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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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管理辦法

篇1

現將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關于住宅電氣設計標準的補充通知》(〔97〕首規委辦規字235號)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關于住宅電氣設計標準的補充通知

(97)首規委辦規字第235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關單位:

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于1996年8月頒布了“住宅電氣設計通用標準”,其各項技術參數和指標基本適用。為適應住宅發展需要,滿足居民家用電器增多對用戶需求的增加,經首規委辦、市供電局和市建筑設計院共同研究決定對北京市“住宅電氣設計通用標準”作以下補充,請遵照執行。

一、電度表的選用

每戶戶用電度表的有前線應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絕緣銅芯導線。

二、戶內電路應按照明、空調及其它電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設計,各支路線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絕緣銅芯導線。

三、其它

篇2

以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的前提,假設與土地儲備現實不符

將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來界定會計信息的立足點與空間范圍,突出了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符合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定職能定位,但內涵過于狹窄,與土地儲備機構職能多元化和業務內容豐富化現實不符。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定業務內容也不局限于土地儲備?!豆芾磙k法》第16條明確規定: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第21條進一步規定: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武漢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為例,其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土地儲備、土地利用和對外投資等3類。土地儲備機構職能多元化和業務內容豐富化,是土地儲備機構正常的生存狀態,且這些除土地儲備之外、但與土地相關的職能與業務活動至今未有證據表明對其履行土地儲備職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反之,在很大程度上,表明這些狀況的持續并存有助于促進土地運作的整體社會與經濟效益。將土地儲備資金作為會計主體,意味著假設土地儲備機構僅僅單純從事土地儲備業務,而人為地排除了其他與土地儲備或土地相關的職能與業務,這與我國土地儲備的基本現實嚴重不符。

土地儲備資金內涵狹窄,導致土地會計信息多頭管理

根據《核算辦法》第2條,土地儲備會計僅僅核算“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活動”,“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零星收入,不在本辦法規范范圍內”。這表明,土地儲備會計不反映土地出讓業務、土地利用等其他方面的會計信息。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中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利用收入均應通過《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完整的土地儲備應包括收購、開發、儲備與出讓四個階段。上述制度設計的結果是,收儲項目開發完畢交付后的業務通過《核算辦法》按權責發生制核算,土地出讓及利用收入的業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按收付實現制根據政府會計口徑進行核算。交付后儲備乃至供應前的業務,因歷史或特定原因運用土地儲備資金進行的對外投資和管理資產等業務的會計核算,更是缺少統一規范。這意味著將土地會計信息人為分割為土地儲備資金、土地出讓資金、土地投資基金等多個會計主體,土地會計信息多頭管理、支離破碎,會計信息嚴重缺乏有效集成和系統優化,土地會計信息可比性和共享性差。這種局面不利于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建立和土地出讓款項的征收管理。根據《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對某些按土地出讓增值收益分配安排土地儲備基金的地方,還需要會計提供各宗地增值收益信息。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核算的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利用收入均按流入總量核算,無法揭示宗地收入的詳細信息,更無法反映各宗地的增值收益情況。而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對土地出讓款項的征收管理離不開各宗地收入的詳細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被大打折扣。

適當分離財務與會計,明確土地基金作為會計主體

篇3

關鍵詞:農村產權抵押;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6)-0086-06

一、楊凌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楊凌模式”

“楊凌模式”的建立,切實解決了示范區農村產權的確權頒證、流轉以及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問題,實現了農村產權抵押物全覆蓋,有效化解了涉農抵押難問題。

1、建立了完善的運作體系。楊凌示范區已成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主要包括示范區金融辦、楊陵區政府、示范區國土局、示范區農業局、示范區財政局、示范區規劃局、示范區法制辦、楊凌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楊凌支行、楊陵區人民法院等單位,全面負責示范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工作。各成員單位具體分工如下:楊陵區政府負責制訂抵押登記和管理辦法,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示范區金融辦負責制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具體實施辦法,研究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建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和激勵機制,協調金融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業務;財政部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設立、流轉試點經費提供財政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業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制訂相關抵押登記管理的辦法;各金融機構負責制訂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具體操作細則。

2、制定出臺配套制度,引導金融產品創新。以《關于支持繼續辦好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若干政策的批復》為指導,楊凌示范區管委會制定出臺了《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實施意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農村房屋抵押融資管理辦法》、《大棚、養殖圈舍等地上附屬產權及生產設施抵押借款管理辦法》和《活體動物、果園、苗木等生物資產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等文件,明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抵押標的物涵蓋農村土地經營權、農村房屋、農業生產設施、活體動物及果樹、蔬菜大棚、農業企業股權、商標專利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有形無形資產,引導金融機構開辦“金土地”土地經營權質押貸款、“宅貸通”農村住宅房抵押貸款、“蔬寶通”溫室大棚抵押貸款、“搖錢樹”苗木抵押貸款、“畜寶通”活體動物抵押貸款等農村信貸創新產品,強力支持農業發展。

