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爭端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8:28:0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國際爭端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國際爭端

國際爭端法和平解決論文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已被公認為是“WTO最獨特的貢獻”。WTO成立以來的實踐已充分地證明,該爭端解決機制是整個WTO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機制。統計表明,相比先前作為準國際經濟組織運行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時期的爭端解決機制,如今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得到更頻繁、更有效的利用。

WTO爭端解決機制對當代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提出了許多具有挑戰性的問題。有的西方學者認為,WTO的建立帶來了國際經濟法領域的一場“革命”?!爱斎找嬖龆嗟膰H經濟法問題向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提出挑戰時,該體系也處在改變中。其基本的主權概念、領土管轄、主權平等都必須修改。這就是國際經濟法的革命?!敝袊磳⒓尤隬TO,如何認識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與意義,是我國國際法學界十分關注的問題?!氨疚脑噲D從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的發展、國際法與國內(域內)法的關系以及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有關的主權理論等三個方面加以探討。

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的發展

以和平取代戰爭,是“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當年撰寫《戰爭與和平法》的宗旨。該書題獻詞曰:“愿和平之神、正義之神,施予陛下-正義之君、和平締造之君,當之無愧,不僅為祈神賜福,而且示本書之完成?!比俣嗄曛?,當《聯合國憲章》問世之時,祈求和平的人類發出最強烈的呼聲:“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莊嚴宣布“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令人深思的是,促使格老秀斯研究戰爭與和平問題的原因之一,在于尋求解決與荷蘭海外貿易有關的國際爭端之法律淵源。格老秀斯說道:“多年來,當我認識到:與印度(被稱為東方)的貿易對于本國安全的極大重要性,并且,這種貿易沒有武力保障,似乎難以維持,在葡萄牙人看來,這是通過暴力和欺詐構成的,我便關心如何喚起本國人的精神,勇敢地保護最初誠意進行的事業,因為我看到了問題本身的正義與衡平,以我之見,這是產生對自古以來人們逐步形成的法律之淵源。”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爭端處理不當,可能會引起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進一步沖突,乃至戰爭。格老秀斯主張基于“正義與衡平”(自然法)解決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爭端,以求和平。

同樣值得深思,聯合國成立后,其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遂即接受美國之建議,籌備建立國際貿易組織(1TO),并就GATF進行談判。原因何在?杰克遜(JohnH.Jackson)教授解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戰勝國開始籌劃戰后的國際經濟體制的輪廓。人們從許多演講和文件中發現,當時的經濟考慮具有強烈的政治目標。該目標來自于這一看法,即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原因之一是兩次大戰之間的經濟問題。經濟大蕭條、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處理德國問題的政策不當和其他類似兩次戰爭間的情況,極大地影響了構設戰后體制以避免重蹈前覆轍的政策制定者思想?!北M管ITO夭折,但是,GATF通過臨時適用,演變為準國際經濟組織,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維護世界和平方面,起到了獨特的作用。

查看全文

我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研究論文

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聯合國的宗旨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聯合國的宗旨。《聯合國憲章》第1條明確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其第1項規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又是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第2條明文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當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其中,第3項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所謂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交往和合作過程中,一旦發生爭執或糾紛,當事國應當通過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決,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是互不侵犯原則的直接引伸。(2)

應當指出,《聯合國憲章》特別強調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法的重要地位,憲章第33條規定:“任何爭端當事國,于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盡先以談判、調查、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國自行選擇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二、我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理論和原則立場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政府成立以來,一貫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并歷來以和平方式處理與其他國家的關系和歷史遺留問題及現實問題。中國作為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貢獻。

我國政府認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主要的基本原則。在我們今天這個相互聯系、彼此影響的國際社會中,各國只有和睦相處,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發展和繁榮。斡旋、調停、調解、談判是國際法中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一般途徑。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從原則上講,應當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這樣才能保證國際爭端的解決既是和平的,又是合理的。從程序上講,利用聯合國內的斡旋、調停或調解委員會,應有利于加強大會、安理會和秘書長的配合協調,注意它們根據憲章所肩負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責分工及平衡。(3)

