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豁免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7: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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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豁免探究論文
摘要:國家豁免原則是以國家主權原則為基礎派生出來的一個主要的國際法原則,由于國際形勢的不斷發展,它也隨之呈現了一種從絕對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趨勢。本文通過對歷史的簡單介紹,重點探討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夠取代絕對豁免而成為一種世界性趨勢的原因,并對我國將來豁免法的立法趨向和現實對策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主權平等,絕對豁免主義,限制豁免主義
國家豁免作為一項以國家主權原則為基礎派生出來的重要原則,自十九世紀初至今,歷經了一個從傳統的絕對豁免主義到限制豁免主義的轉變,看似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受到了沖擊,但筆者并不這樣認為,因為國際社會并非倒退到一個弱肉強食的戰國時代,相反,法制的不斷完善使國際社會的運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義成為國際社會的流行趨勢,與其說是對主權原則的沖擊,不如說是對主權平等原則的一個更好的詮釋。鑒于此本文將對限制豁免的合理性進行一下思考,同時談談自己對我國未來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國家豁免制度的由來及理論支撐
1.國家豁免的概念
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⑴
國家豁免研究論文
一、國家豁免理論的歷史及主要內容
(一)國家豁免理論的歷史考察
國家豁免原則是一項古老的國際法原則,自十九世紀初產生至今,已經經歷了兩個世紀的風風雨雨,時至今日,各國政府和法學界在該原則上的分歧依然難以彌合,聯合國大會法律委員會就此問題也一直不懈的探討和協調,并形成相應的公約草案。但是,各國對于很多問題如國家行為的定義、商業交易的判斷標準、國家和國有企業的關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對立。因此,學生認為就是由于國家豁免理論本身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當前這種局面。
進入19世紀后,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國家豁免問題開始產生。一些國家的國內法院出現了個人或法人起訴外國政府的現象。其實,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最早可追溯至1234年羅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頒布的一道名為“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教諭。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來也擴指國家。簡單地說,“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含義就是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其他主權國家實行管轄。不過,從理論角度看,國際法學界對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還存在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權論”、“尊嚴論”、“禮讓論”和“國家主權平等論”等理論。其中,“國家主權平等論”一直是各國公認的國家豁免的主要理論根據。它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主權”本質上具有對內和對外的兩層含義?!爸鳈唷钡膶缺举|,傳統上被理解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對外本質,則通常被理解為具有“獨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學者和老師所說的:“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國家主權豁免是國家平等的必然結果?!彼?,這也從一個角度表明了國家主權原則內在地包含了管轄豁免的要求。
(二)主要內容
一般認為,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國家豁免理論研究論文
一、國家豁免理論的歷史及主要內容
(一)國家豁免理論的歷史考察
國家豁免原則是一項古老的國際法原則,自十九世紀初產生至今,已經經歷了兩個世紀的風風雨雨,時至今日,各國政府和法學界在該原則上的分歧依然難以彌合,聯合國大會法律委員會就此問題也一直不懈的探討和協調,并形成相應的公約草案。但是,各國對于很多問題如國家行為的定義、商業交易的判斷標準、國家和國有企業的關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對立。因此,學生認為就是由于國家豁免理論本身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當前這種局面。
進入19世紀后,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國家豁免問題開始產生。一些國家的國內法院出現了個人或法人起訴外國政府的現象。其實,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最早可追溯至1234年羅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頒布的一道名為“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教諭。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來也擴指國家。簡單地說,“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含義就是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其他主權國家實行管轄。不過,從理論角度看,國際法學界對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還存在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權論”、“尊嚴論”、“禮讓論”和“國家主權平等論”等理論。其中,“國家主權平等論”一直是各國公認的國家豁免的主要理論根據。它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主權”本質上具有對內和對外的兩層含義?!爸鳈唷钡膶缺举|,傳統上被理解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對外本質,則通常被理解為具有“獨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學者和老師所說的:“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國家主權豁免是國家平等的必然結果。”所以,這也從一個角度表明了國家主權原則內在地包含了管轄豁免的要求。
(二)主要內容
一般認為,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國家豁免理論論文
