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0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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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理論創新研究論文
經濟與社會之迅猛發展,可謂日新月異,翻天覆地。而如若沒有人類的不斷試錯與糾偏,沒有認識框架的不斷重構和制度的不斷創新,就不可能有發展。重構與創新,實乃人類不懈前行之重要動因。
法律作為人類在成長途程中的一個重大發現和重要選擇,其理念、價值、制度、意識等,曾歷經無數次大小不一的“重構”。其中,主要發端于20世紀初期的經濟法,曾帶來了整個法律———從法律理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重構與創新。
囿于人類的有限理性,經濟法的新興,同樣會產生法律系統的“排斥性”問題———從認識框架到具體制度的重構,從傳統到現代的理念創新,必然會帶來些許陣痛,而止痛的良方妙藥,則是傳統法學觀念的轉變,是經濟法理論的重構與創新。
中國的經濟法理論肇始于20世紀末葉,在20余年的風雨歷程中曾經歷了兩次整體性的大規模重構:
①一次發生在1992年之后,重構的目標是尋找經濟法制度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以使經濟法的制度和理論更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另一次則發生在2002年以后,重構的目標是針對中國成功入世,國內外的理論與實踐均發生巨變的情勢,有效確定經濟法理論的法理基礎,以全面實現經濟法理論的內在自足。
兩次重構的目標的變化,反映了經濟法理論正在不斷的創新中走向成熟。第一次理論重構,基本上解決了經濟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問題,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地位不僅得到了學界的普遍承認,而且也得到了相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國外經濟法理論演進研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理論研究是我國法學研究重要領域,在我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繼續深入的情況下,經濟法理論研究亟需轉型,應由一貫的功能論擺脫出來??疾斓聡腿毡窘洕ɡ碚搶W說之演變,無疑有助于這一進程。筆者通過德、日經濟法理論學說之演進,說明當前經濟法理論已趨于實務化,特別是德國的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角度對經濟法研究,是十分值得我國借鑒和發展的。
關鍵詞:經濟法;學說;演進;啟示
1.問題的提出
以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標志,作為國家干預之法的經濟法已有百年歷史,相應經濟法理論研究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也有80多年的進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其經濟立法之豐富,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之興盛,實為西方他國難能所及。許多學者認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理論為德國和日本從后進國成為先進國,從戰敗國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從現有掌握的資料來看,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見解在進入90年代后已甚少見①,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顯然也不如80年代紅火。這是為什么?我們知道,現在日本經濟出現了大問題,從80年代以來一直處于停滯狀態,而德國經濟并沒有出現這樣的經濟結構問題。這與兩個國家不同經濟法認識是否有關系?
我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進一步深入發展。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應向何處發展,是經濟法理論界必須直面的課題。他山之玉,可以攻,現我們將外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經濟法理論演進作一簡單介紹,也許有助于我國經濟法理論之研究,特別是有助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經濟法理論之演進
國際經濟法理論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國際經濟法律制度不斷擴展,國際經濟法理論問題不斷凸顯。當代國際經濟法應該具有多元開放的法學視角和理論進路,例如,法律視角、經濟視角、政治視角、歷史視角、人權視角、哲學視角、發展視角、可持續發展視角,等等。本文重點分析了國際經濟法學術領域的三種主要視角,即Jackson的實用主義憲法制度分析、Petersmann的理想主義自由憲政分析、Qureshi的全球化多元綜合法律分析。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多元標志著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走出理論的幼稚和貧困,邁向理論的成熟和繁榮,進而,超越概念之爭,進入理論之爭,乃至開啟范式之爭。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也將走出概念之爭并走向理論多元。
關鍵詞:全球化、國際經濟法、法理學、理論多元、中國學術
國際經濟法是二戰之后新興的年輕的法律領域,也是一個存在著概念爭議的領域,但是,這個領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并未形成繁榮的學術景觀和多元的理論爭鳴。這大概與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制度實踐在當時不夠活躍、不夠成熟或不夠發達有關,也可以說與國際經濟法學界的理論研究在當時不夠自覺、不夠開放和不夠沉潛有關。國際經濟法理論在當代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終于因緣各種契機(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實踐)而開始形成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學術上的爭鳴、走出總體理論上的幼稚和貧困并進而出現了多元的理論視角和各種視角之間的對話和交流。
