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07: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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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責任制豁免制度探析
摘要:目前,我國司法改革順利完成,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全面鋪開,法官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已經確立,但相對應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卻未明文確立起來,為了進一步落實法官權益保護及實現司法公正,本文運用比較方法,結合我國當前的具體國情,擬構建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
關鍵詞:司法改革;法官責任;豁免
本文在比較法視野下,采取例示的方式認為:我國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完善,需要從法官自身素質建設、采取有限豁免原則、明確豁免權界限等方面展開。
一、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概念
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在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通常認為它是指在司法活動中,法官做出的錯誤裁判,是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對這種錯誤,法官不受追責。它是在現代法治理念下,國家法律體制給予法官的一項特權,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依法裁判是法官責任豁免的前提。因此,法官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承擔判錯案的法律責任。而法官依據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相對應的法律規定,做出的合理裁判,即使與事實真相不符,法官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第二,不忽視客觀原因對裁判結果的影響是研究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必須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人是社會人,不存在絕對的理性,而法律規范又不能完全對每一種社會關系、法律糾紛加以描述,司法的過程又必然是由法官通過當事雙方提供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官作為中立的居中裁判者,并沒有也不能有幫助當事人尋找、提交證據的義務,除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皆應由誰主張誰進行舉證證明。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即使案件客觀事實確如其所言亦應按照證據規則做出不利于舉證不能方的法律裁判。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公布了一些指導性案例,這些案例雖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其具體如何操作性也有待考量。成文法的制定與修正總是要落后于社會發展,不同審級制度下的法官在具體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于個人理解力、從業經歷的不同,對法規認識的也不盡相同,做出的判斷自然也就不能完全一致。第三,正確對待審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的不可控因素。隨著司法責任制的全面鋪開,錯案追究的措施、數量也呈上升趨勢,這其中不乏依法裁判的案件,所做的裁判從法律角度上看均沒有問題,但自身卻因此承擔了嚴重的法律責任。這樣的“錯案”是否應定為錯案尚有討論的余地,那么更不應該由法官來承擔這樣的“錯案”責任,否則還會有多少法官敢于依法自由心證地下判決呢?
二、域外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規定
反壟斷的豁免制度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各國反壟斷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壟斷法演變的過程及反壟斷豁免制度產生發展的背景并對其功能予以積極的評價,論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提出了在我國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應進行相應規定的立法建議。
[Abstract]Thispaperexplorestheevolutiveprocessoflawofanti-monopolyandthebackgroundofanti-monopolysystemtherefromthusgivesitspositiveevaluationonitsfunctionthroughthestudyofexemptsystemofanti-monopolyofmanycountries.Itdemonstratesitsnecessityandrealisticsignificanceofitsexistenceandbringsforwardsomepersonalsuggestionsofcorrespondingregulationinourupcominglawofanti-monopoly.
[關鍵詞]壟斷本身違法原則有罪推定合理原則破產公司原則卡特爾合法壟斷
[Keyword]monopoly,principleofirregularityperse,guiltynessdeduction,principleinreason,principleofinsolventcompany,Cartel,legitimatemonopoly,
一、壟斷的概念及反壟斷立法的目的
何謂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壟斷有行為和狀態之分。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狀態主要是指經濟力過度集中,而壟斷行為則要廣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獨占或者有組織聯合等形式,憑借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操縱或支配市場,限制和排斥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的豁免制度及必要性詮釋
[摘要]本文通過對各國反壟斷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壟斷法演變的過程及反壟斷豁免制度產生發展的背景并對其功能予以積極的評價,論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提出了在我國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應進行相應規定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壟斷本身違法原則有罪推定合理原則破產公司原則卡特爾合法壟斷
