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1: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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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評價對法律秩序的作用探索
摘要:法律對秩序的構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人們往往沒注意到法的社會評價對法律秩序的建立也起著關鍵作用。我國法律秩序建構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推進,下面執行,完全是權威推進型,殊不知人們對法的評價會影響法律秩序的建構。本文從影響法的社會評價的諸因素入手,分析人們對法的評價對法律秩序構建的作用,力圖轉變人們認為法律秩序的建構主要是依靠權威作用的觀點,使人們更加關注法的社會評價對法律秩序的建構作用。
關鍵詞:社會制度社會評價法律秩序
評價,是人把握客體對人的意義、價值的一種觀念的活動?!翱梢哉f,評價滲透于人類活動的各個細胞,與人類社會的歷史一樣悠長。人們無時無刻不在評價著——對自然、對社會、對他人、對自己;同時,又無時無刻不在被評價著——被他人,被自己。”評價對人們的生活的影響是無形的,但它又是無時無刻不發揮著作用。雖然我們看不見它,但是對人們的生活與社會制度的影響使我們都能感受得到它那巨大的作用。評價對于社會制度的確立、穩固、變革有著推動作用。本文就是力圖用人們對法律的外部形式和實際效果的評價,來分析它對法律秩序的建立或促進或阻礙的作用。
一、法的社會評價
評價,指評論貨物的價格,還價。今泛指衡量人或事物的價值。由此,法的評價應該是由法作為一個評價標準來衡量事物的好壞、優劣、善惡、美丑?!胺ㄗ鳛橐环N行為標準或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作用。”“法通過這種評價,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币酝膶W者都將注意力放在法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只是簡單的論述了法對人們行為的積極評價會鼓勵人們,使其繼續行善;法對人們行為的消極評價會告誡人們,使其不敢為惡。但是,他們都忽略了這一點,法對人們的行為進行了評價之后,人們往往又會對法進行一番評價,而這一番評價,涉及人們對法律制度的形式、實際效果是否合理的看法,涉及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信仰,最終涉及法律秩序的穩固與否。人們對法的評價與法的評價不同,在法的評價中,法是主體,是評價人們的行為的;而法的社會評價是人們對法進行評價,法是客體,是人們把法作為評價對象。
二、影響法的社會評價的因素
社會秩序中法律的作用探索
本文作者:高飛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歷經三十余年,我國經濟總體上已處于工業化的末期。建國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經濟體制已經被充滿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正是這種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的社會分層和社會秩序。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嶄新的社會秩序正在逐漸緩慢的形成。在我國改革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社會主義制度同市場經濟有效結合起來,可以說這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對怎樣建設好社會主義的偉大的探索。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讓人擔憂的,根據西方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局面下,政府必須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然而,僅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社會秩序結構上以及法律制度規制上都存在著問題。
二、現行社會秩序的結構性缺陷與法律規制的缺失
1.我國社會結構的缺陷性目前,我國社會從總體上看已經由建國時僵化禁錮的時代逐步的轉變為流動自由的時代。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長時間不符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改善,改革開放使我國逐步開始了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過渡。通過對外開放,變革經濟體制,我國社會中的有機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人治的政治認同正在喪失而法治的治國理念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承認,我國也將完成從卡里斯馬型政治向民主主義政治的轉變。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隨改革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西方社會學家在評述中國的發展時總會提到中國用了三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百年的發展歷程。實際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需要用三十年的時間去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百年時間才得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這無形的給予了我國社會以巨大的壓力,也使安定的社會秩序時刻存在著受到沖擊的風險。(1)社會開放性與流動性不足。人為設置的制度障礙依然存在并且時刻阻撓著社會群體間的自由流動。該種制度嚴重侵害著諸多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前的工人、農民、干部的身份壁壘雖然在消逝但是這種禁錮的觀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體的反抗使這種壁壘沒有完全消失而是通過權力的庇護以各種各樣新的方式呈現。比如國有壟斷行業的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身份繼承的現象。這些行業利用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和資源,不斷積累自身的財富并形成環形封閉的利益集團阻礙社會成員自由的流動,堅決維護本集團的自身利益,造成許多社會群體的強烈不滿。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處于下層的群體很難流動到上層的封閉式的群體中,或者說現階段的我國社會中缺乏足夠多的渠道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成員之間的流動。