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21: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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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

檢察監督實踐探索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正在處社會轉型期,各方面矛盾大量涌現,據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論法》等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享有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獨特權力,但法律監督權是一種有約束力的監督權。如何正確行使行政執法行為的檢察監督權,需在檢察實踐中不斷探索與完善。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實踐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為維護經濟與社會生活秩序,實現行政目標,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法律、法規等法律規范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是保障國家經濟秩序正常運行,保障社會良性循環的重要力量,它既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又是國家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連的橋梁。因此,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嚴格依法行政,直接關系到人類社會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的行政執法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這一定程度影響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以及和諧社會建設。之所以出現目前這種現狀,最根本的癥結就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正如恩格斯所說的那樣:“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法律的有效實施需要完備的法律監督和制約機制。盡管各級政黨部門、權力機關、政府內部、新聞部門及社會公眾等力量對行政行為進行了不同方式的監督,并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監督局限性也較為明顯。檢察機關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作用,這既是對中國當前憲政體制的實際落實,也是法律監督本意的回歸。

一、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即由傳統的計劃經濟轉向現代市場經濟,正從人治走向法治的軌道,因而各方面矛盾大量涌現和相互交織,這對公共行政管理特別是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實際情況看,當前行政執法存在許多簿弱環節,給我國經濟社會帶來了一定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違法行政增多,正常執法秩序遭到破壞;二是無人主張訴權,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失;三是引發社會矛盾,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二、開展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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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檢察監督分析論文

一、法律基礎——從民商檢察監督的法源推演法典化

我國民商檢察監督的法律淵源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導源、基本法律為骨架、司法解釋為基礎的整體格局:(1)憲法第129條規定了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法定機關的性質及職能;(2)《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3款、《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8條均規定檢察院對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3)民事訴訟法對民商檢察監督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第14條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187條第1款規定了抗訴作為法律監督的基本手段及具體事由,第2款確立了同級檢察院提請抗訴及上級檢察院承擔具體抗訴的原則;第188條規定了抗訴的雙層再審制度及法院在30日內作出再審裁定的時限;第189條規定提出抗訴的形式即檢察院須制作抗訴書;第190條規定對抗訴再審案件檢察院派員出庭制度;(4)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范圍的規定》以及2001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就民商檢察監督權的行使的范圍、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等作了詳細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民商檢察監督的法律淵源具有以下特點:(1)極高的法律位階。我國民商檢察監督的權力來源乃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予以明確,其具體的監督手段亦由規定基本司法制度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此兩法是具有憲法性質的規范化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顯然高于普通法律;(2)跨領域法的性質。我國民商檢察監督的法律淵源橫跨法院審判及檢察工作兩大坂塊,具有雙重性,一方面由調整民商事基本制度及訴訟的法律規制,另一方面也由規范檢察工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均可成為具體的應用法律解釋的制訂主體;(3)不具備獨立性。作為民商檢察監督主要正式法源的民事訴訟法長期以來將檢察監督作為再審程序啟動機制來定位,民商檢察監督成為法院審判監督程序的配角,民商檢察監督法始終沒有脫離民事訴訟的藩籬而獨立成長;(4)不具有專門性。我國缺乏專門的民商檢察監督立法,即便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也是將其與行政檢察監督作捆綁式規定,對其專業性照顧不足;(5)體系不健全。我國民商檢察監督立法單薄,法律條文寥寥無幾,存在眾多的法律空白,未有形成內容豐滿、結構明晰的規范群;(6)存在法律沖突。比如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保全程序、訴訟費用負擔等方面的抗訴,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的地位、閱卷或是審查閱卷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之間存在重大的意見分歧;[2](7)不反映理論研究最新成果。自2003年第7屆全國民事訴訟學術研討會以來,我國民商檢察監督制度的理論研究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豐富的成果,遺憾的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總言之,我國民商檢察監督法律不能滿足規范檢察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實踐需要,應推動法典化運動進行專門、統一、完備的法律編纂。此種趨勢已在司法實踐中顯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標志我國民商檢察監督法律的統一化業具雛形。但該規則將民商及行政的檢察監督作統一規制在專門性的深入程度還不足夠,尚沒有改變檢察監督作為民商再審程序啟動機制的狹隘定位,民商檢察監督還沒有贏得應有的獨立地位并脫離民訴法的框架遵循自身體系及結構邏輯作充分而健全的發展,更為重要的是,該規則僅是檢察系統的單方造法沒有體現其跨領域法的性質而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法院與檢察院之間諸多

