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3 0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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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的司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施建輝工作單位:南京大學
一、誠信原則的歷史、發展、相關原則及其立法宗旨
誠信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之簡稱。它起源于古羅馬裁判官采用的一項司法原則。在羅馬法上,本身沒有誠信原則之規定,而是裁判官在審理民事糾紛時以誠信原則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和社會所要求的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其時只是一個觀念,它從道德觀念中吸收而來,用在一般的惡意抗辯訴權中。實際上當時的羅馬法盛行合同形式主義,合同的形式甚于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真實,故誠信原則只是個別案件的例外適用。將誠信原則作為債務履行原則加以規定的,是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這有兩個發展變化期:其一,誠信原則在債法中對當事人提出要求,要求當事人,特別是債務人以善意的心態來履行契約的義務。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第3款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币嗉凑\信原則表現為當事人的善意心態。其時的誠信原則實際是契約當事人的守法原則,其作為司法原則的作用暗弱,因為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契約自由是神圣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合同的約定可排除誠信原則的適用,故不必說執法者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并干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了。其二,除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應持善意、意思表示真實、信用外,在法律未有規定或當事人未有合同約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時,要求執法者以誠信原則來判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行為基礎及利益的均衡。這一時期誠信原則作為司法原則,其作用表現在執法者可依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意思,協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盡管如此,誠信原則功能僅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補充,并未越出合同自由的范疇。誠信原則作為社會觀點來限制私權及私權濫用的是在資本主義壟斷時期,最早為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規定。德國民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人均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褚尊暴豁麟院9‘屆研究生、東南大學法杯講師‘2’。093,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與不違反憲法的秩序或道德規范為限?!比鹗棵穹ǖ涞?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信及信用方法為之?!逼渌Y本主義國家的民法都重新增補此內容,如日本民法新增第l條第22項之規定。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誠信原則原在債篇中作為債的履行原則規定,該法第219條規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后在1982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總則中的一款,該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以信用誠實之方法。”誠信原則發展至此有以下特點:第一,與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權利濫用禁止等原則同時規定;第二,其適用范圍擴至一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履行;第三,執法者被賦予一了“公平裁量權”,從而使誠信原則作為一項司法原則得以完全實施。誠信原則上述的歷史發展,可知其功能的逐步擴大。然功能源于內涵,這里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其含義。關于誠信原則的概念,學者們大都在債法中的當事人之間作公平理解。臺灣學者認為:“誠信原則乃公平衡量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準則?!盵lj大陸學者認為誠信原則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持有.善意。它要求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講究信譽、洛守諾言、不規避法律、履行義務時考慮他方利益,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閣也有學者以情事變更原則注釋誠信原則認為“情事變更原則為誠實原則之具體適用,同時在于消除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匡梁慧星先生理解為道德:“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之公平,而所謂公平亦即市場交易中的道德。”川將誠信原則與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則相比較,進而在范圍上闡述得比較清楚的是臺灣的史尚寬先生,史先生歸納的權利義務指導原則有二,即私權不違反公共利益和不違反社會秩序。在社會秩序中又分公的秩序和私的秩序。其中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之簡稱)納入公的秩序中,誠信原則納入私的秩序中。進而指出:“誠信原則,謂一切法律關系,應各就其具體的情形,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而求其具體的社會妥當?!T“以立法者的立場,決定其關系,是誠信原則的要求?!崩А按嗽瓌t具體的適用結果,雖在形式的合于法規或契約之要求或履行.