查看全文

我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理論論文

[摘要]國際爭端解決不好就會導致嚴重的后果,甚至發生戰爭。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聯合國的宗旨和國際法基本原則。我國一貫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并歷來以和平方式處理與其他國家的關系和歷史遺留問題及其現實問題。我國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貢獻。在對外關系中,我國歷來主張并積極實踐以談判和協商、斡旋和調停的政治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對于國際仲裁,我國自建國以來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條款。80年代后期,在我國與外國簽訂的非政治性國際條約中,開始接受仲裁條款并有實踐。同時,我國也歷來拒絕通過國際法院解決我國與其它國家之間的爭端。80年代開始以來,除了對一些涉及我國重大國家利益的國際爭端仍然堅持通過談判和協商解決之外,對有關專業性和技術性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由國際法院解決爭端的條款一般不作保留。

[關鍵詞]國際爭端和平解決政治方式國際仲裁國際法院

所謂國際爭端,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主要是國家之間,關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主張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權利上的矛盾對立。國際爭端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彼此地位平等;國際爭端產生的原因錯綜復雜,國際爭端的解決也受到國際關系力量對比的制約,解決不好就會導致嚴重的后果,甚至發生戰爭。

傳統的國際法將國際爭端分為法律性質的爭端和政治性質的爭端。所謂法律性質的爭端,是指爭端當事國提出的要求和論據是以國際法為根據的爭端,因此而稱為“可裁判的爭端”,即可以通過國際仲裁和國際法院的法律方法來解決的爭端;政治性質的爭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沖突而發生的爭端,因其關涉到國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過法律方法來解決,而只能通過政治的方法(又稱外交方法)來解決,稱之為“不可裁判的爭端”。但是,在國際關系和國際法實踐中,由于國際爭端的性質、內容以及產生的原因錯綜復雜,上述兩種性質的爭端往往相互交錯,很難截然分開。據此,政治的解決方法可以適用于任何性質的爭端,只要當事國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來解決國際爭端。(1)

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聯合國的宗旨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聯合國的宗旨?!堵摵蠂鴳椪隆返?條明確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其第1項規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又是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第2條明文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當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其中,第3項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查看全文

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分析論文

一、國際法院的成立與發展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CJ)從成立至今,已走過了60多年的歷程,它是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這一逐漸發展的歷史過程的結晶。國際法院產生之前,國家之間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主要是談判、調停、和解和仲裁。仲裁方式有其便利快捷的優勢,但國際社會要求采用比仲裁更具強制力的司法程序以和平解決爭端的呼聲愈加強烈。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國際聯盟創立了“常設國際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該法院就國家間的29個案件做出了判決,并發表了27項咨詢意見,幾乎都得到了執行。常設國際法院的司法權威得到了普遍認可,但該法院的活動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戰而被迫中止。二戰后的1945年聯合國成立,國際法院隨之誕生,作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的職能有兩項:一是解決國際爭端:即通過行使訴訟管轄權,處理關于國家之間爭端的案件。因此,國際法院不能受理一個國家與一個國際組織間或兩個國際組織間的爭端,也不能處理書記官處收到的私營實體或個人提出的書面或口頭請示書。二是發表咨詢意見,即通過行使咨詢管轄權為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等國際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從國際法院的管轄范圍來看,它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無法審判個人刑事犯罪(如戰犯)。國際法院不是國家司法機構可以上訴的最高法院,不是個人提出最終申訴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國際法庭的上訴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中,國際法院具有最終仲裁裁決的權力。

常設國際法院作為國際法院的前身,與國際法院之間保持了很大的連續性,國際法院規約與常設國際法院規約幾乎完全相同。1945年10月,常設國際法院在最后一次會議上決定將其檔案和財產移交國際法院,國際法院也將設在海牙和平宮;1946年4月,常設國際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國際法院成為唯一一個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國際性司法組織。

另一方面,國際法也進入了蓬勃發展的新時期。在這一時期,國際法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條約已經成為主要形式,但是在條約和習慣之外,大量的無拘束力的國際協定、聯合國大會決議及國際會議宣言也閃亮登場。[1]國際法的普及推廣,也使國際法院的地位得以進一步提升。

二、國際法院改革勢在必行

查看全文

科學運用和平共處五原則論文

摘要:由中國與印度、緬甸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50多年了,半個多世紀的風風雨雨使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越來越體現出它的價值。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之所以在實踐中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主要是因為它能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突出雙贏;能夠正確處理國家關系,破除惟我中心論;能夠促進國家關系的持續發展。

