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語言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9 11: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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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語言

監禁語言現象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特殊空間語言現象特點原因

論文提要戒毒所、看守所及兩勞場所、監獄等監禁場所存在一種特殊語言現象:被關押人員對共同語中的一些詞語進行變異,使之成為所處特殊空間的專門用語,這類詞語在特殊人群中使用,屬于典型的社團變體。從在昆明地區搜集的語例看,此類詞語涉及面廣;單義詞多,復義詞少;多數詞語一名一指,異名同指的詞語不多;和其他城市同類詞語相比未發現同源詞或詞語流轉現象。

在全國各地的戒毒所、看守所、兩勞場所及監獄等關押各類違法人員的封閉性場所多存在這樣的語言現象:被關押人員之間使用一些經過變異的詞語,這些詞語只存在于這些特殊空間,一旦離開這些特殊空間便失去傳遞信息的功能。這種社團變體語言的某些特性和隱語相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隱語,因為使用者對其中一部分詞語并不刻意掩飾,以致于一些詞語被看守民警掌握,民警對此現象多不鼓勵、不制止,有時為了管理需要,拉近和被關押人員的心理距離,甚至加入使用者的行列。本文搜集語料時,對于監禁空間特殊詞語的確認標準為:產生于監禁場所,且只在此特殊空間使用,無法判斷詞語最初是否產生于監禁場所的和在監禁空間以外也有人使用的詞語均不收錄,如白戒指(指手銬)、黑棒(指警棍)、八加一(指酒)。

1監禁空間特殊詞語的類型

通過和昆明市各監獄服刑罪犯、昆明市戒毒所戒毒學員個別訪談,共發現并認定此類詞語194條,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人稱系統:如德國人、雞蛋、老鬼、新鬼、空姐、碗拐、鋼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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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事責任年齡分析

[摘要]我國多數犯罪的青少年仍集中在16周歲以上,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占比很小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我國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規定為14周歲是偏高的。引用歐美國家中的“惡意補足原則”來彌補一刀切的刑事責任年齡存在的弊端并不合理:其一,該原則下檢察機關的取證證明標準不明確,易導致司法適用的隨意性;其二,該原則的適用是在“國家監護”的大背景之下實行的,不符合我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仍以家庭為主的社會背景;其三,該原則的落實需要多種刑法替代措施與之配合,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仍以監禁刑處罰為主,少年司法制度亦不夠完善。因此,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借鑒歐美國家“惡意補足原則”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不符合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與司法現狀。刑事責任年齡作為一種法律擬制,擔負著法律穩定性、確定性以及刑法適用謙抑性的重任,必須符合本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中“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以及國際社會中所倡導的刑罰輕緩化、去犯罪化的發展趨勢。因此,不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應走綜合治理路徑。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惡意補足原則

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歷來是法律乃至整個社會所重點保護的對象,我國刑法特意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近年來,小于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頻出,且犯罪手段殘暴,犯罪后果嚴重。加之網絡的傳播與發酵,很多人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開始持警惕態度,并且呼吁有必要降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或者借鑒國外的處理辦法,對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一定的補充規定,以處罰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上述觀點看似頗有緊迫性,但是仔細分析后發現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仍應當持謹慎態度。下文將通過詳細分析刑事責任年齡的性質、立法者規定刑事責任年齡所有考慮的問題以及刑事責任年齡的作用,并且結合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校園暴力的實際情況來理性分析是否需要對我國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相應的調整。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法理分析

