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6 0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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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復權制度

復權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消滅制度,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采用。復權制度在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在激勵犯人自我改造以及實現再社會化等方面作用卓越。但是,目前我國刑事立法鮮有提及,從我國刑事立法視角來看,我國應當借鑒這一制度,以期完善刑法。

一、復權制度概念的科學界定

什么是復權?復權制度的價值如何界定?歷來眾說紛紜,見仁見智。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前科消滅說。該說認為復權在本質上就是前科消滅,例如我國學者張明楷指出:“有些國家的刑法規定了前科消滅,有些國家刑法規定了受到有罪宣告的人自動喪失一定的權利和資格,前科消滅后才能恢復這些權利和資格,所以,前科消滅和復權可以說是同一個問題”。第二,復權是赦免的一種。該說認為復權就是“對于因受刑罰宣告或者刑罰執行完畢而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的人,國家元首以政令的形式恢復其一部分或全部權利的一種制度”。第三,復權就是資格回復。該說認為“復權就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屆滿,政治權利的回復”。第四,認為復權就是“對受刑者(包括既判刑者或刑罰執行者)經過一定的期限后,恢復其因受刑罰處罰而喪失的資格及權利。一是指恢復因受資格刑宣告而喪失的資格和權利;一是指前科消滅,恢復因受前科影響而喪失的各種資格和權利”。上述諸說應該怎樣評價呢?我們認為,以上觀點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時又不乏缺憾。觀點一認為復權就是前科消滅,實質上混淆了兩種制度的本質差別,前科消滅制度是注銷被判刑人的有罪宣告或罪及刑的紀錄,是針對以往的事實的回溯性的調整,復權制度則是面向將來的一種刑罰消滅制度。

二者在適用范圍、適用對象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別。觀點二認為復權是赦免的一種,未免以偏概全。因為復權在本質上為消滅刑罰效果的制度,它的確可由赦免法規定,但卻也可以由刑事法律規定,因此,它并不必然是赦免的一種,而且兩者在出發點、使用程序等方面也有著顯著不同。觀點三將復權制度等同于資格的回復,則大有問題,資格回復是指資格刑執行完畢后,犯人基于被判處資格刑而剝奪或限制的原有資格,自然或經過裁定加以回復,而復權制度的效力針對的則是將來,是受刑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便向將來提前消滅其所受資格刑的刑罰消滅制度。觀點四通常認為是廣義的復權制度,應該說此說在思維上更為開闊,但如前所述,復權制度與前科消滅在本質上有著差別,此說將前科消滅歸入復權制度,抹殺了二者的差別。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以上幾種觀點對復權制度的解讀均不夠嚴謹,鑒于此,筆者認為,復權制度可作如下界定:復權是指對因實施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對其所判處的以剝奪部分或全部資格或權利為內容的刑罰給予提前消滅的制度。

二、復權制度的本土化構建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復權制度,刑法第57條第2款對普通減刑的規定中關于資格刑的調整也非復權。因此,在我國刑法領域中構建復權制度仍然是一個全新的命題和任務。那么,究竟如何在我國構建復權制度呢?筆者認為,可由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具體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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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復權規章思索

一、前言

復權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巾,狹義上的復權是指資格刑中的刑罰消滅制度之一。資格刑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其影響著罪犯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因此,罪犯在受資格刑期問,若表現良好、積極從善,即可恢復其資格及權利。而廣義上的復權包括狹義復權、前科消滅及赦免性復權等。復權是刑罰消滅前科制度的因素之一,復權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復權制度的意義猶如自由刑一樣,有假釋及緩刑等制度以彌補其欠缺,使其充分發揮自身在刑法中的預期功能。應為資格刑設置復權制度,使其越加完善。根據復權的相關規定,若被剝奪公權者在一定時期內能改過自新,法院應依法行使其職權,在判決之前恢復犯罪人的公權,使其再次擁有被選舉與行駛公權的權利,使受刑人在受刑期間沽身自好,改過自新。然而目前我國的刑罰界尚缺乏研究這項刑罰制度,刑法尚未對其進行規定。