摘要:自從19世紀后,在國際關系的發展過程中,國家豁免問題也開始產生,豁免范圍出現了爭議。雖然國際社會通過《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對其研究和承認,但是國家豁免問題還是依然存在著。本文就國家豁免理論的歷史、主要內容以及對此理論的思考和質疑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鳴。
關鍵詞:國家豁免;國家行為;國際法治
一、國家豁免理論的歷史及主要內容
(一)國家豁免理論的歷史考察
國家豁免原則是一項古老的國際法原則,自十九世紀初產生至今,已經經歷了兩個世紀的風風雨雨,時至今日,各國政府和法學界在該原則上的分歧依然難以彌合,聯合國大會法律委員會就此問題也一直不懈的探討和協調,并形成相應的公約草案。但是,各國對于很多問題如國家行為的定義、商業交易的判斷標準、國家和國有企業的關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對立。因此,學生認為就是由于國家豁免理論本身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當前這種局面。
進入19世紀后,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國家豁免問題開始產生。一些國家的國內法院出現了個人或法人起訴外國政府的現象。其實,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最早可追溯至1234年羅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頒布的一道名為"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教諭。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來也擴指國家。簡單地說,"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含義就是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其他主權國家實行管轄。不過,從理論角度看,國際法學界對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還存在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權論"、"尊嚴論"、"禮讓論"和"國家主權平等論"等理論。其中,"國家主權平等論"一直是各國公認的國家豁免的主要理論根據。它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主權"本質上具有對內和對外的兩層含義。"主權"的對內本質,傳統上被理解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對外本質,則通常被理解為具有"獨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學者和老師所說的:"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國家主權豁免是國家平等的必然結果。"所以,這也從一個角度表明了國家主權原則內在地包含了管轄豁免的要求。
國際法的特權與制度對比透析
【摘要】從宏觀的角度看,國際法領域存在國家主權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和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三種特權與豁免體系。它們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也有一些共性。對以上特權與豁免制度的性質與概念、理論依據、法律淵源、具體內容和適用范圍等方面的差異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進一步厘清概念之間的邏輯聯系。
【關鍵詞】國家主權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國際法上特權與豁免制度進行論述時較多側重于對特權與豁免制度的本體進行分析。然而在對特權與豁免制度中的國家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領事特權與豁免差異、國際組織特權與豁免、國際公務員的特權與豁免之間的比較及它們之間內在法律機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國內學術研究未能從整體宏觀的角度做全面比較和綜合分析。針對這種研究現狀,筆者擬在已有的學術成果基礎上做些嘗試。
概念及性質的比較
在國際法領域存在三種特權與豁免體系,即國家主權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和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國際組織特權與豁免的原則大部分都發展于前兩者,但又與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①
國家豁免從廣義上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常被稱為“國家司法管轄豁免”,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據國際公約或雙邊外交關系條約,接受國給予派遣國的使領館和外交及領事人員的特權與管轄豁免。③外交特權與豁免本質上屬于代表的國家,個人無權自行放棄。外交豁免與國家豁免之間無論在歷史發展還是在內容、范圍及結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聯系。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是指國際組織及其職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一定的特權與管轄豁免權。國際公務員的特權與豁免是一種新型的特權與豁免,是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它與外交特權與豁免既有共同之處也有獨特之處。④
我國反壟斷法對外貿易的豁免規則
摘要:基于對本國利益的保護,各國幾乎無一例外地將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加強與外國企業競爭而進行的有關限制競爭的行為列入壟斷協議的適用除外類型中。而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也規定了相應的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壟斷豁免條款,但事實上這類規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內在沖突,故本文試圖通過對各國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法律研究,淺談我國反壟斷法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
關鍵詞:對外貿易;豁免;法律依據;局限性
適用豁免制度是各國反壟斷法中共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尤其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各國為了維護本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往往采取“一致對外”的方式在反壟斷法中規定對外貿易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條款。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為保障對外貿易與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外貿易的豁免與一般的豁免情形不同,經營者無需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庇纱丝梢?,我國對于對外貿易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是相當寬松的。只要是為了保障對外貿易中的“正當利益”,即使嚴重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也能夠得到法律的豁免。對此,本文將通過分析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相關概念和法律依據,對我國《反壟斷法》存在的局限性進行分析。
