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2 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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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區構建途徑選擇
一、我國城市社區的定位
那么我們所說的“社區”在我國城市中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認為“一個街道辦事處所轄的范圍大致就是社區的地域空間,為了淡化其行政區劃的色彩而突出社區特征,許多學者稱之為街區”;有人認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會為單元的基層社區;還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區已成為街道辦事處以及居委會這些基層管理機構的代名詞;還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區指涉的是街道辦事處所轄的范圍”;而國家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務管理、便于開發社區資源、便于社區自治的原則和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對原有的街道、居委會規模作適當的調整,以調整后的居委會轄區作為城市社區的主導形式,形成社區地域”。
可見目前對城市社區的在我國的具體所指還沒有統一的意見,大多數人認為城市社區就是指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只有少數人認為城市社區應該指居委會所轄區域。在我們思考社區的定位時,我們必須搞清楚為什么要提出社區的概念,為什么要倡導社區建設,顯然社區概念在我國的提出是有明確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國的經濟體制由由計劃轉向市場,計劃經濟破產,政府不再擁有支配所有社會資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擔的職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狀況下,政府不堪重負,社區概念的提出與社區建設的倡導就是政府想將自己擔負的過多的職能還給社會,以減輕自己的負擔,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目標。明白了這樣的背景與用意,我們再來定位社區就明晰多了。我認為在我國開展社區建設的過程中應該將城市社區定位于居委會所轄區域而非定位于“街區”。城市社區的具體定位問題不僅涉及社區的性質問題,更牽涉到社區建設與社區服務的主體問題,從而影響甚至決定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徑選擇乃至最終的成敗。
“社區”這一概念幾經轉譯,至1955年就達94中之多,人們難以對其達成一致意見,但其核心所指還是明白無誤的大家基本公認的:具有高度認同感的相互依存的自發性的地域共同體。其主要特征有:民間性、普遍參與、自治、高度認同、情感依賴等。居委會所轄區域剛好在理論上符合社區的性質:居委會在理論上是居民普遍參與的自治組織,非官方組織,居民由于日常生活聚居的原因,對所生活的居民區有某種自發的認同感,居民間也有一種相互的情感依賴。將城市社區定位為居委會所轄區域就使居委會成為理所當然的社區建設主體,而居委會本來就是法定的自治組織,剛好契合。
而如果將城市社區定位于“街區”,則街道辦事處必然成為城市社區建設的直接的最主要的主體,但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或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它是代表政府來實現國家對社會的監管與制控職能的(當然也還有服務職能),以它為主要主體的城市社區建設能否實現社區建設的普遍參與、自治、高度認同、情感依賴、民間性等目標和特征實在不容樂觀。有人認為將城市社區定位于街區可以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作用,發揮行政推動作用加速社區建設。行政推動歷來為我們崇拜,行政推動在城市社區建設中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社區建設剛起步時更是如此,但這種建設社區的方式極有可能會建設出“行政社區”即行政推動主導的模式因帶有傳統操作方式的色彩而極可能在實際工作中把社區重新變成一個行政化了的“大單位”從而影響政府的職能轉換,使政府負擔非但沒有減少反而重新增加。而我們的城市社區建設本意就是要推動社會自治減輕政府的行政負擔,建設“行政社區”的思路與社區建設的邏輯背向而馳。也就是說以行政推動作為城市社區建設的主導模式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社區建設啟動后行政力量如何退出,它退出后又用什么力量再來推動城市社區的建設繼續進行,又用什么力量推動行政力量在城市社區自治領域的退出?而這樣的退出又必將是一個漫長的歷程,同時這種退出過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區建設過程,因此前此階段的行政推動并未能真正開啟實質意義上社區建設之路。因此將社區定位于街區,即使社區建設能夠進行,但其在過程中又不得不解決如何走出“行政社區”的困境,這就與政府提出社區建設的本意相悖。而將社區定位于居委會(或者是適當調整后的居委會)所轄的區域相對而言就不會遇到此類困境。
二、社區組織的復位
論現代城市社區治安防范
目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的人口逐漸增多,樓房逐漸取代了平房,人們都住進一幢幢的單元樓,城市社區建設快速發展。但是隨著城市外來人口的增多,社會成分復雜,人際關系淡化,鄰居間互幫互助、團結一家的特點減弱,給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機會。當前我國城市社區犯罪在類型上的特點表現為以侵占財產為目的財產犯罪,如盜竊、搶劫、詐騙等居首位,約占80%左右,而且侵犯人身權利的傷害以及等性犯罪日益增多。①因此,社區治安“久治不安”和社區違法犯罪“常打不息”已經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頑癥,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社會現象,我們應該如何對待這一難題,究竟是打擊優先還是預防優先?值得我們思考。美國“地區自力更生學會”的創建人戴維·莫里斯在他于1983年寫的一篇文章《有本地特色的經濟》中指出:“預防疾病比醫治疾病容易并且花費較少。同樣,預防犯罪也比處理犯罪容易和較少花費?!雹邳h的十五大指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走“打防結合,預防為主”之路,同樣我們在處理社區違法犯罪問題也要以預防為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預防社區違法犯罪,保障社區健康安全文明的發展,我們必須做到以下四個結合:
一、治安、文明和福利結合
