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22: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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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模式思考

我國現階段境外投資應該采取何種行業戰略,國內投資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的看法不盡相同。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境外投資的行業應是以資源開發、承包工程作為突破口,以制造業和貿易業作為投資重點,以服務業和高科技研究開發業投資為輔;另一種觀點認為,境外投資應采取以高技術開發部門為主,輔之以制造業和服務業部門,適當發展資源開發部門的結構戰略;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境外投資的行業選擇應該是資源開發、基礎原材料和高科技產業并重。這些觀點各有一定的道理,但用于指導我國境外投資實踐都有不夠全面、不盡完善之處。根據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發展的新特點和世界各特定行業市場的競爭狀況,同時考慮到充分發揮我國現有產業基礎的比較優勢及其進行境外投資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應以具有比較優勢的制造業作為境外投資重點,有選擇地投資于進口替代型的資源開發業,適當擴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規模,逐步提高對金融保險等服務業的投資比重。采用這種行業戰略,符合我國現階段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有利于優化我國境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大幅度提高境外投資的綜合效益。以下對這種戰略的要點展開分析。

一、重點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制造業投資

制造業是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首要行業。這個行業門類眾多,輻射面廣,對經濟發展關系重大,并且擁有很大的市場需求量,因而受到國際投資者的高度重視。對于我國而言,將制造業列為境外投資重點行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國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和發展,制造業生產規模已很可觀,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顯著提高,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競爭能力;其次,我國制造業擁有大量成熟的、標準化的適用技術,符合發展中國家小規模、低成本的生產需要,將其用于境外投資不僅容易找到立足點,而且能帶動本國技術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發揮我國在技術方面的相對優勢,獲得比較經濟利益;再次,目前國際上對勞動密集型的加工制造業產品的進口限制日趨嚴格,依靠擴大出口來發揮我國制造業的生產潛力有很大難度,而通過境外直接投資方式在國外實現就地生產和銷售,有利于繞過國際貿易和關稅壁壘,擴大在東道國的市場占有率。此外,我國制造業中某些產品的生產能力已經過剩,并已出現不同程度的生產滑坡,通過境外投資將其轉移到國外,既可使富余的生產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長這些產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向高級化方向發展。然而,目前我國制造業的境外投資不僅規模偏小,而且層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術簡單的初級加工制造行業,這與我國制造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產業地位和龐大的經濟技術實力很不相稱。因此,國家應該采取有力措施,對制造業的境外投資進行重點扶持和政策引導。尤其是在機械加工、輕工紡織、化學工業、家用電器等制造業領域,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技術上的相對優勢,擴大其對外投資規模,并逐步由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為主過渡。以家用電器為例,目前我國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等產品制造技術已進入成熟期,其在國內的市場已趨飽和甚至生產能力過剩,亟須拓展國外銷售渠道。然而,由于這些產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國(主要是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供給競爭和進口國貿易壁壘的雙重限制而不易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積極利用境外直接投資方式就成為這些富余的生產能力謀求實現的最佳形式。當代國際投資經驗表明,這類投資不僅能獲得廣闊的國際發展空間,而且也有利于獲得較高的投資效益。

二、有選擇地投資于進口替代型的資源開發業

資源開發業投資是用于上游部門的投資,故又稱為前向垂直性投資,其目的在于生產和輸入那些國內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資源,從而替代該資源的進口貿易。任何一國或地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會不同程度地遇到資源約束的問題。當一國或地區經濟發展所需的資源發生短缺,或由于數量、質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國內不能保證供給,而進口資源又在成本及穩定供應等方面受到限制時,在資源所在地直接投資辦企業就成為彌補資源缺口的必然選擇。我國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某些資源短缺將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制約整個經濟的增長。單純著眼于國內,這些資源的供求矛盾將難以解決;而大量進口又面臨外匯緊缺、國外供給渠道不穩定以及市場價格波動幅度大等問題。因此,通過境外直接投資方式,開發我國急需的資源就成為現實的出路之—。

