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6:08:4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法律調整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剖析小議階層利益的法律調整
本文作者:朱未易工作單位:南京社會科學院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問題已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就目前學術界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來看,大致有四種不同的社會結構理論:一是以中國社會科學院“當前我國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研究”課題組為代表的“兩大基本階級———若干其他階層論”,認為工人和農民仍然為中國社會的兩大基本階級,其他社會階層包括:個體經營者階層、非公有制企業經理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二是以陸學藝為代表的“層化論”,認為一個現代化社會分層結構在現階段的中國社會已現雛形,提出了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來劃分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理論框架,并據此勾劃出當前中國社會的十大階層。三是以李強為代表的“碎片論”,認為當今中國社會利益結構的發展變化十分迅速,各社會利益群體正在不斷分化、解組(disorganization)和重新整合(reintegration);現階段中國的社會分化呈“碎片化”狀態,即社會結構尚未層化和定型,現階段中國社會成員可分為四個利益群體而不是階層,即所謂特殊獲益者群體、普通獲益者群體、利益相對受損群體和社會底層群體。四是以孫立平為代表的“斷裂論”,認為中國的社會資源逐步向少數人聚集,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弱勢群體“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難以實現由傳統社會身份向現代社會身份的轉變”,經濟改革的結果并未帶來相應的社會發展結果,并未為廣大社會成員所共享,從而形成了一個斷裂的社會。中國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朱未易內容提要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全方位的系統性利益調整已迫在眉睫,而法律調整機制在平衡階層利益沖突中將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律調整的關鍵就在于對階層利益進行界分和配置并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以保障每個社會階層的權益,特別是弱勢階層及其利益群體的權益。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旨在建構利益沖突表達、利益沖突選擇和評價以及利益沖突平衡的機制,以達到界定利益邊界、調整利益配置、確認利益差別和平衡利益沖突之目的。以上四種不同的社會結構理論都有一個共識,即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已是不爭的事實,全方位的系統性利益調整已迫在眉睫,這其中就包括了法律規范的供給及其調整機制的運行。合法的利益沖突要靠構建放任性、導向性和獎勵性的法律規范來解決,而非法的利益沖突則要靠構建強制性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本文擬從法社會學視角就我國現階段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及其法律調整機制進行探討。
二、法社會學語境中的社會階層利益及其利
益沖突的生成馬克思對利益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表述“: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1]。利益可以分為經濟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其中經濟利益是全部利益的基礎和核心,因為人們的一切活動“首先是為了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政治權力不過是用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手段?!盵2]因此我們可以說社會階層沖突的核心是利益沖突。利益是“個人或個人的集團尋求得到滿足和保護的權利請求、要求、愿望或需求”[3]。美國社會學法學創始人龐德認為利益是“人們,個別地或通過集團、聯合或關系,企求滿足的一種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過政治組織社會的武力對人類關系進行調整和對人們的行為加以安排時所必須考慮的東西?!盵4]一切錯綜復雜的社會現象,包括法律現象,都可以從利益那里得到解釋。作為社會生活的基礎,利益是生活中唯一普遍起作用的社會發展動力和社會矛盾根源[5]。利益雖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但在法學研究中卻是一個常見的詞匯,甚至有的學者將其作為法律的一項基本價值來研究[6]??梢哉f,“所有的法律,沒有不為著社會上某種利益而生,離開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觀念的存在?!盵7]利益法學派在立法問題上主張,法規范中包含的原理是立法者為解決種種利益沖突而制定的,法是沖突的人類利益合成和融合的產物。法只表明某一個社會集團的利益勝過另一集團的利益,或雙方的利益都應服從第三個集團或整個社會的利益[8]。社會階層利益的獲得取決于該階層在社會中對社會資源的占有量,雖然資源不等于利益,但資源占有量直接決定獲取利益的多寡。社會資源的獲得從一般意義上說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市場博弈的途徑,靠階層及其群體成員通過市場博弈而獲得,如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階層,他們的經濟資源或文化資源的獲得絕大部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市場的競爭獲得的。另一種是體制安排的途徑,由階層及其成員利用自身所處的體制優勢獲取,如國家社會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等階層,他們政治資源或文化資源的獲得主要來源于所在體制內的制度供給。如果用市場博弈和體制安排分別為縱橫坐標的話,那么社會各階層擁有社會資源的多少都可以在這個坐標系中找到自己階層的位置。但是,無論是占有資源豐富、獲取利益多的上層階層,還是占有資源匱乏、獲取利益少的下層階層,他們都有共同的利益需求和與自己所在階層相匹配的個性利益需求。但問題是各階層公共利益需求從理論上說應該是各階層共同享有,然而公共利益的資源配置往往向上層階層傾斜,比如廣大農村的農民及其農民工階層,他們對公共利益資源的享有非常匱乏,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缺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社會階層的存在帶來了社會階層的沖突。社會學家科塞認為,導致人們形成階層沖突意識和沖突感知的原因,主要可以被歸納為這樣兩類:“其一是由物質性原因(即為了爭取物質利益而發生的沖突),其二是價值性原因或非物質性原因,即由于信仰或價值評判標準的差異所導致的沖突?!盵9]或者說社會階層沖突的生成源于兩個思維向度,一是物質利益的沖突,二是價值利益的沖突。一般來說,物質利益的沖突對于改善現行社會制度及其供給方式是有益處的,對所在社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不會產生威脅,這種沖突是物質層面的沖突,是差別性沖突,是法律調整的可控性沖突。但是,價值利益的沖突則不然。價值屬于人的精神利益范疇,是一種精神層面的東西。價值沖突首先產生的是對當下的制度設計和政策供給的社會價值產生不信任,對現存社會體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示懷疑,進而會威脅現存社會機制的運行,屬于社會深度層面的沖突。現階段中國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下層社會階層與上層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10];二是致貧階層與致富階層的利益沖突;三是每一階層內部存在的利益沖突。這些利益沖突既有物質層面的,如資源分配沖突、勞資沖突等;又有精神層面或價值層面的,如價值和信仰沖突、公平和正義沖突等,顯示出多元復雜的格局。因為各階層之間利益的不一致,階層中國的社會結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結構有質的差異性。西方發達國家社會結構中的主要力量是中產階層,是所謂橄欖形社會結構,執政黨在兼顧各階層利益的同時,只要贏得中產階層的支持就能穩定執政基礎,而中國社會結構中的主要力量是廣大的工人和農民階層。筆者經過粗略的數據統計,中國農民人數截至2005年底為75705萬,占全國總人數的58.24%;其中農民工人數截至2006年底約為20000萬,占全國農民總數的28.42%,占全國產業工人總數的54.9%;可推算出中國產業工人人數截至2005年底約為36000萬。我國產業工人階層和農民階層總數約為91000萬,占全國總人數的70%[12]。這種社會結構形態在過去被稱為金字塔形社會結構,筆者認為目前的結構形態更像倒T字形結構,或者說是清華大學李強教授稱之為的倒丁字形結構,龐大的人口基數是農民和產業工人,其他階層成為立柱型豎立在這一橫杠上,下層群體過大,且與其他群體之間屬于一種兩極式的連接方式[13],這種社會結構是非穩態的社會結構,而且結構關系緊張,只有張力而缺乏均衡,從而利益沖突頻發,利益調整難度加大。執政黨在兼顧各階層利益的同時,獲得工人和農民階層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這是中國執政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因此,“在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思維中,必須要在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工人、農民等普通勞動者的利益,突出執政黨在執政理念和執政思維中的‘弱勢關懷’特征?!盵14]因為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必定是一個使社會階層中最不利地位階層的人多得好處而較少受損的社會,用羅爾斯的話講就是公平正義的制度設計原則應該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5]。“弱勢關懷”不能只停留在觀念層面,更要有制度安排,特別是在制度層面應該盡快建立起社會各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
三、社會階層利益沖突的法律調整機制
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法律調整探索
