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職能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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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罰權和檢察職能探索論文
摘要:現代檢察制度是隨著國家將刑罰權分解并由不同國家機關承擔偵查、起訴與審判職能而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是法治思想的產物。刑事法治的要旨在于對國家刑罰權進行限制以保障公民個體的權利。我國法治實踐表明,檢察機關的根本任務應從側重刑罰的保護功能(懲治犯罪)向刑罰保護功能和保障功能(保障人權)并舉,維護國家刑罰權良性運行的軌道轉變,這不僅是刑事司法規律對檢察權運行的本質要求,也是“法律監督”屬性在刑事司法領域的本質含義和具體體現。
關鍵詞:國家刑罰權;檢察職能;罪刑法定主義;制衡職能
一、域外國家刑罰權與檢察職能關系比較
“刑法屬于授權性規范,刑事訴訟法屬權于限性規范。刑法設定了國家的刑罰權,刑事訴訟法則為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適度行使設置規則和界限。”檢察機關通過對刑罰權運行中不同環節的刑事司法主體的權力制衡,發揮著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職能作用,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規范運行和刑事法治的統一標準。
(一)西方主要國家刑罰權的實體問題與檢察職能
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實體裁判起著制衡的作用在兩大法系國家刑事裁判活動中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訴訟模式和訴訟機制的不盡相同,在具體的運行機理上存有各自的特點。
檢察院職能服務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保障和促進藍色經濟區建設又好又快發展,為全面建設文明富庶新做出新的貢獻,現根據市委和省院的部署要求,就全市檢察機關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著力增強檢察工作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1、深刻理解實施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意義。國務院批復的《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獲批的第一個國家發展戰略,也是我國第一個以海洋經濟為主題的區域發展規劃。在這一戰略規劃中處于核心區位置,并被賦予骨干城市地位。加強藍色經濟區建設,是實施國家海洋發展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和改善全市產業層次的有效途徑,是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動全市外向型經濟再上新臺階的強大動力,也是順應歷史潮流、切合全市人民建設文明富庶新愿望的現實需要。全市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意義,倍加珍惜和緊緊抓住這一歷史機遇,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緊緊圍繞市委關于深入推進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加自覺地把檢察工作放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謀劃和推進,更加主動地擔負起服務保障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責任,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為深入推進藍色經濟區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2、準確把握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的目標要求。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和“一核、兩帶、全覆蓋”空間布局、構建“八大特色產業基地”、深入實施科教興海“三大工程”等重大決策部署,以保障全市藍色經濟區建設科學、跨越、率先發展為目標,以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根本途徑,充分發揮打擊、預防、教育、監督、保護等作用,找準服務的切入點,增強服務的針對性,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增強服務實效,著力營造務實高效的政務環境、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文明寬容的發展環境,為全面建設藍色經濟區做出新的貢獻。
二、著力為藍色經濟區建設營造務實高效的政務環境
3、廣泛開展“檢察機關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專項調研活動。緊緊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藍色經濟區建設,組織骨干力量,深入開展專項調研,重點摸清五個底數:摸清中央推進“十二五”規劃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摸清當地黨委政府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建設藍色經濟區的規劃和部署、重大投資工程和民生項目,摸清當地支柱產業的發展狀況和轉調設想,摸清建設藍色經濟區過程中檢察工作可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摸清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藍色經濟區建設對執法觀念、執法方式、執法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明確服務大局的重點和方向,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切入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服務工作。
立足檢察職能經驗交流
近年來,我院在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工作中,堅持從大局出發,深化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抓好案中維權的工作機制,構筑起家庭、學校、社區多方位、立體式維權預防網絡,形成了具有實效性的維權工作新方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先后榮獲“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貢獻獎”等榮譽,未成年案件主辦、主訴檢察官被授予“感動市北十大人物”、“工人先鋒號”、“十佳公訴人”等稱號。
一、加強領導,把青少年維權作為重要職能抓出成效
我院黨組對青少年維權工作高度重視,成立了由分管副檢察長任組長,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控告申訴科、監所檢察科、團支部、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維權”工作領導小組;選配業務能力強、政治素質高的檢察官組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辦小組;設置“青少年維權室”;開通維權熱線;為工作人員配備了筆記本電腦、維權檔案專用櫥柜等,從組織上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證;結合工作實際,相繼制定了《關于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確保維權工作有領導、有組織、有措施、出實效。
