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1 11:06:0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償付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一、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與償付能力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之間比較結果,因此必然會在保險公司經營過程或資產負債變化的狀況中體現出來。正是基于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大量的研究以保險公司的財務比率為研究對象,通過分析公司的經營業績來識別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并檢驗決定公司風險的主要財務指標和其它變量。

早期性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單變量分析方法,如Hofflander,A.E.andR.M.Duval(1967)根據一個保險公司的數據,應用數學模型分析了損失準備金、所持證券價格變動和經營分散化對保險公司破產概率的影響。結果顯示,平均來說損失準備金每低估10%會造成保單持有人盈余(PHS)減少5%;所持股票的價值下降20%會引起PHS減少40%;多險種經營可以減少保險公司面臨的總風險,對資本的需求比專營公司相對要少。

單變量分析方法的缺點在于只考慮各變量單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而沒有考慮各變量的綜合性的影響。為此,Trieschmann,J.S.&G.E.Pinches(1973)采用了多變量識別分析(Multi—DiscriminantAnalysis,MDA)法,該方法有兩個假設前提:一是假設各保險公司的各項財務指標組成的向量服從正態分布;二是將所有樣本分成具有償付能力和償付能力不足兩組,且假設兩組中各公司的財務指標組成的向量的均值和協方差矩陣已知且相等。其判別函數的形式為:Z=V1X1V2X2…VnXn,其中Xn為各種財務比率,Vn為各對應的判別參數,各變量影響經過加總后得到Z值,根據Z值來判斷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后來他們在1977年的文章中指出了多變量分析方法存在的缺點,那就是它的兩個假設前提所受到的質疑。

鑒于多變量分析方法中的局限性,Eck,J.R.(1982)引進了0-1回歸模型,并用最小二乘法來估計參數。Harrington,S.&Nelson,J.(1986)使用了回歸分析的方法,其依據是在給定保費公積金比率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隨著公司的資產組合、產品結構及其它一些公司特征的不同而變化,即保費公積金比率和公司的破產概率之間的關系會因各公司的投資與承保風險的不同而變化。作者通過回歸方法分析了各公司保費公積金比率與公司的資產組合、產品結構及公司其它特征之間的關系,找出行業的正常標準,通過觀察各公司是否偏離正常標準來識別出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后來更多的研究是使用Logit和Probit模型。模型的因變量為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償付能力的概率,屬于0-1型變量,其概率分布由Logit和Probit模型得到,其中Logit模型將判別函數表達為累積的邏輯概率分布,從而回歸出判別函數中自變量的系數,再利用模型找出影響償付能力的重要財務變量,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出預測。如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1994)將IRIS①比率、其它一些財務比率與Best公司的評級歸到一個統一的Logit模型中,采用了1969年~1986年人壽保險公司的樣本數據,準確的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了預測。

查看全文

保險業償付能力管理

所謂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即償付到期債務的能力。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能力,即最低償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超常年景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償付能力。由此,我國對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也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正常層次的監管,即在正常年度里無巨災發生時,對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率是否適當、公平、合理,資本金是否充足,各項準備金提取是否準確、科學,單個風險自留額的控制情況等進行監管,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二是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它類似于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在發生巨災損失時,由于實際的賠付超過正常年度,投資收益實際值也可能與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險費和提取的準備金無法足額應付實際的賠款,這就要求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監管。

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保險公司先獲得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在未來約定事件發生后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被保險人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在將來才能享受獲得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問題,由于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將無法維持,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

一、償付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金。公司開業必須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數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和運作的基礎,設立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足夠的資本金,是保障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重要條件。保險公司承保的業務屬于風險性業務,在公司開業初期應當具有充足的資本金作為保險賠付的基礎,否則,保險公司有可能因為開業初期的保險賠付而倒閉。這就說明保險公司的資本金是其積累資金的堅強后盾。資本金既可在保險公司重組和清算時提供所需費用,又可以減少被保險人或債權人在清算時的損失。因此,各國法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都嚴格規定了最低限額。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兩億元。但此限額只適合對剛開業公司的償付能力控制,對老公司作用有限。其主要缺陷有:(1)未考慮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風險性;(2)未考慮保險公司不同業務種類中隱蔽的風險;(3)很難區分出保險公司的優劣,無法為保險監管部門提供有利的信息。

