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會計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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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會計

保險會計制度研究建立保險會計準則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財務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原則、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核算體制上按照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分別確定會計核算體制、會計恒等式采用“資金平衡理論”,即“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和損益類、記帳方法允許從資金收付記帳法、借貸記帳法中任選一種、在貨幣計價上國內業務(包括財產險與壽險業務)以人民幣為記帳符號、首次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在核算體制上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建立了資本金核算體系、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類、改變了會計制度名稱、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明確了會計政策的審批權限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在過去的二十幾年里走過了從統到分、又由分到統的過程,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4個時期。每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都有其獨特的個性并日趨完善?,F在來看,保險會計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是建立保險會計準則。

關鍵詞:保險會計制度;改革;會計準則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業施行。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順利地拉開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正式開始實行。本文通過不同時期的不同會計制度的比較與分析,以求對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研究有所啟示,進而為建立保險會計準則提供參考。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一統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立出來,相繼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而且保險公司發展還處于“拓荒”階段,許多保險企業獨有的特性尚未發揮出來,財會制度上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對此制度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會計制度,其實用性和規范性均增強了。從總的來看,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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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分析

一、引言

由于保險產品具有風險不確定性以及保險成本未來性,使得保險業務變得尤為復雜和特殊,因此,保險合同會計長期以來備受爭議。各國保險公司的會計處理千差萬別,很大程度的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以及可比性。因此,國際間制定一套全球通用的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勢在必行。最初保險會計項目的研究是由IASC在1997年開始的,目前,已經取得了一些階段性的成果。本文主要回顧了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發展歷程,重點闡述2010年和2013年保險合同會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為我國相關準則的完善提供政策與建議。

二、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發展歷程

1997年,IASB的前身IASC成立了保險合同會計指導委員會,開始對保險合同會計項目進行研究,并與1999年11月了《問題報告(IssuesPa-per)》,將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業務界定為其適用范圍,將資產負債表法作為確認和計量的基礎,并使用重新開始法計量保險負債。另外,還應披露風險調整的金額與相關現金流量預期價值間的差額及該差額在當前期間的變動情況等內容。2001年6月,該指導委員會在分析了《問題報告》的反饋意見后,向IASB提交了《原則公告草案(DraftState-mentofPrinciples)》,提出了保險合同的定義、計量的基本原則和其他特殊會計問題等內容。其中,該草案認為所有的保險合同負債都應采用一種統一模式來計量,并引入特定個體價值(ESV)作為對公允價值的替代,建議當無法獲取市場信息時使用特定個體價值。隨后,IASB對保險合同會計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和研究,發現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改革具有一定的難度和爭議性,因此,IASB于2002年5月將該項目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97年至2004年,初步成果有:2003年7月了保險合同第5號征求意見稿,建議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負債。2004年3月在此基礎上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IFRS4)。IFRS4將保險合同定義為保險人接受保單持有人的風險轉移,并且同意在保險事件發生導致持有人遭受損害時給予補償的合同。其適用范圍為:企業簽發的保險合同以及具有分紅特征的投資合同、持有的再保險合同。在確認與計量方面,對于初次采用IFRS4時,允許保險人保留之前所采用的保險政策,保險負債可繼續在未折現的基礎上估計,但已采用現值計量保險負債的除外。另外,IFRS4規定應披露有關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以及其時間、金額以及不確定性等信息。IFRS4以后,IASB開始了第二階段。2004年9月,IASB成立了保險工作組(IWG),并于2007年5月了《保險合同初步意見》的討論稿,初步建議保險負債使用“三要素法”計量,即現金流量、折現率和邊際。2008年10月,FASB加入了IASB第二階段的研究,并提出了現行履約價值。2009年6月,IWG提議按修訂后的IAS37中的準備金計量方式來計量保險合同負債。歷經3年左右,IASB和FASB對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計量模型、利潤表的列表以及再保險等諸多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最終,IASB于2010年7月了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負債采用模塊法計量。為了減少保險合同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并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IASB于2013年6月21日了修改版征求意見稿,針對原意見稿提出后做出的重大變更征詢新的意見,并就眾多提議進行了討論,最后形成了一些暫時性結論。本文下面主要對保險合同會計2010年和2013年征求意見稿進行解讀,就其可能對中國保險公司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以期為我國應對相關準則的變化提供政策與建議。

