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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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安全保險研究
一、企業財產安全保險的必要性
企業財產安全保險保障的對象比較廣泛,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商品、代保管財產,以及特約的金銀、古玩、藝術品等。財產安全保險不僅可以為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一種保障,也可以為企業經營生產免除一定的后顧之憂,提高企業工作的效益。從社會發展的整個趨勢而言,財產安全保險是企業經營的重要部分,作為企業風險管理和財務規劃的重要因素,需要重點關注。
二、企業財產安全保險現存的問題
(1)企業投保意識不高。在我國,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對保險需求普遍比較被動,一方面源于國內保險業發展較晚,部分制度和管理結構還未完善;另一方面則因為個人或企業的保守意識,不愿意參與投保。如果個人或企業投保意識加強,很大程度上會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產品的完善。因此,企業投保意識不高,是現階段企業財產安全保險的一個重要問題。部分企業規避風險的方式主要依靠自我防范,不僅增加了風險成本,而且在風險發生時也面臨著沉重的負擔;部分企業在保險公司的宣傳下被動選擇了財產安全保險,投保積極性不高,容易造成胡亂投保,并且不能做到持續投保,從而不能真正實現財產安全保障。
(2)財產安全保險制度不完善。企業財產安全保險不是一個零散的、隨機的工作內容,而應當是一個有規劃的工作重點。然而我國大部分企業在財產安全保險的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上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狀況。部分企業只是在財務部門下設一個簡單的單元,來負責保險事宜,而這些負責人員往往并非保險專業員工。公司的基本業務章程也很少對財產安全保險單獨強調,并做出具體的規劃。現階段,隨著市場越來越開放,企業生產規模越來越擴大,企業對財產安全保險的管理制度如果還只停留在原有的單一制度上,那么可能會造成企業成本和風險的增加。
(3)保險購買量不足。據相關統計,2011年全國企業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只有329.6億元,投保率不足7%。企業財產安全保險購買量不足,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單一險種購買量不足;二是結構性險種購買量不足。大多數企業一般會根據往年事故發生的概率,購買較為單一的險種。保險具有先支付保費后可能賠付的特性,容易使企業當前期望值下降,由此造成企業選擇盡可能少支付的購買量和自認為必要的險種,在再三減少保險支出的情況下,使單一險種購買量不足,且購買的險種種類偏少。保險購買量不足,導致企業得不到充分的財產安全保障,一旦風險發生,將會對企業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失。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研究
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1.企業管理職能未得到發揮。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多采用自主管理、基金封閉運行的管理方式。在實際管理工作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理念滯后、管理方式保守;對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研究不透徹,致使補充醫療保險未能發揮應有的保障和補充的作用。2.崗位人員配備制約管理服務水平提升。企業因人力資源所限,未配置專人負責社保管理工作,多由其他崗位人員兼任。由于非社保專業管理人員缺乏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經驗,在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把握、工作流程規范、支付及時率、業務進度查詢等方面無法滿足管理服務工作需求,致使廣大參保職工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滿意情緒。3.企業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主要體現在:一是報銷系統無法滿足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差異化給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帶來的需求;二是補充醫療保險信息數據無法實現統一和共享,單一的應用功能嚴重影響業務處理工作效率和報銷的準確性。
二、提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水平的措施
第一,充分發揮企業的管理職能。企業指定補充醫療保險運行的相關政策時,需要兼顧企業的償付能力和企業職工的醫療需求。職工的補充醫療報銷需求與企業所處的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報銷水平是負相關的。補充醫療是對基本醫療不能兼顧的費用報銷的一種補充,在考慮到企業償付能力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向大病、重病的報銷傾斜。由于基本醫療保險會根據基金收支情況及時調整對藥品目錄以及不同病種報銷的比例。企業補充醫療也應根據資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職工的病種情況及時調整報銷的政策。在全面了解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基礎上,將其有效的糅合,本著兼顧公平、提升保障的原則,制定統一的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比例,提高企業職工,特別是患大病重病職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制定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比例的數據模型,優先保障職工住院、門診大病,以及患大病重病職工醫療待遇,剩余基金用于補助職工門診醫療費用及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外的費用。每季度對各分公司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數據做出評估,年底計算各分公司住院及門診大病費用支出平均數,用于測算次年各項報銷的支出的比例和側重點。第二,大型企業在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時候應設置相關專業管理崗位,由專人負責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補充醫療保險資金也應設置專門賬戶,做到封閉運行、??顚S?、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專人管理有利于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及時更新、資金運行的安全可控和執行相關政策報銷醫療費的效率提升。第三,提升企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企業職工個人醫療檔案。