3、確權頒證,辦理抵押登記。分別由農業、畜牧、國土、房管等相關部門對抵押資產進行確權頒證,辦理抵押登記。在人民銀行楊凌支行的積極協調下,免除了土地部門對每戶按規定要收取的數千元測繪費,頒發了房屋產權證及他項權證等,推進農村金融創新進程。

4、設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促進產權流轉。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設立了農村產權交易流轉中心,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及時收集和各類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組織產權流轉、招拍掛等交易活動。

5、引入農業保險機制,發揮保險保障功能。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與人保財險陜西省分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啟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創新試點,對參與抵押試點的活體動物、苗木、果樹等生物資產由人保財險實行應保盡保。已實現了政策性奶牛、能繁母豬保險全覆蓋,設施大棚蔬菜參保大棚5000畝,與3家養殖企業合作開展生豬、秦川肉牛保險試點,有效發揮了農業保險的保障作用。其中,“銀保富”設施蔬菜保險產品,除大棚主體、大棚內農作物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受到損失外將獲保險保障外,大棚經營者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燒傷的,保險人依照條款約定,將屬于被保險人所欠貸款本金余額內的保險金優先支付給貸款金融機構,剩余部分的保險金支付給受益人,從而保障發放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6、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緩釋信貸風險。由楊凌示范區和楊陵區政府兩級財政共同出資200萬元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對掛牌交易的抵押物三個月內未能流轉或再流轉后金額不足以歸還貸款的,按照應還款額的80%及時進行代償,由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機構向抵押人追償后再注入風險補償基金。

7、規范細化操作流程。楊凌示范區所涉及四類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操作流程分別嚴格按照《楊凌示范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楊凌示范區農村房屋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楊凌示范區農業設施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和《楊凌示范區生物資產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四個管理辦法實行。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操作流程描述如下:

(1)農戶、合作社、家庭農場或企業提出貸款申請并說明貸款用途;(2)對抵(質)押物進行確權,需要參加農業保險的產權必須完成參保,與農地相關的抵押貸款須由村委會同意;(3)金融機構負責調查農戶、合作社、家庭農場或企業的貸款用途、信貸風險和資產規模等;(4)對抵(質)押物價值予以評估;(5)借款人到政府指定部門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6)金融機構審議確定期限、金額,與借款人簽訂合同;(7)相關資料在指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8)金融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9)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及指定管理部門對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持續監督,確保能夠收回抵(質)押貸款;(10)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

以上政策措施的出臺,實現了農村資產的確權與流轉的結合,最終形成了貸款申請―確權頒證―銀行受理―價值評估、抵押登記并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備案―貸款發放―貸款償還(不能償還貸款時抵押物進入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等一整套貸款流程。

(二)楊凌農村產權抵押試點取得成效

從試驗效果來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拓寬了農戶、農村中小企業抵押物范圍,擴大了農村信貸規模,提升了農村金融服務效率,初步探索形成了農村金融內生性發展模式。

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楊凌模式”的主要成效體現在:

1、攻克了涉農貸款抵押物的確權與流轉難題。由于涉農資產的管理涉及到政府多個主管部門,產權多樣且分散,其確權、頒證與流轉是老大難問題,也是涉農貸款無有效抵押物的關鍵所在。楊凌模式的成功做法無疑攻克了這道難題,且實現了涉農資產抵押的全覆蓋,為信貸資金的及時投放鋪平了道路。

2、實現了較大額涉農信貸資金的無障礙投入。按抵押物評估價值一定比例發放貸款,滿足了涉農企業與農戶從事規模種養業對大額信貸資金的需求,彌補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資金較小的缺憾,實現了較大額涉農信貸資金的無障礙投入。

3、促進了現代農業產業的快速發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不僅滿足了涉農企業、農戶季節性和投入周期長的農業資金需求,推動了土地的集約化經營;而且,激活了農村靜態存量資產,使農民依靠土地資本獲得信貸資金致富,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憑借自有資產融資發展產業,促進了農村金融制度、機制和產品創新,激發了農村經濟活力。

在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楊凌模式”的支持下,占地8.3萬畝的楊凌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已初具規模,設施蔬菜生產基地已建成日光溫室4800多座、中棚4300多畝,建成獼猴桃精品示范園1500畝,大批涉農龍頭企業建成投產。但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部分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損失的問題,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

2010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劉某組建成立了蔬果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共計162萬元。2010年6月1日,專業合作社與楊凌示范區五泉鎮湯家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地面積共70.305畝,租賃期限為20年。后期總共投資約200余萬元,建成了50米標準化大棚53.1座。

2011年3月20日,為補充生產經營所用流動資金,專業合作社以自建的53.1座大棚為抵押,由楊陵區農林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向楊凌農村商業銀行申請大棚產權抵押貸款50萬元。經農商行審核成功發放貸款,貸款期間從2010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限為36個月,利率為8.382‰,還款方式為按月清息,并且53.1座大棚均完成參保。