刑事責任年齡的本質其實是立法者對刑法中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做出的一種法律擬制。從立法技術來看,它是一種制度上的虛擬,是立法者特意地將不同事物等同視之的立法技術[1];即立法者設定一個年齡,將符合該年齡的群體在法律上等同視之。這是一門凸顯司法效率的法律技術。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來說,立法者意在方便司法實踐,以14周歲作為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界限。由此可見法律利用數字的精確性很好的彌補了語言的模糊性,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的統一性。但是數字的精確性也難以擺脫一些法律爭議問題:第一,谷堆悖論。比如,一個只差一天就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與一個剛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責任能力上雖無實質差別,但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有可能承當不同的刑法上的責任。這種不公平的現象便是法律中的數字在語言學上可能面臨的“谷堆悖論”[2]。由此可知,法律利用數字的精確性來界定刑事責任年齡事實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法律的語言總會遭遇這樣或那樣的悖論,由此即產生了容忍原則,即“通過容忍客體的細微變化保證了推理的有效性,但是仍然無法避免結論的謬誤?!保?]由此可知,年齡界限的確定雖然會產生不公平的現象和謬誤,但是這是年齡立法技術的局限所在,制度總是優劣并存的,我們在接受年齡立法制度帶來的高效率和準確性的同時必須容忍年齡立法技術本身的缺陷。對主張應調整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之評析目前,學界主要有兩種主張:第一種主要以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為理由,主張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另一種是主張借鑒歐美國家的“惡意補足原則”,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證明其犯罪是具有“惡意”,便可以予以刑罰處罰。下文將詳細對上述觀點進行分析。(一)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實務界與理論界有些人主張我國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應當降低1到2歲[4]。持上述觀點的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認為我國刑法中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規定為14周歲的本來就過高,而現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第二,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成熟都較早,已經能理智的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第三,對未成年犯予以相應的刑罰處罰可以慰藉受害人及其親屬。上述觀點雖然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仍有不妥之處。第一,雖然我國確實存在犯罪低齡化的問題,但是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現狀來看,大多數犯罪的青少年仍集中在16周歲以上,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雖然有實施犯罪的,但是所占的比例很?。?]。另外,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我國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規定為14周歲本來就是偏高的。關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規定各國不同,雖然有些國家將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設定的較低,但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設定為14周歲以上國家亦有很多,例如澳大利亞、保加利亞、德國、意大利、羅馬尼亞等國均規定為14歲,北歐國家規定為15歲,西班牙規定為16歲,比利時和盧森堡規定為18歲。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我國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規定偏低。第二,雖然現今社會的物質生活愈發充實著實讓未成年人的身體素質提高不少,很多未成年人因身體發育較以往更早。但是并不代表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長也一樣較早成熟,心理的成長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生活經歷,現在的孩子盡管生理發育提前,但心理發育卻并未能同步提前[6]。尤其是我國社會的發展現處于轉型期,很多經濟不發達地區的人們為了賺錢不得不背井離鄉,留守兒童因為缺乏父母的陪伴和引導,心理發育遲緩,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和自控力,因此誤入歧途,觸犯法律。也恰恰是這些貧困地區,校園欺凌的現象更多且難以解決。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在初步建立自尊心、對世界產生更多認識的同時難免會與周圍的同學產生沖突,有學者甚至認為在少年發生罪錯時,特別是輕微的犯錯行為,應當盡量不予處置和干預,這才是減少其繼續犯錯并且成年后不再犯罪的最好的方法[7]。第三,對受害人家屬予以慰藉的方式多樣,不一定只能通過給予施暴者刑罰處罰來實現,可通過賠償、獲得諒解等其他途徑來實現。受害者與其家屬更想看到的其實是真心實意的道歉和悔悟而非將未成年人送入冰冷的監獄。