創建一體化信息管控平臺,實現管理流程與信息系統有力聚合隨著企業信息化技術的發展,創建集參保人員信息管理、基金計提、統籌金上繳、基金結轉、統籌金管理、報銷進度情況查詢、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查詢等功能于一體的補充醫療信息化管控系統平臺。實現企業對基層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實時監控,職工可自行發起報銷流程,形成“自助式”職工醫療費用報銷模式。通過狀態觸發功能將補充醫療保險業務流程與職工管理、薪酬管理等人資其他專業業務流程有效銜接,形成人資管理各專業業務流程的閉環管理。第四,創新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服務方式為適應管理模式、經辦方式、參與主體等一系列的變化,創新引入“第三方”報銷服務專業機構,通過專業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可有效設立防火墻,有力防范和化解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業務操作風險。第三方服務機構根據公司制度辦法的要求,配置報銷理賠及后續服務的專業團隊,憑借其專業、靈活、多樣性和差異化定制的特點,為員工提供專屬化服務,使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大幅提升。
作者:楊夢之 范仁軍 單位:國網大連供電公司
企業養老保險研究
摘要: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終于在世紀之交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上為社會保險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社會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特殊時期的特殊制度)等一系列法規文件,構筑了一個以養老、失業、醫療三大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骨架的中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雛形。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缺陷企業補充個人帳戶
一、現階段養老保險的制度缺陷
養老保險制度的現行模式是“統賬結合”。制度設計的目標是把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與儲備積累制的個人賬戶結合起來,既體現社會共濟,又體現自我保障。這樣設計主要出于兩個考慮:一是為了應付預計在2025年前后到來的人口老齡化高峰;二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配合國企改革,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形成合理的責任分擔格局,但是,這種制度設計存在著誤區。
(一)為了推行“統賬結合”,中國實行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已退休的老職工,仍沿用現收現付的辦法給付養老金,并且保持原來的水平不變;對尚在勞動年齡的職工則要建立個人賬戶。這就使正在工作的這一代,不僅要為已經退休的上一代人繳費,還要為自己未來的養老金向“個人賬戶”繳費。
(二)中國企業養老全的平均工資替代率目前高達80%以上,幾乎是世界上最高的。追根溯源,是因為中國的退休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鎮職工的工資只夠吃飯穿衣。到退休時,僅維持本來就很低的生活水平。
企業職業保險論文
關鍵詞:特殊的普通合伙職業保險強制險非強制險有限責任
內容提要: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因合伙企業內部責任的重新分配導致外部債權人利益失衡而產生的職業保險,是作為有限責任的替代賠償資源而存在的。其對有限責任的替代賠償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拓寬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賠償資源的種類,繼續探索能增加合伙人信用的補充方式,彌補現有職業保險的局限是十分必要的。
在2006年對《合伙企業法》的修訂中,我國首次規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1]。本文擬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職業保險略作探析。
一、產生背景和依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制度困境
(一)特定情況下的有限責任使合伙人內部的責任分配更趨公平合理
合伙人之間的無限連帶責任是普通合伙企業最顯著的特征,而我國新《合伙企業法》第57條的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財產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實質是對無過錯的合伙人進行責任限定,允許其在特定情況下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對傳統合伙人責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調整。這種調整使合伙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更為公平合理。由于現代合伙的規模已十分龐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業務執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業務,各合伙人的業務又相對獨立,這樣,任何一個合伙人都可能面臨對自己不知情的眾多的合伙人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尤其是當該合伙人的行為是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這種責任形態就顯得尤其不合理。傳統的無條件的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合伙人處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業的發展。讓在執業中有重大過錯的合伙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對之承擔有限責任的責任分配,是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的體現,無疑更為公平合理,也有助于促進投資和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此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價值所在。