根據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及境外開發的可能性,今后應將境外資源開發的投資重點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采礦業。我國礦產資源總儲量固然較大,但許多礦種的品位較低。在我國已探明儲量的鐵礦資源中,貧礦高達95%以上,平均含鐵率僅為30%,加上交通和開采條件的限制,難以滿足國內生產的需要。與此同時,國際市場鐵礦資源卻相當豐富,供過于求,利用直接投資開發國外鐵礦資源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經濟、合理的。二是石油業。我國石油資源比較匱乏,人均石油可采儲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國在石油勘探開發方面已形成了較強的技術能力。發揮這種能力優勢,在境外投資開采石油,既可以滿足國內經濟發展需要,又能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保留較多的不可再生資源。三是林業。在過去一段時期內,我國林木資源受到了過度的開采和破壞,使本來就不豐富的林木資源進一步銳減,現有人均林木蓄積量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為了彌補國內林木資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這方面的境外投資。值得注意的是,資源開發型項目所需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較大,一旦東道國政治和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投資不易轉移,因此對這類投資項目應加強可行性研究和投資風險預測,同時要有雄厚的資金和政治上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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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論文

一、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和外債管理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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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調研報告

如何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上立足,并獲得全球競爭優勢,是我市向境外投資企業的當務之急。同時,國際稅收工作如何結合本地企業實際情況,按照總局和省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的同時,做好服務工作,也是迫在眉睫的課題。我市通過與地稅、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的聯系,收集了本地區“走出去”企業的相關信息,對我市“走出去”企業情況和國際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情況進行了深入的摸底調查。

一、我市對外投資企業概況

我市目前有8家公司經過批準正式對外投資,投資總額2800萬美元,其中投資額最大的2298萬美元。

從投資國家來看,投資涉及8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美國、英國、荷蘭、也門、阿聯酋、蒙古、澳門、香港等;

從投資企業的經濟類型來看,對外投資的外資企業占20%、對外投資的內資企業占80%,內資企業中國有企業占40%、民營企業占60%;

從投資項目來看,從事境外業務接單的(出口)市場服務占50%、從事境外資源開發的占20%、從事境外建筑的勞動輸出占20%、從事其他類型投資的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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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探究

摘要:全球化投資是國際大型保險機構資產配置的主流模式,也是國內保險資金運用的發展方向。參與境外投資可以分享其他經濟體的復蘇機會,分散投資風險,同時為保險業務境外發展創造協同效應,加快國際化布局。本文通過對險資境外投資的必要性分析,結合監管政策和現狀,提出了我國保險資金開展境外投資的思路和建議。

關鍵詞: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全球化配置

1險資境外投資必要性分析

1.1符合國家戰略導向。險資境外投資既符合國家整體發展戰略,也符合自身發展需要,國家“十三五規劃”、保險業“十三五規劃”和保險“新國十條”均明確表達了支持險企投資“走出去”的態度。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推進以及境內外市場聯動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渠道和空間都較為樂觀。其中,“一帶一路”倡議為險企境外投資提供了絕佳機會,戰略中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需求恰與保險資金規模大、期限長、需要穩定收益的要求相契合。據統計,截至2017年末,保險資金在“一帶一路”領域的投資規模已經達到8568.26億元人民幣。1.2境內市場無法滿足投資需求。境內固定收益類資產是保險公司投資端主要的配置方向。近幾年,受經濟增速放緩、貨幣寬松、利率市場化以及政府降低融資成本政策目標等因素的影響,境內市場利率不斷下行,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從2011年的3.5%降到目前的1.5%,10年國債收益率從2013年11月的4.7%高點下行至目前的3.1%左右。在險企負債端成本高居不下的情況下,境內固定收益資產的配置價值不斷降低,各大保險公司均面臨存量到期和新增配置壓力。境內權益市場是獲取超額收益的重要渠道,但權益市場波動劇烈,對投資收益和利潤表的穩定性產生巨大沖擊。以上證綜指為例,2004—2018年經歷了8年下跌、7年上漲。其中上漲的年份中有2年的漲幅超過或者接近100%,有1年的漲幅超過70%;而在下跌的年份中有1年跌幅超過50%,有2年跌幅超過20%。綜上所述,單純依賴國內資本市場已經無法滿足險資的投資需求。1.3國際經驗表明境外投資是提升收益的重要途徑。低利率和資產荒是全球保險公司投資端面臨的共性問題,通過境外投資獲取收益率溢價是國際成熟保險市場的共同選擇。舉例來看,英國險資境外投資占比長期保持在35%以上(英國對險資境外投資無比例上限要求),日本險企也飽受國內市場低利率的困擾,其境外投資占比高于20%且還有提升態勢,而美國雖然在監管政策中有10%的上限要求且國內資本市場發達,但其境外投資占比也高于中國。1.4低相關性可分散組合投資風險。境內資產整體受國內宏觀市場周期影響較大,風險相對集中。從股債歷年走勢可以看到,境內資產類別間的相關性較高,并不存在所謂“股債輪動”的規律,很難依靠“蹺蹺板”的規律做資產配置。而放眼全球來看,中國市場指數與主要市場指數間的相關性較低,若選取2004—2018年主要市場指數月度漲跌幅數據進行分析,滬深300指數與全球主要股市指數的相關性處于0.20~0.45的較低水平。通過全球投資布局,能夠有效地降低組合波動率。