(2)社會財富分配嚴重失衡。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曾經指出:“收入分配的變化是發展進程中最具有政治意義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誘發妒忌心理和動蕩混亂的方面?!保?]國家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后,我國的分配體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按勞分配為主,同時也按生產力要素分配的模式初步形成。這種新的分配方式注重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優先原則得到了徹底貫徹。然而我們應注意到每個社會成員個體在個人能力、知識水平以及擁有的社會資源的數量值上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的。效率優先原則固然可以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但是也必然導致社會群體之間貧富差距的擴大。同過去相比我國人均GDP已經突破了三千美元遠遠超過了改革開放前的水平然而從整個社會目前財富的分配狀況來看又是讓人十分憂慮的,社會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下層弱勢群體財富匱乏且財富增值手段匱乏。我國原先計劃經濟時期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被改革的大潮所顛覆,與此同時新的社會保障體系尚在建立之中。各種稅制與財產調整制度不健全會進一步凸顯社會財富分配上巨大差異化的問題。伴隨此種差距的擴大,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的被剝奪感也會持續的深化。社會秩序中底層群體同精英群體的緊張態勢會持續地加深,嚴重破壞社會的穩定性。(3)社會分層結構的不合理。西方近代百年的發展史讓我們認識到了社會分層結構不合理的階段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避免的。19世紀時期古典型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和功利型的個人主義價值觀使社會的財富只集中于社會的上層之中。亞當斯密的觀點讓社會的政治精英們認為社會的財富會伴隨著總體經濟的進步與發展逐步滲透到下層的群眾中,然而經濟危機的不斷爆發,社會性群體沖突一次又一次沖擊著社會的秩序。面對分層結構不合理所帶來的社會巨大壓力,歷史經驗提供了兩條道路。一條是對外擴張,汲取其他國家和民族的財富;而另一條是建設福利國家,構筑橄欖型的社會結構。當然,第一條道路已經被歷史所證明是完全行不通的,我國能夠踐行的只有第二條道路。變金子塔的社會結構為橢圓形的社會結構。2.現行法律規制的缺失根據對于社會秩序內涵所做的解析,可以發現社會秩序對于既定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巨大作用。如果社會秩序出現混亂甚至是出現無序的狀況必將會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目前,國家調控社會的方式中最為倚重的手段則是法律調控。把社會的各種糾紛納入到法律的規制中進行和平的調整,同時依靠法律制度賦予現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合法性。通過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我們可以發現:最初的人類社會正是因為個體想要擺脫無序性和無保障性從而愿望以一種有秩序的方式組成社會,進行社會生產和生活?!半x群所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于朝不保夕而變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保?]人類正是因為伊始狀態下生活的無秩序性才迫使人們渴望結成一個具有穩定秩序的社會來維系整個社會的生產與自我的利益。為此,人們寧愿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權利給予社會秩序的保衛者以保衛社會的安全。處于轉軌期的中國如何運用好法律的手段,建立起一種可以有效保障每個公民的自由與發展的社會秩序成為了我國最為重大的歷史性課題。然而,我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卻又是不能讓人滿意的。(1)立法程序中社會參與的缺失?!霸谖覈?,立法如同生產產品,法律由有關政府部門組織起草,絕大多數未經社會醞釀和民眾的參與,而是按部門的模型“澆鑄”出胚件,然后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檢驗合格”,最后由全國人大“批發出廠。”[3]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立法應該是由于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不同利益團體之間激烈斗爭且逐漸相互妥協的基礎上,最終達成一種相互都可以認同的方案而產生的,但是中國所有的立法幾乎都是根據政府的立法計劃發展的需要而來的,中國的法治建設不是社會的自發的發展歷程而是一種政府計劃下的法治發展規劃。這種立法的方式根本是無法兼顧各個團體的利益,因為它不是從社會中來而是從政府的規劃案上來。而這些所有的立法規劃案只是社會中的政治精英與產業精英所決定的,民眾根本沒有機會實質性的影響該法案的制定。所立之法早在其草擬階段就已經決定了其命運但是這一階段完全是由社會精英參與的。因此,這些法案的公正性與平等性必然會受這些精英團體本身自我利益考量的影響。如此立法秩序之下,一部完全符合社會各個利益群體需要,基本可以保護各個群體效益尤其是弱勢群體效益的法律是很難制定出的。(2)政府主導、經濟當先的立法理念。我國是一個長時間處于迷信個人權威的國家,國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識和法治傳統。這表明我國市場經濟下法治化社會的建設是缺乏歷史傳統的。于是以政府主導,政府創制,政府監督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運動開始了它的征程。當然由于中國的特殊的國情,在一段時期內由政府發揮這種主導作用是必須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強調政府作用忽視社會參與的話這種法治化建設一定會出現偏差。我國現實的法治狀況就是一種佐證,在法治的精神層面和價值層面我國的缺失是十分巨大的。經歷了建國后艱難發展階段的政府意識到必須要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長久的穩固國家統治。而市場經濟模式被所有政府精英給予了深厚的期望,政府認識到必須要以市場經濟建設為中心,激發經濟體制的活力才能逐步挽救國民經濟。在這種認識下,我國所有的政治運行的中心也就產生了,當然法治的核心任務也就產生了———必須要時刻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梢哉f我國所有的立法有一個核心的價值理念就是要為市場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體系。在效率經濟面前我國所立之法可以犧牲法所應有的公平性、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數量是十分巨大的并且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一套體系,但是我國有關民主與人權保障的立法同其相比是十分稀缺的?!皳舜蠼y計,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的兩百四十多個法律及有關問題的決定中,經濟類占21.25%;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當中,經濟類立法占45.3%,有關基層民主政治的僅有2個,占0.05%;在各類部門規章級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經濟類的所占比例更是高達55.6%,而關于社會保障類的立法僅占1.1%?!保?]完全以政府為核心,以經濟建設為主導的立法和法治模式能夠處理社會所有的問題嗎?筆者認為一味重視經濟要求效率的立法和法治模式必將會由于公平價值的缺失而逐步的受到社會主體的質疑。