的緊張關系,而且其作為檢察院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遠遠沒有滿足民商檢察監督具有憲政制度的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的要求,因此,我國民商檢察監督法律雖已邁出統一化的一小步,但“雄關漫道真如鐵”,其法典化的歷史使命任重道遠,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理論邏輯——從審判獨立與檢察監督的關系證成法典化

民商檢察監督法律作為跨領域法,其涉及的不單純是檢察監督權的職權范圍與運作問題,僅靠檢察監督經驗的總結及單邊的努力,法典化則有失全面性成為缺乏科學性的理論烏托邦,將其畫定為對審判獨立的外來干預致使其成為法院展開民商再審訴訟的配角,法典化則因民商檢察監督法律主體性的掩埋及自主發育的桎梏而不過是當今民訴法粗描淡寫、廖廖無幾的立法境況下的迷人的幻想。民商檢察監督法律是以審判獨立與民商檢察監督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這意味著其涉及的不是普通性的民商社會關系,而是以法院及檢察院兩大司法機關職權行使及其協調的權力性質問題,因為無論是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還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均屬于國家權力范疇,此兩種司法權力運作過程中產生的沖突及協調問題顯然也歸類為權力治理層面的問題。“憲法恰是馴服公權力的工具,也正因為如此,憲政才獲得了強大的號召力。質言之,憲法問題就是關于權力的問題”,[3]因此,審判獨立與檢察監督關系是憲政建設中十分重要的內容,誠如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馬斯•杰斐遜在《肯塔基州會議》中所言:“在權力問題上,不是傾聽對人的信賴,而是需要用憲法之鎖加以約束,以防止其行為不端”,[4]民商檢察監督法律就其效力位階應該是憲法類型的法律。當今僅由《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簡單規定賦權條款,主要由《民訴法》作草草規定,以司法解釋做具體補充的立法體系顯然與民商檢察監督法律的憲法位階的地位及層次極不相稱,這在司法實踐中造成對民商審判監督的乏力、疲軟甚至走過場。因此,民商檢察監督的各式法律淵源應從《民訴法》中審判監督啟動程序的角色定位中解脫出來以獲取獨立的主體性地位,并脫掉普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平民外衣”推動憲法性質規范化文件意義的升級編纂及法典化。民商檢察監督法律關系具有內容的豐富性及邏輯的體系性,正如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分析政府權力兩面性:“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最大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5]法院審判獨立與檢察院法律監督權同樣也具有權力構造與權力制約這“一個銅板的兩面”的內容,法院在維護審判獨立的同時也得為司法監督開辟順暢的渠道,檢察院對民商審判依法進行法律監督的同時也須根據尊重審判獨立的尺度保持相應的謙抑,而其中審判獨立與檢察監督的沖突及協調作為二者的平衡互動也需要形構某種穩態的制度化標準以消弭權力的角逐與傾扎。故而,因循自身的邏輯性及體系性,民商檢察監督法律為避免分散立法必然帶來的法律空白、法律沖突推動統一立法運動將是其脫離民訴法軌道自主迅猛發展的必然要求。正如行政訴訟從混同民事訴訟到《行政訴訟法》單獨成文的發展軌跡一樣,鑒于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性質的差異,行政檢察監督與民商檢察監督也因在規制對象、基本理念及制度選擇等方面的不同而逐步分離,且《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對檢察監督權力來源的分離規定模式已為行政檢察監督獨立于民商檢察監督打下了制度基礎,我國民商檢察監督立法應明了此種趨勢而往專業性及純粹性大步深入發展,推動民商領域的專門立法。我國《憲法》基本體系及結構已定且要保持長久的穩定性,因此期望修改憲法將民商檢察監督制度補充其中實在不太現實,因此民商檢察監督法律獨立于《憲法》之外謀取單行憲法性文件的法典化形式將是唯一可取且可行的選擇。但我國《憲法》重在權力分配,在權力治理上忽略了權力沖突及協調的體制性安排,故應出臺相應修正案對審判獨立與檢察監督的沖突及協調作原則性規定,以明確制訂民商檢察監督單行憲法的憲政基礎。

三、社會需求——從處理涉訴信訪的“申訴難”現象把脈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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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檢察監督調研思考

××省××縣看守所發生的“躲貓貓”事件曝光后,看守所內在押人員應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被更加受到人民群眾的高度關注。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湮滅證據、串供等事件的發生,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要依法剝奪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同時,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也要得到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受追訴的對象,一旦被羈押,就會處于非常脆弱的地位,國家權力如用之不當,則極易造成對他們權利的侵害。因此,對其必須進行有效地制約。

