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19:45:3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公共利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

一、對“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在詞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說的“共同利益”有兩個英文詞與其相對應,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common在被解釋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時,是指“兩個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團體、社會的絕大多數人所享有的東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屬于他們的東西、對他們有影響的東西”。而general則被解釋為“普遍的、全面的”,此時它指“影響所有人或絕大多數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四版)、商務印書館、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頁、第612頁。)

可見,“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數人”的利益?!岸鄶等恕笨赡苁侵竷蓚€人、少數幾個人、絕大多數人甚至是所有人。他們都可能從“共同利益”中獲益或受其影響。這是共同利益的相對普遍性。

同時,“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擔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響的”。它與共同的立場、共同的行動相關。它不局限于某個單個的個體,不可能也不應該為其所獨有。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體利益,或是利益關系的產物。我們將分別闡述這兩種指代關系。

(一)共同利益與共同體利益

查看全文

“公共利益”是什么?

一、“公共利益”作為法律追求的目標

“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學中最重要的概念,因為無論在中國還是西方,也無論是在學說還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標。[1]“法”之作為法治國家統治社會的公器,當然只能追求對于社會大眾而言“公共”的利益,而不是任何特定私人——譬如立法者或執法者自己——的利益。困惑在于,社會是由一個個私人組成的,而他們之間的利益又不完全一致,有時甚至發生不可調和的沖突。既然我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有意義地談論“所有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誰的利益呢?大多數人的利益?弱勢群體的利益?不論將“公共利益”定義為什么,我們都會面臨一個基本難題:如果“公共利益”被定義為一個漫無邊界、包羅萬象的概念,那么它就完全失去了法律意義;如果“公共利益”是確定并有界限的,那么又如何看待和“公共利益”對立的社會利益?糟糕的是,我們在大多數時候只是將這個概念掛在嘴邊一帶而過,但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它究竟是指什么并直面它所帶來的困惑。

然而,“公共利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必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事實上,這也是中國憲法的明確要求,因為在經過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憲法第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盵2]類似地,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备鶕椃ㄎ谋镜娘@然含義,政府征收或征用土地或私有財產的前提條件是征收行為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憲地征收財產,而如果我們不能清楚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上述憲法限定就失去了意義。

在法學界,“公共利益”的界定產生了許多困惑,[3]而引起這種困惑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們對這個概念的要求過于完美——既然它是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標,它自然應該是至善至美的;否則,豈不有辱“法”和“法治”的名聲?但筆者以為,與其苛求十全十美而使概念復雜得不可定義——至少不同的人很難對其達成一致的理解,不如滿足于一個有局限甚至有缺陷的定義。至少,局限性意味著這個概念具有確定的邊界;至于缺陷則可以通過其它方式補救,并不一定非要期望普通的法治能解決全部社會問題。事實上,“法”并不是什么完善的東西,法治也未必是至善的狀態。根據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W.Holmes)的觀點,法治只是在沒有更好選擇的情況下社會不得不采取的一種統治方式,[4]“法”則只是立法者在其當時的視野中認為社會效果最好的統一規范。立法者可能會犯錯誤——即使由普選產生的立法者也不例外;[5]且即便不犯錯誤,具體法治的結果也未必對每個人都是最好的(盡管就長期來看,也許可以論證法治幾乎對于每個人都是最好的)。既然對法治不應懷有太多的奢求,我們對法治的目標——公共利益——似乎也應該采取同樣慎重的態度。

因此,筆者主張為公共利益“減負”:就和不要期望法治的結果十全十美一樣,我們也沒有必要將所有誘人的名詞全都加在“公共利益”身上;這樣的“聚寶盆”固然好,但它對于我們解決實際問題并沒有太大用處,通常只是引發一場徒然的概念辯論,最后仍然是眾說紛紜、不了了之。為了保證學術爭論的價值,我們只能滿足于一個一般人都能接受的有意義且可操作的定義,盡量避免讓概念變得包羅萬象而失去意義或無法操作。