城市社區要正常穩定地發展,首要的標準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眾就沒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設都無從談起,所以我們必須以治安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質,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將城市社區搞好。
首先,加強城市社區治安管理。第一,在社區中建立戶籍民警執勤室,使民警緊貼群眾,不但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關系,群眾有困難可以及時找警察;另外建立執勤室不僅維護了社區內部治安秩序,而且也加強了外部巡查,控制了周邊環境和社區的各個社會層面,從而保障社區內外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二,建立社區保安巡邏隊,加強社區內部巡邏。確保社區內的打擊和防范違法犯罪活動在力度、時間和空間上有絕對的優勢??傊裁窬捅0苍诔鞘猩鐓^內不斷流動和頻繁出現,不但會方便社區居民,而且還給犯罪分子極大的威懾力,減少犯罪得手的機會,從而有效地減少犯罪,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文明建設,培養提高社區居民素質,倡導社會新風尚。文明是一種社會發展、進步的過程和狀態,其中包括已經取得的積極成果,作為一個整體,它是進步的總體狀態。③因而在城市社區中舉辦市民學校,不斷對居民進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為主要內容的文明意識教育;發展安全社區,衛生社區,植樹美化環境社區等;開展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和群眾志愿者活動等,使廣大社會居民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環境。
最后,促進城市社區的公益福利。美化環境,修整街道,搞好社區衛生,建立老年幼兒活動場地,開展扶弱助殘的活動;設立社區的診所,方便社區居民看病或急救,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的宣傳;設置專人管理城市社區車輛的停放,使得城市社區給人一種安詳和平、處處井然有序的美好印象,從而使得城市社區的違法犯罪的現象得以減少。
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研究
摘要:城市社區治理是我國社會基層治理重要組成部分?;鶎又卫憩F代化和法治化離不開硬法與軟法合力的作用。我國軟法理論與實踐起步較晚,軟法在基層治理中獨特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和釋放。充分認識軟法的內涵、特征及相關理論基礎,重新評估軟法在基層自治中的特殊作用即完善社區治理法律體系、彌補社區治理硬法不足、有效保障社區自治實現。針對我國目前城市社區治理軟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軟法規范體系、協調軟法與硬法關系、強化軟法實施保障機制等建議,從而充分發揮軟法在城市社區治理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社區治理;軟法;法律多元;軟法治理;軟法作用
隨著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深入,基層社會治理已經成為國家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環節。軟法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作用開始受到重視。繼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章程、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1]后,黨的四中全會提出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2]。社區治理是基層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發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標是實現社區治理的法治化、現代化。社區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主體的行為必須有法可依;社區治理的現代化要求轉變傳統社區管理模式,在法治化的基礎上,注重社區治理法律規范的多元化。而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出現及其功能的發揮與社區治理法治化、現代化的要求高度吻合,軟法參與下的社區治理一改傳統單一主體的管理模式,引入多元治理主體及治理方式,并在國家制定的硬法基礎上,為各類社區主體提供多樣的法律規定約束其行為及活動。因此,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研究不僅是基層社會治理研究的新方向,更是軟法研究的新突破和新進展。
一、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基本理論
軟法進入我國法學家的視野后引起了廣泛關注,從否認軟法是法到對軟法進行規范性研究,確認軟法的法律屬性不僅是軟法研究者不懈努力的成果,更是國家法中心主義觀念轉變的體現。法學界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軟法的概念、特征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本文將軟法構置于城市社區治理視閾下,著重研究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內涵、特征及相關理論基礎,從而為研究社區治理中軟法的作用提供基礎理論支撐。(一)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內涵。治理意味著政府與社會的平等合作、多元主體的協同共治,意味著法治保障下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的最優實現[3]。社區治理打破傳統社區管理單一主體模式,接納多元主體參與到社區治理過程中,鼓勵非政府主體與政府合作,協同進行社區治理活動。政府轉變職能,為多元主體提供發揮作用的空間,同時,社區自治組織、居民、社區社會組織等主體為更好的實現社區公共利益和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主動制定了約束自身治理活動的行為規范———即社區治理中的軟法,作為國內軟法的組成部分,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具有獨特的內涵及特征。1.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界定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是國內社會軟法的組成部分,其具有所有軟法的基本要素,同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因其產生及適用領域與其他社會軟法不同而具有特定的內涵。長期以來,在社區治理中占主導地位的法律規范是硬法規范,即由國家或代表國家意志的主體制定,其主要表現形式為國家制定法或國家政策,由于國家政策是代表國家意志的主體制定的,因此將其歸于社區治理硬法體系內。