二、履行職責,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中維權
我們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堅持“教育為本,預防為主,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實行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開展案中維權,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一是嚴格程序,實行“個案維權七步法”。即:1、審閱案卷材料,根據案情確定幫教工作方向;2、訊問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根源,讓其寫出悔過書,找準感化點;3、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需要,讓青少年的家長或學校領導與其見面,配合教育工作;4、組織不作犯罪處理的青少年及家長旁聽其他案件的庭審,促其思想轉變;5、到發案學校上法制課,以案釋法,進行教育;6、與違法犯罪青少年的家長、學校成立幫教小組,制定幫教措施;7、通過回訪考察,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鞏固辦案效果。
國家刑罰權與檢察職能的關系論文
關鍵詞:國家刑罰權;檢察職能;罪刑法定主義;制衡職能
內容提要:現代檢察制度是隨著國家將刑罰權分解并由不同國家機關承擔偵查、起訴與審判職能而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是法治思想的產物。刑事法治的要旨在于對國家刑罰權進行限制以保障公民個體的權利。我國法治實踐表明,檢察機關的根本任務應從側重刑罰的保護功能(懲治犯罪)向刑罰保護功能和保障功能(保障人權)并舉,維護國家刑罰權良性運行的軌道轉變,這不僅是刑事司法規律對檢察權運行的本質要求,也是“法律監督”屬性在刑事司法領域的本質含義和具體體現。本文由中國論文范文收集整理。
一、域外國家刑罰權與檢察職能關系比較
“刑法屬于授權性規范,刑事訴訟法屬權于限性規范。刑法設定了國家的刑罰權,刑事訴訟法則為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適度行使設置規則和界限?!?P43)檢察機關通過對刑罰權運行中不同環節的刑事司法主體的權力制衡,發揮著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職能作用,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規范運行和刑事法治的統一標準。
(一)西方主要國家刑罰權的實體問題與檢察職能
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實體裁判起著制衡的作用在兩大法系國家刑事裁判活動中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訴訟模式和訴訟機制的不盡相同,在具體的運行機理上存有各自的特點。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思考
摘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檢察機關作為重要的司法主體在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具有獨特作用。隨著國家監察體制、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檢察工作需要把握新情況。必須履行好法律監督的職能,監督各行政執法部門、刑事司法部門及相關民事參與者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本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論述:一、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合理定位;二、如何完善法律監督職能;三、檢察機關把握新情況,立足主業,聚焦、強化法律監督。
關鍵詞:法律監督;合理定位;監督職權
一、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合理定位
當前正處于司法體制改革的新形勢,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時候應該切實當前實際的需要,對法律監督職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定位。首先,檢察機關的職能具有自己的獨特性,其通過提起公益訴訟,在司法程序中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的利益。這種法律監督職能就與各級政府具有很大的不同。其次,檢察機關雖然是基于維護國家法律實施的目的,在法律范圍內統一將案件訴諸于司法程序,但是這種訴訟并不是最終的程序,仍然需要通過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和裁定。因此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也相應地表現在通過行使訴訟請求權的方式來實現維護國家法律統一的實施。最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與國家監察機構職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性。從作為監督者的角度著眼,國家監察機構的監督范圍是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的全部行為。同時,在權力分配方面,其擁有一定的刑事立案和偵查的權力。而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履行督促違法行為和決定。
二、檢察機關如何完善法律監督職能
隨著時展,國家憲法賦予公民權利不斷豐富和具體,在如何保障人民的主體地位方面,措施和力度越來越具有可操作性。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總體要求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完善發展提供了契機與舞臺。站在新形勢的角度上,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能,應該以憲法定位,堅守憲法來履職。監督理念要走向參與性,監督思路走向整體性和綜合性,從體系化完善檢察監督職能。①檢察機關要完善監督職能,這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執法行為的監督,即對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執法履職的監督,二是訴訟的監督,即對偵查機關、法院、執行機關的訴訟活動進行監督。②而實踐檢察監督的具體方式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闡述。第一,訴訟程序啟動權。這在訴訟領域和非訴訟領域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扮演參與和主動的角色,在法律監督中積極履行監督職責。第二,檢察建議權。這就說明檢察監督不排除事后建議的方式,特別是在不適合啟動訴訟程序的行為可以適當采用事后監督方式,以此來履行監督職能。目前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是檢察監督職能新的重大突破,是法律監督職能的延伸和拓展。在一定程度上,使檢察機關在對行政機關履職監督的方式得到了充實。
