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5:51:0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國際商法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國際商法地位研究論文
摘要:國際商法是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出現而產生并發展的。從產生之日起,它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近代以來,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出現了多樣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當前,應突破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方法的局限,確立國際商法獨立法律部門地位,明確其體系結構,將多種多樣的法律淵源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綜合分析,以推動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統一,更好地適應國際商事交往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國際商事關系;法律部門;法律淵源;法律體系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系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于系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系結構,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于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范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①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國際商事關系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范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范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里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后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國際商法地位研究論文
摘要:國際商法是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出現而產生并發展的。從產生之日起,它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近代以來,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出現了多樣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當前,應突破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方法的局限,確立國際商法獨立法律部門地位,明確其體系結構,將多種多樣的法律淵源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綜合分析,以推動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統一,更好地適應國際商事交往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國際商事關系;法律部門;法律淵源;法律體系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系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于系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系結構,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于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范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①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國際商事關系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范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范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里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后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國際商法地位分析論文
摘要:國際商法是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出現而產生并發展的。從產生之日起,它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近代以來,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出現了多樣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當前,應突破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方法的局限,確立國際商法獨立法律部門地位,明確其體系結構,將多種多樣的法律淵源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綜合分析,以推動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統一,更好地適應國際商事交往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國際商事關系;法律部門;法律淵源;法律體系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系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于系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系結構,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于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范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①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國際商事關系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范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范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里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后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國際商法地位演變論文
