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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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制

代孕問題法律規制探討

現代社會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伴隨著生態環境破壞、生活節奏加快、生活壓力加大等一系列連鎖反應的出現,使得人類遺傳基因的變異、疾病的滋生趨勢也愈演愈烈。近些年來,不孕癥的患病率逐年攀高,這儼然成為世界性的突出問題。代孕技術的出現,為諸多不孕不育者、高齡失獨夫婦帶來了福音,促進了生命科學的壯大;但不可否認的是,代孕技術具有“雙刃劍”的性質。

一、代孕的界定及我國的代孕立法現狀

(一)代孕的概念和分類。20世紀70年代世界上第一例試管嬰兒露易絲•布朗在英國誕生,這引起了全世界的巨大轟動。伴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醫療水平的快速發展,代孕技術應運而生。代孕,原是一個專業醫學概念,是指運用現代醫療技術,將委托夫婦中丈夫一方的精子或者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胚胎植入代孕母親的子宮內,待代孕子女出生后由該委托夫婦取得親權的一種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根據代孕子女與代孕母親之間是否具有血緣關系為依據,可分為完全代孕、捐胚型代孕和局部代孕。完全代孕另稱“妊娠型代孕”(FullSurrogacy),是指將委托夫婦中丈夫的精子與妻子的卵子或者其中一方的卵子、精子與捐獻的精子、卵子,通過人工授精方式將精子與卵子結合,再將受精卵移植入代孕母親子宮而使其懷孕生子;捐胚型代孕另稱為“捐精捐卵代孕”(DonatedEmbryosSurrogacy),是指將他方捐獻的精子與捐獻的卵子結合形成受精卵,后移植入代孕母親子宮而使其懷孕生子;局部代孕另稱“基因型代孕”(GeneticSurrogacy),是指將委托方中丈夫的精子或者捐獻的精子與代孕母親的卵子相結合,并使代孕母親懷孕生子。(二)我國的代孕立法現狀。近幾年,代孕在我國發展較為迅速,成為一個暴利的黑色產業[1]。由于當前我國需借助代孕技術求子的群體規模日益龐大、代孕市場日益火爆,加上代孕技術的愈發成熟完善,這就催生出一系列代孕公司、代孕網站。甚至在微博、抖音等影響力強的自媒體平臺上,也不乏代孕廣告的傳播。我國當前對于代孕行為的立法規制仍是一片空白。到目前為止,我國只頒布了兩部關于代孕行為的行政規章。2001年衛生部頒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第22條中規定了對上述兩種禁止性行為的違反處罰。2003年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范、基本準則和倫理原則》,其中明確規定了禁止代孕技術的實施,并明確規定了對違反規定實施代孕技術的醫療機構予以處罰的具體條款。從上述兩處行政規章的有關條款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在21世紀初對于任何形式的代孕行為,持有的都是絕對禁止的一刀切態度。

