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方式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2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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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探究論文
一、以檢察改革的總體思路指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問題的研究
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2這給中國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改革提出了重要的任務。研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必須將其放在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之中,以司法改革的總體思路作指導,才能夠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的目標和方向。
(一)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檢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國家的司法改革,應當包括審判改革、檢察改革、偵查改革、監獄制度改革,以及律師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審判改革和檢察改革。從總體上說,國家的司法機關,就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國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改革,只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現司法改革的要求,國家的司法制度才能發生真正的變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夠跟隨其后實現改革,實現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因此,檢察改革是國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關系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根本變革。沒有檢察改革,就談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沒有檢察改革的成功,就沒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民事裁判檢察監督方式的運用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一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較少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所以有些案件當事人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做出非誠信的訴訟行為,騙取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文書,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進一步強化檢察院對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檢察以及監督力度是整個社會的共同呼聲。如何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更好的綜合運用檢察監督方式,解決非誠信訴訟行為成為了本文深入研究與探討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民事訴訟;裁判檢察監督;綜合運用
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一些案件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利用訴訟規則,采取所謂的“訴訟技巧”進行非誠信訴訟,騙取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文書,不能讓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影響了老百姓的獲得感幸福感,沖擊了司法權威。如何更好的應用民事裁判檢察監督方式,解決有關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進行否定性裁判很有必要。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不誠信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濫用訴權。1.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指的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與被告二者之間并非真實存在糾紛問題,但二者聯合起來虛構案件事實以及證據,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蛘呤潜桓娓娑叽ㄆ饋?,被告故意向原告出具虛假的借條等不真實材料,構成虛假的債務關系,利用法院的調解或者是審判的合法形式,將自身的財產進行轉移,或者是逃避自身的債務,損害他人合法權益。2.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指的是案件當事人在案件系屬訴訟之后,到法院作出裁判之前,針對同一案件又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表現為當事人對于所發起訴訟案件的法院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對裁判不服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提出上訴或者沒有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再一次啟動再審程序,而是針對此案件再次提出訴訟。(二)濫用訴訟權利、不履行以及不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實踐生活中常見的不誠信訴訟行為:(1)惡意向法官提出管轄權的異議;(2)被告方故意在相應法定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交答辯狀或者是不進行實質性的答辯,在庭審過程中突然提出令對方當事人始料未及的抗辯主張;(3)沒有提供任何正當理由,故意拖延舉證,造成舉證突襲;(4)惡意提出一些沒有理論依據的回避申請,或者是不合適的時刻上提出回避申請,以此來拖延案件訴訟的時間;(5)偽造、提供虛假案件證據與資料;(6)訴訟過程中做出反悔以及一些不實事求是的訴訟行為;(7)舉證妨礙,指的是不負有證明責任的案件當事人一方通過作為或者是不作為的方式,妨礙有證明責任的案件當事人一方通過作為或者是不作為對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對其案件事實主張的證明。
二、檢察審判監督的主要方式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論文
一、以檢察改革的總體思路指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問題的研究
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這給中國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改革提出了重要的任務。研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必須將其放在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之中,以司法改革的總體思路作指導,才能夠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的目標和方向。
(一)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檢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國家的司法改革,應當包括審判改革、檢察改革、偵查改革、監獄制度改革,以及律師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審判改革和檢察改革。從總體上說,國家的司法機關,就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國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改革,只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現司法改革的要求,國家的司法制度才能發生真正的變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夠跟隨其后實現改革,實現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因此,檢察改革是國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關系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根本變革。沒有檢察改革,就談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沒有檢察改革的成功,就沒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發展現狀論文
摘要: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文章分析了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提出從起訴、參訴、抗訴等權利方面完善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設想。
關鍵詞:民事檢察起訴參訴抗訴
檢察監督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實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控制和約束,以達到權力之間的平衡;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睹袷略V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并在第187條至第190條規定了具體的監督方式。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時常出現,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顯露出很多缺陷,急需改革與完善。
一、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但由于民事訴訟法未對抗訴的審級作出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一級法院審判,在實踐上產生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檢之問也形成較大的沖突。實踐中,經常發生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屢次退回,或同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指令下級再審,檢察機關因此拒絕出庭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審級對應原則,也造成訴訟程序上的混亂。按照規定,基層檢察院沒有向法院提出抗訴的權力,基層法院也沒有審理抗訴案件的權力,如果上級法院指令它審理抗訴案件,就會出現下級法院駁回上級檢察院抗訴的局面。而且下級法院通知上級檢察院出庭也沒有法律依據,通常做法是讓下級檢察院出庭,造成“出庭的不抗訴,抗訴的不出庭”。
檢察機關在抗訴再審中也與法院之間產生矛盾。當法院決定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依據民訴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珜τ跈z察機關如何參與再審、以何種身份、處于何種地位、有何權利義務等,民事訴訟法則未有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抗訴的具體程序,如案卷的調閱和證據的收集,抗訴書的送達和期限,抗訴案件的審理方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時是否享有參加辯論的權利或義務,法律都無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抗訴開始的時間,對于抗訴的次數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抗訴案件無審理期限的規定,容易造成實際的矛盾。這些矛盾表明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著某些不足。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探析論文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五年多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重視和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目前在實踐中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本文就我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法律地位,監督方式和范圍以及抗訴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實施五年多時間了,五年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目前,在行政訴訟中實行檢察監督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理論上不夠成熟,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擬就檢察監督的地位、方式、范圍及抗訴等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起訴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起訴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訴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薄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p>