一、對外貿易的概念界定
對外貿易一般也稱為“國外貿易”或“進出口貿易”,簡稱“外貿”,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也就是說,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但是,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企業在實踐中為了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而訂立的協議一般都是為了推動產品的出口,這類協議可以簡稱為出口卡特爾。同時,幾乎各國反壟斷法都無一例外規定了出口卡特爾的豁免制度。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豁免應當只包括出口卡特爾的豁免。但是筆者通過查閱我國立法資料發現,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和勞務輸出等活動[1],該解釋顯然與本段開頭所述對外貿易的解釋更相符。由此可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對外貿易的壟斷豁免不僅僅指出口卡特爾的豁免,還應當包括進口卡特爾的豁免。
二、對外貿易反壟斷豁免的法律依據
新律師法的執業豁免權探究論文
摘要新律師法的頒布施行,賦予了律師執業豁免權利,為我國律師執業環境的改善帶來了契機。本文擬從我國新律師法頒布前后律師執業豁免權的享有狀況進行分析,對律師職業豁免權作一些探討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律師法律師執業豁免職務行為
在執業活動中,律師沒有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是法律界的平民。因此,律師要擔負起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重任,僅有當事人的委托授權,顯然難以勝任,我國律師在執業中有時甚至“自身難?!?,對于刑事辯護更是顧慮重重。新律師法頒布后,其最大亮點是豁免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規定下來。這是國法治建設的又一次進步,同時也將推動我國法治化構建的進一步深入。
一、律師執業豁免權的涵義及特點
對于律師執業豁免權的涵義,筆者認為,律師執業豁免權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律師在法庭上為辯護所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師出于職責需要在法庭或其他執法部門時所發表的言論享有豁免權。歸納起來就是指法律賦予律師的、免于其在訴訟中基于當事人委托而為的職務行為遭受法律追究的權利。律師執業豁免權從本質上來看,是屬于律師執業風險的保障,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需要。豁免權的主要意義就在于免除通常(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是在訴訟過程這一特定時間與空間里給予律師不因執業而被法律追究的權利,保證律師完全自主地、獨立地履行職能,為當事人辯護,并且能在一種合理限度內擁有某種外在及內在的自由。律師的豁免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律師豁免權具有職業性律師在日常生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只有當其被當事人委托而從事執業活動之時,才能享有律師的豁免權。如果律師不是從事相關的執業行為,而是從事非執業行為,其行為是不可豁免的。例如:律師在旁聽庭審的過程中當場發表了不當的意見,那么其就會受到相關的處罰。
司法責任制豁免制度探析
摘要:目前,我國司法改革順利完成,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全面鋪開,法官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已經確立,但相對應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卻未明文確立起來,為了進一步落實法官權益保護及實現司法公正,本文運用比較方法,結合我國當前的具體國情,擬構建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
關鍵詞:司法改革;法官責任;豁免
本文在比較法視野下,采取例示的方式認為:我國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完善,需要從法官自身素質建設、采取有限豁免原則、明確豁免權界限等方面展開。
一、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概念
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在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通常認為它是指在司法活動中,法官做出的錯誤裁判,是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對這種錯誤,法官不受追責。它是在現代法治理念下,國家法律體制給予法官的一項特權,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依法裁判是法官責任豁免的前提。因此,法官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承擔判錯案的法律責任。而法官依據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相對應的法律規定,做出的合理裁判,即使與事實真相不符,法官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第二,不忽視客觀原因對裁判結果的影響是研究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必須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人是社會人,不存在絕對的理性,而法律規范又不能完全對每一種社會關系、法律糾紛加以描述,司法的過程又必然是由法官通過當事雙方提供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官作為中立的居中裁判者,并沒有也不能有幫助當事人尋找、提交證據的義務,除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皆應由誰主張誰進行舉證證明。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即使案件客觀事實確如其所言亦應按照證據規則做出不利于舉證不能方的法律裁判。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公布了一些指導性案例,這些案例雖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其具體如何操作性也有待考量。成文法的制定與修正總是要落后于社會發展,不同審級制度下的法官在具體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于個人理解力、從業經歷的不同,對法規認識的也不盡相同,做出的判斷自然也就不能完全一致。第三,正確對待審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的不可控因素。隨著司法責任制的全面鋪開,錯案追究的措施、數量也呈上升趨勢,這其中不乏依法裁判的案件,所做的裁判從法律角度上看均沒有問題,但自身卻因此承擔了嚴重的法律責任。這樣的“錯案”是否應定為錯案尚有討論的余地,那么更不應該由法官來承擔這樣的“錯案”責任,否則還會有多少法官敢于依法自由心證地下判決呢?
