文物古跡遺存。大部分范圍與西咸新區秦漢新城的西片區重合。咸陽作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區域內不僅有大量的歷史文化遺跡而且農耕文化遺存也非常豐富,并有良好的自然景觀基底。發展農業旅游的基礎比較好,但同時也存在著發展農業旅游與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相協調的問題。

2存在問題

2.1形式單一,項目單調

家家都是農家樂、項目無非就是垂釣、打牌、下棋、燒烤等活動,等到冬季水面結冰,再去的話基本上就只能是吃吃農家飯了。農業旅游應注重親身的體驗和參與,融“體驗旅游”項目于農業旅游項目之中以豐富農業旅游產品的內容。

2.2特色不突出

農業旅游產品應不斷地推陳出新,給游客以不同的體驗。在瑞士的東部和中部有一種獨特的農家度假產品一稻草之旅。參加稻草之旅的游客白天參觀農場,體驗農家生活,晚上則用自己帶的睡袋,在農場谷倉散發著清香的稻草床上美美地睡上一覺,第二天一早品嘗一頓美味可口的農家早餐。游客甚至可以騎馬帶上自己的寵物,農場負責幫助照顧馬和寵物,并為它們提供住宿和服務。

2.3開發與管理脫節

大多數是以家庭經營為主,經營者多為當地的村民。經營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經營者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提供相應的服務。許多經營者把發展休閑旅游等同為經營飯店和旅社,旅游經營者素質不高,缺乏必要的管理知識;服務人員以當地村民為主,多數未受過正規培訓;經營者對服務人員的雇傭方面不規范,旅游者的利益缺乏保障。

2.4小能與區域地方文化有機結合

大多數農村旅游項目仍停留在觀光層次產品上,缺乏參與性、較深層次民俗、文化體驗性的項目??梢詮娘嬍澄幕?、服飾文化、農耕文化以及地方民俗文化等方面與農業旅游相結合,使人們在旅游中也可以收獲知識,寓教于樂。

3咸陽區域資源

3.1帝陵資源

中國有句俗話:“江南才子北方將,咸陽塬上埋皇上”,這句話說的就是咸陽的五陵原。咸陽塬因其塬高土厚,位置優越而成為許多皇帝選擇陵寢的風水寶地。帝王將相的陵墓多達近千座,其規模之大,品位之高,時代跨度之長,世界罕見。目前已發現帝王陵墓27座,五陵塬上9座形似金字塔的漢代帝陵沿鄭國渠走向一字排開,氣勢恢弘,時代序列完整,因其形似覆斗,酷似埃及的金字塔,因此在2002年全國旅游知名品牌評選中,咸陽被評為“中國金字塔之都”知名品牌。眾多帝王將相的陵墓中埋藏著不計其數傳世文物和稀世珍寶,因此,咸陽也被稱為“中國地藏博物館”。

僅北塬新城內就有6處漢陵,有茂陵(漢武帝劉徹)、平陵(漢昭帝劉弗陵)、渭陵(漢元帝劉爽)、延陵(漢成帝劉驁)、義陵(漢哀帝劉欣)、康陵(漢平帝劉衍)。(圖1)

3.2自然旅游資源

咸陽市屬于暖溫帶半濕潤半干旱大陸性季風氣候。具有雨熱同季、四季分明的特點,自然條件良好,生物生長的水土保障程度高,農產品資源豐富,地域文化特色突出,良好的農業發展基礎和地域民俗文化傳統為北塬新城發展農業旅游提供了良好的資源保障。(圖2)

3.3民俗文化

咸陽是中國歷史文化名城,而要真正的反映咸陽的歷史文化,蘊藏在咸陽城鄉的鮮活的民俗傳統文化,理所當然的具有其特殊的重要歷史地位。

“房子一邊蓋,面條像腰帶,鍋盔像鍋蓋,辣子一道菜,手帕頭上戴,姑娘不嫁外,攪團人都愛,不坐蹲起來?!边@是咸陽,乃至關中民間流傳悠久的咸陽怪,關中怪,也叫秦地怪。短短的八句話,四十個字,便形象而生動地勾畫和涵蓋了咸陽、關中、秦地的民間民俗文化。它不但從人們的衣食住行,而且從人們的風俗習慣方面。都是對秦都咸陽一首永遠不衰的贊歌,也是咸陽人民一種記憶性的文化尋根。因此,發展農業旅游,搶救和挖掘咸陽民間民俗文化,把農業旅游與當地的地方文化相結合不但有其重大的現實意義,而且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

3.4旅游資源

(1)北塬新城旅游產品開發尚處在初級階段,產品結構單一,文物古跡類多,但大多尚未開發,自然風光類也較少,大多是農田、果園,但交通受限制,未能形成多樣化旅游產品結構,特別是針對城市居民大型休憩游樂旅游產品缺少,難以發揮西安旅游圈優越區位和旅游資源整體組合優勢。

