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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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論文

篇1

關鍵詞:法院;法律;文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7-0187-01

我們都清楚的了解到,任何文化建設都是一項偉大而且長期的工程,它不僅需要經濟的大力支持,還需要政治和社會各方的大力扶持,只有他們統一合作,文化文民才會散發出炫麗的花朵,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設也不能例外,它需要充足的資金、人力以及物力的推動,當然,也需要法院的工作人員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到人民群眾當中,讓他們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文化建設所取得的成果應該轉化為法院具體的行為,通過法院這一機構向社會輸出法制精神,引導公眾做出正確的選擇。本文將從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現狀出發,對當下法院的法律文化進行一定考察并進行反思,以便更好的建設法院法律文化環境。

一、法院法律文化含義

對于法律文化的理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正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就目前形式而言,法律文化的定義具有多元化,法院作為專業性的審判機關,承擔著實現司法公正的職責。在文化大發展的背景下,建設什么樣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制國家的實現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二、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現狀

法院是具有獨立審判權的機構,是我國法制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當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存在很多失誤,這就在直接或直接上弱化了司法的公正性,不利于法院對某件紛爭的解決和實現社會公平的作用。

(一)形式主義

我們現在的法律文化建設很多情況下都注重形式,只是關注法律制度的建設。將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設作為一件必須的任務來完成,就如同警察在嚴厲打擊黑暗勢力采取的棘手措施所取得的效果是有相同效果的,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但這只是表象,不能肩負起法律文化建設過程中的內涵,時間久了就會失去文化建設所具有的穩定性。

(二)混淆角色

為了追求高效率的結案率,并達到當地平安要求的行政目標,法院運用自己的法律權利,片面強調調解或是強制調解,并不是從群眾的最真實需要出發去解決糾紛,從而維護社會的正義,法院只是作為行政目標追求的工具,使得很多法律案件積壓下來,這就促使法院和法律在社會的公信力受到損失,法律信仰逐漸失去社會的根基。

(三)情大于法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網絡和新聞媒體對現代人的生活有著深刻影響,同時也對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群眾向法院訴諸的問題有時得不到公正的解決,就使法院與當事人關系緊張起來甚至發生沖突。由于受我國傳統影響以及社會上各種因素的影響,法院對于案件的處理很多情況下都注重民情,這就忽視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依據”。

三、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認識

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設要具有超越性和實踐性。法院法律文化建設需要突出法律性和制度性,法律是人們在追求和平和安全中產生的,雖然時代在不斷發展但并沒有影響法律作為追求理想的必然手段,很多都是從羅馬法中借鑒過來的。法律中的許多制度都是時代的產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時代的,法院法律文化應該追求長久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法院法律文化不應該只看到眼前利益而不顧及長遠利益。現代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設應該注重破案效率的培養,嚴格遵守法律實效規定的時間,積極處理法律相關的案件,對人民群眾負責,向社會輸出正義,追求法治理想與社會現實的統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廢。法院法律文化要人民性和權威性相結合,這就要求法院對于群眾的法律訴求要及時應對,并合理有序地解決矛盾問題,但也不能損害法律的權威性。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不僅涉及到價值層面還涉及到物質方面,有時還包括外在行為和內在意識,在物質的支持下,意識和行為統一,文化才會大力發展。

四、小結

法律文化本身建設就是一種需要進行不斷探索的問題,具有時代性和歷史性。而法律文化作為法院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然會是一件長期并且艱難的過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設不僅要體現法律文化所共有的,還要站在法院的層面,形成特有的特色。本文從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現狀出發,探索了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措施,為更好地促進法院法律文化發展提供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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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

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穼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 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 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 。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 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 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 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 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二)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篇3

摘 要:專有技術是一種特殊的無形資產,由于其固有的秘密性和高風險性,在其作為資本出資入股從而成為成立生產經營組織的物質基礎時,它的擔保、價值確定、風險承擔以及后續開發成果的歸屬,以及不同企業組織形態對其的選擇有其特殊性?!豆痉ā泛推渌嚓P企業立法應當對專有技術作為資本出資時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特別規定。

關鍵詞:專有技術;秘密性;高風險性;后續開發成果;有限合伙

我國現行《公司法》和相關企業立法均允許出資人以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由于專有技術相對于其他資本的特有性質,從而不可避免地決定了其作為資本被運用于生產經營組織時將產生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問題。

一、專有技術的界定

專有技術一詞來源于英文“know-how”,直譯為中文的意思是“知道怎么干”。對于“know-how”的定義,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界定。在美國,“know-how”與“trade-secret”是同義語,在英國這兩個詞有一定的區別;德國學者認為“know-how”是未受法律保護的發明成果、制造方法、設計及其技術成果。由于對“know-how”的含義理解不同,我國對其翻譯也不相同,有“技術秘密”、“技術訣竅”、“商業秘密”、“工商秘密”、“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表述,還有的學者認為,以上各種譯法都不能準確地表述“know-how”的確切含義,也不能與“know-how”的原有含義吻合,應該直接用“know-now”來表述這個概念,但大多數學者認為使用“專有技術”這一概念是較為合理的。

在我國理論界,長期以來對于專有技術的界定是較為模糊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沒有準確界定專有技術與非專利技術之間的界限。其實,二者之間是存在細微差異的。專有技術又稱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是商業秘密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有技術是指未予以公開的、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制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非專利技術,簡而言之,即為專利技術之外的一切技術,特指未申請專利或未被授予專利權或專利法不予保護的(違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除外)所有技術成果。從以上定義可見,非專利技術之外延是大于專有技術的。非專利技術包含已公開的非專利技術和未公開的非專利技術兩部分。未公開的非專利技術一般即指專有技術。而已公開的非專利技術即普通技術,是指已為公眾所知悉或不必作過多花費即可獲得和掌握的技術成果。這類技術成果本身是具有使用價值的,但由于其在一定意義上已成為公共知識而喪失了稀缺性,從而在出資這一特定事項上也就喪失了其作為資本的資格。因此,在其作為一種資本出資入股從而成為成立生產經營組織的物質基礎時,專有技術只能是非專利技術中未公開的、處于秘密狀態的、能投于產業應用且能產生積極價值的技術信息。