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反射鏡”,社會如何對待他,等他長大的明天,他將會如何對待這個社會。因此,對未成年人的觸法刑法予以從寬處理是建立“有溫度”“寬容”“健康”的社會的最好的辦法。(二)以“惡意補足原則”為補充實現個案正義。即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少年犯,如檢察官有證據證明該少年犯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上是“惡意”,即使該少年犯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其施予刑罰。然而對未成年人“惡意”的證明需事先考察許多相關因素并謹慎判斷,例如需要收集未成年人的品行特征,成長環境,教育經歷,犯罪過程中的各種變現等因素來衡量該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假如未成年人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并且希望和放任自己的行為造成的結果,則可以認定該未成年人具有“惡意”[8]。僅表面上看上述學者的觀點確實存在巧妙之處,但是經研究發現上述觀點忽略了我國的司法現狀。第一,該原則中關于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取證問題至今沒有明確的標準,這就是該原則的問題之所在。對未成年人“惡意”的證明沒有一定的標準,很容易導致司法適用的隨意性。雖然該規則在美國適用的時間比較長,但是美國的很多州仍未能在此問題上達到一致的標準,因事關個人的成長經歷、個性特征的判斷需要長期的考察和分析,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并且需要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支持。因此,引用“惡意不足原則”縱然可以在個案中進行實質判斷,減少個案裁判中的不公正現象,但是由于“惡意”的證明標準難以統一,容易導致司法的隨意性,顯然不符合目前中國司法統一的法治環境。該文章忽視了歐美國家司法系統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歐美國家對未成年人的觸法行為處罰范圍比較嚴格,主要是因為其國家有承擔監護職責的觀念,美國一個7歲兒童將自己的玩伴殺害,但是法院卻拒絕了律師以未成年人年齡太小而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理由是考慮到此項辯護理由如若成功則會剝奪新形成的未成年人法庭的對不良兒童提供必須性治療的能力[9],由此可以看出美國社會對未成年人持“國家監護原則”,即監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是其父母的責任,同時也是整個國家的責任。因此,美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偏重是為了實現國家監護的職責,而不是單純的懲罰目的。反觀中國的社會現狀則是將主要的監護職責交給父母來承擔,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意識不強,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措施并不完善。因此,我國的現有司法情狀并不適合適用該原則。主張引進歐美國家“惡意補足原則”的觀點忽視了對歐美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措施發展現狀的研究。事實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僅是歐美國家矯正未成年人觸法行為的一個開始,重要的是將未成年人的行為認定為犯罪之后該如何矯治。針對未成年犯的矯治制度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制度保障。美國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保護主義刑罰觀和個別化處遇的基礎之上,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主張應以維護“未成年人最大的利益”為原則來給予有效的環境調整及矯治處遇,不能將適用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同步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每個兒童的本身,各有其基本權利與特權,但依據其環境和人格的差異,又有其不同的人格需要。美國少年法院的建立便提供了專門服務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團隊和平臺;另外,鑒于適用監禁刑來矯正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弊端較大,美國少年司法制度旨在減少適用監禁刑,根據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行為習性等制定對未成年人最有利的矯治措施即可。因此百余年來即使美國的刑事政策有“從嚴”的整體趨勢,但是關于未成年人的刑罰替代措施的發展與完善是不斷進步的;審前分流的程序和不同種類的刑罰替代措施從不同方面挽救未成年人遠離犯罪邊緣。例如建立少年庇護所,將少年犯與成年犯隔離開來減少交叉感染的可能;為犯有重罪和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制定了專屬的矯正措施;值得一提的是,美國關于未成年犯的管護制度,它是美國司法系統矯正未成年人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美國的未成年犯有一半被處以觀察保護,借助家庭的力量監督未成年人;其他以家庭和學校為基礎的干預措施等等也為挽救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很大的助力[10]。反觀我國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以刑罰矯治措施為主,并沒有同歐美國家類似的、針對未成年犯的各式非監禁刑矯正措施。目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顯然還不完善,還不能完全勝任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后的續矯治工作,此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存在很大的風險。