一、全球變革——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和話語轉型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全球經濟制度實踐出現了重大的制度轉型。英美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拉美嚴重的債務危機、東亞“四小龍”經濟的起飛、蘇聯解體和蘇東巨變,促成了自由市場體制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復興,各國經濟和國際經濟越來越強調市場化和自由化,全球經濟越來越結成了復雜的相互依賴的統一網絡體系。這種全球大轉型在法律和制度層面表現為各國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正經歷著自由化、全球化和一體化的大變革,在國際層面,WTO、IMF和世界銀行這戰后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這種經濟領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變革也帶動著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衛生、人權等等其他領域的全球化,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即生態系統的失衡,以及這種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復雜化導致發展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全球經濟及其法律體制所必須面對和處理的重大問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越來越走向復雜、多樣,同時也孕育了變革的契機和因素。
語境變遷促動了國際經濟法學術話語的轉型。全球化既促成了傳統的一般人文社會學科開始越來越自覺的把經濟全球化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納入自己的理論視域,也促使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思考人類社會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會學科、理論和學術的理論資源。在這種背景下,國際經濟法學術終于開始逐漸走出傳統的,初級的議題和論爭,例如,國際經濟法是否存在?國際經濟法是否有效?國際經濟法如何定義?等等。如今,國際經濟法學術已經開始超越了這種初期的國際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門類定位和定義之爭,廣泛深入
“營改增”經濟法理論思考
摘要: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改增”直接影響著我國稅收收入,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國“營改增”的穩步發展,本文以探討我國“營改增”的發展現狀及其發展中存在的不足為出發點,分別從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基本原則、功用價值三個方面,對“營改增”的經濟法理論進行了深入思考,將“營改增”的實踐發展與經濟法理論緊密結合,并總結了研究“營改增”的經濟法理論的重要意義,以完成對“營改增”經濟法理論思考的研究,進而更好地推進我國“營改增”朝著正確的方向穩步發展。
關鍵詞:營改增;經濟法理論;思考
一、我國“營改增”的發展現狀
我國“營改增”分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業、部分地區進行“營改增”試點;第二步: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第三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營改增”,消滅企業營業稅的存在。目前我國“營改增”已發展到第二階段。目前“營改增”的發展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首先,我們應該從經濟法理論角度進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發展改革,但是我國現今的“營改增”與經濟法理論聯系的緊密程度還有所欠缺,這就導致在“營改增”的實踐中,理論基礎不能很好地指導“營改增”的實踐。其次,我國“營改增”僅僅在一部分行業試運營,大大拖慢了我國“營改增”全面化實施進程。本文針對上述發展問題,將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實踐與經濟法理論緊密結合,以求通過正確的理論體系指導“營改增”的生產實踐,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飛速發展。
二、“營改增”的經濟法理論思考
1.從經濟法的調整目標看“營改增”
外國經濟法理論發展研究論文
摘要:戰后日本經濟法的理論曾對我國影響很大,但有時我們在引用日本經濟法學的某些觀點時卻沒能對形成這些主張的歷史背景作以必要的介紹。為此,本文從歷史的角度來討論日本經濟法理論的形成與發展,指出形成以經濟統制為核心的經濟法與以競爭為核心的經濟法的不同歷史背景以及當年強調“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用意,從而說明日本經濟法學派之間存在分歧的原因。
關鍵詞:統制經濟法,禁止壟斷法,經濟憲法,經濟規制,規制緩和
就日本的經濟法理論而言,對其討論大致可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兩個階段。戰前的日本經濟法受德國經濟法理論的影響,以統制經濟法為基本特征。戰后受美國經濟民主的自由競爭思想的影響,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法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經濟統制是指國家在確定了某一目標后,對經濟活動施加權力干預使之朝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以實現國家的特定經濟目的。而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說在日本擁有百年的歷史土壤。日本社會是極其容易地接受這樣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戰結束前的統制經濟法立法活動
經濟法理論的研討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是20世紀法律體系適應社會本位思潮的一大創新。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基石范疇,由此決定了其性質——公私交融,價值——社會效益和社會公正,功能——平衡協調經濟運行,原則——適度規制與適度自由相結合,體系——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價值
隨著改變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對經濟法的研究亦須進一步深化。筆者擬就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略述拙見,求教于專家和同仁。
一、經濟法的基石范疇
任何一門學科,均為范疇邏輯推演、序列而生的范疇體系。其中作為邏輯起點,規定并貫穿著整個體系衍生的,則為基石范疇。它在體系中居于奠基和起始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是一個。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石范疇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也就是狹義上的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廣義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狹義上則指社會物質利益,也就是社會經濟利益,既蘊含現實利益,也蘊含將來利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它蘊含著后者的某些成分,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