摘要:國際商法是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出現而產生并發展的。從產生之日起,它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近代以來,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出現了多樣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當前,應突破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方法的局限,確立國際商法獨立法律部門地位,明確其體系結構,將多種多樣的法律淵源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綜合分析,以推動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統一,更好地適應國際商事交往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國際商事關系;法律部門;法律淵源;法律體系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系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于系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系結構,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于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范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①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國際商事關系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范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范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里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后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談論國際商法教材編寫
本人在本科院校和高職院校講授過國際商法,也去大型企業做過幾年國際物流和國際貿易。本人沒有編寫過國際商法教材,但是,結合自己講授國際商法和從事國際貿易、國際物流工作的經驗,對國際商法教材編寫有了一些思考。本人有5本自己讀過或者用過的國際商法教材,最早的是1991年版本,最新的是2008年版本。大部分教材編寫得不錯,對于我國國際商法教學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是,瑕不掩瑜,這些教材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國際商法教材框架還沒有完全定型
在高校,學習國際商法的學生,都是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主要是商務英語專業學生、經濟類專業學生和管理類專業學生。他們學習國際商法的目的在于認識、理解、掌握主要與國際商務有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各國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法知識,培養國際視野,樹立依法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意識。但是,到目前為止,國際商法教材框架并沒有完全定型。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7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0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0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1章,有些教材把國際商法內容分為12章。從這些國際商法教材的框架結構來看,目前,國際商法研究內容還沒有完全定型。
基于理論于實踐相結合,根據國際商務活動整個流程來看,完整的國際商法教材框架宜包括以下內容:國際商法概述、商事組織法、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產品責任法、國際商事仲裁法。外商投資企業法沒有必要作為國際商法教材的一章來編寫,鑒于目前國際商務活動中,各國重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趨勢,各國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作為國際商務活動的制高點來看待,國際商務活動中,服務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有必要把知識產權法列為國際商法的一章。
二、大部分國際商法教材缺乏每章知識點概括、每章知識點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的應用非法律專業學生缺乏相關法律基礎知識,而國際商法在專業課程體系中是一門孤零零的法學課程。國際商法教材的編寫和教學的出發點不是為了把非法律專業學生培養為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為了把非法律專業學生培養成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的理論工作者,而是為了使學生掌握與國際商務活動有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識,在將來進行國際商務活動時能夠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問題,依法進行國際商務活動,并運用國際商法相關知識,預防國際商務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際商法之獨立性研究
摘要:長期以來,國際商法被包容在國際經濟法論文"target="_blank">經濟法或者國際私法學的學科體系中,是對國際商法自身屬性認識不夠,判斷失誤所致。在事實上,由于新科技革命的發展,國際貿易的迅速增加和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此時,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或國際私法中分離,對不斷發展的國際商事貿易活動進行獨立的調整,是對現實訴求的回應;在理論上,國際商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本原則,完全可以將之歸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同時,從國際商法起源、發展及根本目的來看,其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是合乎邏輯的,有其正當性基礎的。
關鍵詞:現實訴求;調整對象;調整方法;根本目的。
一、國際商法之獨立性———是對現實訴求的回應。
吳經熊先生在其《法律三度論》一文中指出:每一個特殊的法律均有三個度,即時間度、空間度、事實度。這里的事實度是指所有法律均與事實有關,在邏輯上,有什么是關于這件事的法律?詢問“什么是法律”這一問題是毫無意義的,每一法律均統制一定的事件,或一類的情事[1]。事實上,吳氏先生的事實度是從方法論的角度,給我們指引了一條研究法學問題的路徑,即對法律問題的探究必須回應現實的訴求,基于現實的語境來對法律樣態予以多維度的考量和解讀。因此,筆者認為,在論證國際商法獨立性①這一法律問題上,有必要從事實的維度考察其獨立性之現實訴求。據此,下文擬從三個事實維度對此問題展開分析:
第一,新科技革命的發展,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商事活動的頻繁發生,客觀上要求一套獨立能夠規范商事活動的法律。自18世紀工業革命以來,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社會生產力水平得到飛速的發展,各國之間的商事活動頻繁發生,國際貿易不斷的增加,據統計:二戰后,國際貿易迅速發展,1950年國際貿易僅為607億美元,到2000年世界商品貿易總額達70000億美元,并且,當前的國際貿易的規模還在繼續不斷擴大[2],伴隨著各國間商事交往和合作密切程度的日益提高,使得各國從一國內部的商事領域逐步步入世界性的商事領域,這樣必然打破一些原先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封閉性的地區商事法律、法規(實際上,早在11世紀,地中海沿岸區各國的商人團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即開始自行制定一些規約,即所謂商人法,這種商人法就是商人們長期從事商業活動的習慣做法,這種習慣性的做法一開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區和行業,隨著國際商業的不斷發展,其影響也不斷發展,有的發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圍內通行),迫切需要產生一部能在全世界統一的大市場內能夠適用的商事法律、法規。因此,鑒于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商事活動的頻繁發生,在客觀上必然要求誕生一部能夠在國際商業社會領域內,調整平等的國際主體從事各種國際商業活動的統一實體法律規范,即我們所稱謂的國際商法。
