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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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衛生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衛生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為我們勾畫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對于如何加強新時期衛生監督管理與執法工作具有特別重大的指導意義。

在深入開展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我們把黨員的先進性落實在工作上,體現在行動中,堅持以衛生執法體制改革為契機,以營造整潔優美的衛生環境為出發點,以衛生管理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為歸宿點,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改革完善管理體制與工作機制,努力構建和諧執法環境,在實施人性化執法管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尊重民意,在暢通與市民信息互動渠道上做文章

衛生執法終極目標是創造一個良好的衛生秩序和優美的衛生環境,以推動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客觀上要求我們進一步完善衛生管理體制,樹立親民、愛民、為民的良好形象,逐步將衛生管理模式由后果取向型轉變為成因取向型,走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老路,更多地考慮整個社會生活的安定和諧,不斷增強群眾的衛生歸屬感、認同感和責任感,才能使衛生管理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為此,我們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會利益的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通過開展衛生進社區、衛生管理聯系點等一系列活動,深入基層了解和關心群眾疾苦,依法及時處理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實際問題。同時,我們也善于從群眾的角度審視衛生執法的重點和難點,經常開展換位思考,適時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構建與群眾聯系互動平臺,架起衛生行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連心橋、愛心橋、舒心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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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衛生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為我們勾畫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對于如何加強新時期衛生監督管理與執法工作具有特別重大的指導意義。

在深入開展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我們把黨員的先進性落實在工作上,體現在行動中,堅持以衛生執法體制改革為契機,以營造整潔優美的衛生環境為出發點,以衛生管理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為歸宿點,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改革完善管理體制與工作機制,努力構建和諧執法環境,在實施人性化執法管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尊重民意,在暢通與市民信息互動渠道上做文章

衛生執法終極目標是創造一個良好的衛生秩序和優美的衛生環境,以推動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客觀上要求我們進一步完善衛生管理體制,樹立親民、愛民、為民的良好形象,逐步將衛生管理模式由后果取向型轉變為成因取向型,走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老路,更多地考慮整個社會生活的安定和諧,不斷增強群眾的衛生歸屬感、認同感和責任感,才能使衛生管理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

為此,我們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會利益的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通過開展衛生進社區、衛生管理聯系點等一系列活動,深入基層了解和關心群眾疾苦,依法及時處理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實際問題。同時,我們也善于從群眾的角度審視衛生執法的重點和難點,經常開展換位思考,適時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構建與群眾聯系互動平臺,架起衛生行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連心橋、愛心橋、舒心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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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研究論文

法國舊法中,“無效”與“撤銷”具有不同含義,但法國民法典在使用這兩個概念時,并未加以區別。[1]德國民法則嚴格區分了無效與撤銷,將法律行為分為無效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法律行為與得撤銷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沿襲了德國法的規定,將合同分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一般認為,無效法律行為,不需要透過其他行為,即不生效力,學說稱為當然無效。[2]無效合同系屬無效法律行為。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發生任何其他意義上的效果。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無效存有過失的,須承擔締約過失上的責任,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之間則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58條、59條對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尚存在不盡人意之處,有待進一步解釋與完善。