三、2010年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2010年征求意見稿的是國際保險會計史上的一個重大里程碑,它在保險合同會計領域特別是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的計量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該意見稿提出了原則導向的會計處理方法,規定保險負債使用模塊法計量;要求會計信息應具有相關性及可理解性,去除資產負債不匹配現象。首先,提出了新的負債計量模式———模塊法。該方法將準備金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履約現金流量現值,即根據未來不確定性調整后的由合同義務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量的現值;二是用來消除首日利得的剩余邊際。構建模塊法包括三個要素:第一,因合同義務而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無偏以及概率加權的現行估計。現金流量的估計以保險公司自己的經驗為基礎。第二,折現率。該折現率采用了能反映保險負債特征的折現率。若現金量不受資產的業績的影響,折現率則反映了以非流動性影響調整后的金融工具收益率曲線。第三,反映不確定性和未來利潤的邊際。其采用兩邊際法:(1)風險調整,即現金流量在時間和金額方面的不確定性;(2)剩余邊際,若未來現金流出的預期現值與風險調整之和小于流入,則產生首日利得,為將其消除,則應計入剩余邊際。第二,保單取得成本分為增量和非增量兩種,應分別處理,增量保單取得成本指僅在保險合同銷售時才會發生的成本,其構成了履約現金流量現值的一部分。而非增量保單成本則應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第三,索賠前短期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2010年征求意見稿指出,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所有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均能分為兩個階段,即索賠前和索賠后。索賠前階段,該意見稿要求所有承保期不大于12個月且排除對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嵌入期權或其他衍生工具以外的合同都應使用簡化方法;索賠后階段,一律使用履約現金流量現值模式計量。第四,綜合收益表的列報。2010年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種新列報方式———匯總邊際模式。綜合收益表至少應包括承保邊際、非增量保單獲取成本、首日損益、經驗調整和估計變更以及保單負債的利息費用這五個單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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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屬性和保險會計的關系探究論文

【摘要】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對保險業實行特殊的會計規則,主要是因為保險業的經營屬性決定其會計原則必須區別于其他行業。發展完善保險業會計規則,必須首先分析影響會計規則的各個保險屬性。本文力求從理論層面分析決定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重要屬性,進一步充實我國保險會計規則發展的基礎理論研究,以推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保險屬性;保險會計;保險合同;公認會計準則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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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會計新準則缺陷論文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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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保險會計準則的構建原則

保險是保險企業在當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一種商業行為。保險企業的這種業務性質既不同于以購買原材料、制造與銷售產品為中心的產品制造業,也不同于以購貨、銷貨為中心的商品零售業。保險業雖屬金融服務業,但與銀行業也不盡相同,銀行業務如存款、放款、匯兌等,均以現金為其必要條件,而保險僅有一紙保險單而已。業務性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會計核算的特殊性。從各國的情況看,保險會計準則(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保險監管當局中的影響,保險會計既受到公認會計準則(GAAP)、又受到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SAP)的影響,GAAP主要目的在于向一般非特定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的信息,要求保險公司財務信息與其他行業保持可比性。SAP主要服務于保險監管部門,為保證保單持有人利益而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需要。

一、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1.服務對象和目的差異

公認會計準則適用于一切企業以及非特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滿足這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法定會計準則更注重從法律的觀點來評價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其財務報告的目標著重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檢測。

公認會計準則為兼顧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任何一張報表都不能偏廢。法定會計準則著重于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方面,法定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與目的決定了它對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側重。只要保險企業具有償付能力,保險監管部門并不是那么關心保險企業當期是否盈利,利潤表在法定會計體系中只能居于從屬地位。

2.風險認識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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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會計新準則缺陷論文

摘要: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保險會計新準則規范了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為國內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趨同創造了條件。但是新準則還有待改進,為此本文探討了新準則尚存的缺陷,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保險會計新準則;保險風險;再保險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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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論文

摘要: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保險會計新準則規范了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為國內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趨同創造了條件。但是新準則還有待改進,為此本文探討了新準則尚存的缺陷,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保險會計新準則;保險風險;再保險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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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思考