本文作者:哀久強
市場疲軟與反彈是我國現階段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之一,現已引起各方面的關注。本文擬從市場疲軟與反彈的基本認識,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確立綜合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三個方面,來探討解決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有效途徑,以促進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
一、襯市場疲軟與反彈的基本認識
市場疲軟是治理整頓的初始效應,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且錯綜復雜。其直接的表層原因主要是:第一,治理整頓政策和措施的實施,在初步控制了消費膨脹和降溫過熱經濟的同時,也一定程度地引發了市場疲軟。第二,搶購風潮的超前購買和超量購買所形成的滯后效應,是商品銷售額下降,出現市場疲軟的又一主要原因。第三,銀行實行保值儲蓄、提高利率轉化了一部分購買力,也轉移了居民的消費傾向,對商品滯銷,形成市場疲軟起了推動作用。第四,由于消費心理偏執,出現消費行為的攀比和趨同傾向,隨著國家治理整頓政策的出臺,由盲目的、一哄而上的搶購,變成一哄而一「的持幣觀望性的不買、少買和遲買,這無疑加劇了市場疲軟。在形成市場疲軟的表層原因背后,還隱伏著更深層的原因:第一,我國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嚴重不合理,市場目前積壓和短缺并存。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現狀決定的價高利大的單層供應結構不能適應國民收入分配現狀決定的多層次消費需求結構。一方面消費者需要的一些商品因薄利而脫銷斷檔;另一方面高檔消費品過量供應而中低檔收入的消費者又購買力不足。這種結構性矛盾,決定了商品滯銷、市場疲軟出現的不可趁免性。第二,購買力分流,非商品性支出,轉移了消費者的消費傾向,這是促成市場疲軟的另一個深層原因。除了金融資產多樣化,個人購買股票、債券吸引了一部分消費購買力外,其它如住房商品化、工商業者投資將消費基金轉為生產基金、個人旅游的發展,文化生活水準的提高、個人自費學習進行智力投資等都分化了一部分消費購買力。另外,國外進口商品對國內市場的沖擊,國內商品質次價高也是導致市場疲軟的不可忽視的因素。市場疲軟是幾年來經濟過熱的產物,它給社會帶來的負效應是不可避免的。主要表現在由于商品銷售領下降幅度大,滯的面廣,大大增加了資金占用量,阻礙了企業的資金周轉,使得因財政緊縮和信貸緊縮帶來的企業資金短缺問題更趨嚴重,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益,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使經濟走入低谷。同時,我國市場疲軟并不是真的供過于求,形成了買方市場,而是消費者由于種種原因持幣待購,并且消費者手持現金和增長的儲蓄,隨時可能因市場波功而轉向市場,造成消費需求對市場壓力的增大,月備現疲軟后的反彈,破壞市場的穩足。但市場疲軟畢竟是治理整頓的階段性效也它雖然使我國經濟陷入丁困境,但川則思變。市場疲軟所揭示的矛盾和簍露的問題表明,它又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對進一步抑制經濟過熱,降低經濟發展速度,提高經濟效益,進一步彝使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理順經濟秩序都具有積極的意義。{;f一廠找國是短缺經濟,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矛盾并未緩和,l灑且)’刊立結構失衡、通貨膨}J長還術得到徹底解決,所以市場疲軟只是一種暫時的、相對的和局部的商品滯銷,并未真正形成買方幣場。相反,l汀場疲軟后反彈現象的出現卻具有很大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第一,日前我國存在著積壓與短缺并存的結構性矛盾,產品不適銷對路,出現市場疲軟是必然的,但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恰恰是這個結構性矛盾表明我國居民消費購買力遠未得到實現,加上有效供給不足,所以市場隨時會出現反彈的可能。第二,就供應方面而言,山寸市場疲軟,不少企業資金緊張,生產速度下降,甚至由于開工不足,被迫停產,這進一步加劇了供求關系的緊張,1司時,商品庫存嚴重不足,其樞紐和蓄水池作用明顯減弱,消費者手持貨!!3量與商品可供量比例大大失調。這種市場疲軟后供求矛盾未緩更緊的情況,很容易異致市場反彈。弟三,由于1989年下半年以來物價漲勢趨緩,利率下降,保值儲蓄對消費者己吸引力已經不強,并且如果不再實行保值儲蓄,這勢必會使一部分消費者由儲蓄保值轉為購物保值。再加上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因素未徹底根除,而消費者的心理脆弱,預期心理容易扭曲,一有風吹草動,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搶購風潮,造成更大的消費膨脹。第四,為了使經濟走出市場疲軟的低谷,中央和地方各部門都在采取和準備采取一系列啟動市場復蘇的措施,這無疑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但這些措施若運用不得當,再加上上述各方面因索,就會使市場疲軟后出現回升過猛,銷售過旺的局面,出現新的經濟過熱,•建國以后40年經濟發展的曲折歷程允分說明了這種潛在可能性的存在。因此,我們在促功市場復蘇,走出玻軟的同時,更應警惕市場度軟后出現的反彈。i司樣,市場反彈也具有正負兩方面的效應,其正效應是有助于啟動市場復蘇,結束疲軟狀態,促進企業資金周轉,減輕購買力對市場的壓力。但市場反彈往往是回升過猛、銷售過l壓,若缺乏必要控制,就會出現新的物價上漲,加劇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矛盾,使國民經濟大起大落,造成對生產力的極大破壞,這又是市場反彈的消極效應。以上我們只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剖析J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成因。進一步的探析表明,之所以有諸多經濟因索導致市場疲軟,是因為經濟運行諸多環節缺乏法制。我國目前法制建設狀況,與經濟友展速度和發展規模遠遠不相適應,這是造成經濟運行無序、市場疲軟的更深層因京,而且在一走意義上講,是決定性的因素。因此從各方面探討治理對策,特別是從法律習L制角度探討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的對策,就具有現實的迫切性和重大的理論價值。
二、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場疲軟與反彈的種種成因表明,市場疲軟與反彈并不是偶發性和一時性的經濟現象,諸多經濟結構性矛盾隱伏著市場出現循環疲軟與反彈的可能。因此,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在采取一系列應急措施的同時還應著重解決形成市場疲軟與反彈的結構性問題,而建立和完普法律調整機制的著眼點也應是解決這些結構性矛盾,即產業結構和產.鉆結構的矛盾,以各種法律措施來確保產‘!犯結構和產l汀;結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從而達到徹底恨治市場疲軟和反彈的終極日的。就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狀態而言,建立和完善法律調整機制工作的重點主要是立法和執法兩大方面。就立法而言,經濟運行諸多環節無法可依的現象,表明立法工作的大量性和艱巨性,為解決經濟結構性矛盾,以下幾種法律更函需出臺,以成為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有效對策。第一,盡快制定投資法。以法律形式確立投資的纂本原則、投資規模、投資結構、投資布局、投資方式、投資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來保證國家投資的有效性,杜絕盲目投資,亂上項目,以利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從一定意義上講,投資結構直接造就產業結構。幾年來,投資結構不合理、投資規模失控所形成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合理,是形成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深層結構性因素。解決這個結構性因素的有力措施之一就是以法律規范投資行為,嚴控格制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因此,在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的同時,投資法的制定一也是迫在眉睫。在制定投資法時,應明確以確立和維護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為其根本宗旨。前一階段,新舊投資體制交替過程中所出現的投資膨脹,主要是過于依靠市場調節功能導向,而忽視了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整。實際上,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二者不能舍此取彼,而是有機地相互協調,并運用各自的功能,在不同方面,不同階段,為著同一經濟.目的服務,任何一方面的欠缺或結合的不完善,都會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就目前而言,市場出現疲軟與可能性的反彈,表明宏觀調整失控造成產業結構比例嚴重失調。比較奏效的治理措施,是國家加強對投資結構的宏觀調整,并通過發揮投資結構的功能來影響產業結構的演進,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此外,投資立法還應以保護和促進投資體制改革為其主要任務之一,通過法律約束,使投資行為科學化,進而使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科學化,以利于市場運行有序,防止出現疲軟與反彈這種大起大落的經濟波動。第二,加快進行預算立法,將國家預算納入法制軌道。形成市場疲軟與反彈的結構性因素是投資失控所造成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合理,而出現投資失控,不僅在于缺少一部投資立法,國家財政預算軟化和失控,缺乏法律的依據和制約,也是其深層原因之一。因此,在加快投資立法的同時,預算立法也必須同步進行。預算立法應著重包括下面兒個內容;(1)由法律明確中央和地方制定預算的權限和責任,嚴格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批準、執行和調整的程序,強化預算管理,硬化財政預算約束,從而抑制經濟過熱行為,解決消費膨脹,理順市場秩序,預防疲軟,降低反彈系數。(2)國家決算是全年預算執行的總結,是國家預算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強化決算管理是解決預算軟約束的重要一環。因此,決算立法也是預算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明確規定決算管理程序,保證預算執行情況審核的嚴肅性,嚴格規定各級決算編制,審查、批準的權限和責任,確保收支結算平衡的真實性,以防預算緊、執行松所造成的經濟失控。