關鍵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雙贏惟我中心論國際秩序國家關系持續發展

2O世紀5O年代,中國與印度、緬甸共同倡導了處理國家關系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至今已經5O多年了。這個原則經過歷史洗禮,在外交實踐中已經證明,它不僅可以用來成功地處理好不同社會制度與意識形態國家之間的關系,而且還可以用來處理好國內的問題,如中國在香港、澳門實施的“一國兩制”以及處理臺灣問題的新思維等就是對這一原則的成功運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成為處理國際關系的準則,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體現了強大的生命力。那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何以在實踐中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本文擬就這一問題發表自己的一孔之見,以求教于學界。

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原則,突出了雙贏

現實主義的國際關系理論認為,國際沖突和爭端源于人類追逐權力的本性和國際體系的無政府性,因此維持和平的關鍵因素是實力,根本機制是大國之間的實力分配和力量制衡。新自由主義認為,沖突可以抑制,國際社會成員可以創造條件,達成合作。社會建構主義認為,國際合作不僅完全可能,而且國家可以造就一種從根本上就趨于合作的國際政治文化,以改變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這三大國際關系理論三足鼎立,在論戰中發展,成為當今國際關系理論中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學說。人們可以從三者的論述中發現,“國際合作越來越受到強調,行為體的社會屬性和能動作用越來越得到重視,人文精神也越來越與科學意識融合在一起”。這些理論盡管揭示了國際沖突發生的原因以及解決的機制,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具有一定的啟示,但它們基本上從維護美國霸權和推行強權政治的角度出發,很難最終解決問題。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則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給人們提供了一個更為清晰的思路和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能夠客觀面對國際沖突與爭端,并且指出了國際沖突與爭端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國家利益。國際社會充滿著矛盾與沖突,國家間的爭端時有發生,既有歷史的遺留問題,也有現實的具體問題。不管其激烈與否,總要找到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而解決問題的方法無非是戰爭手段與和平方式。而戰爭是違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的,并且不為人們所推崇。新巾國成立以后,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與大部分鄰國解決了邊界問題,避免了爭端的擴大和更大規模的沖突,為國際社會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較為成功的例子。

查看全文

外交職能調整論文

【內容提要】

外交職能的實現與國際法的演變存在內在的聯系,中國和平發展中外交職能的變化與國際法規范的實施息息相關。中國在和平發展中應該注意外交職能所調整的相關法律問題,尤其是駐外使團及其人員的安全、外交保護、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國家安全和國際合作問題,在工作重心轉移的新形勢下、特別是在非傳統安全威脅日益加深的情況下,應充分利用現行的國際法規范并促使新的更加合理、公正的國際法規范的產生,以實現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

作為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外交,是國家解決國際爭端、進行國際合作的手段,是國家以和平方式實現其國家利益和對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其主要職能,概括來講,在于和平、文明、理性地維持、促進國家利益和國家對外戰略目標及對外政策,發展國家間關系,彌合國際社會裂痕,加強和促進國際合作。其具體職能體現為溝通職能、信息情報收集與評估職能、調節職能、影響職能、象征職能和法律職能等等。這些具體職能,借用《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的表述,就是“代表”、“保護”、“談判”、“調查與報告”和“促進”。其目的在于國家之間就國際爭端與合作事項進行合乎邏輯的交涉、談判和磋商,交流彼此的觀點和思想,消除分歧,達成共識。這種交流可以直接通過首腦外交,或以書面的形式,或通過直接接觸予以實現;但更多地還需要以間接方式即通過互派駐外使團進行。外交關系是在實現外交職能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關系,它是國家為處理外交事務,在由國家中央外交關系機關、外交代表機關等通過訪問、談判、交涉、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互派駐外使團等對外活動中所形成的與他國或國際組織的關系。從廣義上講,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依上述方式在對外活動中形成的關系也屬于外交關系的范疇。這種關系是通過法律的形式服務于國際法主體的利益。