企業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參加失業保險。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四條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職工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失業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征收。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失業保險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失業保險基礎數據庫,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簡便、管理規范。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依法對失業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八條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規定執行。第九條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單位變更、終止的,應當在變更、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單位招用、辭退、裁減人員的,應當在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三日內辦妥相應的變更手續。第十條單位應當在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其中屬于應當由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向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出具繳費憑證,并于征收之日起五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檔案,并于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的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之日起五日內,向單位和職工分別出具單位繳費手冊和職工繳費憑證。第十一條單位因嚴重虧損不能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第十二條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第十三條單位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職工有權向本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職工發現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第三章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失業保險基金依法免征稅費。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第十六條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第十七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領取者及其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本人。其中,對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審核手續。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批準,前款規定的審核時限可以延長五日。第十八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單證;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退回有關材料。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發放。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六的標準,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發給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具體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還可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其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業培訓或者職業介紹的補貼(一)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二)經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的,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六)被判刑收監執行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條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后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準執行。本省內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規定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準執行,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金發放和相關業務管理。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其需劃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七條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的委托,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用于再就業培訓。第四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第二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各設區的市統籌、省部分調劑的管理體制,各設區的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省負責各設區的市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為各設區的市當年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八,用于設區的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余缺調劑。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調劑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失業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審計制度。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監督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應當依法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顚S茫瑢嵭惺罩蓷l線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失業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并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情況。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委員會及其監督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維護失業保險各方的合法權益。