(3)預算外資金與預算內資金共同構成國家財政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也很大程度地影響著預算內資金管理的功效。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弱化,是前一階段基建投資過熱、消費基金膨脹、特別是集團購買力失控的一個重要原因。故此,加強預算外資金的法律約束,是健全預算立法體系的必然要求。法律明確規定預算外資金的種類、使用范圍、管理原則以及審核、指導、監督的程序。依法對預算外資金進行規范化管理,避免出現預算內緊、預算外松所造成的經濟混亂。(4)預算法還要對預算監督和檢查做出明確規定。預算監督檢查,是預算的基本職能之一,也是強化預算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必要措施。因此,預算立法應當以嚴肅的預算監督檢查制度和必要的法律責仟來強化專門機構在預算方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職能,增強經濟決策人的預算法制觀念,促進經濟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花,避免經濟過熱、通貨膨脹所帶來的市場疲軟與反彈對經濟的沖擊。第三,加快進行物價立法工作。市場物價關系著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特別在目前,市場物價穩定與否,對健康地啟動市場復蘇,走出疲軟又防止反彈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通過法律嚴格物價管理,抑制通貨膨脹的工作顯得非常緊迫。根據國家治理整頓的政策,作為治理市場疲軟與反彈的有效對策之一,物價立法的重點應是完善物價督理制度,強化物價管理機關權限,理順物價管理秩序,使物價的制定、執行、調整、監督和檢查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嚴肅性,確保物價穩定、市場穩定,從而消除消費者預期心理的偏執,避免消費者由于物價不穩而進行的忽冷忽熱的消費行為給社會和經濟造成震蕩,以期達到市場走出疲軟低谷又有效地防止反彈的真正目的。第四,盡快制定信貸法。市場疲軟與反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產業結構不合理,造成有效供給差,加劇了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矛盾。信貸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調整產業結構的主要杠桿之一,對治理市場疲軟與防止反彈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而加速信貸杠桿的法制建設進程,則是理順信貸秩序,充分發揮信貸作用所必需。目前,圍繞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這一核心,信貸立法應重點解決的間題是;(1)通過信貸立法,明確銀行信貸自主權,以法律措施排除來自各方面的不正當干預,保證信貸的獨立性,杜絕不合理的投資貸款,優化產業結構。(2)通過規定各種貨款的條件,引導企業發展方向,控制貸款資金投放,進而控制盲目投資、盲目發展、盲目生產,減少滯銷商品,增加有效供給,克服市場疲軟。(3)針對目前市場疲軟而消費購買力對市場的壓力卻又逐漸增強的雙重矛盾,依法合理地確定調整儲蓄存款利率的標推、方法、原則、依據,以期既成功地啟動市場又有效地控制消費購買力再度膨脹所出現的反彈。(4)根據治理整頓的產業調整政策,依法確定調整貸款利率,規定差別利率和優惠措施,真正做到在資金上對應發展的產業、產品予以鼓勵和支持,對應限制的產業和產品予以制約,實現國家對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宏觀調節,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有效地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進程,從深層結構上治理疲軟防止反彈,保證經濟健康發展。第五,加快進行集資立法。在財政信貸雙緊縮的情況下,企業集資對緩解資金供求矛盾解決效益好的企業資金緊缺問題,保證企業正常生產,增加有效供給,具有積極的效應,同時,企業集資對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金,轉移消費購買力對市場的壓力,防止市場疲軟后的反彈,也具有積極的效應。但如果對企業集資缺乏規范化管理,非但不會產生增加有效供給的正效應,反而由于集資盲目、混亂,造成集資資金分散化和流向不合理,出現該保的企業保不了,該壓的企業壓不下的局面,影響產業結構的適時調整,而且容易引起消費基金周期性膨脹,加大市場壓力。特別是由于集資高利率沖擊銀行的儲蓄存款,形成現金“休外循環”,沖擊了銀行運轉機制,導致銀行調節能力減弱。因此,必須通過法律規范,調整集資行為,依法確定集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定集資種類、方式、用途、規模、期限、利率范圍和審批監督程序,控制集資資金投向,把集資納入正常的經濟運行軌道,促進集資規范化。進而充分發揮集資的積極作用,依法抑制盲目集資所造成的消極效應,抑制消費膨脹,防止疲軟后的反彈。第六,盡快制定公司法。十年改革,使國民生活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別是個體經濟的發展,使個體戶手中掌握著數量可觀的消費資金,對加劇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缺口,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他們手中持幣量的增加和過旺的消費需求,_如大了市場的壓力,威脅著市場的穩定。日前,我國需要的公司立法內容廣泛、任務艱巨,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如何加強對私營企業的法律調整,廣泛吸收居民、個體戶的消費基金,使其轉化為生產資金,擴大社會生產力。這既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又有益于預防消費購買力對市場的過旺需求所出現的疲軟后反彈。在公司法里,明確規定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成立條件,以及開業、歇業、變更的登記審批程序。此外,作為有效法律措施之一,還應重視分期付款買賣對市場走出疲軟狀態的積極作用,正確評價托收承付制度有利于銀行的監督管理作用,完善《經濟合同法》和《銀行結算辦法》。還應進一步完善旅游立法、教育立法、房屋立法,規范、調整、引導居民的非消費支出行為,分流消費購買力,緩解消費購買力的高度集中對市場的壓力,防止在市場疲軟后又出現反彈。作為一個健全的法律調整機制,只有立法環節是不完善的,執法環節也應居于重要的地位。針對目前優化產生結構和產品結構,治理市場疲軟,有效防止反彈的實際,除了上述的立法要嚴格執行外,以下幾種法律的執行工作也必須著重加強:首先,嚴格執行稅法。稅法作為主要的經濟調節法律,保障和促進著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整。由其職能決定,稅收有著雙重功能,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功能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而調節經濟的功能主要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稅種、稅率和減免稅的設置與調整,扶持應發展的產業,限制應限制的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優化,增加有效供給。二是通過健全獎金稅和消費稅制度,控制和引導消費行為,抑制消費膨脹,有效地防治市場疲軟與反彈。為能充分地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功能,第一步先完善稅收立法,科學地修改、設置和健全稅種、稅率,盡快出臺稅收征管法,保障稅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進而在健全稅法的基礎上,強化對稅法的嚴格執行,公民、法人要樹立納稅意識,依法納稅。征稅機關更應嚴肅法紀,依法強化稅收管理,嚴格遵守減免稅的原則、條件、范圍等,明確各級減免稅的權限,嚴格使用優惠措施,增加鼓勵與限制的透明度,加強產業結構調整的導向,依法防止和制裁偷稅、漏稅和抗稅的行為,從根本上扭轉稅法軟化和稅收軟化所造成的不能有效地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的局面。其次,嚴格執行《企業法》、《破產法》、《技術合同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規。調整產業結構,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產業結構進行增量調整,通過增加所需發展產業的投資,擴大生產力,來優化產業結構。這種調整方式,我們在投資立法、集資立法和信貸立法等方面已經論及。另一種是對產業結構存量進行調整,在不增加新的投資前提『,建立健全生產要素市場和結構存量流動機制,通過在產業內部和產業之間進行正常的轉產、破產、兼并和聯營等經濟活動提高企業專業化水平和產品生產集中度,合理發展企業規模,達到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品結構的月的。若發揮這種調整方式的功能,則需要相應的法律調整機制為其必要的保證。(1)嚴格執行《企業法》,明確企業產權關系,建立企業產權有償轉讓制度,促進產業結構存量合理流動;(2)嚴格執行《破產法》,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優勝劣汰,進行企業破產兼并,促進企業結構優化;(3)為配合《企業法》和《破產法》的有效調整,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促進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機制的建立,完善企業破產后失業人員的安置保障措施,(4)在諸多生產要素中,技術進步決定著產業生產率的高低和產業結構存量的流向,因此,必須完養和執行《技術合同法》,依法調整科技成果的轉讓,促進技術市場的發育,推動生產要素向生產規模大、經濟效益好、發展水下戶決的企業流動,優化產業結構和產舒:結構。再次,嚴格執行《標推化法》。國內產品質量差,國貨信譽低,是產品庫存大量積壓,市場銷售由熱變冷,出現疲軟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須依法規范產品質量管理,嚴格執扎《標推化法》,依法進行產品質量的分級、審批和,嚴格產辭:質量標準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的權限和程序,遵守各類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檢驗,以完備的獎懲制度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國貨信譽,擴大產品銷售,以利于啟動市場,走出疲軟。另外,國際形勢的影響和國際產品對國內市場的沖擊,也是造成市場疲軟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強和完善涉外經濟立法工作,以法律調整我國進出門業務,大力吸收外資,發展國內工業,提高國貨信譽,也是必要的。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使法律真正得到貫徹實施,也是市場疲軟與反彈法律調整機制間題一個不可忽視的方而。