(2)資源檔次一具有一定影響力,北塬新城擁有一批旅游資源無論其個體品質、整體形象或知名度,均在全省甚至全國享有一定的聲譽和影響力,如:西漢帝陵群。這些旅游資源將在北塬新城旅游事業的發展中起重要的作用。

(3)旅游資源結構協調性有待調整,在咸陽市的旅游資源中,既有歷史文物旅游資源、自然旅游資源、觀光農業資源,也有傳統地域文化資源,但總體而言,歷史文物資源豐富,但同類資源的空間整合程度有待提高,與區外知名旅游景點的空間協調程度有待提高;自然旅游資源相對較少,競爭力小;觀光農業的品牌效應有待打造,傳統地域文化與關中各地域的文化景觀相比特色不明顯。

3.5咸陽發展農業旅游的資源稟賦

咸陽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市,也是一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城市。既有多樣的自然景觀和農業景觀,也具有中國特色的農耕文化和民俗風情人文景觀,還有獨特的城郊農業景觀,隨著西咸大都市圈城鄉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對綠色食品和生態環境的要求日益增強,因而發展農業旅游具有廣闊的前景。展望未來,農業旅游在三秦大地上已顯示出它的勃勃生機,發展成為一項很有生命力的新型產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旅游創收增長速度緩慢。北塬新城旅游資源豐富,但旅游

產業發展緩慢,創收增幅不明顯,有旅游資源豐富現狀不匹配,旅游業發展潛力有待挖掘等問題。

(2)旅游發展與文物保護工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北塬新城旅游資源以文物古跡為主,而文物工作應該強調以“保護為主”,隨著旅游產業開發的不斷高漲,比如會給文物保護帶來壓力。

(3)資金短缺,嚴重制約著旅游產業的發展。國家、省、地等關于旅游景點建設和保護的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旅游項目建設的招商機制有待改進,地方政府投資負擔重,制約旅游業的發展。

(4)資源管理分散,開發主體不明。

(5)北塬新城以文物古跡為主體的旅游資源非常豐富,但缺乏統一管理。旅游部門對這些資源均沒有開發利用權,可能導致資源閑置或盲目、不合理開發,形成了目前旅游景區(點)單一、雷同,不適應現代化旅游需要等問題。

4策略措施及建議

4.1SWOT分析

將SWOT分析引入到咸陽發展農業旅游的研究中,首先對咸陽的現狀資源條件進行了概括,繼而進行相應的SWOT分析,其目的在于在既有的發展模式下挖掘其優勢、劣勢、機遇和威脅,認清自身狀況及外部發展環境,為后期的戰略建議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撐。(表1)

4.2戰略思路

根據科學發展觀及可持續性發展的要求,結合北塬新城建設現代田園城市的地區發展定位,依據和諧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結合北塬新城豐富的人文、自然、民俗等資源,我們對北塬新城整體旅游提出了,即“形象+品牌+文化”的“三位一體”戰略。

形象戰略就是利用其得天獨厚的文化資源優勢,打造世界旅游遺產地城市。品牌戰略就是挖掘帝陵文化內涵,發展歷史文化旅游。文化戰略就是圍繞關中地區獨到的民俗風情文化,以地方民俗風情為主的體驗旅游,打造“文化旅游+體驗旅游”的關中旅游新概念。

4.3資源整合

根據以上戰略思路,北塬新城的旅游資源整合情況如下:

五陵塬旅游帶:馬嵬坡――茂陵――平陵――延陵――康陵――渭陵――義陵――至陽陵――至西安

成國渠旅游觀光帶:大地景觀――文化探秘主題公園――荷塘泛舟一晚紅林――陶藝村――風車林――至西安

五陵塬旅游帶和成國渠旅游觀光帶都是咸陽特有的文化旅游資源,充分挖掘咸陽的地方文化資源,做強做大,有助于形成品牌效應。

關中旅游西線:西安――咸陽歷史博物館――霍去病墓――茂陵――乾陵――楊貴妃墓――法門寺

對于關中旅游西線上這些比較成熟的景點進行空間整合,那些新開發的項目也可以借勢發展,從而形成規模效益。

風情小鎮特色村落體驗軸:張里村――張安村――肖何廟村――克什村――西石羊村――伍莊村――至渭水園。

4.4依托區域文化,反映地方特色

選擇具有歷史文化背景或民族特色的村莊,稍加整修提供可過夜的農舍或鄉村旅店之類的游憩場所,讓游客充分享受農村濃郁的鄉土風情和濃重的泥土氣息,以及別具一格的漢文化和漢代風俗體驗活動;為避免旅游產品的重復惡性競爭,可根據村子的不同情況,發展“一村一品”,每個村子都有自己的主打項目。各具特色,也讓游客體驗到不同的風情。

篇8

一、 歷史街區的保護及重建再利用價值

有關歷史街區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1933年8月國際現代建筑學會通過的《雅典》中,且概念含義為:“對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和街區,均應妥為保存,不可加以破壞”。1987年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華盛頓通過的《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又稱《華盛頓》)中提出“歷史城區”(hisrtric urban areas)概念,并將其定義為:“不論大小,包括城市、鎮、歷史中心區和居住區,也包括其自然和人造的環境?!鼈儾粌H可以作為歷史的見證,而且體現了城鎮傳統文化的價值”。同時,還列舉了歷史街區中應該保護的內容是: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建筑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歷史性建筑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筑風格、材料、建筑裝飾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以及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地段的歷史功能和作用等。