外交職能的實現與國際法規范的演變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互動關系。一方面,國際法是國家為實現外交職能進行對外交往而產生的國際關系的產物,“眾多主權國家同時并存、且彼此進行交往與協作而形成的各種國際關系和整個國際社會的存在”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特定社會基礎。另一方面,作為調整外交職能的國際法規范在古代已出現雛形并在近代開始系統化。作為現代國際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源頭和近代國際法產生標志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對近現代國際關系和歐洲的經典外交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它所建構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由于逐漸形成的歐洲民族國家將國家利益至上及勢力均衡兩個觀念作為反正統的理論基礎并進而規范彼此的關系,完成了歐洲國際關系從大一統到勢力均衡的轉變。國家利益取代了中世紀的世界道德觀,均勢則取代了對大統一的向往。國家利益至上不僅意味著為促進國家福祉,用任何手段(盡管這種手段隨著國際關系的演變而逐漸受到限制)均是合法的,而且趨向于表明國家主權的存在和主權國家享有潛在的平等原則。主權原則的確立與常駐外交使團的建立對于實現國家外交職能、規范外交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實踐證明,國際習慣法和包括1815年維也納會議尤其是1945年以后聯合國主持下召開的若干國際會議所編纂的國際協定法規法反過來又促進了國際關系的發展和國家外交職能的實現。

和平發展中的中國,其外交職能無疑處于變化之中。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形勢發生深刻和復雜的變化。和平與發展仍是時代主題,但不確定、不穩定因素有所增加。實現人類社會的持久和平與普遍發展既有難得的機遇,也面臨嚴峻的挑戰。中國在和平發展過程中,在求同存異、互諒互讓、進退有度的基礎上,在加強經貿交流、注重長遠戰略、堅持和平發展的前提下,既要“遵守和維護國際法準則,又要同世界各國人民一道為國際法的完善和發展繼續作出努力,推動國際法朝著有利于建立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方向前進。”因此,研究中國和平發展中外交職能調整的前沿法律問題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從通過對現行法的分析當有助于把握國際法的未來發展趨勢的觀點出發,本文擬通過分析評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提及的五項外交職能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試圖對中國和平發展中外交職能調整的若干前沿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代表”職能與駐外使團及其人員的安全問題

查看全文

鄧小平外交思想與和諧社會構建研究論文

[摘要]鄧小平外交思想對人類社會是一種建設性外交思想。這一外交思想對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全人類和諧發展,建設和諧世界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鄧小平;外交思想;和諧世界

進入新世紀,以為總書記的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冷靜觀察當前國際政治現實,深刻分析國際關系失序、國際制度缺失和國際行為失范根源的基礎上。從全人類共同利益和本國人民根本利益出發,提出了建設和諧世界的理念,強調全球化時代各國人民相互依存關系,堅決摒棄國際關系中的實力政治,倡導通過合作對話方式化解相互之間的矛盾,努力增強國際秩序的合理性和國際關系的穩定性。“和諧世界”其核心思想是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世界各國“和諧共處”。和諧世界理念的提出標志著中國和平發展進入新時期的外交理念新突破,它高度概括了中國外交的理想追求與全球戰略的核心內涵,是對具有中國特色的外交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今天,我們重溫鄧小平外交思想,對建設和諧世界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

一、“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兩大主題”

建設和諧世界的首要前提是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兩大主題。時代主題是一國制定對外戰略和外交政策的依據。當明確了當今時代的兩大主題是和平與發展時,全世界各個國家才能從戰爭陰云中走出來、從冷戰思維中解脫出來,從而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對外戰略和外交政策。在小平同志的積極倡導和實踐下,這一理論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為建設和諧世界作出了巨大貢獻。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社會的發展在經歷原始時代、奴隸時代、封建時代、資本主義時代,最終要進入共產主義時代。人類社會發展的每一時代都需要經歷幾個世紀甚至千年以上的漫長歷程。在每一個大時代長河中,若干歷史階段性特征和主題是不一樣的。20世紀初,基于帝國主義國家內外矛盾的激化。列寧認為,帝國主義存在著“矛盾的深刻性”和“生產危機的必然性”,因此提出“帝國主義是無產階級社會革命的前夜”這一深刻論斷,并親自領導俄國無產階級十月革命,建立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開辟了人類歷史新紀元。它鼓舞了被壓迫民族從殖民主義、帝國主義桎梏下爭取獨立的斗爭,促進了二戰后社會主義運動的壯大、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及殖民體系的瓦解。概括地講,20世紀初期和中期的時代主題和特征是戰爭和革命。歷史的車輪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世界形勢發生了轉折性變化,廣大新獨立國家要生存、圖發展;帝國主義國家也要保生存、圖發展。于是,“東西南北”各方從對抗轉向對話,國際關系由緊張轉向緩和,進而推進時代主題發生新變化。1984年小平同志兩次會見外賓時都指出,當今世界有兩個主題,一個是和平問題,一個是發展問題。