二、驅除“公共利益”的魔幻——“公共”就是“私人”之和

查看全文

公共利益研究論文

摘要:在法學視野中,公共利益具有一般法律意義以及作為權力行使事實要件兩個層次的含義。權力行使的事實要件是其本質屬性。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是指不確定多數人依規范和客觀社會事實所享有之利益。對于權力行使事實要件意義上的公共利益則應從功能上的必要性、價值上的優位性、手段上的比例性以及程序上的正當性等方面進行判斷。

關鍵詞:公共利益;內涵;一般意義;事實要件;

一、問題的提出

新修訂的《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笨此破降牧攘葦嫡Z,背后卻暗藏了“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雷霆萬鈞。也正是些許樸素的文字,成全了眾多有識之士翹首企盼的私產入憲之夢。制度的應然意義甚至已經使更多的溢美之詞顯得貧乏與多余。然而,與制度的應然意義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目前所面臨的嚴峻現實。在“貫徹落實憲法”之類的橫幅底下還發生著眾多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為,單薄的憲法文本也正經歷著強大的現實慣性之洗禮。[①]這種現象所映射的固然是社會轉型時期的種種不規范問題,然眾多問題的表面卻往往假借著一個共同的幌子——公共利益。其實在此次修憲之前,我國憲法與法律對“公共利益”早已作出眾多規定?!稇椃ā返?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51條又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社會的利益;《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19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是對于何為“公共利益”,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說明。在依法治國的思潮日盛、警察國家的時代一去不返的背景之下,“公共利益”儼然已是國家權力干預公民權利的一柄尚方寶劍。乘著“私產入憲”的東風,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公共利益問題必將不斷沖擊人們的眼球。本文意欲探討的正是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那么,在法學的視野中,公共利益究竟指什么?

二、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首先是一個一般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所謂的“一般法律意義”,主要是想表達以下兩點含義:第一,在該種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適用于整個法律領域的。第二,也是該部分所欲著重解決的一個問題,那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概念與非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不同的。

查看全文

公共利益探究論文

摘要:在法學視野中,公共利益具有一般法律意義以及作為權力行使事實要件兩個層次的含義。權力行使的事實要件是其本質屬性。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是指不確定多數人依規范和客觀社會事實所享有之利益。對于權力行使事實要件意義上的公共利益則應從功能上的必要性、價值上的優位性、手段上的比例性以及程序上的正當性等方面進行判斷。

關鍵詞:公共利益;內涵;一般意義;事實要件;

一、問題的提出

新修訂的《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笨此破降牧攘葦嫡Z,背后卻暗藏了“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雷霆萬鈞。也正是些許樸素的文字,成全了眾多有識之士翹首企盼的私產入憲之夢。制度的應然意義甚至已經使更多的溢美之詞顯得貧乏與多余。然而,與制度的應然意義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目前所面臨的嚴峻現實。在“貫徹落實憲法”之類的橫幅底下還發生著眾多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為,單薄的憲法文本也正經歷著強大的現實慣性之洗禮。[①]這種現象所映射的固然是社會轉型時期的種種不規范問題,然眾多問題的表面卻往往假借著一個共同的幌子——公共利益。其實在此次修憲之前,我國憲法與法律對“公共利益”早已作出眾多規定?!稇椃ā返?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51條又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社會的利益;《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19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是對于何為“公共利益”,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說明。在依法治國的思潮日盛、警察國家的時代一去不返的背景之下,“公共利益”儼然已是國家權力干預公民權利的一柄尚方寶劍。乘著“私產入憲”的東風,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公共利益問題必將不斷沖擊人們的眼球。本文意欲探討的正是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那么,在法學的視野中,公共利益究竟指什么?

二、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首先是一個一般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所謂的“一般法律意義”,主要是想表達以下兩點含義:第一,在該種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適用于整個法律領域的。第二,也是該部分所欲著重解決的一個問題,那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概念與非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不同的。

查看全文

公共管理公共利益研究

摘要:所謂公共管理,指的是政府通過公共政策進行管理的措施,在此過程中形成了公共產品和服務,能夠對公共利益提供有效保障。而公共利益指的是各種資源和條件,這些社會資源和條件供人們生存、發展、享受,具有較強的分享性和客觀性。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核心,通過公共管理能夠提高社會利益效果。