一、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并非同一含義。無效合同是合同的種類之一,而合同無效則為合同的法律效果。無效合同是合同無效的原因之一,除無效合同之外,可撤銷合同經撤銷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以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等都可發生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52條雖然以“合同無效”進行表述,但其實際上就是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3]、當然無效、自始無效,而合同無效并非都為自始無效,一般認為繼續性合同的解除不發生溯及無效的法律效果。雖然無效合同其無效為當然無效,但是合同是否有無效原因,當事人間有爭執時,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不妨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請求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我國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反觀國外立法例,則存在不同規定。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這一規定所確定的時效期限適用于對絕對無效行為的主張權利。[4]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條則明確規定,契約因絕對無效行為而產生的訴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在我國民法學界,傳統見解認為主張無效法律行為的無效不應有期限的限制,認為無效法律行為可在任何時候主張無效。[5]傳統見解所持的理由為:因權利不行使經過相當時間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其行使的,或為除斥期間,或為消滅時效[6]其客體或為一定的形成權,或為一定的請求權,并不包含得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權利在內,從而權利人的永久地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并且,傳統見解認為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而具有絕對無效原因之法律行為影響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為嚴重,更須徹底的阻止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故不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的時間。[7]但是新近的觀點認為,在此問題上應區分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認為在絕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的訂定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應盡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為被宣告為無效的機會。在相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8]值得注意的是,該觀點認為,就瑕疵法律行為在效力上的處罰類型而言,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較接近或類似固有的、典型的無效法律行為,而相對無效的法律行為則較接近或類似于可撤銷與效力未定法律行為。[9]因而,盡管傳統見解與新近觀點在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的區分標準及其實益問題上存在分歧,[10]但是皆認為無效法律行為為(或近似于)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認為主張無效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都不應該存有時間上的限制,以達法律政策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然而,我國有論者認為,無效合同的無效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應適用訴訟時效。該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價值上的沖突,認為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的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進而主張對于主張合同的權利,應該有一個期限的限制。[11]本文對此不敢茍同。法律行為無效的主張或確認,其權利行使期間限制的目的在于調和二種互相沖突的法價值,即國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干預與交易安全之間的沖突。關于如何調和該價值沖突,我國臺灣學者有認為,應區分法律行為的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進行分別處理,已如上述。而且,我國立法亦采相同做法。按照上述見解及相關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無效為絕對無效,因其所違反的是公共利益,因而應強調國家對合同效力的干預,使其終局的、確定的不發生任何效力,而不應對主張無效或確認進行時間上的限制。

此外,訴訟時效適用的標的限于請求權,亦即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12]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主張合同無效或確認無效的權利并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并不以法院的確認為要件,但是當事人或者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卻可能對合同是否具有無效原因存有爭議,不妨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當事人或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時,其所依據的權利并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民訴法上的請求權。需要澄清的是,民訴法上的請求權概念與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是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的。德國著名學者卡爾?拉倫茨認為,“《民事訴訟法》上的請求權大多指,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權利主張......原告只對于他所要求的給付才有實體法意義上的請求權。相反,在確認之訴中則無須把他作為《德國民法典》意義上的請求權來看待,因為在這樣的訴訟中,訴訟的標的是一切權利或法律關系。[13]盡管《民事訴訟法》在這里也稱在訴訟中提出請求,但實際上的意思是訴訟爭議標的?!保?4]由此可見,主張或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因其不屬于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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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法律效果研究論文

法國舊法中,“無效”與“撤銷”具有不同含義,但法國民法典在使用這兩個概念時,并未加以區別。[1]德國民法則嚴格區分了無效與撤銷,將法律行為分為無效法律行為、效力未定法律行為與得撤銷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沿襲了德國法的規定,將合同分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一般認為,無效法律行為,不需要透過其他行為,即不生效力,學說稱為當然無效。[2]無效合同系屬無效法律行為。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發生任何其他意義上的效果。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無效存有過失的,須承擔締約過失上的責任,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之間則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58條、59條對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尚存在不盡人意之處,有待進一步解釋與完善。

一、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無效合同與合同無效并非同一含義。無效合同是合同的種類之一,而合同無效則為合同的法律效果。無效合同是合同無效的原因之一,除無效合同之外,可撤銷合同經撤銷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以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等都可發生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52條雖然以“合同無效”進行表述,但其實際上就是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3]、當然無效、自始無效,而合同無效并非都為自始無效,一般認為繼續性合同的解除不發生溯及無效的法律效果。雖然無效合同其無效為當然無效,但是合同是否有無效原因,當事人間有爭執時,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不妨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請求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我國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反觀國外立法例,則存在不同規定。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這一規定所確定的時效期限適用于對絕對無效行為的主張權利。[4]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條則明確規定,契約因絕對無效行為而產生的訴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在我國民法學界,傳統見解認為主張無效法律行為的無效不應有期限的限制,認為無效法律行為可在任何時候主張無效。[5]傳統見解所持的理由為:因權利不行使經過相當時間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其行使的,或為除斥期間,或為消滅時效[6]其客體或為一定的形成權,或為一定的請求權,并不包含得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權利在內,從而權利人的永久地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并且,傳統見解認為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而具有絕對無效原因之法律行為影響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為嚴重,更須徹底的阻止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故不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的時間。[7]但是新近的觀點認為,在此問題上應區分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認為在絕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的訂定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應盡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為被宣告為無效的機會。在相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8]值得注意的是,該觀點認為,就瑕疵法律行為在效力上的處罰類型而言,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較接近或類似固有的、典型的無效法律行為,而相對無效的法律行為則較接近或類似于可撤銷與效力未定法律行為。[9]因而,盡管傳統見解與新近觀點在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的區分標準及其實益問題上存在分歧,[10]但是皆認為無效法律行為為(或近似于)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認為主張無效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都不應該存有時間上的限制,以達法律政策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然而,我國有論者認為,無效合同的無效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應適用訴訟時效。該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價值上的沖突,認為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的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進而主張對于主張合同的權利,應該有一個期限的限制。[11]本文對此不敢茍同。法律行為無效的主張或確認,其權利行使期間限制的目的在于調和二種互相沖突的法價值,即國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干預與交易安全之間的沖突。關于如何調和該價值沖突,我國臺灣學者有認為,應區分法律行為的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進行分別處理,已如上述。而且,我國立法亦采相同做法。按照上述見解及相關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無效為絕對無效,因其所違反的是公共利益,因而應強調國家對合同效力的干預,使其終局的、確定的不發生任何效力,而不應對主張無效或確認進行時間上的限制。