一、修訂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件在未來發生并使保險客戶受到不利影響時,保險人將給予保險客戶一定補償的合同。保險合同的結果不確定,公司每年的損益也不能得到精確的數值,這就意味著保險合同會計嚴重依賴于其假設。同時,保險合同也可能包含儲蓄成分(即無論是否發生投保事件,公司都有義務向保險客戶支付一定的金額)。這些因素都對衡量保險合同及其業績報告提出了挑戰。國際現行保險合同準則IFRS4作為一項過渡性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IFRS4缺乏可比性。根據IFRS4的規定,各司法管轄區的公司可基本沿用其在采用IFRS之前的會計要求。不同的會計模型會根據每個管轄區保險產品的情況和類型而不斷發展,且通常獨立于該管轄區內其他交易的會計處理。這就直接導致了這些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的顯著多樣性。因此,世界各地的保險公司之間幾乎沒有可比性。根據IASB,一家保險公司如果使用不同的會計語言,即在集團內部財務報表與法定財務報表間采用不同管轄區的GAAP,那么其所呈現的收入(revenue)、營業收入(operatingincome)以及權益總額(equity)的差異百分比甚至會超過50%,也就是說,其中至少有一種會計語言是錯誤的。同時,保險業與金融業其他部門(如銀行)之間也缺乏可比性。例如,保險費通常包含儲蓄部分(許多保險產品將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結合),一些保險公司將他們收到的所有存款都作為收入處理,你能想象一家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做嗎?再比如,保費收入通常是以現金制確認的,這與收入確認的一般原則也是不一致的。許多保險公司深知當前會計準則的缺陷,都向投資者提供非公認會計原則(non-GAAP)指標,如嵌入式價值估計等補充信息,但是這些信息的有用性卻往往受限于可比性的缺失。其次是會計信息缺乏透明度。在會計實務中,對于如金融期權等具有復雜特性的保險合同,公司在報告其價值時往往具有不完全性,同時,公司使用的信息也通常是沒有經過更新的。為了適應會計實務的上述特征,IFRS4明確規定,公司不需要確保其保險合同的會計政策是相關可靠的。因此,IFRS4引起了問題,特別是當信息使用者比較跨轄區的保險合同時,IFRS4并不利于其作出經濟決策。保險行業會計實務質量差、會計信息嚴重缺乏可比性是投資者及保險業均關注的問題且急需改善。根據四輪實地測試結果,IASB認為,IFRS17的出臺將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關于公司財務狀況和業績的信息以提高信息的相關性和透明度,且在統一的會計原則框架下,信息的可比性也會得到顯著提升。