一方面便于對社區治理中軟法的范圍進行明確,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軟法的泛化。本文將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制定主體限定為非國家主體,也正是在此基礎上對社區治理中軟法進行界定。社區治理中軟法與硬法的區別不僅在于是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更在于其制定主體是否為國家立法機關或代表國家意志的主體。在此基礎上將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界定為在社區治理過程中非國家主體制定的規范自身及相關利益主體行為且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通過對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界定,有助于深入發掘這類軟法的特征,從而更全面地認識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及其在多元主體治理社區過程中發揮作用。2.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種類通過對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界定可以得出,社區內軟法的制定主體為非國家機關,至此限定了社區治理中軟法的范圍,就我國目前社區治理建設發展現狀來看,切實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的主體主要包括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社區社會組織。這三類主體各自根據社區治理活動的需要和自身及相關利益主體的需求制定軟法規范。因此,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分為三類:第一,居民委員會制定的軟法,包括居民委員會治理社區事務的活動規則、章程和居民委員會工作準則等;第二,居民共同體制定的軟法,包括居民公約和業主大會決議;第三,社區社會組織制定的軟法,目前最主要的社區社會組織就是物業服務公司,它們針對各社區治理情況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以制定主體為標準的社區軟法分類優勢在于排除了國家制定法或國家政策等硬法規范與軟法規范的混淆,同時也與在社區治理中發揮作用的習慣法、民間法及道德等規范相區別,形成更加明確的社區治理軟法種類。(二)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特征。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不僅不同于硬法,也與其他國內社會軟法具有明顯不同。社區治理中軟法與硬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制定主體上,而與其他社會軟法,如行業自律軟法或高校自治軟法的不同則表現為代表的利益主體,而軟法的柔性約束主體行為的方式更是凸顯了其與國家法、高校自治軟法的不同之處。1.制定主體的非國家性。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作為社會軟法的組成部分,其制定主體的非國家性不僅區分了軟法與硬法,更凸顯非國家主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不可忽視的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社區中,原本單一國家主體管理方式的失靈呼吁多元主體參與社區治理活動。這不僅要求基層政府轉變管理觀念,允許其他主體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來,更要求政府在社區中與其他主體通過平等、協商、合作的方式共同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社區治理中三類軟法的制定主體分別是: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共同體、社區社會組織。通過對軟法制定主體性質的分析可以看出軟法制定主體的非國家性。首先,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社區中最常見的組織形式,現行國家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的性質是居民自治組織,并非基層政府組織部分,它通過組織本社區內居民來實現對社區治理活動的自我教育、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職能。居民共同體是社區自治最主要的主體,居民是社區中真正的主體,是社區治理活動必不可少的力量,居民通過自發組織居民會議、業主大會等形式來實現對社區的自我管理。社區社會組織是為社區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組織,在實踐中多以物業服務公司形式參與社區治理。這三類主體治理職能的實現和發展壯大與國家還權于社會具有重大關系,國家還權于基層社會的同時,三類主體承擔其相應的治理職能,確保了社區秩序的穩定,維護了社區和居民的利益。非國家性主體在社區治理過程制定軟法是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也是社區中軟法與國家法的不同之處。2.代表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國家法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其適用范圍廣泛,而社會自治軟法所代表的是內部成員的共同利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共同體內部。在不同的社會自治軟法之間的劃分標準不僅是制定主體的不同,更在于其代表的利益主體不同。社區治理軟法以其代表的利益群體區別于其他軟法規范,例如,社區治理中軟法與行業協會自律軟法之間的區別在于:社區治理中軟法代表的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而行業協會則代表的是參與其中的商業主體的共同利益。社區治理中不同種類軟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柔性約束方式實現對行為主體行為的制約,從而維護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無論是哪類主體制定的軟法都必定符合這一目的。社區中各類主體在制定軟法過程中都經過廣泛的成員參與和平等的協商,最終形成代表社區和居民整體意志的軟法規范,這些軟法規范中所體現的并非各類組織中某個人的意志,也不是多數成員意志的簡單加和,而是經過參與制定軟法規范的成員協商后達成的共識。在軟法規范內容中以規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實現對各方行為主體的約束和保障,從而實現對社區整體利益和居民利益的維護。3.柔性方式約束多元主體的行為。軟法曾因不依賴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而遭到質疑,經過實踐檢驗后發現,并非所有的法律規范都必須依靠強制力來實現其法律效果。