二、復權制度與其他制度的區別

(一)復權與資格恢復的區別

我國的刑法尚未規定恢復資格的制度。我國司法在實踐的過程中主要采取四種方式進行:首先,自動恢復已受過資格刑罪犯的權利及資格。其次,根據公安部《關于拘役、管制、緩刑及監視居住等執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一旦被判決管制罪犯的期限到期,執行機關應對其權利及資格宣告恢復。再次,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已服刑完畢的軍官罪犯,若其繼續在軍隊中服役,可享有晉升的機會,反之,剝奪其獲得軍銜的權利。最后,對曾受過罪行的外國人,在剝奪其政治權利后還應對其驅逐出境,不再恢復其復權的權利,取消其在國居住的資格,此外,剝奪已退役軍官罪犯的軍銜

(二)復權與前科消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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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復權畢業論文

一重新認識憲政

冷戰結束之后,前蘇聯、東歐各國在進行經濟巿場化的同時,其政治體制也發生了從極權主義「黨國」體制轉向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深刻變化。雖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難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現某種「憲法危機」的可能,但是新的憲法秩序在那里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制度,例如:通過改憲的方式在不破壞程序連續性的狀況下實現了「憲法革命」,建立了憲法法院以及違憲審查體系等等。而且,波蘭和匈牙利等國的議會選舉和總統選舉還有了一些漸入佳境的氣象。

大約與此同時,西歐社會批判理論的旗手哈貝馬斯(JürgenHabermas)以及左翼知識分子也開始調整立場,把關于大眾直接參與政治的激進民主訴求與自由主義憲政的法律制度結合起來。這種轉變從1990年正式開始,而在哈貝馬斯的法學著作《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為法和民主的對話性論證的理論而作》(BetweenFactsandNorms:ContributionstoaDiscourseTheoryofLawandDemocracy)表現得更明確、更充分??梢哉f,這實際上意味著歐洲的非共產黨系社會主義運動的目標,被明確定義為通過合法斗爭的方式促進資本主義的徹底自我批判和修正,而不是另起爐灶。這亦意味著對西方社會批判的重點從破壞性解構轉移到建設性重構,當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批判法學的撤退。應該留意的是,哈貝馬斯以公共領域和溝通行為等概念為基礎的、通過討論達成妥協和利益調整的「審議的政治」(deliberativepolitics)的規范性學說,本來就與議會制以及立憲思想息息相通,所以倒也未必如有些學者所理解的那樣能扯上甚么變節和敗北的問題。盡管如此,哈貝馬斯近年在法律觀方面的明顯旋回,仍然令不少人感到詫異。一個如此重要的當代思想家的態度變化似乎在提示人們:對于在制度上現實可行的民主政治而言,近代法治主義固然不是充分條件,但卻是一種必要條件,至少是各種制度創新的基本參照物乃至立足點。

總之,無論在前蘇聯、東歐的政治實踐中抑或是在當前西歐的批判理論中,我們都可以看到自由主義憲政的制度安排的復權,而社會主義體制的歷史經驗則作為一種制約的力量,通過關于社會公正和民主的法治國家的話語來保持其精神上的影響。當然,上述現象的出現并不意謂自由主義法律觀的最終勝利,更不能設想從此以后意識形態斗爭將偃旗息鼓,甚至出現福山(FrancisFukuyama)所謂的「歷史的終結」。應該承認,在主權、人權、發展權、民族自決權、自由與平等的協調、經濟秩序的全球化以及地域性規范等一系列問題上,現代自由主義本身也并沒有擺脫其內在矛盾的種種困境。但是,這里只不過要指出一個簡單的事實,即:自由主義以及作為其制度性基礎的法治主義仍然在擴展、在改進,而足以取而代之的社會范型還遠遠沒有確立起來。

憲政的復權也開始波及中國。從革命理想主義者轉變到自由主義者的顧準,他對議會民主制的論述在歷盡曲折之后終于在1994年得以正式出版,并在思想界引起不少反響。關于巿場、社會中間層、公共領域以及憲政的討論日趨活躍,至1997年9月達到高潮。在這種背景下,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全國代表大會作出了一項政治承諾——到2010年為止,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針建立起一整套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1998年3月以后,中國政府已經開始對龐大臃腫、管事太多的行政機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固然,從監督法的制訂過程中所遇到的重重阻力可以讓我們清楚地認識到,有憲法而無憲政的現實問題是很難在近期內得到根本性解決的,但是,「依法治國」的原理一旦獲得政治上的效力,那么新憲政主義運動也就不難從依法訴求的空間中找到其切實的支點了。

