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7: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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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探討論文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
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流血沖突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令人驚喜的是,締約國的總數很快就達到了《羅馬規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60個國家批準的規定。在該規約表決通過后的第四個年頭,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到今天為止,《羅馬規約》一共有103個締約國。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門組成:院長會議、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門,包括預審庭、審判庭和上訴庭,由18位庭審法官組成。第二個部門是負責管理國際刑事法院行政事務的院長會議,由院長、第一、第二副院長三位法官組成。第三個部門是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本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書記官處則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國際刑事法院作用論文
一、案情簡介根據報道,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2004年1月29日宣布將對烏干達fzf武裝“圣靈抵抗軍”領導人犯下的反人類罪行進行調查。這將是該法院自2002年7月1日正式運轉以來的第一項立案調查。
國際刑事法院當天發表新聞公報說,由于烏干達總統穆塞韋尼去年12月決定將fzf武裝“圣靈抵抗軍”的案件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法院決定對這一案件進行調查。開始案件調查的正式決定將在未來幾個月之內做出。
國際刑事法院的首席檢察官奧坎波說,烏干達fzf武裝“圣靈抵抗軍”涉嫌綁架數千名兒童,強迫他們成為戰士,強迫他們殺害自己的父母,還強迫他們成為性奴隸。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又稱《羅馬規約》)的規定,首席檢察官在決定正式開始調查時必須告知所有成員國。之后,首席檢察官在進行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再決定是否發出通緝令。
首席檢察官奧坎波奧坎波與穆塞韋尼在英國倫敦就雙方的未來合作進行了會談,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找到并逮捕“圣靈抵抗軍”領導人。在這方面,烏干達政府需要國際社會的支持。
“圣靈抵抗軍”是活動在烏干達北部的fzf武裝,其領導人是號稱擁有超能力的科尼。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收到的一些報告,總共有約2萬名年齡在11歲至15歲之間的兒童被強迫參加“圣靈抵抗軍”。數以千計的烏干達兒童為了躲避fzf武裝的綁架變成了“夜游神”,他們常常在教堂或者慈善機構里一直躲到天亮。為了對公眾進行恐嚇,fzf武裝曾砍下一些被他們認為是支持中央政府的村民的手足,割下他們的耳朵或嘴唇。
國際刑事法院獨立性論文
【正文】
中國在國際刑事審判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中國乃至亞洲對于國際刑事法院的重視和理解都是舉足輕重的。一直以來中國非常關注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這令我感到欣慰。
本文的主題是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立性以及它對于免受政治影響而采取的措施。在展開主題之前,先簡短地介紹一下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和職權。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
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流血沖突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健全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
論文摘要:國際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其管轄權補充性原則關乎國際義務與國家主權的均衡協調;《規約》對于管轄權補充性原則進行了多層次的規定;針對檢察官重復啟動調查、起訴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較嚴重的指控的權力,應當實施限制次數和間隔時間的制約措施。
一、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的背景與意義
國際刑事法院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追究個人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該法院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以下簡稱《規約》)及其相關文件為國際法淵源,被譽為“國際法領域自聯合國成立以來最具有創新意義和最令人振奮的發展”。與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所不同的是,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確立了管轄權補充性原則,即將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權作為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司法管轄權的補充,避免形成凌駕于國家主權的國際司法特權。該原則涉及規約締約國和非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是國際刑事法院與國家主權之間發展合乎國際法基本規范關系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問題中最復雜、最敏感的問題”。該原則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將直接關系到國際刑事法院的聲譽和效能,決定著法院在追究和懲治“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個人刑事責任的正義性和正當性,成為規約序言中所宣示的“決心保證永遠尊重并執行國際正義”精神之試金石。
國際刑事法院誕生至今不足5年,不僅內部機構(包括院長會議;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檢察官辦公室;書記官處)的工作機制有待調適,而且其與世界各國(包括締約國和非締約國)、其他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及其安理會)的關系也有待進一步規范和調整,因此必然需要經歷一個痛苦而漫長的磨合期。管轄權是體現國家主權的必要范疇,而司法管轄(特別是刑事司法)是最為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肮茌牂嗯c國家主權在范圍上是不同的,但是兩者之問的關系是密切的;一個國家行使管轄的權利是以它的主權為依據的。”但是,“在實踐上管轄權不是一個單一的概念”,“它既關系到國內法,同時也關系到國際法?!币虼?,研究、探討乃至實踐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補充性原則時,應當始終秉承國際義務與國家主權均衡理念,努力達到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與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彼此互補、善意共存、精誠協作、正義至上的境界。
二、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的規定與要求
國際刑事法院研究論文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