2險資境外投資政策梳理

險資境外投資主要受銀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其中,銀保監會主要對委托人(保險公司)、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范圍、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監管,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對投資額度等方面進行監管。目前,涉及險資境外投資的監管政策主要有三項:《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政策的通知》。而對于審批額度等問題,國家外匯管理局并沒有針對險資制定具體標準和政策。從地域來看,險資允許投資45個國家或地區金融市場(25個發達市場和20個新興市場)。從品種來看,險資允許投資貨幣市場類、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和不動產類。保險公司還可投資境外基金,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從投資比例來看,監管要求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新市場余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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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的策略探索

一、江蘇經濟發展概況

一國經濟發達程度越高,其具備海外投資能力的企業就越多,規模也越大。根據英國經濟學家鄧寧的投資發展周期理論,當人均GDP超過2000美元之后,對外投資會出現迅速增長的態勢。

表1江蘇省近18年的進出口、外商直接投資、GDP、人均GDP比較表年份出口(億元)實際外商直接投資GDP總額(億元)人均GDP(元)進口(億元)凈出口(億元)199029.441.411416.50210911.9517.48199597.8247.805155.25731964.9632.852000257.7064.238582.711773198.6859.012004874.97121.3715512.420000833.5941.3620082380.36251.2030312.61396221542.32838.04從上表可以看出,江蘇省近幾年無論是經濟總量還是人均GDP和FDI都向前跨了一大步,根據鄧寧的理論江蘇對外直接投資也應該迅速發展。

二、江蘇企業海外投資現狀

(一)對外直接投資逐年增長,但總體規模較小

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尤其是2001年我國加入了WTO以來,江蘇境外投資開始加快增長。2005年境外協議投資額突破兩億美元。2007年“走出去”步伐明顯加快,全年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增長22.2%;新批境外投資項目增長14.9%,中方協議投資增長41.1%。然而,無論是從整體還是從單個企業來看,江蘇企業境外投資的絕對數額仍較小。截至2007年,江蘇累計批準境外投資中方協議投資額13.6億美元,僅占全國對外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一,是廣州、上海的14%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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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思考

一、西方發達國家鼓勵資源能源類“對外投資”的政策立法探析

西方發達國家一直在政策立法上重視對“對外投資”的支持。西方國家歷史上就有允許對外投資的傳統,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分工和經濟全球化形勢的發展,西方國家以其跨國公司為載體,推動跨國雙向投資的自由化,鼓勵企業通過開展對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獲取戰略資源。

