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處置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09: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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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國際實踐及啟示
摘要:專業高效的存款保險處置機制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蔓延、提高問題機構處置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最大限度發揮好存款保險基金作用。激發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協同作用,做好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是基層人民銀行履職實踐中亟待研究的前沿課題。從國際視角比較各種存款保險制度風險處置模式,著重分析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救助和處置機制,可以為做好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處置工作、提高風險處置水平提供借鑒和啟示。
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風險;金融體系;風險處置機制
一、國際存款保險風險處置主體、處置方式及案例
(一)風險處置主體
存款保險的風險處置主體與一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密切相關。美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主要是由一國的中央銀行來承擔,如美國的存款保險公司(FDIC);歐盟、日本由兩個或更多部門組成,并建立了相應的職責分工和問責機制,如歐盟由單一處置理事會(SRB)和歐央行共同負責,歐央行的職責在于判斷問題金融機構是否具有破產的可能性,一經歐央行認定,就會啟動存款保險處置程序,由SRB負責風險處置并決定風險處置的規模;日本由金融廳和存款保險公司(DICJ)共同負責,金融廳決定啟動處置程序,DICJ負責問題機構的風險處置,必要時財務省還會為DICJ提供融資擔保。
(二)風險處置方式
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問題探析
摘要: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是化解金融風險的最重要環節之一。本文通過介紹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幾種主要模式,分析了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場化手段、過多行政干預成本高昂等,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的政策建議,如完善并加強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相關立法、建立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等。
關鍵詞: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機構監管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關措施對證券公司風險進行釋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過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是化解金融風險的最重要環節之一,對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國高風險證券公司被處置屬于個案,被處置的證券公司主要包括萬國證券和君安證券,另外,還有幾家高風險的證券兼營機構被處置。證券公司因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處置的事件更多地發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公司的經營環境持續惡化,證券行業連續幾年出現全行業虧損,證券公司多年積累起來的風險集中爆發。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加大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力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則、近期和遠期目標,當年處置了12家高風險證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時間就處置了34家高風險證券公司,可見風險處置力度之大。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幾種主要模式
證券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主體,存在著經營失敗和市場退出問題。但證券公司又是一種特殊的市場主體,其經營失敗會波及到數量眾多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甚至中央銀行和財政,其市場退出與一般的生產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國(地區)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都會采取與一般生產企業不同的模式??偟膩砜矗鲊ǖ貐^)對證券公司風險的處置模式主要取決于證券公司的風險程度及其對市場及社會的影響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購重組、破產清算、行政處罰和接管等模式。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問題詮釋
摘要: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是化解金融風險的最重要環節之一。本文通過介紹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幾種主要模式,分析了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場化手段、過多行政干預成本高昂等,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的政策建議,如完善并加強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相關立法、建立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等。
關鍵詞: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機構監管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關措施對證券公司風險進行釋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過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是化解金融風險的最重要環節之一,對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國高風險證券公司被處置屬于個案,被處置的證券公司主要包括萬國證券和君安證券,另外,還有幾家高風險的證券兼營機構被處置。證券公司因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處置的事件更多地發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公司的經營環境持續惡化,證券行業連續幾年出現全行業虧損,證券公司多年積累起來的風險集中爆發。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加大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力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則、近期和遠期目標,當年處置了12家高風險證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時間就處置了34家高風險證券公司,可見風險處置力度之大。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幾種主要模式
證券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主體,存在著經營失敗和市場退出問題。但證券公司又是一種特殊的市場主體,其經營失敗會波及到數量眾多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甚至中央銀行和財政,其市場退出與一般的生產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國(地區)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都會采取與一般生產企業不同的模式??偟膩砜?,各國(地區)對證券公司風險的處置模式主要取決于證券公司的風險程度及其對市場及社會的影響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購重組、破產清算、行政處罰和接管等模式。
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方案
一、總體要求
1.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成立由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局。市中小企業局是全市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指導各縣(市)、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
各級中小企業、財政、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中小企業服務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動態監控、風險識別與預警工作,積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財政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把關,強化年度檢驗。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在當地政府和市中小企業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重點是防范非法集資、違規籌資和協調相關部門處置由借貸糾紛引發的案件糾紛。