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流血沖突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令人驚喜的是,締約國的總數很快就達到了《羅馬規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60個國家批準的規定。在該規約表決通過后的第四個年頭,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到今天為止,《羅馬規約》一共有103個締約國。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門組成:院長會議、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門,包括預審庭、審判庭和上訴庭,由18位庭審法官組成。第二個部門是負責管理國際刑事法院行政事務的院長會議,由院長、第一、第二副院長三位法官組成。第三個部門是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本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書記官處則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紐倫堡審判與國際刑事法院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刑法;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法人責任;直接實施
[論文摘要]在國際法上對法人的犯罪行為進行管轄并追究其責任的歷史并不長。1945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確認了集團、組織犯罪的責任。但此后的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都沒有確立法人、組織犯罪的責任。出于國家對組織責任的顧忌和對各自利益的考慮,法人責任在管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這些多數與國家有關的、嚴重國際犯罪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直接適用還是相當困難的,應通過締約國國內法間接實施打擊跨國犯罪的國際條約以規范法人責任。
通過國際公約協調國家間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的做法由來已久。但是,在國際法上對法人的犯罪行為進行管轄并追究其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特別是刑事責任的做法卻并沒有太長的歷史。對法人能否犯罪、是否有犯罪能力和責任能力、能否承擔刑事責任等問題,各國的傳統、觀念、看法差異很大,要在國際公約中取得一致并非易事。1945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確認了集團、組織犯罪的責任。但是,此后的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都沒有確立法人、組織犯罪的責任。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法人責任在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直接適用的來由、實踐及困境和前景。
一、紐倫堡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法人責任的確認
(一)對犯罪集團和組織的審判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針對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對人類犯下的滔天罪行,1942年1月18日,9個被希特勒占領的國家流亡英國的政府,在倫敦發表了《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懲處戰犯,得到美國、英國和蘇聯的贊同。1943年10月25日,聯合國家戰犯委員會成立,同年發表了懲處戰犯的《莫斯科宣言》。為執行這一宣言,英、美、法、蘇4國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倫敦締結了《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提出應設立國際軍事法庭對歐洲軸心國首要戰犯進行公正而迅速的判決和懲處,并在所附的《國際軍事法庭條例》中制訂了《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了其權限和任務。根據這一協定在德國紐倫堡建立起來的國際軍事法庭對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歐洲軸心國首要戰犯及犯罪集團和組織進行了公正的審判。其中,在《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對犯罪集團和組織進行了規定。這是作為國際性刑事司法機構裁判之法律基礎和依據的國際法第一次直接規定犯罪集團和組織的團體刑事責任,并最終判決德國納粹黨政治領袖集體、秘密警察、保安勤務處(SD)和民族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黨衛隊(SS)為犯罪組織。
國際刑事有限性研究論文
一、案情簡介根據報道,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2004年1月29日宣布將對烏干達反政府武裝“圣靈抵抗軍”領導人犯下的反人類罪行進行調查。這將是該法院自2002年7月1日正式運轉以來的第一項立案調查。
國際刑事法院當天發表新聞公報說,由于烏干達總統穆塞韋尼去年12月決定將反政府武裝“圣靈抵抗軍”的案件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法院決定對這一案件進行調查。開始案件調查的正式決定將在未來幾個月之內做出。
國際刑事法院的首席檢察官奧坎波說,烏干達反政府武裝“圣靈抵抗軍”涉嫌綁架數千名兒童,強迫他們成為戰士,強迫他們殺害自己的父母,還強迫他們成為性奴隸。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又稱《羅馬規約》)的規定,首席檢察官在決定正式開始調查時必須告知所有成員國。之后,首席檢察官在進行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再決定是否發出通緝令。
首席檢察官奧坎波奧坎波與穆塞韋尼在英國倫敦就雙方的未來合作進行了會談,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找到并逮捕“圣靈抵抗軍”領導人。在這方面,烏干達政府需要國際社會的支持。
“圣靈抵抗軍”是活動在烏干達北部的反政府武裝,其領導人是號稱擁有超能力的科尼。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收到的一些報告,總共有約2萬名年齡在11歲至15歲之間的兒童被強迫參加“圣靈抵抗軍”。數以千計的烏干達兒童為了躲避反政府武裝的綁架變成了“夜游神”,他們常常在教堂或者慈善機構里一直躲到天亮。為了對公眾進行恐嚇,反政府武裝曾砍下一些被他們認為是支持中央政府的村民的手足,割下他們的耳朵或嘴唇。
國際刑事法庭分析思考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歷史
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可以追溯到二戰后對軸心國的主要戰犯進行審判的那段時期。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向人們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為了避免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再次發生,我們有責任將這些罪犯繩之于法。20世紀50年代,聯合國在其框架內起草了一份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以及一部關于反人類戰爭罪的法典,并對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但非常遺憾的是,冷戰的開始將這一進程帶入了暫時的停滯。
冷戰結束后,啟動這一進程又看到了新的發展希望。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令人發指的流血沖突事件,使國際社會確信:開展國際刑事審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為建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一宏偉目標奠定了基礎。1998年的夏天,來自160多個國家及250多個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聚會羅馬,商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內容。1998年7月17日羅馬會議表決通過了該規約,其中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