(二)保險責任準備金。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處理未到期責任和末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保險公司的各種責任準備金有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目前看來比較合理。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我國采用1/2法提取。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1/2法對于保險合同簽訂的不均勻雖然不合適,比如上年保險費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應在本年度6月底終止責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險單提前幾個月作為上年保險公司的收入結轉,使本年度風險加大。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對估算范圍及方法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務中,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常被當成利潤調節器。如經營業績好的公司為了隱瞞利潤,推遲納稅,高估多提;經營業績不佳的公司為了騙取保戶和股東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經營風險。另外,實務中的估算方法不夠科學,統計制度也不夠規范、健全,準確性較差。

(三)保險保證金。這是國家控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過提取保證金,掌握一部分實有資本來保證保險公司的變現資金數量。它是被保險人利益的最后保障。我國有關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將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僅用于保險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時清償債務。顯然,保證金存放銀行不具有資金營運的功能,而且數量固定,不能隨承保收入的變化而變化,當承保收人遠遠大于保證金數量時,其保障作用就會下降,經營風險加大。

查看全文

國內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論文

摘要:該文探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保險監管理論基礎,強調了我國強化保險監管的必要性,通過比較幾個典型國家監管體制的各自特點,提出了對我國保險監管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保險監管;償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保險業從此打開了通往世界保險市場的大門。對中國保險業來說,加入世貿組織不僅要面對保險市場競爭所提出的挑戰,更重要的是對國際市場游戲規則的把握與認同。因此,了解國際保險監管發展趨勢,借鑒國際保險監管先進經驗,對我國保險監管體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設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議,是當務之急。

1.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現狀及其不足

我國目前采用的償付能力監控指標是在借鑒歐盟償付能力額度制度和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監管兩個方面。定性監管主要規定了保險條款、費率、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了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全部風險自留額,并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定量監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思路。但與實施這種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監管指標尚有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

1.1缺乏完整的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查看全文

償付能力監管方法與啟迪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的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履行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由于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特殊性,保險雙方在權力義務的獲得和履行的時間上存在著不對等性,主要原因在于:與其他實物交易不同,保險產品的購買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資產和負債質量的信息;保險公司管理人員的有限責任增加了有悖于職業道德經營的可能性;若出現負面的償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導致保單持有人的“羊群”或傳染效應,從而出現對保險公司的“擠兌”現象。所以,保險公司一旦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償付能力不足,將對被保險人的利益產生威脅。對此,世界各國都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

國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模式

由于各國國情殊異及保險業發展歷史長短不一,償付能力監管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主要可分為歐盟體系、澳大利亞體系和北美體系。

歐盟體系歐盟體系主要體現為法定償付能力額度法,是通過對固定比率的規定確定法定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或償付能力保證基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是一種較為直觀、操作較為簡單的償付能力監管方法,被歐洲各國普遍應用。1979年3月5日,歐洲經濟共同體(現為歐盟)頒布了“歐洲指引”(EuropeanDirective),制定了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其后,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愛爾蘭、英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和芬蘭等15個國家先后參照了“歐洲指引”執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歐洲各國以后制定的法規基本上依據這份歐洲指引。

歐盟體系以英國最具代表性。英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1982年保險公司法(InsuranceCompaniesAct1982)以及1994年保險公司管理條例(TheInsuranceCompaniesRegulation1994)的規定中。

澳大利亞體系澳大利亞采用的是法定基金雙重標準方法,針對法定基金制定了雙重標準,即法定基金的償付能力標準和資本充足標準,根據法定基金滿足這雙重標準的不同情況,決定相應的監管行動。其中,償付能力標準針對現有業務,屬于靜態評估;而資本充足性標準對未來業務予以假設,屬于動態評估。這一方法本質上體現的是風險資本的思想,即考慮影響償付能力的資產與負債等多方面的風險,并量化為各風險準備金進行線性加總得到最低的資本要求。

