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6 1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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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分析論文
一、環境侵權的動因
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環境侵權的動因。企業在“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導下,時刻都在進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期望以最低的成本獲取最高的收益。而環境侵權是為實現其終極目標所附帶產生的一種副(負)產品。作為一個排污企業,它會盡可能地把治污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減少生產的總成本。因為大部分治污成本對企業來說屬于外部成本,企業不會主動支付這部分成本。而未加治理的污染,會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環境權益,從而產生環境侵權。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于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環境經濟學者揭示了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是外部性問題。環境權益的沖突,是競爭性環境功能在環境資源稀缺性條件下發生沖突的外在表現形式,它的經濟學理論形態就是人們所熟悉的“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外部不經濟性”理論由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于1910年提出。1920年馬歇爾的學生庇古(Pigou)在發展福利經濟學理論時指出,外部性是指廠商或者某項經濟活動所引起的與本活動的成本與收益沒有直接聯系,從而未計入本經濟活動之內的外部的經濟影響,它是相對于本項活動財務上所付出的費用及取得的效益出發考慮的。環境侵權是一種典型的負外部性行為。
明知要賠償還是進行污染,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因為污染是有效率的,其所受到的損失要低于防止污染所需花費的成本。行為人從不法行為中獲利,其獲利數額越大,行為人就越可能寧可選擇污染后進行賠償也不事先采取預防措施。其實每個人都不愿意看到事故的發生,任何人也都會愿意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但問題在于當事人究竟愿意付出多大的努力來避免事故的發生。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要對促使潛在的加害人采取預防措施產生有效的激勵,其先決條件是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賠償必須等于或者大于事故成本;也就是說,賠償必須是完全的。
二、環境侵權的責任比較
環境侵權案件中,侵權人和受害者之間的經濟實力、信息掌控能力相差懸殊,這種不平衡使得在實踐中環境污染案件受害者敗多勝少;即便勝訴,受害人也僅僅只能獲得因為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單純的同質賠償常常使受害人感覺得不償失,認為自己為訴訟付出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很多,而實際獲得賠償較少,導致污染受害者面對司法救濟時態度消極。這使得加害人對于環境的謹慎程度會大大降低,從而造成環境侵權現象泛濫,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平價值。僅僅賠償有形損失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在現實的環境侵權案件中未能有效地阻止侵權甚至還有激勵侵權的嫌疑。當侵權人在衡量其預防侵權的成本大于賠償侵權損失的成本時,他寧可侵權,還有可能采取策略或利用機會主義因素逃避被追究的責任;受害人沒有正確的激勵采取積極的行動尋求損害賠償,還有可能得不到救濟。這樣持續的結果便是,環境侵權行為依舊大量發生,社會上的公民仍要為企業的生產獲益付出沉重的代價,社會的總體效益下降。
一般性的等價于受害人所受損失的賠償不足以控制環境侵權,一種更為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在我國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上自法學專家下至普通民眾,都在呼吁將其盡快引入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中,以彌補現行環境侵權救濟制度的缺陷。作為在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等國家中廣泛適用的一項原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環境侵權救濟方面正發揮著日益積極的作用。它是在同質賠償的基礎上通過對加害人課以高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的形式,對受害人因訴訟而付出的訴訟費、律師費、訴訟過程中的鑒定費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所遭受的心里創痛和消耗的精力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它在有效救濟原告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可以加大加害人的違法成本,并能有效地剝奪加害人原本所預計的在補償性賠償之外依然可以獲得的額外利益,可以對環境侵權加害企業產生實實在在的威懾力。此外,懲罰性賠償還能夠激勵受害人提起訴訟,對加害企業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進行監督、抑制,防止環境侵權現象的泛濫,從而使法律得到充分的實現??梢?,懲罰性賠償不僅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還同時具有制裁及預防和激勵的功能。
小議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失
【摘要】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與懲罰的雙重功能,可以達到伸張法律正義,維護合法權利的效果。環境侵權作為侵權方式的一種,其維權模式自然與精神損害賠償有著密切聯系,分析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并結合我國現存的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建立與完善符合環境保護與權利保障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當引起理論界與實務部門的關注,也是本文核心之所在。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環境侵權
現在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追求與日俱增,也越來越注重自己的精神利益。自從我國有了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之后,在環境質量日益惡化的今天,受污染者不僅在財產上遭到了損失,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極大的損害,污染者不僅要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也應該賠償受害者的精神損失。
1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學者各有不同的看法,有單一功能說、雙重功能說、三重功能說,每種學說又有各種各樣的看法。各學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在于撫慰和懲罰。