第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貿易市場的形成,為國際商法走向獨立化提供根本性的動力支持。經濟全球化作為全球化進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當今世界發展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趨勢。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促使世界范圍內的國與國之間的商事交易活動空前的頻繁與活躍。從事國際商事活動的商人們迫切的希望能夠像從事國內商業一樣,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套統一的規則,從而擺脫因適用不同國的民商法而給國際商法帶來的障礙[3]。因為法律規則的不同一,不僅將增加國際商事往來的不確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預見性和安全感,而且還會造成交易成本極大增加和效率顯著的降低,這是其一;其二,由于商業活動本身固有的與生俱來的擴張性、同一性與世界性以及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要求減少或消除各國商法法律的歧異,避免法律沖突,以便利交易的進行的需要,客觀上要求一套統一的國際性商事法律體系[4]。因此,可以這么說,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貿易市場的形成,客觀上為國際商法走向獨立、構建一套獨有的調整國際商事領域的法律體系提供內在性的動力支持。
國際商法課教改綜述
1、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現狀
1.1國際商法課程開設的背景及教學對象。
何為國際商法?沈達明和馮大同教授對國際商法的定義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和范圍比傳統的商法更為廣泛,如國際技術轉讓、工業產權與專有技術許可貿易、國際投資、國際合作生產、國際融資、國際工程承包、國際租賃等等。并認為“國際商法既不同于國際經濟法,也不同于國際私法”,其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其內容的專業特殊性,國際商法是應用外語系應用英語專業(經貿英語方面)、商務英語專業、日語及德語專業、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國際企業管理等專業的必修課程之一,其特點是其專業性、實踐性強,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特別是中國入世后社會對國際經貿人才的需求聯系緊密。
1.2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內容與目標。
1.2.1教學內容。本課程主要介紹了國際商事組織法、國際商貿活動法、國際商事仲裁法。國際商貿活動法是《國際商法》課程的主體,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商事合同法、法、票據法、海上貨物運輸法、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法、產品責任法、工業產權法、反傾銷法等內容。其中,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商事合同法、海上貨物運輸法、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法則是整個課程的最核心內容。
1.2.2教學目標?!秶H商法》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主干課程,其較強的理論性和綜合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對學生和任課教師都是一個挑戰。對學生而言,既要求其熟悉并掌握大量國際商事交往相關法律條文和術語,又要求其具備綜合運用知識、獨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案例教學法在國際商法課程的運用
摘要:案例教學法運用于國際商法教學具有積極意義,能夠提高學生解決國際商事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然而,在教學實踐中,教師在該方法的運用上存在案例選取不佳,教學組織方式單一,教師運用能力不足,學生學習效果不佳等諸多問題,所以需要采取措施改進,包括建立國際商法教學案例庫,運用多元化的教學組織方式,加強教師的運用能力,強化學生在案例教學法中的學習能力。
關鍵詞:法學教育;案例教學;國際商法;運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國際商事法律規則日趨重要。為了培養懂得國際商事規則的高素質人才,各高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普遍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近年來,案例教學法在各高校國際商法課程中得到廣泛運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但是,實踐中由于教師對案例教學法的理解差異和國際商法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導致教師在將案例教學法運用到國際商法課程中碰到了各種問題,影響了學生學習國際商法的效果,因此,本文對國際商法課程的性質及案例教學法進行了剖析,找出了當前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法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期為提升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法運用水平提供助益。
1關于案例教學法與國際商法教學實踐的基本認識
1.1國際商法課程的性質與特點
國際商法課程是一門有關國際商事交易法律規范的課程,其主要內容包括國際商事主體法、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商事代理法、保險法、票據法、產品責任法、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等。國際商法是國際貿易專業的必修課。開設國際商法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掌握國際商法的基礎理論,理解法律在商事交易的作用,學會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商事交易,更重要的是構建完整的國際貿易相關的國際商法框架體系和全球視野的法律思維。筆者結合課程內容,發現國際商法課程具有以下特點:(1)與外貿實務聯系緊密。例如,國際商法中的國際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以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就是為了解決外貿實務中買賣交易等問題。(2)案例內容豐富。國際商法不僅有來自《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國際法案例,還有來自英美法系國家的大量判例法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案例。(3)涉及領域非常廣泛。它涉及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運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國際仲裁法、國際民事訴訟等領域。
國際商法的概念分析論文
國際商法作為一門大學課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已在國外的一些大學中開設多年。[1]在我國,隨著近年來對外經濟工作的不斷擴大,不僅一些大學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而且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國際商法已成為許多行業和部門人士學習法律的重要內容而受到普遍重視。與此同時,“國際商法”一詞在各種場合被頻繁使用,冠以國際商法名稱的書籍也屢見不鮮。[2]于是,不斷有對國際商法感興趣的大學學生、研究生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問題:什么是國際商法?怎樣理解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際商法是否同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或民法、經濟法一樣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出現反映了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對法學研究不斷提出新的課題和新的要求。而正確地認識和把握這些新課題,推動和繁榮我國的法學研究事業,正是我們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者的職責所在。鑒于此,筆者擬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從理論上進行初步的探討,不妥之處,請讀者批評指正。