三、彌補法律制度調節作用的缺失,實現良好的社會控制功能
農村法律秩序構建論文
一、構建農村法律秩序面臨的問題
(一)村民自治體制不合理,自治受阻
改革開放以來,體制被否定,中國農村基本上實行了政社分設的“鄉政村治”體制。農村政治事務、行政事務由鄉級政府進行管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則實行村民自治。
然而,這種體制存在三個最基本的矛盾: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權)與村委會(村治權)相互沖突;鄉鎮行政權力干涉村民的自治權;村委會權力沖擊集體經濟權。這嚴重阻止了村民自治。據調查,在村務管理中,村民會議很少召開,甚至有的村從未召開過;由于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基本上是計劃生育方案和村干部人事變動情況,而村財務及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較少,極少有人去看[1]。
(二)集體所有權實現機制不健全,村民的經濟權利受到威脅
憲法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只能承包經營。但承包經營并不順利:一是村委會憑借對土地的控制權,為了獲取土地收益,制造種種借口,單方撕毀承包合同,隨意“調整”已發包的土地,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收益權。《人民法院報》就曾刊載一個案例:黑龍江省村民楊文彬所承包的400畝荒山熟化后被無償收回,并被罰款[2]。二是在集體土地國有化的過程中,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權益被侵害。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甚至為了“提高”財政收益,憑借手中的權力,對集體土地強征濫占,并給予農民過低標準的補償[3]。
農村法律秩序探討論文
一、構建農村法律秩序面臨的問題
(一)村民自治體制不合理,自治受阻
改革開放以來,體制被否定,中國農村基本上實行了政社分設的“鄉政村治”體制。農村政治事務、行政事務由鄉級政府進行管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則實行村民自治。
然而,這種體制存在三個最基本的矛盾: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權)與村委會(村治權)相互沖突;鄉鎮行政權力干涉村民的自治權;村委會權力沖擊集體經濟權。這嚴重阻止了村民自治。據調查,在村務管理中,村民會議很少召開,甚至有的村從未召開過;由于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基本上是計劃生育方案和村干部人事變動情況,而村財務及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較少,極少有人去看[1]。
(二)集體所有權實現機制不健全,村民的經濟權利受到威脅
憲法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只能承包經營。但承包經營并不順利:一是村委會憑借對土地的控制權,為了獲取土地收益,制造種種借口,單方撕毀承包合同,隨意“調整”已發包的土地,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收益權?!度嗣穹ㄔ簣蟆肪驮d一個案例:黑龍江省村民楊文彬所承包的400畝荒山熟化后被無償收回,并被罰款[2]。二是在集體土地國有化的過程中,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權益被侵害。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甚至為了“提高”財政收益,憑借手中的權力,對集體土地強征濫占,并給予農民過低標準的補償[3]。
小議公共秩序保留與法律規避之間的關系
一,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保留的定義
所謂“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據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保留制度?!肮仓刃虮A簟保╮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國法律上的稱謂,在法國習慣稱為“公共秩序”(publicorder),在德國稱為“保留條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國家則慣用“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為排除外國法適用的一種手段或制度,其產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則區別說時代,經胡伯、孟西尼等國際私法學者的發展漸趨完善。1904年的《法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該項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為國際私法中一個公認的普遍原則。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1)、當外國法的適用與本國公共秩序相抵觸時,排除或否定外國法的作用。
(2)、由于涉及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對特定的問題必須直接適用內國法的某些強制性規定,從而排除了外國法的適用,即肯定適用內國法的作用。
中國社會秩序中法律機制的運用