令人驚喜的是,締約國的總數很快就達到了《羅馬規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60個國家批準的規定。在該規約表決通過后的第四個年頭,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到今天為止,《羅馬規約》一共有103個締約國。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設置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門組成:院長會議、分庭、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門,包括預審庭、審判庭和上訴庭,由18位庭審法官組成。第二個部門是負責管理國際刑事法院行政事務的院長會議,由院長、第一、第二副院長三位法官組成。第三個部門是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本法院管轄權范圍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書記官處則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國際法院管轄權原則特性分析論文
摘要:國際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其管轄權補充性原則關乎國際義務與國家主權的均衡協調;《規約》對于管轄權補充性原則進行了多層次的規定;針對檢察官重復啟動調查、起訴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較嚴重的指控的權力,應當實施限制次數和間隔時間的制約措施。
關鍵詞: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
一、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的背景與意義
國際刑事法院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追究個人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該法院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以下簡稱《規約》)及其相關文件為國際法淵源,被譽為“國際法領域自聯合國成立以來最具有創新意義和最令人振奮的發展”。與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所不同的是,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確立了管轄權補充性原則,即將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權作為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司法管轄權的補充,避免形成凌駕于國家主權的國際司法特權。該原則涉及規約締約國和非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是國際刑事法院與國家主權之間發展合乎國際法基本規范關系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問題中最復雜、最敏感的問題”。該原則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將直接關系到國際刑事法院的聲譽和效能,決定著法院在追究和懲治“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個人刑事責任的正義性和正當性,成為規約序言中所宣示的“決心保證永遠尊重并執行國際正義”精神之試金石。
國際刑事法院誕生至今不足5年,不僅內部機構(包括院長會議;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檢察官辦公室;書記官處)的工作機制有待調適,而且其與世界各國(包括締約國和非締約國)、其他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及其安理會)的關系也有待進一步規范和調整,因此必然需要經歷一個痛苦而漫長的磨合期。管轄權是體現國家主權的必要范疇,而司法管轄(特別是刑事司法)是最為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管轄權與國家主權在范圍上是不同的,但是兩者之問的關系是密切的;一個國家行使管轄的權利是以它的主權為依據的?!钡?,“在實踐上管轄權不是一個單一的概念”,“它既關系到國內法,同時也關系到國際法?!币虼?,研究、探討乃至實踐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補充性原則時,應當始終秉承國際義務與國家主權均衡理念,努力達到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與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彼此互補、善意共存、精誠協作、正義至上的境界。
二、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的規定與要求
國際法院管轄權補充規定的完善途徑論文
摘要:國際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其管轄權補充性原則關乎國際義務與國家主權的均衡協調;《規約》對于管轄權補充性原則進行了多層次的規定;針對檢察官重復啟動調查、起訴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較嚴重的指控的權力,應當實施限制次數和間隔時間的制約措施。
關鍵詞: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
一、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的背景與意義
國際刑事法院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追究個人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該法院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以下簡稱《規約》)及其相關文件為國際法淵源,被譽為“國際法領域自聯合國成立以來最具有創新意義和最令人振奮的發展”。與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所不同的是,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確立了管轄權補充性原則,即將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權作為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司法管轄權的補充,避免形成凌駕于國家主權的國際司法特權。該原則涉及規約締約國和非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是國際刑事法院與國家主權之間發展合乎國際法基本規范關系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問題中最復雜、最敏感的問題”。該原則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將直接關系到國際刑事法院的聲譽和效能,決定著法院在追究和懲治“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個人刑事責任的正義性和正當性,成為規約序言中所宣示的“決心保證永遠尊重并執行國際正義”精神之試金石。
國際刑事法院誕生至今不足5年,不僅內部機構(包括院長會議;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檢察官辦公室;書記官處)的工作機制有待調適,而且其與世界各國(包括締約國和非締約國)、其他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及其安理會)的關系也有待進一步規范和調整,因此必然需要經歷一個痛苦而漫長的磨合期。管轄權是體現國家主權的必要范疇,而司法管轄(特別是刑事司法)是最為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肮茌牂嗯c國家主權在范圍上是不同的,但是兩者之問的關系是密切的;一個國家行使管轄的權利是以它的主權為依據的?!钡牵霸趯嵺`上管轄權不是一個單一的概念”,“它既關系到國內法,同時也關系到國際法?!币虼耍芯?、探討乃至實踐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補充性原則時,應當始終秉承國際義務與國家主權均衡理念,努力達到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與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彼此互補、善意共存、精誠協作、正義至上的境界。
二、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補充性原則的規定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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