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綜述
本文作者:強昌文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已出現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并逐漸明朗化,利益間的紛爭和沖突不斷聚集和明顯。妥善地調整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已成為社會主義民主生活的主題。改革進程中的主要難題,不在于表面上的/體制摩擦0,而在于這種摩擦背后的/利益摩察0。因此,對/改革戰略0的思考,應著眼于如何盡可能妥善地解決改革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利益矛盾。艱巨的任務,必需要通過法律來完成,因為法律在調整利益諸手段中處于首要地位。而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法律調整的關鍵,所以對它的研討,是法學研究的嶄新的內容。
一、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概念
所謂調整,就是借助一定的力量,打破事物發展的自然序列,使其朝預先選定的價值取向發展和按設定的模式運轉。/所謂機制,實質就是系統本身滲透在各個組成部分中并協調各個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運行的自動調節、變應的功能。0[1]從機制的觀點、系統的觀點來看,法律調整本身是一個動態的、有機聯系的過程,因而,/機制0與法律的結合主要從法律調整的角度來實現。這樣也就形成了法律調整機制的概念。從現代系統論的觀點來看,法律調整是一個具有許多中間環節,并且這些環節構成彼此之間存在著有機聯系的復雜系統。法律的功效既不是靠哪個部分、哪個環節所能單獨完成的,也不是各個部分、各個環節平行作業所能實現的,而是整個系統協調作用的結果。通過各個部分和環節的工作,實現規范化了的國家意志到社會成員行為的轉化。由此,就體現了對法律現象運動規律的自覺認識和利用。表明法律調整功能的發揮和發展是按客觀規律而實現的自然歷史進程和靠人的主體能動性而實現的社會歷史進程的統一。它借助于法律這一穩定、協調、有序的規范體系,將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納入到既定的軌道和模式之中。據此,我們可以對法律調整機制作如下界定:統治階級在對社會發展客觀規律進行認識和利用的基礎上,運用國家政權的力量,通過各種彼此間相互聯系和制約的法律實踐手段,作用于社會關系的有機序列系統。[2]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就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各種利益關系,使各主體在獲取利益過程中的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呈現規范化和制度化的狀況,從而使各種正當利益在秩序的基礎上順利實現的由諸環節組成的系統。
二、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手段
從法律史和人類社會的歷史來考察,法律調整作為一種機制觀念是近代社會的產物,并隨著現代社會法律的發展而發展。法律本身內在的組織性和秩序性以及法律調整功能歸功于具有自我調節和應變功能的權利和義務兩大手段,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機制中的核心內容,在現代法律中,它具有發達完備的表現形式。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范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學的基石范疇,一切法律現象都是圍繞著這個中軸聚集、旋轉和展開。對權利和義務的揭示是了解法律調整利益的切口。權利和義務是劃清利益的兩根指針,是調整利益的兩大手段,這是由其內在規定性決定的。對一切正當合理的愿望、要求和主張法律才可予以確認并上升為權利,以利于利益的實現,為了確保權利行使和利益的實現,法律又規定了人們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梢?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和安排,是人們對其性質、功能、利弊等進行有意識的價值衡量、篩選、確認、吸收、抑制、排除和揚棄的結果。在調整利益的過程中,權利和義務具有深沉的張力和不同的價值取向。權利的價值取向:1、權利是利益主體地位的法律確認。首先,任何一種正當合理的利益都是一定人所享有的利益,只有確認利益人的主體地位,使其具有人格,才能去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其次,只有通過一定權利的設定才能界定利益主體的利益范圍和大小。權利是經過量化處理的矢量,有取得一定利益的目標,也有輕重尺度之分。只有設定一定量的權利,才能獲得一定量的利益,任何逾越權利尺度和大小的行為,都是與利益的合理獲取背道而馳的。所以權利總是一定利益主體的權利,一定利益主體的權利都是一定量的權利。2、權利是利益主體自主性的肯定。首先,利益主體對利益的獲取、保護和轉讓,都有權利與之相對應,其自主性不應受到妨礙和干涉。其次,在一般情況下,權利只是法律確認的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是否要把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取決于利益主體的意志,他可以自主地作出選擇。另外,有些權利本身就包含著多種選擇的可能性,權利只不過為利益主體自主地作出選擇提供一個范圍和尺度。3、權利激發人們獲取利益的主動性和創造精神。權利總是直接或間接地代表著一定的利益,法律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一定利益和獲取一定利益的行為的確認和保護,有了權利的啟動,人們可以大膽地為利益而設計謀劃,為利益而奮斗不息。義務的價值取向:1、義務代表著一種利他的品質和習慣。義務是為了保護權利而存在的,權利表現為對利益的積極主張,而義務則通過作為或不作為方式來表示對利益主張的支持和默認。相對于權利的主動特征而言,義務更具有受動性,正是義務的默默無聞和利他的品性,才映襯出權利的隆重和喧嘩。如果沒有義務的配合和支持,任何權利的巧妙安排只能是徒有虛名。2、義務表現為一定的束縛和抑制。法律把人們的各種利益直接整合、熔鑄成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使之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守的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其強制性首先以必為和禁為的義務來體現,然后才以國家的強制力來表現。權利代表著自由,具有積極性和主動性,但自由有著度的限制,這個度是以義務來把握和界限的。所以義務的束縛和抑制表現為雙重性,一是對義務人本身的束縛和抑制,任何義務的不切實的履行都要遭到強制,一是對權利人的束縛和抑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超過度的界限和義務的負荷。3、義務意味著一定程度的犧牲。在獲取利益面前,人作為主體,具有自覺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權利正好代表了這一傾向,義務是對權利的支持和默認,相對來說,具有消極性和被動性,在利益面前,表面上看,義務是對人的主體性的一定程度的貶損和犧牲,但這種貶損和犧牲是必要的,其實是人的主體性的能動表現。正是這種貶損和犧牲,才使人們彼此間各有所需的滿足、利益的有序實現和發展。權利和義務的內在價值不是由權利或義務單個來實現的,而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的組合來完成的。任何社會法律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按一定的體系、規則和秩序排列起來,形成具有有序化和定型化的規范,構成一定的行為模式,引導著人們去實現利益。根據權利義務構成的行為模式的類型可將法律調整利益的方式分為三種:1、允許型。它指示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對于一定的利益,人們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自己的主張,因而具有任意性,即不強迫人們必須作出一定行為,也不規定人們不得作出一定行為,人們可以在行為與否之間作出自由的選擇。這一特點表現在行為模式中通常是/可以0、/有權0、/有,,自由0、/不受,,干涉0、/不受侵犯0等等。2、必為型。要求人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主張必須實現。3、禁為型。是禁止或嚴禁人們作出某種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在不受干擾的情境中得以平穩的實現。必為型和禁為型的調整方式具有強制性特點,它所規定的行為方式明確而肯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組織隨意變更或違背。這一特點表現在行為模式中通常是/應當0、/應該0、/必須0、/不得0、/禁止0、/嚴禁0等等。人們按照這些行為模式指引著自己的行為、評價著他人的行為、預測著相互間的行為。它使人們避免走許多迂回曲折的小徑;它使人們擺脫偶然性、忽然性和無謂性的紛爭;它具有很高的認同度和強大的號召力;它使人們在一體遵守的情況下去實現利益。如果把上述行為模式或調整方式看成是對權利和義務內在價值取向的具體或微觀落實,那么,貫穿在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的精義,則是其在整個或宏觀上的表現。這里的精義指的是權利和義務中何者為本位。
探究地理標志的法律調整機制
本文作者:薛江闊工作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1.現有調整機制的不確定性