二假想現實與信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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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的復權分析論文

一、政治改革:避免權力合法性危機的必由之路

眾所周知,自從1997年夏天的泰銖暴跌,一連串的金融危機終于導致亞洲許多國家的權力結構發生分化、解體和改組,各國威權主義體制的信譽都紛紛貶值乃至宣告破產。盡管有些國家(例如印度尼西亞)在獨裁者下臺之后出現了社會秩序崩潰和民族分裂的征兆,增加了政治改革的難度和復雜性,但民主化的進程并沒有因此而中斷。在另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泰國、菲律賓)和地區(例如臺灣),通過改憲、制憲以及選舉程序比較順利地實現了一輪乃至多輪的和平移交政權的目標,逐步確立起了新的多黨制反復游戲的規則,民主主義的政治框架雖然還不很完善,但卻正在逐步走向穩定和成熟。這種新的格局對中國目前進一步加強政治控制的狀況構成了極其嚴峻的挑戰。

的確,在中國從來沒有人公開反對過民主主義,但在反駁各種批判性政見之際,強調推行政治改革的制度成本、條件欠缺以及漸進過程、強調政治本土特色的還是不乏其人,特別是在1990年代俄羅斯以及東歐各國發生巨變之后,「亞洲價值」和「亞洲經濟發展模式」也一度被歪曲,成為抵制政治改革訴求的借口。然而,當亞洲多數國家也都先后采取國際公認的民主程序時,這樣一些威權指向的話語和借口就變得難以使人信服了。環視周邊大大小小、或貧或富的國家和地區的選舉運動都開展得那么如火如荼,人們不禁要捫心自問,中國政治改革的停滯究竟是「非不為也、是不能也」,還是「非不能也、是不為也」?一個繼續稱孤道寡的國家怎么能夠在二十一世紀的亞洲新格局中維持其傳統上和道義上的感召力?一群沒有經歷過競選運動洗禮的政要們,在全球化和民主化的條件下何以正確地把握本國的基本政策在境外的社會效果,又何以展開有效的民間外交?雖然國際關系中的地緣政治、實力外交等因素有可能在某個時期、某些條件下掩蓋乃至緩和這種挑戰,但從長遠的觀點來看,民主化方面的「先進」與「后進」之間的鴻溝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加深,最終勢必導致中國在境內境外都陷入領導權的合法性危機。

兩年前,我曾經以東歐各國的「憲法革命」以及西歐社會批判理論的宗師哈貝馬斯(JürgenHabermas)轉向維護「民主的法治國家」、提倡「憲法愛國主義」(Verfassungspatriotismus)的立場變化為引子,探討了在中國推動憲政主義的必要性和出發點?,F在,本文根據亞洲鄰邦立憲行憲的經驗,進一步考察中國政治改革的現實條件以及迫切性。

二、憲政如何防止「多數派專制」和「多數人無能」

民主的本意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按照平等的原則,由人民來直接掌握國家權力;第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人民通過公共選擇來作出政治決定。但對于這種民主體制一直存在著各種疑慮,其中最重要的是托克維爾(AlexisdeTocqueville)提出的關于「多數派專制」的問題,以及沃拉斯(GrahamWallas)和黎普曼(WalterLippman)先后提出的在群體思考和輿論的非合理性這一層面所反映出來的「多數人無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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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復權研究管理論文

一、政治改革:避免權力合法性危機的必由之路

眾所周知,自從1997年夏天的泰銖暴跌,一連串的金融危機終于導致亞洲許多國家的權力結構發生分化、解體和改組,各國威權主義體制的信譽都紛紛貶值乃至宣告破產。盡管有些國家(例如印度尼西亞)在獨裁者下臺之后出現了社會秩序崩潰和民族分裂的征兆,增加了政治改革的難度和復雜性,但民主化的進程并沒有因此而中斷。在另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泰國、菲律賓)和地區(例如臺灣),通過改憲、制憲以及選舉程序比較順利地實現了一輪乃至多輪的和平移交政權的目標,逐步確立起了新的多黨制反復游戲的規則,民主主義的政治框架雖然還不很完善,但卻正在逐步走向穩定和成熟。這種新的格局對中國目前進一步加強政治控制的狀況構成了極其嚴峻的挑戰。