因其有背于此原則而被拒絕,而給付義務亦得超過契約所定之內容,使其擴張、變更、減輕或消滅,所謂情事變更之原則,即系由此演釋而來?!罢\信原則要求法律關系當事人間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之善意,以調整其間之利益,乃系在自由主義之基礎上,由內部加以修補,而公序良俗原則,則在同一基調上,自外部加以限制。”閉史先生關于由立法者(通過執法者)決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排除誠信原則適用無效以及在比較中闡述誠信原則內涵及外延,都是先進的、可取的。但史先生認為誠信原則只在私權的當事人兩者之間適用且修補當事人意思自治則是有背誠信原則之歷史發展的,也與其自述的“拒絕”之說矛盾,另外,以合同_卜的情事變更原則及債法上的給付來注釋誠信原則,也可說明史先生的誠信原則觀點在其著作時只涉及了債法領域,事實上當時的臺灣民法尚沒有第1招條的增補款。筆者認為,誠信原則從債法中發展而來,然后及至一切民事權利義務的履行,故其在債法中的概念和作用是顯然的,除此以外,關于誠信原則,尚有以下可作結論:犯、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權利濫用禁止等原則規定于民法典的總則中,是立法者考慮到了這些原則產生及適用的社會背景、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2、作海民法的基本原則及功能,誠信原則和其它原則共同構筑成一個私權行使的范圍和幅度;3、在私權行使的范圍和幅度內,執法者可以誠信原則來續展、擴大、變更、排除私權者的意思自治,從而使之與社會利益不沖突、不危害公共利益,使純粹私權者之間的利益協調、平衡;4、以善意、公正、信用之形出現,極富彈性,賦予執法者“公平裁量權”,使法律能夠適應社會情況的變化,從而維護經濟流轉的正常秩序;5、在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未曾規范的領域,以誠信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行為基礎、價值取向,從而解釋法律、引出新義、創設規則、彌補立法不足及滯后,以適應紛繁復雜多變的社會。誠信原則至此不再僅是民事主體的守法原則,而更是一項司法原則,是執法者的一項義務,即執法者有義務從社會觀點,公共利益審定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限制私權的濫用,維護全社會意義上的公正,以創造民事流轉的良好秩序,而不僅局限于私權者之間維持一種公正和利益之平衡。因此,現今意義上誠信原則,其立法宗旨可用兩句話概括:1,在大范圍上框定私權的范圍,使個人利益服從社會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維系整體利益平穩,調節社會經濟關系;2,在小范圍上,正確處理好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實現個人利益的平衡。至于執法者據此原則而解釋法律、創設判例、引出一般適用規則以適應社會經濟變化則是必然的結果。上述誠信原則的論過織寸我國的司法實踐尤有指導意義。
二、我國民法對誠信原則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狀況
誠信原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是作為一刁項基本原則而加以規定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背艘酝?在單行民事立法中,也有誠信原則之規定,且均置于該單行民事立法的總則中。圖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的誠信原則與現行國際民事立法上的原則是一致的,它已不再僅僅適用于債的給付中,也不單單是單行民事立法中的原則,而是其含義和功能適用于一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領域。立法者注意到了誠信原則概念、功能的歷史、發展,特別是其在限制私權濫用上的作用,而私權濫用的禁止,在缺乏基本法律規定及法律體系的情況下,在私權者之間是不可能通過私權者本人來實現的,尤其當私權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公共、社會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此其一;其二,由于我國未有民法典,民法通貝組的性質只是仿照民法總則及對單行民事法規(有限且規定不成熟、不深入)未涉及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來加以補充規定。故存在法律規定原則及現實生活中許多內容無法可依的現象,這就需要執法者以誠信原則來拓展法律的適用范圍和深度,特別是從中引申出一般的法律精神和規則來適應變化的社會及法律本身規定的空白部分;其三,在我國廣泛地存在不講“誠信”的現象。我國現處市場經濟起步期,存在掠奪、暴利、壟斷、惡意、不誠實、不講職業道德、不講交易信用、規避法律、假冒偽劣、見利忘義等現象。立法者反復強調、重復規定誠信原則,就是要求執法者予以解決,以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維護公序良俗,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環境。因此,我國的誠信原則既是民事主體的守法原則,更是執法者的司法原則。且在我國,誠信原則的實施貫徹實際上已成為執法者的一項重要義務。這是誠信原則在我國條件下的深入。從上述可知,誠信原則作為我國執法者的一項司法原則,不僅有法律上的依據[l0〕,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和時代的要求。明確這一點,就得明確承認執法者的“公平裁量權”。事實上,在現實執法中,已有許多的判例證實了這一點。我國的判例雖無判例法上的效力,但這些判例從誠信原則中引申出具體案件的適用規則來,反過來這些規則在類似的案例中得以引用。[,’〕然而,執法者尤其是法官“公平裁量權”的行使是有缺陷的,具體表現為:1、沒有遏止住社會上眾多的私權濫用、違反誠信原則的現象,就商業信用言,我國的商業信用不普遍、不成熟、甚至欺詐性強,有學者認為是“債法調整在實踐中尚沒有產生應有的效應,需要大大強化商業信用的債法保障?!?[l2〕這方面的原因固然有之,但執法者就案論案,不從根本_L否定其效力,懲罰其行為,這在客觀上縱容了惡意違法等現象,也致使在現實生活中對私權濫用受害者的保護是微弱的。2、沒有出現“時勢造英雄”式的法官和編纂、解釋法律等繁榮景象。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時期,市場經濟剛確立,各種新關系、新事物層出不窮,而立法特別是民事立法滯后是眾人皆知的事實。從道理上說,既然有誠信原則等可行使“公平裁量權”的規定,那么法官們自會在碰到“前所未有”或“似曾相似”案例時能迅速公正地解決。可惜這種情況直至今日未見高潮。相反,許多顯失公平、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不予受理。3、具體合同案例中,過分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善用誠信原則來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方面的主要表現為:¹過分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部分認為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存有過錯、從而認定各自承擔責任。