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繳納或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拒不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或者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如數賠償由此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三十三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的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在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權利,或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的;(二)未按規定公布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未及時向提出查詢要求的職工提供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前款所列行為屬單位負責人故意指使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虛報、冒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虛報、冒領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單位、職工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繳失業保險費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及其他失業保險補助費用有爭議的,可以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二)未按規定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三)未按規定為職工或者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轉遷手續,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的;(四)未按規定出具繳費憑證,或者提供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的;(五)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費用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發放等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由有關部門追回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同時廢止。
探索保險行業企業文化
二十一世紀是一個企業文化的競爭時代。企業文化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理念,企業要想取得競爭優勢和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打造優秀的企業文化。如何打造既有現代企業氣息,又具有民族特色的人保財險企業文化,推動企業的全面健康發展,無疑是具有長遠的戰略意義和現實的指導意義。
哈佛大學亨林論教授主持過一個國際經濟文化研討會,結論是:任何國家和個人,不論它發達還是不發達,都是它的文化選擇而不是經濟選擇,任何經濟行為的最終目的是文化。
一、突出民族特色是企業文化建設的核心
企業文化,是組織的價值觀、共享的信念、團體規范等,“杰出而成功的公司大都有強有力的企業文化”。一般認為,企業文化由物質文化層、精神文化層、制度文化層、行為文化層和心態文化層等因素組成。通過企業文化建設,既彰顯企業本身發展的價值取向,又鼓舞和激發企業成員的巨大潛力,使社會對企業的認可度大大提高,也使企業成員在思想和精神上真心實意地為企業的發展而共同努力。
民族文化是企業文化的源泉,是各民族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本民族特點的文化。從文化的特性上來說,文化是具有時代性和民族性的。我們通常說的文化包括了地域性、民族性、時代性、繼承性等,其中的民族性,就是說文化不同,感覺會很不一樣。文化的民族性,能夠反映特定民族文化類型的基本特質,具有不同于別的民族的文化心理和文化結構。
有專家指出,在企業文化建設中,你現在的文化是民族文化,但是你要用現代化的手段去改造你的流程,使這個流程能夠適應未來發展,并不是說你的行為一定要放棄民族的特點,但是一定要適應現代化技術的要求。所以,企業文化既要保證民族的特點,又要適應現代化的要求。
企業補充性保險對企業管理的影響
摘要:補充性保險對企業的管理有著雙重的影響,近些年來逐步受到企業的關注,其代表內容包括企業的補充醫療以及養老保險。本文從企業的補充性保險代表內容入手,綜合分析了企業補充性保險對企業管理的利弊影響。
關鍵詞:企業;補充性保險;企業管理
企業補充性保險在實際的企業管理中主要的功能集中在企業資產保障以及企業的經營風險管理,但是從增加了企業成本的角度分析,企業的補充性保險也存在一定的實踐性弊端,需要綜合考量,深入分析其對企業管理的利弊影響。
一、企業補充性保險內涵
在了解企業補充性保險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社會保險的內涵。通常來講社會保險指的是通過國家嚴格立法并進行資金多渠道籌集進而對社會中全部勞動者提供的經濟性補償,而該種經濟性補償通常在勞動者生育階段以及出現工傷或者是失業、年老、患病等狀況予以提供,進而通過該種經濟性的有效補償促使社會勞動者擁有最基本的實際生活保障。而企業補充性保險則從屬于社會保險,強調了經濟性補償提供者為社會企業。企業通過對職工進行補充保險如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的實際繳納進而維護職工的實際人身以及經濟利益。一旦職工在實際工作環節中出現任何人身方面的危險事故,均能夠實際得到經濟補償。而這對于企業穩定職工隊伍以及提供自身職工良好的就業環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也通過補充性保險實現了職工個體與企業自身雙向的良好發展。
二、企業補充性保險對企業管理的有利影響
我國企業財產保險探究
摘要:企業在正常經營中會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且并不都是可以避免的,這些風險會對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而企業財產保險能夠幫助企業轉移風險,在經營中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并討論了我國開展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的現實意義以及存在的問題,并在文章最后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的發展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財產保險;企業風險
一、文獻綜述
財產保險是中小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國內學者從各方面對其進行了分析研究。例如,康意、楊澤云在其文章中分析了中小企業目前的發展狀況,并對比分析了國外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發展情況[1]。楊曉鐘、顧裔崢、卜松從中小企業本身、保險公司及政策三方面分析了制約中小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重要因素[2-4]。王炳三、秦陽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財產保險市場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結合時代的發展,提出了為促進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發展可采取的對策和建議[5-6]。秦陽、張賀哲、賈蕾等就中小企業財產保險進行了研究,不同的是,張賀哲的研究對象是營口市的中小企業,而秦陽、賈蕾則是以整個國內的中小企業為研究對象,研究范圍更廣[7-8]。筆者認為,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中小企業在參加財產保險時尚存在一系列問題,應充分分析此類問題存在的原因,并根據原因提出針對性的措施。