二、專有技術的法律特性

關于專有技術的特征,學者的看法是極不統一的。有學者認為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財產性、專有性三種特性(王玉杰,1996),也有學者認為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新穎性、實用性和價值性四種特性(張玉瑞,1999),還有學者認為專有技術應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合法性、風險性、無期限性和可復制性等七種特性(呂鶴云 等,2000)。我們認為,以上學者所總結的專有技術的特征有些是其他無形資產也具有的,因而缺乏相應的代表性。

專有技術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形資產其特殊性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秘密性。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包括客觀秘密性和主觀秘密性兩方面??陀^秘密性是指某種專有技術在實際上具備不被公眾所知悉的狀態或者公眾具有認為如果不采取非法手段而以合法手段獲取該專有技術是困難或昂貴的這樣一種心理(張玉瑞,1999)。主觀秘密性是指專有技術的權利人應在主觀上有保密之意識并對專有技術在行動上采取了合理適當的保密措施。

(2)高風險性。相對于其他無形資產來說,專有技術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在實踐中其所遭受的風險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非法性風險。非法性風險主要是由于專有技術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非法手段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專有技術而產生的風險。另一類是合法性風險。合法性風險是由專有技術權的自然權利屬性決定的。專有技術權在本質上屬于自然權利的范疇,其取得與存在皆依自然事實之產生、變化為前提,不受法律的特殊保護。因此,專有技術權利人對專有技術所擁有的專有權不具有絕對的排他性,對于他人通過獨立開發、委托或合作開發,或通過合同的形式從其他合法權利人處受讓,或通過反向工程和情報分析等合法手段獲取同樣的專有技術的情形,該專有技術權利人無權予以禁止。同時,以上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相同專有技術之人也可以其所獲得的專有技術向專利技術主管機關申請專利權,如果其獲得專利權,按《專利法》的規定,原專有技術權利人或者只能在其原使用范圍內使用該專有技術,或者根本就沒有再使用權(國家知識產權局法條司,2001)。以上所述情況都構成了專有技術的合法性風險。專有技術的合法性風險是其區別于其他無形資產的重要特征。因為相對于其他無形資產來說,合法性風險由于其合法性,一般情況下其權利人對由其所產生的損害是無法通過其他救濟手段挽回損失的。因此,專有技術在被作為一種資本使用時相對于其他無形資產而言具有較大的價值不確定性,所以具有高風險性。

三、專有技術出資的擔保

專有技術出資的擔保是指專有技術出資人對其投資入股的專有技術所作的特殊保證,它包括技術擔保和權利擔保。

專有技術的技術擔保又包括狀態擔保和功效擔保兩部分。其中,狀態擔保是指出資人應當保證所出資的專有技術在出資前一直處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絕對秘密或僅在一定范圍內被人知悉的相對秘密狀態。這一擔保是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的其他出資人接受該專有技術出資的前提。功效擔保是指出資人應當保證所出資的專有技術具有應有的使用價值,能夠產生投資各方所期待的價值效果。專有技術的權利擔保是指專有技術出資人應當擔保第三人不能就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基于共有權、獨占或排他性的使用權或者法定的專有權(例如專利權)向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主張任何權利。

由于專有技術的高風險性和秘密性,與其他無形資產,尤其是專利技術相比,專有技術出資的擔保在制度設計上也有其特殊性。從技術擔保來看,專有技術的高風險性,尤其是其合法性風險往往使專有技術的價值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出資人對專有技術的狀態擔保就其實質來說是一種程度不高的可能性擔保,這種秘密狀態不確定性的直接后果將導致專有技術作為公司或企業憑借其獲得超額壟斷利潤所應具備的功效有所減弱,其功效擔保也受到了影響。從權利擔保來說,專有技術的權利歸屬狀態不可能像其他無形資產,尤其是專利技術、商標專有權那樣可以在特定的公共機構進行查詢,出資人對于專有技術的權利擔保是一種可信度不確定的信用擔保,一旦因此出現糾紛,則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以及其他出資人將遭受的損失是無法估量的。因此,基于以上原因,我們認為出資人對專有技術的出資不能僅停留在程度不高的可能性和信用擔保上,應當由本人或第三人根據專有技術出資作價的價值額的一定比例以貨幣或實物的形式進行擔保,以此彌補專有技術秘密狀態和權利歸屬的不確定性。

四、專有技術出資的價值確定

確定待出資的專有技術的價值是專有技術出資的必經程序,是認定出資人或股東權利的依據。專有技術由于屬于無形資產的范疇,因而對其價值的確定必須進行評估以對其價值予以量化。目前,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有關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現值法。然而無論采取何種方法,我們認為,對于專有技術價值的確定而言,其最終的評估值主要是建立在以下三種基礎價值之上的:(1)開發價值,是指專有技術權利人研究開發該技術成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2)維護價值,也稱為維護成本,特指專有技術權利人為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狀態而采取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3)預期收益價值,是指專有技術在未來投入使用時所能夠產生的收益價值。

同時,基于專有技術的特殊性,在對專有技術進行評估時,有必要考慮可能影響專有技術評估價值的以下幾個因素:(1)專有技術的相對秘密性。由專有技術的合法風險性可知,專有技術的秘密性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是任何人都不知道。這決定了其自身價值的壟斷程度。專有技術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可預期的超額壟斷價值就越少,甚至有出現較大貶值的風險。因此,專有技術的相對秘密性是評估其價值時應特別考慮的一個因素(李玉香,2002)。(2)專有技術的先進性程度。專有技術的先進性程度是與該專有技術的壟斷年限緊密相連的。一項專有技術的先進性程度越高,則其在秘密狀態下被新的技術發展所替代的期限就越長,其權利人對該技術的壟斷期限相應地也就越長,其價值也就越高。因此,在對專有技術進行價值評估時也應當考慮其先進性程度。

五、專有技術出資的風險承擔

專有技術由于其特殊屬性,在其作為一種資本使用時存在著較多的風險,具體包括技術突然貶值風險、被公開風險、高作價風險等(李春林,1999),有時甚至包括專利侵權風險。因此,在實踐中,這些風險應由誰來承擔以及如何承擔等問題則成了專有技術出資過程中必須予以解決的法律問題。

依傳統合同法理論,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指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誰來承擔該風險的問題(徐杰、趙景文,2000)。對于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和立法體例:一是認為標的物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即誰是所有權人就由誰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法國民法典》采用此立法原則;二是認為標的物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即交付前風險由賣方負擔,交付后風險由買方負擔,《德國民法典》采用此原則。我國合同法立法采用的是標的物交付風險轉移原則。