查看全文

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研究論文

摘要:該文探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保險監管理論基礎,強調了我國強化保險監管的必要性,通過比較幾個典型國家監管體制的各自特點,提出了對我國保險監管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保險監管;償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保險業從此打開了通往世界保險市場的大門。對中國保險業來說,加入世貿組織不僅要面對保險市場競爭所提出的挑戰,更重要的是對國際市場游戲規則的把握與認同。因此,了解國際保險監管發展趨勢,借鑒國際保險監管先進經驗,對我國保險監管體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設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議,是當務之急。

1.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現狀及其不足

我國目前采用的償付能力監控指標是在借鑒歐盟償付能力額度制度和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監管兩個方面。定性監管主要規定了保險條款、費率、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了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全部風險自留額,并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定量監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思路。但與實施這種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監管指標尚有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

1.1缺乏完整的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查看全文

存款保險中存款償付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存款償付制度是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它的解禁是存款保險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金融體系結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實施體現了利益與風險的有機結合,促進一直處于制度性保護之下的金融事業進入以市場機制為先導的公平化、自由化和國際化的軌道。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方面的演進與改革進展,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監管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于1971年,它在建立金融安全體系以及銀行危機監管和處理銀行危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調整,即處于凍結中的存款償付制度被解禁,以實施其“存款限額保護”政策。但是,原定于2003年4月起開始實施的定期存款以外的活期存款等流動性存款的解禁被推遲2年,改為2005年4月開始實施。揭示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作用與效果以及全面解禁延期的決策因素,有助于準確地把握和理解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變革脈絡和趨勢,對我國今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也有著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一、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以及存款償付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是1971年依照《存款保險法》制定的。其運作主體是由政府、日本銀行、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職責可概括為以下四點:一是建立金融安全體系,特別是銀行面臨破產時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保險金賠付。二是充當金融整理財務經管人,經管破產銀行的管理業務和善后處理。三是指導和支援機構子公司及整理回收機構(RCC),使其完成從破產銀行接手的不良債權的回收、整理以及負責經辦原經營者的責任追究等事務。四是對健全銀行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不良債權的收購和處理。

存款償付制度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舉措,具體做法是銀行破產時由存款保險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限額償還存款。自1986年起存款償還保證最高金額為1000萬日元及其利息。泡沫經濟破裂后,金融機構破產頻出,金融業萎靡不振,金融危機蘊藏的潛在危險正在慢慢地呈現顯性表現,為維護金融秩序以至整個社會穩定,1996年6月至2002年3月凍結存款償還制度,實施存款全額保護。2002年4月開始分兩個階段實行解禁,恢復存款限額償還。第一階段: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對流動性存款以外存款實施限額賠付。第二階段:2003年4月起,除無息結算用存款外,全部執行限額賠付。由于種種原因。第二階段被推遲2年即2005年4月起執行。

二、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目的和積極意義

查看全文

保險公司償付監管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通過考察世界各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模式,并回顧了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歷史,以探討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未來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的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履行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由于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特殊性,保險雙方在權力義務的獲得和履行的時間上存在著不對等性,主要原因在于:與其他實物交易不同,保險產品的購買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資產和負債質量的信息;保險公司管理人員的有限責任增加了有悖于職業道德經營的可能性;若出現負面的償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導致保單持有人的“羊群”或傳染效應,從而出現對保險公司的“擠兌”現象。所以,保險公司一旦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償付能力不足,將對被保險人的利益產生威脅。對此,世界各國都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

國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模式

由于各國國情殊異及保險業發展歷史長短不一,償付能力監管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主要可分為歐盟體系、澳大利亞體系和北美體系。

歐盟體系

查看全文

保險業償付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償付能力是衡量保險業經營穩定性和風險控制程度的關鍵指標,償付能力監管已經成為保險監管的核心。文章對美國在償付能力研究方面的一些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并重點從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保險公司的外部因素和保險監管等三個方面進行了介紹和評述,最后提出對我國的借鑒和啟示意義。