社區是一個更加偏向于利用私法化解問題的領域,加之治理理念側重平等合作,在此基礎上的社區治理活動需要更為柔和的法律規范。在社區治理中,與硬法規范以命令等強制方式相比,居民委員會、居民和社區社會組織作為社區治理行為的實施者,采用軟法的柔性約束方式規范了自身及相關主體的行為,更加體現了各類軟法制定者之間、軟法制定者與實施者之間以及軟法制定者和適用者均處于平等地位,因此軟法中的各種約束力都是平權主體之間發生的效力,以相對柔和、彈性的方式更為合適。同時,軟法是各類主體通過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制定的,其內容中設定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處罰都經過主體的同意,因此對行為主體具有比硬法更直接的約束力,而軟法通過為行為者提供可選擇的行為模式實現法律的指引功能,以彈性約束方式規范主體的行為。而且與行業自律軟法或高校自治軟法相比,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柔性最強,行業協會和高校自治都會對其內部成員具有一定的處罰權限,最嚴重的甚至是剝奪資格,但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則采用更為柔和的方式對主體行為進行規范。(三)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理論基礎。1.“活法”理論“活法”也被稱為?!靶袆又械姆ā保浔徽J為是相對于“紙面上法”的法的形態?!盎罘ā崩碚撌菉W地利法社會學家埃利希提出的。埃利希以法社會學視角考察法律與法治,他認為法律的根本在于社會生活本身,并將“活法”界定為與國家制定法相對應的在社會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各種社會規則,也就是各類社會團體的內在秩序。埃利希指出法并不均是由國家創制,諸多保障秩序之社會規范亦是法,這些不是國家創制之法謂之為“活法”[4]。社區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約束其主體活動的法律規范除了國家制定法外還必須包括各類社會團體,如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共同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制定的“活法”,這些“活法”就是社區治理中不同種類的軟法?!盎罘ā崩碚摓檐浄ǖ莫毩⑻峁┝死碚摳?,“活法”現實存在為軟法提供了生存土壤。軟法就是國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律規范。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規范,是社區治理共同體———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等主體在國家制定法預留的空間中制定的約束居民行為、保障居民權益的法律規范?!盎罘ā彼蟮姆筛灿谏鐣矠樯鐓^中軟法起源于社區治理活動提供了合理性支持。軟法區別于國家制定法不僅局限于主體,更重要的是軟法強調并重視實際效果,在城市社區治理中也是如此,這也與“活法”理論看重法律的社會實效具有一致性,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是社區治理主體在治理行為中產生的各種規范。2.法律多元理論。法律多元主義是與法律中心(一元)主義(或稱國家主義、集權主義)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意味著法律不可能只有一個中心[5]。法律多元理論在處理國家法與其他法律規范的關系方面肯定在國家法之外存在其他法律規范,而且法律多元理論的重要特點是強調法律的社會效果,在國家法治理社會的同時,非國家主體制定的法律規范也同樣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國具有歷史悠久的多元文化傳統,為法律多元性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和群眾基礎,結合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具體情況,更應該注重國家法之外的軟法規范的存在與發展。法律多元理論為軟法的存在提供了最為直接的理論支持,通過法律多元理論可以看出,在國家法體系外,軟法是有存在空間及合理性的,軟法的出現打破了長期由國家壟斷的法律資源和立法權,為社區居民共同體、社會組織等非國家機構行使自治權提供了全新的途徑。尤其是在城市社區治理領域,廣泛的非國家主體———社區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及居民制定的法律規范卻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社區治理的實踐中,國家法在制定之時就為軟法預留了空間,軟法在社區治理中也潛移默化地受到國家法的影響。同時國家法與軟法之間相互作用的實際情況也與法律多元理論相吻合,國家法與軟法并非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在法律邏輯上具有復雜的關聯性,并且在功能上相互補充,協調發揮作用。要在社區治理中構建軟法體系,必須借助法律多元理論,同時注重我國文化多元為軟法提供的豐富本土資源。為此不僅要重視軟法在社區治理中發揮的實際效能,更要重視軟法的理論構建,從而真正實現軟法的規范化、體系化。3.基層自治理論?;鶎幼灾沃小白灾巍钡幕A是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形成不具有強制性的自治組織;自治的功能是自治體全體社會成員共同解決他們的公共事務,即自治能力,而不是統治和管理功能;自治的主體是自治體的全體成員[6]。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基層自治理論認為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存在二元的對立,因此通過硬法對自治組織進行規制。但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文化、經濟等多元化需求增多,國家在克服政府治理不足的同時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將原本全部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公共服務部分轉移給社會組織,這就要求社會組織逐步健全自身職能。在城市社區治理中也是如此,國家不斷下放基層自治權,激發社區自治組織、居民共同體等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熱情,明確多元主體作為社區治理主體的地位,此時單純依靠國家制定法來規范主體的行為和保障社區居民的利益已經遠遠不夠,因此多元主體根據社區發展、維護切身利益及相關主體利益的需求制定軟法規范勢在必行。基層自治理論要求廣泛的公民參與、完善的自治組織和多元的自治規范,為軟法在社區治理中的存在提供了理論支持。同時,基層自治理論還為多元自治主體的自治權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制定軟法規范是社區治理主體行使自治權的重要方式,制定軟法規范不僅約束主體行為,更為多元主體發揮社區治理能力提供了新途徑。所以說,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從基層自治理論中獲取了合法性及合理性。