然而,無論采取何種風險負擔原則,專有技術出資畢竟是一種特殊的現物出資方式,而且投資關系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關系,因此,傳統風險負擔理論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專有技術出資。

首先,按照傳統風險負擔理論,由于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使標的物毀損、減值,以至無法給付時,即可免除債務人的給付義務,債權人亦無須對待給付。相對于專有技術出資來說,即出資人不必再承擔交付專有技術的義務,待成立的公司或企業亦無對待給付股份之義務。這一理論對于一般合同關系而言有其合理性,對于專有技術出資而言,則有其不妥當之處。因為,專有技術出資人出資義務的免除,一方面會構成對信賴公司或企業章程的股份認購人或債權人信賴的出賣(志村治美,2001);另一方面,也客觀上導致了公司或企業資本的減少,從而違反了公司或法人型企業的資本充實原則。同時,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專有技術出資對公司或企業之成立和存續具有至關重要性,一項專有技術的出資不能很有可能導致公司或企業的設立失敗,對社會公共利益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針對以上情況,我們認為在專有技術交付前的風險承擔上可作如下制度設計:(1)遭受價值損失的專有技術如仍具有一定價值且能夠出資時,專有技術權利人應當繼續履行出資,且承擔相應的資本填充義務;(2)專有技術如因風險損失而無必要再出資且對公司或企業設立影響不大時,原技術出資人應當承擔提供相對等價的資金以保障公司或企業章程所約定的資本額不變的責任,或者按照現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3)專有技術如因遭受風險喪失價值而無出資之必要且由此導致公司或企業設立無必要即設立失敗時,專有技術權利人應當與其他出資人按責任大小共同承擔公司或企業設立失敗的相應責任。

其次,按照傳統風險負擔理論,當專有技術權利人將該技術交付于待成立之公司或企業后,交付后的所有風險都應當由該公司或企業來承擔。在此,這一理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再一次凸顯。因為相對于其他資本,諸如貨幣、實物、商標、專利技術來說,專有技術作為資本具有比它們更高的風險,特別是其合法性風險是無法進行補救的。因此,接受專有技術投資入股的公司或企業其資本經常處于不穩定狀態,公司或企業的資本充實性經常受到威脅。有鑒于此,從公司或法人型企業資本充實和維護其他出資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專有技術出資人應當對技術交付后因該專有技術所產生的風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種責任不是無期限的。對此,有些國家的立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他們將專有技術出資人在標的物交付后的風險承擔責任限定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我國《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對此也進行了有益嘗試,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專有技術成果入股一年后,其使用價值減少或喪失的,相應股份不受影響。言外之意即為:出資人對出資后一年之內專有技術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情況是要承擔責任的。

六、專有技術出資后相關技術后續開發成果的歸屬及使用

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Followupimprovement)是指在某專有技術基礎上對原有技術作了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的改進。關于后續開發技術成果的歸屬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時,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這一規定在理論與實踐中已被作為處理后續開發技術成果歸屬與使用問題的一項原則性。應當肯定的是,該規定中優先尊重當事人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對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歸屬與使用的約定在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成果的歸屬與使用問題上是同樣可以適用的,但在各出資人對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成果的歸屬與使用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籠統地將后續開發改進成果歸屬于開發改進方是值得探討的。

我們認為,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與使用應當按照技術出資方與受讓方在出資關系中的不同角色或身份來進行確定。

首先,當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改進方是受讓該技術的公司或企業時,則應根據該公司或企業對專有技術所享有的權利屬性來分析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與使用。(1)如果出資合同約定以專有技術的所有權出資,則該公司或企業不但對該專有技術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同時也對該技術之后續開發改進成果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原出資人不享有任何權利。(2)如果出資合同約定以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出資時,則受讓該技術的公司或企業對該專有技術只享有使用權,但依傳統法理,由于其為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改進方,因此對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享有所有權。既然享有所有權,就應該可以使用。但此處的所有權又不是一般的完整的所有權,是有一定限制的,因為此處的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是在原專有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取得的,而后續開發成果所有人對原專有技術又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在許可使用出資協議所約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或企業使用后續改進技術并不侵犯原專有技術出資人的任何權利,但在該協議所約定的期限之后再繼續使用該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則必然會侵犯原專有技術出資人的相關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專有技術出資人同意該公司或企業繼續使用原專有技術則一般不會出現糾紛,而在其不同意的情況下,由于專有技術的后續改進技術成果與原專有技術具有一定的技術承接性,因此,后續開發改進之公司或企業可以比照《專利法》第五十條有關從屬專利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實施前一專有技術的強制許可(劉洪,2000)。

其次,當專有技術后續開發改進成果人為原非專利出資人時,也應根據該出資人在該公司或企業中的具體身份來分析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和使用。(1)如果原專有技術出資人在作為出資人時同時是該公司或企業之雇員,且專有技術的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屬于其職務性開發和改進時,按照傳統法理,該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人為受讓該技術的公司或企業。此時,該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和使用應以該公司或企業對原專有技術擁有權利的屬性的不同依照前述方法來確定。(2)如果專有技術出資人為該公司或企業之雇員,但該專有技術的開發改進不屬于其職務性成果時,或者該出資人不是公司或企業的雇員,而僅為該公司或企業的股東或出資人時,該出資人對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享有所有權。此時,考慮到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受讓原專有技術的公司或企業應當且有必要獲得該后續改進開發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此,該公司或企業可以通過與原出資人達成新的有關后續開發改進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出資協議,通過增加原出資人的出資資本額來解決此問題。

七、專有技術出資與企業組織形態的法律選擇

由于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和高風險性而使得出資人之間的信用關系及其程度成為維持企業存在和保障專有技術順利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因素,因而具有專有技術資本的企業特別是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企業不可避免地帶有濃重的人合性,這種人合性主要是由以下幾個原因決定的:(1)企業為了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性首要地就是要保證專有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的良好信用關系,保證各出資人不得隨意轉讓出資,不得隨意退出出資關系。如若不能,則公司或企業必須與出資人特別是專有技術出資人達成保守技術秘密的協議,但這會加重企業的談判成本,特別是秘密狀態的維護成本。(2)專有技術在其投產、使用、創利過程中必然涉及到諸如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技術改進等問題,且這些問題在專有技術使用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在這種情況下,專有技術出資人作為該技術的研發人對于企業的存續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實踐中,專有技術出資人通常兼有企業的出資人和雇員兩種身份。

