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6 08: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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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

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

一、從婚姻關系的建立到婚姻關系的存續直至其終止,物質財產在其中的重要性處于支配性地位,盡管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物質財產的重視不便明說。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有聘禮(彩禮),有贈送衣物嫁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或者對夫妻雙方財產的約定;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財產的分割是雙方需要處理的最重要事項之一。因此可以說,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時候的離婚,有時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就成為各國婚姻法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討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并試圖從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

首先明確本文探討的范圍。(1)、本文探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構成的事實婚姻)終止后的財產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和婚姻被撤銷時的財產分割。(2)、財產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債務的分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稱特有財產。包括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橐龇ǖ谑藯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持續地屬于該方個人財產,是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修改。另一類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p>

二、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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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夫妻財產制度優化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屬于夫妻財產關系中的一項內容.從廣義上講,它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物質保證.關系到夫妻財產關系是否平等的問題,也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標準之一。

一個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是由本國的社會物質條件、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思想觀念等因素決定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將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為此,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倍谒接胸敭a中,夫妻財產占的比例不斷提高,且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夫妻的財產從財產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因此,無論從公民個人、婚姻家庭利益出發還是從夫妻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國家利益考慮.都應重視夫妻財產制的研究.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195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作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補充。2001年<婚姻法)為了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進一步發展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當事人個人的財產權利,分別規定了婚后共同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一、關于共同法定財產制

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I(-)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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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二、婚姻財產制度的類型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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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為基礎,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與探討。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財產制,歸納了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更講述了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在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概括闡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對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約定財產制的規定,確定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使我國夫妻財產進一步健全。同時,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術、認識因素的影響,仍存在不少問題,諸如沒有通則性規定,約定財產制規定不明確,欠缺特殊時期財產的規定,等等。針對所發現的以上問題,提出了一些個人的立法建議,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財產關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牽涉財產關系;而在夫妻財產關系中,又以夫妻財產制度最為顯著。它不僅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評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標志,因為財產權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礎。再者,由于夫妻雙方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必然與他人有著各種經濟交往;所以,夫妻財產制度又關乎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诜蚱挢敭a制度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稱之為新《婚姻法》)中,順應社會形勢的發展與人民生活的變化,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大改動,使其進一步完善。作為新時代的法律學習者及未來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將完成學業進入社會之際,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與有限的生活觀察就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發表一下個人的認知及見解。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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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立法模式研究論文

目次

一.本文的緣起

二.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之剖析

三.法定非常夫妻財產制的設立

四.法定通常夫妻財產制類型選擇

一.本文的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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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財產制度

一、特有財產的范圍

按照特有財產的概念我們會知道我國特有財產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法定的特有財產,一部分是約定的特有財產。

夫妻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并依法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8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也就是說依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男女雙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無論是其婚前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還是通過繼承、受贈和其他合法途徑而獲得的財產,在婚后均歸原財產所有人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婚前擁有的財產,與結婚的法律行為無關,更與配偶另一方無關。這是因為所有人在擁有該項財產時,夫妻的另一方尚未與財產所有人締結婚姻,所有人擁有的財產中不包含另一方的貢獻。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生在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后,也屬婚前個人財產,應屬夫或妻個人所有。如一方在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按照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當然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即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建立以后,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持續時間的長短而發生權屬改變,這是符合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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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法學透析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僅依靠法定財產制已不足以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種類、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維護社會穩定。

關鍵詞:夫妻財產約定

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歷史演變

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有較長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吨腥A民國民法典》第4編《親屬》第4節《夫妻財產制》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應視為我國歷史上正式有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指出,婚姻法“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約定方法來解決,這也正是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另一具體表現”。這里的家庭財產約定應當包括:①允許夫妻雙方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②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則;③夫妻財產約定的對象是家庭財產;④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涉及所有權、管理權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說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實質是允許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但是,由于受社會條件的制約,加之實際生活中個人財產極少,以至夫妻財產約定這一立法精神很難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0年后,我國經濟有了較快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有了一定變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趨復雜。1980年《婚姻法》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家庭關系發展的需要,在第13條第1款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自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得以正式確定。但是,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無具體規范,現實中夫妻如何采用約定財產制,不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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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夫妻財產制度論文

【論文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

【論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的范圍。夫妻關系包括夫妻財產關系和夫妻人身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雖然是夫妻人身關系的派生物,但是卻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現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內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經或正在從親屬身份法向親屬財產法傾斜,顯而易見在我們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在夫妻關系中顯得更為重要。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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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F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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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論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婚姻法》中,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婚姻作為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愿締結的兩性關系,在法律上必將產生一定的身份關系和以此為基礎的財產關系。法律必然會設定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財產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彪S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促進夫妻平等,維護共同生活之圓滿,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為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原則和目的,在夫妻財產關系以及與第三人的財產歸屬和債務問題,也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劃分出來。所以就有必要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我認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的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對夫妻約定財產的概念、種類、內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總結概括與分析。

【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契約自由誠實信用合同財產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最常見的婚姻問題中即是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相伴產生的。但夫妻財產又存在著多種不同類別。我國《婚姻法》則著眼于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于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在生活中被大眾認知的就是法定財產,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而很多人都對夫妻的約定財產制概念很模糊,所以我就結合《婚姻法》闡述一下自己對夫妻約定財產的看法。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出現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已逐步體現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夫妻以契約約定財產所有關系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顯得越來越重要,婚姻立法僅以除外條款來允許約定財產制存在,而不以具體規定其內容的辦法來規定約定財產制,是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而且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主權利,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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