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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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征繳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征收和繳納的范圍:(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含事業編制人員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三)失業保險費: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四)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五)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依法調整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和費率。
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扣除,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繳入財政部門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有關部門應當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做好服務工作。
社會保險費研究論文
摘要: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于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潛在的矛盾和固有的問題也不斷得以呈現。從現實出發,完善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是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和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革的客觀要求,其關鍵在于構建和完善統征社會保險費的各項制度和運行機制。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統征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意義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在我國,稅務部門肩負著籌集國家財政資金、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支持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等重要職能。經過多年實踐,它們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征管經驗,培養和鍛煉了一支作風過硬、業務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隊伍。同時,稅務部門機構遍布全國城鄉,擁有在登記、申報、征收、管理、統計、檢查、清欠等環節征管工作的優勢和手段。因此,實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不僅可以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征收優勢和運行機制,而且還可以不斷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行為、提高征管質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的完善
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市)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繳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編制、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規定,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五條社會保險費由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征收。
保險費變化規律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保險費的本質是被保險人用于應付意外事件的貨幣資金,其有必須性、保障性的特點。出險幾率是確定保險費的主要依據,而保險標的的出險率又受行業類型、標的類型、標的用途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保險費率的主要變動規律是隨出險幾率、賠付率的高低而變化,隨保險業務新舊而變化,費率隨賠款大案的發生而呈升高的趨勢,并且其變動還取決于大數法則的應用,及業務關系的時間長短。認識保險費的實質、掌握保險費構成的內容,了解保險費率的變化規律,對研究和經營保險,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費的本質是被保險人用于應付意外事件的貨幣資金
什么是保險費?看起來是個十分簡單的問題,保險費就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
被保險人不交納保險費,就得不到保險保障,保險人收不到保險費,就不承擔保險責任,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就得不到賠款。基于此種關系,我們常常把保險費和賠款確定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是其應盡的義務;而從保險人那里獲取賠款是其應有的權利。這種關系,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例如,有人花錢購買飛機票乘飛機,那么,支付機票費用就是他應盡的義務,乘坐飛機就成了他的權利。收機票費就是民航公司的權利,提供飛機飛行就成了民航公司的義務;有人花錢看電影,支付貨幣購買電影票是應盡義務,觀賞電影則是他應享受的權利,以此類推,不勝枚舉。但對于保險來說,同一被保險人往往是連續地多次地向保險人投保,支付保險費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又往往是平安無事,得不到保險人的賠款,履行義務很多,行使權利很少。而保險人則同時向許多被保險人行使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只是向少數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履行義務,而大多數被保險人得不到賠款,難以享受自己的權利。保險費與賠款是義務與權利關系,未能點出保險費的實質。
還有一種解釋說:保險費是保險商品的價格。但是,商品的價格是該商品價值的體現,而商品的價值又是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平均物化勞動和活勞動決定的,那么保險商品的社會平均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又是什么呢?
在我國現行保險業務實際操作中,還有這樣的事例:一輛汽車一年的保險費(僅車身險)約為車身價值的0.8%~1.6%,而一座差不多價值的建筑物,一年的保費(僅物質損失)僅為房屋價值的0.5‰~0.760.前者為后者的20多倍,這是為什么呢?
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有關解釋)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市城鎮養老保險費征繳制度
為確保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足額征收和養老金的足額發放,保障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規定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三、繳費單位應當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四、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追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可加收滯納金,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并可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繳費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行為或者超過責令期限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以個人形式參保的人員。
《*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試行保險費稽征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