(1)撫慰功能
環境污染侵權歸責體系論文
[摘要]:面對環境污染侵權歸責領域存在的諸多,文章從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歸責的一元歸責體系。從對合法排污行為所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歸責作為突破口,探究了構建二元歸責體系的可行性。在對原有歸責體系進行批判和借鑒吸收的過程中,著重闡述對一元歸責體系的突破和二元歸責體系的合理適用,在二元歸責體系的構造上,則采取絕對不合理的排除與相對合理的適用的論證,探討了無過失責任與公平責任的內在協調性與互補性,嘗試著去實現對二元歸責體系的最優化構造。
[關鍵詞]:歸責,環境侵權,無過失責任,公平責任
引言
環境問題始于地球之誕生,而在人類出現之后,由于人類的創造性生產活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明顯,與此相關的侵權事件也日益表現得普遍化。而就環境侵權的思想、規范而言,則有著較為悠久的,如古希臘家柏拉圖曾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可以受到任何藥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護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賠償以外,應負責使用任何規定的方法來進化水的源頭或容器”①-這也許就是關于“污染者賠償”原則的最早論述。但在早期的人類,由于社會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類改造的能力還比較弱,因此對自然環境的力還不是很大,基本上是在環境承受能力范圍內,由此而產生的環境問題也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局部的生態破壞,或者是極少量的環境污染事件,對人類社會的也并不構成任何實質性的威脅。因此關于其的相關思想和理論也相對較少。但隨著產業革命的到來,機器大生產的發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顯得多樣化、復雜化。環境污染行為也越來越為嚴重,對相關權益的侵害現象則表現得更為嚴重和頻繁。[1](P.1)環境侵權行為在世界各國民法上得以確立則是在19世紀中后期,并在20世紀后期世界各國的環境法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可以說,環境侵權行為有著深厚的歷史根源,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過程中日益顯現出來的。而從本質上說,環境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環境污染與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不可調和性矛盾所造成的,特別是工業革命后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更使得環境侵權行為日益為人類社會所關注,關于其的理論也就進入了一個大發展時期。
1.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的歷史演進
1.1與歸責相關的理論學說
環境污染侵權訴訟責任論文
傳統民事訴訟中,因侵權行為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受害人,應當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違法、受害人的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所謂證明責任是指,在上述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由主張該事實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訴訟上不利于自己結果的風險。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是不同的,證明責任的對象是支持案件訴訟請求的事實,由于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在訴訟前就確定了,所以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是確定的,并不能被轉移;舉證責任的對象是案件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該爭議事實的范圍往往大于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還包括否認訴訟請求的事實,由于支持或否認訴訟請求的主體不同,所以舉證責任是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轉移的。由于證明責任的確定性,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預先設置的。
在環境污染導致的侵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之間一般不具有平等性和互換性,存在著強弱之差,而且,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的內容也異常復雜和特別專業技術化[1],導致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糾紛的特殊證明責任,而我國目前有關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證明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因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以上只是規定了加害人的舉證責任,缺乏對受害人證明責任的規定。所以本文從構成要件的角度論證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受害人的證明責任,借鑒國外的有關立法和判例,將利益和不利益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不僅直接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污染侵權的案件,也可用來指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糾紛。
一、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特征
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特征,這些特征決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有別于一般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揭示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原因。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特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主體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中當事人雙方力量懸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為具有經濟、科技、信息實力經國家注冊許可的公司、企業集團乃至跨國公司,而受害人則多為欠缺規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農民、漁民或市民。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主體間的實力具有不平等性。
理論創新環境侵權認定論文