二、我國立法規制代孕行為的必要性

其一,我國的代孕市場龐大且雜亂。根據國家計生委、中國人口協會聯合公布的《中國不孕不育現狀調研報告》顯示,我國的不孕不育率已從上世紀九十年代的2.5%~3%攀升到12.5%~15%左右。中國人口協會在2013年的調查報告顯示,我國的不孕不育患者總量已超過4000萬。代孕這一輔助生殖方式讓眾多求子心切的家庭,以違背國家行政規章的規定為代價,不惜重金、鋌而走險去尋求代孕。當前社會,不乏一些公眾人物例如熒屏上活躍的女星、運動員等為保持維持個人的良好形象,也開始尋求代孕方式來實現自己做母親的愿望。還有一些新富女性、部分高齡失獨夫婦、同性戀者,也是代孕市場的主顧。面對如此雜亂的代孕市場,我國立法卻仍置若罔聞,這是極為不妥當的。其二,在法律規制下,代孕技術的運用可以緩解中國老齡化社會的趨勢。中國如今已步入人口發展的深度轉型期。伴隨二胎時代的到來,我國的代孕是否合法之爭再掀高潮[2]。2017年在《人民日報》刊發的“二孩政策一年追蹤”系列報道中的第三期,其焦點就披露了當今社會熱議的不孕不育與代孕問題。雖然從總量上看我國人口仍會長期保持在13.5億以上,但人口增速已放緩,出生人口呈現下行趨勢。代孕技術的應用,不僅可以滿足不孕不育夫婦、高齡失獨夫婦迫切的求子需求,也會提高我國新生兒的出生率,緩解我國現階段人口結構的矛盾。因此,應從立法上對這一技術的應用進行合理規制,使其從大局上服務于我國當前人口戰略的發展。其三,必須通過立法對非法代孕機構進行嚴厲打擊。非法代孕機構近幾年愈發猖獗,媒體對形形色色的代孕報道可謂是屢見不鮮。由于代孕行業的暴利,代孕市場在暗地賴以滋生。代孕機構良莠不齊,一條代孕灰色產業鏈已經生成。在四川省法治與社會治理研究會主辦的關于“代孕與道德和法律的理性思考”的高峰論壇上提供的相關數據顯示,截止2017年,全國從事代孕行業的中介機構已達到400多家。我國現行關于代孕立法的欠缺,是導致我國代孕行業發展不規范的重要原因。其四,代孕行為引發的法律挑戰亟待立法解決。(1)代孕行為引發撫養權爭議。代孕子女的撫養權應歸屬于哪一方?這一法律問題自代孕技術應用以來,便一直爭議至今。司法實踐中涉及的撫養權爭議案件仍不在少數。(2)代孕技術的應用會涉及到委托方夫婦的生育權以及代孕母親身體權的合法支配問題。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3]生育權其內涵是不斷發展、充實的。但伴隨著代孕技術的出現和應用,生育決定權的內容是否可以再擴展到委托他人代為生育,也是一直以來爭議的話題。(3)代孕協議的合法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以及學術界,關于代孕協議的效力問題一直是論而未決的。代孕協議是聯系兩方或者三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紐帶,它是實施代孕行為的前置程序[4]。我國對于代孕協議尚沒有專門的立法規制。

三、域外代孕立法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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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校園霸凌法律規制研究

摘要:現階段,由于網絡游戲與各種不良思想的影響,部分青少年變得越來越暴力化,各類校園霸凌事件越來越多。這不但損害了在校學生的身心健康,也影響了我國教育事業的順利發展。為此,本文在概述校園霸凌概念與界定的基礎上,全面分析了我國在反校園霸凌法律規制方面的不足,同時提出了有效的反校園霸凌法律規制措施,以供相關人員參考。

關鍵詞:校園霸凌;概念;界定;反校園霸凌;法律規制;不足;措施

近些年來,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率越來越高,屢屢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反校園霸凌法制法規,如何依法有效地防止校園霸凌事件,正確懲治校園霸凌行為人,確保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成為我國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

一、校園霸凌的概念與界定

“霸凌”一詞最早是由英文中的“Bullying”音譯而來的,在我國又通常稱作“欺凌”。而校園霸凌一般是指學生個體長期反復地處于其它學生主導的各種負面行為狀態中。校園霸凌一般表現出言語霸凌、社交霸凌、肢體霸凌以及性霸凌等多種形式。而無論哪種形式的霸凌行為,均表現出意圖性、長期性和反復性特征。這三個特性既是界定校園霸凌行為最主要的依據,也是校園霸凌行為區別于學生間偶然沖突行為的主要特點[1]。

二、我國在反校園霸凌法律規制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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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資費法律規制

一、國外電信資費法律規制

在壟斷時期,西方國家的電信資費政策由有關電信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決定。這些立法構成主管部門對電信資費進行管制的主要依據,在美國,有關電信資費管制的聯邦立法有兩個:一個是《1934年電信法》,另一個是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簡稱FCC)進行管制授權的《FCC法》聯邦立法確定了資費的定價原則、基本定價辦法、管制的目的、管制機構的構成、進行管制的權力范圍及行使權力的方式、程序等。除《1934年電信法》和《FCC法》兩部專門電信立法外,其他立法也可對電信資費管制發生法律效力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在這些立法中,消費者在接受電信服務時,享有和接受其他服務同樣受保護的權利。