我國正式提“歷史街區”的概念,是在1986年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時?!白鳛闅v史文化名城,不僅要看城市的歷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跡,還要看其現狀格局和風貌是否保留著歷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其基礎是此前由建設部于1985年提出(設立)的“歷史性傳統街區”: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等也予以保護,核定公布為地方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

2002年10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正式將歷史街區列入不可移動文物范疇,具體規定為:“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等,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等,并報國務院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

長沙太平老街區,地處解放路至五一大道間,緊靠湘江東岸,且與沿江風光帶平行。太平老街區主要以太平街為軸線,西側有孚嘉巷、金線街、馬家巷等;東側有太傅里、江宇里、西牌樓等。太平街一帶自古為人文薈萃,商業貿易等繁華之地。太平街地段自戰國時期長沙有城池之始,就是城市的核心地帶,歷經兩千多年基本沒有多大的改變。目前,在長沙能完整窺視古代街巷格局的地段已所剩無幾,而太平街地段全然就是“老長沙”的一個縮影。正因為它的多方歷史特殊性―即在這一帶街巷老地,不僅蘊涵著豐厚的湖湘文化歷史及湘楚風情遺存,同時還保留著較多數量的文物古跡、近現代歷史遺跡以及獨具特色的歷史建筑等。

由此可見,長沙歷史街區――太平街,作為傳承古城長沙其深厚歷史文脈與風貌的重要老街道之一,同時也作為歷史文化名城長沙的重要人文特色地。它的重建保護以及更新再利用等,在當代城市化進程中的現實意義及價值存在,是不言而喻的。故2004年度經由長沙市政府研究決定,對太平街歷史文化街區實施全面整改和保護,力爭使之恢復到明末清初時期的歷史風貌與繁榮景象。

二、對太平街實施重建保護再利用舉措

㈠、力抓街區特色文化,以突出街區的歷史文化特征作為首要整改、保護目標。具體如下:

⒈屈賈文化紀念――即長沙素有‘屈賈之鄉’之稱。但除主要以屈原、賈誼外,還有陶侃等歷史人物的挖掘紀念?,F太平街東側的太傅里即賈誼先生故居所在地。屈賈文化紀念地主要針對賈誼故居的保護與賈誼祠園林的恢復重建,以及相關的文化設施如太傅書院的建設等來體現。

⒉商業民俗文化――即注重對該地區原有的,以及新興的地方商業民俗文化的挖掘與保護,并通過對太平街、西牌樓的傳統商業建筑,恢復若干家老字號,以及對金線街兩邊的長沙民俗作坊開發展示,來體現太平歷史街區商業民俗文化內涵。

⒊策源地――即太平街馬家巷17號,是清末旅社同福公棧舊址。時期,革命組織共進會湖南總機關處設在此地,焦達峰同志曾多次在此召集有關同志秘商反清大計。太平街孚嘉巷42號(新44號),即在這棟中西合璧的公館里,有焦達峰、彭延勝等設立的晚清秘密會黨四正社亦設于此。

㈡、形成五街三片一點大框架。即“五街”指太平街傳統商業街,金線街傳統風貌街、西牌樓傳統餐飲街、馬家巷和孚嘉巷等傳統居住巷。“三片”指馬家巷和孚嘉巷傳統居住街坊、三泰街傳統居住街坊和太傅里傳統居住街坊。“一點”指市級文物單位賈誼故居所在地。

㈢、分段整治改造與保護。

⒈北入口廣場地段。面向五一干道,是外界進入太平街的主要入口處,根據土地利用及道路交通規劃,該地塊承擔的主要內容即為歷史街區標識入口節點,以及旅游集散性的商業服務和文化娛樂功能等。

⒉南入口處市井風情廣場地段。北側隔街利用原有建筑設置晉康紙行,西側為湘繡館,東側為賈誼故居園林區。廣場中心內容有長沙百俗石及市井眾生群雕和長沙風情浮雕墻等,充分展現長沙和太平歷史街區明末清初的市井商業氛圍。并通過廣場的休憩環境設計以滿足游客和居民對休閑空間的要求。

⒊太平門廣場地段。位于孚嘉巷西頭向西通過回龍街與湘江相通。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空間景觀規劃,這一地段是太平街歷史街區與湘江濱江景觀帶聯系的重要節點,其承載的主要功能是歷史文化記憶廣場與休閑綠地等。(李丹 魏春雨“長沙市太平街改造簡介“ 《山西建筑》 2008、3 第34卷 第9期 )

