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06: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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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管理

飲食環境污染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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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努力減少污染物總量排放,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的下列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粉塵、惡臭、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幅射和其它污染的防治設施;

(二)污染物排放計量儀器和監測采樣裝置;

(三)防治污染的各類監控和監測設施;

(四)各類環境保護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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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運行,促使污物達標排放,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設的各種處理(處置)、凈化、控制設施,包括廢物綜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以及相配套的監控裝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的防治設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治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或擅自關閉、拆除、閑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防治設施的管理作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轄區內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

第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防治設施實施統一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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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環境污染管理研究

摘要:工業企業的發展推動我國生產力不斷進步,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環境污染,調查顯示,目前,工業企業的廢棄物排放已經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工業企業若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就應該采取行之有效的環境污染管理對策。

關鍵詞:工業企業;環境污染;管理策略

當前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和進步,部分工業企業為了追求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對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視而不見,這就導致我國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空氣質量也隨之不斷下降。工業企業如果想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正視以及重視對環境污染的管理。工業企業環境污染的問題不僅加劇了我國生態環境的污染,也給我國廣大人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甚至導致國民經濟的重大損失。

1工業企業強化環境污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1生態環境的要求

我國一直在大力提倡發展可持續經濟,然而當前部分工業企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卻仍舊采用高消耗與高污染的發展模式,這些工業企業過于看重眼前利益,未能夠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從而導致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為了避免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系統出現崩潰局面,工業企業必須加強環境污染的治理防范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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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電磁輻射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制,制定任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將環境污染防治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經費,用于保障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和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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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管理意見

為做好我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環??偩帧董h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及程序》及《廣東省環保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預審工作程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工作要求。

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有關工作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審批,省環保局負責接受申請和組織預審工作,市環保局負責在預審階段提出初步意見,并參與預審工作的現場核查,區(縣)環保局參與所轄設施單位的現場核查。市環保局應自現場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局。

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省環保局的統一部署,加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發現無證運營的要依法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要依據《廣東省建設廳、省環保局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敦促各地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盡早辦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有關運營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對于設施自運營單位的運營人員,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項目備案工作

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訂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對設施單位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市管轄單位填寫一份,區(縣)管轄單位填寫兩份),區(縣)環保部門應將備案表一份送市環保局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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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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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技術管理研究

摘要:城市化發展過程當中,城市的生態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為了達到有效監管及控制環境污染事故的目的,解決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相關技術人員正在積極進行應急監測技術管理系統的開發與研究工作?;诃h境污染事故的影響因素和污染嚴重情況不同,相應的監測管理工作也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設置,這對技術人員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文章就主要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技術管理系統的開發工作流程及相關要點進行簡要的分析和研究。

關鍵詞: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檢測技術;管理系統

應急監測工作的設置目的就是為了能夠及時監測出城市環境當中是否存在環境污染問題,并根據實際環境情況的變化設置工作計劃,提前采取預防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問題對環境和人身帶來的危害。

1環境污染事故的分類及應急監測技術的作用

1.1環境污染事故的分類。不同的環境污染類型有不同的處理要求,因此,要想解決環境污染事故問題,必須要保證所設置的處理方法具有針對性。這就需要相關管理人員能夠對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這項工作也是后續建立應急監測技術管理系統的基礎前提。目前,環境污染事故的主要類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線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同時,根據污染事故等級的不同,相應的解決方法也有一定的差異,這還需要結合實際問題進行具體分析。1.2應急監測技術的作用。應急監測技術的應用受到了我國各個城市環境管理部門的重視,該技術主要是由工作人員通過專業的操作能力操作相應的基礎設備,來對出現環境污染事故的區域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分析出引發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原因,然后采取相應的解決對策,從根本上消除誘發環境污染的因素。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后,相關工作人員需充分發揮環境應急監測的作用,對污染程度、類型及范圍等情況進行及時了解,使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實。并應當在此基礎上及時處理污染事故,使污染保持在可控制的范圍內,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使危害程度降至最低。由于環境污染事故的誘因較多,相應的處理方式更是多種多樣,因此,目前,相關管理部門正在積極研究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技術管理系統的開發工作。

2設置應急監測技術管理系統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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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訴訟研究管理論文

傳統民事訴訟中,因侵權行為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受害人,應當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違法、受害人的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所謂證明責任是指,在上述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由主張該事實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訴訟上不利于自己結果的風險。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是不同的,證明責任的對象是支持案件訴訟請求的事實,由于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在訴訟前就確定了,所以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是確定的,并不能被轉移;舉證責任的對象是案件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該爭議事實的范圍往往大于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還包括否認訴訟請求的事實,由于支持或否認訴訟請求的主體不同,所以舉證責任是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轉移的。由于證明責任的確定性,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預先設置的。

在環境污染導致的侵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之間一般不具有平等性和互換性,存在著強弱之差,而且,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的內容也異常復雜和特別專業技術化[1],導致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糾紛的特殊證明責任,而我國目前有關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證明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因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以上只是規定了加害人的舉證責任,缺乏對受害人證明責任的規定。所以本文從構成要件的角度論證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受害人的證明責任,借鑒國外的有關立法和判例,將利益和不利益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不僅直接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污染侵權的案件,也可用來指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糾紛。

一、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特征

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特征,這些特征決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有別于一般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揭示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原因。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特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主體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中當事人雙方力量懸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為具有經濟、科技、信息實力經國家注冊許可的公司、企業集團乃至跨國公司,而受害人則多為欠缺規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農民、漁民或市民。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主體間的實力具有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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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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