的確,在中國從來沒有人公開反對過民主主義,但在反駁各種批判性政見之際,強調推行政治改革的制度成本、條件欠缺以及漸進過程、強調政治本土特色的還是不乏其人,特別是在1990年代俄羅斯以及東歐各國發生巨變之后,「亞洲價值」和「亞洲經濟發展模式」也一度被歪曲,成為抵制政治改革訴求的借口。然而,當亞洲多數國家也都先后采取國際公認的民主程序時,這樣一些威權指向的話語和借口就變得難以使人信服了。環視周邊大大小小、或貧或富的國家和地區的選舉運動都開展得那么如火如荼,人們不禁要捫心自問,中國政治改革的停滯究竟是「非不為也、是不能也」,還是「非不能也、是不為也」?一個繼續稱孤道寡的國家怎么能夠在二十一世紀的亞洲新格局中維持其傳統上和道義上的感召力?一群沒有經歷過競選運動洗禮的政要們,在全球化和民主化的條件下何以正確地把握本國的基本政策在境外的社會效果,又何以展開有效的民間外交?雖然國際關系中的地緣政治、實力外交等因素有可能在某個時期、某些條件下掩蓋乃至緩和這種挑戰,但從長遠的觀點來看,民主化方面的「先進」與「后進」之間的鴻溝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加深,最終勢必導致中國在境內境外都陷入領導權的合法性危機。

兩年前,我曾經以東歐各國的「憲法革命」以及西歐社會批判理論的宗師哈貝馬斯(JürgenHabermas)轉向維護「民主的法治國家」、提倡「憲法愛國主義」(Verfassungspatriotismus)的立場變化為引子,探討了在中國推動憲政主義的必要性和出發點。現在,本文根據亞洲鄰邦立憲行憲的經驗,進一步考察中國政治改革的現實條件以及迫切性。

二、憲政如何防止「多數派專制」和「多數人無能」

民主的本意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按照平等的原則,由人民來直接掌握國家權力;第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人民通過公共選擇來作出政治決定。但對于這種民主體制一直存在著各種疑慮,其中最重要的是托克維爾(AlexisdeTocqueville)提出的關于「多數派專制」的問題,以及沃拉斯(GrahamWallas)和黎普曼(WalterLippman)先后提出的在群體思考和輿論的非合理性這一層面所反映出來的「多數人無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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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破產法對自然人破產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針對在國外普遍存在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簡單探索了該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而對如何厘定自然人破產的條件以及對將來我國如何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并提出了相關具體的法律構想。

關鍵詞:自然人破產;破產制度;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新破產法經過十余載的修訂,終于定稿成律,展現在了世人面前。手捧新破產法,在欣喜之余,也略感惋惜,因為在立法過程中激烈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最終也沒能被立法者所采納,在新破產法中仍不見該制度的蹤影,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然而,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國外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的一致認可與贊同。

一、自然人破產的概念

同企業破產制度相同,自然人破產制度也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從羅馬法時代開始,自然人破產制度就在不斷進步與完善,一直延續至今,并且目前在各國的法制體系中,仍積極地發揮著自身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人破產呢?學理界對這一問題的觀點不一。而問題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自然人”的范圍如何界定,即對于“什么樣的人才能具有破產能力”這一問題,學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那么,什么是自然人破產能力呢?自然人破產能力這一概念源于德國,是指“作為民事主體之一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被宣告破產的資格?!币坏┮粋€人具有了該種資格,就意味著其被納入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受到破產法的調整。因此,享有破產能力是探討自然人破產的前提。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中,按照適用范圍的大小,學理上將自然人破產分為一般破產主義、商人破產主義和折中破產主義。在該問題上,筆者贊同一般破產主義的觀點,并認為我國在設計自然人破產制度時,應采用一般破產主義,承認任何自然人都有破產能力。因為我國在傳統上屬于民商合一的國家,任何人均可從事商業行為,商人與非商人的界限并不嚴格、清晰,故我國沒有建立商人破產主義的必要;此外,一般破產理論的適用范圍最廣,可使各類人群均能受到破產法的規制,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各方利益,因此,筆者認為,一般破產主義是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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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赦免制度之分析比較論文