三、對規劃重建后的太平街區現狀思考

經由長沙市政府牽頭組織的對歷史文化名街―太平街區的重建改造工作已基本結束。重建后的太平街區大體格局樣式,貌似明末清初的模樣。然經規劃重建后的太平街,并非人們所期待的“古韻商街”的重獲,即太平老街的歷史風貌及人文、商業蘊涵等,并沒有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理想恢復。首先在對太平歷史街區傳統商業格局及特色文化氛圍的把握上不到位。如:一些規劃好的特色店鋪、傳統工藝或字畫小生意等,甚至品牌老字號在內,新開張不久,因生意慘淡,不久就很快轉行。本來重建太平街的初衷,是以傳統名老字號、字畫、民族工藝品、文化茶吧、休閑產業、特色旅游產品為主。可現在街區內的酒吧業正在日益擴張,已遠遠超出原來規劃。其實大家都知道,酒吧明顯是外來文化物種,它與我們當初整改太平街的初衷―“古韻商街”目標完全相悖。而現在的太平街,蔚然快成為酒吧一條街了。其次,街區內相關功能規劃的不完善或不到位。如:太平街區的停放車輛功能問題,已經成為一個老大難的問題。且根據太平街目前現有土地規劃利用情況,停車難的問題應該是沒法解決了。還有宜春園戲臺問題,筆者總覺得它不應該只是一種常規擺設或裝飾。如何讓古老傳統樣式真正溶入時代環境的大潮,讓傳統樣式真正鮮活起來,繼續發揮它的獨特文化魅力。相信這不僅只是太平街區經營者所思考的問題,更應該是同行設計者們所思考或反思的主要內容之一。另外,街區的維護管理方面問題。如街區南北入口處廣場的維護,是很值得大家關注的問題。首先是大量摩的的肆虐,使得廣場入口處環境很混亂,以及街區相關標識不清,面目全非,這將嚴重影響整個太平歷史街區的美好形象。另外,南北入口廣場處的障礙設置不夠人性化,且款式及材質等,也與太平歷史街區環境格格不入。或許索性取消現有障礙欄,或者改用其它替代效果會更好。其次,關于賈誼故居祠堂園林等是否應該常年對外開放的問題。筆者以為,既然要弘揚湖湘文化,展示太平街區歷史文化淵源。那么賈誼故居園林就應該取締目前的保守狀態,最好同時取消相關門票制度,以全新開放的姿態迎接八方賓客。

篇9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 古城風貌 保護內容 保護方法

一、國內外同類研究工作現狀

國外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研究工作起步較早。19世紀,一些發達國家對歷史文物建筑通過立法確定下來進行保護,如法國的《歷史建筑法案》,英國的《古跡保護法》,日本的《古神社寺廟保存法》,但這個階段只是限定單個歷史建筑的保護研究。1964年5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著名的《威尼斯》。該《》指出,文物古跡保護不僅是單個建筑物保護,還包括一定規模環境的保護,說明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成片建筑群、地段開始納入研究范圍。1987年10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華盛頓》,確定了歷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圍的歷史城鎮、城區的保護。至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進入完善階段,

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特有的概念,相當于國外的歷史文化遺產。1982年首批24個歷史文化名城公布后,我國進行了很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實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如平遙、麗江和蘇州等歷史文化名城的古城風貌保護比較完好,但也有很多名城在城市建設過程中遭到破壞,例如西安、成都等。不少城市雖然具有悠久的歷史,但由于城市建設力度加大,很多承載歷史文化的物質實體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與破壞。能夠“讀”出歷史的事物(古建筑物、歷史街區等)已寥寥無幾,許多新建筑又缺乏地方和民族的文脈,降低了城市的文化價值,古城整體風貌也遭受到一定的破壞。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下對歷史文化名城古城風貌的保護問題進行了研究,探討了古城風貌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方法。

二、古城風貌保護內容

古城風貌(historic city landscape)是指反映城市歷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環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體量和色彩,路網,水系,格局和街巷、綠化空間等),以及歷史和傳統的文化環境等方面的整體面貌和格調。這一內容較為廣泛,涉及的內容具有整體性與綜合性的特點,在實踐中通常包括古城空間格局、自然環境及建筑風格三項主要內容。

(一)古城空間格局

包括古城的平面幾何形狀、方位軸線以及與之相關聯的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它一方面反映城市受地理環境的制約結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會文化模式、歷史發展進程和城市文化景觀上的差異、特點。

(二)古城自然環境

城市及其郊區的景觀特征和生態環境方面的內容,包括重要地形、地貌和重要歷史內容,以及有關的山、樹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地形環境是形成城市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城市建筑風格

有鑒于建筑風格直接影響城市風貌特色,在古城中如何處理新舊建筑的關系,尤其是在文物建筑、歷史地段周圍新建筑風格的處理與控制是必須深入探討與研究的問題。此外還包括城市新區的建設如何繼承傳統、創造城市特色的內容。建筑風格應包括建筑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色彩、平面設計乃至周圍建筑的關系處理等多因素綜合性內容。