(1)概念的不確定性確定地理標志一詞的準確適用范圍,即什么是地理標志,什么不是地理標志,這是研究地理標志法律關系的起點。然而當前地理標志的概念仍存在不確定性。¹概念表述。我國法律對地理標志概念的界定有不同表述。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條例6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A.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B.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而5商標法6第十六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可見,兩部法定義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地理標志產品,后者側重于地理標志本質,而后者的外延要大于前者。TRIPS協議第22.1條對地理標志作了這樣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內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性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通過對國內國際通行概念的比較可以看出,在對地理標志產品與特定地域的關系上上述定義出現了不同表述,尤其是決定還是關聯直接關系到地理標志概念的內涵,因而必須加以解決。º概念解析。在定義地理標志過程中出現了關鍵詞含義的模糊。首先,特定地域范圍具有不確定性。一般的,地理標志的地域指一個廣泛的地理單元,常指政治和行政區域,也指非政治的地理區域,有些國家還對暗示地理來源的非地理術語當作地理標志予以保護。其次,特定質量、信譽和其他主要特性及與地域關聯度具有不確定性。TRIPS協議中地理標志的定義,沒有具體指出自然和人的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產品獨特的品質和特性,而是指出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性作為主要因素,使其與表明的地理來源存在正當的關聯。WTO報告顯示,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定義中,質量一詞略有不同的表述。例如,參照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或工業領域的慣例確定的名優質量、特別質量、特定質量等。至于信譽,采用5里斯本協定6范式的國家,一般在國內法律中不包括這一關聯因素,而采用TRIPS協議范式的國家,則普遍包括這一關聯因素。對于其他特性,大部分國家沒有提供任何信息。(2)地理標志權的不確定性權利范圍是法律調整的核心要素,而權利范圍的確定又取決于權利的性質。地理標志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標識,系知識產權的一種。從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分類而言,地理標志不屬于創造性成果權,而應歸類為識別性標記權,然而它又與普通商標權不同,具有如下特征:地理標志權是一項特定的地域權利,即地方性專有權。只有此地域內的成員(個人、法人、組織甚至集團)才可能通過法定程序而成為該地理標志的合法專有權人或使用人;地理標志權的所有者與使用者相分離。對于某特定地域的經授權的集體組織而言,地理標志權是一項專有權,而對于該集體組織中的個體成員而言,地理標志權只是一種使用權。地理標志注冊并獲得保護的作用更多的是體現在使用權人的使用行為上,而專有權人往往只是眾多權利人的法定意義上的權利代表,僅具有權利象征意義;地理標志權的存續原則上無時間限制。由于地理標志只與特定地區相應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相關,只要此關聯性尚未喪失,經合法程序獲得的相應地理標志權就可以存續下去;地理標志權與單純的地理標志不具有唯一對應性。地理標志權與地域相關,但更與其所標示的產品相關,不存在脫離于具體產品的地理標志權,而對于同一地域的不同產品,可能出現數個獨立存在的地理標志權。當前對地理標志權應當包含哪些內容并無明確規定。Trips協議僅僅通過對仿冒和不正當競爭的否定確立了地理標志權的專有性及標識性(TRIPS第22條第2、3、4款)。我國立法對地理標志權的范圍界定也模糊不清,僅通過否定性規范作以列舉。并且多側重于地理標志的申請與管理,尤其傾向于地理標志的商標方式保護,而對地理標志權的擁有者究竟享有什么權利并未明確規定(見5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6第十九條及5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6第二十一條)。(3)地理標志法律關系主體的不確定性在地理標志法律關系中存在著多方主體:作為當事人的注冊主體和使用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的相對人,作為關系人出現的管理主體。當前各種主體混亂權責不清已成為法律調整機制重構中的重大問題。注冊主體。國際上對地理標志申請人主體的資格要求的做法不一:有的國家只允許農產品和食品生產商;有的國家允許公共團體申請,如土耳其、巴巴多斯等;有的國家允許消費者協會注冊,如馬來西亞;泰國更寬,政府機構、官方機構、企業、自然人、貿易行為人都可以申請。在我國,地理標志注冊主體條件非常嚴格,申請人應當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或其委托的機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可以具有注冊主體身份的有社團法人,科研、技術研究、推廣機構,政府批準設立的機構,質量檢測機構,產銷服務機構以及外國地理標志注冊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授予注冊主體一定的管理權則,是否具有管理能力也是能否成為注冊主體的條件。使用主體。即特定區域內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和使用者。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使用主體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而只是簡要規定了使用者的義務。管理主體。如同商標一樣,地理標志的使用關系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需要市場規制,因而在法律調整地理標志關系過程中出現了關系人即管理主體和準管理主體。由于對地理標志的立法不統一,國家在對地理標志規制過程中出現了多個管理主體,一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依照5商標法6、5商標法實施條例6、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6,多年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一直承擔著原產地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另一主體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行政規章5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6,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現在的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不僅如此,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后并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也于21年了5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6和5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6。5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6第三條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原產地標記工作,負責原產地標記管理辦法的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另外,由于現有法律對產地、原產地、地理標志的使用比較混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涉及,更增加了行政執法部門的多頭性。準管理主體。除了政府機構部門外,行業協會、質量認證機構等也介入對地理標志法律關系的調整。(4)地理標志責任的不確定性責任是行使權利(權力)的必要約束,也是權利的必要救濟,責任不明則隱含著權利(權力)的瑕疵。由于我國地理標志相關主體的復雜性,使得權利救濟和責任追究也極為困難。注冊主體責任不清。由于地理標志注冊主體在我國是非營利性的并且不是使用主體,他們承擔地理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而法律上并沒有具體規定他們的責任,并且在實際上注冊主體多為行政機構或行政機關指定的組織,在這樣一種體制下,權力傾向行政化,從而導致權力濫用和責任主體不清,當地理標志權受到侵犯后,很難有人去積極充當原告。生產者責任。5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623條: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24條: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6、5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6、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6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由此可見,生產者責任主要是標準使用責任和質量責任。管理者責任。從管理主體的分析可以看出,地理標志的管理者具有多頭性,它們的權力邊界重疊,導致了責任范圍不清。質監局、檢疫局、商標局以及市場管理中的工商部門、地方政府機構等權力結構復雜,從而使注冊者、使用者及消費者在出現地理標志侵權后提起行政訴訟的難度增加。侵權者責任。當前地理標志侵權現象較多,尤其是假冒現象。這是由地理標志產品的特殊性決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多為農產品,其生產流程和結果不同于工業標準化,消費者很難辨別,并且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和仿冒者不同于一般生產商,大部分是分散的農戶和代銷者,提起訴訟的成本大,侵權者責任較難追究。
2.地理標志的調整機制重構