本文作者:高飛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歷經十余年,我國經濟總體上已處于工業化的末期。建國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經濟體制已經被充滿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正是這種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的社會分層和社會秩序。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嶄新的社會秩序正在逐漸緩慢的形成。在我國改革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社會主義制度同市場經濟有效結合起來,可以說這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對怎樣建設好社會主義的偉大的探索。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讓人擔憂的,根據西方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局面下,政府必須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然而,僅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社會秩序結構上以及法律制度規制上都存在著問題。
二、現行社會秩序的結構性缺陷與法律規制的缺失
1.我國社會結構的缺陷性目前,我國社會從總體上看已經由建國時僵化禁錮的時代逐步的轉變為流動自由的時代。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長時間不符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改善,改革開放使我國逐步開始了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過渡。通過對外開放,變革經濟體制,我國社會中的有機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人治的政治認同正在喪失而法治的治國理念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承認,我國也將完成從卡里斯馬型政治向民主主義政治的轉變。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隨改革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西方社會學家在評述中國的發展時總會提到中國用了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百年的發展歷程。實際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需要用三十年的時間去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百年時間才得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這無形的給予了我國社會以巨大的壓力,也使安定的社會秩序時刻存在著受到沖擊的風險。
(1)社會開放性與流動性不足。人為設置的制度障礙依然存在并且時刻阻撓著社會群體間的自由流動。該種制度嚴重侵害著諸多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前的工人、農民、干部的身份壁壘雖然在消逝但是這種禁錮的觀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體的反抗使這種壁壘沒有完全消失而是通過權力的庇護以各種各樣新的方式呈現。比如國有壟斷行業的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身份繼承的現象。這些行業利用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和資源,不斷積累自身的財富并形成環形封閉的利益集團阻礙社會成員自由的流動,堅決維護本集團的自身利益,造成許多社會群體的強烈不滿。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處于下層的群體很難流動到上層的封閉式的群體中,或者說現階段的我國社會中缺乏足夠多的渠道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成員之間的流動。
法律鍥入:政治沖突的秩序和地方自治的缺失
──棲村一樁訴訟案件的解讀
民間法和國家法的分野和沖突是法學界關注農村治理的重要視角(蘇力,2000;田成有,2002)。在村治研究當中,考察國家法和民間法的沖突、效力、整合是建立在現代國家政權建設和現代化話語之上的。顯然,由于這樣的特殊背景,使得這些研究帶有強烈的政治言說傾向:即政權建設和政治力量是實證法學研究的不可忽視的維度。但是由于學科和分析話語的選擇關系,這些研究又偏偏放棄了對于政權建設和政治力量的正面解剖,使得案例描述滯宥于特定的法律關系。本文考慮將法律關系上產生的政治影響和道德影響放在政治制度設計──特別是立憲選擇的角度──考察,試圖揭示村莊治理的困境產生的原因和法律制度設定的理論資源。通過對于一個村莊微觀視角分析,我們試圖建立地方自治在政治制度演進和法律制度構建中的初始和淵源的地位。
表面上看,棲村的一樁村干部之間、村干部和村委會之間的訴訟案,集中體現了民主的政治模式引入村莊社區后的制度困境──對于「民主」生存狀態的迷惑和對于民主力量的迷戀構成的復合體。與此同時,訴訟引起的村治危機和社會成本的最后承擔者就是棲村社區,法律作為力量鍥入后就產生一個非均衡的格局,然后這個格局的均衡的力量又重新在社區內醞釀。不過,我們對棲村訴訟事件的研究在以下三個方面得到初步啟發:一是法律作為國家力量的一種在對村莊作用時和行政權力大為不同,法律的剛性使得政治權威在村莊范圍得到全面、毫無余地的調整,但是正是這樣的調整使得村莊社區道德化氣氛被破壞,而重塑這一氛圍需要村民承擔較多的學習成本;二是村莊約定的個體交易方式和法人交易方式大為不同,實際上,大宗村莊資產引發的內部沖突就是對于交易規則的不認同,對于交易爭端解決的過程,可以認為是達致交易規則認同的過程。三是政治組織通過國家認定的程序集中了大部分人的政治愿望,但是這種程序解決了權利授予的合法性問題,卻難以培育村民自發的政治忠誠。此時,村委會可能被政治精英當作政治競爭和玩弄權術的工具。這些初步的印象引導出一列問題,法律忠誠和政治忠誠在村莊政治中是如何設定的,法律調整政治組織設定的立法意圖和表達的正義觀念是甚么,村委會的法律主體資格是甚么或者法律調整的限度是甚么,精英政治的動員有效性和法律程序自治的外圍支持是如何改變村莊政治秩序的,村莊治理的法律邊界和政治邊界如何劃分──甚么制度可以導致這樣的劃分和維護真正的村民權利。這些問題是我們面對棲村案例的思考方向。
本文的展開,就是隨著訴訟事件的發展而進行鋪陳的。
一訴訟事件的文本解讀
訴訟的起因是對于村里一樁場地出租協議的爭議。前任村委會將村里的一塊場地以租賃的形式交由鄰縣一M姓老板MYT搞建材市場開發經營,棲村的場地約5,500平方,合同期限為11年,由MYT出資建設,合同規定:前7年MYT建市場的投入作為租金,后4年每年交租金25萬元1。合同生效時間為2001年12月。同年底,村民委員會進行改選,PXY不再擔任村委會主任,繼任村委會主任PSM上臺。由于涂鎮城市化進程加快,位于鎮區中心地帶的棲村的地價上升奇快。原先簽訂的合約顯示出利益上的反差,投資方獲利巨大,而村委會財務狀況不佳又加劇了對原來決策的懷疑。這些懷疑,在起訴書的文本上得到最為完整的表現。
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制止公證業不正當競爭的思考