關鍵詞:公共管理;公共利益;研究

一、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管理解讀

(一)公共利益。公共和利益是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兩大內容,兩者之間的關系很難明確地界定,所以關于公共利益的研究也十分困難。首先公共利益達標者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其次公共利益也能夠從機構利益角度來分析。但是當前關于公共利益和機構利益或大多數人利益是否具有同樣的意義仍然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分析。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對應,公共利益包括個人利益,社會大眾是其服務的主要對象,涉及諸多負責的內容。通常需求和利益之間有著緊密的關系,但是與個人利益不同的是公共利益不單單是個人的需求,而是社會大眾的共同需求,比如公共汽車、公共管徑等。相比之下個人利益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具有排他性。(二)公共管理。通常來講,公共管理主要是將新的技術以及觀念等應用在公共的領域,從而為大眾提供更好的服務。其中,公共管理是通過政府相關管理機構并且集合社會上的力量,用政治以及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途徑,從而為大眾提供良好服務。通過公關管理可以提前實現公共利益,同時也有助于政府、社會治療效果的提升。非政府性機構及政府機構均可開展公共事務,通過公共管理推動公共利益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其中為了促使公共利益能夠盡快實現,需要開展公共管理,而非政府或者政府性組織即為公共管理的實踐者。當前公共管理主體的核心部分為我國政府部門。(三)公共政策。由于學者們對公共政策研究的方向和側重點有所不同,所以關于其定義上也有著較多的說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普雷斯曼和韋爾達夫斯基,兩人是著名的政策學家,針對公共政策執行含義方面,他們認為主要包括兩方面,分別是確定目標和取得目標所采取的行動,以及兩者之間彼此的影響。在綜合分析了國內外學者對于公共政策執行的定義后認為政府制定了相關政策后由執行部門落實政策的過程即為公共政策執行。

二、公共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一)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價值來源。在人類的活動中,利益性和導向性是行為的特征之一,簡而言之,人的活動通常將自身利益作為出發點,這是創造、實現價值的基本程序,價值是受到利益驅使才實現的,沒有利益也就無法體現活動的價值。人類社會在利益的驅動下不斷進步,所以在公共管理中,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動力和源泉,在公共管理中不能講公共利益忽略。(二)公共利益決定公共管理的形式。人們的利益需求主要包括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從而滿足人們的物質精神需要。但是個人意愿是無法左右公共利益的,公共管理的目的也不是滿足所有人的需求。政府在通過公共管理實現自身職能的過程中會保障公共利益。但是,很多人都會更加重視自身利益而缺乏對公共利益的重視,所以政府作為公共管理的主體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效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將沖突和矛盾降到最低。政府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提高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視。

查看全文

公共利益辨析論文

【提要】本文試圖從行政法學層面對“公共利益的需要”展開剖析,評析傳統行政法學中對界定“公共利益”的疏漏及行政使命的廣泛性和不同層次性,從行政法政策學的角度對政策形成過程中行政的作用、行政法的特殊性質、國家的利益反映機制、輿論監督的作用以及如何把握人民的意思表示等進行探討,以揭示現代行政法學研究必須重視價值和利益多元化、復雜化的論。

【關鍵詞】公共利益辨析/行政法政策學/公共利益的需要/輿論監督/利益均衡制度

一、《憲法修正案》與公共利益研究的課題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層面的一個重要概念,是征收、征用或者征購的存在前提。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這個概念成為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基準——調整各種利益,均衡各種需求,解決各種糾紛,創設各種機制,制定各種規范,都離不開這一基本價值基準。

1954年《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1982年《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0條將該規定修正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痹撔拚傅?2條第3款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從法政策學的角度來看,這里蘊涵著一種全新觀念的創立,即對“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一概念范疇的重新定位和詮釋。從憲法層面來看,“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具有更為明確、更為具體的內涵,應當具備更為全面、更為客觀、更為公正的價值取舍標準,應當具有更為全面的制度理念和程序理念支撐。從行政法學層面來看,它意味著將有一種新的方法論創立,必須修正傳統行政法學關于行政權的強制性、優先性、不得調解性等特殊性質的,完善“原則”和“例外”的辨證關系理論,為切實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一行政的最終的目的價值提供理論支撐和制度保障。