檢察機關監督職能分析論文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都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边@一規定既表明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制度的根本屬性和理論基礎,檢察機關必須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又表明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是國家權力機關授權性的法律監督權,是國家權力機關法律監督的延伸,具有國家法定性、權威性和專門性。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最高法律監督和檢察機關的專門法律監督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法律監督制度,這是我國在確立集權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吸收分權制衡制的長處建立的完全符合國情的一種先進的監督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督職能發揮得如何,不但關系到我國法律能否得以統一正確地實施,而且關系到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然而,目前檢察機關監督職能弱化令人堪憂,與憲法定位要求極不相稱。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如有謬誤,恭請批評指正。
第一是“先天不足”。所謂“先天不足”,主要是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有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和現行檢察機關管理體制不科學。
(一)法律監督的有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是立法存有缺陷。
一方面,國家高位法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和寬泛,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國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規定主要散存于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之中,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較高的基本法的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對檢察法律監督做出具體翔實的規定,而低位法又缺乏規定和不便規定,更沒有專門的監督法,因此檢察機關監督職能難以發揮應有的效力。僅以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為例,作為檢察三大訴訟監督中兩大監督的民事檢察監督和行政檢察監督,在長達二百七十條的民訴法和七十五條的行訴法當中,有關檢察監督的規定分別只有五條和兩條,并且內容比較原則抽象,監督的范圍限定在判決生效之后,監督的方式僅僅是抗訴(基層院僅限于提請抗訴、建議提請抗訴和提出檢察建議),不但忽視了程序監督和監督透明度問題,而且即使抗訴成功且判決結果公正,也只能是遲到的非完全意義上的公正。這種事后的監督,不僅難以實施,難以及時避免造成訴訟當事人不應有的損失,也缺乏監督應有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我國加入WTO之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和任務將更加艱巨繁重,現行高位法有關檢察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寬泛的問題,對于專門法律監督的力度、效果以及司法透明度的影響不言而喻,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另一方面,法律監督的有關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實施法律監督的首要條件必須有相應的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中,一般法律監督較之司法(訴訟)監督顯得更薄弱。由于現行法律對于檢察機關一般法律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監督上的許多盲點和空白。例如,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部分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以及幾乎所有行政執法活動,都游離于法律監督立法之外,而這些恰恰是執法不嚴和權力可能被濫用的領域,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尤其是缺乏國家高位法的強力支持,所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只能“望洋興嘆”。即使有法可依的監督,由于缺乏具體實施監督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的規定,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例如立案監督,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通知其立案。如果公安機關仍不立案,檢察機關“立案通知”的指令性便顯得蒼白無力,只能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又如,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然而,沒有規定批準決定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后多長時間內將通知送達檢察機關,造成檢察監督嚴重滯后,使監外執行檢察成了“馬奇諾防線”。再如,公訴人既履行公訴職責又負有監督責任,這種既是“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雙重身份,既不利于法律監督,也不符合訴辯平等的訴訟原則。
(二)現行管理體制不科學。主要表現是領導體制不科學和檢察機關地位偏低。
檢察機關監督職能弱原因分析論文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都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边@一規定既表明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制度的根本屬性和理論基礎,檢察機關必須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又表明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是國家權力機關授權性的法律監督權,是國家權力機關法律監督的延伸,具有國家法定性、權威性和專門性。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最高法律監督和檢察機關的專門法律監督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法律監督制度,這是我國在確立集權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吸收分權制衡制的長處建立的完全符合國情的一種先進的監督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督職能發揮得如何,不但關系到我國法律能否得以統一正確地實施,而且關系到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然而,目前檢察機關監督職能弱化令人堪憂,與憲法定位要求極不相稱。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如有謬誤,恭請批評指正。