在這種情祝下*即使律師指出可依誠信原則略微解釋就可得出結論亦會被置之不理。º過分強調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理順,如在民事訴訟主體的認定上,即使一方侵害(利用規避之方法)了原告方的利益,且可顯見只是法人主體不同而實質兩個法人主體均是同樣股東投資時,也會認為原告和侵害方之間并無合同關系而拒絕列該方為共同被告;在私人有限公司主體認定上,債權人明顯受害,公司無償債能力,而該私人則通過公司取得利益時,卻不列私人為本案的被告來清償債務。»過分強調合同的實際履行,在合同已被預先違約或根本違約時仍被判定繼續履行,在違約方履行原定合同義務時,法官也不去引用情事變更原則來彌補守約方的損失。4、“公平裁量權”的濫用。誠信原則按其本義和功能在司法原則上是指法官的“公平裁量權”,而非“自由裁量權”。但它作為“地方保護主義”的有效手段,被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官理解為“自由裁量權”。在我國,地方保護不是公開的秘密。由于以“自由裁量權”為幌子,故它對法制的破壞是嚴重的。在地方保護主義那里,你不可能談法律和合同,更不必說誠信原則了。將誠信原則這一司法原貝J理解成保護主義,那是誠信原則在異化和被濫用,比較守法者的違反誠信原則,其后果更是嚴重??梢?誠信原則在我國立法上的規定是先進的,對民事主體的要求是明確的,但它在司法__仁的適用卻是低級的。在大的方面,執法者沒有.以誠信原則來限制住私權的無限膨脹及濫用,在具體適用的債法領域,誠信原則的適用程度至多只是對當事人已有的意思表示的補充。至于出于地方保護的需要,而對當事人本來明確的約定以誠信原則力n以限制、否定或被推翻,由于其前提不合法,誠信原則的適用在此已趨向其對立面,成為反動的東西了。誠信原則既然在我國民法中有廣闊的適用領域,那么克服適用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上述缺陷,找到一條揚長避短的正確完全實現其司法原則功能的方法就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筆者認為,在執法者本人方面,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的司法要求,這些要求為:l、提高法律專業知識水平,熟練掌握并應用民法的原理和規定,認識和把握誠信原則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歷史發展、基本含義和功能,從而正確地適用之。2、認識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以及在這一階段由于立法滯后所造成的不規范、無序,特別是商業信用不普遍、不成熟等狀態,充分并積極主動地利用誠信原則來否定欺詐、惡意、暴利、假冒偽劣、三角債等民事行為之效力,從而維護公共、大眾的利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良性形成和發展。3、尊重善意當事人利益,以執法來影響我國正當私權的行使,特別是在商事領域,影響和培育重法律、重合同、守信用、講道德的成熟的商人隊伍。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剛確立,私權的內容、程度及保護都不發達。加上立法滯后,濫用私權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正當私權的發展。因此,我國誠信原則在執法上的要求,應當是從洲言原則的正確適用中引申出一套正當私權的行使規則和方法,從而提高、發展、保護正當的私權。綜上,誠信原則在我國既是民事主體的一項守法原則,更是執法者的一項執法義務,既是一項原則,更是一項實踐準則,它要求執法者以積極的態度來完全實現誠信原則的功能,從而限制私權的濫用,促進正當私權的發展。
論會計中的誠信原則
論會計中的誠信原則
[摘要]近年來會計誠信缺失,會計假賬非常普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不僅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造成巨大的傷害,也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極大地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成為阻礙我國市場經濟順利發展的巨大障礙。如何維護會計中的誠信原則,是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重大會計問題。本文分析了現實中會計誠信原則缺乏的幾種主要原因,進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一系列維護和提高會計誠信水平的途徑。
[關鍵詞]誠信原則會計信息會計造假誠信缺失維護會計誠信
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既是道德資源,又是經濟資源,誠信在保障交易正常進行中具有重要作用。進入市場經濟以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交換方式的發展,人們很難再游離于社會經濟之外,因而具有更為明顯的社會性和現實性。誠信也被賦予了更多的物質內容,從道德追求進入到物質生活領域。這種誠信理念推動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如果傳統文化的誠信強調內在品德修養,那么現代誠信則更強調“互利”和“雙贏”。因此,誠信在倫理學家看是道德資源,在經濟學家看則是經濟資源,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在經濟活動中,若道德缺失,信用遭破壞,就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交易鏈條中斷。如作為市場經濟核心的銀行,信用就是其發展的基礎。離開信用,股票、債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也都無法發展。而且市場經濟越發展,誠信的作用越重要??v觀中外的成功企業,都把誠信作為追求和必備的品質之一,無一不是以誠信為本而發展壯大的。如被譽為“腌菜之王”的海因茨,他成功的哲學就是“忍耐加誠實”。在1875年全美國經濟大蕭條的情況下,為了守信,他賠本收購,后來連自己的企業也破產了,但他堅信“一個誠實的人不會在商場上倒下”,仍在四處借債履行合約。后來他成為商場巨人,他的腌黃瓜、蕃茄醬全球聞名,他的成功是經營理念的成功,也是誠信品質的成功。