二、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查看全文

民法總則公共利益分析

【摘要】民法總則中有三個條文涉及公共利益概念,但是彼此分類不同、措辭不同,不符合法律的嚴謹性要求。公共利益作為公法手段存在于私法之中,雖曾引起爭議,但是針對當前價值選擇,以公共利益對私人權利進行適當規制有利于規范社會秩序。這就要求把握好民法總則中公共利益的界線問題,從而引出民法總則中的公共利益應該有獨特的本質內涵,公共利益的邊界具體化是趨勢。除此以外,本文還對相關近似概念進行了區分,認為法條中的公共利益等同于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呈現交集狀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借口來侵犯私人權利。

【關鍵詞】民法總則;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體化

“公共利益”在我國法律規范中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它遍布百十部法律法規,與其有關的概念也是讓人眼花繚亂。因為法律的嚴謹性要求,廣大學者希望能夠對其深入研究并得出定論。從2004年起,借助憲法修改的契機,公共利益的相關研究迎來了繁榮時代,然而延續至今,前赴后繼的研究并沒有使公共利益得到真正明確。當新的民法總則面世之后,其中關于公共利益的內容再次引起了學者的討論。首先,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民法中是否因為公共利益的存在就有截然相反的觀點。以朱慶育老師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公共利益完全可以退出民法領域,理由是公共利益完全可以被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所囊括。但是王軼老師認為民法總則中存在公共利益概念是合理且正當的,主要是從歷史性視角維護法律穩定性的觀點出發。關于公共利益,本質問題的觀點尚且如此尖銳對立,就更不必說由此衍生出的公共利益的其他問題了。民法總則中盡管仍然存在著公共利益的相關內容,但是從涉及的條文數量來看,由原來的7個條款與之相關變為了3個,數量大幅下降。我們不妨從民法總則中僅有的3個涉及公共利益概念的條文內容出發,以當下視角重新認識民法總則中的公共利益。民法總則中關于公共利益的條款分別是第一百一十七條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钡谝话偃l關于不得濫用民事權利的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庇掷绲谝话侔耸鍡l關于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法律條文字面來看,相關概念出現了不同變形,第一百一十七條中措辭為“公共利益”,第一百三十二條與第一百八十五條表述為“社會公共利益”,兩個不同概念所指向的內涵是否相同呢?第一百三十二條中并列使用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關系是什么呢?有學者認為,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有學者認為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不同的概念,二者既對立又統一;有學者認為三者內涵相同,只是措辭有所區分;還有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指的就是社會公共利益。要想探究民法總則中的公共利益內涵,我們只有從法律條文本身出發,探究不同條文的真正所指,從而倒推公共利益的內涵與概念辨析。鄭永流老師按照公共利益設置的目的不同進行分類,將我國法律中公共利益的目的分為四種:立法宗旨、公權力行使的正當依據、行為的前提和合法性標準、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的標準。按照這個標準,民法總則中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屬于公權力行使的正當依據,只有征收征用的行政行為可以作為公共利益。對濫用民事權利的限制屬于第四種分類,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的標準。對英雄烈士的保護也是旨在限制公民的行為不得減損英雄烈士的相關權利,故而也可以將第一百八十五條劃歸到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的標準這一分類中來。下文將以此兩大類為出發點進行探究。