關鍵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保險監管

償付能力是指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保險公司擁有充足的資產以應對負債。保險市場是一個非即時清結的市場,即保險交易雙方通過訂立合同,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但保險合同的訂立只是保險交易的開始,保險交易的最終完成要看雙方約定的保險事件是否發生。因此,保險人需要準備充足的償付能力,以保證保險交易的最終完成,才能對被保險人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增強投保人的信心,維護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在美國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研究方法和監管體系,相反,我國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研究及監管實踐還處于起步階段,所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理論與方法,對于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的意義。

總體來說美國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研究是圍繞三個方面展開的:一是考查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與其償付能力之間的關系;二是研究保險公司經營環境對其償付能力的影響;三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系統和工具的研究。本文將從上述三方面進行介紹,并在最后一部分中指出美國償付能力的研究及其監管實踐對于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與償付能力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之間比較的結果,因此必然會在保險公司的經營過程或資產負債變化的狀況中體現出來。正是基于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大量的研究以保險公司的財務比率為研究對象,通過分析公司的經營業績來識別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并檢驗決定公司風險的主要財務指標和其它變量。

查看全文

我國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非壽險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的低估準備金快速擴張惡性競爭等問題,恰是歐美非壽險公司20世紀90年代破產的主要原因,從而對監管問題提出巨大挑戰。目前,我國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模式存在結構上的缺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無法識別預警上述問題,并且結構上的缺陷不能通過修正計算比率臨界點加以彌補。因此,我國非壽險監管有必要借鑒美國風險基礎資本RBC監管模式,探求以風險為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的模式。

關鍵詞: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模式

近年來,我國非壽險市場空前繁榮,成為國內最具增長潛力的朝陽產業之一。然而,在其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如低估準備金業務集中度較高快速擴張費率競爭等。對比歐美國家保險業發展歷程,發現這些問題恰是歐美非壽險公司20世紀90年代破產的主要原因。對于這些問題,我國償付能力監管模式能否真實準確地進行反映?能否對財務處于困境的公司做出準確的識別和預警?因此,研究我國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歐美非壽險公司破產原因

保險公司破產原因多種多樣,既有內部操作的原因,也有外部環境原因,并且常因多種因素同時發生而導致破產。1990年美國Dingell報告及2002年Massey對StHelen’sMissionTransitCasualtyDrakeIndependent等8家公司的調研,分析總結了非壽險公司破產原因,主要有:低估準備金定價不足巨災快速擴張(常伴隨定價不足)再保險不足不可預見的賠案(如“沉石棉”案)欺詐貪污外購和委任的管理投資失敗虛假報告等。

1999年,保險評級機構A.M.Best調查了1969-1998年之間640家破產公司的破產原因,其中214家公司不能識別主要破產原因。調查結果表明,準備金低估定價不足是非壽險公司失去償付能力的主要原因,占破產公司的54%,見表1。

查看全文

我國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完善

1.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現狀及其不足

我國目前采用的償付能力監控指標是在借鑒歐盟償付能力額度制度和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監管兩個方面。定性監管主要規定了保險條款、費率、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了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全部風險自留額,并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定量監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思路。但與實施這種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監管指標尚有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

1.1缺乏完整的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保險公司不僅同一般企業一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且還承擔著社會保障的責任,關乎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公司的兩重性質決定了其會計行為規范的兩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財務會計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證保險公司對外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實、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要求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與其他行業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監管會計原則,主要服務于保險監管當局為保證保單持有人利益而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險公司在會計制度的設計上,不僅需要建立適合于保險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還需要重視監管會計制度的建設。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都建立了專門的保險監管會計制度,而我國僅于2004年下發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保險監管會計制度建設總體尚處于初始階段。

1.2缺乏統一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標準。

目前我國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實行兩種標準,一種是適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頒布),另一種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實行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9年1月1日頒布),兩種制度最大的區別是在《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中更加強調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更有利于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由于兩種制度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原則及方法不同,對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及償付能力也會帶來直接影響。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