二、維持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合理性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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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分析論文

[摘要]: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一項古老而又備受現代人推崇的基本人權,也是保障公民的健康不受損害、保證自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及其他非法侵害的一項重要權利。人身自由與安全權與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權有密切的聯系。

[關鍵詞]: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生命權人格尊嚴權健康權

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最古老的基本權利之一,最早出現在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洞髴椪隆返谌艞l規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州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676年,英國國會輝格黨人為反對查理二世復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促使國會通過了著名的《人身保護法》。該法案規定了不準非法拘捕以及將合法拘捕的人及時提交法庭審判。在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了避免橫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賦予極高的優越性??梢哉f,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是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的產物。

一、概念及公約規定

人身安全權通常和人身自由緊密聯系在一起?!霸缙谒枷爰以谡撌鋈松碜杂膳c安全時也常把它們視為一個整體,或權利的兩個方面?!盵1]歐洲人權委員會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訴聯邦德國案中說:作為僅指人身自由與安全而言,從其固有聯系看,自由與安全應視為一個整體。本文中人身安全權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論述,合稱人身自由與安全權。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剝奪、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懲罰、奴役和科加勞動義務以及不法侵害的權利。[2]很多人權公約把人身自由與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規定,如《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款、《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1款、《美洲人權公約》第7條第1款、《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第6條等。剝奪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義。[3]逮捕指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拘禁指剝奪自由的狀態,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監禁或審前拘禁)、定罪(囚禁)、綁架或其他行為。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分?!钡诰艞l:“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自由與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薄稓W洲理事會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五條:“(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十九條:“每一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除非根據事先已經制定好的依據和條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薄断磺行问椒N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五條:“締約國依本公約第二條所規定的基本義務承諾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得享受下列權利:……(丑)人身安全及國家保護的權利以防強暴或身體上的傷害,不問其為政府官員所加抑或為任何私人、團體或機關所加?!?/p>

針對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幾個公約專門做出了規定。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每一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兒童權利宣言》三十七條:“締約國應確保:(a)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于未滿十八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人和兒童的自由。對兒童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薄断龑D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十一條:“1、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f)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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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社區矯正分析論文

摘要]:在一些國家,社區矯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統來承擔,我國也出現了由法院監督管理緩刑、假釋人員的探索,這說明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分析法院對社區矯正管理的優勢,探索設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對于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院;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管理模式

我國目前正大力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但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設置存在很多問題,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對五種非監禁的刑罰措施的執行,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我們的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體制基本確立了“兩個主體”的試點方針,即根據現行法律,公安機關是“執法主體”,由司法行政部門擔當日?!肮ぷ髦黧w”。這種所謂的“兩個主體”的運作模式嚴重影響了社區矯正的執行效率,本文試從法院作為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角度,借鑒國外已有的經驗,分析國內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探索,探討在我國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設想,以供討論。

一、國外由法院系統管理社區矯正的實踐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社區矯正的執行一般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由法院系統執行,如德國、法國等,一種是由行政機關執行,如英國、日本等,有的國家同時存在兩種方式,如美國。對于社區矯正的最主要形式——緩刑來說,目前在大多數國家都在刑法中規定由法院系統來負責監督執行,負責緩刑考察工作的法院多數是原審法院,有的國家規定也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初審法院。[1]

1、德國。德國社區矯正形式主要是緩刑和假釋。德國的緩刑、假釋由緩刑官、假釋官負責監督執行。緩刑假釋官的主要任務包括:(1)為被緩刑假釋人的就業、救濟、與公共機構打交道等提供咨詢、照顧和幫助;(2)對被緩刑假釋人進行監督;(3)促使被緩刑假釋人重新社會化;(4)完成司法部委托的相關工作;(5)向法院匯報被緩刑假釋人的各方面狀況等。緩刑假釋官發現被緩刑假釋人未遵守緩刑、假釋條件的,可進行訓誡,訓誡無效的應向法院報告,由法官視違規程度決定延長緩刑假釋期限或者重新收監執行。約有35%左右的被緩刑假釋人重新入獄服刑。緩刑假釋官是由法院聘任,接受法院的指示,向法院負責,屬于司法部的公務人員。[2]筆者不認同德國的社區矯正是由司法部管理的結論觀點。[3]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德國的國家機構設置與我國不同,德國的法院和檢察院都是司法部的下設機構,而在我國,法院與司法部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準確的說,德國的緩刑和假釋是由司法部下設的法院通過聘任緩刑、假釋官來具體負責緩刑假釋人員的監督、救濟,而不能籠統的說德國的緩刑假釋是由司法部管理,因此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模仿德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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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大培訓崗位大練兵活動總結3篇