此外,訴訟時效適用的標的限于請求權,亦即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12]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主張合同無效或確認無效的權利并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并不以法院的確認為要件,但是當事人或者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卻可能對合同是否具有無效原因存有爭議,不妨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當事人或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時,其所依據的權利并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民訴法上的請求權。需要澄清的是,民訴法上的請求權概念與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是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的。德國著名學者卡爾?拉倫茨認為,“《民事訴訟法》上的請求權大多指,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權利主張......原告只對于他所要求的給付才有實體法意義上的請求權。相反,在確認之訴中則無須把他作為《德國民法典》意義上的請求權來看待,因為在這樣的訴訟中,訴訟的標的是一切權利或法律關系。[13]盡管《民事訴訟法》在這里也稱在訴訟中提出請求,但實際上的意思是訴訟爭議標的?!保?4]由此可見,主張或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因其不屬于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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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研究論文

本案所涉及的裝修他人房屋問題,具有普遍意義。在討論開始,首先必須定義“裝修他人房屋”的含義。我們所討論的裝修他人房屋,應指為自己計算而就有根據占有的他人房屋加以裝修式改良,且對所生法律效果無約定的附合行為。該定義說明,首先,須裝修房屋。如無房屋裝修事實,本案的問題便無從談起。其次,須裝修他人房屋。若裝修自己的房屋,則因任何人均不會與自己發生糾紛,亦即不存在法律問題。第三,須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賃、借貸、周轉等契約是。這是因為,倘若非法占有房屋,則裝修的效果便被非法占有的效果所吸收,而無須單獨討論。第四,須裝修人為自己計算。裝修人裝修他人房屋既非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亦非為房屋所有人計算。這是因為,若非如此,裝修的法律效果即會依義務以及無因管理之債的規范來處理,而無須一般地討論。最后,須對裝修的法律效果無約定。若有約定,即依意思自治處理,也無須專門討論。

一、裝修他人房屋的物法效果

一談到裝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民法人往往聯想到“附合”或者“所有權的附合取得”。處理本案的法院也是這樣,它正是依據民法中的不動產添附原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然而問題卻是,在裝修他人房屋關系中,附合取得有無適用余地?

(一)建材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

裝修他人房屋,自裝修人方面而言,是對建材予以處分,使之附合于他人房屋。當這一附合實現之時,便是建材作為物消滅之日,它們從成為房屋不可分割部分的那一刻起,便不復保持獨立形態和獨立功能,不復充分物的要件。物消滅,自權利的角度看,以之為對象的物權也就消滅。李文認為“添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房屋所有人(“即使當時的裝潢為被告所建,其所有權也發生了改變,該裝潢已不為被告所有,已經轉移至原告”),對此,筆者不敢茍同。所謂“添附物”并不存在,又何來“添附物”的所有權?本無所有權,又何能移轉?如果所指的是建材所有權,則該所有權也因附合而消滅;消滅的原因是對象消滅,而不是權利移轉。

(二)房屋所有權不因附合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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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研究

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為導向。本文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并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