誠信原則在會計行業中更顯得尤為重要,正像中國現代會計先父潘序倫先生指出的那樣,“立信,乃會計之本;沒有信用,也就沒有會計”,把信用作為會計工作的生命線,誠信不僅是一種責任,更與重大利益相關。守信者將得到更多的利益,失信者必將付出高昂的代價。對會計行業而言,誠信既是財富,又是財源,還是財力。誠信是財富,是指它有助于會計業務的開拓,市場的占有;誠信是財源,是指它不僅可以使客戶增多,擴大實力,而且可以使同行合作者增多,在合作中取得利潤;誠信是財力,是指誠信品牌是一種巨大的無形資產。誠信一旦缺失,就意味著失去了走向市場化與國際化的通行證。當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管理工作越來越重要,尤其是會計信息越來越被廣大決策者、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所重視,也為政府部門進行宏觀決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據。然而現實社會中,會計造假、會計信息失真等違反誠信原則的現象卻大量存在,幾乎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社會現象,并嚴重干擾著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引起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原國務院總理朱镕基曾題詞,并多次強調“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準則,不做假帳”。其實,誠信對任何人都很重要,如果我們每個人都以誠信要求自己,都以誠信待人,我們的社會就會成為誠信的社會,和睦的社會。所以說誠信是目前中國最需要的,而會計誠信更是我們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一、會計喪失誠信原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誠信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一切企業都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保險合同對于誠信的要求遠遠大于其它合同。和一般企業相比較,在履行誠信原則的原因方面,履行誠信原則的內容方面,以及違背誠信原則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方面,保險公司既具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人無信不立,政無信不威,商無信不富”。誠信原則是為人、處事、經商、治國最基本的道德規范和法律規定,它是社會公平正義觀念與具體民法規范之間的連接紐帶。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不負對方的信賴,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信原則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內在要求,任何企業都不例外。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保險產品是具有不確定性的特殊產品,保險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保險公司應當是最講誠信的企業,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下面將保險公司和一般企業從履行誠信原則的原因、履行誠信原則的內容以及違反誠信原則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履行誠信原則原因的比較
(一)一般企業履行誠信原則的原因
任何一項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都應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合同實踐中,素來有“重合同、守信用”,“誠實不欺”,“買賣公平”等習慣規則存在。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總結我國30多年合同法實踐的經驗,并參考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經驗,把誠信原則作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民法的始終。合同的履行屬于重要的民事活動,也應毫不例外地貫徹誠信原則。
保險法誠信原則思索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概述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
最大誠信原則說起來可追溯到十八世紀,最早出現于1766年卡特訴勃姆案,該案的法官菲爾德在以往的判例中首次確認了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ql的有效地位。誠實信用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建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保險合同也不例外。但是[{{于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風險,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對誠信的要求更高一些,所以各個國家在實踐和理論上都將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最大誠信原則中的誠信要求我們誠實守信、對事實真相要忠實、不能隱瞞與合同有關的事實,不得對對方加以欺騙,總得來說最大誠信原則即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時都應該保持最大誠信,準確地、自愿地向對方告知保險活動所涉及的重要事實,不允許有任何欺詐隱瞞、弄虛作假行為,要恪守合同的承諾和義務,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二)誠信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的比較
誠信原則不是一開始就規定在各國民法典中的,它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而發展來的。遠在羅馬帝國時期,債法在商品經濟的促進下得到了發展。研究法律和建立法律的人在那個時候已經發現這樣一個事實:即使法律對當事人之問的契約規定再嚴密,卻也無法將契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都規定下來,因而不能將契約的完滿履行寄托在契約條款上。當事人只要心存惡意就能找到逃避規制的方法,只有當事人的誠實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約的可靠保障;在這個基j:I}上羅馬法發展了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和民事活動葉J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保險行為作為一項特殊的民事活動,儀僅遵循民法中的誠實f~lrJ原則是不夠的。要求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屬。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當然要受誠實信用的強行規范。同時,其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所要求當事人所具有的誠信程度,要比其他民事活動更加格。其要求要達到最大的-峨信,這就是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三)最大誠原則作為保險法基本原則的原因