第一篇

抓好社區矯正工作隊伍規范化建設是時代的要求,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為進一步保障“社區矯正規范年”活動深入發展,我局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在全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中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執法大培訓、崗位大練兵”活動。通過此次活動的開展,促使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執法意識、風險意識,掀起學習社區矯正業務知識和技能的熱潮,培養、發現一批社區矯正業務能手,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正規化建設水平。

一、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提高隊伍政治素養

政治理論學習主要內容是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黨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加強司法行政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職業道德規范。通過教育學習,使廣大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執法為民的思想,增強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的光榮感和責任感,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強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隊伍執法水平

全面學習理解憲法及民法、行政法、刑法、刑訴法等基本法律常識,重點掌握國家關于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服務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同時學習司法部、省廳關于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性文件。通過學習,熟練掌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知應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增強依法依規履行職能的意識,提高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今年,區司法局按照年初學習培訓計劃,先后5次組織全體司法工作人員學習貫徹新的《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省社區矯正人員監管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提升執法能力和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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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社區思考論文

[摘要]:在一些國家,社區矯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統來承擔,我國也出現了由法院監督管理緩刑、假釋人員的探索,這說明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法院對社區矯正管理的優勢,探索設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對于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院;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管理模式

我國正大力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但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設置存在很多,根據現有的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對五種非監禁的刑罰措施的執行,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我們的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體制基本確立了“兩個主體”的試點方針,即根據現行法律,公安機關是“執法主體”,由司法行政部門擔當日常“工作主體”。這種所謂的“兩個主體”的運作模式嚴重了社區矯正的執行效率,本文試從法院作為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角度,借鑒國外已有的經驗,分析國內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探索,探討在我國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設想,以供討論。

一、國外由法院系統管理社區矯正的實踐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社區矯正的執行一般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由法院系統執行,如德國、法國等,一種是由行政機關執行,如英國、日本等,有的國家同時存在兩種方式,如美國。對于社區矯正的最主要形式——緩刑來說,目前在大多數國家都在刑法中規定由法院系統來負責監督執行,負責緩刑考察工作的法院多數是原審法院,有的國家規定也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初審法院。[1]

1、德國。德國社區矯正形式主要是緩刑和假釋。德國的緩刑、假釋由緩刑官、假釋官負責監督執行。緩刑假釋官的主要任務包括:(1)為被緩刑假釋人的就業、救濟、與公共機構打交道等提供咨詢、照顧和幫助;(2)對被緩刑假釋人進行監督;(3)促使被緩刑假釋人重新化;(4)完成司法部委托的相關工作;(5)向法院匯報被緩刑假釋人的各方面狀況等。緩刑假釋官發現被緩刑假釋人未遵守緩刑、假釋條件的,可進行訓誡,訓誡無效的應向法院報告,由法官視違規程度決定延長緩刑假釋期限或者重新收監執行。約有35%左右的被緩刑假釋人重新入獄服刑。緩刑假釋官是由法院聘任,接受法院的指示,向法院負責,屬于司法部的公務人員。[2]筆者不認同德國的社區矯正是由司法部管理的結論觀點。[3]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德國的國家機構設置與我國不同,德國的法院和檢察院都是司法部的下設機構,而在我國,法院與司法部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準確的說,德國的緩刑和假釋是由司法部下設的法院通過聘任緩刑、假釋官來具體負責緩刑假釋人員的監督、救濟,而不能籠統的說德國的緩刑假釋是由司法部管理,因此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模仿德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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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適用理論準則研究分析論文

摘要:死刑適用標準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本文從死刑存廢之爭說起,具體闡述了死刑適用的理論標準與實踐標準,并深入論述了死刑適用理論標準與實踐標準的統一問題,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些許思考。

關鍵詞:死刑適用標準、理論與實踐

死刑是國家為剝奪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實施的一種刑罰,因其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最殘酷的一種刑罰,所以又被稱為極刑或生命刑。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死刑多種多樣、千姿百態,有水刑、火刑、活埋、凌遲、吊死、割乳、碎身、尖刀刑、沸油刑等數百種??傮w說來,它經歷了從野蠻到文明的深刻轉變(石刑——斬首——絞刑——槍決——電刑——針注——終身監禁)。