一、民法總則中公共利益的本質

(一)民法總則中公共利益不可或缺。對于公共利益,我國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憲法、行政法等一系列公法領域內。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他在《學說匯纂》中根據法律所保護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將法律區分為公法和私法,這便是劃分公法與私法的著名的利益說。民法保障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毫無疑問的屬于私法,但是民法總則中公共利益的規定使得私法中出現了公法手段。對于私權利的限制能否使用公法手段,即私法領域中是否需要公共利益的存在是有觀點分歧的。王軼老師主張民法中需要公共利益,他主要采用的是一種繼承的觀點,認為民法通則中已然存在公共利益,如無足夠的反駁理由,仍應該堅持這個傳統。朱慶育老師則認為公共利益可以退出民法領域,理由是通過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就完全可以替代民法中的公共利益。德國法學家赫克認為,法主要規范利益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平衡利益。正是統治階級和統治集團為了維護自己的根本利益才制定和頒布了各種法律,利益是每一個國家和民族制定和頒布法律的根據,是法律的真正締造者。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這就要求我們格外重視自由競爭所帶來的社會不公,公平是我們追逐的核心價值,這使得我國的各個法律部門與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盡管民法是為了保護私人利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是它仍舊避不開公共利益的影響。民法會最大限度地保護私人利益,但是它的限度同樣也要受公共利益的規制,這是社會主義國家保障公平的必然做法,因為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的有效手段。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體制與意識形態的變化都不會改變人類社會秉承的共同價值抉擇——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承認私法領域存在公共利益,就要同時承認公共利益對私法的限制,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有效限制手段。這似乎與保護私人利益的初衷相違背,但是,西方發展史也警醒了世人一味擴大私人利益忽視公共利益只會造成社會混亂。如何依據當下確定合理的公私邊界才是真正的解決之法。公共利益是一把利劍,任何人一旦擁有就等于站在了道德的制高點與法治的必勝方,所以,民法總則中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應該極其慎重。我國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僅有國家的調控,也有自由的市場,所以,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沒有人懼怕以公共利益為名限制不正當的私法行為,大家懼怕的是以公共利益為名而無休止無邊界地侵犯私權。民法總則關于公共利益的3個條款中,第一百一十七條是公權力行使的正當依據,第一百三十二條與第一百八十五條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其中,公權力的行使如果不進行具體化限制,很容易找借口進行征收征用。在第四個分類“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中,第一百一十三條的指向范圍也是極其模糊的。為了貫徹人權保護,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私益,法無禁止即自由是公認的原則。模糊的范圍指向,為肆意縮小私人利益范圍埋下了隱患,這仿佛是一把懸空的劍,不知何時何地就可能向某一正當私人權利出手,法律的確定性著實在此被模糊了。民法總則中第一百八十五條同樣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但是與上述法條不同的是,第一百八十五條給出了公共利益限制私權的具體范圍,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私法中存在公共利益是價值的選擇,公共利益的范圍具體化卻是需要學者重視的發展趨勢。綜上,是否認可公共利益的存在,在民法的范圍內,屬于民法問題中的價值判斷問題,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實際上表達了討論者對沖突利益關系進行協調的不同的價值取向。價值取向不同,價值判斷的結論就會不一樣。根據我國制度體制與當下國情,民法總則中公共利益不可或缺,這是我們的價值選擇,公共利益的存在使得社會公平進一步得到加強,不會因為過于側重私權保護而忽視公平。但同時我們更需要注意的是,當前對私權保護仍舊是欠缺的,切不可以讓公共利益成為恣意侵犯私權的利器,公共利益具體化任務刻不容緩。(二)公共利益的本質是道德。公共利益是什么,民法總則中的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獨特內涵呢?相信多數人會脫口而出的公共利益的定義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這的確是公共利益眾多特點中的一個外在表現特征,但是不應該將其當作識別公共利益的唯一標準,更不應該將其當作公共利益的本質。在現階段司法實踐中,不少判決書肆意以不確定多數人利益受到損害為借口,認為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從而限制個人權利,這實則是一種主觀的、以偏概全的做法。如果說實踐中的做法不足以對公共利益準確定義,那么學理上眾說紛紜的研究讓人更加困惑。