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監督論文
摘要: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文章分析了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提出從起訴、參訴、抗訴等權利方面完善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設想。
關鍵詞:民事檢察起訴參訴抗訴
檢察監督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實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控制和約束,以達到權力之間的平衡;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睹袷略V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并在第187條至第190條規定了具體的監督方式。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時常出現,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顯露出很多缺陷,急需改革與完善。
一、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但由于民事訴訟法未對抗訴的審級作出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一級法院審判,在實踐上產生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檢之問也形成較大的沖突。實踐中,經常發生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屢次退回,或同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指令下級再審,檢察機關因此拒絕出庭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審級對應原則,也造成訴訟程序上的混亂。按照規定,基層檢察院沒有向法院提出抗訴的權力,基層法院也沒有審理抗訴案件的權力,如果上級法院指令它審理抗訴案件,就會出現下級法院駁回上級檢察院抗訴的局面。而且下級法院通知上級檢察院出庭也沒有法律依據,通常做法是讓下級檢察院出庭,造成“出庭的不抗訴,抗訴的不出庭”。
檢察機關在抗訴再審中也與法院之間產生矛盾。當法院決定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依據民訴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珜τ跈z察機關如何參與再審、以何種身份、處于何種地位、有何權利義務等,民事訴訟法則未有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抗訴的具體程序,如案卷的調閱和證據的收集,抗訴書的送達和期限,抗訴案件的審理方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時是否享有參加辯論的權利或義務,法律都無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抗訴開始的時間,對于抗訴的次數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抗訴案件無審理期限的規定,容易造成實際的矛盾。這些矛盾表明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著某些不足。
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
摘要: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制度的構建對于完善行政權監督機制、健全檢察監督職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論述了違法行政行為檢察監督的制度基礎和探索實踐,就監督實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展開探討,并從立法設計、體系構建和機制建設等方面提出完善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檢察監督;行政違法行為;制度完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對檢察工作提出新要求,行政檢察從傳統的行政訴訟監督向行政執法領域深入發展。面臨檢察工作格局的重大變化,立足實踐,建立健全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制度,推動監督工作的落實和深化,是當前亟需思考和研究的課題。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現實問題
(一)監督渠道狹窄。當事人申請監督和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是訴訟監督的傳統案源渠道。因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起步晚、社會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不高的現實局限,實踐中鮮有群眾就行政行為違法情形向檢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監督渠道狹窄,案源匱乏,監督無從落實。(二)監督力量相對薄弱。一是監督手段缺乏。由于實踐中沒有檢察機關調卷權與調查取證權的明確規定,調卷難的現象普遍存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因缺乏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容易出現事實難以查清、相關證據不足導致無法成案等情形。二是監督能力不強。行政權體系龐雜,涉及面廣,各專業領域有其自身的行政法律知識體系和行政權運行規律,檢察監督實踐往往遭遇對專業知識和行業特征不熟悉、不了解的困窘,缺乏發現問題、督促糾正的能力,監督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三)監督效果難以保障。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存在行政違法的情形,主要采用檢察建議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但是檢察建議并不具有啟動行政機關糾錯程序的法定效力,實踐中仍依賴于被監督機關的自覺配合,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保障檢察建議的落實,監督成效難以體現。
二、形成原因分析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五年多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重視和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目前在實踐中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本文就我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法律地位,監督方式和范圍以及抗訴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實施五年多時間了,五年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目前,在行政訴訟中實行檢察監督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理論上不夠成熟,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擬就檢察監督的地位、方式、范圍及抗訴等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起訴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起訴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訴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薄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p>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探析論文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五年多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重視和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在實踐中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本文就我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法律地位,監督方式和范圍以及抗訴問題進行和探討。
檢察機關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生效實施五年多時間了,五年的實踐表明,正確處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證。目前,在行政訴訟中實行檢察監督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上不夠成熟,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因此,有必要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問題進行深入的和探討。本文擬就檢察監督的地位、方式、范圍及抗訴等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起訴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起訴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訴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薄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制度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從訴訟監督的價值上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且目前我國司法現狀也要求有相應的監督和約束。但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確,造成了我國司法實務中的檢法沖突問題,因此在肯定檢察監督這一制度的同時,應對其進行完善以更好地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能。
關鍵詞: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檢法沖突監督方式
1991年我國新民事訴訟法施行,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權力。但近幾年來,檢法沖突問題嚴重,由此而引起對檢察監督制度存與廢的學術討論,并對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和改進提出了合理的建議。本文擬對檢察監督制度的存在依據、現存問題略陳管見,并對該制度的完善提出個人建議。
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歷史考察
西方國家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制度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而建立和演變的。在資本主義法制史上,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剛剛經歷資產階級革命洗禮的法國。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后,把參與民事訴訟作為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在此之后,在資本主義國家相繼仿效,普遍建立了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制度。這一制度在資本主義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即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和壟斷階段。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為了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和自由競爭經濟秩序的形成,法律賦予當事人充分的私權自由。反映在民事訴訟中則體現為實行民事權利處分自由,因此,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自然也限于法律規定的很小的范圍。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后,為加強對經濟關系的控制,資產階段要求加強國家職能,在民事訴訟領域,隨著民法三大原則的變化,傳統的處分原則也受到沖擊。檢察機關對涉及所謂“集體性利益”或“擴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進行干預。對此英、美及法、日等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均有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