受2011年9月長期陰雨影響,專業合作社40余座大棚不同程度受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余萬元。經過修繕,部分大棚勉強可以繼續使用。因合作社后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劉某無力交付地租,且無法歸還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目前這筆貸款已被農村商業銀行計入可疑貸款之列。另外,抵押物流轉管理也存在問題,即使依法收回大棚產權,年大棚租金僅勉強能夠交付土地年租賃費,已無余款償還貸款本息,給農村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造成損失。類似的情況還有楊凌綠礬農業專業合作社及楊凌慶饗專業合作社等。其中,因楊凌綠礬農業專業合作社無法按期償還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利息,2012年9月11日,農商行依法強制收回。完好的大棚不足20座,其它基本倒塌廢棄,已將借款人在楊凌區金雅都一套房產查封,但大棚和房產流轉執行存在困難,造成資金嚴重損失。楊凌慶饗專業合作社后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徐懷慶無力交付地租,債務較高,大棚村和五泉鎮政府接管,現借款人外出兩年未能取得聯系,無法歸還農村商業銀行五泉支行貸款本息,且抵押物流轉無法執行。

(二)案例說明

自2009年12月起,楊凌示范區開始探索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創新試點。這幾年試點工作成效比較顯著,但是不應忽視的是,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和制約了示范區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上述案例反映出了示范區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的部分問題,對其中存在的兩項典型問題予以分析說明。

1、政府支持措施不到位。楊凌農村商業銀行五泉支行之所以向這三家專業合作社發放大棚產權抵押貸款,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楊凌示范區管委會及楊陵區政府為鼓勵農村產業可持續發展,設立了農林產權抵押保證金專戶,并口頭承諾若信貸資金產生風險,政府將補償80%信貸資金。但是,當這三筆大棚產權抵押貸款發生逾期后,政府承諾資金并未到位,致使五泉支行信貸資金產生較大損失,共計116萬元無法收回。

2、農村產權流轉體系不健全。案例中三筆大棚產權抵押貸款發生逾期,五泉支行按照信貸協議約定,將大棚收回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流轉。但是現實情況是這些抵押品無法流轉,或者即使流轉成功也無法償還信貸資金。據實地調研了解,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流轉的土地租金約為每畝1000元,一座完好無損的大棚年租金價值2000左右,而三戶專業合作社的多數大棚都已倒塌荒廢。首先由于租金定價較高,難以實現抵押品全部流轉;其次即使實現成功流轉,需先向土地所屬村莊交納土地租金,僅以土地上面附著物經濟收益來償還五泉支行信貸資金,而這部分收益都不足以歸還貸款利息。

在楊凌示范區開展的農村房屋產權、農業生產設施、生物資產等多項工作也存在類似隱患。若信貸資金發生違約情況,即使能夠收回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苗木、活體動物等,也難以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成功流轉。因此解決好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中流轉方面的問題成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

三、案例啟示

(一)楊凌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中存在不足

楊凌示范區在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中大膽創新,不斷盤活農村資產,助推了楊凌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提升了示范區農村金融服務效率,但因受制于種種因素,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實際問題。

1、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

楊凌示范區和楊陵區政府兩級財政共同出資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共計200萬元,用于彌補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資金損失,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風由于在設立風險補償基金時,并未相應地出臺配套風險補償具體辦法,即使出現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問題,需要動用風險補償基金時,沒有明確的申請和使用流程,使風險補償金未能彌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損失。同時隨著轄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筆數增大、金額增多,金融機構風險隨之上升,風險補償金從2009年設立之后一直沒有追加,資金量相對不足。

2、農村產權流轉體系不健全

(1)土地流轉制度有漏洞。楊凌是我省最早推動土地流轉的地區,由政府主導,推行合并調整、反租倒包、企業租賃、自愿互換、入股合作等五種土地流轉土地流轉過程中有涉及多方主體,包括:土地流出方--農民;土地流入方--種植大戶、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用地單位;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政府各級管理機構),初步形成了土地流轉治理網絡。

在實地調研中掌握到土地流轉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細節問題:一是宣傳不到位,導致農民缺乏對土地流轉和土地銀行的認識,增加了土地流轉的難度;二是缺乏系統規范的土地流轉相關文件,缺乏全方位多角度對整個土地流轉過程進行明確系統規定的文件;三是青苗補償標準不完善,糧食作物在不同的生長階段耗費的種植成本以及能夠帶來的收益是不同的,因此設置賠償標準時應該按照糧食作物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賠償標準。

(2)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作用未發揮。政府主導與市場決定之間缺乏有效的連接,盡管設立了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但沒有市場需求的有效配合。市場的建立和繁榮需要一定的利益驅動,而目前農村產權流轉后的規模經濟效益還沒有真正體現。楊凌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設想尚停留在理論層面,又因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違約情況較少,對可能存在的現實問題并未真正得到相關部門重視及有效解決。