一、壟斷的概念及反壟斷立法的目的
何謂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壟斷有行為和狀態之分。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狀態主要是指經濟力過度集中,而壟斷行為則要廣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獨占或者有組織聯合等形式,憑借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操縱或支配市場,限制和排斥競爭的行為。
現代經濟學的理論認為,只有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潛力,不斷創新、改善管理及改進工藝以不斷地降低成本,減少開支,使自身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從而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業的快速發展;而同時,市場自由競爭的存在,促使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多樣化,給消費者以眾多物美價廉的選擇,也使消費者和整個社會的福利達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競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最佳狀態,只有在自由競爭的狀態下,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節能挖潛,生產要素的配置達到合理化和最優化,而壟斷則削弱甚至阻卻了企業之間的競爭,少數企業之間通過達成壟斷協議,或一個企業憑借壟斷優勢獨占市場,形成對市場定價和份額的壟斷,不僅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也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紀末期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反壟斷就成為了各國規制的對象,各國均采取嚴厲的立法來進行反壟斷的法律規制。
二、美國和德國的反壟斷立法的演變
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立法完善及建議
摘要:法官責任豁免制度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針對目前實踐中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存在的問題,可通過提高法律位階、形成主客一體“行為中心主義”的認定標準、構建司法化的追責程序等完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維護法官權利、司法公正。
關鍵詞:法官責任豁免;法律位階;責任認定標準;追責程序
1問題的提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以下簡稱《意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目前,錯案責任追究制是法官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但一味追求社會公正、忽視法官職業保障的社會現狀與司法責任制度設立的初衷相背離。法官并不是無所不能的“神”,僅是通過技能訓練、擁有法律思維的常人,應給予一定的豁免權,否則難以真正實現司法公正。法官責任豁免是指法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官的一些履職行為不會受到法律追究。有觀點認為,法官應該擁有絕對的豁免權,對法官進行責任追究就是對司法獨立的沖擊,不利于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對法官進行嚴格的控制,不應該實行法官責任豁免[1]。兩種觀點皆有其不合理之處,第一種觀點不利于約束法官的行為;第二種觀點不利于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實行法官責任豁免應當在法官獨立與法官責任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不僅有利于維護法官的權利,而且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2]。
2我國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的立法缺陷
2.1立法位階低
芻議反壟斷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摘要]通過對各國反壟斷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壟斷法演變的過程及反壟斷豁免制度產生發展的背景并對其功能予以積極的評價,論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提出了在我國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應進行相應規定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壟斷本身違法原則有罪推定合理原則破產公司原則卡特爾合法壟斷
一、壟斷的概念及反壟斷立法的目的
何謂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壟斷有行為和狀態之分。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狀態主要是指經濟力過度集中,而壟斷行為則要廣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獨占或者有組織聯合等形式,憑借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操縱或支配市場,限制和排斥競爭的行為。
現代經濟學的理論認為,只有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潛力,不斷創新、改善管理及改進工藝以不斷地降低成本,減少開支,使自身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從而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業的快速發展;而同時,市場自由競爭的存在,促使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多樣化,給消費者以眾多物美價廉的選擇,也使消費者和整個社會的福利達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競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最佳狀態,只有在自由競爭的狀態下,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節能挖潛,生產要素的配置達到合理化和最優化,而壟斷則削弱甚至阻卻了企業之間的競爭,少數企業之間通過達成壟斷協議,或一個企業憑借壟斷優勢獨占市場,形成對市場定價和份額的壟斷,不僅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也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紀末期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反壟斷就成為了各國規制的對象,各國均采取嚴厲的立法來進行反壟斷的法律規制。