2.堅持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原則,持續識別、監測、評估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督促小額貸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各類風險的監管,包括策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社會風險。采集相關信息并分析處理,持續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采取監管措施。
3.縣(市)、區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和提示,采取監管措施,糾正和制止危及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維護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有關情況要及時上報市中小企業局。同時,市中小企業局要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門。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當代自營業務的風險與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所謂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或證券,通過證券市場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買賣證券的經營行為。證券自營業務包括自營股票買賣、自營債券買賣、自營基金買賣以及余股承購包銷等。實質上,證券公司進行的自營業務是一種投資活動,其面臨的風險程度大大高于發行承銷業務和經紀業務。證券的風險性決定了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性,可以說自營業務利潤高,風險也大。作為證券公司傳統業務之一,證券自營收入約占中國投資銀行總收入的30%,但其風險卻比承銷和經紀業務大得多。自營業務的風險與利潤并存使得其具有極大的挑戰性,如何對自營業務的風險進行管理,如何把風險降到最低,正是本文所討論的內容。
一、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風險的劃分
由對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風險的分析及其產生的方式看,可以把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風險劃分為八大類:
(一)交易方式風險
與一般投資相同,自營業務的交易方式主要有現金交易風險和保證金交易風險(又稱信用交易風險)。一般地說,現金交易風險較小而保證金交易風險較大。
(二)決策風險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法研究論文
摘要: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是化解金融風險的最重要環節之一。本文通過介紹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幾種主要模式,分析了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場化手段、過多行政干預成本高昂等,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的政策建議,如完善并加強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相關立法、建立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等。
關鍵詞: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機構監管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關措施對證券公司風險進行釋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過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是化解金融風險的最重要環節之一,對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國高風險證券公司被處置屬于個案,被處置的證券公司主要包括萬國證券和君安證券,另外,還有幾家高風險的證券兼營機構被處置。證券公司因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處置的事件更多地發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公司的經營環境持續惡化,證券行業連續幾年出現全行業虧損,證券公司多年積累起來的風險集中爆發。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加大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力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則、近期和遠期目標,當年處置了12家高風險證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時間就處置了34家高風險證券公司,可見風險處置力度之大。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幾種主要模式
證券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主體,存在著經營失敗和市場退出問題。但證券公司又是一種特殊的市場主體,其經營失敗會波及到數量眾多的個人和機構客戶,甚至中央銀行和財政,其市場退出與一般的生產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國(地區)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都會采取與一般生產企業不同的模式。總的來看,各國(地區)對證券公司風險的處置模式主要取決于證券公司的風險程度及其對市場及社會的影響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購重組、破產清算、行政處罰和接管等模式。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探究論文
關鍵詞:法治;不良資產處置;問題;風險;防范對策
內容提要:我國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所誘發的風險,應當引起極大的關注,在法治視角下厘清這些法律問題、風險及防范對策就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本文研討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對抵債資產處置的時間問題等十二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及其風險,對這些問題進行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制度等九個方面的防范對策。
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進過程中,適應依法治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改革和發展步伐,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然而,我國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所誘發的風險,應當引起極大的關注,在法治視角下厘清這些法律問題、風險及解決對策就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存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一)對抵債資產處置的時間問題及風險
舊《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將其修改為:“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賦予了商業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時間有所延長,但是,在實踐中,二年的時間仍然顯得太短。特別是土地及房產。這樣很容易違反,如果因此而對商業銀行進行處罰,勢必不公或會造成更大的損失。與此同時,對商業銀行因行使一般債權而取得非抵押或質押的抵債資產的處置時間沒有規定,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不受兩年的限制呢?
風險證券公司行政處置模式分析探討論文
內容摘要:證券公司往往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在證券公司資不抵債、出現經營困難時,如果直接進入破產程序,將會造成更加消極的社會后果?;诖藨ㄟ^行政介入的方式,以行政手段對證券公司所具有的特殊問題進行處理,之后再進入破產程序。我國關于風險證券公司行政處置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制度性難題。本文在對大量證券公司處置程序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行政處置程序中司法難題的解析提出了有關建議。
關鍵詞:證券公司行政處置證券法
風險證券公司行政處置的概念
目前,由于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置程序規定不夠完善,證監會對于風險證券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仍處于探索、整理、求證階段。行政處置是指在證券公司出現風險的情況下,證券公司的主管機關對該公司采取各種行政措施化解其風險,幫助其重組或使其順利退出市場的過程。行政處置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處置是指只要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行政行為介入了風險處置程序,這樣的程序就屬于行政處置程序,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撤銷、責令關閉、托管、行政接管都屬于行政處置程序。狹義上的行政處置僅指行政機關對高風險證券公司依法采取取消證券業務許可、責令關閉,并組織行政清理的行政程序。本文采用廣義含義,認為行政處置程序是在采取行政措施后到企業重整成功或進入破產程序前這一段程序。
風險證券公司行政處置的基本模式
(一)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