【摘要】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致使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困難重重,運用蓋然性、疫學、經驗法則理論來推定因果關系,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實現法的正義價值。但是,這些學說仍然存在適用范圍較窄、對法官素質要求較高以及需要判例支持等問題。我國應確定以正義、秩序和效率為主要價值目標,以相當因果關系為基礎,以因果關系推定為原則,遵循較低蓋然性證明標準,構建“一橫一縱”式包含各種判斷標準和方法的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體系。
【關鍵詞】環境侵權;因果關系推定;認定規則
環境侵權案件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復雜性、廣泛性和科技性等特征,使得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困難重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難以滿足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需要,迫使我們必須進行理論上的創新。主要是加強環境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成立與中斷標準的研究,建構一個科學的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體系,以期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達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終極目標。
一、認定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
縱觀世界各國關于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主要有運用蓋然性認定因果關系、應用疫學推定因果關系和以經驗法則判定因果關系三大類。
(一)運用蓋然性認定因果關系的學說
環境侵權救濟方法法律體制
一、排除侵害
(一)我國排除侵害法律規定的不足
目前我國的法律尚缺乏對排除侵害這一要件的進一步界定,而且沒有規定“部分排除侵害”(包括限制作業時間)和“代替性賠償”等救濟方式。在我國的現實案例中,作為加害人的企業一旦被判決排除侵害,企業往往會面臨減產、停業治理,甚至關閉,接踵而來的是一系列社會問題。基于這種考慮,法院不得不回避了受害人的排除侵害請求,其結果是令受害人完全承受污染危害,顯失公平。
(二)排除侵害與利益衡量原則
在環境侵害的排除方面,利益衡量原則是其最基本的思考方法。所謂利益衡量原則,是指在環境侵害的排除上,綜合考慮權利不可侵原則和原因行為的社會妥當性、合法性、有用性、價值性等。其所追求的目標在于維護產業活動、經濟發展與居民生活安寧、生命健康乃至優適環境之間的平衡。利益衡量原則是否可以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可以根據不同的權利類型分別加以考察。
(三)環境侵害排除方式的完善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定位透析
摘要: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的活動,致使污染環境和其他破壞環境的行為發生,行為人對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乃至環境權益等損害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這一概念的定位,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章能否科學構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關健。我國侵權責任立法應以此概念定位為基礎,科學構建我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環境侵權行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正在加緊進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工作。2008年12月23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為《侵權責任法(草案)》),在其第八章中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旨在通過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從而實現救濟受害人,預防并制裁環境污染的侵權行為。但是,我們不難看出,《侵權責任法(草案)》第八章的規定,[1]實際上是沿用了《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依然將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僅僅限定于“環境污染責任”的范圍之內。這種概念上的定位,既未順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趨勢,也有礙于我國科學構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因此,本文旨在遵循環境科學發展規律,徹底厘清環境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區別,科學定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概念,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科學構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奠定理論基礎,為我國侵權責任立法盡綿薄之力。
二、立法與學說上的理解
在我國立法上,有關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由《民法通則》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范規定。如《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粌H如此,被認為具有環境基本法性質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妨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薄董h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外,針對污染環境之外的破壞自然資源的環境侵權行為現象,《環境保護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背酥?,其他環境保護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87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71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等也作了類似規定。[2]以這些法律規定為根據,我國法學界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概念進行了具體分析。但是,由于我國學者在對上述有關法律規定的認識上并不一致,我國法學界在關于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概念問題的認識上,也產生了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不同的意見分歧。
詮釋環境侵權損壞填補綜合協調機制
內容提要:侵權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和環境侵權自身的特殊性對傳統環境民事責任理論提出了挑戰。出于維護正義、穩定社會秩序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以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為主要內容的環境民事責任的社會化為各國民法和環境法所共同關注。本文分析了實現環境侵害填補綜合協調機制前提的三個轉變途徑,即道義責任向社會責任的轉變、個人賠償機制向社會賠償機制的轉變、單一侵權損害賠償向綜合性社會安全體制轉變。主張在這三種方式協調合作的基礎上,構建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的綜合協調機制,并對我國環境侵權損害填補制度體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議。