二、美國和德國的反壟斷立法的演變
我國執行財產豁免制度立法規定論文
論文關鍵字:民事訴訟法財產豁免缺陷分析
論文摘要:從我國現行的立法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被執行人執行財產豁免的規定過于原則性、概括性,對執行實踐的操作性不強,容易導致執行人員在實踐中的分析不同而執行方式不同,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利。
一、立法的滯后
現行法律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和第223條有關于執行豁免的原則規定,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4月施行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規定》于2005年1月1日實施,才首次對執行豁免制度作了部分細化,當然其間還有散見于實體法、行政法規、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針對具體案件的答復。即便如此實踐中已普遍實施的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執行豁免的內容仍未在《查封規定》中予以確認。本文由中國論文范文收集整理。
二、法律規定的籠統
《查封規定》雖較《民訴法》的規定有了較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下列問題:(l)是對自然人規定的豁免條款多,而其他主體規定得太少或幾乎沒有,例如,對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執行豁免范圍在《查封規定》中幾乎未作規定;(2)是被執行人所扶養家屬的概念內涵和外延沒有確定。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家長以外的人都叫家屬?,F代意義上的家屬是指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的親屬而言的。我國由于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將會增加,家屬的內涵和外延有必要通過立法來確定,進而才能對執行豁免的范圍作出確定;(3)是有關“必需”的界定范圍太狹窄或者根本沒有界定。《查封規定》中的生活必需品列舉了衣食住行等物品,對享受精神食糧的物品、基本的生產資料和豁免的期限均無規定;生活必需費用僅規定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依標準確定,但國務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是針對城市居民的,廣大農民的標準又如何確定?再則教育所必需品以完成義務教育為限,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一個人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大致初中畢業,然而,如要完成高中或高中以上學業,對于貧困家庭而言,所需費用更多,豁免年限顯然太短;反之,如被執行人所扶養家屬在費用明顯高于公立學校的學校(如所謂的貴族學校)就讀,就讀費用通過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豁免予以保障,又顯然不妥;(4)是現有法律既然規定執行標的包括財產和行為,但不是所有的行為都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對不能成為執行標的行為進行豁免有必要通過立法來規定;(5)現行法律無執行時間豁免的規定,相反,諸如“零點執行“、“夜間執行”的所謂暴風驟雨式的執行方法,卻成為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執行的主要方法。公務員之家:
我國反壟斷法對外貿易的豁免規則
摘要:基于對本國利益的保護,各國幾乎無一例外地將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加強與外國企業競爭而進行的有關限制競爭的行為列入壟斷協議的適用除外類型中。而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也規定了相應的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壟斷豁免條款,但事實上這類規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內在沖突,故本文試圖通過對各國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法律研究,淺談我國反壟斷法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
關鍵詞:對外貿易;豁免;法律依據;局限性
適用豁免制度是各國反壟斷法中共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尤其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各國為了維護本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往往采取“一致對外”的方式在反壟斷法中規定對外貿易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條款。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為保障對外貿易與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不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外貿易的豁免與一般的豁免情形不同,經營者無需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庇纱丝梢?,我國對于對外貿易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是相當寬松的。只要是為了保障對外貿易中的“正當利益”,即使嚴重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也能夠得到法律的豁免。對此,本文將通過分析對外貿易豁免制度的相關概念和法律依據,對我國《反壟斷法》存在的局限性進行分析。
一、對外貿易的概念界定
對外貿易一般也稱為“國外貿易”或“進出口貿易”,簡稱“外貿”,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也就是說,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但是,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企業在實踐中為了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而訂立的協議一般都是為了推動產品的出口,這類協議可以簡稱為出口卡特爾。同時,幾乎各國反壟斷法都無一例外規定了出口卡特爾的豁免制度。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豁免應當只包括出口卡特爾的豁免。但是筆者通過查閱我國立法資料發現,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和勞務輸出等活動[1],該解釋顯然與本段開頭所述對外貿易的解釋更相符。由此可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對外貿易的壟斷豁免不僅僅指出口卡特爾的豁免,還應當包括進口卡特爾的豁免。