引入競爭前西歐、日本、澳大利亞電信的經營管理體制雖然和和美國有很大不同,但在資費政策決定上,這些國家和美國大同小異,資費政策的基本內容也由國家立法明確規定,主要電信業務資費調整要報國會審批。以英國為例。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開放電信市場的國家,其電信市場從完全壟斷逐步走向完全開放。英國電信業改革的歷程和中國的情況十分類似,經歷了寡頭壟斷時期、雙寡頭壟斷時期,然后逐步開放。2003年7月17日,英國議會批準了新的《通信法》草案,從而2003年《通信法》取代1984年《電信法》成為英國電信規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這是英國依據歐盟的新規制框架和有關電信規制研究領域內的最新進展,并結合全球電信規制成果和英國自身的經驗對英國電信規制進行的重大改革。英國2003年《通信法》的頒布旨在進一步完善市場規范,建立更高效的監管體系。下表列出了《通信法》與電信資費相關的改革前后對比及其啟示(參見表1)。

表1英國2003年《通信法》與資費相關改革及啟示

措施改革前改革后啟示

上限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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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在當今社會經濟生活和市場交易中,各種各樣的格式合同隨處可見。特別是在自然壟斷型的公用企業,以及維修、旅店、餐飲和其他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型行業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見慣。

一、格式合同的種類及普遍性

何謂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好簽約條款、形成一種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類的交易對方提供并經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對人簽字即可生效的合同。格式合同的特點是極為突出的:(l)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在交易相對人簽字之前,業已存在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而一經對方簽字,合同即告成立,此間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通常不允許對方對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只希望并要求其“簽字畫押”?;蛘撸慈P接受,要么不與其交易。即使允許對方提出修改意見,這種修改往往是個別的內容,不會改變基本內容。(2)格式合同是固定化了的,即這種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不是僅僅針對某個特定交易對方的,而是針對所有的同一類的交易相對人,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對同類的交易相對人均一視同仁地使用這種格式合同。(3)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優勢地位,這在公用企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交通)中尤為明顯,即人們對這種企業往往是離不開而又惹不起,即使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極不平等,也別無選擇,不能不接受。(4)格式合同一經制定,可以在相當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固定性和連續性。法律之所以對格式合同進行干預,主要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以上特點。

我國法律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首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其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其實,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也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以為對方設定義務、為自己減免責任等為內容、并認為只要對方與自己進行交易即視為接受這些交易條件的意思表示,因此,本質上屬于格式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只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相比較而言,由于經營者之間的格式合同對抗性較強,一般均注竟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再由于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多年來單獨或全岡有關卞管部門連續了一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所以,這種合同存在的問題不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突出。

二、利弊對策:允許存在、必須規制

從世界范圍看,格式合同是在市場經濟到了較為發達的階段才流行起來的,時間大約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自由放任居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初期,契約自由原則被絕對化地奉為神圣,當事人在簽約時有著選擇對方當事人、確定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等方面的完全自由,有礙契約自由的格式合同當然為當時的社會環境所不容。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發達,格式合同應運而生,并逐漸廣為流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為了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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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享外部性影響法律規制

〔摘要〕共享房屋具有較大的外部性影響,其占據社區公共資源,不安全因素較多;尚不健全的信息信用體系影響他人選擇;沖擊傳統市場,影響社會公平;平臺性質的認定帶來稅收監管問題。把握對其規制時應秉持公平和鼓勵的原則,探討應限制房屋共享時間,彌補公共設施損失;加強平臺信息信用建設,提升不同主體間的信任;促進平臺與原企業正當競爭,完善社會公平機制以及強化稅收規定,對其進行稅收,以此提高共享房屋領域的外部認可度。

〔關鍵詞〕房屋共享;外部性影響;法律規制

1978年,MarcusFelson和JoeL.spaeth在《美國行為科學家》雜志中首次提到的“合作消費”的新理念被認為是共享經濟的雛形。伴隨著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崛起,共享經濟逐步從理論變為實踐。2011年,美國《時代周刊》稱共享經濟模式將成為改變未來世界的十大創意之一。