當前看守所對在押人員在人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對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保護不夠,隱形、變相超期羈押現象仍然存在。高檢院、高法院、公安部多次聯合下文嚴禁超期羈押,將杜絕超期羈押提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目張膽的超期羈押是很少有了,不少地方甚至連續多年保持了無超期羈押的輝煌記錄,但表面合乎法定期限,實質超期羈押的隱形、變相超期羈押現象仍然存在,這無疑是對在押人員人權的嚴重侵犯。2、一些看守所還存在牢頭獄霸毆打、體罰在押人員等監管不到位、管理混亂的問題。如躲貓貓事件等。3、一些看守所監管場所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被監管對象的“居住權”得不到有效保障。4、在押人員其他權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如在押人員的消費義務,在一些看守所,在押人員只要一進看守所,不管條件如何,就要購買由看守所統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還有的以較高的價格向在押人員出售商品,在押人員的伙食標準也未能隨著社會上物價的上漲而有所提高等。

看守所等監管場所人權保護不足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看守所執法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一)認為被監管對象在監管場所只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權利,沒有必要過多地強調其他權利;(二)認為被監管對象是壞人,有些甚至是社會渣子,監管條件差一點對他們也是一種懲罰;(三)認為被監管對象雖然是公民,但他們是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公民,不可能和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四)認為被監管對象的合法權益是應該保障,但當地條件有限,無法保障;(五)認為保障被監管對象合法權益不僅需要物質準備,而且需要思想準備,而思想準備需要一個過程。因而在權益保障方面,主觀上持觀望態度,行動上表現為“不作為”。另外就是立法滯后,我國現行的看守所條例是1990年制定的,其中一些內容已明顯落后于形勢的發展,造成了對在押人員人權保護的法律依據不足。

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權呼聲高漲的今天,嚴防“躲貓貓”事件再次發生,人民檢察院應充分發揮駐所檢察監督職能,強化看守所被羈押人員的人權保障機制,樹立維權意識,轉變執法觀念,突出人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依法監督的水平,使駐所檢察工作更具人性化,實施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權保障。

一、加強收押、出所活動檢察監督,保護公民不受非法羈押

1、把好“收押出所檢察關”。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時,現場檢察《拘留證》、《逮捕證》、寄押憑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收監執行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手續是否齊全,檢查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收押、出監憑證進行審查,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糾正非法收押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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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網上追逃的檢察監督研究

【內容提要】網上追逃是近年來追逃工作發展的新形式,其本質上是一種偵查措施。現階段,網上追逃依據的主要是公安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皆系部門規章,效力等級不高,且對相關程序、條件規定不完善,致使網上追逃在實踐中存在隨意適用、弄虛作假、撤銷不及時等問題,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積極探索對網上追進行為進行監督的手段與方式。

【關鍵詞】網上追逃偵查行為檢察監督

網上追逃是近年來追逃工作發展的新形式,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措施中并沒有網上追逃這種形式。因此,對網上追逃的適用條件、程序、交接手續等規定得不夠完善,致使有的公安機關濫用網上追逃措施,甚至弄虛作假,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網上追逃的涵義及其法律屬性

關于網上追逃的涵義及其法律屬性,一般社會公眾、甚至不少法律工作者都缺乏正確的認識。

(一)網上追逃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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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檢察監督方式的運用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一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較少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所以有些案件當事人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做出非誠信的訴訟行為,騙取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文書,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進一步強化檢察院對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檢察以及監督力度是整個社會的共同呼聲。如何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更好的綜合運用檢察監督方式,解決非誠信訴訟行為成為了本文深入研究與探討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民事訴訟;裁判檢察監督;綜合運用