3、產權價值評估辦法不明確

楊凌農村產權流轉中心對農戶和中小企業抵押物的確權登記以及價值評估等工作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截止2014年8月,楊凌示范區尚無專門為產權抵押貸款服務的產權價值評估機構。抵押物價格由政府制定或者涉農企業、農戶與放貸金融機構協商決定,易產生人為壓低抵押物價值的情況,勢必影響涉農企業和農戶進行產權抵押的積極性。

4、保險發展滯后且農戶參保意識弱

示范區保險發展較為滯后,尚不能較好地滿足農戶、合作社等防范農業風險的需求。并且據調研了解,部分農戶參保意識較弱,認為購買農業保險是多此一舉或者青苗補貼太少,不少苗木抵押物未投保。

5、農村信用環境較差

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新農村建設發展,公民誠信觀念和信用意識有所提高。楊凌示范區農村產權抵押風險控制良好,但是仍應當清醒認識到當前農村整體信用環境較差,部分農民信用觀念淡薄、對自身信用重視程度低,不利于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楊凌示范區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支持措施

雖然農村產權抵押擔保存在若干風險,但其在擴大農村擔保物范圍、降低農民貸款門檻方面無疑是積極有益的,為此應從法律、政策、資金保障等多方面進一步推動農村產權抵押擔保的實踐。針對楊凌示范區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政銀企聯動機制。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牽涉組織層級、參與主體較多,在信貸風險防控方面,金融機構難以獨立完成持續動態化的跟蹤監測,必須依靠密切配合、高效聯動的機制對風險進行反饋、判斷和處置。同時應實現風險控制前移,及早消除管理性風險、盡量減少經營性風險對農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要進一步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政銀企聯動機制,切實提高風險管控水平,在出現經營風險初期能夠實現及時反饋和快速介入,通過實施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等有效手段,為化解金融信貸風險提供保障。

2、健全風險補償機制,提高農戶參保意識。農業生產受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大,風險系數較高,由此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對促進示范區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應從積極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面,切實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爭取農業保險良好發展環境等方面多管齊下,積極穩妥推進示范區農業保險發展。

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使農戶獲得了農業生產的資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風險,但是農戶面臨的農業固有風險依然客觀存在。萬一發生農業災害,不愿參保的部分農戶損失較大,部分農戶購買農業保險則保險公司需承擔較大損失。因此應當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業風險保障體系。強制實行農業災害保險,可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三方分擔保險損失,這樣可有效地化解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相關風險。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按照業務要求予以賠償,政府應運用財政資金設立農業補償基金,結合農業災害及保險公司賠償情況,向農戶及保險公司予以適當的補償。

3、完善農村產權流轉體系。規范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應該成為多方主體參與、利益共享的平臺,實現農村產權和市場的有效對接。要切實做好土地流轉的供求登記和信息,接受雙方質詢,落實契約關系,辦理合同簽證手續。針對示范區實際存在的抵押物流轉難問題,首先可以考慮在借款人申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時要求其提供能夠聯系合作的下游企業名錄,若信貸資金無法順利收回,抵押物由其下游企業接手的可能性較在流轉中心盲目尋找下家應更大些;其次,對于已進入流轉中心的抵押物定價的問題應該予以關注。信貸資金發生不良,金融機構依照約定收回抵押物,賦予其對抵押物的定價權,更好地結合市場需求規定抵押物的價格,更有利于其彌補信貸資金的缺口。

4、建立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機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需要依靠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機制才能形成農村產權的合理價格。由示范區相關部門完善產權制度,建立產權價值評估機構,對農民抵押的產權進行有效、科學、準確的估價,保證農村產權應有的價值。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機構對農村產權進行價值評估,并向其出具書面證明,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提供準確的參考,以此作為向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憑證。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既要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的年限,又要考慮到其地面附著物的經濟價值,從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綜合價值做出合理評估。

5、加強示范區信用體系建設,增進金融支農能力。農村信用環境是開展農村金融創新的基礎條件,由人民銀行楊凌支行牽頭,與示范區相關部門聯動,打造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楊凌模式”,擬建成涵蓋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農村信用信息數據庫,實現數據信息定期更新、轄區金融機構共享,較好地解決因信用信息不對稱而長期困擾涉農企業和農民無法簡便快捷滿足貸款需求的難題,提高信用等級,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貸款的便利性。金融機構運用數據庫對農戶進行信用評級,以信貸員實地調查的資料為依據,建立農戶個人信用檔案,優先對達到金融機構信用等級標準又有資金需求的農戶安排發放貸款。在信用評級制度的基礎上,以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為基點,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將農村抵押貸款擴大為更大范圍上的信用貸款,更大程度地支農惠農。

6、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的良性發展離不開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積極打造農村信用工程,創建信用農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營造重信用、講誠心的社會風氣;加強宣傳教育,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農村地區信用法制的宣傳力度,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的建立,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同時要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推動農村信用工程建設的健康發展。并且要多角度、多層次、多方面地對農村產權抵押政策進行宣傳,普及貸款政策,并通過新聞媒體,面向社會廣泛報道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動態、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為推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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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Yangling Mode” of Rural Property Right Mortgages