查看全文

外交職能調整論文

【內容提要】外交職能的實現與國際法的演變存在內在的聯系,中國和平發展中外交職能的變化與國際法規范的實施息息相關。中國在和平發展中應該注意外交職能所調整的相關法律問題,尤其是駐外使團及其人員的安全、外交保護、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國家安全和國際合作問題,在工作重心轉移的新形勢下、特別是在非傳統安全威脅日益加深的情況下,應充分利用現行的國際法規范并促使新的更加合理、公正的國際法規范的產生,以實現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

【摘要題】理論探討

【關鍵詞】中國和平發展/外交職能/國際法

【正文】

作為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外交,是國家解決國際爭端、進行國際合作的手段,是國家以和平方式實現其國家利益和對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其主要職能,概括來講,在于和平、文明、理性地維持、促進國家利益和國家對外戰略目標及對外政策,發展國家間關系,彌合國際社會裂痕,加強和促進國際合作。其具體職能體現為溝通職能、信息情報收集與評估職能、調節職能、影響職能、象征職能和法律職能等等。①這些具體職能,借用《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的表述,就是“代表”、“保護”、“談判”、“調查與報告”和“促進”。其目的在于國家之間就國際爭端與合作事項進行合乎邏輯的交涉、談判和磋商,交流彼此的觀點和思想,消除分歧,達成共識。這種交流可以直接通過首腦外交,或以書面的形式,或通過直接接觸予以實現;但更多地還需要以間接方式即通過互派駐外使團進行。②外交關系是在實現外交職能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關系,它是國家為處理外交事務,在由國家中央外交關系機關、外交代表機關等通過訪問、談判、交涉、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互派駐外使團等對外活動中所形成的與他國或國際組織的關系。從廣義上講,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依上述方式在對外活動中形成的關系也屬于外交關系的范疇。③這種關系是通過法律的形式服務于國際法主體的利益。

外交職能的實現與國際法規范的演變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互動關系。一方面,國際法是國家為實現外交職能進行對外交往而產生的國際關系的產物,“眾多主權國家同時并存、且彼此進行交往與協作而形成的各種國際關系和整個國際社會的存在”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特定社會基礎。④另一方面,作為調整外交職能的國際法規范在古代已出現雛形并在近代開始系統化。作為現代國際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源頭和近代國際法產生標志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對近現代國際關系和歐洲的經典外交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它所建構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由于逐漸形成的歐洲民族國家將國家利益至上及勢力均衡兩個觀念作為反正統的理論基礎并進而規范彼此的關系,完成了歐洲國際關系從大一統到勢力均衡的轉變。國家利益取代了中世紀的世界道德觀,均勢則取代了對大統一的向往。國家利益至上不僅意味著為促進國家福祉,用任何手段(盡管這種手段隨著國際關系的演變而逐漸受到限制)均是合法的,⑤而且趨向于表明國家主權的存在和主權國家享有潛在的平等原則。主權原則的確立與常駐外交使團的建立對于實現國家外交職能、規范外交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實踐證明,國際習慣法和包括1815年維也納會議尤其是1945年以后聯合國主持下召開的若干國際會議所編纂的國際協定法規法反過來又促進了國際關系的發展和國家外交職能的實現。

查看全文

鄧小平國際法思想研究論文

「摘要」鄧小平先生針對國際形勢提出了若干自己的獨到見解,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在主權與人權以及改革開放中多次強調國家主權的第一位作用;提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建立新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準則;創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具體途徑和辦法;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國際人權法中的平等權、發展權、和平權以及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關系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鄧小平,國際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鄧小平領導我國人民成功地走出了一條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道路,夯實、加強了我國的國際地位以及國際影響力。其間,鄧小平針對風云變幻的國際形勢提出了自己對于解決國際爭端以及發展國際關系的若干獨立思考,豐富了國際法的理論以及研究內容。在我們緬懷鄧小平先生誕辰百年的同時重新研讀鄧小平的這些理論仍具有重大的指導作用。