三、古城風貌保護方法

古城風貌反映了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風貌與特色。保護應該從全城出發,而不能單從古城的幾個珍貴文物或地段出發。因為即使劃定了文物或地段的保護范圍,制定了保護辦法,但周圍環境變化不受控制,古城的整體風貌特色也就保不住。因此,必須采取整體性和綜合性的措施對古城風貌進行保護與控制,一方面,對體現城市傳統風貌特色的原有因素實施保護;另一方面,對影響城市風貌特色的新建因素實施控制和引導。從而達到保護與發展的整體協調。根據古城風貌的保護內容及其它古城在保護過程中的一些經驗,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法保護古城風貌:

(一)開辟新城區,保護老城區

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滿足了城市的擴張發展需求,另一方面對古城風貌進行了整體性保護。這一點,蘇州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二)舊城改造,調整產業結構

這里所說的“舊城改造”不是“拆舊建新”。而是“保舊改新”。即保護能夠反映歷史風貌的歷史地段、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及歷史環境要素,拆除或整治破壞歷史風貌的新建(構)筑物;另外進行產業調整,突出老城區的居住和商業功能,外遷影響風貌和環境的工業。

(三)分級保護,劃定保護區

根據古城風貌的構成要素的分布情況。采取分級劃定保護區的方法來保護古城風貌。一般劃分為風貌核心區、風貌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三個級別。風貌核心區以保護、保留為主,允許必要的修繕,而絕不允許新建:風貌控制區以維修、維護為主,新建建筑在體量、高度、色彩及風格上要進行控制;風貌協調區以整飭、協調為主,可新建建筑,但風格上要與整體協調。

(四)保護視線,高度分區

保護視線通廊,進行建筑高度控制也是保護古城風貌的重要方法。一般劃分為建筑高度控制區、引導區和發展區三個界定區間,對古城風貌影響比較大的區域可作為建筑高度控制區,區內需要進行建筑高度控制,以保護風貌;能體現城市天際線而又不影響古城風貌的區域可作為建筑高度發展區,建造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引導區處于兩者的中間地帶,區內建筑高度以引導和協調為主。

篇10

本文通過ICOMOS、UNESCO等官方網站及國內相關的法規選編書籍,搜集了近百年來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文獻,在對法規原文及國內相關譯文加以比較與理解的基礎上,將其中涉及的旅游開發活動、游客活動、社區等相關內容加以整理,用中、英文關鍵詞“旅游”(tourism)、“游客/參觀者”(tourist/visitor)、“社區/當地”(community/local)、“設施”(infrastructure)、“環境”(environment)、“教育”(education)、“利用”(use)、“展示”(presentation)、“闡釋”(interpretation)等加以搜索與篩選,然后對選中本文所直接參考引用的文獻內容進行概述。《關于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①是第一部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法規,它規定了古代建筑保護與修復的基本原則,并成為后來被ICOMOS大會所采納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威尼斯)》(下簡稱《威尼斯》)②的基礎。該重點闡述了如何通過行政和立法措施、現代材料與技術資源以及國際協作來實現歷史紀念物的保護。《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③、《關于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⑤及《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畢建議)》(以下簡稱《內羅畢建議》)①等文獻主要為本文提供了關于設施建設與環境影響方面的內容?!蛾P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最早注意到工業化、城市化以及舊城更新等給文化遺產帶來的“建設性破壞”,并就此提出積極保護景觀與特征、保護歷史地區等相關措施建議。其后的幾個文件也是在世界各地重要文化遺產正遭受由迅猛的現代化進程所帶來的巨大壓力與破壞威脅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最具有深遠意義?!侗Wo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旨在“建立一個依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有效的制度,共同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自其1975年12月17日生效②以來,保護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這一問題才受到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和逐步重視。《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③為各遺產公約國提供了具體操作規范的文件,該操作指南據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發展而做不定期的修改(張松,2006),至今最新的版本是2013年版④?!稓v史園林(佛羅倫薩)》(下簡稱《佛羅倫薩》)⑤、《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華盛頓)》(下簡稱《華盛頓》)⑥《考古遺址的保護與管理》⑦和《保護和管理歷史城市與城鎮地區的瓦萊塔準則》⑧等文件是對具有國際古跡保護權威性文件《威尼斯》的重要補充?!斗鹆_倫薩》是關于歷史園林與景觀保護的,它對歷史園林的定義與目標、維護與保護、修復與重建、利用、法律和行政保護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華盛頓》針對歷史城鎮與街區的保護詳細規定了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的原則、目標和方法,該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重視社區的參與和發展,影響著以后的國際法文獻對遺產地社區的關注,如《考古遺址的保護與管理》就把當地人民的遺產保護參與以及他們的生活習慣納入到整體性保護的政策中,進一步擴展了文化遺產完整性保護的概念;《保護和管理歷史城市與城鎮地區的瓦萊塔準則》,根據時展變化的要求對關于歷史城鎮的保護與管理的定義與方法做了新的詮釋,它進一步要求遺產的保護與發展必須以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與環境質量作為目標,并闡述了旅游發展在其中充當的角色與作用。《文化旅游》①與《國際文化旅游》②是ICOMOS頒布的關于文化旅游的兩個重要文件?!段幕糜巍肥窃谖幕z產地日益遭受旅游利用的破壞威脅同時旅游利用又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的背景下產生的,它初步表達了早期國際法對旅游利用的態度。1999年的《國際文化旅游》取代了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重新闡述了旅游和文化遺產之間的作用與關系,并強調東道主社區的文化個性和文化遺跡與國內外游客的興趣、期望和行為之間的關系。與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相比,《國際文化旅游》鼓勵保護組織與旅游業的積極對話,不再將旅游簡單地視為“被迫容忍的業務”,對推進國際法的旅游利用認識發展進程具有重大的轉折意義?!段幕z產地的闡釋和展示》③是ICOMOS2008年頒布的,它進一步闡述了文化遺產的“闡釋”(interpretation)④與“展示”(presentation)定義與目標?!秶H文化旅游》其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重視文化遺產地的“闡釋”活動,認為遺產闡釋是同時滿足游客體驗與提高公眾意識的根本途徑?!段幕z產地的闡釋和展示》則進一步豐富了闡釋活動的內涵,對文化遺產地的旅游闡釋和展示活動起著積極的指導作用。