Research Group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堅決糾正和逐步解決農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現棄耕撂荒、毀損耕地等現象和問題,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穩定農村生產經營,促進“三農”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情況

全鎮農業人口2.9萬人,耕地面積1.1萬畝,人均耕地0.37畝。據不完全統計,全鎮常年棄耕撂荒耕地面積將近1000多畝,占耕地總面積的10%,若加上改變用途和損毀耕地,面積更大、比例更高,對農業生產經營十分不利。

三、工作目標

加強農村耕地承包管理,規范耕地承包流轉,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鎮范圍內拋荒撂荒現象得到根本好轉。

四、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農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鎮農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務:一是召開全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會議,安排部署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鎮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方案,明確責任;三是發放《致全鎮農民朋友的公開信》,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加大對農村耕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特別是對長期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要想法設法將政策送達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將宣傳啟動階段的工作開展情況報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調查摸底階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農戶和田間地頭,對土地棄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塊名稱、面積、四至座落、流轉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況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并于9月10日前將撂荒摸清的情況匯報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報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篇5

荒地承包合同范文一發包方:天子溝村村委會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農村經濟,挖掘我村部分閑置荒地,充分帶動農村的生產積極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經兩委會和各種會議反復討論同意,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自己坐落在村____ 荒地承包給乙方

二、承包年限為____ 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 年__月__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年___________元(大寫)。

四、合同簽字起乙方向甲方繳納每年承包費用______ 元,以后每年繳納一次。

五、乙方在開發承包荒地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所屬村民。

六、甲方應積極協調村民之間的其他事宜,在業務上給予大力的幫助。乙方有權獲得國家用于發展農村經濟的各項優惠政策。

七、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有權在承包的荒地范圍內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八、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九、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書一式參份。

甲 方(蓋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荒地承包合同范文二負責人: 住所:

承包方:重慶市渝北區

承包方代表 住所:

為了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經發包方、承包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基本狀況

1、土地屬性:荒山

1、總面積約:荒地500畝(具體面積以四至界限為準)。

2、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東至__ ,南至__,西至__北至__。

二、承包期限、價款及付款方式

1、承包期共計 43 年,自20xx年 10月 1 日起至 2055年 12月 31日 止。

2、承包費共計:人民幣__萬元。

3、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承包款。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農戶可以用于種植糧食、經濟作物等,也可以用于農業開發和產業化經營、旅游觀光等(含用途相關配套設施)。

四、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法擁有土地所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執行區、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督促承包方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珍惜土地資源,不得荒蕪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七、承包雙方當事人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章后立即生效。

發包方:(印章) 承包方:(印章)

主要負責人: 承包方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荒地承包合同范文三發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承包方(乙方):

為加快我團發展壯大,完善土地依法承包,致富職工群眾,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九連現已開發的荒地,承包期為6年。

2、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團六年的土地承包費每畝400元,團一定六年不變。(不含連隊每年收取的連管費)

3、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住房,合同外的人甲方不提供住房。

4、甲方為乙方提供有償的生產資料和服務,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

5、甲方有權按照團生產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要求,督促、檢查、指導、管理乙方的各項生產活動。

6、合同到期后,甲方將對該土地從新發包,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與甲方簽定合同后,必須按甲方經營管理辦法和規定,足額向甲方交納生產自理金,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乙方在合同期內,必須按46團經營管理辦法,與甲方簽定當年的生產經營承包合同,農產品訂單合同。如乙方不與甲方簽定相關合同,甲方將視為乙方自動放棄該土地的承包權。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乙方該土地的承包權。

3、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私自將該承包的土地進行買賣,流轉。乙方承包的土地如要進行買賣、流轉必須由乙方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必須在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否則,甲方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承包權。

4、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改變土地種植作物。乙方需改變承包土地的種植作物,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審定同意方可。否則甲方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乙方的承包權,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全責。

5、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無故將所承包的土地撂荒,否則甲方將無償收回承包的土地。

6、乙方在承包期內,必須自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46團和連隊的各項管理制度。

7、乙方在承包期內子女上學,享受團職工子女同等待遇。

三、甲、乙雙方商議的土地承包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四、乙方承包甲方連,地號畝。

五、乙方在承包期內,主栽作物為棉花,沒有團領導批示不得改種其他作物,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六、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和途徑: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行一份。

八、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 乙方(承包方):

法人代表:

篇6

創建工作還規定了具體的創建標準,一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完善,資產臺賬、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文本等內容、格式統一規范。二是“三資”管理監督到位,全縣98%以上的村能夠定期全方位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三是“三資”管理工作基礎扎實,東部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村級會計委托服務覆蓋面分別達到90%、80%和70%以上。四是“三資”檔案管理規范,凡是涉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管理的各類資料,能夠做到及時立卷歸檔;五是集體“三資”管理機制和隊伍健全,縣(市、區)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所轄鄉(鎮)有專門機構或專職工作人員等。