筆者之所以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石,就是因為利益是法律產生的根源,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創造并發展了經濟法。歷史已經證明,法律產生的根源在于一定歷史時期的需求,主要是生產力發展的需求。這種需求總是體現為上層建筑對某種關系保護的需要,總是以某種利益的形式出現。因此,法律的實質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種利益的制度。赫克曾指出:“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著一種利益的沖突:法起源于對立利益的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平衡利益”[1]。因此,“利益——法律體系”可視為“經濟基礎——上層建筑”的縮影。不同時期的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門,并決定著其特有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比如:商品經濟的發展,強調平等自由,要求保護個人(商人)利益,于是產生了以自由協調方式調整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商)法;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的需求,產生了以命令強制方式調整行政關系的行政法。進入20世紀,正是由于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緊張沖突,社會利益保護益愈迫切,經濟法、社會法才應運而生。而二者的區別又在于社會法保護的是全方位的廣義社會利益,經濟法保護的是狹義社會利益,具有鮮明“經濟性”,而且主要在經濟運行中發生效力。由上可見,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是利益,而不是調整對象和方法。利益與調整對象、方法之間是本質與形式的關系。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立身之本,并蘊涵著經濟法的內在基本矛盾(即國家介入與社會自治的對立耦合),揭示著經濟法的深層本質(即社會性和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更以其固有的解釋力和推演力,完成了對經濟法必然性(即產生發展規律)、應然性(即價值理念)和實然性(即規則制度安排)的整套邏輯貫穿(后面闡述),因而是經濟法范疇的起始和核心。
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
隨著改變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對經濟法的研究亦須進一步深化。筆者擬就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略述拙見,求教于專家和同仁。
一、經濟法的基石范疇
任何一門學科,均為范疇邏輯推演、序列而生的范疇體系。其中作為邏輯起點,規定并貫穿著整個體系衍生的,則為基石范疇。它在體系中居于奠基和起始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是一個。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石范疇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也就是狹義上的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廣義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狹義上則指社會物質利益,也就是社會經濟利益,既蘊含現實利益,也蘊含將來利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它蘊含著后者的某些成分,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
筆者之所以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石,就是因為利益是法律產生的根源,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創造并發展了經濟法。歷史已經證明,法律產生的根源在于一定歷史時期的需求,主要是生產力發展的需求。這種需求總是體現為上層建筑對某種關系保護的需要,總是以某種利益的形式出現。因此,法律的實質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種利益的制度。赫克曾指出:“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著一種利益的沖突:法起源于對立利益的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平衡利益”[1]。因此,“利益——法律體系”可視為“經濟基椽—上層建筑”的縮影。不同時期的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門,并決定著其特有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比如:商品經濟的發展,強調平等自由,要求保護個人(商人)利益,于是產生了以自由協調方式調整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商)法;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的需求,產生了以命令強制方式調整行政關系的行政法。進入20世紀,正是由于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緊張沖突,社會利益保護益愈迫切,經濟法、社會法才應運而生。而二者的區別又在于社會法保護的是全方位的廣義社會利益,經濟法保護的是狹義社會利益,具有鮮明“經濟性”,而且主要在經濟運行中發生效力。由上可見,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是利益,而不是調整對象和方法。利益與調整對象、方法之間是本質與形式的關系。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立身之本,并蘊涵著經濟法的內在基本矛盾(即國家介入與社會自治的對立耦合),揭示著經濟法的深層本質(即社會性和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更以其固有的解釋力和推演力,完成了對經濟法必然性(即產生發展規律)、應然性(即價值理念)和實然性(即規則制度安排)的整套邏輯貫穿(后面闡述),因而是經濟法范疇的起始和核心。
二、經濟法的性質