4.協商民主理論。2000年左右,協商民主理論開始成為我國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的重要研究對象。它強調在多元社會背景下,通過普通公民參與,就決策和立法達成共識。其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我國長期實行的以代議制民主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通過表決賦予其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合法性,也正是因為國家制定法在制定環節無法充分實現公民直接參與,國家法在基層社會實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均不理想。與此相比,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各類軟法由于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圍較小,其參與人數也較為有限,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社區居民參與,同時基層治理體系本身就是一種民主體系,它比管理體系更為尊重民主規則,更要求廣泛的共同參與和共同治理。以協商民主理論為基礎構建軟法體系更有利于凸顯協商民主理論的優勢,為軟法治理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實現軟法多元化社區治理的功效。而且在我國基層社區建設發展中,協商民主理論早已取得顯著的實踐成效,基層協商民主、社區選舉等都豐富了協商民主理論,并為社區治理提供了更平等的交流和溝通平臺,而社區治理中的軟法以協商民主為基石,不僅軟法相關理論獲得支撐更在實踐中完善制定軟法的過程更加理性。在收集民意的過程中,協商民主原則使得公共理性成為規范對話、交流和溝通的主要基礎,從而找到公民意見的“最大公約數”,達成民主共識[7]。而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正是通過這樣的過程達成共識,從而獲得主體內心認同和自愿服從。
二、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作用分析
我國城市社區管理
一、政府在社區管理中的主導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政府在社區管理中的主導作用
中國城市社區管理所取得的顯著成效,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功不可沒,首先表現為社區建設運動是由政府發起和組織的。政府還通過制定社區發展的相關政策,引導社區建設、規范社區行為,對社區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其次,政府均有專門的機構和組織來具體負責社區管理工作,為社區提供管理和服務;第三政府為社區建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政府運用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社區建設,不斷提高社區硬件建設水平,在政府強有力地推動下,社區改造,尤其是硬件設施建設在短期內得到推進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區建設的協調者和控制者。在改革開放后,政府在中國城市社區發展過程中漸漸讓渡出部分權力,其改革目標是扮演規劃者角色。這里說的協調者,是指政府對于中國城市社區的發展方向和目標進行引導和監管,逐漸由過去的政府機構直接管理,向總體規劃協調的間接調控方式過渡。
(二)政府在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從現階段社區管理的實際來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職能的行使中,也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現象和問題??傮w來說,這些現象和問題可以概括為政府職能的越位、缺位和錯位。政府職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和權限,是超職責、超權限的行政過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區彌漫式滲透,使自組織力量和機制難以發揮作用;政府包攬社區事務必然導致政府承擔所有的成本;社區行政化,政府成為社區的惟一資源來源,社區居民沒有形成對社區的認同感和責任感。政府的無限責任誘發了社區的道德風險,不利于社區自組織的培育、本地社區內資源的聚集。
城市社區治理調研報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個領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整個社會以及社會生活開始了史無前例的結構變遷,中國城市的社區建設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下開展起來的。自1986年開展城市社區服務到現在,社區建設與治理經過17年的運行與發展,其成效如何?問題何在?原因何在?社區建設與治理有無內在規律可循?如何準確把握其發展規律?我們帶著這些問題,從2002年底至2003年6月底對青島市的社區建設與治理情況進行了調研,企圖通過典型分析和實證研究,一是回答上述問題,二是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提出科學的、有預見性的社區建設與治理模式及其實現途徑。
之所以選擇青島市作為調研的對象,是基于如下考慮:一是1999年民政部確定的11個全國城市社區建設實驗區中有兩個是在青島市(市南區和四方區),青島市也是我國城市社區建設幾個典型模式之一,在全國反響較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二是課題組所有成員都在青島市,對青島市的社區建設與治理的情況相對熟悉;三是由于時間和精力限制,不可能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調研。
本次調研采取了問卷調查、結合訪談、座談和資料收集等形式,調查的對象既包含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兩個層次,又包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包括大量的民間組織,尤其是社區民間組織。因此,本研究報告的主要資料來源有兩部分,關于青島市的資料來源于這次調研;根據民政部領導同志的“應結合其他城市社區建設情況做綜合分析、比較研究”的意見,也為了使本研究報告更全面、更具說服力,我們又主要收集了北京和上海兩城市社區建設的有關資料。這樣,最終形成的研究報告一是超出了我們原先設定的“以青島市為例”的限度,二是由于對其他城市社區建設有關資料不能全面掌握,使得我們在綜合分析、比較研究時,頗感力不從心,也使得我們的研究顯得不夠深入。
第一部分青島市社區建設的簡要歷程和成就
一、青島市社區建設的簡要歷程