在各種企業法律形態中,獨資企業雖然不能談及人合性問題,但由于獨資企業之業主對企業之事務具有絕對的控制與支配權,其他企業形態的人合性在這種企業形態中變成了人的信用的集中性,這種絕對的控制與支配權有利于業主有效地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狀態,并能最大程度地減少專有技術的非法風險。因此,單從維護專有技術的秘密性和防范風險角度來看,獨資企業是專有技術出資所能采取的最好的企業組織形式。

與獨資企業相比,合伙企業在利用專有技術資本上更具優勢。合伙企業是典型的人合型企業,一般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形式。普通合伙企業在眾多方面具有與獨資企業相同的法律特性,但由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因而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利于彌補獨資企業資本籌集困難和風險承擔過于集中的缺點。一般地,有限合伙企業更有利于專有技術的投資。由于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在使用技術資本中貫穿著“非技術出資人出資不管事承擔有限責任,技術出資人出資又管事承擔無限責任”的原則,專有技術作為一種資本與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態的結合將產生以下兩方面的獨有價值:一方面,由于其他出資人出資不“管事”,技術出資人出資又“管事”,專有技術出資人對于專有技術實質上享有完全或相對完全的支配和控制權,這種支配權和控制權一點也不亞于專有技術運用于獨資企業所產生的功效;另一方面,由于其他出資人對企業之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技術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這種責任體系的架構有利于彌補專有技術資本的高風險性所帶來的價值不確定性,從而起到了平衡專有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因而,我們可以說有限合伙企業在企業事權上的“管事”與“不管事”的明確劃分和在出資人責任形態上的“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對待,恰如其分地適合和彌補了專有技術資本的秘密性和高風險性,專有技術作為特殊資本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靈活組織形式的結合使得有限合伙企業在實踐中成為了專有技術投資的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股東對其股份的轉讓受到嚴格限制,且其股份的籌集具有較大的封閉性,因而可以說其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的。依傳統公司法理論,專有技術出資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相對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且其出資人包括專有技術出資人對公司之債務僅以其所出資之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這種有限責任相對于專有技術的高風險性來說是與技術出資人的責任形式不相匹配的。因而在實踐中,專有技術出資人在出資時除以技術出資外,還須交納一定的擔保金,以對專有技術的各種風險承擔有限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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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當前,我國中職法律教學主要是以教師講述課本上面的知識為主,教師常用的法律教學手法是教師按照課本上知識點進行灌輸式講解,然后讓學生進行大量的練習。但是,這種中職法律教學方式并未達到啟迪學生思維的效果,更不用說激發學生更深層次的思維活動了。導致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教師并沒有采用更加形象生動的方式進行教學,甚至會導致中職學生對法律的學習失去興趣。因此,在中職法律教學過程中,必須要采用更加明確、形象、生動的教學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在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更好地提高學生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的質量。當然,基于信息技術下的多樣化教學手段對于改變現存的中職法律教學現狀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2中職法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2.1教師的主導作用并沒有改變在當前的中職法律教學中,以教師為主導作用的教學方式并沒有改變。即使在中職法律教學中會出現部分的引導,也由于過于形式化而未能結合中職學生的特點進行指導,也不能達到啟發和鼓勵學生的效果。這樣的教學方式從根本上不利于中職法律教學中高新技術的實施。因此,在中職法律教學中一定要改變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方式,真正實現以學生為主。

2.2法律教學思維的膚淺性目前,我國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由于中職法律教學方式比較單一,造成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第一,中職學生在解決實際法律案例時,學生只會根據法律題目和問題思考案例,造成學生缺乏探索解決問題的能力;第二,中職學生缺乏足夠的抽象思維能力,學生大多只會處理一些比較直觀的法律問題,而對那些抽象的法律問題,學生往往不能抓住其本質。

2.3法律教學思維的差異性由于中職學生的法律基礎不一樣,進而就使得中職學生的法律思維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學生思維方式的特點也不同。因此,這樣就使得學生對同一個法律案例的認識和理解不同,從而使得學生的法律思維不同。然而,中職學生在分析中職法律案例問題時,一般不注意法律思維的差異性問題,進而影響對法律案例的分析。

3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應用的優勢

3.1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在傳統的中職法律教學中,一般都是由教師進行單調的講課,因而這種授課方法忽視了學生的感受,使得大部分學生對中職法律失去了興趣。同時,這種授課方式的效率比較低。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并且人們逐漸認識到信息技術下中職法律教學的重要性,因而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當然,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中的應用很好地解決了課堂效率低的問題。因此,信息技術的應用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

3.2有利于優化法律教學課堂隨著信息技術不斷應用到中職法律教學中,很好地激發了學生學習的興趣,進而提高了中職法律教學的效率。合理地將信息技術應用到中職法律教學之中,有利于提高中職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從而促進學生能夠主動地對中職法律知識進行探索,進一步帶動中職法律的教學氛圍。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應用還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促使每個學生都能參與到中職法律教學過程中,這樣不僅能優化中職法律教學的課堂,還能促進形成一個良好的教學環境。

3.3有效利用信息技術進行中職法律教學隨著信息技術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不斷應用,信息技術很好地實現了中職法律教學模式的改革和創新。對于傳統的中職法律教學方式而言,由于教學設備的有限性。在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很少能夠應用到多媒體等高科技設備,教師只能到黑板上進行講解,這樣不僅浪費了大量的課堂時間,也不利于提高中職法律教學的效率。然而,多媒體技術的應用很好地解決了這方面的問題,由于多媒體是以課件的形式進行中職法律知識的講解的,因而教師可以提前做好課件,這樣就能夠充分利用課堂教學的時間,進一步擴大課堂容量,提供更加豐富的教學資源。

4總結

篇5

關鍵詞:工程掛靠;法律問題;工程擔保

隨著建筑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使得建筑行業之間的競爭也愈來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個環節的風險以及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存在較為嚴重的“掛靠”、“轉包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因此,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勢在必行。

一、建設工程掛靠合同效力認定

(一)雙方簽訂掛靠協議無效

在我國《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掛靠行為,并且還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但是,依舊存在一些掛靠行為,對社會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建筑行業中掛靠行為的本質是利用建筑資質,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產生嚴重影響,擾亂建筑市場,從而對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影響。所以,我國《合同法》規定: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合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建筑行業行政允許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掛靠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二)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