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實現社會所期望的誠信,進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風險,防止非法行為的發生,保障社會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從而促進我國的市場經濟步入信用經濟的軌道。我國公證工作重建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公證人員素質逐步提高,業務穩步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公證的職能優勢日益凸顯,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預防矛盾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公證隊伍已經成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力量。
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證工作也面臨著一些問題:不正當競爭擾亂正常的公證法律服務秩序,損害了行業整體利益。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增強公證工作的公信力,是加強公證工作建設的長期任務。要把這項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動力,更需要內部的努力,本文試圖就如何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制止公證業不正當競爭作一些思考,以拋磚引玉。
一、公證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及危害
公證行業不正當競爭是指公證處或公證人員為了使自己在與他人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而采取的違反規定、職業道德并有損公證行業全體利益、擾亂公證行業法律服務秩序的行為。目前公證處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第一,在證源的取得手段上,往往采用支付“回扣”“聯絡費”或隱性支付“介紹費”或給予其他好處的方式來承攬業務;
第二,為了吸引業務,隨意降低收費標準,打價格戰;而一旦通過不正當手段壟斷業務項目后,又隨意抬高價格;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論文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為限制和排除外國法適用的一項國際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對外國法的適用問題上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粗淺分析我國關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現狀并提出淺顯完善建議。
關鍵詞: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概況完善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公共秩序,籠統得說,是指一個國家的根本利益問題,是指關系到一國的國內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公共秩序保留是指當一國法院在處理某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根據國內沖突規范的援引,本應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國法違背了法院地國家(內國)的公共秩序,因而該國法院排除或拒絕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國法是否違反國內公共秩序時,如適用外國法會損害國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適用。
1、共同利益。一般在國際條約和習慣法中有所體現,也會規定在國內法中“直接適用的法”里,即國際法上的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環境、公共衛生、外交、軍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會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會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義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適用國際私法時所要考慮的內容,因其作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的內容,為各國國家所接受或認可,從而也能夠被各國法院接受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為限制和排除外國法適用的一項國際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對外國法的適用問題上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粗淺分析我國關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現狀并提出淺顯完善建議。
關鍵詞: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概況完善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公共秩序,籠統得說,是指一個國家的根本利益問題,是指關系到一國的國內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公共秩序保留是指當一國法院在處理某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根據國內沖突規范的援引,本應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國法違背了法院地國家(內國)的公共秩序,因而該國法院排除或拒絕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國法是否違反國內公共秩序時,如適用外國法會損害國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適用。
1、共同利益。一般在國際條約和習慣法中有所體現,也會規定在國內法中“直接適用的法”里,即國際法上的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環境、公共衛生、外交、軍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會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會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義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適用國際私法時所要考慮的內容,因其作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的內容,為各國國家所接受或認可,從而也能夠被各國法院接受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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