主題詞: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社會化
環境侵權的研究是民法與環境法交叉的主要領域之一,也是環境法在形成與發展初期理論研究的重要學術領域。以往的研究焦點基本上囿于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因果關系、責任范圍等侵權法的基本范疇,但隨著侵權法理論的不斷進化與發展,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逐步被引入了有關環境侵權理論的研究。
環境侵權廣義上包括環境污染行為和環境破壞行為。本文所指的環境侵權是狹義的環境侵權,特指環境污染侵權,即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所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法自身功能的轉變帶來了環境侵權構成要件的重構,實現了侵權行為法內部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社會化;環境侵權自身的特點和平衡經濟發展與受害人權益保護的需要共同決定了環境侵權損害其他社會填補制度(包括社會賠償機制和社會安全體制)存在的必要性;不同層次的損害填補制度共同構成了環境侵權損害填補制度的體系,力求實現對受害人及時充分的救濟。因此,在尋求侵權行為法自身突破的同時,必須積極建立其他的損害填補方式,通過多種損害填補制度的協調合作,構建體系化的損害填補制度。
筆者認為,構建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綜合協調機制的前提是實現三個轉變:其一為道義責任向社會責任的轉變,主要是對環境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調整,包括違法性要件的拋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和因果關系的推定;其二為個人賠償機制向社會賠償機制①的轉變,包括責任保險制度、財務保證制度和行政補償制度的建立;其三為單一侵權損害賠償向綜合性社會安全體制轉變,包括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責任集中制度和國家給付制度。
環境侵權特征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環境侵權越來越成為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環境侵權的特征乃是環境侵權迥異于傳統侵權行為的內在根基。本文從環境侵權的主體、對象、原因行為、侵害過程及損害結果等方面對其作了深入、系統的分析。
關鍵詞:侵權行為價值雙重對立性潛伏性復合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展開,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環境侵權現象及其救濟將成為今后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環境侵權作為現代工業社會的一種新型侵權行為,在我國尚未展開深入、系統研究,有關的立法也不完善。環境侵權的特征乃是環境侵權迥異于傳統侵權行為的內在根基。因此,對環境侵權特征的分析,就成為研究環境侵權的首要任務。關于此點,學者們已從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環境學家金瑞林先生認為環境侵權具有主體不平等、侵害對象廣泛、侵害行為具有合法性、連續性和不確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圍為嚴重的社會性權益侵害四個方面;陳泉生研究員把“環境侵害”的特征概括為社會性、價值性、間接性、復雜性、多元參與性與緩慢性六個方面;曹明德博士認為環境侵權表現出不平等性、不確定性、潛伏性與復雜性等特征;王明遠博士則表述為:主體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原因行為在價值判斷上的社會妥當性、合法性,侵害狀態的間接性、連續性、反復性、廣闊性和累積性,以及環境侵權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個方面。
其實,環境侵權作為一個集合性名詞,是對各式各樣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生權益侵害的總稱。而各式各樣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人、物損害現象的發生原因、形成機理與結果狀態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謂環境侵權的特征,只能是從總體上而言,其相對于現實生活中各種具體的環境侵權形態尚有一定的伸縮性與相對性。基于這樣一個認識,并參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筆者擬從環境侵權的主體、對象、原因行為、侵害過程及損害結果等方面對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體: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與不特定性
侵權行為主體分為加害人與受害人,在環境侵權行為中,加害人與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乃至不特定性。
環境侵權民事救助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一種真實而實際存在的救濟體系,對于權利來說,就是最重要的。“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因此,民事救濟對于公民環境權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而公民采用適合個案的民事救濟途徑更是解決侵權糾紛,維護個人環境權利的關鍵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因環境侵害的特殊性而困難重重,本丈將分析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追究程序及障礙,綜合比較各式各樣的救濟途徑,以期對維權公民在救濟途徑的采納上有所指導。
論文關鍵詞:環境侵權;救濟途徑;個人環境權利
一、環境侵權的民事救濟困難重重
公民的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新房家裝,入住后家人身體不適,甚至影響到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是采用訴訟程序還是非訴方式解決問題?小區旁的高速公路整日整夜的噪聲侵害了居民權益,是采取行政處理程序還是提起民事訴訟?各有什么優缺點?公民個人在環境侵權糾紛的合理及時解路上困難重重公民的維權之路應作何準備?有些什么救濟途徑可供選擇?首先,我們來探討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困難重重的原因。環境侵權救濟的困難來自于環境損害的特點,環境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有著其著的特殊性,環境侵權救濟的最終解決還足有賴于對環境侵權的特殊性的認識。
(一)環境侵權的特點及環境侵權救濟的難點
環境侵權存在著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JJu害行為的間接性:損害具有潛伏性;JJu害行為的高度科技性及構成的復雜性;環境損害的跨地域性:損害源頭、結果具有多元性: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往往同時傷害一人或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各種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經常是某一原因導致多個結果后,多個結果又變成新的原因,從而引發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