關于公共利益究竟為何的理論學說歸納起來近數十種。筆者將其進行簡單概括。第一種,個人利益總和論。這是以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的觀點,國內代表人物有張千帆老師。該學說認為“公共”不是抽象的,而是由一個個實實在在的個體構成的。既然公共是由個體構成的,公共利益也是個人利益的某種組合,并最終體現于個人利益。第二種,以哈耶克為代表的抽象秩序論。他認為公共利益只能定義為一種抽象的秩序。第三種,以德國學者阿爾弗萊德•弗德羅斯為代表的抽象價值論。我國持同樣主張的是行政法學者胡建淼老師,此學說認為公共利益被視為一個社會存在所必須的一元的、抽象的價值,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目標。第四種,統治階級利益論。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認為,由于難以給公共利益下一個普遍而具體的定義,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從統治階級入手,認為公共利益的定義是由統治階級定義的,而不是由人民決定的,公共利益就是統治階級的利益。第五種,共同利益論。他指的是公共利益要從整體觀入手,是一種共同的利益,而非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第六種,弱勢群體論。認為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障關鍵在于弱勢群體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而對弱勢群體的判斷則是根據一定時間段內的經濟水平進行判斷。所以研究怎樣保障公共利益,本質上就是研究怎樣保障既沒有權勢也沒有財富的絕大多數的弱勢群體的利益。第七種,我國實踐中通行的以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為判斷標準,筆者將其稱為多數人利益論。尚且不說其他細碎的理論,只是主流學說已經足夠讓人眼花繚亂。欲探究我國民法總則中公共利益的本質,離不開上文所探究的民法中的價值選擇。盡管對于公共利益一直秉承限縮的趨勢,更大程度地保護個人利益,但是私權保護仍舊不容樂觀。我們允許私法中有公共利益的手段,但是也應該力圖在最大程度上縮小公共利益的范圍。然而上面的任何一個觀點,都給了公共利益在民法中不斷擴張的可能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共利益應指向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以多數人的群體利益來混淆公共利益的概念。所以以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來劃分民法總則中的公共利益,實則是在偷換概念。對于群體利益,可以采用其他的手段進行調節,例如,現階段城中村改造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進行,開發商與村集體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完全可以用市場手段進行調節,根本無需以公共利益為借口肆意限制雙方。以某一個集體的名義減損其他人的私益,這對一方來說是極為不公的。另外,公共利益不應該具有競爭性,這是指單個個體的利益減損或增加對公共利益不會產生影響。若將公共利益理解為簡單的個人利益相加之和,一個人利益的減損勢必會導致公共利益的減損。但實際上公共利益是不應該因為某個人的情況產生減損的。公共利益要求每個人的利益均在其中,即使個人放棄自身利益,公共利益仍舊是保持不變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共同利益論更能滿足民法總則中對公共利益的要求。若公共利益為全體成員的利益,這個利益范圍的確很小。這個問題BrianBarry早在1967年就已經意識到,并且提出了公共利益與凈公共利益的概念,他認為公共利益符合全體人的利益,而凈公共利益是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并且認為按照此項劃分的確只有很少的利益是公共利益,比如防止核能毀滅的政策就旨在保護每一個成員的利益。舍去群體利益與凈公共利益這種邊界不明顯的定義,在私法中的公共利益應該定義為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筆者之所以贊同民法總則中第一百八十五條對公共利益的限定范圍,也是因為該條規定滿足了符合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條件??犊土x的革命先烈、為國捐軀的肝膽之士是整個民族的共同信仰,也是民族屹立不倒的脊梁,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對他們名譽、形象的侵犯實則是對整個民族情懷的詆毀。因此,將其限定為公共利益既合理又正當。想要盡可能縮小公共利益的界限,就要把握好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觀點;想要把握好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依據的評判標準則是道德——理性人心中的正義。需要用人最高的理性以公正的態度捫心自問,該利益是否惠及所有人,正如Lippman所說:“公共利益是看得清楚、思考合理、行為公正無私奉獻的選擇?!彪m然聽起來似乎與堅守公共利益虛無論的學者觀點一致,但是細究本質,這至少是在公共利益虛無論的理論之上前進了一步。如自由平等、仁愛正義,這些術語也是有多重定義的,每人都有不同的衡量方法,沒有形成共識。但是沒有一個人會否認這些術語是存在的,并且善與惡的邊界是鮮明的。公共利益與它們相同,有著鮮明的邊界,只不過這種邊界需要依靠道德的評價。在現階段我們可以說正義是種理想,那么同理,公共利益的確定也是一種理想。如果公共利益是虛幻的,那么自由正義也是虛幻的,它不是絕對的,而是需要在具體情況下與不同利益進行調和。所以,如何評價一個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其判斷標準是道德,民法總則中公共利益的本質是道德。