一、房屋共享的現狀及特點

(一)房屋共享的現狀。共享經濟中擁有巨大發展潛力的房屋、空間以及車輛領域正方興未艾。自2014年來,政府不斷推行“互聯網+”戰略?;诠蚕矸课菥哂写碳そ洕鲩L的優勢,在政策上更是秉持“創新友好”的理念,大力支持發展。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首次放寬了在線度假租賃等新業態的經營許可。同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農家樂、民宿、長短租公寓等新型的旅游形態,以滿足消費者對于旅行的多式多樣的需求。2016年3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十部委出臺《關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指導意見》,看重共享房屋的“綠色”形態。2017年10月,國家旅游局出臺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對民宿的規范、等級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鼓勵創新、包容審慎”成為主基調。2017年共享住宿交易規模約145億元,比上年增長70.6%,參與者人數約為7800萬人,房客達到7600萬人。然而根據《中國共享住宿發展報告2018》,通過平臺共享的房源僅占我國空置房源的4%左右,共享房屋還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待挖掘。(二)房屋共享的特點。1.房屋式體驗,滿足多樣化需求。不同于酒店、賓館格式化的房屋擺設,共享房屋體現為“千房千樣”。中國產業調研信息網顯示國內短租仍以公寓需求為主,占整個短租市場產品結構的51.5%。公寓更好地滿足了消費者想要體驗做飯、洗衣等多樣化消費的需求。其次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同風格的房屋,提高出行質量。共享房屋的房東一般都為8090后,提供的房屋也更容易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求。2.房屋共享的供給主體更為多元化?!肮蚕矸课荨崩玫氖情e置資源,個人提供房源占據了較大份額,而酒店賓館提供的房間多為目的性建造。多源的房屋供給主體,不僅緩和了旅游旺季淡季的季節性影響,而且還很好地利用閑置資源,從而拉動個人收入,以促進經濟增長。3.消費方式多樣化,滿足不同價位與情感需求。共享房屋按照住宿方式可分為合租模式與整租模式,合租模式適應了低層消費者的旅行需求。其對房屋質量的要求不是很高,并且借鑒青年旅舍的發展理念,更好地適應愛好交流、體驗民俗的消費者的需求。整租模式對于更享受私密獨處的家庭、朋友更為適用,并且相較昂貴的酒店套間更具有人情味,成為人們出行的另一選擇。

二、房屋共享外部性影響引起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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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行為法律規制探討

摘要:代孕行為的客觀存在已成為我國突出的婚姻夫妻領域的社會問題之一。因不孕不育群體的生育需求及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為我國代孕立法提供了可能性;又因我國現有的代孕法規規制的對象只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并沒有對代孕主體及相關法律后果作出規定,且效力等級較低,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代孕糾紛,且代孕立法態勢是從禁止到規范,表明我國代孕立法具有必要性。

關鍵詞:代孕行為;立法;可能性;必要性;法律規制

由于環境的惡化,工作的壓力,不孕不育癥已經成為我國突出的婚姻夫妻領域的社會問題之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給不孕癥夫妻繁衍后代帶來了希望,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如代孕富商生下八胞胎,代孕寶寶的撫養權爭議,這些都是代孕現象因缺乏法律規制造成的負面后果。目前我國雖有法規對代孕技術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其規范的對象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并沒有法律法規對代孕主體及相關法律后果作出規定。立法的滯后性,導致不能對目前的代孕行為進行有效的引導,用法律手段來規范代孕行為有其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代孕是指具有生育能力的成年女性通過簽訂代孕委托合同,利用人工生殖技術為他人生育孩子的行為。一般而言,代孕類型可依據代孕所生子女的遺傳特征劃分為生殖型、基因型兩種。生殖型代孕是指由委托方夫妻提供生殖細胞,借助代孕母親的子宮進行懷胎生育的行為,所生子女與代孕母親沒有遺傳特征上的聯系?;蛐痛惺怯纱心赣H提供卵子,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形成受精卵,再植入代孕母親體內進行生育的行為,所生子女具有代孕母親的遺傳特征。目前,縱觀各國關于代孕的立法模式有三種:一是絕對禁止代孕。許多歐洲國家明確禁止代孕,例如法國,瑞士、德國絕對禁止代孕。二是相對禁止代孕。如英國不限制自愿的無償的代孕。三是開放代孕行為。例如俄羅斯對代孕委托方和代孕母的相關權利義務通過法律進行明確保護。目前我國采取的是第一種立法模式,但是全盤禁止代孕對社會上已經出現的旺盛的代孕現象缺乏正面的法律回應,代孕事實的發生并不會因為法律沒有規范、或禁止就不會發生。因此,提出該命題,并對代孕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進行分析,進而對代孕行為的法律規制提出自己的建議,以期將代孕行為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滿足不孕夫婦擁有自己孩子的愿望。