誠信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誠信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中,應進行民事行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謀求各方利益較量均衡所應遵循的準則。從用的層面解析人性善惡,并整合出六大類二十一種交易模式。唯惡大善制惡大善、小惡制小惡、小惡制惡大善三種交易模式符合誠信交易,成為誠信交易模式。而誠信交易模式又要通過其內在機制運作(監督和競爭)、外在誠信建構和制度違反懲罰三個方面加以實現。
關鍵詞:人性善惡交易誠信
誠信原則乃市民社會必須遵守的信條,同時也是市民社會法的基本原則。其地位一提再提,以至有的學者命之為“帝王條款”。①其結果,誠信原則可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可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甚至可解釋和補充法律,似與法律正義原則相比。這種在理論上無限擴張,實踐上到處濫用,必將導致“帝王”之死,失去其規范意義和操作價值,實際上已進入了法律精神領域。為此,筆者擬從人性視角檢討誠信原則的內在結構、理想化模式及踐行機制,以撿回其固有價值,取得規范界定和實踐操作的生機。
一.誠信與人性
(一)誠信原則的內涵
筆者以為,對民事誠信原則的完整把握須從規范上去界定,從學說上去認識。但誠信原則內涵在中外規范和學說上極不統一,比如在法律上,《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行之;《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應以誠信為之;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在學說上,對誠信原則的本質學說主要有道德理想說、道德倫理說和利益平衡說三種。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界定法國采意思主義,德國采客觀主義,瑞士和我國法律規定有較高的抽象性和指導性,在界定上須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去把握,稱為折中主義。學術上的三種觀點,以道德理想說理解誠信原則,可將之推崇到“帝王條款”之位,但同時它也就失去了法律規范意義;道德倫理說雖含有較強的價值評價,但終未滲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強制評價機制,所以最終又回到了道德理想說;利益平衡說是用經濟學方法評判誠信原則,與道德倫理說一樣,終未滲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強制評價機制,最終形成市民社會不能自為的狀態??傊?,法律意義上的誠信原則必須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觀評價機制,道德上的人性基礎和市民社會中的利益追求。所以,筆者將誠信原則定義為在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中,應進行民事行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謀求各方利益較量均衡所應遵循的準則。根據該定義,我們可得出誠信須具備兩個要件:(1)行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觀評價和道德的人性基礎;(2)結果要件,指利益的較量均衡,體現出市民社會中的利益追求。所謂信息,指與交易有關的所有資訊,包括交易人的個人情況、交易價格、標的等。行為要件要求交易人各方獲取的信息須對稱。所謂利益,這里是指適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結果要件就要求在行為要件的前提下,達到各方的選擇目的,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交易是市民社會的普遍行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為;善意只是誠信內涵的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堅持依誠信的行為和結果兩個要件判斷,方可進行法律認定和實踐操作,否則,將會造成法律的專制與實踐的混亂。
保險誠信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顧客心理安全需求等問題。為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應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加大誠信宣傳教育、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政府誠信行政法誠信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一般法律思想說”和“法之本質說”從不同角度揭示了行政法中誠信原則的淵源,誠信原則只能從行政法中發掘,而不能從私法中導入。從社會變遷、行政權擴張、國家任務改變及行政法律本身發展的需要等因素考察,行政法中的誠信原則正逐漸占據基本原則的地位。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展開具體表現為:行政主體之間的誠信、行政立法中的誠信、自由裁量領域的誠信、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中的誠信等等。
關鍵詞:誠信原則政府誠信基本原則
誠信價值正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這歸功于民法學者的卓越研究,誠信原則在私法領域被尊奉為“帝王條款”①——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最高指導原則。但在公法學界,卻少有學者對誠信問題做深入研究。②本文嘗試就誠信原則能否適用于行政法以及如何在行政法中展開以塑造誠信政府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政府誠信的塑造與誠信原則的發掘
誠信是社會生活的基礎。中國傳統倫理以誠信為本,“人無信則不立”是對個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時代,子貢向孔子請教治理國家的方法,孔子回答說:“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彼€說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墩撜Z》中“信”字出現了38次,頻次雖低于仁(109次)、禮(74次),卻高于描述德的多數詞匯,如善(36次)、義(24次)、敬(21次)、勇(16次)等等。造就了強大秦國的商鞅變法所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推出什么法令,而是讓政府先取得民信??梢?我們的先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一個政府的可貴。
近代中國,由于政治運動頻繁,文化傳承中斷,再加上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以及伴隨著市場經濟而出現的權力尋租等因素,導致政府誠信成為一個焦點問題。