二、公共利益的相關概念

查看全文

公共利益現代公共管理研究

摘要:公共管理研究通常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立場:管理者的立場和公眾的立場。站在管理者的立場上,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關注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維護者的公共部門,如何才能對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站在公眾的立場上,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關注“公民怎樣才能從政府那里得到他們所需要的東西”(注:HowardFrant:UsefultoWhom?PublicManagementResearch,SocialScience,andtheStandpointProblem,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2,1999,p.324.)。

關鍵詞:公共利益;現代公共;公共管理;管理本質

Abstrac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usuallyhastwokindofentirelydifferentstandpoints: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andpublic''''sstandpoint.Standsin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takesthepublicinterestspokesmanandvindicator''''sPublicsector,howcancarryontheeffectivemanagementtothepublicaffairs.Standsinpublic''''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howcanthecitizenobtainthethingwhichfromgovernmenttheretheyneed”(thenote:HowardFrant:UsefultoWhom?PublicManagementResearch,SocialScience,andtheStandpointProblem,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2,1999,p.324.).

keyword:Publicinterest;Modernagepublic;Publicadministration;Managementessence

引言

顯然,這兩種立場都沒有脫離公共利益這個核心問題:前者以“公共部門如何實現和服務于公共利益”為焦點;后者以“公共利益是怎樣被實現的”為焦點。進一步對比可以發現,前一種主張所說的公共利益多半是抽象的,而后一種主張則意指現實的公共利益,它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

查看全文

行政法的公共利益剖析

[摘要]在物權法頒布后,對于公共利益的標準存在著激烈的爭論。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它是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關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房屋拆遷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公權力對私權利的非法干涉等一系列問題的一個縮影。本文從“釘子戶”這一個案展開,圍繞我國現有房屋拆遷制度的不足與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究竟應如何衡平等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公共利益;行政法;物權法。

2007年4月2日,曾一度被全國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重慶“釘子戶”事件終于在開發商與拆遷戶的協商解決之下獲得妥善解決,開發商與拆遷戶最終達成了協議,房屋于當晚被拆除。從這一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究竟如何解決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在個人房屋征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是如何從包括《憲法》、《物權法》在內的相關法律中獲得對于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在個人力量與國家權力相比處于天然弱勢的情況下如何合理衡平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

無論是《憲法》,還是新頒布的《物權法》,對于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都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造成這種結果的直接原因就是公共利益內涵本身的不確定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外延還在不斷地擴大中,而這與法律要求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實現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完善。

立法中對公共利益留下的空白只能依靠司法去填補,這要求法官針對具體案件發揮自由裁量權裁定是否為公共利益。但在我國目前的法院系統中,法官真的具有能夠在沒有任何相關法律作為準據法的情況下,完全依據法理知識做出公正裁判的能力嗎?況且在實踐中,由于立法體制的不完善,部門立法現象的大量存在,公共利益的裁量權很大程度上交予行政機關行使,根本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由此可見,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我們遇到了立法和司法的雙重難題。針對這種現象,很多學者建議還是應當在立法中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界定,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一、國內外關于公共利益界定的學說。

查看全文

實現公共利益減少拆遷損失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城市拆遷對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對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的理解;我國服務性政府建設在城市拆遷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建設誠信服務型政府要解決四大問題、服務型政府的核心職能、對城市的擴張和舊城區的改造都會涉及到房屋的拆遷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的概念、城市房屋拆遷的分類、立法缺陷、關于房屋和土地的問題、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政府角色定位缺憾、政府在私益性拆遷中為了實現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應當放開手臂、執法人員缺乏嚴格、公正執法、產生了“政府-政府部門-公務員”的層層委代關系等,具體請詳見。

一、城市拆遷對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一)建設誠信服務型政府要解決四大問題

1、加大政務公開的力度2、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3、加大誠信建設力度4、加大責任制建設力度。1這些要求都體現了建設誠信服務行政府的正確路徑,為建設誠信服務型政府指明了方向。

(二)服務型政府的核心職能

是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2確保為社會各階層,包括弱勢群體提供一個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環境,實現有效的治理。進而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提供各種社會保障最終確保社會健康、穩定、和諧的發展。房屋作為公民的一個私有財產,在西方法學中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我國憲法2004年修正案中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這一規定,結束了長期忽視公民私有財產權的現象,是我國法制的一大進步。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