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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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

保險經紀研究論文

保險經紀人是代表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同保險公司洽談保險合同條款并代辦保險手續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保險中介人。保險經紀人一方面力爭更有利于投保人的費率、足額的保險賠償;另一方面也間接的為保險公司提供客戶,增加保險公司的業務來源。

在保險市場上,由于缺乏保險這個特定行業的專業知識,投保人很難理解保險條款,不知道自己的需求,不知道自己存在什么風險,不知道購買何種保險可以更好的規避風險,也不知道哪家公司服務好,所以不能對保險產品進行有效的選擇。特別是在我國,保險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其發展和管理規范還不是很完善,存在很大的缺陷,很容易引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的信譽,進而影響保險行業的發展。而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人員優勢,對投保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為其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滿足其需求。同時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保險經紀公司的出現,使保險人從開展售后服務、宣傳公司形象、檢驗客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等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搞好內部管理和市場開發,從而促進其工作效率的提高。推進我國保險行業的迅速發展,并加以完善。

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市場上溝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重要橋梁,保險經紀行業的發展直接影響著保險行業的發展。在歐美,保險經紀已有上百年的發展歷史,而我國的保險經紀行業發展歷史短,經驗缺乏,且由于各種原因,運營尚不規范。近年來我國保險經紀公司雖有發展,但發展規模小且效益不理想,大部分經紀公司仍處于虧損狀態。自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之后,2000年全國保險經紀公司實現的保費收入為3億元,約占全國保費收入的0.16%,實現傭金收入3000萬元;2001年,實現保險費收入8億元,占當年保險費總收入的0.5%,實現傭金收入4200萬元;2003年,通過經紀公司實現的保險費為49.6億元,占全國保險費收入的1.27%,實現傭金收入4.43億元;2004年,通過保險經紀公司實現的保險費為74.18億元,占全國保險費收入的1.72%,實現傭金收入7億多元;2006年,保險經紀機構共實現營業收入14.28億元;2007年保險經紀公司實現保費收入190.58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2.71%;到2008年,保險經紀公司實現保費收入269.70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2.76%。雖然保險經紀的保費所占份額不斷提高,但是與歐美保險經紀行業的60%-70%相比,差距之大顯而易見。從世界保險市場上來看,保險經紀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國的保險經紀行業發展仍有很大的空間。

由于我國的保險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保險經紀行業更是處于初級的起步階段,再加上宣傳不夠,公眾對保險經紀行業的認知認可程度不高,甚至誤解甚深,有時把它與違法的傳銷混為一談。所以不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保險客戶對保險經紀公司的接納程度都十分有限:一些保險公司把其看成是搶生意搶客戶的競爭對手,更無從談起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司形成戰略合作;公眾也簡單的把保險經紀公司看作是商,并沒有認同的它的專業服務功能。其實這些錯誤的認識不僅僅是因為保險行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更大程度上也與保險經紀行業本身存在的問題有關。例如,一些保險經紀人為了完成業績指標,騙取公眾投保;為了獲取更多地利潤,在經營中“重發展、輕管理,重傭金、輕服務”,從而造成了保險經紀業低水平低質量的發展。此外,保險經紀人公司缺乏受過足夠訓練并且有經驗的員工,在保險經紀人員專業素質不足的情況下為投保人服務,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推委責任,不同程度地損害了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而且我國初生的保險經紀公司幾乎是在沒有任何操練和演習的狀態下進入保險市場的,在這么短暫的時間內還來不及探索出適合中國保險市場現階段需求的一套完善的經營技能和管理經驗,所以各種專業技術力量還相當薄弱,從而嚴重制約了保險經紀市場的發展。從監管方面來看,社會和監管部門的支持力度不夠,市場監管缺乏力度,法律滯后,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來規范保險經紀行業的競爭和發展。針對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思考:

1.加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化管理。一是專業人才,保險經紀公司應立足于自身培養、在薪酬待遇、工作環境、企業文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而不僅僅是從賣出多少份保險來評定。充分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從而實現以專業素質去贏得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二是誠信服務,應加強內部自律,通過誠信優質的服務來提升自己的職業形象,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

2.加強宣傳,開展廣泛合作。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注重媒體的宣傳效應,同媒體保持密切的接觸和良好的關系,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全面加大保險經紀宣傳力度和廣度。讓保險產品的需求者徹底了解保險經紀人在整個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保險經紀公司也要加強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發揮其對保險公司的展業和檢驗的替代作用,贏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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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經營范圍論文

我國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在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中有明確規定。我國是以法定的形式,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但如果保險經紀人超越經營范圍從事活動,是否會導致無效,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理解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觀點。筆者草就此文,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法人越權原則的演變