就現階段來說,關于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和施工企業所簽訂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存在較大異議,各種觀點不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合同法》中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的規定。另外,依據《解釋》中的規定“工程承包商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項目或者資質尚淺的施工人假借資質合格的施工單位之名和他人簽訂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已經超越了法律對資質不能假借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原則和責任承擔

(一)一般原則

在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例外原則。所謂的合同相對性原則主要指的是:合同簽訂一方能夠以合同為基礎向合同簽訂另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訟,主要涵蓋合同主體、內容、責任相對性。掛靠糾紛處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權力時也要遵守該原則,同時,該主張何掛靠人以及被掛靠企業之間糾紛處理的結果不會相互影響。所謂的利益衡量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間發生了真實的利益沖突,在利益位階定位工作中應該將社會利益、主流價值情況、利益衡量標準等內容進行結合,將利益協調犧牲最小化作為主要目標,然后開展價值衡量;所謂的例外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掛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資質,并且實際承包工程和掛靠人自身資質等級吻合,此時不能認定該工程承接存在的掛靠協議無效。原因是:建筑資質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證,掛靠人自身的建設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夠承包該工程,所以,即使出現資質假借問題,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另一種掛靠形式,該掛靠形式由被掛靠企業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單位和掛靠人直接進行工程結算,此時,掛靠人已經融入被掛靠企業的工程管理中,即使雙方在交管理費方面存在掛靠協議,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

(二)掛靠合同民事責任承擔

掛靠人以及被掛靠單位兩者間產生的掛靠合同糾紛處理中,如果已經認定掛靠協議無效;則被掛靠單位應該及時將管理費(稅款除外)返回給掛靠人;掛靠人對掛靠協議所包含工程的債權債務,具有承擔義務。對于已經上繳的稅款,視為該掛靠工程應該繳納的稅款,并且已經證實繳納交納,不返還。工程項目掛靠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先應該對第三方合同的相對人進行確定,如果相對人是掛靠人,則責任就應該由掛靠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是被掛靠單位時,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買賣、借貸合同責任承擔

一般來說,買賣合同只是買賣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無關。如果掛靠人使用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應該及時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能涉及到掛靠關系。如果掛靠人使用被掛靠單位或被掛靠單位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借貸合同,那么時合同雙方主體是被掛靠單位業與第三人,被掛靠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總結

綜上所述,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及時明確合同的責任以及義務,減少糾紛的出現,保證建筑施工工作順利開展。在糾紛處理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對掛靠合同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依據相應的原則對掛靠糾紛案件進行處理,才能保證糾紛處理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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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蔣雙林.建筑企業掛靠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13):223-224.

篇6

關鍵詞:民俗文化旅游;產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構想;研究

民俗文化旅游是一種具有較強地域性與民俗性的文化旅游形式,它的本質就是文化屬性,它利用傳統民俗與特定地域來吸引游客,促成了異地人文民俗文化體驗消費行為。

一、民俗文化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民俗文化旅游若想長久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理論。首先,民俗文化旅游的可持續發展要求開發地滿足基本發展需求,即開發地要適度利用當地民俗資源,結合實際狀況來爭取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其次,要竭力保護民俗旅游資源與其環境,地方應該對民俗旅游文化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將資源與環境發展變化原則吃透,并在開發過程中確保旅游環境系統的自我調節功能正常發揮,最終滿足它的可持續發展現實需求。再次,由于民俗文化旅游是具有現代傳承需求的,所以它不僅要滿足當代人對民俗文化旅游的現實需求,也應該滿足未來人對民俗文化旅游資源的有效利用需求,實現代代公平享受、代代傳承的目的。為保證人類社會能夠實現資源環境的世代傳承,就必須創造一切有利的保護條件,實現人類對民俗文化旅游資源的經濟可持續發展夢想目標。

二、民俗文化旅游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構想

1.樹立生態觀念發展認識。應該首先從思想層面來樹立生態觀念發展認識,為民俗文化旅游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因此,地方旅游產業應該從各個層面體現生態建設觀念,做到適度化開發、全程化保護、科學化管理、生態化文化宣揚、個性化服務體現以及公平化消費,全面實現文化與經濟的相互協調,滿足民俗旅游生態觀念的內在需求;凸顯環境保護開發內容。2.在民俗文化旅游開發過程中應該設立專門的民俗旅游環境保護研究機構,將環境保護工作認定為是一項現實意義深遠的、具有科學發展觀與價值觀的科學事業。本文認為,應該從民俗文化旅游的生態與文化環境兩方面著眼,實現對民俗文化旅游產業的雙重保護。再者就是要借鑒海外做法,從歷史中追尋文化依據,進行深度挖掘開發,形成地方民俗文化旅游資源的大興土木,提升建設力度,為民俗文化旅游資源的進一步優化保護提供有效動力。3.做好民俗旅游文化市場。民俗文化旅游市場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對民俗文化圈的作用重視方面。因為優秀的民俗文化圈可以影響旅游者的心理、意識與文化本質特征,為民俗旅游文化市場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所以地方旅游產業建設應該重視民俗文化圈與民俗文化旅游市場之間的關系,引導擁有不同民俗文化喜好的游客走向不同的民俗旅游文化市場,把握游客的旅游流動規律。比如說,國內面向港澳臺游客就可以推出“華夏尋根游”“海峽兩岸游”“中華故土游”這樣的民俗文化旅游項目;而面向海外游客,則可以推出“中華茶文化游”“陶瓷文化游”等擁有濃郁中華文化風味的旅游項目,吸引更多歐美游客前來觀光消費??偠灾?,民俗文化旅游市場的構成、分布與發展主要由它的民俗文化圈來決定,因此地方在發展民俗文化旅游過程中,一定要重視民俗文化圈這一大塊市場的良性發展,努力優化民俗文化旅游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態勢。