保險業的誠信原則探究論文
[摘要]誠信是保險業的“立業之本”。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誠信原則的運用和保護,除“總則”新增條款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外,還體現在對投保誠信原則、承保經營誠信原則、索賠誠信原則、理賠誠信原則和對違背誠信原則的懲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明確的規定,從而為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確保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關鍵詞]保險法誠信原則保險活動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新《保險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保險法》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突出了誠信原則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對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懲處力度,從而為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維護正常的保險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說文解字》曰:“誠,信也,從言成聲”;“信,誠也,從人從言”。誠實守信——這一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今天,它不僅是我國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因為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而作為經營風險和信用的特殊行業的保險業,對誠信的要求更為嚴格。然而,由于社會信用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近年來,保險領域違背誠信原則的情況屢有發生,不僅干擾了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甚至危及到社會大局的穩定,因而必須用法律來保障社會信用。對此,新《保險法》予以高度關注,從總則到分則,處處體現出對誠信原則的規范以及違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規范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它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誠信原則始于羅馬法,后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先后確立了誠信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誠信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地位越發重要。他已為不少部門法規定為基本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弊鳛樯鐣髁x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規范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稅法誠信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法,誠信原則
近兩年,國家稅務局相繼提出了“誠信納稅”的稅法宣傳主題,由此引發了稅法學界對于誠信原則與稅法關系的討論。誠信原則應用于稅法關系,就要求稅收關系的義務人恪守信用,遵守規則,充分披露信息,及時履行給付,不得違背對方基于合法權利的合理期待。誠信原則適用于稅法領域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和實踐中的必要性,對其在稅法中的具體應用的探討,能夠為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完善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一、稅法適用誠信原則。
(一)理論上適用的可能性。
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認為,根據法的一般原理,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運用信用法則的原理?!?】我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具體分析如下:
1、從公私法的融合趨勢來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個人和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越來越激烈,如何實現這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當代法學所要解決的問題。社會利益的沖突使得傳統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結構劃分遭到挑戰,公法、私法的相互滲透、融合已經成為當代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私法方面,現代民法對傳統三原則做出了修正,出現了限制所有權和契約自由的新趨勢,公共利益優先于私人利益,公法性規范不斷“侵入”私法的領地,以彌補傳統私法調整之不足;公法方面,國家的公共職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僅要履行傳統的政治職能,還要履行在整個世界范圍內發生的經濟與工業的深刻變遷創設出的各種新的、政府所擔負的義務”【2】,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參與、管理和干預,糾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在此過程中,國家不僅要運用傳統的公權力方法,而且由于權力行使的界限,國家還要借鑒和引入大量的私法的調整方法以彌補傳統公法調整的不足。誠信原則作為私法的重要規范和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領域得到廣泛適用。稅法作為公私法融合產物之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但具有所謂“公法”的特征,而且還同時具有很強的“私法”色彩,當然可以適用誠信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與政府誠信論文