(據《農民日報》)

國土部:閑置土地滿1年按地價20%征閑置費

最近,國土部正式《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閑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閑置土地進行了明確認定,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拔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辦法》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閑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此外,《辦法》明確了6種閑置土地最后處置利用方式。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以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辦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據中新網)

2012年中央已撥付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275.63億元

2012年,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撥付進度進一步加快。截至6月中旬,已經累計撥付各地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央財政資金275.63億元,占全年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補助地方支出預算的99.30%,比上年同期提高11.18個百分點。

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介紹,目前,除少量自然災害損毀工程修復補助資金未撥付外,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支出預算基本執行完畢。

據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央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各地區開展以農田水利為主要內容的中低產田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并積極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項目建設范圍涉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個計劃單列市。通過項目建設,有效改善了農業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據新華網)

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新特點和新趨勢

截至2012年3月底,全國實有農民專業合作社55.23萬戶,出資總額7995.56億元,實有成員總數1321.19萬個。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鐘攸平指出,經過5年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農民專業合作社增長速度加快,東中部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保持快速發展,西部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量逐漸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模式更加多樣化,有企業帶動型、能人創辦型、村民自組型等多種發展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的行業從種植、養殖、農產品銷售逐漸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不斷擴大,開始出現跨地區、跨行業聯合現象。

(據人民網)

我國在“十二五”期間將投資6000億元提升耕地質量

最近,全國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現場會召開。

會上,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嚴之堯指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投資6000億元用于提升耕地質量,以實現“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渠相連”的目標,達到旱澇保收的目的。具體而言,就是田要小田并大田,林要防護、防風沙,路要滿足現代農業以及大型機械的通行需求,水要滿足農田末級灌溉的要求。

財政部經建司司長李敬輝介紹,“十一五”期間,我國在耕地治理方面累計投入中央分成新增費800多億元,比“十一五”以前總投入增加了127%。中央分成的新增費已成為我國土地整治資金主要來源?!笆濉逼陂g,耕地整治的投入還將大幅度增加。對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重點省份,國家財政將予以重點傾斜。資金向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第一批啟動的500個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示范縣傾斜,確保取得實效。目前,我國優等地僅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2.7%,高等地占30%,中、低等地占67.3%。(據新華網)

15部門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及配套文件

最近,教育部、、國家發改委等15部門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等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配套文件,以政策“打包”的形式強化學生營養餐規范管理,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學生信息管理辦法》《信息公開公示辦法》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第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機制。食品安全管理應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相關職能部門合力對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生產、采購、貯存、加工、配送等環節加強監管。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和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建立由學生、家長、教師等代表組成的膳食委員會。第二,實行供餐準人和退出機制。無論是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供餐,還是家庭(個人)托餐,要做到“四個必須”:必須具有餐飲服務許可證,必須保障食品安全,必須經過縣級政府招標或經相關部門審核,必須與其供餐能力相匹配。同時,若出現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必須退出:餐飲服務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餐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教育、農業等部門與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

篇7

乙方:(承租方) 村委會

丙方: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范國有土地 租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木壘縣已開墾國有荒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現就三方的權益、義務、違約責任訂立本租賃合同。

一、乙方依法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后轉租給丙方,丙

方按規定向甲方和乙方繳納國有土地租賃金,租賃金標準

元/畝, 租賃金50%直接支付給甲方,50%直接支付給乙方,租賃金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交清,若逾期,每逾期一天加收3‰的滯納金。

二、丙方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三、丙方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面積: 畝,具體四至界線、準確面積以木壘縣國土資源局確定為準。

四、丙方租賃甲方的國有土地時限:(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止,共 年,開發經營到期后,優先丙方續期承包。

五、田間道路工程建設,丙方必須在三年內按照甲方的規劃設計要求,對田間道路、渠進行建設,并按要求在所開發土地上栽種防護林。

六、甲、乙、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作為國有土地資源資產管理的法人代表依法向丙方提供開發經營國有土地。

2、甲方要按照本合同的要求,經常檢查督促丙方做好田間工程的建設,按規定的期限及時組織田間工程驗收。

3、土地使用期屆滿甲方無償收回丙方的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亦可按規定續期,重新簽訂使用權合同。

(二)乙方、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請國有土地租賃使用權登記手續,辦理各種開發許可證。

2、田間工程完成后及時向甲方書面申請驗收,簽訂承包合同。

3、依法、合理、有效、綜合開發利用水土資源,不得荒蕪土地,不得隨意改變土地利用性質,若需改變,應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請,報批并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4、在租賃經營期內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

5、在開展經營期間和范圍內利用他項權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的權益。

6、經營期屆滿向甲方無償交回土地及其附著物和相應的證書,需繼續使用應在屆滿前一年,書面向甲方申請,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丙方并簽訂合同書,否則視為自動放棄使用權。