三、以山東淄博為背景的民俗文化旅游可持續發展實證簡析

1.山東淄博民俗文化旅游的發展成就。近年來,我國山東淄博的民俗文化旅游資源得到了充分保護與開發,再加之其得天獨厚的豐富民俗文化資源及自然條件,使其成為我國獨具魅力的民俗文化旅游開發區。從過去的2015年春節山東淄博的民俗文化旅游發展成就來看,它已經接待游客169萬人次,旅游收入也達到11.17億元,這表明旅游產業已經成為了該地區最為重要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支柱產業。2.山東淄博民俗文化旅游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調控策略。該地區在民俗文化旅游與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調控主要走技術、觀念和產品研發這三條調控路線,本文給出相關策略。(1)技術調控策略研究。與全國各地民俗文化旅游發展策略相同,該地區在自身民俗文化旅游方面也將游客數量與經濟收入增長視為當前旅游行業的最重要發展目標,它也成為評價該地區旅游景區開發進程質量的最關鍵指標。在開發民俗文化旅游方面,該地區主要做到了對游客容量的嚴格控制,不盲目追求游客數量,而是以為游客創造一定的欣賞與心理空間作為目的,讓游客能夠從容體驗當地民俗文化,達到民俗文化旅游所希望達到的文化審美效應。該地區認為,發展民俗文化旅游的最主要技術層面就是要了解生態環境所能擁有的承載力,要發展符合當地經濟狀況與民俗文化規范范疇的旅游項目,明確民俗文化旅游區域的環境容量管理限度,爭取將游客控制于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范圍內,以最大限度保護民俗文化生態環境。(2)觀念調控策略研究??紤]到該地區在旅游發展方面軟硬件基礎較為薄弱,大部分鄉村人群受教育程度低下,人們的文化保護意識、生態環境意識淡薄,所以山東淄博為了改變這一狀況,專門強化了對當地生態意識與文化保護意識的相關教育,制定了相關法律規范,希望將公眾自律意識中的道德規范與強制性法律相互結合,嚴禁各種丑化民俗文化、破壞民俗景觀、民俗遺跡,特別是在民俗景觀區域周圍違建現代建筑、商業網點的不良行為,以教育深入滲透貫徹和堅決杜絕制止作為該地區觀念調控策略的重要原則。(3)產品調控策略研究。該地區在民俗文化旅游產品開發方面堅持走科學規劃、有序發展道路,避免陷入傳統中重復建設行為的怪圈,也是希望將有限的地方民俗文化旅游資源充分利用起來,盡量發展特色,規避與同行業之間可能出現的惡性競爭,確保地方民俗文化旅游項目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態勢。為此,該地深入挖掘地方民俗文化產品,特別是將地方少數民俗文化與現代文化旅游這兩大環節緊密融合于一體,在軟硬件層面提高服務管理素質,利用民俗文化對現代化旅游進行全面包裝,全方位開發了基于“食、住、行、購、游、娛”為主力的6大旅游要素,圍繞它們開展各個民俗文化旅游項目,實現了地方民俗文化旅游的綜合性發展目標。另外,也強調了該旅游項目發展的特殊性,設立各類旅游培訓班,專門培養民俗文化旅游專項人才。該地區認為,培養民俗文化旅游專業人才也是對地方旅游產業的產品開發調控過程,因此當地每年都會定期舉辦公開的民俗文化主題講座、學術報告會等來提升當地從業人員民俗文化素質,同時也從外地招聘大量專業人才,共同開發本地民俗文化旅游資源,盡可能地保留和傳承了當地傳統優秀民俗文化內容。

四、總結

總體而言,民俗文化旅游調控策略應該與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相一致,將基于地方民俗文化資源發展的重要事項作為可調控對象,并將其付諸于實踐層面,再配合宏觀發展戰略,賦予其一定的針對性、現實性與可操作性,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聯動民俗文化旅游項目與地方旅游產業發展戰略,實現地方經濟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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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贰皩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P13)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3](P527-528)(二)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斗▽W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P7-8)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P27-28)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焙灦ㄔ摴s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一詞??梢?,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known)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1)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梢韵胍?,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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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辭典(增訂版)[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

篇8

《綱要》確定,把大數據作為基礎性戰略資源,全面實施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加快推動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開發應用,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治理創新。國家將統籌布局建設國家大數據平臺、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研究制定數據開放、保護等法律法規,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

對于法學研究來說,大數據意味著一場新的機遇和挑戰。法學研究領域要張開雙臂熱情擁抱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時代,法律數據呈現出數量大、速率快、多樣化、不穩定等特點,大數據正在挑戰傳統法學研究方式,正在向法學領域滲透。

法律大數據及其應用的迅速發展,已經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法律人已經從各種不同的視角對于這場大變革進行著思考和議論。法律大數據的研究與應用將成為法學研究的一個創新型領域,必須給予高度關注。

展望一:法律數據的資源化。所謂資源化,是指法律大數據將成為法律人和法學研究跨社會領域關注的重要戰略資源,并將成為法律界爭相搶奪的新焦點。因而,法學研究領域應當制定法律大數據研究的戰略計劃,將法律大數據的研究成果融入到社會的各個領域。

展望二:法律大數據與法律云將深度結合。法律大數據離不開云處理,云處理為法律大數據提供了彈性可拓展的基礎設備,是產生法律大數據的平臺之一。自2013年開始,大數據技術已開始和云計算技術緊密結合,預計未來兩者關系將更為密切。為此,建議司法部門協同建立中國法律大數據及法律云平臺,更好地發揮法律大數據和法律云在國家安全和網絡空間安全以及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展望三:大數據將改變法學研究的范式。法學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科學,法學意義中的真理只是一些基于多數人利益的社會共識,法學研究方法應當服從于法學的內涵。盡管因法學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使法學研究方法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法學研究方法如果不與其他科學研究的方法相結合,法學研究方法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過去幾個世紀主宰科學研究的方法一直是“還原論”,將世界萬物不斷分解到最小的單元,然而這種方法作為一種科研范式將走到盡頭,因為對單個人、單個基因、單個原子等了解越多,對整個社會、整個生命系統、物質系統的理解并沒有增加很多,有時可能離理解系統的真諦更遠。

展望四:大數據領域的立法將進入快車道?!毒V要》指出,深化大數據在各行業的創新應用,探索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完善大數據產業鏈。加快海量數據采集、存儲、清洗、分析發掘、可視化、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促進大數據軟硬件產品發展。完善大數據產業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和生態體系,加強標準體系和質量技術基礎建設。面對大數據在各行業的應用,將產生新的法律領域、新的法律應用,因此大數據領域的立法已成為當前重要的法律研究領域。

目前,政府基礎數據來源于不同的部門或機構,但由于數據立法的缺位,導致政府數據的開放與數據共享的范圍邊界一直無法可依,從而形成了各自為政的“信息孤島”和數據壁壘,嚴重制約了大數據共享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支撐作用。為此《綱要》提出,依托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加快推進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加快建設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臺,推動政府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互聯開放共享。制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目錄,依法推進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