一、死刑存廢之爭與死刑適用標準的關系:藕斷絲連

死刑在被人類不假思索地運用了幾千年之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用將近1/10的篇幅宣傳關于限制以至廢除死刑制度的驚世言論,此后,死刑這一統治階級視為鞏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寶”開始備受質疑,而由此引發的死刑存廢之爭更是延續至今。

(一)目前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各種主要觀點及其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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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適用標準理論的可行性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適用標準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本文從死刑存廢之爭說起,具體闡述了死刑適用的理論標準與實踐標準,并深入論述了死刑適用理論標準與實踐標準的統一問題,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些許思考。

死刑是國家為剝奪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實施的一種刑罰,因其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最殘酷的一種刑罰,所以又被稱為極刑或生命刑。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死刑多種多樣、千姿百態,有水刑、火刑、活埋、凌遲、吊死、割乳、碎身、尖刀刑、沸油刑等數百種??傮w說來,它經歷了從野蠻到文明的深刻轉變(石刑——斬首——絞刑——槍決——電刑——針注——終身監禁)。

一、死刑存廢之爭與死刑適用標準的關系:藕斷絲連

死刑在被人類不假思索地運用了幾千年之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用將近1/10的篇幅宣傳關于限制以至廢除死刑制度的驚世言論,此后,死刑這一統治階級視為鞏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寶”開始備受質疑,而由此引發的死刑存廢之爭更是延續至今。

(一)目前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各種主要觀點及其存在的問題

1、“死刑保留論”。這種觀點存在如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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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現代化研究論文

1、刑法傳統——現代化變革的背景

傳統,即歷史流傳而來的系統。傳統不僅僅是歷史,而是歷史與現實的融合,于現實中見歷史。傳統是現代化的起點。刑法傳統是個大題目,這里只能擇要而述。刑法傳統離不開法文化。中華法文化歷來缺乏西方國家那樣的自然法精神和權利意識,在社會結構上從來沒有形成獨立于政治國家之外的市民社會(公民社會),因而最能體現國家權力的刑法得到了過分的發展。刑法權(刑罰權)膨脹是我國刑法傳統的最基本特征,具體說就是:

1.1刑法結構——厲而不嚴

結構,即系統的諸要素的組合形式。刑法結構有兩層含義,形式結構是指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組合,實質結構是指犯罪與刑罰的組合狀況。這里討論的僅限刑法實質結構。在宏觀上,法定刑的性狀大凡是兩類,重與輕,或者說是苛厲與不苛厲。刑法的犯罪規范也有兩類,刑事法網即罪狀設計嚴密(刑事責任嚴格)或是不嚴密(刑事責任不嚴格)。排列組合罪與刑的結構有四種:罪狀設計嚴密、刑罰苛厲(又嚴又厲);罪狀不嚴密、刑罰不苛厲(不嚴不厲);法網嚴密而刑不苛厲(嚴而不厲);刑罰苛厲而法網不嚴密(厲而不嚴)。前二者,又嚴又厲和不嚴不厲,不可能同時發揮刑法的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功能,當代各國均不存在此類刑法結構。我國刑法,即使是97年修訂后的刑法,基本上仍屬于“厲而不嚴”的刑法結構。我在1989年發表的“嚴而不厲:為刑法修訂設計政策思想”一文中分析了我國刑法中“厲而不嚴”的若干表現。該文的一大缺憾是沒有提出刑法結構的概念。事物的結構決定事物的性質和功能??v觀西方世界近200年以來的刑法改革運動,核心問題始終集中在刑法結構的改革。我國刑法現代化的根本之點也必將落在刑法結構的改變上。

1.1.1刑罰苛厲,集中反映在我國刑法上死刑罪名多達60個以上,這在當今世界極為罕見。由于死刑多,刑罰整體階位被提高了,所有的罪均被掛上了徒刑,沒有一個罪的法定刑只限于拘役或者罰金。這與長期歷史形成的刑罰觀念緊密相關:凡罪必有刑,凡刑必與人身(生命或自由)相聯。刑事偵查中“刑訊逼供”這一用語集中反映了傳統實體法中“刑”的特征。重刑是導致刑法僵化的一個主要原因,尤其當司法實踐中遇到情與法相沖突時缺乏靈活處理機制。刑罰苛厲不利于營造公眾溫良謙和的環境氣氛,而這種氛圍是社會團結、政治民主賴以形成的元氣所在。