二、新保險合同準則對保險合同計量的影響

根據IASB的征求意見稿及相關文件,新準則IFRS17對保險合同會計的影響將主要體現在計量和列報兩方面。在對保險合同進行初始計量時,首先要對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時產生的現金流量通過概率加權進行準確無偏的估計。保險合同產生的現金流量主要包括保費收入以及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次,要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在折現率的選擇上,第一是要能夠反映負債現金流量的特征,且應去除未在現金流中反映的影響因素;第二折現率應與具有一致特征金融工具的可觀察市場現金流量一致。在折現率的確定方法上,主體可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采用無風險利率加低流動性溢價進行估計)或者“自下而上”方法(采用相關資產組合的收益率扣除與保險合同負債不相關的折價因素)。最后要進行風險調整,即對實體未來現金流量和成本的不確定性進行評估并對保險人予以補償。而在后續計量中一項較為重要的變化就是合同服務邊際(CSM)的解鎖。合同服務邊際是指保險合同的未實現利潤,且按最能反映合同剩余服務的方式系統地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攤銷,即將簽單首日的利潤逐步于保險合同期間確認。根據IASB的文件,新準則將作出如下規定:實體應隨著未來現金流假設的改變,重新校準合約服務邊際。若過去及當前保險給付有關的現金流量有所改變時,差額反映在損益中;當未來保險給付有關的預期現金流量改變時,合同服務邊際則應隨之調整,即通過重新校準邊際,促使實體更加準確地估算未來現金流量,對未來的利潤也能有更加正確地估計。不同類型的會計估計變更差額計入的會計科目也有所調整:若是預測的未來現金流量或者是風險調整發生了變化,差額需計入當期損益;若是折現率發生了改變,考慮到保險公司龐大的負債及支持這些負債的資產對市場利率如此敏感,IASB決定將利息支出從損益與其他綜合收益項下做區分,利息費用將拆分為兩部分:以初始折現率計量的攤余成本信息計入損益科目,而折現率的變化將反映在其他綜合收益里,以避免市場利率的短期波動使人難以正確理解保險業者的業績表現。此外,新保險合同標準還為其他類型的合同提供了修改的會計模型。不同類別的保險合同的某些現金流會隨著基準項目的收益變化通過合約特別約定的連結或者間接的連結而變化。對于要求主體持有標的項目并掛鉤項目可變現金流的保險合同,IASB引入了特別的處理方法,即“變動收費法”(vari鄄ablefeeapproach)。變動收費法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合同明確了保單持有人對特定基準標的資產享有一定份額;公司預計將基準標的資產收益中相當大份額支付給保單持有人;公司預計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現金流,有相當大比例會隨著基準標的資產現金流的變動而變動。變動費用法與一般模型相比主要有兩處區別:其一,在后續計量和風險緩解方面,變動費用法體現的是擔保價值和合同服務邊際中股東份額的變動,而一般模型則包含SCI中所有會計假設的變動;其二,在利息增值方面,變動費用法認為剩余邊際應以當前市場利率增計利息,而一般模型則以與初始確認時確定期望值的折現率相同的利率增計利息。IASB的這項改變旨在減少保險合同的會計錯配問題,從而增加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列報方面,主要是引入了保險收入的新定義,以滿足投資者對使用與其他行業收入盡可能一致的更顯著收入的要求。保險合同收入將定義為以下三者之和:與未來保險保障相關的現金流量的風險調整變動、當期計入損益的合同服務邊際金額以及保險期間內預計理賠和給付的金額,并將剔除投資部分。披露方面,新準則將提供對財務報表中科目數額的更多細節,如風險及合同服務邊際、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和保險期內新簽訂的合同等,并將繼續推進IFRS4中與發行保險合同有關風險的一些披露,如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信用、市場、流動性風險等定量數據。

三、實施新保險合同準則的意義

IASB認為,修改后的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將會完善IFRS4在可比性和透明度兩方面的不足。具體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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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會計新準則研究論文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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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業負債會計分析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業會計問題也日益突出。保險公司的業務表現為根據保險單(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保險公司即負有在保險公司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在向保險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以前,這項內容實際上構成了保險公司的一項負債。本文分析了保險負債的特點,從而肯定了保險負債的或有損失屬性。在此基礎上,本文立足從或有損失的會計處理原則來思考保險負債的確認、計量、披露問題。本文所說的保險負債僅指保險責任準備金。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或有事項》將“或有事項”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或有事項依據性質不同又可以分為或有損失和或有利得?;蛴袚p失是指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其結果是可能發生負債或減少資產的或有事項,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在這里的或有損失并不就是指或有負債。其實《企業會計準則一或有事項》中對或有負債的定義含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另一種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或該義務的金額不可計量。從定義中可以看出或有負債包括兩種情況:一類是潛在義務,另一類是現時義務。為便于討論,把前者稱為“或有負債”而后者稱為“預計負債”。因此或有損失由“或有負債”與“預計負債”兩部分組成。

一、保險負債的特點

保險公司的業務表現為根據保險單(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并在合同有效期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對于經營一般商品的企業,賣出商品收取貸款意味著一次交易的結束,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險公司即負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具有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年齡的情況下,向保險受益人提供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在向保險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以前,這項內容實際上構成了保險公司的一項負債。為此保險公司應建立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的負債具有以下的特點:

(一)不確定性。保險公司本身的經營就具有不確定性。一方面:在財產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與保險事件造成的損失程度有關,由于無法預知事故是否發生及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因此具有不確定性。在人壽保險業務中,由于負債帶有儲蓄性質,則在金額上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保險經營的風險中不僅有正常風險,還包括異常風險,它們更不能被保鹼公司所能夠完全控制。所以這同樣也加大了保險公司的不確定性。

(二)未來性。保險公司進行保險金補償或給付的經濟行為,其保險負債只在經營業務完成以后才能真正核算。保險公司在厘定合同成本承擔責任的時候,對保險負債的確定具有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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