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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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分析論文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發展規模擴大,技術日趨復雜,客戶投保的風險單位越來越大,標的的技術類型越來越高,單個保險人難以為其承保的不同類型標的長期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專業的評算、理賠人員;另一方面,隨著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增加,固定資產相對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資源運作的保險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到業務并獲利,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為實現保險分工,分工產生的直接利益將會降低保險人的成本。這一觀點早在十八世紀后期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國富論》中,曾通過對制針廠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勞動分工就足以創造出利益。其理論核心是勞動分工提高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觀點,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時期,超額利潤可使市場上全部保險作業由一家保險人包辦。而隨著市場保險人主體的增加,市場上展業、承保和理賠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來完成。根據社會分工降低單位成本的理論和實踐,保險公估人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二)保險人經營模式的創新呼喚保險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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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分析論文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發展規模擴大,技術日趨復雜,客戶投保的風險單位越來越大,標的的技術類型越來越高,單個保險人難以為其承保的不同類型標的長期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專業的評算、理賠人員;另一方面,隨著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增加,固定資產相對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資源運作的保險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到業務并獲利,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為實現保險分工,分工產生的直接利益將會降低保險人的成本。這一觀點早在十八世紀后期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國富論》中,曾通過對制針廠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勞動分工就足以創造出利益。其理論核心是勞動分工提高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觀點,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時期,超額利潤可使市場上全部保險作業由一家保險人包辦。而隨著市場保險人主體的增加,市場上展業、承保和理賠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來完成。根據社會分工降低單位成本的理論和實踐,保險公估人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二)保險人經營模式的創新呼喚保險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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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公估人的評價論文

[論文關鍵詞]保險保險公估人中介市場理賠

[論文摘要]按照國際慣例,保險中介由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三類主體構成。我國早已出現了保險人,經紀人也已正式啟用,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還需要公估人規范執業。本文闡述了公估人產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價值,指出為完善公估人制度,還須提高公估隊伍人員素質、加強機構設置、建立擔保機制。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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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保險公估人制度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面對國際保險市場的激烈競爭,完善我國保險法律制度與建立現代保險體系已是刻不容緩之事,而構建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顯然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本文認為構建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應包括:規定保險公估人員執業資格;選擇保險公估人組織形式;規范保險公估實踐中競爭行為;健全對保險公估人監管機制等。

[關鍵詞]:保險公估人,法律制度,構建

保險公估人,是指向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代為辦理保險標的的評估、查勘、鑒定、估損及理賠計算等工作,并出具評估報告書的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其與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共同構成完整的保險中介市場,是促進保險業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估人在國外已有三百余年的發展史,而在我國卻只是近幾年才在局部興起之事。致使我國保險公估業長期裹足不前的原因有多種,但保險公估人制度之滯后顯然是關鍵一環。目前規范保險公估之法律除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第120條有所涉及外,尚只是立法空白。面對我國日益加快的入世步伐和國際保險業的激烈競爭,建立我國現代保險體系和與國際保險制度接軌已是刻不容緩之事,而構建我國保險公估人之法律制度顯然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

一、嚴格保險公估人員準入資格

鑒于保險公估強調其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規范性和中介性等特征,

良好的職業聲譽和較高的職業水準是其立足之基石,因此,保險公估人員準入資格從嚴把握已成世界各國立法之通例。當然,具體要求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也存有差異。在英國,要成為保險公估人,從業人員須經嚴格的資格考試:首先,完成保險資格考試,這是取得英國特許保險學會學士資格的起碼條件;其次,參加英國特許理賠師學士資格考試,需要完成保險概論、保險判例法、理賠報告寫作以及一般的財產理賠實務等考試內容[1].在美洲國家,一般要先申請臨時證明,申請人在這一階段(通常是兩年)必須在獨立的保險公估公司進行實習,并完成國家保險學會學士資格中規定的課程,合格者將發給臨時許可證。正式許可證的申領則需要由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嚴格的考核面試,通過的才能授予[2].從各國立法與實踐經驗來看,也只有通過這種嚴格的執業資格要求,才能使保險公估人在以“專家形象出現時,令人倍感信服,并在保險關系人之間充任特定的職業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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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險公估人的評價論文