企業法人作為一種組織體,必須在其目的范圍或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是19世紀以前民商立法的普遍限制。英國法中的“越權原則”就是典型的表現形式。根據“越權原則”,若法人超越其組織章程范圍,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活動,法律即認定這種行為構成越權,該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是不可逆轉的無效,不能通過追認、強制執行、補正等救濟手段使它轉變為有效。

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對該法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法人可以取得因越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利潤,因為無效的后果多為恢復原狀;另一方面,當該行為的后果不利于該法人時,該法人可能基于法人越權行為而主張無效,從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則對交易的對方即第三人是極其不利的。因為第三人在與法人從事交易時,必須查明法人是否越權,稍有不慎,就可能要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

實行越權原則,第三人在從事交易時,勢必要認真審查和核對對方的經營范圍,甚至要到有關部門去核查其原始注冊文件,必將花費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延緩交易。更重要的是,實行越權原則,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謂交易的安全是指對取得利益的行為盡量加以保護,不能輕易使其無效。實行越權原則,當事人不得不謹慎地審查對方是否擁有從事此行為的真實權利,如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該行為無效。這樣人人自危,憚于交易,恐遭受不測之危險,不僅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而且徒增交易成本,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

正因為如此,近幾十年來,各國吸收了現代法律保護交易安全的思想,越權行為在各國從絕對無效走向相對無效甚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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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在英美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經紀人在保險中介市場上扮演著重要角色。而我國目前的保險中介市場主要還是人市場,經紀人市場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相對于人制度,保險經紀制度的發展相當滯后。本文旨在分析中國保險市場上經紀人制度的現狀以及保險經紀人發展滯后的原因。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于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辟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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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制度分析論文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1999年中國保監會決定正式批準成立我國首批保險經紀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國舉行了首次注冊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當時全國共有7186人參考,144人一次性通過資格考試。1999年底中國保監會批準首批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江泰、長城、東大正式籌建。2000年6-7月這三家首批保險經紀公司正式成立。同時,中國保監會重新審批原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局所批準的國內保險經紀公司和國外經紀公司駐國內辦事處的經營執照。對于國內原來批準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的商務公司,保監會經審查后一律認為不合格,堅決予以取締。2001年底中國保監會又批準了7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地點分別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國保監會審批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險經紀人市場在我國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有三個。

1、業務內容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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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發展研究論文

摘要:保險經紀公司作為中國保險中介市場中的新生事物,在其發展中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問題。本文主要從內外兩個方面因素分析了當前經紀公司主要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并提出了完善法規、加強監管、培育中介市場、加強信息披露、嚴格自律等解決方法。

2000年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在我國成立。2001年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傭金和咨詢費收入達1.36億元,通過經紀公司完成的保費收入占當年全國保費收入的12.2003年上半年全國保險經紀公司已經達百余家(包括在籌建的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正迅速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當前我國的保險市場還不成熟,保險公司還擁有龐大的銷售隊伍,百姓的消費方式還未轉變,加上保險經紀公司自身的規章制度還不完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了保險經紀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的違法事件不斷發生。

一、當前保險經紀公司存在的主要違法問題

(一)偷漏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經紀公司的傭金收入應當交納5Z的營業稅。但由于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的較少,多數是設置常駐業務人員,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導致經紀公司無法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雖然當地的傭金收入由總公司統一匯算清繳,但是由于相當一部分傭金收入被當地業務人員私自扣留,在經紀公司納稅申報表上反映的當年度傭金收入只是公司實際傭金收入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二)部分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搞“黑經紀”、“黑保險”。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同時駐外人員的備案制度又被取消,經紀公司既沒有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登記,也不在當地保監辦備案,這就導致了一部分具有經紀公司從業經驗的人鉆法規的空子,自己非法從事經紀業務,甚至在市場中已出現了一些“黑經紀”和“自由經紀人”。他們私刻公章,制造虛假材料,在市場中假借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名義開展保險業務,索取高額傭金,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

(三)出假保單、挪用保費,嚴重損害保戶合法權益。筆者在日常的業務檢查中發現,部分經紀公司業務人員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規的漏洞,竟然對客戶出具假保單,開具假收據,并任意挪用客戶的保單。而保險經紀公司總公司對駐外人員基本采用的是松散型管理,對他們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并沒有嚴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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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傭金標準分析論文

1、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源:來自經紀公司的業務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大量業務成本(展業費用),也間接地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公關、廣告宣傳費用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險公司面對的市場空間也進一步擴大了。因此,從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作為經紀人傭金是完全合理的,而且,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占保費收入的比例也是確定保險經紀傭金的重要參照。