海量數據的采集、存儲、清洗、分析發掘、可視化、安全與隱私保護、開放與共享以及跨界數據的流動等,將是法律大數據研究和立法的重點。隨著大數據的快速發展,就像計算機和互聯網一樣,法律大數據很有可能是一場法律研究范式的革命。法律人的思維也將發生革命性的轉變,即不再探求難以捉摸的法律因果關系,轉而關注社會復雜事物的相關關系。

展望五:法律大數據將催生一種新型的法律職業——法律數據分析師。具有豐富經驗的法律大數據分析人才將可能成為法律研究、法律應用、法律服務和立法領域的稀缺資源,法律大數據將驅動法學研究、法律應用和法律服務和立法模式的變革。隨之興起的數據挖掘、機器學習、人工智能、3D打印、數據清洗以及等相關技術,可能會改變數據世界里的很多計算方法和基礎理論,而這也將使得法學研究的對象和方法由傳統的1.0時代向2.0時代跨越。

展望六:數據資產化與個人數據保護將成為大數據立法關注的重點。大數據時代,數據正在成為一種生產資料,成為一種稀有資產和新興產業,成為繼土地、人力、資本之后的新要素,構成組織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同樣,個人數據也將成為公民個人最重要的資產,因此應當更加關注對個人數據邊界的法律界定與保護?!毒V要》強調,建立大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數據資源分類分級管理,保障安全高效可信應用。實施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加強數據資源在采集、存儲、應用和開放等環節的安全保護,加強各類公共數據資源在公開共享等環節的安全評估與保護,建立互聯網企業數據資源資產化和利用授信機制。加強個人數據保護,嚴厲打擊非法泄露和出賣個人數據行為。

我認為,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應當遵循六大原則:

——收集個人數據的目的必須明確。處理個人信息具有特定、明確、合理的目的,不擴大收集和使用范圍,不改變目的處理個人信息。

——收集與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透明公開。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之前,以明確、易懂和適宜的方式向個人數據主體告知處理個人數據的目的和范圍、個人數據的留存時限、個人數據保護的制度、個人數據主體的權利。

——收集個人數據應當確保數據的質量。根據處理目的的需要保證收集的各項個人數據準確、完整,并處于最新狀態,嚴禁篡改和毀損。

——托管數據的載體主體應確保個人數據的安全。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護個人數據安全,防止未經授權檢索、公開及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個人數據。

——嚴禁竊取和交易個人數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數據,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數據。

篇9

關鍵詞: 少數民族 傳統婚俗 旅游開發

少數民族婚俗是地區壟斷性的旅游資源,可以開發成為體現民族文化內涵內涵及地域特色的旅游產品??梢砸陨贁得褡寤樗走@根紅線將地區內的資源穿連組合在一起,成為該地區旅游的“點睛”之筆,提高旅游文化親和力的同時,豐富本地區文化旅游產品,提升其文化品位。

一、少數民族傳統婚俗的內涵及功能

少數民族婚姻習俗不僅僅是一種傳統習俗,更是民族及地區特有的文化現象,蘊涵著豐富的文化內涵。對少數民族婚姻習俗進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不僅可以發掘出該民族文化根源,還可以梳理出它歷史文化的發展進程。在科爾沁草原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科爾沁婚禮過程中,不僅可以看到草原上戰爭的印記,還處處留有草原漫長的游牧歷史?;槎Y中使用的馬、蒙古包、勒勒車、服飾、奶食品和肉食品以及婚禮上吟誦的祝贊詞和演唱的敘事民歌,無不表現出了科爾沁草原獨特游牧文化。在進行婚姻儀式的過程中,祭天、拜火等特殊的方式,直接借鑒于科爾沁草原及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婚姻使這些行為附上了神圣二字,從而產生了更深刻的文化內涵。

少數民族婚姻習俗作為民族文化重要的內容,是在地區民俗旅游開發不可多得的文化資源。在旅游利用開發中的主要功能有以下兩點:

一是經濟功能。少數民族婚戀習俗因它的不可復制性,是民俗旅游開發特色和重點項目。很多旅游者到一個民族地區,有的專門是為觀看該民族婚俗表演的,而有的更是為了親身體驗。游客的到來,給當地居民帶來經濟收入的同時,也提高當地財政收入。

二是繼承和發揚功能。少數民族婚俗體現著少數民族人民傳統的生活,但受到現代文化的沖擊,正逐漸被取代、消失。本地居民通過旅游開發中的參與,使傳統文化得到繼承。游客通過婚俗表演及直接的參與,能更深入地了解該民族的文化精髓,使其得到更大傳播和發揚。

二、少數民族婚俗旅游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一)舞臺化傾向嚴重

婚俗文化旅游開發晚,又在明顯的利益驅使下,多數回報甚少,甚至影響了地區文化的旅游形象。如在西南彝族區,模擬“搶婚”遺俗的儀式,搬上舞臺,編排了舞蹈《搶新娘》,在登上舞臺初期曾有過很好的經濟效益。但舞臺化的婚俗表演節目畢竟同現實民俗之間的距離太大。而且,這種表演一日數場,日復一日,沒有固定的演員,很多不是本地少數民族,他們只為報酬而敷衍了事,臺下的旅游者對演員毫無感染力的表演,產生“審美厭倦”,更談不上滿足游客求異、求知的欲望。

(二)游客參與性比較差

一般來說,對婚俗旅游的開發利用中,有兩種普遍的形式:一種是博物館,以圖片及文字為主,通過講解讓游客了解,沒有參與性可言;另一種是婚俗表演,這是最普遍也較為泛濫的利用模式。這類模式開發中,有的地區也融入了游客參與的環節,但僅僅是邀請少數游客上臺扮演新郎或者新娘,大部分游客還是作為觀眾來欣賞演出,無其他的參與內容。在旅游區編排的婚俗表演中,一般新娘由當地居民擔任,邀請旅游者扮演新郎來參與表演。還有一種較為完整的婚俗表演,也會邀請一名男性旅游者扮演新郎。這類表演中,除了少數男性旅游者可以直接參與婚俗體驗外,其他游客尤其女性旅游者只能作為旁觀者或者觀賞者,根本沒有參與的機會。