二、我國代孕立法的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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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普惠金融法律規制分析

【摘要】“普惠金融”這一概念已于2005年在國際小額信貸年會上,由聯合國提出。經過12年的發展,普惠金融已經初步得到了全球各個國家的認可并實施推廣。本文從普惠金融概念定義入手,主要介紹農村普惠金融的國際發展經驗以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分析我國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階段存在的問題,并從法律角度提出推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普惠金融;傳統金融機構;小額信貸;法律規制

一、引言

關于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領域,這么多年來,國內外有不少學者進行過分析研究。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主體研究方面,李蒼舒[1](2015)認為,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過程中應當具有引領作用,應當盡快推出一系列適合農民群體的新型金融產品,給予農村、農民更多的普惠服務;楊雯[2](2017)認為,城市大銀行應當貫徹落實普惠金融理念,帶領小銀行以及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金融機構更多服務農民;劉成玉、黎賢強、王煥印[3](2011)從社會資本和農村信貸風險控制兩個方面,講述銀行信貸在農村的巨大作用以及積極意義,同時認為社會資本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方面也可以發揮積極意義;周孟亮、李明賢[4](2015)將普惠金融理念與國家頂層設計結合考慮,認為普惠金融與“中國夢”的理念息息相關,對我國實現全面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在農村普惠金融立法規制方面,馬建霞[5](2012)基于銀行信貸服務角度出發,進行法律規制研究,認為在農村促進普惠金融發展過程中,對銀行信貸進行立法規制具有積極意義;李慧玲[6](2016)從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建設角度入手,給予我國普惠金融發展立法規制對策建議,并認為做好征信體系的建設是農村信貸服務推廣的關鍵;陸岷峰、沈黎怡[7](2016)從立法及目前法律存在的問題方面,分析我國普惠金融目前存在的立法漏洞以及監管缺失;鄭曉栩[8](2015)研究了西部貧困地區普惠金融發展現狀,結合地區特點和發展現狀,針對目前西部地區普惠金融法律不健全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導向。

二、農村普惠金融的國際發展經驗

農村普惠金融作為普惠金融中一大特別需要關注的部分,近幾年在國際上得到了眾多國家的積極響應,尤其在發展中國家推廣進程不斷加快,推出了諸多符合本國國情的普惠金融服務模式。典型的成功案例是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①。格萊珉銀行著眼于最貧困的農戶,并將貧困家庭中的婦女作為主要目標客戶,根據女性特征推出適合其的金融服務;給予客戶群小額短期貸款,考慮到其收入、財富等諸多因素,推出按周期還款,貸整還零,也給予時限寬限,這是該鄉村銀行模式的關鍵之處;貸款無須抵押擔保人,按五人小組聯保形式,相互監督,形成內部約束監督機制,并按比例收取部分基金和強制儲蓄作為風險保障金,這是該模式的創新之處。如今,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已成為當今世界規模最大、效益最好、運作最成功的普惠金融機構,在國際上被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模仿或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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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強制加班現象法律規制分析

[摘要]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互聯網產業應運而生,互聯網產業在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動力與變革時,也深刻改變著勞資關系。目前我國一些互聯網企業盛行的“996”工時制實質上是違法的強制加班現象。結合當前國內外相關法律規制,通過Nvivo12整理分析51名18~30歲上?;ヂ摼W企業員工的訪談記錄,可以將“996”強制加班現象概括為加班時長的溢出與加班工資的濫用。解決此類現象,需要在立法、執法等不同環節共同努力。

[關鍵詞]“996”;強制加班;法律規制

1“996”強制加班現象概述

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與進步使互聯網行業有著快速迭代與變革的特質。不同于傳統企業的特點,互聯網公司往往內部與外部競爭激烈,其對于員工的工作時間的需求也區別于傳統行業,具有靈活性、隨機性的特點,很大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互聯網公司的加班行為,“996”工作制常態化、普遍化,甚至形成了“加班文化”。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條例,“996”工時制其月加班時間總計超過108小時,遠高于法定加班時間每月36小時,是法定加班時長的3倍以上。這不僅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了勞動者應享有的休息休假的權利,并且不利于職工的身心健康與企業的長期發展。因此,強制加班現象,其本質是對《勞動法》的嚴重違反,是互聯網企業對于雇員的合法勞動者權益的剝奪。從立法角度上來說,已經突破了季節、突發情況、客戶需要等傳統加班立法假定,普遍突破了標準工時制“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要求。