2、保險經紀人的業務來源相對規范:經過保險經紀人為保險標的提供風險管理方案以及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等的培訓、講座,保險標的的安全系數會得到顯著提高,相同條件下發生保險事故的幾率和索賠額亦會趨于合理化,從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利潤率。

3、保險經紀人的良好切入點: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中的介入無疑會將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相對立的“買、賣”關系作微妙的疏導,會消除某些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不信任,不理解。尤其保險經紀人在索賠處理時的專業性將有助于減輕保險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的各種壓力并節約了大量時間,將從根本上推動保險公司加速發展,擴大保險市場,從而有助于進一步保險公司的業務開拓。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經紀人向保險公司收取經紀傭金是有內在根據的,是合情合理的。

保險公司業務費用額度分析

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額度是確定保險經紀人費用標準的重要環節,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固定資產折舊、人員成本、辦公費用、廣告公關、防災防損培訓以及其他一些與業務相關的費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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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戰略風險管理思考

摘要:當今十八大的召開,著重強調了要大力發展“社會保障體系”,保險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將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作為保險行業的“領頭羊”,保險經紀公司隨著保險行業的迅速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更需要得到重視。保險經紀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進行戰略風險管理,使其保險經紀行業同步的高速地發展。在此,首先本文統一的對國內外戰略風險管理進行了描述,仔細分析了其成因、結果和目的;其次,則介紹了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的基本情況,了解什么是保險經紀人和保險經紀公司的基本工作模式。通過對保險經紀公司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概述,提出了戰略管理的風險因子;再次,根據戰略風險管理的相應理論,提出對戰略風險的評估和識別以及行業走向的應對方法,最終建立戰略風險框架;最后,根據目前保險經紀公司的現狀,按照戰略風險框架的進程從而分析戰略風險管理的情況,提出建設風險管理內部的監制系統,使保險經紀公司現狀得到改善,最終使得企業良好發展。

關鍵詞:保險經紀行業;風險管理;思考

隨著全國保險機構的逐漸增多,涉及的經費的數字也愈來愈龐大,從而保險經紀公司的身影出現在我國的保險市場也越來越頻繁。但是戰略風險的管理和外部環境的不利影響,以及自身的尚未完善,違法違規現象普遍存在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經紀公司的健康發展。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容忽視。在上述背景下,對公司發展過程的戰略風險進行系統分析和研究,探尋出創業型保險經紀公司在戰略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和措施,降低保險經紀公司在管理方面的不準確性,針對問題進行分析,使其具有借鑒和研究價值。

一、國內外的研究狀況

目前具體對于保險經紀公司的戰略風險管理的問題研究,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沒有系統化的研究模型及結論。據我們所了解到,風險的基本定義是由于損失的不確定性對企業造成的影響,戰略風險也可簡單理解成企業整體損失的不確定性。企業戰略管理研究可以大概分成三個階段:以SWOT方法分析為基礎的經典戰略管理階段,對企業內部環境和外在條件系統分析的階段和最終確立企業戰略的階段。在20世紀80年代的戰略方針是以五種競爭力量作為模型,價值鏈的分析作為基礎而確定企業戰略;到了90年代以后,戰略理論開始多方面發展,以核心能力理論、超越競爭型理論等新的戰略管理理論為主。ChristopherJ.Clarke指出企業的戰略執行能力比提出的戰略質量本身重要,在把風險管理貫穿于戰略經營的過程中,應重點關注這個問題。2007年,戰略風險被描述為“戰略風險管理關注的是商業運營中的幾個關鍵因素。有時戰略風險會改變價值創造的基礎,將這種價值變成企業的收入支柱;有時戰略風險又會影響和客戶之間的關系”。在個人層面上,對待企業戰略風險,因心理偏見而導致的判斷風險,是可以通過培訓和教育,使他們了解到風險背后的不良后果和應該承擔的責任,從而達到進步的。公司層面上,由于主觀偏見而導致的判斷風險,是可以通過創建風險評估模塊來揭示的。

二、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發展中的隱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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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市場發展論文

一、我國保險經紀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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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保險經紀人制度及問題

【摘要】在英美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經紀人在保險中介市場上扮演著重要角色。而我國目前的保險中介市場主要還是人市場,經紀人市場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相對于人制度,保險經紀制度的發展相當滯后。本文旨在分析中國保險市場上經紀人制度的現狀以及保險經紀人發展滯后的原因。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于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辟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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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論文

摘要:在英美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經紀人在保險中介市場上扮演著重要角色。而我國目前的保險中介市場主要還是人市場,經紀人市場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相對于人制度,保險經紀制度的發展相當滯后。本文旨在分析中國保險市場上經紀人制度的現狀以及保險經紀人發展滯后的原因。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于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辟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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