[摘要]按照國際慣例,保險中介由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三類主體構成,我國早已出現了保險人,經紀人也已正式啟用,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還需要公估人規范執業。本文闡述了公估人產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價值,指出為完善公估人制度,還須提高公估隊伍人員素質、加強機構設置、建立擔保機制。

[關鍵詞]保險保險公估人中介市場理賠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階段,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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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發展保險中介保險公估人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保險公估業發展的必要性;保險公估業發展的有利條件;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現狀;加快保險公估業發展的探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維護保險當事人權益的需要、保險公估人的介入,既解決了定損問題,又能夠保證公正的結果、完善保險市場體系的需要、促進保險集約化經營的需要、加快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的需要、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面對來自包括保險公估中介制度在內的各個方面的挑戰、逐步健全的法規制度、潛力巨大的市場基礎、日益增強的保險意識、保險公估在我國可謂“舶來品”,起步較晚、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逐漸發揮保險公估行業協會的作用、不斷增加保險公估市場的參與主體、加大宣傳力度增加市場認知程度、增加保險公估高技術人才的培養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保險公估人是保險業發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與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共同構成了保險中介的三大支柱。文中論述了加快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的必要性和條件,為促進我國保險公估業的快速發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保險中介;保險公估人

一、保險公估業發展的必要性

1.維護保險當事人權益的需要

從發達市場國家的保險實踐來看,保險定損是由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即公估人來完成的。保險公估人接受委托,并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委托事件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保險公估人的介入,既解決了定損問題,又能夠保證公正的結果,更排除了行政干預,是最理想的定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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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建設論文

一、嚴格保險公估人員準入資格

鑒于保險公估強調其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規范性和中介性等特征,

良好的職業聲譽和較高的職業水準是其立足之基石,因此,保險公估人員準入資格從嚴把握已成世界各國立法之通例。當然,具體要求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也存有差異。在英國,要成為保險公估人,從業人員須經嚴格的資格考試:首先,完成保險資格考試,這是取得英國特許保險學會學士資格的起碼條件;其次,參加英國特許理賠師學士資格考試,需要完成保險概論、保險判例法、理賠報告寫作以及一般的財產理賠實務等考試內容[1]。在美洲國家,一般要先申請臨時證明,申請人在這一階段(通常是兩年)必須在獨立的保險公估公司進行實習,并完成國家保險學會學士資格中規定的課程,合格者將發給臨時許可證。正式許可證的申領則需要由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嚴格的考核面試,通過的才能授予[2]。從各國立法與實踐經驗來看,也只有通過這種嚴格的執業資格要求,才能使保險公估人在以“專家形象出現時,令人倍感信服,并在保險關系人之間充任特定的職業角色。

鑒于我國現行法律機制的不完善,為確保保險公估業健康良序發展,我國法律也應從嚴把握保險公估人員之執業資格,力爭選拔高素質、品行良好之人員。這就要求在立法技術上,一方面應參照國際慣例,盡量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另一方面必須立足我國國情,并與相關法律如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保險法等關于律師、注冊會計師、保險人資格取得之規定相協調。具體而言,可將保險公估人員準入資格設置二道程序,即獲取《保險公估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公估人員執業證書》。獲取《資格證書》可有兩種做法:1、普通做法。即必須通過中國保監會或其委托機構統一組織的考試,考試者必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四年以上工作經歷或者研究生以上學歷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經歷。考試內容應包括:(1)保險理論、保險實務;(2)保險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合同法、會計法等;(3)理工方面的某一行業的專業知識。2、變通做法。對現行具有實務經驗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頒予的高級工程技術職稱,申請保險公估執業者,經中國保監會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授予《資格證書》。而獲取《資格證書》的個人,并不當然能從事保險公估執業,還必須接受保險公估機構的聘用并實習滿一定年限,由保險公估機構代其向中國保監會或是其授權機構申領并獲取《執業證書》,方可從事保險公估執業。為確保保險公估人員“良好品行”,各國法律一般對申領《執業證書》設置諸多消極要件。如我國臺灣《保險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從13個方面對保險公估人員的消極資格作出規定[3],內容極為詳盡,且寬猛相濟,極具操作性,確保公估業健康發展。筆者認為,大陸法應借鑒之。具體而言,我國法律應作如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領《執業證書》,即(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二)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保監會、保險協會現職人員;(三)曾受刑事處罰,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過失犯罪的除外;(四)曾因違反金融法律、法規而受處罰,尚未逾五年者;(五)有重大債務尚未了結者;(六)取得《資格證書》已逾三年和未于最近二年內參加有關部門認可的培訓課程并取得結業證書者;(七)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公估人員者;(八)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公估業務者。