7、若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不能履行合同,可書面向甲方申請適度減、緩、免,并簽訂相應的協議。

8、乙方保證所轉租給丙方的國有土地無權屬爭議、糾紛,若有爭議和糾紛乙方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甲、乙、丙三方的違約責任:

1、在租賃經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變更合同或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

2、丙方應按期向甲方交納國有土地租賃金,逾期一天按當年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或終止使用權。

3、若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出臺與本合同相抵觸,三方應根據新的政策、法律、法規重新簽訂合同,同時原合同廢止。

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三方充分協商補簽,任何一方不得單獨修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行為一方承擔。

5、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經營期屆滿自行失效。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負責人:

聯系方式

乙 方:

負責人:

聯系方式:

丙 方:

負責人:

篇8

【正 文】

    抵債資產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由于抵債資產形式多樣,涉及環節繁多,處理以物抵債資產的涉稅問題也較為復雜?,F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一、抵債資產取得稅收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于等于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考慮。

    2.所得稅。(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于債權金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后的折價金額若高于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于債權金額?!督鹑谄髽I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4.印花稅。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二、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稅收處理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后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營業稅。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賃業計征營業稅。

    2.所得稅。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镀髽I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4.房產稅。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5.土地使用稅。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金融企業擁有并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稅收處理

    1.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于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在處置抵債資產時,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免繳營業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土地增值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4.印花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在以上三個環節均應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篇9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一轉出方(甲方) 區(市)縣 鄉(鎮、街道)

村(社區) 組

戶主或受托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地 址: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為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機制,切實保護轉出方(承包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特訂立下列條款,并經鄉(鎮)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機構備案和鑒證,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

一、土地流轉方式:(選擇劃勾)

①轉讓 ②互換 ③出租 ④轉包 ⑤入股 ⑥拍賣 ⑦其他 二、土地流轉用途

三、土地流轉時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四、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甲方將位于 的土地(水面) 市畝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

(1)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流轉費 元,共計每年應付人民幣 元,每 年遞增 %,合計應付流轉費為: 元。

(2)或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黃谷(大米) 公斤,共計每年應付黃谷(大米) 公斤。以每年 月 日市場上黃谷(大米)的 價格為計算標準。

(3)入股方式流轉的農村土地,按每畝折成股金 元,甲方共占有股份 股,每年按 分紅。

五、土地流轉費支付方式及時間

1、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流轉費。 2、每年分 次以 方式分期支付流轉費,支付時間分別為每年的 。

六、流轉土地現狀 1、土地性質: 2、土地等級:

2、座落方位:用簡易圖示法標明四方邊界(附合同后)。 七、轉出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①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②對采取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抵押和其他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根據雙方約定獲得相關權利。

2、義務:①協助受讓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幫助協調本村(組)內用水、用電、道路方面的事宜;②不得干預受讓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對采取轉讓、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生產經營、管理、產品處理及收益的權利。

2、義務:①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流轉費;②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使其荒蕪;③受讓方將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必須與轉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機構按相關政策完善手續;④合同規定的流轉時限屆滿,不愿繼續流轉土地,與轉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機構配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相關事宜。

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可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受讓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5、受讓方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業用途; 6、受讓方未履行按合同,使其荒蕪的; 7、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8、合同規定的流轉時限屆滿,不繼續流轉土地的。 十、其他約定

1、在合同有效期內轉出方不得調整受讓方流轉土地,不得影響本合同的履行。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2、根據實際情況,土地流轉用途、流轉時限、流轉面積和土地流轉費支付方式與時間以及其他未盡事宜,可附合同副本另行約定。

3、任何其他形式的協議只能作為本合同副本,并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

十一、違約責任

轉出方因非法干預受讓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讓方受到損失的,轉出方應視其違約程度向受讓方賠償經濟損失。受讓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視其違約程度向轉出方賠償經濟損失。

1、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流轉費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附著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業用途的; 4、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糾紛處理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執行??傻洁l(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糾紛調解;如調解后仍有異議,則到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滿為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簽訂雙方各執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機構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出方(甲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年 月

鑒證機構 年 月

(簽章) (簽章)

受讓方(乙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簽章)

日 日 日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二甲方(出讓方):夕佳山鎮

乙方(受讓方):

為擴大種植規模,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本著依法、公平、自愿、有償等協商的原則,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流轉土地位置:夕佳山鎮壩上村曹村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轉土面積: 畝,田面積 畝,山面積

三、土地流轉期限:流轉經營權時間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畝田每年362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土地按254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山按150斤黃谷折算,共計: 斤黃谷為當年市場價支付甲方,從簽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轉費,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當年土地流轉費用。

五、土地流轉期重大調整: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國家和集體征占用土地,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土地賠償歸甲方所有,地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內,因乙方經營不善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享有轉租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但乙方負責按合同約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轉費用。

七、違約責任:本協議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若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在合同期內,甲方確保乙方能在租地內開展一切合法經營活動,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付乙方全部損失。