公私法的劃分本是西方理論,前蘇聯和我國曾一度否認或回避,但在近現代社會,這種劃分是合乎客觀實際的。私法、公法的實質區別就在于其分別保障個體合法權益的實現與國家公權力的正確行使。關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行政法的公法性,已為國內法學界所公認,但對經濟法的屬性卻頗有爭論。有的稱之為“公法”,有的稱之為“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筆者也曾持這種觀點),有的稱之為“社會法”,等等。筆者通過反思,以為經濟法應是與上述稱謂都不相同的公私有機融合的新法域。這一性質,可通過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所賦予的經濟法的內涵、使命,社會經濟利益促就機制矛盾運動導致經濟法產生的過程以及經濟法內容屬性的剖析來說明。
高校經濟法理論教學及學習
隨著經濟全球化在全球范圍內拓展進程不斷加快,中國融入世界經濟大家的需求成為必然,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外交流不斷擴大,國際間貿易往來日漸頻繁。中國經濟建設和發展離不開經濟管理類人才的犧牲和支持,未來中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對于經濟管理類人才將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實踐技能。作為國內經濟類、管理類高校專業基礎課的《經濟法概論》,長期以來,支撐和推動了中國經濟、法制生活的深化發展。不同于普通經濟類課程的一個法學學科,《經濟法概論》結合了經濟學科、法學學科兩者的內涵關系,并在實踐教學中將兩者融會貫通。讓學生能夠在經濟社會活動中接受法學學科的規范和指導。最早一版的《經濟法概論》是由我國著名經濟法學家劉隆亨教授在總結當時社會經濟形態、時政現象后于北京大學出版的。起初名叫《經濟法簡論》,后更名為《經濟法概論》。作為一部能記述我國經濟法建設歷程以及反映我國重大經濟決策的著作,自出版以來,具有了理論性、應用性、超前性和真實性的屬性。在之后,不斷修訂、豐富更新,到目前已經修訂了七個版本,印刷發行總量超過幾十萬冊,無論是作為經濟類學科教程抑或是法學類教程,《經濟法概論》均占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作為高校經濟學教學與學習教程。《經濟法概論》的修訂更新歷程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一、辯證詳實地記述了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以及經濟法學建設的歷程
歷史的記述,離不開著作的記載和描述。改革開放開啟了中國經濟騰飛的翅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以“經濟為核心”、堅持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的目標被確立,中國經濟、社會體制全面重新確立、改革。尤其是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規劃,使得依法治國的思潮具體貫徹到經濟領域,黨中央提出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讓經濟社會中的各類活動、行為在固定的法律形式下運行。依法治國成為經濟社會領域國家管理的準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具體內涵的形式表現。在“建立和完備經濟法規體系”的目標下,國家立法部門加快立法,司法部門加強對經濟類案件的審查工作,在《經濟法概論》第二,三版中一一都有記述。隨著中國“九五”計劃推出建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第四版的《經濟法概論》詳實反映了應盡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需求。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升級以及加入WTO的步伐不斷拓展,《經濟法概論》的第五版闡述了“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重點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在經濟法和法學領域的需求。
二、結合實際需求,開啟經濟法的新理念、新視角和新體系
從《經濟法概論》出版開始,作者提出并堅持“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經濟法是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所有經濟關系”的新理念,新視角。作為對經濟生活的總結概括,《經濟法概論》在黨和國家重大經濟決策的問題上有著準確地反映。它是經濟法區別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根本點”的新理念。在經濟法體系構建上,《經濟法概論》總結歸納了四個部分即:市場經濟規制法、宏觀調控法、資源分配與保護法、經濟矛盾中沖突的法律解決機制是作為解決社會主義市場問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必然選擇。作者理論完整、注重結合實際應用、反映經濟現實、并具有一定超前性。
三、著書注重大眾理解、圖文并茂,深入淺出
我國經濟法理論具獨立法律地位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從經濟法產生﹑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出發,擬探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地位;法律部門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F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經濟法的負重及發展思索
理論是基于現象表層物質面、制度中介面的深層意識形態。一種高度抽象的理論的體系化可以有多種途徑與方法,并最終表現為多種形式與風格。
但是,由于某些制度的中介控制與權威信息的決定作用,尤其是歷史上的典型制度及其產生該典型制度的表層物質面的信息的單一性,可能使得抽象出的理論不那么豐富。隨著某些新的社會現象的出現,會觸發該理論進一步發展、完善。
經濟法理論就有這樣的漸進性特征。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經濟法理論的發展存在明顯的“背景依賴”,即理論難以擺脫特定的歷史環境和法現象的束縛而致進展緩慢,內容單一,尤其是為應對19世紀末期20世紀初期的壟斷、戰爭、經濟危機等產生的立法現象的依賴使得發展早期(至少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經濟法理論具有明顯的寄生性和制度注釋化的突出特性,體現為經濟法理論的形成帶有某種“原型先蘊”統一模式,及表述上的“程式化”的格調。
近些年來,上述模式和格調已有局部的突破,但在一些既定問題的學理化處理上,又增添了一些神秘主義的成分,這很大程度上和長期以來理論對特定歷史的依賴有關,或者說并末得到足夠的近代科學理性的營養有關。此種狀況決定了經濟法理論發展的中心議題,是在方法論意義上尋求合理跨越傳統歷史的認識,準確把握內在邏輯清晰的理論架構的社會經濟背景及由此建立具有內在認同性和外在定向性的經濟法理論體系。
本文無意、也無力否定先人的理論,更不是薄古厚今,而恰是在得益于前人理論的基礎上嘗試技術性地分化經濟法理論生發的基礎,并實現研究視角的轉移。其見解是否成熟,企望同仁不吝指正。
一、經濟法理論的歷史情結與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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