調整機制的完善首先取決于法律的完善,即法律必須具有確定性和合理性。而當前對地理標志的調整從概念到主體客體權利義務責任都是模糊不清的,而地理標志制度又直接關系到我國特色農業和傳統文化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是有必要的。首先,地理標志的概念要與TRIPS協議保持一致,這不僅是立法技術問題,更關系到我國傳統文化和特色資源的國際化。因而在立法過程中,首先必須統一概念,消除地理標志與原產地標記地理標志產品與原產地地域產品等概念的含糊性;其次要確定概念的外延,對地域關聯度質量做出可量化的標準,如自然特性地理特征、人的因素歷史和傳統因素、經濟原因與該地區原產地相關的產品等。其次,明確地理標志權利范圍。首先確定所有權,當前對地理標志的公權私權屬性仍有爭議,筆者認為它應屬于集體所有權,從地理標志概念可知它源于特定地域的自然文化,是該地域人民長期勤勞的結晶,它不同于公益性的公所有和可自由處分的私所有;其次確定使用權,正如同聯產承包土地集體所有個人使用一樣,對特定地域具備一定資格的主體應授予使用權;就受益權而言,使用者享有收益權毋庸置疑,而對于所有者其不僅要收回宣傳管理費用,還應因為地域特色而獲得以特產稅的方式上交的級差地租;就處分權而言,所有者仍然享有,但必須有嚴格的程序,如允許外地企業進駐等;救濟權而言,所有者使用者都享有,所有者對使用者的侵權,使用者對所有者的侵權及雙方對第三人的侵權都可起訴。再次,明確法律調整地理標志關系過程中的相關主體。針對地理標志的集體屬性,筆者認為其注冊主體應為能夠管理該地域范圍的管理者,而不應單純依據行政區劃來劃分,如果橫跨行政區劃,可協調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對地理標志的使用者也應確立其資格條件和使用權限,具備法律規定標準便應授予而不能非法剝奪;針對地理標志的多頭管理,應當在法律統一的基礎上,參照市場規制的一般原則,商標局負責注冊,質檢機構負責質量監督,發揮部門特長而不能越權,據此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必須明確注冊程序和質量監督程序,防止部門權力濫用。就責任體系而言,由于地理標志的集體屬性,所有者要對自己在管理授予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使集體資產貶值或受損的情況負責,管理不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非法授予或處分造成嚴重后果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此可參照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責任來進行制度設計。就使用者而言,如果出現非法生產和質量責任,不僅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吊銷其權利證照,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就管理者而言,其責任仍可依據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來追究。對第三人的侵權,由于地理標志產品一榮俱榮的特征,消費者和被侵權使用者可以追訴,所有者也可以行使訴權來追究侵權者責任。面對侵權者的分散和知識產權侵權的特殊性,由所有者行使訴權應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地理標志的法律調整機制構建涉及國家集體個人以及社會中介,涉及法律行政權力配置和民間風俗文化等,涉及國內農業產業化和產品文化國際化等,因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然而,地理標志的特殊性又要求我們盡快結束當前混亂局面,重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調整機制已刻不容緩。
小議商品經濟與法律調整
本文作者:王利明史際春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已進人了一個關鍵時期。如何認其總結改革的經驗教訓。借助法律形式操作改革過程,從而建設一個和諧的經濟和法律秩序,即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已成為決定中國改革成敗得失的關鍵。下面,我們擬就這個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法律調整是改革的內在要求
社會經濟秩序是與一定的經濟生活條件相適應的。不同的經濟生活條件需耍有不同的秩序和維持秩序的機制。從社會和法律發展的厲史來看,自然經濟往往與人治和任意的行政權對社會的支配聯系在一起,例如在中世紀莊園經濟條件下,上地之上的行政權是支配和維持人與人之間的隸屬關系以及經濟秩序的主耍力量。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身份關系、隸屬關系轉化為獨立、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系。這種轉化削弱了行政權對社會關系的支配力,井要求建立適應商品經濟需要的法律調整機制,否則,社會經濟就會處于無序的狀態。所以,即使是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極力鼓吹自由放任的經濟學家,如亞當•斯密,也認為國家在不干預經濟的同時,要制定市場規則,承擔維持社會公正與秩序的職能。近現代的歷史表明,哪個國家的法治完備,社會和經濟秩序井然,宏觀和微觀管理水平高,哪個國家的經濟社會化程度和效盤就高,就能在各民族的競爭中躋于先進行列,否則就只能落伍。在20世紀的工業化過程中,更沒有哪個國家是在無序狀態中自然形成的。例如,日本的經濟奇跡就是伴隨著國家強有力的組織活動和法律的調整而實現的。南朝鮮的經濟發展也是因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客觀要求通過建立商品經濟正常秩序而實現。在當代社會化生產條件下,法治已成為商品經濟秩序的內在耍求和有機組成部分。法治即法律調整,指示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須做什么,井規定違反規范的后果,其實施通過統一的司法予以保障?!叭酥巍眲t等于長官或個別當事人的任意,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一事一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人治條件下,人們崇尚的是權力而不是普通遵守的規則,因而難以避免唯意志的強制命合和瞎指揮,必然造成國家權力對經濟的損害。只有實行法治,才能建立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的規則,消除經濟發展中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因素,使經濟穩定地發展?;仡櫢母锏倪M程,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井沒有充分發揮法津調整在改革中應有的作用,因而極大地妨礙了預定目標的實現。由于采取走一步,看一步,“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人們存在著只要放開搞活,一切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的心態,國家推出改革措施,往往不從法律和觸會秩序的角度考察其可行性,結果出現了地方、團體和個人無度追求自身利益的傾向,經濟活動當事人普遍無法律依據地進行活動,某些執法機關怠于履行職責,導致經濟結構比例失調和通貨膨脹日益嚴重,甚至大量發生盜竊、哄搶公共和私人財產的現象??梢哉f,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重“人治”,缺乏民主和組織紀律性,鄖視依法照章辦事的落后傳統造成的。因此,只有從根本上改變現有關于法律與改革措施間關系的錯誤認識和觀念,才可能建立起社會主義商品新秩序,從而使改革獲得成功。法不是束縛人的改革積極性的障礙物,而是按改革耍求規范人們行為的社會關系調整器。近年來無序狀態之所以有所發展,一與許多人把法當成束縛人的手腳和妨礙改革的東西,是很有關系的。這種情況在立法方面的表現形式是國家不能按照改革的要求和出臺的改革措施及時地立法,而是強調“等一等、看一看,,,讓人們在浚有法或必須違反已有法律的前提下去進行“試驗、摸索”。這樣,人們的手腳似乎是放開了,但等到把問題“看清楚”以后,因秩序已亂,法律的權威已遭破壞,再立出法來,重新整治秩序已經十分困難,而那些趁機“撈了一把”的人,也早已逃出法網,從而大大誘發了那種“撈得著就撈”的投機心理。上述情況在執法方面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機構隨意改變法律的規定,開口子,放“政策”,為了開放、搞活,可以任意減免稅,可以不執行合同法,這些都成了司空見慣的現象。在理論上,許多改革“理論家”完全把法看成是可有可無的贅物,公然藐視法律。例如,企業法剛剛施行,就有很多公開發表的文章在連篇累贖地為它唱送終曲了。殊不知,如果沒有法的規范,企圖依靠社會的自發行為來達到和諧的秩序,那將經過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而且在現代條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此發展的結果必然是低效和無序,美好的改革愿望和措施不能得到實現。在這方面,國外的改革教訓也可供我們借鑒。民主德國60年代進行放權改革,推行新經濟體制,就是因為沒有很好發揮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的作用而遭到失敗¹,匈牙利黨中央書記內梅特在總結形勢認識到,改革中出現嚴重困難,是因為匈牙利經濟缺乏組織性,價格、稅收和企業改革等措施,沒有與法律體制的相應調整結合起來À。法律調整不僅僅是改革的結果,也不僅僅是改革的前提,而是社會化商品經濟內容及其運行規則的必然表現形式。我國改革中出現違反法治要求的無序狀態,與人們對法律調整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片面認識不無關系。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只是被動地反映和確認改革成果的工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必須進行超前立法,用法律來規劃和指導改革。其實,這兩種意見都沒有將法制與現代經濟的關系揭示出來,因而對改革都是有害的。按照前一種主張,法律永遠只能滯后于實際生活,只是在經濟關系相對穩定以后,法律才能對其發揮鞏固作用。我國這些年正是這樣做的。從每年出臺的70件左右重要法律和法規來看,基本上折射出改革在不同階段所取得的效果,其害處已如前述。而按照后一種主張,法律則可能成為綱領,看起來條條重要,但因不能規范人們現時的行為,結果只能與前一主張殊途同歸:造成無序現象,損害法制尊嚴。我們認為,在有秩序的商品經濟條件下,沒有單純的經濟問題,也沒有單純的法律問題,各種經濟活動都要在法律的規范下進行,井且耍通過法權形式表現出來,就是說,任何改革措施的出臺,都必須伴隨著法律調整。法律既不能滯后,也不能超前,即使在改革條件下,也不允許任何人從事無法律依據的行為。一項改革措施戎熟,只有在相應的立法和執法手段的配合下才能出臺。例如,價格改革措施耍出臺,與價格相關的法律也應同時出臺,以保證對措施的執行和實現進行有效監督,整治黑市和投機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傊?舊體制的改變和新體制的形成,都應置于法律的規范之下。法律應該把現行的新舊兩種體制當作一個統一體加以維護。它不能僅僅著眼于新體制的形成和設立,而不考慮舊體制仍在一定程度上繼續運行,也不能在新體制已經形成時,還繼續維持著舊體制的規則而不加改變。法律規范是意志化了的經濟關系的準則。反過來,它使經濟活動擺脫自發性、偶然性和任意性。因此,法與經濟關系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內容決定形式,但如沒有形式,內容便難以維持了。這就是我們認識法律調整與經濟體制改革關系的基本出發點。新舊體缸只有在法律的調整下才能實現平滑式的而不是動蕩式的過渡,只有通過法律調整,才能努力減少和避免因新舊體制的沖突所造成的消極現象。
二、用法律手段避免和克服改革中出現的反序現象