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

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對于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認為,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于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于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后,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說則認為,保險合同解除后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于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說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為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為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為其設置的行為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后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系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置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并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后果,從而對其行為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說,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于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為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說,由于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么由違反合同義務的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說,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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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行為法律效果研討短線交易規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規制行為-法定期間內相匹配的反向交易;法律效果-歸入權的產生及適用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短線交易規制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證券交易限制或禁止制度、反向交易-“買進”、“賣出”、交易行為的確定-以立法目的為導向、6個月法定期限、超過此期間,正常的市場波動足以阻止內幕交易的企圖、長期投資通常會導致投資者真正的、確實的地位的變化、現實的證券交易主體和交易的內容是千差萬別的、機構投資者之豁免、按比例獲得證券之豁免、其他豁免規定、形成權說認為歸入權具有形成權的作用、現行的各國關于歸入權的規定、收益歸屬確認要素、歸入權的作用形式:請求權抑或形成權、與公司的作用:權利抑或義務、與短線交易人的作用:義務抑或責任、短線交易收益計算方法等,具體請詳見。

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特定內部人員在法定期間內對該上市公司的權益證券(equitysecurity)為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行為。該行為是公司內部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一種重要形式。短線交易規制制度即是以賦予上市公司歸入權的方式來對短線交易行為進行規制,以嚇阻內幕交易、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信賴、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文主要從規制行為(法定期間內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為)、法律效果(歸入權的產生及適用)兩方面對短線交易規制制度進行分析探討。

一、規制行為-法定期間內相匹配的反向交易

(一)規制行為

短線交易規制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證券交易限制或禁止制度,一般的交易限制或禁止制度所針對的交易行為是某一次交易,或是買進或是賣出。而短線交易規制制度規制的則是在短期內連續發生的、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組合,至少包含一進一出。這里主要涉及三個問題:

1.反向交易-“買進”、“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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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果實現研究論文

[摘要]程序正義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形式路徑,司法技術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實質路徑,但程序正義和司法技術對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因此,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要將程序正義和司法技術結合起來,共同互助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關鍵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程序正義;司法技術

Abstract:Althoughproceduraljusticeistheformofthe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andjudicialtechnologyisthephysical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existinevitablelimitationsfor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toimplement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fore,thecombinationof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isnecessaryinimplementing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soastomutuallypromotethejudicialrealization.

Keywords:legaleffect;socialeffect;proceduraljustice;judicialtechnology

一、程序正義:形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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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司法保障的方法論基礎

內容摘要:兩個效果相統一不僅是一項重要的司法政策,也是指導和諧重慶建設中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司法方法論,具有深刻的社會根源和學理依據。針對認識上的分歧和實踐中的偏差,本文從法理上論證了兩個效果的內在統一性,并提出了檢驗審判工作社會效果的五項標準:即裁判的可執行性、當事人的接受程度、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對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和價值觀念的導向作用以及是否增進社會利益。同時,從法律解釋、法官思維、利益衡量、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和司法調解的角度提出了貫徹這一司法政策的具體途徑。

關鍵詞:和諧重慶審判工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司法公正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和重要內容,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人民法院負有重大的歷史責任。堅持兩個效果的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提出的一項重要司法政策,但全市廣大法官對此問題的認識還遠未達到統一,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偏差。筆者以為,兩個效果的統一對審判工作具有方法論的重大意義,很有必要進行深入地探討。

一、法院審判工作追求兩個效果統一的必然性

黨的十五大之后,依法治國成為我黨治國的重要理念和方略,“合法性”成為一切社會行為的評價標準,法院審判也不例外。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提出兩個效果相統一的司法政策,不僅具有深刻的社會根源,回應了社會的需要,而且符合司法的基本規律,是對社會主義司法本質認識深化的必然結果。

(一)兩個效果的統一是司法正義的本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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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果實現路徑研究論文

[摘要]程序正義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形式路徑,司法技術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實質路徑,但程序正義和司法技術對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因此,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要將程序正義和司法技術結合起來,共同互助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關鍵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程序正義;司法技術

Abstract:Althoughproceduraljusticeistheformofthe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andjudicialtechnologyisthephysical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existinevitablelimitationsfor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toimplement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fore,thecombinationof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isnecessaryinimplementing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soastomutuallypromotethejudicialrealization.

Keywords:legaleffect;socialeffect;proceduraljustice;judicialtechnology

一、程序正義:形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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