2國際法對文化遺產旅游利用認識過程

2.1從關注環境影響到關注經濟社會文化影響國際法對旅游利用認識的發展演變,首先表現在從主要關注旅游環境影響到對經濟、社會文化以及環境影響共同關注的過程。旅游開發作為文化遺產地的主要利用與發展方式,對遺產地所產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大體可以分為經濟影響、社會文化影響以及環境影響⑤。其中,旅游環境影響是國際法關注較多的一個方面,而旅游對遺產地東道主社區帶來的社會文化影響與經濟影響是國際法較晚與較少關注的內容,但是隨著人們逐漸認識到東道主社區在遺產保護中的地位作用,國際法也越來越多地關注各種保護措施與旅游利用對社區帶來的經濟與社會文化影響。(1)對旅游環境影響的關注關注旅游開發建設活動帶來的環境影響。早期的國際法,如《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和《關于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強調各類工程與修建活動對遺產地景觀及其環境的影響?!秲攘_畢建議》則直接指出,“要防止因旅游業的過分開發而造成的危害”(第31條)等。其后的《佛羅倫薩》與《華盛頓》同樣強調,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如交通設施、停車場等要加以控制?!秾嵤┦澜邕z產公約的操作指南》1997起還要求申報遺產的提名報告要提供遺產地的環境壓力如污染等方面的信息(第64條)①。關注游客壓力及不恰當行為造成的環境影響。早在1931年的《關于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就開始意識到游客行為對文物古跡的影響,建議“教育工作者應勸阻孩子和年輕人做出污損各類紀念物外觀的行為”(第7條),而其后的多數國際法均強調通過恰當的教育手段提高公眾的遺產保護意識以及引導恰當的保護的行為,如《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建議“締約國應使公眾廣泛了解對這類遺產造成威脅的危險和根據本公約進行的活動”(第27條)?!斗鹆_倫薩》、《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②和《文化遺產地的闡釋與展示》還考慮到了游客的數量及其分布的不平衡對古跡環境承載力的影響??梢姡瑥脑缙诘浇诘膰H法,在文化遺產地所進行的包括旅游在內的各種開發利用活動所造成的環境影響,始終是國際法關注的重點內容。(2)對旅游經濟社會文化影響的關注《內羅畢建議》是相對較早關注社區的社會文化與經濟變化的文獻之一,它認為,“保護措施不應導致社會結構的崩潰”(第46條)。其后,《華盛頓》提出,“為了保護這一遺產并為了居民的安全與安居樂業,應保護歷史城鎮免受自然災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第14條);《國際文化旅游》序言③指出,“過度的或沒有妥善管理的旅游也可能使東道主社區的生態、文化和生活方式降格”;《保護和管理歷史城市與城鎮地區的瓦萊塔準則》提到,“為了遺產和當地居民的利益,保護與管理計劃應該要考慮到旅游所帶來的預期影響”(第4條g)。這些都表明了國際法越來越認識到各種保護措施及旅游開發利用所導致的負面社會文化與經濟影響。同時,國際法還認識到旅游利用可以帶來的正面影響。如《國際文化旅游》序言指出,“旅游可以為文化遺產創造經濟利益,并通過創造資金、教育社區和影響政策來實現以保護為目的的管理”等;《保護和管理歷史城市與城鎮地區的瓦萊塔準則》指出,“旅游業可以在歷史城鎮地區的發展振興中發揮積極的角色”(第4條g)。由此可見,國際法在對待文化遺產的旅游利用影響問題上,已經從主要關注旅游環境影響過渡到對環境、社會文化與經濟影響的共同關注了。2.2從關注遺產保護需要到關注社區發展與游客體驗需要國際法對旅游利用認識的發展演進還表現在從對遺產本體的原真性與完整性保護需要的認識到對社區發展與游客精神體驗需要的認識過程。對遺產本體的原真性與完整性保護一直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法的主旨與核心內容,其近百年的發展歷程是對文化遺產的原真性與完整性保護的認識逐漸完善的過程(劉愛河,2009;張朝枝,2008;張成渝,2010;張松,鎮雪峰,2007),也表明了國際法對文化遺產本體的保護需要認識越來越深刻與完善。而國際法對東道主社區發展需要的關注以及對游客精神體驗需要的關注在近幾十年的國際法文獻中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體現。(1)對東道主社區發展需要的關注隨著國際法越來越認識到東道主社區是文化遺產保護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因此也越來越關注東道主社區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地位與作用,并強調實現東道主社區的經濟與社會文化發展的需要。如《華盛頓》在其原則與目標中指出,“歷史城鎮和城區的保護首先關系到他們周邊的居民”,“居民的參與對保護計劃的成功起著重大作用,應加以鼓勵”(第3條);《考古遺址的保護與管理》序言表明,考古遺產的其他構成部分是當地人民生活習慣的組成部分,對于這類遺址和古跡,當地文化團體參與其保護和保存具有重要意義。