2現階段國內外延長工時立法情況

2.1我國立法情況。目前我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促進就業法》等,《勞動法》中也對加班情況做了較為規范完備的法律安排。如此規定,目的是保護員工經濟利益,規避企業濫用加班制度的行為。首先,法律對加班程序進行了嚴格限制,企業安排員工進行加班,必須要與員工與工會進行協商,員工必須是為了勞動報酬愿意加班而自愿延長工作時間,并且只要工會不同意,則企業無法安排員工進行加班。其次,關于加班報酬方面,《勞動法》對于加班規定了高額的工資補助,平常加班需按150%支付報酬,休息日加班按200%支付報酬,節假日加班按300%支付報酬。再次,關于加班時長方面,每天加班時長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3小時,每月總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最后,若企業拒付加班工資,則企業必須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2.2國際立法情況。縱觀各國加班現象,韓國與日本相比于中國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據統計,韓國是工作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長時間工作的壓力使得韓國人的自殺率升高,同時韓國的出生率也一直突破新低。而日本則更是加班文化盛行的國家,“過勞死”在日本首先引起人們關注。針對加班現象,各個國家目前所呈現的立法趨勢都是為勞動者爭取更多權益,嚴格限制最高工時。日本在2018年6月底通過的《勞動方式改革相關法案》規定加班上限為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一年最高加班時間不得超過720小時,單月不得超過100小時。韓國在2018年7月修訂的《勞動標準法》也將每周工作時間上限從68小時調制52小時,違法雇主可能面臨兩年的監禁。而據歐盟統計局統計,歐洲國家每周平均工作時長接近40小時,德國人加班時間位居歐盟前列,但每周工作時間也不超過41小時。在與別國進行針對加班現象的立法比較中,可以發現我國對于保障勞動者工時方面立法規范較為明確,立法內容也具有清楚指向性,加班時長上限也低于別國,在國際中處于立法前列位置。但仍需反思的是,在我國相對較為完備的加班法律體系背后,為何“996”加班文化仍日益盛行?員工的加班是否出于自愿?雇主的用工是否合理?以上需要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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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轉讓法律規制論文

[內容提要]商號是商人用于表彰自己的標記,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起來的。商號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商人可將自己的商號轉讓給他人而獲得經濟利益,從而法律應對商號的轉讓進行具體嚴格的法律規制,否則將造成商號的混淆,不利于保護市場經濟的安全與交易的秩序。本人首先對世界各國商號轉讓的法律規制進行了簡要的介紹,認為我國法律對商號的轉讓應允許其單獨轉讓,亦可同營業一起轉讓;且受讓人應承擔一定的競業禁止的義務;商號轉讓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生效,始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鍵字]商號權商號轉讓法律規制可單獨轉讓主義

一、商號及商號權

商號又稱商事名稱,商業名稱,商人名稱,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商行為時所使用的名稱。商號被商事主體用在營業中表彰自己,以區分不同的市場交易主體,從而使市場主體人格化,特定化。[1]商號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完全一致的解釋,我國現行商事法律和商事理論關于商號的界定也不十分清晰,字號,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等各種稱呼混雜在一起?!睹穹ㄍ▌t》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的商事名稱成為“字號”,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對工商企業的名稱成為“企業名稱”,商號使企業名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以此同時,該規定第七條中將字號等同于商號。有些學者認為,商號名稱,字號,商號,廠商名字,企業名稱屬于同一概念。[2]

商號權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的法律中也有著不完全一致的解釋,其差異主要體現在對商號的外延有著不同的認識。從商號的發展來看,商號最終是商主體用于表示其營業的名稱,部分國家的商法典或者民法典均在商主體的名稱意義上界定商號的含義。如《德國民法典》第17條第1款明確規定:“商人的商號是指商人進行營業經營和進行簽名的名稱?!比毡荆獯罄葒苍谏讨黧w名稱意義上使用商號的概念。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編撰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條款及其注釋》中,對商號的注釋是:“商號的作用是識別企業及其商業活動,并將其與其他企業及其營業活動區分開來。”也有國家從廣義上理解商號的概念,即不將商號的含義限定在企業名稱范疇內,而將商號等同于商業名稱,是商號的概念泛化產品的名稱等具有商業價值的名稱。[3]總的來說,商號因商業的不斷發達及商業制度的不斷發展而發達起來,使用商號是商人的特權。商人通過商號來表征自己,商人行使其特權而使用商號時,則產生了商號權。商號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代表,是商事主體產品服務的代表,是他們信譽的標志。法律賦予商事主體對其所享有的商號的排他專有使用權。但對于商號的性質,學理上一直存在著爭議,主要有三種學說:[4]