經濟轉軌中采取的每一項改革措施,都必然是對舊體制的沖擊,對新秩序的促進。然而,這是以改革措施與法律調整的有機結合為前提的。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各項改革措施的出臺,只是為了謀求一種可供操作的,能夠在短時期內產生經濟效益的方法,僅注重抽象地論證資產效益、市場運行等,而缺乏整體配套設計,特別是法律監督保障機制的設計問題。法學家參與論證改革措施可行性的機會太少。其結果是,頻繁出臺的改革措施,不僅無助于建立商品經濟新秩序,反而人為地制造了一種反序狀態。我國在改革中,通常采取先試點后普逗推廣的作法。試點是為了在突破舊體制,創建新體制方面進行嘗試,取得經驗,這無疑是必耍的。但是如果不考慮到商品經濟新秩序需耍有統一的交換和競爭規則,給地方以沒有明確法定范圍的立法和行政權限,將損害統一的法律在我國社會生活中本來就不穩定的權威和尊嚴,并且對新秩序的形成產生反作用力。目前,許多地方濫用行政和司法權,甚至借助地方立法,搞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割據,諸如任意減免稅收,制訂“優惠”政策,或抬價收購出口商品而低價向外傾銷。這種傾向,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各項具體改革措施造成的反序,此較典型的是因實行承包、租貨等責任制形式而日益加劇的社會債務糾紛問題。實行承包和租賃的企業中,有許多是虧損企業。按照商品經濟秩序的要求,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除非其能同債權人達成減免或延期清償債務的協議,或依法律程序限期進行整頓,否則就應破產或被兼井,以了結處于不穩定狀態的經濟和法律關系。倘若政府把嚴重虧損的企業發包、出租給承包者或承租者,完全不考慮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把企業的轉機寄托在個別“能人”的能力和品質上,企業承包和租賃以后,債務糾紛便難免發生。目前,逼及全國的債務糾紛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其中因租賃、承包而引起的占很大的此例,這就給轉軌時期理順經濟關系和建立商品新秩序造成了障礙。國家在改革中提出的一般政策性號召,如果不考慮到法制的要求,也可能造成反序現象。例如,近年來我國鄉鎮企業發展較快,在經濟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但這種發展靠的是短時期內勞動力大量投入和政策的優惠,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財會制度不健全、偷視漏稅和經濟交往中的請客送禮、賄路、回扣等不正之風,如果國家一般地號召國營企業向鄉鎮企業學習,國營企業近40年來在重重困難中苦心經營起來的一點管理優勢和財會制度勢將被破壞殆盡。近幾年來,每個新的改革政策和措施之出臺總是會給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以可乘之機。究其根源,除了法律不配套外,一個重耍原因在于,改革措施必然是對某些原有的法律、法規的否定,但是,我們在提出新的政策、措施以后,拜不去明確哪些法律、法規要廢除,也不以新的法律、法規取代舊的。這樣便導致人們誤以為所有的法律和法規都毋需認其執行,從而使經濟行為失去規則的制約,經濟秩序紊亂,不法分子趁機混水摸魚等。因此,避免和消除反序現象,是建設商品經濟新秩序所必須著力解決的問題。但這井不是說某些反序現象的出現便說明改革措施的內容是不恰當的,或者改革是不必要的,而只是說,改革措施之設計應將法律調整機制包括在內,以盡量避免可能產生的問題,這里需耍明確的是,改革只是為了單純追求經濟效益還是具有綜合性目的?有沒有單純的經濟改革措施?我們認為,一項從經濟運行來看是合理的,改革措施也可能不符合整體效益。而且,任何改革措施都不可能只涉及經濟問題。物價改革、全民所有制經濟的改革等,便是將經濟問題、政治問題、法律問題和意識形態問題集于一身。改革措施與法律的關系表現在:1.改革措施既要沖垮舊體制,又耍建立新的秩序—法律秩序;2.改革措施必須不違背商品經濟法律秩序的耍求,或至少不與之沖突。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體制改革也是一場法制的革命。為了避免發生反序現象,井使改革措施充分體現社會效益,我們必須使改革的每一項措施都借助法制來操作,在法律的規范下加以實施。對于已經形成的反序狀態,我們更不應有任何姑息。如不解決官倒泛濫和合不行、禁不止等問題,再好的改革措施也難以奏效。長此以往,勢必導致改革失敗。需要強調指出,以“人治”手段推行改革措施引起的反序問題,不應也不可能用人治方法得到解決。人治,形象地說是“個人說了算”,以某些領導人的興趣好惡為轉移,而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結果只能造成不法分子互相攀此,違法亂紀愈演愈烈;一般群眾因威到社會不公正而心態失衡,也會時時處處伺機違法謀利;社會經濟將更加亂套。因此,只有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
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調整探索
本文作者:霍原工作單位:哈爾濱醫科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系
隨著交通運輸科技水平的提高、國際間交往和貿易的增加以及國際旅游業的興旺,原產于某一自然分布區的物種被有意或無意地引到另一地。有些物種給引進的國家和地區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而有些物種卻又對當地的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造成了巨大的破壞。伴隨著開放政策的日益深化,我國已經遭受到了外來物種的侵害,“依法治物”將是解決此問題的最佳途徑。
一、外來物種入侵的發生機理和危害
“物種”(Species),簡稱“種”,對這一概念曾經產生過很多種解釋,目前較為公認的定義是:“物種是生物分類的基本單位。具有一定的形態和生理特征以及一定的自然分布區的生物類群。”[1][2]從生物學的角度上講,“外來物種”是指出現在其自然分布范圍(過去或現在)和分布位置以外(即在原分布范圍以外自然定殖的,或沒有直接或間接引進,或沒有人類活動就不能定殖)的一種物種、亞種或低級分類群,包括這些物種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體。那么,外來物種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會形成外來物種入侵(Alienspeciesinvasion)呢?也就是外來物種入侵的發生機理是什么呢?生物學家認為,在物種的形成過程中,各個物種與其周圍環境相互協調、與其天敵相互制約,將各自的種群限制在一定的棲息環境和數量內,從而形成該地區穩定的生態平衡系統。當一個外來物種進入一個新的棲息環境后,如果當地的氣候、水分、土壤、食物及其它傳播條件適宜,再加上缺乏原產地天敵的抑制,那么該外來物種就會在新的環境中大肆繁殖和擴散,形成大面積的單優群落,排斥和危及本地部分物種的生存,給當地的生態系統或景觀造成明顯的影響或損害,威脅當地的生物多樣性。在自然界中,原本有許多屏障可以阻止物種的任意擴散,如大海、冰山、沙漠。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交通工具已經能夠很輕易地將生物帶到世界上的大部分角落,各種天然屏障的作用日趨減弱,越來越多的物種已在輕松地、便捷地跨越各種天然屏障,被有意或無意地“請進來”、“帶進來”或“潛進來”,使得許多國家和地區被這些外來物種帶來的各種環境和社會問題困擾不已。生物學家把這種由于外來物種的存在而使本地物種生存安全受到威脅的現象稱之為“外來物種入侵”或“外來生物入侵”。外來物種借助各種媒介進入非原生地,給當地的生態環境帶來極大的破壞,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其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生態環境問題。外來入侵物種會造成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生物污染,使土壤的營養含有量降低,破壞土壤的水分涵養功能。破壞非原生地的生物多樣性,破壞當地植被,導致生態系統單一化,進而破壞當地的自然景觀。同時,外來入侵物種對當地的遺傳多樣性的破壞及威脅是潛在的、長期的、不可逆的,由于外來物種的競爭導致滅絕的本地特有物種根本無法恢復,導致其徹底滅絕。第二,經濟問題。據統計,美國、印度、南非外來生物入侵造成的損失每年分別高達1500億美元、1300億美元和800億美元。[3]而我國僅在2000年,外來入侵物種給中國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高達1198.76億元,占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36%。[4]第三,社會問題。外來入侵物種不但嚴重威脅生態環境,而且危及人類的身體健康。傳染性疾病是外來物種入侵的典型例證,很多新型的傳染病是人們有意或無意引進的動植物傳播的,有些外來物種已經成為了傳染性疾病的病源。
二、外來物種入侵的國際立法框架
(一)國際條約和地區性協議
企業名稱的沖突及法律調整綜述
摘要:企業名稱不僅具有人格屬性,還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和競爭屬性。隨著這些屬性的凸顯,與企業名稱相關的沖突越來越多。在法律層面,傳統的法律制度和調整方式難以應對這些沖突與矛盾,難以調整由此而產生的各種復雜社會關系。有必要對現行法律及調整方式進行認真檢討,從而使其得到及時的修正和完善。
關鍵詞:企業名稱;字號;沖突;競爭法;知識產權法
在計劃經濟下,企業名稱與自然人的名稱一樣,只是一個簡單的符號而已,而與之相關的沖突或糾紛亦是少之義少。然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名稱所蘊含的意義或價值不再那么簡單,與其相關的沖突也越來越多。這些沖突帶來的危害是明的。沖突一方的行為可能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商標權等民事權利,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破壞正常和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還可能直接給消費者帶來損害。然而,我們的法律在這方面顯得比較滯后,很多沖突和矛盾得不到很好地解決。如何準確把握企業名稱在市場經濟中的含義和屬性,對與之有關的沖突重新加以審視,并建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調整方式,這無論是對消費者、市場經營者,還是良好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企業名稱與商號、字號的含義辨析
弄清企業名稱的含義與構成及其與字號、商號之『白J的關系,是準確理解企業名稱沖突,完善企業名稱法律調整的必要前提。
企業名稱是企業人格特定化的標記,也即企業藉以區別于其它企業的標記。在經濟活動中,企業名稱通過標識或標注等方式將其依附在各種具體的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其特定商品和服務之上。很多情形下,交易對象或消費者經常通過對企業名稱的辨別來區分不同的交易對象的信譽、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聲譽等。當一個企業成為知名或馳名企業時,其名稱象征著良好的社會信譽或聲譽,蘊含著一定的或巨大的經濟價值。
小議社會轉型的法律調整機制
本文作者:劉芳工作單位:寧夏大學政法學院
當下,中國社會的生長和發育已步人了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在這一時期,由于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社會的舊體制趨于解體而新體制尚未完全形成,以致社會深層次矛盾逐漸凸顯,而同時幾乎所有的社會矛盾追根溯源都可以歸結到利益分配和利益關系這個根本點上來。其所以如此,正如馬克思所說:“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川面對這種現實,如何發揮法律在利益分配和保障中的調控功能和以什么樣的方式實現這種功能,便成為當代我國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