九、甲方確保乙方能通過現有公路進行貨物運輸。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負責復耕,如乙方不復耕,乙方一次性補助甲方每畝1000元復耕費,由甲方自己負責復耕。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監證單位:壩上村村民委員會

20xx年日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三甲方:漢臺區鋪鎮安然寺村四組(由村委會代管) 乙方:

根據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及遵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并征得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戶簽字同意后,現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范圍及座落:甲方自愿將位于鋪武路東側安然寺村四組3.5畝耕地(詳見四至邊界圖)。

二、租用土地期限:承包期為30年,即從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41年11月14日止(按公歷年份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土地承包費每畝每年為600元,按年支付費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第一年(20xx年11月15日蛭 20xx年11月14日)土地承包費共計人民幣2100元(大寫貳仟壹佰元整),以后每年乙方應在6月10日前交清當年土地承包費,不得無故拖欠。土地承包費參照本合同初次承包價格,每滿5年上浮10%,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系,做好各項服務,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合同期內,乙方所租用土地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若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各植物和附著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實際因事協商確定。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6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本合同終止,土地承包費據實結算。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資產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3、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為總租賃期間總租金的10%。

4、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并按時足額交清土地租用款額,如若違約,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2、承包期內,若乙方停止租用甲方土地,須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申請,以保證甲方能夠順利接茬耕種。

3、乙方創辦企業工商注冊于甲方所在行政機構,并離有政策規定招商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4、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等行為,甲方不得干預,但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遵守土地政策,不得修建固定建筑,臨時看管房屋,按土地部門要求辦理。

5、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并失去租賃權利。

6、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享有租賃權。

7、合同期滿后,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則乙方支付給甲方一年的土地承包費作為土地復耕補償。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所有財產歸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處置。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說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安然村村民委員會一份,乙方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附承包土地四至邊界圖。

甲方簽章:

安然村村民委員會公章、領導:

篇1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除下列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通過劃撥方式依法辦理外,其他用地均應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住宅建設用地;

(二)軍事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需劃撥的建設用地。

第五條  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含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工作;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權屬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持有關手續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在辦理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時,有關部門應聯合辦公,并在接到申請之日后10日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讓、轉讓、抵押、補償價格,須經具備中介服務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權可供出讓:

(一)城鎮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有計劃地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土地出讓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物價、財政等部門共同擬定,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出讓方案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對確需更改的,須經制定出讓方案各方協商一致后,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向申請用地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地圖、地上地下現狀和基礎設施情況;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積率和凈空限制;

(三)環境保護、綠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讓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合同標準規范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三)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四)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條  土地基準地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定期公布。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和拍賣的方式。商業、旅游、商品房屋等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不能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當地公布的基準地價。

第十八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受讓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法人資格證書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資金來源證明或擔保文書,向出讓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讓人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要求,從提出申請之日起90日內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及圖件,與出讓方協商出讓金數額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按合同約定給付定金。

(四)受讓人在60日內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招標文書,由土地管理部門招標公告。

(二)投標者按照招標文書規定交付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填寫投標文書,參加投標。

(三)出讓方按照招標文書規定的程序確定中標者后,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者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給付出讓金總額10%的定金。投標保證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標者的保證金在決標后5日內予以退還。

(四)中標者在60日內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開標、評標和決標應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二十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拍賣文書,由土地管理部門拍賣公告。

(二)競投者按拍賣文書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不計利息),參加競投。

(三)拍賣主持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拍賣文書規定的程序主持拍賣活動,當場宣布競投得主,并向其他競投者退還拍賣保證金。

(四)競投得主應按拍賣文書規定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給付出讓金總額10%的定金。保證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賣文書規定給付定金的,視為違約。土地使用者在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拍賣活動應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和土地使用權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從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還應持有其產權證明;

(三)已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和利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須事先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權中本人占有的份額進行轉讓的,應事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進行轉讓。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分割轉讓的,轉讓后的各產權所有人享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當地市場價格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增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期限,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商約定。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三十五條  自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租賃雙方應在15日內辦理租賃手續。

出租人或承租人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應從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六條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

抵押時應當交驗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還要交驗其產權證明。經抵押權人核實后,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并享有優先受償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在處分抵押財產后15日內,應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提前半年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原有權屬不變。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不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繳還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并分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提前收回。

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國家必須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提前60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和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給予相應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一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補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價的40%。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另。

第四十二條  利用劃撥土地從事出租房屋等經營性活動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依照本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依照本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采取欺騙手段或未按規定批準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四十五條  不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和處以出讓金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糾正的,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四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閑置土地滿二年的,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四十七條  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可處以非法收入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的,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及登記,并可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一條  越權、非法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無效。越權、非法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在越權、非法批準的出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予以拆除或沒收,由此給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賠償。

第五十二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或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關稅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具體收取管理辦法,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罰沒收入應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罰款和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不得罰款和收費。

第五十五條  城鎮以外用于建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終止,參照本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按《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第五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權限,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