(1)人格權說.根據人格權說的觀點,商號是公民姓名權在商人領域的延伸,其權力屬于人格權的一種。認為商號權同商事主體緊密聯系在一起,是商事主體在營業商用于表彰自己的名稱。商號與商事主體的存在相始終,商業名稱一經取得即在一定區域內排斥其他商事主體使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號,與財產無關,這些特點符合人格權的一些基本要求,所以商號本質上一種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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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套現法律規制研究

摘要:互聯網消費金融呈迅猛發展的背景下,消費金融產品迅速發展,金融脫媒現象愈發顯著,互聯網消費信貸成為民眾日常經濟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市場的不穩定性以及經濟主體的市場盲目性、自發性導致消費信貸出現諸多經濟與法律風險,其中套現問題是最為隱蔽且難以打擊的漏洞?;ヂ摼W消費信貸套現是否可以類推適用傳統銀行信貸套現相關法律,如何通過多方聯動規避這一風險?本文將從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的背景、市場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角度進行分析。

關鍵詞: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消費金融

一、概念界定

本文認為消費信貸套現是指在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提供的信貸服務中,消費者與交易對手或第三方通過虛假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商品轉賣等方式將授信資金通過交易對手或第三方變現的情形。與傳統信貸套現相比,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具有虛擬性、簡便性、隱蔽性、額度低等顯著特征。

二、研究背景

(一)消費金融產品迅猛增長。隨著我國對于拉動內需、消費促進經濟進一步增長政策的進一步落地,國家對于消費金融持鼓勵態度。2014年,國家對于消費金融公司開始采取試點。2016年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落地,行業逐步完善。2017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指出,要推動實現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實現常態化。截止目前,各大電商平臺基本都推出了自己的消費金融產品。此外,各大銀行也推出了消費金融服務。(二)金融產品脫離原有媒介。近年來,中國深入金融改革、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脫媒現象已經發生。投資者脫離銀行等金融媒介,將資金直接投入市場,這部分資金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消費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產品的運行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三)個人征信體系尚不健全。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提高。但是各大消費金融產品各自為戰,但目前未能形成以央行征信信息為核心的個人征信體系,現有信息亦無法覆蓋整個金融系統,導致消費信貸產品對于用戶的評定出現偏差。隨著共享經濟模式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對于個人征信信息的共享、與共享同步的個人信息保護都成為了推動金融行業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四)法律地位暫未明確界定。我國關于套現行為的法律規制目前主要停留在傳統信用卡套現層面上,以非法經營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定罪量刑。對于目前出現的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行為尚缺乏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法律解釋,缺乏相關規制辦法。(五)行業標準難以達成一致。目前提供消費信貸產品的主體主要有以螞蟻金服為代表的各大消費信貸平臺,推出消費信貸產品的商業銀行、國有銀行,以及提供消費金融服務的各消費金融公司。主體類型不一、各個類型主體之間存在產品競爭狀態,導致行業內對于套現的容忍程度不同,管理辦法和具體操作不同,難以統一。(六)消費信貸套現屢禁不止。面對互聯網消費金融相關業務的快速發展,央行已經出臺多部相關辦法。各大消費信貸平臺也給出了自身防套現機制體系。但套現消費者和套現商家仍能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隱蔽的聯絡溝通,進行套現交易,消費信貸套現現象屢禁不止。(七)穿透式監管法有待發展?;ヂ摼W消費信貸套現在當今以越來越多的方式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面對行業的復雜化,每一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范圍、尺度、方式等更亟需明確。消費信貸套現規制出現監管空白、重復監管等現象。央行在2016年明確了穿透式監管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重要地位,但這一監管方式尚未完全地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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