【摘要】赦免立法的粗陋是導致內地赦免制度尷尬處境的關鍵所在。內地與澳門的赦免制度各有千秋,實有相互取長補短之必要。結合內地與澳門赦免制度的立法及相關實踐,比較研究兩地赦免在立法模式、赦免權性質和行使模式、赦免的種類和效力、赦免程序等方面的差異,有助于推動內地赦免制度的不斷完善。本文正是在比較的同時就如何完善內地現代赦免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詞】立法模式;赦免權;種類;效力;程序

【正文】

赦免又稱恩赦,是指國家免除或減輕犯罪之人罪責或刑罰的制度。[1]理論上,赦免一般認為包括大赦、特赦、免除刑的執行、赦免性減刑和復權?,F代意義上的赦免通常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最高行政機關以命令的形式實施的,赦免的結果必然是追訴權或行刑權的消滅。因此,對犯罪人實行赦免,不論其具體內容如何,都是對犯罪人的一種寬大。當代中國在“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下,赦免制度呈現出形式多樣化的發展道路,兩岸四地的不同法律背景導致了各自的赦免制度存在諸多差異。目前,內地并沒有對赦免制度本身作一個專門的規定,赦免制度發展比較尷尬。而同樣沒有專門赦免法的大陸法系的澳門地區,其赦免制度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比較成熟,并在實踐中得到較多適用。鑒于此,本文將內地赦免制度與澳門地區赦免制度進行比較研究,期望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鑒。

一、內地與澳門赦免制度現狀及簡要評析

(一)內地赦免制度現狀及簡要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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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從建立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入手來分析,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有關法律問題,如破產原因、自由財產制度、人格復權制度等等進行了深入探討。認為我國在將來制定新的《破產法》時應采取“一般破產主義原則”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此外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時候,我們需要考慮到個人破產自身的特點,與法人破產相比,在破產程序的設計上應結合自身的特質有所創新。

關鍵詞:個人破產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制度的構建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進一步自由開放,各種利益主體涌入市場浪潮中,自由配置社會資源,這里不僅有企業法人,還有非企業法人、自然人等。針對經濟現象的花樣翻新,本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破產制度也應適應這一現象,為各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護。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在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上,存在著意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和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所謂商人破產主義,是指破產法僅適用于商事主體;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而我國的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這表現在:《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本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而《民事訴訟法》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則規定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的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適用范圍極其狹窄,顯然和經濟發展相距甚遠。結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參照世界破產制度發展趨勢,本文認為我國將來的新《破產法》應采取“一般破產主義”,擴大主體的適用范圍,特別應使破產法適用于個人。

一、個人破產制度的概述

(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定義

個人破產指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專家將其定義為“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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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法典歷史演進論文

摘要:文章全面介紹了保加利亞刑法典自1018年起至今的歷史變遷過程和晚近立法特征,重點分析了保加利亞現行刑法典(即1968年制定之刑法典)的特征。保加利亞現行刑法典強調罪刑法定原則,重視個人權利尤其是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刑罰制度凸顯人性化,刑事法網嚴密,刑罰配置遵循“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法律制定與歐盟及國際趨勢緊密接軌,同時由于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刑法典修正頻繁,變動劇烈。保加利亞刑法典中部分制度及社會轉型造成的刑法頻繁變動的經驗教訓值得我國借鑒。

關鍵詞:保加利亞刑事政策刑法典

保加利亞位于巴爾干半島東南部,是歐洲大陸最古老的國家之一。保加利亞1944年建立社會主義政權,1989年開始社會制度轉型,2007年1月1日加入歐盟。經歷了漫長轉型期的保加利亞,基本完成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的轉換,刑法典體現出鮮明的轉型社會的特色。以下本文將分析保加利亞刑法典在不同時期的特點,就其歷史變遷和晚近特征做一介紹。