二、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快速、健康、持續的發展,為經濟增長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中小企業雖然經營規模不大,但地位不容小覷。很多大企業,如聯想、海信、華為、海爾等都是由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可以說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的支柱,為國家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收入,并創造了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獲得了70%以上的發明專利,提供了80%以上的就業崗位(數據來源于新浪財經)。這些數據充分顯示出我國中小企業在推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促進創新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在為社會不斷創造財富的同時,自身所面臨的風險也在逐漸增大。目前,保險公司在中小企業財產保險方面提供的服務尚未獲得相應的開發,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其自身條件限制,影響了保險的供給和需求。保險是提高中小企業風險抵御能力的必然選擇,是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因此,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增強企業的風險意識,對中小企業開展財產保險顯得格外必要。
企業醫療保險機制思考
一、目前在建立企業醫療保險機制時存在的問題
(一)重視程度不夠。目前,企業中普遍存在對建立合理企業醫療保險機制不夠重視的情況。醫療保險對于員工在企業中能否長遠發展及其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實際過程中,企業對醫療保險管理機制不夠重視,使得在管理和繳納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問題,以致損害了企業員工的利益,導致員工在日后的使用中出現種種麻煩,使得企業員工的利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同時為企業帶來諸多麻煩,在危害員工利益的同時,影響企業的健全發展,給企業的聲譽也帶來了負面影響。
(二)制度不規范。企業醫療保險機制不健全,不規范幾乎存在每個企業當中,此類問題不容忽視。健全的企業醫療保險機制對企業和員工來說都是一種責任。不健全的醫療保險機制直接影響企業員工利益,導致員工的醫療費用存在誤差。企業醫療保險由公司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組成,但因制度不健全,導致公司未能及時將公司部分繳納到醫療保險中心,或者完全未能將保險繳納,再或者企業繳納與員工繳納比列不合理,按理兩者應該秉承公平原則,但是由于機制建設不合理,使得繳納比例成為繳納保險的一個困難問題,最終導致員工使用率較低的同時還影響了員工就醫,嚴重影響了員工的生活情況。
(三)落實情況差。就目前而言,仍有單位尚未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說明在企業中,醫療保險的繳納落實的不是很好。有些員工對于醫療保險保障機制認識不夠透徹也未對此類單位提出異議,但這種維權意識薄弱的現象的后果就是不能獲得相應的醫療保障。此外,醫療保險機制不完善的單位也會直接導致醫療保險實施情況差,造成在落實環節出現工作程序復雜多變的情況,使得員工也蒙受一定的損失。
二、建立合理的企業醫療保險機制的措施
(一)重視建立保險機制。將建立合理企業醫療保險機制重視起來是建立完善機制的重要基礎和指南針。只有樹立了正確的意識和加強重視程度才能保證企業醫療保險機制的合理和完善,進一步促進醫療保險機制能夠及時且充分的將其作用發揮出來,并能將企業員工的切身利益很好的保障起來。本身醫療保險機制的內容所涉及的利益就比較多方面,所涉及的部門關系也較為復雜,企業作為職工承保方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積極主動來協調各方面之前的關系,保護本企業員工的利益,使醫療保險機制能夠真正發揮其自身作用,不再是形同虛設。由此可見,只有單位能充分認識到建立醫療保險機制的重要性,并將其重視起來,才是開始醫療保障的真正第一步。
現代保險企業營運目的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強調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深化金融改革,保險公司要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營運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這是對保險企業的第一次政策定位?,F代保險企業的各項改革,其最終目標就是要使保險企業既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保障企業自身的穩健發展,又能向社會提供良好的服務,承擔社會責任,促進整個經濟、社會、人及自然的協調發展。
一、現有文獻缺少對保險企業經營目標的普適性規定
目前國內的保險學教材,很少能找到對保險企業經營目標詳細與明確的描述,至多在關于保險公司的分類時提及。如魏華林、林寶清主編的《保險學》第92頁中寫道,保險形態以保險經營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區分為營利保險與非營利保險,其中營利保險又稱商業保險,是指保險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的保險。另有學者提出保險企業管理目標之說,認為保險企業管理目標分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經濟目標又細分為自身的經濟目標(即為企業的利潤量)和社會經濟目標(即保險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經濟補償量和給付量),而社會目標主要包括提高社會風險管理意識,防災防損、降低經濟損失,安定社會生活,以及為國家提供稅金等。
鄧大松主編的《保險經營與管理》對保險經營有比較全面的論述。從保險經營的性質、思想、目標、策略、環境、原則等方面對保險經營活動進行了理論上的闡述,認為社會主義保險企業的經營目標或總目標是保障社會再生產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安定,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就具體內容而言,按企業發展角度有長遠、中期、近期目標之分;按利益角度有社會貢獻目標、企業利益目標、個人利益目標之分。這里的保險經營實質上是指保險企業經營保險業務。
從上面介紹的文獻可以看出,對于保險企業的經營目標取向,缺乏明確的界定,不是沒有討論,就是有涉及的又過于寬泛,很難起到對保險經營實踐的實際指導意義。似乎關于保險企業的經營目標問題,沒有進行專門討論的必要,因為它也遵循企業組織的一般性規范。
二、現代保險企業經營目標重構的理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