在具體支持對外投資的政策立法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促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專門立法、設立政府專門機構為對外投資提供包括信息、人才培訓、調研經費補助、技術支持等各種服務。如,美國在二戰后通過了《經濟合作法案》、《對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設立了經濟合作署,專門負責境外投資事務;韓國20世紀70年代就出臺了專門的《擴大海外投資法案》,1992年頒布了《海外直接投資制度改善法案》和《外匯管理規定修正案》鼓勵企業開展海外投資,后來并依靠互聯網技術組建了海外投資信息系統(OIIS),同時通過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中小企業振興公團為對外投資提供各種信息服務。二是,給予財政、稅收直接支持。如日本的對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扣除外國稅額制度等;美國的所得稅、關稅優惠制度。[1]三是,政府或民間機構對對外投資給予積極的信貸、擔保、保險支持。各國相關政府機構主要有:日本的海外經濟合作基金、日本輸出入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新加坡Teamasek、英聯邦開發公司、英國出口信貸擔保局(ECGD)、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美國進出口銀行、法國國家銀行和外貿銀行、德國德意志開發公司等。上述機構多以政府財政作為后盾,為對外投資提供咨詢、信貸、風險擔保。典型的民間機構則有日本的海外貿易開發協會、國際協力銀行等。如,韓國進出口銀行對境外投資項目的貸款不僅利率優惠,而且貸款總額甚至最高可達項目投資額的90%。在具體的支持政策方面,日本的對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軌跡較為典型,可以說明該國對對外投資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1956年,日本的《輸出保險法》將本金、利潤均劃在保險范圍之內,并不斷增加保險險種、擴大保險對象,提高理賠比率,并于1970年實施了單邊保險制度(即是否受理海外投資企業投保不以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前提)。

除了對一般性的對外投資的政策支持,基于資源能源類對外投資的特殊重要性,西方發達國家針對資源能源類對外投資制定了專項鼓勵政策。

(一)設立專門機構鼓勵支持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

如,前西德成立聯邦地質調查所(BGR),與那些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開展探礦合作,多年來在境外礦業投資合作中一直處于“先鋒”和“中心”地位。再如,法國成立了擁有國內外雇員數千人的地址礦物調查所(BRGM),經常由其出面執行法國的資源政策,政府給予了該組織大量的委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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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鐵境外投資研究

“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為中國高鐵“走出去”注入了新動力。中國高鐵在進入國際市場過程中,既取得了矚目成績,也有失敗教訓。我國企業和政府對于可能發生的投資爭端要做好充足準備。我國企業通常會與國外政府簽訂合作協議,因而高鐵項目中主要爭議形式為我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本文介紹了投資者與東道國爭議解決的一般途徑,分析中國高鐵境外投資爭議解決現狀,從而為完善中國高鐵境外投資爭議的解決提供可行性建議。

投資者與東道國爭議解決的一般途徑

一、協商和調解。協商和調解都是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進行,需要通過雙方的協商同意達成協議。協商無須第三者介入,而調解須在第三者主持下進行。協商和調解被視為兩種友好解決爭議的方法,有助于維護雙方的合作關系。因此,各國都鼓勵當事人首先并盡量采取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投資爭議。這兩種解決方式強調高度的自愿性,而在雙方最終無法達成爭議解決方案時,就需要通過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二、東道國當地救濟。當地救濟是指將爭議提交東道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依據東道國的法律解決投資爭議。東道國對在本國境內發生的投資爭議享有當然的管轄權,除非東道國法律另有規定或其政府明確表示,外國投資者不能將其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議交由國際或國外機構管轄。從投資者角度來說,由東道國司法或行政機關解決爭議可謂是隱患重重,主要表現在:投資者會擔心法院或行政機構有失公正;東道國法院可能必須適用與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國際法規則相違背的國內法;執行部門可能不理會支持投資者訴求的判決。因此,資本輸出國出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總是力主采取國際解決的方法,包括國際仲裁、外交保護等,而資本輸入國則強調當地救濟方法,如拉美國家長期主張的卡爾沃主義,力主投資爭議在當地解決。三、國際投資仲裁。在各國的外資法、雙邊投資協定和國際投資合同的實踐中,仲裁在解決投資爭端中得到廣泛運用在雙邊投資協定中,主要又分為三種類別:1.投資者可以不經與東道國政府達成一致即可將投資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仲裁;2.除涉及征收補償款的投資爭議外,投資者應當經東道國同意后方可將投資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仲裁;3.投資者僅能將其與東道國政府之間涉及征收補償款的投資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仲裁。東道國和外國投資者間的仲裁可由不同機構受理,若無特定仲裁機構,則案件交由臨時仲裁庭審理。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華盛頓公約》)建立的、專門解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的仲裁制度,設立了專門機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當然,ICSID并非外國投資爭端的唯一仲裁機構,一些主要受理商業仲裁的機構,如國際商會(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并不排除投資者與國家間的仲裁。四、外交保護。境外投資由于有關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且又不能得到救濟時,國家可采用其認為妥當的任何手段、在其認為妥當的任何程度上行使外交保護權,保護國家的境外利益。外交保護是一項習慣國際法原則,對境外投資的外交保護已擴大至境外投資公司的保護。依據國際習慣法,國際行使外交保護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是國籍持續原則,即投資者從受害之時知道提起國際求償時必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其二是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即投資者應用盡東道國可資利用的所有救濟手段。通過外交保護方式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糾紛,具有以下優勢:從微觀上講,外國保護權由國家行使,而投資者本國與東道國進行溝通,往往能給東道國壓力,有利于爭議的快速、高效解決;從宏觀上講,國家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外交保護,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加大“走出去”的步伐。當然,依靠外交保護解決國際爭端也有以下弊端:第一,保護少數企業。隨著高鐵對外投資的擴大,對民營企業的扶植和國有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大,它們在參與基礎設施項目,與東道國發生爭議時,卻未必有足夠的政治資源來使得自己的利益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二,相應政治成本。中國政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具體的商業爭議,需要付出相應的政治成本,給雙邊關系的發展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將商業活動的政治風險相對獨立于國家外交關系,使雙邊外交關系的大局不被局部爭議所左右,這對中國維護國家間的友好合作關系以及維護基礎設施戰略的穩定性都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