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范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律,它包括確立行政管理信賴保護原則在內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創新。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信賴保護既具有實體性保護的性質,又具有程序性保護的性質。它要求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行為或者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溯及既往,更不能反復無常,出爾反爾。
本來依法行政、有錯必糾是行政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依法撤銷。但是,與一般的民事行為不同,行政行為不但具有確定力而且有公信力。首先,相對人是基于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的信賴才與行政機關合作的,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當受法律保護。其次,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獲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如果行政機關撤銷其行為而使相對人造成損失,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責任,否則行政機關將失去公眾的信賴。第三,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他人據此而與被許可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由此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穩定性應予以考慮。因為第三人不知道行政行為有瑕疵而與相對人發生某種法制關系,其由于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授益而帶來的利益也應當不受保護,因為相對人主觀惡意不是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所以,對相對人的授益性行政行為作出后,只要行為不是因為相對人過錯所造成的,不能隨意撤銷行政許可;如果遇到必須撤銷的情形,即事后發現撤銷行政許可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大于不撤銷行政許可保護的相對人利益時,非撤銷不可時,行政機關對撤銷這種行為給無過錯的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按照這一原則,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制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許可。違法的行政許可,該撤銷的應當予以撤銷;但撤銷行政許可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銷行政許可所保護的相對人利益時,即使是違法作出的許可,也不予撤銷。如果因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使該行政許可事項不再被允許,或者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在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變更原行政許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當然,這種補償是對損益的一種彌補,不是懲罰性的。
行政許可法將信賴保護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制度納入法制規范,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但有利于行政機關樹立誠信觀念,有利于相對人形成對法律的信仰,而且有利于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是與相對人一種互動的過程。行政機關要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必須得到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這種配合與支持是建立在對行政機關充分尊重和信賴的基礎上的。現時中的老百姓已形成對政府樸素的信任感,人們相信蓋著大紅公章的公函,人們愿意到國有商場購物,人們愿意將錢存在國有銀行,因為人們相信政府是守信用的,不會坑害老百姓。如果這種純樸的信任感被打破,底線崩潰帶來的后果將是災難性的,構建的誠信社會也將只是一句空談。所以,建設誠信政府、保護公民的信賴利益是負責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傳統的行政行為往往過分強調行政的縱向管理職能,強調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管理與服從關系,強調行政行為的“權力”要素,強調行政行為的單向性和強制性,比較忽視對權力的制約,忽視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貫徹行政許可法,應該在行政機關中進一步確立誠信政府的觀念,行政機關一旦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就不能隨意變更、撤回或撤銷,并有責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證相對人順利地從事行政許可事項,如果因其過錯撤銷行政行為而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要避免在行政執法中出現類似以行政誠信為代價的“全面關閉”、“一律停業整頓”,也就是相對人常說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的違法行為。對行政機關變動被許可人的合法性及由此引發的信賴補償存在爭議時,相對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使行政許可權在注重效率、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更強調公正,強調對相對人合理利益的保護,它不僅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公正、平等、人權等基本精神,而且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公眾而言,政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應當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使社會關系處于一種穩定的狀態,使相對人的信賴損失降低至最小。當然,也只有政府切實轉變行政管理觀念和管理方式,嚴格遵循誠實信用、信賴保護的原則,才有可能營造起全社會的誠信環境,市場經濟才能走向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