盡管繼《華盛頓》后的許多國際法也開始認識到東道主社區的保護參與需要,但對于社區具體如何參與遺產保護與發展計劃則缺乏明確的引導;直至1999年《國際文化旅游》,才將如何滿足東道主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以及政治參與需要的內容具體化?!秶H文化旅游》將東道主社區的需求作為整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六大旅游發展原則中,有兩大原則強調東道主社區和原住民的參與需要(原則四)和發展需要(原則五)?!侗Wo和管理歷史城市與城鎮地區的瓦萊塔準則》序言則明確要求,“對歷史城鎮地區的任何干預都必須以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與環境質量為目標”;“可以通過信息、增強意識和培訓等方式來幫助居民參與”(第3條h);“歷史城鎮的旅游發展應該基于對當地社區身份及其文化和傳統活動的尊重與支持”(第4條g);“旅游活動必須尊重并不妨礙居民的日常生活”(第4條g)。可見,東道主社區的保護參與和發展需要已經成為國際法中關于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重要內容。(2)對游客體驗需要的關注游客體驗的需求是多方面的(Quan,Wang,2004),而國際法最關注的常常是對游客的遺產教育。從最早的《關于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起,遺產教育計劃就被寫進各種國際法文件中,而“旅游”一詞較早就是以承擔公共教育任務的功能出現在國際法文件中的。然而,這些教育計劃并不是以滿足游客體驗需要為主要目的,而是強調這種公眾教育在遺產保護中的必要性,實際上也是從遺產本體保護的需要為出發點的。真正對游客體驗需要給予較多關注的是《國際文化旅游》。的一大原則就是,要“確保帶給游客一段有價值的經歷”,提出,“古跡保護和旅游的計劃應該提供游客高質量的信息,以確保游客最清楚地了解遺產的重要特征和保護其需要”,“旅游者應該能夠以他們自己希望的速度和方式游覽古跡遺址”,“提供恰當的設施,可以保障游客的舒適和安全,并提高旅游的享受程度”(見《》原則三)等,強調從信息、教育、精神提升、安全與舒適、娛樂等多方面滿足游客文化遺產旅游體驗的需求。從對文化遺產本體的保護需要認識到對社區發展與游客體驗的需要認識過程,體現了國際法對旅游利用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2.3從被動、消極到主動、積極的旅游利用態度國際法在對待旅游利用問題的態度上,是一個從被動、消極地限制旅游開發利用活動,到主動、積極地鼓勵制定合理的旅游發展目標與管理規劃的過程。早期的國際法文獻大多只是為了盡可能地確保遺產本體的安全而對各種開發建設活動有所限制,如旅游利用對環境的影響,相關的國際法文獻對設施建設問題的處理,大多表現為通過“禁止”、“限制”、“監督”的手段來“控制”和“預防”可能威脅遺產本體原真性與完整性保護的影響;在對待游客的態度上,則希望通過“勸阻”“教育”等手段來減少游客的不恰當行為對遺產物的污損;在對待東道主居民方面,早期的國際法文件也只是在意識到社區居民的正常生活已經受到影響的情況下提出相關的建議,較少考慮到社區居民的參與保護和發展需要等。早期關于文化旅游的《文化旅游》把旅游業看作是“一個不可逆轉的社會、人文、經濟和文化的事實”(基本立場第1條),認為“旅游將對人類的一般環境特別是文化遺址產生重要的影響”(基本立場第2條),因此,“必須認真研究這種影響,使這些影響保持在可以忍受的范圍內”(基本立場第2條)等。由此可見,早期的國際法在對待旅游利用問題上處于被動與消極的態度?!秾嵤┦澜邕z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從1997年就提出了關于旅游發展規劃與旅游管理的要求①,但最能體現國際法對旅游利用態度的積極轉變的是《國際文化旅游》。該序言將旅游看作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和“自然和文化保護的積極力量”。與《文化旅游》相比,《國際文化旅游》不再將旅游看作是被迫容忍的業務,轉而更關注旅游發展的正面影響,并以“促進和鼓勵旅游業”、“促進和鼓勵保護文物各方和旅游業之間的對話”等作為的目標,體現了國際法在對待旅游利用態度上的一個巨大轉變。在處理旅游利用與遺產保護的矛盾問題上,與過去的“禁止”、“限制”、“監督”、“預防”等手段相比,《國際文化旅游》更注重可持續的“計劃”、“管理”和負責任的“推廣”。在對待游客方面,與單純的“勸阻”和“教育”相比,《國際文化旅游》提出通過“闡釋”與“演示”等適當的、啟發性的計劃促進和鼓勵高度的公眾意識。在處理遺產保護與社區發展的矛盾問題上,《國際文化旅游》不僅提出要讓東道主社區和原住民共同參與保護古跡和旅游的規劃中來,還關注東道主社區在旅游和保護活動中的利益等。在此基礎上,《文化遺產地的闡釋與展示》又進一步為具體的闡釋與展示活動提出具體的指導原則,使旅游利用活動更切合文化遺產地的保護。最近的《保護和管理歷史城市與城鎮地區的瓦萊塔準則》是關于歷史城鎮保護與管理的,它也將“旅游”作為獨立的條目進行了相關的闡述,認同“旅游業可以在歷史城鎮地區的發展振興中發揮積極的角色”(第4條g),警惕大量游客給歷史城鎮地區帶來的危險,要求“保護與管理規劃必須考慮到旅游所帶來的預期影響并控制這個過程”(第4條g)??梢?,與過去被動、消極的“應對式”態度相比,國際法如今采取了更為主動、積極的態度來充分“利用”和“發揮”旅游業在遺產保護與社區發展中的正面力量,并要求主動“控制”負面的影響,這顯示了國際法在認識旅游利用的進程中態度的積極轉變。