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一些案件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利用訴訟規則,采取所謂的“訴訟技巧”進行非誠信訴訟,騙取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文書,不能讓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影響了老百姓的獲得感幸福感,沖擊了司法權威。如何更好的應用民事裁判檢察監督方式,解決有關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進行否定性裁判很有必要。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不誠信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濫用訴權。1.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指的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與被告二者之間并非真實存在糾紛問題,但二者聯合起來虛構案件事實以及證據,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蛘呤潜桓娓娑叽ㄆ饋?,被告故意向原告出具虛假的借條等不真實材料,構成虛假的債務關系,利用法院的調解或者是審判的合法形式,將自身的財產進行轉移,或者是逃避自身的債務,損害他人合法權益。2.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指的是案件當事人在案件系屬訴訟之后,到法院作出裁判之前,針對同一案件又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表現為當事人對于所發起訴訟案件的法院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對裁判不服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提出上訴或者沒有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再一次啟動再審程序,而是針對此案件再次提出訴訟。(二)濫用訴訟權利、不履行以及不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實踐生活中常見的不誠信訴訟行為:(1)惡意向法官提出管轄權的異議;(2)被告方故意在相應法定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交答辯狀或者是不進行實質性的答辯,在庭審過程中突然提出令對方當事人始料未及的抗辯主張;(3)沒有提供任何正當理由,故意拖延舉證,造成舉證突襲;(4)惡意提出一些沒有理論依據的回避申請,或者是不合適的時刻上提出回避申請,以此來拖延案件訴訟的時間;(5)偽造、提供虛假案件證據與資料;(6)訴訟過程中做出反悔以及一些不實事求是的訴訟行為;(7)舉證妨礙,指的是不負有證明責任的案件當事人一方通過作為或者是不作為的方式,妨礙有證明責任的案件當事人一方通過作為或者是不作為對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對其案件事實主張的證明。

二、檢察審判監督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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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探究論文

一、以檢察改革的總體思路指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問題的研究

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2這給中國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改革提出了重要的任務。研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必須將其放在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之中,以司法改革的總體思路作指導,才能夠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的目標和方向。

(一)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檢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國家的司法改革,應當包括審判改革、檢察改革、偵查改革、監獄制度改革,以及律師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審判改革和檢察改革。從總體上說,國家的司法機關,就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國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改革,只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現司法改革的要求,國家的司法制度才能發生真正的變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夠跟隨其后實現改革,實現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因此,檢察改革是國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關系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根本變革。沒有檢察改革,就談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沒有檢察改革的成功,就沒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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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探析論文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五年多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重視和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在實踐中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本文就我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法律地位,監督方式和范圍以及抗訴問題進行和探討。

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實施五年多時間了,五年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目前,在行政訴訟中實行檢察監督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上不夠成熟,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進行深入的和探討。本文擬就檢察監督的地位、方式、范圍及抗訴等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起訴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起訴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訴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2〕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化建設的順利進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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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五年多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重視和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目前在實踐中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本文就我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法律地位,監督方式和范圍以及抗訴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實施五年多時間了,五年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目前,在行政訴訟中實行檢察監督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理論上不夠成熟,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擬就檢察監督的地位、方式、范圍及抗訴等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起訴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起訴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訴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薄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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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公證檢察監督路徑

摘要:公證機構依法作出的公證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特別是公證債權文書,可不經審判機關審判,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公證文書確實起到了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矛盾糾紛的作用。但近年來虛假公證頻發,暴露出公證機構在行使公證證明職能中存在問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虛假公證進行監督具有必要性與正當性,但虛假公證檢察監督實踐中存在困境,應從前移監督關口、拓寬線索來源、強化精準監督等方面對虛假公證進行檢察監督。

關鍵詞:虛假公證;檢察監督;檢察建議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及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機構在預防糾紛、維護法律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經由公證程序作出的公證文書數量增加的同時,虛假公證頻發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也應引起重視。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依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強化對虛假公證的監督,遏制虛假公證的發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一、虛假公證檢察監督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一)虛假公證有待加強監督制約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通過對所證明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可以不經訴訟直接成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從而達到減少訴訟、化解矛盾的效果。虛假公證往往源于公證當事人對非法利益的追逐,公證當事人為實現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非法目的,單方或者雙方串通,采取虛構事實、提交虛假證據、進行虛假陳述,從而騙取公證文書。虛假公證必然存在其他合法權益被侵害,由此引發后續糾紛的產生,占用更多的司法資源,沖擊正常的司法秩序,對社會穩定產生不良影響,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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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論文

一、以檢察改革的總體思路指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問題的研究

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這給中國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改革提出了重要的任務。研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必須將其放在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之中,以司法改革的總體思路作指導,才能夠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的目標和方向。

(一)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檢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國家的司法改革,應當包括審判改革、檢察改革、偵查改革、監獄制度改革,以及律師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審判改革和檢察改革。從總體上說,國家的司法機關,就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國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改革,只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現司法改革的要求,國家的司法制度才能發生真正的變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夠跟隨其后實現改革,實現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因此,檢察改革是國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關系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根本變革。沒有檢察改革,就談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沒有檢察改革的成功,就沒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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