青島市是我國5個計劃單列城市、15個副省級城市、14個對外經濟開放城市、15個經濟中心城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之一。2002年,共有人口715.65萬,其中市區241.74萬,轄7區5市(縣級市),流動人口約80萬,2002年共完成國民生產總值1518.2億元人民幣,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00.7億元人民幣,三次產業比例為9.6:50.4:40.0,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及三資等其他經濟類型比例為32.7%、26.0%、41.3%。青島市目前共轄7區5市(縣級市),其中市內四區(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共設54個街道辦事處,747個居(家)委會。
社區精神與城市社區發展研究
摘要:城市社區精神文化是城市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城市文明的縮影。城市社區精神文化建設對于促進城市社區和諧發展,豐富城市社區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城市社區精神文化城市社區精神文化建設城市社區發展
我國城市社區是改革開放、社會轉型的產物。目前,城市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單元和細胞,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已顯示出了重要的基礎地位,已成為城市社會各種社會群體組織的聚集區、各種利益關系的共同體和各種社會資源的承載體。
城市社區精神文化是城市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目前,建設和發展城市社區精神文化是推動城市社區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滿足城市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動城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精神動力。因此,加強城市社區精神文化建設,正確認識城市社區精神文化建設與城市社區發展的關系,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城市社會、城市社區的和諧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城市社區精神文化內涵及其特征
城市社區是城市的基層組織,是城市的細胞,也是城市社會中一定區域內的人們生活共同體。它承載著城市居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反映著城市社會的發展狀況。
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調查分析
2015年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我國老齡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16.14%,2050年將突破30%。我國老齡化進程在不斷加快[12],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也將迅速增加。與市場潛力巨大的情況相反,我國養老服務產業呈現發展緩慢趨勢,養老服務的利用率長期處于較低水平。其中,供需不協調是影響養老服務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3],這主要因養老服務提供者與老年人不能有效溝通,導致了解不足,從而無法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作為一種新的養老方式,能夠充分運用互聯網,整合并利用大量資源,對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實現養老資源的優化整合與最大限度利用具有重要意義[45]。因此,可作為解決我國當前養老問題途徑的一種可行性嘗試。本研究旨在了解城市老年人及其家庭對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的使用意愿,以及對養老服務內容的需求,提出城市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內容結構的初步構想,為構建平臺奠定基礎。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本研究于2016年11月—2017年2月實施,采用方便抽樣法,從河南中部、東部、南部、西部、北部各選取1個地市,對當地年齡≥60歲、居住年限≥10年的630名老年人進行問卷調查。所有調查對象均對本次調查知情同意、并積極配合。1.2方法。1.2.1調查方法。自行設計調查問卷,其中部分內容根據他人研究改編。①老年人基本情況:性別、居住地、文化程度、子女數量、婚姻狀況、退休前職業、月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患慢性病情況、自理程度等。②對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的使用意愿。③老年人對養老服務內容的需求及程度[67],包括醫療服務、日常照顧、文化教育、精神慰藉、健康教育與咨詢5個維度、22個條目,并采用“完全必要”“有必要”“無所謂”“不必要”4個級別來表示程度。問卷重測信度為0.9,Cronbach’sα系數為0.8。調查者向調查對象講解調查目的,指導其自行填寫問卷并當場收回。共發放問卷630份,全部收回,其中有效問卷610份,有效回收率為96.8%。1.2.2統計學方法。采用Excel2010建立數據庫并錄入數據,用SPSS21.0對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采用統計描述研究對象的一般資料,以及老年人對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的使用意愿;老年人對養老服務內容的需求得分采用均數±標準差(x±s)進行描述。
2結果
2.1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見表1)2.2老年人對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的采納意愿。老年人均未使用過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94.4%的老年人未聽說過此類平臺,大多數老年人(87.2%)對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平臺有使用意愿,其中,67.7%的老年人愿意經常使用該平臺,63.8%的老年人愿意推薦該平臺推薦給其他老年朋友。見表2。2.3老年人對養老服務內容的需求程度。表3顯示,老年人需求最高的3項服務功能依次為醫療服務、日常照顧及健康教育與咨詢。醫療服務內容中需求得分最高的3項為定期檢查、專業護理、緊急呼救,分別為(3.50±0.80)分、(3.43±0.87)分和(3.36±0.83)分;在日常照顧中需求得分最高的為代做家務,為(3.24±0.92)分;在健康教育與咨詢服務中需求得分最高的2項服務內容為慢性病知識和中醫藥保健,分別為(3.21±0.93)分、(3.15±1.01)分;精神慰藉服務類別中需求最高的是為心理疏導(2.90分±1.05分)。
3討論
城市社區建設思考