第一是“先天不足”。所謂“先天不足”,主要是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有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和現行檢察機關管理體制不科學。
(一)法律監督的有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是立法存有缺陷。
一方面,國家高位法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和寬泛,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國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規定主要散存于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之中,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較高的基本法的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對檢察法律監督做出具體翔實的規定,而低位法又缺乏規定和不便規定,更沒有專門的監督法,因此檢察機關監督職能難以發揮應有的效力。僅以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為例,作為檢察三大訴訟監督中兩大監督的民事檢察監督和行政檢察監督,在長達二百七十條的民訴法和七十五條的行訴法當中,有關檢察監督的規定分別只有五條和兩條,并且內容比較原則抽象,監督的范圍限定在判決生效之后,監督的方式僅僅是抗訴(基層院僅限于提請抗訴、建議提請抗訴和提出檢察建議),不但忽視了程序監督和監督透明度問題,而且即使抗訴成功且判決結果公正,也只能是遲到的非完全意義上的公正。這種事后的監督,不僅難以實施,難以及時避免造成訴訟當事人不應有的損失,也缺乏監督應有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我國加入WTO之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和任務將更加艱巨繁重,現行高位法有關檢察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寬泛的問題,對于專門法律監督的力度、效果以及司法透明度的影響不言而喻,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另一方面,法律監督的有關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實施法律監督的首要條件必須有相應的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中,一般法律監督較之司法(訴訟)監督顯得更薄弱。由于現行法律對于檢察機關一般法律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監督上的許多盲點和空白。例如,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部分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以及幾乎所有行政執法活動,都游離于法律監督立法之外,而這些恰恰是執法不嚴和權力可能被濫用的領域,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尤其是缺乏國家高位法的強力支持,所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只能“望洋興嘆”。即使有法可依的監督,由于缺乏具體實施監督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的規定,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例如立案監督,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通知其立案。如果公安機關仍不立案,檢察機關“立案通知”的指令性便顯得蒼白無力,只能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又如,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然而,沒有規定批準決定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后多長時間內將通知送達檢察機關,造成檢察監督嚴重滯后,使監外執行檢察成了“馬奇諾防線”。再如,公訴人既履行公訴職責又負有監督責任,這種既是“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雙重身份,既不利于法律監督,也不符合訴辯平等的訴訟原則。
(二)現行管理體制不科學。主要表現是領導體制不科學和檢察機關地位偏低。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論文
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據此,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已經成為推動檢察機關各項工作的重要目標。本文試對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幾個問題,進行一下闡述。
一、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耙乐篂E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狈謾嗯c制衡是權力制約的一種有效形式,在權力相互制衡的動態中劃定權力的界限,保障各權力的有效行使和不被侵犯。這里的關鍵是其具體的方式、互動作用的性質以及相互間合理邊界的劃定,要符合具體國家的具體國情。資本主義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相互制衡,可以說是權力制衡的一種具體形式。但在實踐中權力制衡不應也并不只限于這一種形式。
在我國政治體制中,以檢察機關的專門法律監督為主要特色的權力制衡形式,是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其領導下的“一府兩院”的政治體制,而不是“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這是我國人民的自主選擇,足適合中國國情的、有中國特色的政治體制。我國目前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平衡。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比較少,同時在民族心理上需要強有力的核心領導。民國時期的軍閥割據就說明了這一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既是歷史選擇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集中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實踐需要。多輪流執政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在我國是行不通的。