中國高鐵境外投資爭端解決現狀

中國高鐵境外投資難免遇到各式各樣的法律爭議,我國企業應該通過各種途徑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目前而言,中國企業在高鐵投資中通過協商、外交施壓兩種方式解決爭議,并沒有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實踐。一、協商途徑。以中國與沙特阿拉伯的麥加輕軌項目為例,中方企業可能最大損失為13.85億。中方認為,項目虧損的原因是因為業主不斷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指令性變更、增加工程量、地下管網和征地拆遷嚴重滯后等。中國公司已根據原合同約定,向業主遞交了變更及索賠資料,沙特方也承諾在項目結束后成立專門委員會,商談相關索賠和補償問題。二、外交施壓。到目前為止,參與境外高鐵投資的企業都是國有企業,其自身特有的政治優勢使其在發生爭議后,容易得到政府的關注和援助,通過對東道國政府進行施壓,來督促問題的解決,這是中國國企面對爭議時的常見做法。在“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政府也愿意為中國高鐵“走出去”進行保駕護航。例如,在墨西哥的墨克高鐵項目擱淺后,國務院總理在2014年11月11日接見墨西哥總統培尼亞時就指出:“不久前,中墨企業聯合體按照墨方招標程序,憑借自身競爭力,成功中標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羅市高鐵項目,這一結果完全是公正合法的。我們對墨政府此后撤銷招標結果感到遺憾。中國政府將繼續鼓勵中國企業參與墨高鐵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希望墨政府能夠公平對待中國企業,推動相關合作早日取得實質性成果?!边@無疑給墨西哥政府盡早解決墨克高鐵項目施加了壓力。三、現狀分析。中國企業目前未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高鐵投資爭議可能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協商方式利于友好解決爭議,有利于樹立中國“高鐵外交”互惠共利的形象。其次,外交施壓雖不能直接解決爭議,但是快速解決爭議的助推器;最后,訴訟或仲裁耗時較長,且需要強大的證據鏈,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訴訟或仲裁經驗缺乏。一般認為國際投資仲裁機制是最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手段。然而,當投資東道國本身法治程度不高,且投資本身帶有政治目的的情況下,外交途徑等雙方協商解決的解決方式可能更為有效。在“一帶一路”倡議推動下,隨著中國高鐵投資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大,企業在一些法律爭議上應該勇于提起訴訟或仲裁,不僅應充分利用東道國當地救濟,也應該巧于利用國際投資仲裁解決機制。

完善中國高鐵境外投資爭端解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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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范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包括境內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內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境內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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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提供便利論文

一、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和外債管理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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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境外投資研究論文

一、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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