新型社區在較短時期內大量興起,不僅對我國城市行政系統的改革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也向我國人文社會科學原有的相關理論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戰。認識和管理傳統社區的知識和手段已經不足以使人們理解和解決新型社區碰到的種種實際問題了。
關于城市研究,我是一個新兵。不過,90年代初,我在東南沿海地區研究社會經濟發展時,已經預感到那里大小城市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加大,城鄉人口的流動以及各種文化交流的日益頻繁,人們的社會生活出現一個大的變化。**年,我在浦東新區實地考察時已看到了這種變化。但這種變化的深刻性不是光靠書本上提供的理論和方法就能認識和理解的,在較大程度上還需要研究者自已去直接接觸當地生活的各種人以及他們所處的經濟社會環境。去年,上海大學成立了上海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就是想以研究上海的社會發展為主要對象,培養出既掌握系統的理論知識,又能貼近社會實踐的研究工作者。
上海對社區發展的研究比較早。而且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是為基層行政體制的現代化找到了一個為社區組織服務的辦法。這個辦法已進行了好些年的嘗試,我去訪問了幾個試點地區、親眼看了之后覺得,它的進一步完善可以促成一個適應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區生活系統。這使我很感興趣,也引起了我的思考。我對自己的思考進行了一些歸納,算做對上海社區發展研究的一個起點。
回想起來,社區這一概念,最初是燕京大學一些大學生1933年介紹美國芝加哥學派創始人帕克的社會學時,用來翻譯英文Community一詞的。它的含義簡單地說是指以地區為范圍,人們在地緣基礎上結成的互助合作的群體,用以區別在血緣基礎上形成的互助合作的親屬群體。血緣群體最基本的是家庭,逐步推廣成氏族以至民族(虛擬的血緣關系)。地緣群體最基本的是鄰里,鄰里是指比鄰而居的互助合作的人群。鄰里在農業區發展成村和鄉,在城市則發展成胡同.弄堂等等。
根據我們的意思,社區是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社會。人類是聚眾成群相互合作共同生活的。從一般群居發展成為一個共同相互合作的社會,人類在這一過程中經營共同生活時需要一套關于個體間合作的行為規范,并且要求這些合作個體對其行為規范有一個共識,即所謂的構成了一個共同生活的社會。這個社會基于兩種不同的人群關系之上:血緣和地緣。
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即人們常說的以家庭為細胞的社會。家庭的結合是由于生殖和生育的需要,不僅母體有較長的生育期,個體獲得生命后還要有一個較長的撫育期,才能獨立經營生活。人類的這個特點即所謂的“之所以異于禽獸者”。這里就開始了親子之間的撫育關系,即上面所說的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在這種社會關系上建立起來的社會,最基本的社會團體是家庭(關于這方面的引申可參看我著的《生育制度》一書)。
中小城市社區建設論文
一、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社會基礎
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但大多數中小城市經濟力量較弱,發展水平不高?!斑@已經成為影響中小城市社會發展和經濟進步的瓶頸之一,也是影響宏觀社區建設整體推進的攔路虎?!薄吧鐓^的社會基礎是一個廣泛的概念,涉及內容很多,大到社會層面的社會制度、生產力發展狀況,小到區域層面的區位特征、區域公共政策,都是制約社區生活開展的重要因素”。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社會基礎包括政策與經濟兩方面。一方面,政策影響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發展。政策是社區發展的主要因素,經濟政策、人事政策、社區政策。這些政策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社區建設的發展。社區的基礎設施、管理與服務都受到政策所影響。另一方面,經濟制約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發展。中小城市社區建設主要是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中小城市社區物質文明建設與經濟水平密切相關。經濟基礎越雄厚,城市社區設施建設的硬件水平就越高。中小城市社區精神文明建設也受到經濟發展狀況的制約。因此,有必要將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納入我國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中,重視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社會基礎,為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二、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難題與源由
中小城市社區建設主要面臨建設發展不均、投入不足、法規缺乏、居民參與意識薄弱四方面問題。首先,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發展不夠均衡。中小城市的地方領導對社區建設認識不足,個別社區建設長期滯后。中小城市的社區建設規模大小不一,新建社區基礎薄弱,資源條件較差。城市社區建設進展速度有快有慢,城市化進程影響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進展速度。其次,中小城市社區投入普遍不足。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而中小城市政府對于城市社區建設不夠重視。中小城市政府主要重視經濟的效益,而忽視了基礎設施和社區發展。目前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總體資金投入不足,社區工作開展難度很大。再次,中小城市對于社區建設的法規缺乏。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缺乏配套措施和監督機制,社區建設工作開展沒有法律依據。中小城市社區居民與社區發展目標未能有效整合,社區居民只關心與自己有直接關系的問題?!敖Y果在社區建設中就經常出現這樣的事情,即政府和社區熱中的卻不是居民希望的,甚至兩者時常尖銳沖突”而這些問題,由于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法規缺乏,社區也無力去解決,從而影響社區建設發展。最后,中小城市社區居民對社區建設參與意識薄弱?!吧鐓^建設和社區發展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社區居民的廣泛自愿的參與和介入,包括社會參與、經濟參與、政治參與和文化參與”。中小城市社區居民缺乏參與意識,中小城市社區建設工作仍停留政府主導位置。中小城市社區居民在城市社區管理中被邊緣化,社區非自治組織,這影響中小城市社區居民的參與程度。
三、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可行途徑