重刑的原因復雜,其直接原因來源于罪的構成,即我國刑法中犯罪成立含有數量因素,(注:關于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得失評價,是刑法思想上的一個重大問題,專門討論這個問題的文章并不多,可參見儲槐植:“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1988年第2期《法學研究》,以及儲槐植、汪永樂:“再論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2000年(第二十二卷)第2期《法學研究》。)《刑法》第13條提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就是說危害大的行為才構成罪,相應地刑罰便不會輕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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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商務禮儀

商務禮儀

沙特阿拉伯王國(TheKingdomofSaudiArabia)簡稱沙特阿拉伯。位于亞洲的西南部的阿拉伯半島上,面積214萬平方公里,占半島總而積的75%,一半以上是貧瘠荒涼的沙漠。海岸線長2509,57公里。最大的沙漠——魯卜哈利沙漠,面積65萬平方公里,全國大部分地區屬熱帶沙漠氣候,因此,有“沙漠之國”之稱。沙特阿拉伯以豐富的石油資源聞名世界,有“石油王國”、“沙漠超級富國”之稱,沙特阿拉伯國名從1932年9月24日開始使用。

沙特阿拉伯從未進行過正式的人口統計,都是靠估計,故各種數字差別很大,從800萬到1200萬不等。其邊境游牧部落時常往返于鄰國,很難確定其國別。目前有1361.1萬人,絕大部分是阿拉伯人,游牧部落稱之為貝都因人。伊斯蘭教為國教。伊斯蘭教的“古蘭經”是法律的依據,沒有成文法和立法機構,王室控制著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大權。官方語言是阿拉伯語,企業中的重要人物通常會講英語。貨幣:里亞爾Riyal。首都利雅得(Riyadh),王室和政府所在地,亦稱皇家首都,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城市之一。1918年它的居民僅有1.9萬人,1960年增加到14萬人,如今已發展為擁有200萬人口的現代化城市,居民住房十分寬敞,人均收入超過一萬美元。

公元7世紀,建立阿拉伯帝國(中國歷史上稱之為“大食”,帝國的政治、宗教中心原在麥加——麥地那,后移大馬士革和巴格達)。8世紀時,版圖橫跨歐、亞、非三洲。11世紀中葉開始衰落,16世紀為奧斯曼帝國所統治。19世紀英國侵入,當時分為漢志和內志兩部分。1924年內志合并了漢志。1932年定名為沙特阿拉伯王國?,F政府為君主專制。國王任命內閣成員以協助其處理政務。沙特阿拉伯沒有國會,只有國王任命組成的咨詢會議,對國家大事提出咨詢和建議,以供決策。沙特阿拉伯是阿拉伯世界的領袖國家。世界伊斯蘭教聯盟設于吉達。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理事會永久總部設于沙京利雅得。麥地那為全國出口貨物的集中地,有伊斯蘭教創始人穆罕默德陵墓。1988年與我國建交。

沙特阿拉伯石油資源豐富,蘊藏量世界第一,產量也居世界前列,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輸出國。如l981年該國出口石油4.5億噸,約占當年世界石油總出口量的三分之一。沙特人不用陽歷,而是用伊斯蘭教的太陽歷。紀元從伊斯蘭教創始人穆罕默德死的那一年算起(大約公元662年)。當阿拉伯人拉著你的手在路上走時,你不要把手抽回來,和你拉手是友好的表示。

沙特阿拉伯人打招呼的禮儀很講究,見面時首先互相問候,說:“撒拉姆,阿拉庫姆”(你好),然后握手并說“凱伊夫·哈拉克”(身體好)。有的沙特人會伸出左手放在你的右肩上并吻你的雙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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