二、域外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規定
剖析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的內涵
提要: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是反壟斷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除外制度的實施對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試從司法和執法面對的新環境和新發展,從理論基礎出發,結合國外反壟斷法來說明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特殊作用。并結合本國國情對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幾個相關問題進行淺析。
關鍵詞:反壟斷豁免適用除外制度WTO經濟全球化
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立法背景
反壟斷法以其原則性強和彈性極大的條款,織就了“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網。
但它并非對所有的限制競爭行為都進行禁止。利益權衡和合理原則在反壟斷法中占居著重要位置,即在限制競爭行為既有積極效果又有消極效果的情況下權衡利弊,“當利大于弊”時,反壟斷法就可以網開一面,對此類限制競爭行為予以豁免。并由此產生了反壟斷法的豁免制度。
二、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概況
學習國外治理賄賂取證分析我國反腐敗工作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追訴豁免的概念、特點及在賄賂犯罪中的運用;我國賄賂犯罪中行賄人指證的現狀及成因;從寬政策的局限性及引進追訴豁免制度必要性;完善我國追訴豁免制度的具體設想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追訴豁免的概念、追訴豁免的特點、追訴豁免在賄賂犯罪中的運用、行賄人指證賄賂犯罪的現狀、行賄人作證難的成因:行賄人自身心理的原因;刑事政策的原因、從寬政策的局限性:坦白從寬的“寬”度不明;抗拒從嚴的“嚴”度不夠、寬嚴相濟的調節制度不完善、有利于打擊賄賂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權;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司法公正、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追訴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則、賄賂案件偵查中適用追訴豁免制度的具體設想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取證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賄賂案件的偵查工作,因為賄賂往往是一對一的關系,很難找到相關證據證明賄賂事實的存在,而且行賄人在偵查機關要求其作證時,由于各種原因而拒不作證,這使得很多的受賄案件無法得到偵破,客觀上加大了反腐敗的難度和成本。目前我國主要是通過不起訴、自首、立功等一系列制度,解決賄賂犯罪進行成功指控中的證據問題。但由于獲取證據的手段不夠有力,使證據的真實性和穩定性難以保證。為解決賄賂犯罪取證難的問題,美國等一些國外司法機關在對賄賂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時頻繁使用追訴豁免并取得較好的效果。筆者認為國外解決此類問題的一些制度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
一、追訴豁免的概念、特點及在賄賂犯罪中的運用
(一)追訴豁免的概念
追訴豁免(ImmunityFromProsecation)源自于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司法活動中普遍使用的為了取得證人證言而進行的一項訴訟制度,指法律對證人可給予不因其提供的證言受刑事追訴的豁免。在美國各州采用的豁免有兩種:1、證言使用豁免(UseImmunity);2、證人檢舉豁免(TransactionalImmunity)。聯邦于1970年用前一種豁免方式取代了后者。兩種豁免方式的區別在于證言使用豁免禁止使用證人因受強迫而提供的證言;證人檢舉豁免則保護證人免予因與其證言相關的罪行而受追訴。
(二)追訴豁免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