3國際法對文化遺產旅游利用的認識發展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啟示

國際法對文化遺產旅游利用認識的發展演進過程,實際上反映了國際法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日益全面與完善。國際法對文化遺產旅游利用態度的積極變化顯示,國際法支持并鼓勵制定合理的旅游發展目標與管理規劃來盡可能地降低旅游的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鼓勵發揮其對于遺產保護和社區發展的積極力量。這一積極變化,對我國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和旅游利用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首先,應充分認識與理解文化遺產旅游利用的影響及其現實意義,既要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充分利用和發揮旅游業在遺產保護和社區發展中的正面作用,又要努力控制旅游業所可能帶來的種種負面影響。其次,文化遺產的旅游利用應該重視社區旅游參與和發展,既要尊重當地社區及其居民原有的生活方式與文化傳統,又要將社區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需要放在至關重要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區及其居民在遺產保護和旅游利用中的積極力量。最后,文化遺產的旅游利用應該重視游客的精神體驗,從游客體驗需求的角度制定相應的“闡釋”計劃,通過滿足游客的體驗需要來實現文化遺產的教育目的。然而,在我國文化遺產旅游利用的實踐中,相關的立法引導與規范仍然處于缺位的狀態。雖然目前我國已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簡稱《文物保護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為骨干的文物保護法規體系(葉秋華,孔德超,2008),但現行的《文物保護法》(2007修正)及其它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多側重于明確保護對象、保護內容和保護方法(葉秋華,孔德超,2011),卻忽視了針對文化遺產的旅游利用實踐的引導與規范;對于社區與游客利益的法律保障、傳統文化價值的認識與尊重理解(葉秋華,孔德超,2011)更是嚴重缺失。與社區及其居民利益最為密切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2008.04.22),同樣也只側重于遺產本體的保護內容,旅游利用方面的內容則完全缺失,社區及其居民作為歷史文化城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被完全忽視??v使是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制定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2004第二版,以下簡稱《準則》)①也側重于遺產本體的保護原則、程序與工程。雖然《準則》支持“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見第4條),但對于保護與利用所產生的社會與文化影響以及如何發揮和保障社區及其居民在保護和利用過程的作用與發展需要等方面也缺乏應有的關注。此外,盡管《文物保護法》與《準則》均提及文物古跡的展示,并以其作為公眾教育的宣傳手段,但只是強調遺產價值展示與再現(張朝枝,2010),卻忽視了游客實際的遺產體驗需要。由此可見,我國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立法和實踐尚未體現出對文化遺產旅游利用應有的認識和重視,也沒有體現出其對當地社區及其傳統文化價值應有的認識和尊重理解(葉秋華,孔德超,2011),這與我國當前文化遺產旅游利用的實踐完全脫節。缺乏相應的法律引導與規范,這就使得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往往變成了純粹的商業化運作,文化遺產面臨過度開發的危險(胡紅梅,2010;葉秋華,孔德超,2011),并且頻頻出現游客與遺產地景區、游客與居民、居民與政府、居民與開發商等之間的利益矛盾與沖突(盧松,等,2010)。文化遺產本體非但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文化遺產地內還出現了各種負面的社會與文化影響問題(胡紅梅,2010),這不僅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法的規定不相符合,也違背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初衷,不利于文化遺產保護和旅游利用的可持續發展。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