(三)商業氣息濃厚

婚禮作為人重要的人生禮儀,不僅有嚴格的程序,而且有其自身的嚴肅性。過程中還有很多要注意的細節,從保持其原生性及保護民族文化的角度來看,婚禮中很多程序和禮節是不能隨意更改的。但婚俗的旅游開發利用中,景區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設計旅游項目,有的甚至胡亂編造,任意杜撰一些婚俗內容。不分場合與內容,片面投游客所好,只選擇婚禮中表演性以及娛樂性強的部分展示給游客。只為利益,使得婚俗表演及其他衍生產品中,滲透著濃重的商業氣息,導致婚俗文化向表演化、低俗化方向發展。此類表演可能只滿足了游客一時的新鮮感,但對于這種沒有內涵、沒有真實情感的表演難以產生興趣,形成不了長期的旅游吸引力。

三、少數民族傳統婚俗旅游產品的系統開發策略

(一)婚俗文化的靜態開發

旅游必須通過能看得見、摸得著的物質載體,或實景,或物品、或建筑等來展示,給游客具體的感受。通過建立民族婚俗博物館和婚俗文化展覽館等形式“原貌復現”婚俗文化旅游產品,展示其發展歷程,開發一個民族婚俗歷史尋訪游,提供高水準的導游服務、專家講解和紀念品??茽柷呋樗茁糜伍_發中,應建立科爾沁婚俗博物館,完整的講述科爾沁婚俗形成發展歷程,充實孝莊產業園的內容,可開發滿蒙聯姻尋跡游等旅游產品,舉辦各類婚俗節慶活動。利用現代旅游會展這一平臺,展示科爾沁婚俗嫁妝、首飾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提高科爾沁物質型旅游產品附加值。

(二)婚俗文化遺產動態開發

民俗旅游資源與其它文化旅游資源相比,其最大優勢在它能使旅游者參與到其中,給游客不一樣的文化體驗。這不僅能開拓游客的視野,也會更加深刻的理解生活的價值。因此,在婚俗旅游資源的開發中,應更加深入挖掘婚俗歷史文化內涵,為旅游者制造廣泛參與婚禮過程的機會,讓旅客親身參與到婚禮的過程??茽柷呋槎Y中提高游客的參與性,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是組織游客參與真正的科爾沁傳統婚禮,就是邀請游客主動深入草原牧民家里,以賓客的身份參加婚禮,不改變婚禮原有的形式和過程,自然而然地融入迎親、喝喜酒、拜火、唱歌跳舞等活動中。對游客來講,這將是一種全新的體驗,使他們身臨其境,從游客變成“親友”,融入到真實的草原婚俗氛圍中,體驗做一回“科爾沁蒙古族”的感覺。

二是吸引年輕人到科爾沁相識、相愛,舉辦獨特的婚禮。對于任何一個人來講,愛情是一種美好的情感,希望有一生難忘的相遇。針對年輕人這樣的心理,可以以“敖包相會”為主題,舉辦大型相親會;針對廣闊的婚禮市場,可以嘗試將霍林郭勒市“草原婚禮節”中注入更多的科爾沁地域特色,轉變為獨具特色的真正的“科爾沁婚禮”,吸引年輕人來科爾沁舉辦特色婚禮或者度蜜月。

(三)婚俗文化的衍生商品開發

旅游紀念品開發是傳統旅游產業衍生的一種開發模式。各式各樣的婚俗商品,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傳統性、觀賞性以及很高的紀念價值。少數民族婚俗內容豐富,涵蓋了本民族居住、服飾、飲食、宗教、歌舞、禮儀等方面,這也是對游客的吸引力所在。如科爾沁婚俗中使用的很多實物可以開發成為旅游紀念品,新娘縫制的煙袋、新娘佩戴的頭飾、新郎穿的長筒靴、佩戴的弓箭等,都蘊涵著豐富的民族和地域文化內涵,具備紀念意義的同時也有很高的收藏價值,必將受到游客的歡迎。目前少數民族地區旅游紀念品市場上品種單一、沒有特色、品位不高。針對這種情況,當地政府或者企業可以依托本地區或本民族婚俗文化特色,挖掘其內涵,設計、制作高端旅游紀念品來提升旅游紀念品的品位。

(四)婚俗文化資源的酒樓開發

旅游業中,餐飲業是重要的開發內容,突顯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才會為游客留下深刻的印象?;樗茁糜伍_發中,可通過設立以婚俗文化為主題的酒樓,將民族文化概念進行全新的策劃和創新?;樗孜幕途茦堑脑O計上,科爾沁婚俗酒店可以建成蒙古包式,把婚俗文化滲透到整體裝飾、局部布景、器物點綴、服務、甚至名字雅號,達到“博物館和酒樓一體化”。游客得到婚禮上游客的禮節,“情”、“景”的穿插,讓游客體會身臨其境的現場感,在休閑的過程中享受消費的愉快。例如可以設立一個以詮釋滿蒙聯姻作為主線的酒樓,在設置上復原清初科爾沁草原片斷和婚嫁盛況的博物館,用草原生活具代表性的多個場景講述孝莊及其嫁到清朝皇宮的科爾沁女子的故事,再現歷史上科爾沁草原的生活方式,將人們帶進自然、帶進歷史、帶進傳統。

四、少數民族婚俗在旅游開發中的合理開發建議

發展民族地區旅游業時, 要注重抓好旅游文化的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強調與其他旅游資源的整合。各種旅游資源之間是相互依托和共生的,婚俗旅游也是一個開放的概念,純粹的“婚俗旅游”應該是不存在的。在開發婚俗旅游過程中,應將婚俗文化融合到本地區自然資源和其他文化資源,進行綜合開發,豐富資源文化內涵,提高旅游吸引力,發揮地區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整體綜合效應。

二要體現文化的時代內涵,重視文化的市場形式。通過婚禮過程和細節來體現其文化性。

三要反對淺層利用和開發?;樗孜幕膭撔潞烷_發必須以科學的研究為基礎,尊重文化的原生性。

四要注重文化的整體重塑。少數民族傳統婚俗有其優秀的內容,,也有糟粕之處, 開發時要客觀再現, 保持文化的整體性, 但同時要進行現代詮釋和整體塑造,既注重原生態, 又易于被現代人所接受。

五要吸納當地少數民族居民參與, 保證文化的持續性。就地吸收和培養部分本土人員參與婚俗表演,,創造出原汁原味的文化氛圍, 不僅展現本民族婚俗文化的深刻內涵和鮮活的形象, 從而保持其文化持久的生命力,實現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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