關于國際商法概念的研究,綜合考察國內外學者散論于各種著作中對國際商法概念的說明,筆者認為國際商法的概念可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下文分別予以闡述。
一、從廣義上看,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第一,按照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3]國際商法就是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這一特定的社會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法律部門。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指某種商事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用以調整所有這些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就屬于國際商法的范疇。具體將,舉凡涉及商事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經濟法規范,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或沖突法規范,國際商事公約或條約,國內商法中的國際性規范,都應包含在內。
對法律部門的劃分,除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依據和主要的標準外,由法律規范的性質所決定的法律調整方法的異同也是一個重要的補充標準。舉一個明顯的例證,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從未引起過爭議,但刑法顯然不是調整同一種類的社會關系的,而是調整由于犯罪所破壞的多種社會關系的,幾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但其調整方法卻是單一的刑罰手段。這是其它法律部門所不具有的調整方法。同樣,基于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性質所決定的國際商法的調整方法是多樣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門調整方法的顯著特征。國際商法的調整方法,既包括協商與調解等調整方法,也包括仲裁與訴訟等調整方法,既包括國內法的調整方法,也包括國際法的調整方法。因此,從法律調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說明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在討論國際商事法律問題時,有必要對國際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詞進行說明?!吧淌隆币辉~是國際貿易交往中的一個重要的慣常用語。一般來說,國際組織或國家都對“商事”一詞盡可能做廣義的解釋。如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時,就“商事”一詞所作的注釋[4],具有商事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換商品或勞務的貿易交易;銷售協議,商事代表或;保付;租賃;咨詢;設計;許可;投資;融資;銀行業;保險;開采協議或特許權;合營企業或其它形成的工業或商業合作;客貨的航空、海洋、鐵路或公路運輸。美國加利福尼亞的《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法典》則仿照《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羅列了18種屬商事關系的事項:(1)提供或交換商品或勞務的交易;(2)銷售協議;(3)商事代表或;(4)開采協議或特許權;(5)合資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6)客貨的航空、海洋、鐵路或公路運輸;(7)建筑;(8)保險;(9)許可;(10)保付;(11)租賃;(12)咨詢;(13)工程;(14)金融;(15)銀行;(16)資料或技術的轉讓;(17)知識或工業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和軟件程序權;(18)專業服務。[5]另根據我國加入1958年訂于紐約的《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時作出的商事保留聲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貨物買賣、財產租賃、工程承包、加工承攬、技術轉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保險、信貸、勞務、、咨詢服務和海上、民用航空、鐵路、公路的客貨運輸以及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國關于“商事”一詞的解釋也是一種比較廣義的解釋。國際商法就是規范各種商事主體在上述國際“商事”領域活動的法律。
外國國際商法統一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法律的統一化與協調化是當今國際社會法律發展的大趨勢。非洲法律的多樣性影響非洲各國之間、非洲國家與其他大陸國家之間貿易的發展,且阻礙非洲經濟一體化目標的實現。非洲國家應毫不遲疑地排除不利于經濟合作的法律方面的障礙,且應在經濟合作的主要領域實現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與協調。在現實中,非洲各國通常采用統一法和示范法進行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此外,還必須重視比較法的作用。相對而言,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應首先在區域內進行,有些事項可在區域內和全球范圍內同時進行。截至目前,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在非洲國際商法的區域性統一與協調方面成果最顯著??梢哉J為,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之路是漫長的,主要任務只能由非洲人自己來完成。
關鍵詞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協調化
經濟全球化是當代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在加速推進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進程。在此進程中,非洲亦不應被邊緣化。
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成因
(一)經濟全球化是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根本原因
正如經濟全球化勢不可擋一樣,法律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是當今國際社會法律發展的一大趨勢,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經濟全球化是其根本原因。①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深入發展,各國間的聯系和交往日益頻繁,跨國民商事關系以前所未有的數量發生,國際經濟競爭日益激烈,各國為了吸納國際資金、技術和人員,無不在改善其國內法律環境,這樣就需要各國法律之間互相交流,互相借鑒,這有利于各國法律消除差異,趨向統一;而就整個國際社會而言,要謀求共同發展,保證國際社會正常的經濟貿易活動的安全,進一步推動國家經濟貿易交往的擴張和深化,則需要制定更多的國際條約來規范國際商事關系,努力建立起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國際法律環境。法律的統一化與協調化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國際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