在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框架下,政治制衡機制的建構以及法治的施行,都離不開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存在,以維護政治結構和政治運行的理性并維護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穩定性。這是因為,我國“一府兩院”的政治體制中,由于政府、法院的權力運行是并列的,從職能上看不存在直接的制約關系,因此,整個國家權力運作中就需要在人大之下設立一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來實現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梢哉f,沒有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法律就可能被任何強大的社會力量所扭曲,法治與政治制衡也就無法貫徹。
檢察院職能服務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保障和促進藍色經濟區建設又好又快發展,為全面建設文明富庶新做出新的貢獻,現根據市委和省院的部署要求,就全市檢察機關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著力增強檢察工作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1、深刻理解實施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意義。國務院批復的《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獲批的第一個國家發展戰略,也是我國第一個以海洋經濟為主題的區域發展規劃。在這一戰略規劃中處于核心區位置,并被賦予骨干城市地位。加強藍色經濟區建設,是實施國家海洋發展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和改善全市產業層次的有效途徑,是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動全市外向型經濟再上新臺階的強大動力,也是順應歷史潮流、切合全市人民建設文明富庶新愿望的現實需要。全市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意義,倍加珍惜和緊緊抓住這一歷史機遇,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緊緊圍繞市委關于深入推進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加自覺地把檢察工作放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謀劃和推進,更加主動地擔負起服務保障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大責任,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為深入推進藍色經濟區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2、準確把握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的目標要求。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和“一核、兩帶、全覆蓋”空間布局、構建“八大特色產業基地”、深入實施科教興?!叭蠊こ獭钡戎卮鬀Q策部署,以保障全市藍色經濟區建設科學、跨越、率先發展為目標,以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根本途徑,充分發揮打擊、預防、教育、監督、保護等作用,找準服務的切入點,增強服務的針對性,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增強服務實效,著力營造務實高效的政務環境、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文明寬容的發展環境,為全面建設藍色經濟區做出新的貢獻。
二、著力為藍色經濟區建設營造務實高效的政務環境
3、廣泛開展“檢察機關服務藍色經濟區建設”專項調研活動。緊緊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藍色經濟區建設,組織骨干力量,深入開展專項調研,重點摸清五個底數:摸清中央推進“十二五”規劃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摸清當地黨委政府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建設藍色經濟區的規劃和部署、重大投資工程和民生項目,摸清當地支柱產業的發展狀況和轉調設想,摸清建設藍色經濟區過程中檢察工作可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摸清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藍色經濟區建設對執法觀念、執法方式、執法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明確服務大局的重點和方向,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切入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服務工作。
檢察院職能建設經驗交流
黨的報告明確指出:“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蓖七M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也早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而要實現農村的繁榮,首先要實現農村的法治。通過對近年來發生在新農村建設中腐敗案件、上訪案件的查處,筆者親身感受到加強檢察監督,對準確貫徹三農政策,保障新農村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作用。為此,筆者對發生在新農村建設領域的貪污、賄賂、上訪的五大典型案例進行了評析:
一、利用農藥推廣環節收受賄賂
農村工作以農業為本,要想農業有好收成,離不開好農藥的使用,然而一些腐敗分子卻利用農藥選購和推廣的環節,大肆收受賄賂,濫用手中的權力,從而坑害農民的利益。
典型案例:某縣農業局下屬的植保站為事業單位,張某為該站站長,系法定代表人。該站具體負責全縣的農藥的選購和指導使用,并通過各村的農技員進行農藥推廣。經檢察機關反貪部門查明:張某在擔任縣農業局植保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有關農藥廠家業務員所送的人民幣計24萬多元,構成受賄罪。
案例評析:我國農業有一重大缺陷:農藥使用量過大,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高,這不僅增加了農民的負擔,同時也不利用人民的身體健康,據統計,我國水稻從插秧到收割平均每周,就要噴灑一次農藥。而導致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業局植保站的一些公務人員,因收受農藥廠家的賄賂,而將一些劣質價高的農藥頻繁加以推廣,農民出于對農業局下屬植保站等政府專業機構的信賴,往往積極響應植保站的通知,頻繁用藥,過度用藥,這不僅增加了農業成本,而且被濫施農藥的農產品會有損人民的身體健康。該案例中的腐敗行為,嚴重違背了黨在新農村建設政策中增加農民收入,提倡綠色農業的根本宗旨。
檢察建議:建立農藥選購和使用的公開聽證制度。通過該制度的建立,使農民,農業局,農業專家,農藥生產廠家都能充分發表意見,經科學評比后最終選定物美價廉的農藥和在必要的最佳時機噴灑。該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農業成本,降低水稻的農藥殘留量,提高農產品的品質,因而,得到廣大農民朋友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