一、保加利亞刑法典的歷史變遷

1018年至1185年,保加利亞受拜占庭帝國統治,自發適用拜占庭帝國的法律。1396年,保加利亞成為土耳其的一個省,開始適用土耳其法。在經歷了大約五百年的土耳其統治后,1878年保加利亞解放并成為施行憲政的現代國家。1879年通過的憲法規定議會至上,司法權屬于法院,死刑必須得到國王的確認才能執行,具有相當的進步性。到保加利亞解放后的若干年里,土耳其刑法一直有效;直到1896年,由于舊刑法不能滿足獨立的保加利亞的新需要,保加利亞才制定了新刑法,其規定旨在跟上當時刑事研究領域的新思想和新趨勢,在當時而言相當先進。它沒有受到意大利人類學派的影響,而是建立在新古典主義學派的原則基礎上。這部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從舊兼從輕”原則;規定廣義犯罪是指可罰的、有責的違法行為,犯罪構成要素包括行為、違法性、罪過和可罰性;規定刑種包括死刑、終身監禁刑、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監禁刑、一天以上三年以下禁閉、拘留、罰金、訓誡(僅適用于兒童)?!?〕當時刑法已經開始引入附條件判決、緩刑、假釋的規定;除了刑罰之外,刑法還規定了一些社會預防措施防治犯罪,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專門在索非亞和波羅拉多設立了兩個教育矯正機構。

1946年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建立,1951年保加利亞頒布了新的刑法典。1951年刑法典(包括在1953年—1966年期間對其中若干條款的修改)具有較明顯的重刑化趨勢,保留了死刑,對許多犯罪給予嚴厲懲罰。整部刑法體現出對保護國家利益的特別重視。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刑法仍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正如有學者指出“包括保加利亞在內的一些東歐國家在早期的共產黨統治時期并沒有放棄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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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刑法典歷史演進與發展論文

摘要:文章全面介紹了保加利亞刑法典自1018年起至今的歷史變遷過程和晚近立法特征,重點分析了保加利亞現行刑法典(即1968年制定之刑法典)的特征。保加利亞現行刑法典強調罪刑法定原則,重視個人權利尤其是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刑罰制度凸顯人性化,刑事法網嚴密,刑罰配置遵循“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法律制定與歐盟及國際趨勢緊密接軌,同時由于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刑法典修正頻繁,變動劇烈。保加利亞刑法典中部分制度及社會轉型造成的刑法頻繁變動的經驗教訓值得我國借鑒。

關鍵詞:保加利亞刑事政策刑法典

保加利亞位于巴爾干半島東南部,是歐洲大陸最古老的國家之一。保加利亞1944年建立社會主義政權,1989年開始社會制度轉型,2007年1月1日加入歐盟。經歷了漫長轉型期的保加利亞,基本完成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的轉換,刑法典體現出鮮明的轉型社會的特色。以下本文將分析保加利亞刑法典在不同時期的特點,就其歷史變遷和晚近特征做一介紹。

一、保加利亞刑法典的歷史變遷

1018年至1185年,保加利亞受拜占庭帝國統治,自發適用拜占庭帝國的法律。1396年,保加利亞成為土耳其的一個省,開始適用土耳其法。在經歷了大約五百年的土耳其統治后,1878年保加利亞解放并成為施行憲政的現代國家。1879年通過的憲法規定議會至上,司法權屬于法院,死刑必須得到國王的確認才能執行,具有相當的進步性。到保加利亞解放后的若干年里,土耳其刑法一直有效;直到1896年,由于舊刑法不能滿足獨立的保加利亞的新需要,保加利亞才制定了新刑法,其規定旨在跟上當時刑事研究領域的新思想和新趨勢,在當時而言相當先進。它沒有受到意大利人類學派的影響,而是建立在新古典主義學派的原則基礎上。這部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從舊兼從輕”原則;規定廣義犯罪是指可罰的、有責的違法行為,犯罪構成要素包括行為、違法性、罪過和可罰性;規定刑種包括死刑、終身監禁刑、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監禁刑、一天以上三年以下禁閉、拘留、罰金、訓誡(僅適用于兒童)。〔1〕當時刑法已經開始引入附條件判決、緩刑、假釋的規定;除了刑罰之外,刑法還規定了一些社會預防措施防治犯罪,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專門在索非亞和波羅拉多設立了兩個教育矯正機構。

1946年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建立,1951年保加利亞頒布了新的刑法典。1951年刑法典(包括在1953年—1966年期間對其中若干條款的修改)具有較明顯的重刑化趨勢,保留了死刑,對許多犯罪給予嚴厲懲罰。整部刑法體現出對保護國家利益的特別重視。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刑法仍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正如有學者指出“包括保加利亞在內的一些東歐國家在早期的共產黨統治時期并沒有放棄罪刑法定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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