中小城市社區建設長久可持續發展需要通過政策、經濟、法律來保障,同時對社區居民加以引導。首先,政策保障。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政策嚴重缺位,中小城市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和制度,保障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在保障社區建設發展方面制定相關政策,對居委會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放寬權限。要對參與社區建設的社會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對社區建設資金投入的社會組織給予支持和褒獎。通過政策保障更多的社會資源向社區流入。其次,經濟保障。中小城市社區建設資金投入不足。中小城市政府應加大對社區建設發展的投入,保障社區資金的投入。要通過“財政支持、費隨事抓、社區自籌、社區贊助”等方式,來滿足社區建設發展的經費需求。政府財政預算設立社區建設經費專項,確保社區建設資金的落實。再次,法律保障。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法規缺失,是社區建設的保障,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應納入法制的軌道?!罢臋嗤碓从谒淼墓仓刃蚝凸娎?居民自治組織的權威來源于社區全體居民,介入社區事物的專業機構的權威來源于其管理的專業水平和政府與社區自治組織的授權”。政府應制定關于城市社區發展的法律和法規,出臺有關社區建設的相關法規和文件,覆蓋社區各個領域的法律體系。最后,社區居民引導。中小城市社區居民缺乏參與意識,中小城市社政府應該適當引導社區居民參與其中。“在社區我們看到,對于那些真正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如選舉、管理、監督等,即使動員式參與也刺激不起居民興趣。”因此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政府要做好引導工作,尋找政府、社區和居民三者的“交集”,引導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有效的去整合社區資源,共同為了社區建設發展作出貢獻。我國中小城市社區建設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制約著社會發展的速度。加快社會發展速度的中心在于中小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因此,全面建設中小城市社區是我國社會的重要發展道路。
城市社區文化建設困境及對策
摘要:城市社會文化建設程度是衡量一個城市建設狀況的重要指標,城市社區文化的建設程度直接影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幸福指數。在當今社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是新時期下國家建設的新要求,加之文化的重要性,城市社區文化建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國家在意識到城市社區文化建設重要性的基礎上,通過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推進城市社區文化建設,但城市社區文化建設仍然存在著諸如受到傳統社區治理理念的限制、存在社區文化建設空白區、城市社區文化建設體系不健全、城市社區文化建設措施落后等問題,亟待解決。文章在對前期城市社區文化建設了解的基礎上,經過一定的社會調查,立足國家發展現狀,根據時展要求,提出有關解決措施,以便在未來城市社區文化建設中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城市社區文化;社區文化建設;困境;對策
社區隨著西方工業化的迅速發展產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社區”在拉丁語中被翻譯為“共同的東西和親密的伙伴關系”,20世紀30年代初,費孝通先生在翻譯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的一本著于1887年的《社區與社會》(Com-munityandSociety)的著作時,從英文單詞“Community”翻譯過來,自此以后被廣泛使用。不同的學者通過自身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社區”進行了不同的定義,而社區文化則是社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社區文化是在某一特定的固定區域內,經過區域內人們長期生存與發展產生的精神產物、物質產物及環境的集合體。社區文化反映了一個社區內人們的精神狀態,是經濟生活的升華。健康的社區文化、健全的社區文化體系、濃厚的社區文化氛圍對社區居民及社區的發展都具有深刻意義。當前國家在城市社區文化建設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雖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距離我們的最終理想目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通過對城市社區文化建設的現狀進行分析,能夠及時發現城市社區文化建設中存在的不足并采取相應的對策予以彌補,符合當今中國進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另外,對城市社區文化的研究對其他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城市社區文化建設的意義
(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也是所有中華兒女的共同理想,實現偉大復興中國夢需要我們大力發展經濟,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然而,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今天,我們的社會矛盾依舊存在?,F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不僅僅是對富裕物質生活的期待,還有對充足精神世界的向往,人們不再僅僅滿足于物質上的富足,而是在精神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區作為人們生活的聚集地,加強社區文化建設,滿足社區居民的精神需求是滿足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曾指出:當今世界正處于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的時期,文化在綜合國力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既要讓人民過上殷實富足的物質生活,又要讓人民過上健康豐富的文化生活。除此之外,全會提出,滿足人民基本的文化需求是社會建設的基本任務,要求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公共文化服務服務體系。廣泛開展社區文化建設,全面提高社區文化建設水平,增強社區文化建設能力,是黨在新時期根據基本國情和時代要求做出的重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