一、在法律的價值取向上必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在一定社會形態下,社會財富總量的有限性和追求的無限性之間往往是一對矛盾。而在我國社會轉型期由利益關系引發的各種矛盾,其經濟根源恰恰在于生產力發展水平比較低,經濟發展不平衡上。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要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并對社會利益矛盾進行調整,其在價值取向上,就必須堅持效率優先的原則。社會發展證明,只有堅持效率優先,才能充分調動各利益主體的積極性,使經濟發展保持持久的動力。因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川同時,只有堅持效率優先,大力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才能創造豐富的物質財富,從而為最終消滅貧富懸殊,實現共同富裕和社會公平創造條件?!艾F代社會的法律,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根本法到普通法,從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應有其內在的經濟邏輯和宗旨:以有利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3]效率優先原則在法律制度的構建過程中具體表現為:首先,法律要體現、認可個人的權利和利益。把個人的利益與其對社會的貢獻密切聯系起來,并使社會關系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合法化,以激發人的創造性和進取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資源利用的最高效率。其次,法律要確認和保護產權關系,鼓勵人們為了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轉讓財產。一方面,法律要明確界定產權。產權關系的明晰是有效利用自然資源的前提。它能使人們享有廣泛的意志自由,自主地表達自己的經濟意愿,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自身價值。另一方面,法律要為財產權的轉移提供保障和便利。特別是合同制度、金融制度以及債券、股票、期貨等多種投資與交易形式,能夠促使財產合理流動,最大限度利用資源。第三,確認、保護、創造最有效率的經濟運行模式。就當代而言,最佳經濟運行模式是市場經濟體制。而市場經濟與法制之間又有一種天然的聯系,它的建立、運行和發展必然要求經濟生活的統治形式的法治化。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完善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宏觀調控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以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第四,法律要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積極推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及其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要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就必須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以及相關的立法,充分發揮法律在對科學技術發展的組織和管理;對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廣的促進;對國內外科技合作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并依據憲法和法律的相應規定,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科學文化素質以及他們的勞動技能和創造才能,以從根本上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與創新。在堅持效率優先的同時,還要積極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在體制轉型過程中,由于新的利益協調和整合機制尚未建立,收人分配的變化未能按預期的軌道運行,因而在分配關系上出現了分配不均的現象,主體之間、城鄉之間、行為之間的利益差距在不斷擴大。針對這種狀況,我們必須通過立法建立包括稅收手段在內的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體系,調節各種社會利益的合理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再分配要注重公平,要“加強政府對收人分配的調節功能,調節差距過大的收人。規范分配秩序,合理調節少數壟斷性行業的過高收人,取締非法收人。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人者比重,提高低收人者收人水平。”[4J與此同時,在經濟領域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包括最低工資限額、失業救濟、災難救助、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的穩定。
二、法律調整利益關系應做到相對“平衡”
社會轉型使一些多元化、多樣化的因素和現象有直接表露的機會和條件。從而也使利益關系變得異常錯綜復雜。這就需要通過法律對多元化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以實現對社會的控制。盡管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或不同的社會體制下,法律對利益的認可、協調或整合的原則的側重點不同,但需要處理的幾種關系卻是相似的。即在法制建設中,我們必須兼顧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各自不同的利益和利益關系;兼顧好多數主體與少數主體、長遠與眼前、整體與局部的利益和利益關系。這里的“兼顧”就是指在顧及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利益的相對平衡,以避免在傳統體制下過分強調或提倡“根本利益一致”,而忽略乃至回避利益多元所造成的扼殺各個獨立的個體利益的需求和對個體利益侵犯的現象。同時,要避免刻意追求以犧牲一部分主體的利益的方式去滿足或保障另一部分主體利益的行為發生。法律平衡的要義就在于通過其一般的、穩定的原則和制度,規范人們的行為,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使各種利益主體能在彼此和諧的關系中共生共存。而法律平衡的真正實現,必須以立法公平為起點,通過公平司法才能達到。在立法上,首先,應規定各利益主體應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一致性,將主體追求利益的范圍限定在法律規范以內,法律既不能任意擴大一部分人的權利,也不能隨意設定一部分人以特殊義務。第二,對主體追求利益的手段進行規范,使其對獲利手段的選擇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礎之上。對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以及通過資本、技術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而獲取的合法收人應給予有效的法律保護。第三,確立同等條件、同等待遇的原則,改變依身份和所有制立法的傳統模式,避免因立法差異而造成的在實現利益過程中的不平等現象。為社會主體謀取利益提供均等的機會。第四,對于通過偷稅逃稅、權錢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的利益行為應給予嚴厲的制裁和懲罰;對因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侵害的利益應該設定可行的救濟措施。在司法上,一要塑造公平司法的原則和信念,對沖突各方實行平等保護,不能憑個人的主觀好惡隨意對各種利益關系做出取舍,而應依據法律規范以及立法所體現的公平精神來協調和平衡各種利益矛盾和沖突。二要建立嚴格、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防止司法人員的情感因素和利益因素滲人到司法過程,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和手段解決利益沖突。三要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保證司法過程的中立性和司法組織的獨立性,避免利益主體對司法過程的操縱和影響,以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企業名稱的沖突及法律調整透析
摘要:企業名稱不僅具有人格屬性,還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和競爭屬性。隨著這些屬性的凸顯,與企業名稱相關的沖突越來越多。在法律層面,傳統的法律制度和調整方式難以應對這些沖突與矛盾,難以調整由此而產生的各種復雜社會關系。有必要對現行法律及調整方式進行認真檢討,從而使其得到及時的修正和完善。
關鍵詞:企業名稱;字號;沖突;競爭法;知識產權法
在計劃經濟下,企業名稱與自然人的名稱一樣,只是一個簡單的符號而已,而與之相關的沖突或糾紛亦是少之義少。然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名稱所蘊含的意義或價值不再那么簡單,與其相關的沖突也越來越多。這些沖突帶來的危害是明的。沖突一方的行為可能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商標權等民事權利,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破壞正常和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還可能直接給消費者帶來損害。然而,我們的法律在這方面顯得比較滯后,很多沖突和矛盾得不到很好地解決。如何準確把握企業名稱在市場經濟中的含義和屬性,對與之有關的沖突重新加以審視,并建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調整方式,這無論是對消費者、市場經營者,還是良好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企業名稱與商號、字號的含義辨析
弄清企業名稱的含義與構成及其與字號、商號之『白J的關系,是準確理解企業名稱沖突,完善企業名稱法律調整的必要前提。
企業名稱是企業人格特定化的標記,也即企業藉以區別于其它企業的標記。在經濟活動中,企業名稱通過標識或標注等方式將其依附在各種具體的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其特定商品和服務之上。很多情形下,交易對象或消費者經常通過對企業名稱的辨別來區分不同的交易對象的信譽、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聲譽等。當一個企業成為知名或馳名企業時,其名稱象征著良好的社會信譽或聲譽,蘊含著一定的或巨大的經濟價值。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法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