一、在主權與人權以及改革開放中多次強調國家主權的第一位作用

尊重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維護國家主權與實現人權的關系是當代國際人權領域中根本性的問題。在主權與人權的關系上鄧小平也有精辟的論述。鄧小平指出:“人們支持人權,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權。談到人格,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格。特別是像我們這樣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沒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獨立,國家是立不起來的[1](P.331)?!惫枢囆∑教岢隽恕皣鴻啾热藱喔匾钡闹摂啵菍θ藱嗯c主權相互關系的具體展開和實際應用。其實早在1984年10月22日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鄧小平就強調“主權問題是不能談判的”,是處于第一位的。

國家主權是人權的前提和基礎,維護國家主權是實現人權的根本保障。鄧小平分析了近現代史后揭示出,當國家主權淪落,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大權都操縱或直接掌管在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者手中時,便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存在了。在這種情況下,生活在一定地域的居民的集合體勢必就會遭受外來力量的強制或處于四分五裂的混亂狀態,絕對談不上保障該國國民的人權(P.198)。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國家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中的基本原則,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把維護國家的主權擺在第一位,只有實現國家主權原則,才能實現人權。這是因為無論是處理國家間的雙邊關系還是多邊關系的重要的國際法文件規定的首要原則都是國家主權原則而不是人權原則;各國大都在憲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把維護國家主權放在首位;而且各國在包括國際人權領域的斗爭中無不強調自己國家的主權,都不允許任何外國以任何借口侵犯自己的主權和干涉自己的內政;更重要的是《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宣言》均沒把人權保障列為一項基本原則,而只是認為其屬于尚不構成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但又具有局部法律效力的重要原則,人權較之于主權來講是處于從屬的地位。故我們可以講國權比人權更重要,國家主權原則高于人權原則。作為現代國際法中最重要原則的國家主權原則既是國際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人權保護的最有效的手段。主權國家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若沒有主權國家,就沒有現代國際法,也就談不上人權的國際保護和國際實施??梢哉f,這也是國際人權保護與國家主權原則協調一致的原則[3](P.334)。

查看全文

一國兩制的國際法意義研究論文

在鄧小平同志逝世兩周年之際,重溫鄧小平的“一國兩制”理論,深感它不僅是統一祖國的偉大理論,而且還突破了原有的國際法理論范圍,是近年來國際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指導國際法的實踐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一國兩制”理論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新模式

在近代國際法中,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模式或者說主要模式就是戰爭。近代國際法包括“平時法”和“戰爭法”兩方面的內容,在近代國際法的初期,“戰爭法”的地位遠遠高于“平時法”。近代國際法標榜國家擁有“戰爭權”,國家可以把戰爭作為推行國家對外政策的工具和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或方法。哪個國家打贏了戰爭,哪個國家就擁有了“正義”、“真理”,就有權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戰敗國只能俯首稱臣,百依百順,最后淪落為附庸國、被保護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

在和平與發展已經成為時代主旋律的當代國際社會中,和平模式是解決國際爭端的首選的和最基本的模式。從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開始,現代國際法就逐步地、同時也是堅定不移地確立了這樣一個毫不動搖的基本原則:世界上的一切國家一律處于平等者的地位,平等地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如果遇到爭端,應該用和平的方法解決,禁止任何國家將爭端訴諸戰爭或違背《聯合國憲章》規定非法使用武力。今天的國際和平得之不易,彌足珍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既是時代的要求,更是每個國家的不可推卸的義務,解決爭端的和平模式已經深入人心,不可動搖。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對港、澳、臺地區特殊的歷史與現實,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分析國際、國內形勢后,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和理論勇氣提出的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偉大理論。在近、現代國際法上,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家之間的重大歷史領土遺留問題,從來都是實行的“一國一制”,即當一個國家的部分領土原先被非正義地剝奪、其后又被正義地收回時,無論該部分領土在被非正義剝奪期間實行的是何種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在其被正義地收回時,都一律實行其母國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另外,當一國的一部分領土甚至全部領土和平地并人另外一個國家時,或者相鄰的兩個國家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交換一部分領土時,所涉領土都無例外地實行與主國相同的制度,即“一國一制”。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提出并成功實踐,從根本上突破了國際法現有的和平解決國家之間重大歷史領土遺留問題的方式,樹立了一種全新的國際法觀念,為國際上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光輝典范,在國際法的實踐中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和借鑒作用。

二、“一國兩制”理論賦予了和平共處原則新的時代定義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