二、對外貿易反壟斷豁免的法律依據
學習國外治理賄賂取證分析我國反腐敗工作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追訴豁免的概念、特點及在賄賂犯罪中的運用;我國賄賂犯罪中行賄人指證的現狀及成因;從寬政策的局限性及引進追訴豁免制度必要性;完善我國追訴豁免制度的具體設想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追訴豁免的概念、追訴豁免的特點、追訴豁免在賄賂犯罪中的運用、行賄人指證賄賂犯罪的現狀、行賄人作證難的成因:行賄人自身心理的原因;刑事政策的原因、從寬政策的局限性:坦白從寬的“寬”度不明;抗拒從嚴的“嚴”度不夠、寬嚴相濟的調節制度不完善、有利于打擊賄賂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權;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司法公正、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追訴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則、賄賂案件偵查中適用追訴豁免制度的具體設想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取證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賄賂案件的偵查工作,因為賄賂往往是一對一的關系,很難找到相關證據證明賄賂事實的存在,而且行賄人在偵查機關要求其作證時,由于各種原因而拒不作證,這使得很多的受賄案件無法得到偵破,客觀上加大了反腐敗的難度和成本。目前我國主要是通過不起訴、自首、立功等一系列制度,解決賄賂犯罪進行成功指控中的證據問題。但由于獲取證據的手段不夠有力,使證據的真實性和穩定性難以保證。為解決賄賂犯罪取證難的問題,美國等一些國外司法機關在對賄賂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時頻繁使用追訴豁免并取得較好的效果。筆者認為國外解決此類問題的一些制度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
一、追訴豁免的概念、特點及在賄賂犯罪中的運用
(一)追訴豁免的概念
追訴豁免(ImmunityFromProsecation)源自于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司法活動中普遍使用的為了取得證人證言而進行的一項訴訟制度,指法律對證人可給予不因其提供的證言受刑事追訴的豁免。在美國各州采用的豁免有兩種:1、證言使用豁免(UseImmunity);2、證人檢舉豁免(TransactionalImmunity)。聯邦于1970年用前一種豁免方式取代了后者。兩種豁免方式的區別在于證言使用豁免禁止使用證人因受強迫而提供的證言;證人檢舉豁免則保護證人免予因與其證言相關的罪行而受追訴。
(二)追訴豁免的特點
新律師法的執業豁免權探究論文
摘要新律師法的頒布施行,賦予了律師執業豁免權利,為我國律師執業環境的改善帶來了契機。本文擬從我國新律師法頒布前后律師執業豁免權的享有狀況進行分析,對律師職業豁免權作一些探討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律師法律師執業豁免職務行為
在執業活動中,律師沒有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是法律界的平民。因此,律師要擔負起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重任,僅有當事人的委托授權,顯然難以勝任,我國律師在執業中有時甚至“自身難?!?,對于刑事辯護更是顧慮重重。新律師法頒布后,其最大亮點是豁免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規定下來。這是國法治建設的又一次進步,同時也將推動我國法治化構建的進一步深入。
一、律師執業豁免權的涵義及特點
對于律師執業豁免權的涵義,筆者認為,律師執業豁免權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律師在法庭上為辯護所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師出于職責需要在法庭或其他執法部門時所發表的言論享有豁免權。歸納起來就是指法律賦予律師的、免于其在訴訟中基于當事人委托而為的職務行為遭受法律追究的權利。律師執業豁免權從本質上來看,是屬于律師執業風險的保障,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需要?;砻鈾嗟闹饕饬x就在于免除通常(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是在訴訟過程這一特定時間與空間里給予律師不因執業而被法律追究的權利,保證律師完全自主地、獨立地履行職能,為當事人辯護,并且能在一種合理限度內擁有某種外在及內在的自由。律師的豁免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律師豁免權具有職業性律師在日常生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只有當其被當事人委托而從事執業活動之時,才能享有律師的豁免權。如果律師不是從事相關的執業行為,而是從事非執業行為,其行為是不可豁免的。例如:律師在旁聽庭審的過程中當場發表了不當的意見,那么其就會受到相關的處罰。
剖析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的內涵
提要: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是反壟斷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除外制度的實施對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試從司法和執法面對的新環境和新發展,從理論基礎出發,結合國外反壟斷法來說明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的特殊作用。并結合本國國情對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幾個相關問題進行淺析。
關鍵詞:反壟斷豁免適用除外制度WTO經濟全球化
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立法背景
反壟斷法以其原則性強和彈性極大的條款,織就了“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網。
但它并非對所有的限制競爭行為都進行禁止。利益權衡和合理原則在反壟斷法中占居著重要位置,即在限制競爭行為既有積極效果又有消極效果的情況下權衡利弊,“當利大于弊”時,反壟斷法就可以網開一面,對此類限制競爭行為予以豁免。并由此產生了反壟斷法的豁免制度。
二、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