二、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之選擇

從我國目前保險公估人的實踐來看,主要存有以下三種形式:(1)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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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公估人的發展方向論文

[論文摘要]按照國際慣例,保險中介由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三類主體構成。我國早已出現了保險人,經紀人也已正式啟用,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還需要公估人規范執業。本文闡述了公估人產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價值,指出為完善公估人制度,還須提高公估隊伍人員素質、加強機構設置、建立擔保機制。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發展規模擴大,技術日趨復雜,客戶投保的風險單位越來越大,標的的技術類型越來越高,單個保險人難以為其承保的不同類型標的長期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專業的評算、理賠人員;另一方面,隨著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增加,固定資產相對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資源運作的保險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到業務并獲利,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為實現保險分工,分工產生的直接利益將會降低保險人的成本。這一觀點早在十八世紀后期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國富論》中,曾通過對制針廠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勞動分工就足以創造出利益。其理論核心是勞動分工提高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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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保險公估人是保險業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共同構成了保險中介的三大支柱。本文介紹了目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現狀,分析了促使保險公估業飛速發展的原因,并對如何促進保險公估業的理性發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保險公估保險中介公估人

目前,我國保險公估公司的發展正呈加速之勢。截止2006年1月,保監會批準成立227家保險公估公司,分布在除西藏、內蒙古、海南、寧夏、青海以外的全國各大城市,經濟發達的北京、上海、廣東、山東均有超過20家的保險公估機構。2003年保險公估費收入為4848.95萬元,同比增長25%;2004年保險公估費收入為1.5億元,同比增長了209%;2005年度保險公估業實現公估費收入為2.97億元,同比增長98%。從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保險公估業已在很短時間內取得了初步發展,開始向穩定發展期轉化。

我國保險公估業飛速發展的原因

(一)保險展業環節

在保險公估實務工作中,經常遇到險種選擇不當,或設置的條款不完善,在保單生效后,一旦出了險,不僅使被保險人失去了應有的賠償,無形中也使保險人受到損失。保險展業是保險活動的起點,在保險展業過程中,就由公估機構對保戶涉及的財產、生命展開風險意識的調查、評估,無疑會給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帶來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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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國際比較論文

摘要:保險公估業是服務于保險業的中介服務行業。保險公估人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廣大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對其實行有效監管。目前,世界各國對保險公估業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方式: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管。我國應在完善法制的基礎上,加強政府監管,提倡行業自律,強化社會監督。

一、我國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的必要性

保險公估業是服務于保險業的中介服務行業,具有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法規性等特征。因此,其經營行為理應受到國家的規范和指導,我國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民族保險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進入我國市場,我國民族保險業正面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巨大沖擊。一些金額較大的保險業務已開始通過保險公估人來進行風險評估和查勘定損,但由于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滯后以及對保險公估監管不力,許多外資公估公司正在監管的真空地帶從事公估活動。如果我國不加強立法并加大監管力度,必然會給我國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沖擊。目前,我國國內保險公估公司無論在經驗、技術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盡快建立保險監管機制是培育和發展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確立保險公估人市場主體地位、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二)規范保險公估市場行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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