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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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

金融統計制度探索

由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爆發又一次凸顯了金融統計制度在宏觀經濟統計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貨幣與金融統計是為整個社會服務的,它為國家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供數據支持,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評判依據,為個人理財提供對稱信息來源。貨幣與金融統計工作能否有效的進行以達到預期效用取決于金融統計制度完善與否。本文從我國金融統計體系發展現狀入手,分析了金融機構部門和金融工具分類、貨幣統計、金融統計、金融監管統計以及金融統計數據的披露和共享機制五大方面不足,并提出了幾點對策建議。

一、中國金融統計體系的發展現狀

中國金融統計體系的發展是追隨或統一于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發展而逐步發展并完善起來的,但又不能忽略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時點,因此,我先將1993年設為中國金融統計體系的發展階段的總分界點,再將1978年和2000年設為分分界點。1993年之前為第一階段,之后為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為MPS下的金融統計體系,第二階段為SNA下的金融統計體系。在第一階段中,將1978年改革開放這一重大轉折點作為分界點。1978年之前,中國金融統計體系是建立在蘇聯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金融體系基礎上的,貨幣與金融統計主要以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綜合信貸計劃服務為主。自1978之后,對中國金融體系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以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為主體,保險、證券及其他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這時,對于處在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中國來說,金融統計體系已經發生文/孔繁彬了根本性的變化,原來的簡單綜合信貸計劃服務統計、現金統計已經遠遠不能與之相適應,涵蓋全社會金融活動的金融統計體系已經形成。第二階段,由于2000年后,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給中國帶來了無數機遇和挑戰,比如如何在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下獨善其身、如何解決加入WTO后面臨的棘手問題、如何應對相關國際準則的陸續出臺,如何利用GDDS成員國身份學習先進經驗并提高中國金融統計數據公布水平等,因此將新千年作為這段時期的分界點。2000年之前,中國基本上完成了從MPS向SNA的成功轉型,金融統計體系也在按照SNA的要求逐步發展完善。這一時期,中國建立了相關統計法律法規,為金融統計提供了法律保證。同時,中國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制度、全科目上報制度等,這些都是對金融統計方式的重大改革。新千年后,對中國金融統計體系影響最大的國際標準應該是《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2000),它的出臺為中國的貨幣與金融統計的不斷完善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照系。目前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下,中國的金融統計框架是以《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2000)要求的基礎上構建的,隨著SNA(2008)、CGMFS(2008)的相繼出臺,又為中國金融統計制度的不斷優化提供了可靠方法指導和改革動力。

二、現行金融統計制度的缺陷與不足

總的來說,我國在金融統計制度改革中取得了輝煌成就,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涌現,現行的金融統計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前金融理論研究和宏觀調控工作的需要,越來越顯現出它的不足與缺陷,下文就對現行的金融統計制度存在的不足作些闡釋。

(一)金融機構部門和金融工具分類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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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審計業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等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從事的下列業務:

(一)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

(二)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進行的專項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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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資產轉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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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制度下農業發展的制度

[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種植業和養殖業收入是農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但是農業是弱質產業,面臨著巨大的自然風險和不可避免的市場風險。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主要困難包括農業保險立法缺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難以為繼、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或是需求無法滿足、缺乏政府有效的引導和扶持,這就需要財政資金給予扶持。構建農業保險法律體系,完善農業保險補貼政策,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加強財政和金融的政策協調,建立巨災風險專項基金,發揮財政對農業保險的監督與管理作用。特別是農業保險補貼是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政府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有力工具,有利于構建中國普惠金融體系。

[關鍵詞]農業保險;公共財政;農業保險補貼;普惠金融體系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主要困難

(一)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缺位

從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來看都是立法先行。我國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農業保險沒有得到較好的發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或者相關的農業保險法規和條例。農業保險的立法思想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條文中。1993年《農業法》第31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扶持對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1995年《保險法》第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2007年,《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被列入國務院2007年立法計劃,由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起草。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尚未出臺,我國農業保險立法始終處于缺位狀態。目前,農業保險發展主要依靠各地的政府文件,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缺乏法律保障,農業保險健康發展面臨挑戰。

(二)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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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制度金融危機論文

金融危機救助中的懲罰制度是整個金融危機救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獨有的威懾力可以有效地防范危機救助中的不規范性、隨意性、道德風險性和浪費性,避免救助中權力的濫用,從而保障金融危機的有效治理。為此,我國應未雨綢繆,在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中努力構建完善的危機救助懲罰制度。

一、金融危機救助中懲罰制度的缺憾

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規,也明確了金融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經營性金融機構及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問題。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商業銀行對存款人或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貪污、侵占以及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違法違規的紀律處分與刑事責任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情節對直接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警告、罰款、取消或限制其任職資格等懲罰措施,也明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違反金融管理規定時,監管機構可以對該金融機構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金融業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并且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的,還會受到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懲罰制度看似完備,但卻很難在金融危機救助中發揮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一)金融危機救助中懲罰制度的模糊性

1.沒有專門針對金融危機救助中救助主體或救助對象的懲罰制度。我國現有懲罰制度大多是針對金融監管過程和金融業務過程中金融監管機構員工、經營性金融機構及其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沒有考慮金融危機救助的特殊性,沒有專門針對金融危機救助中救助主體或救助對象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也就使得制度適用上產生模糊。

2.現行懲罰制度對具體的懲罰措施常常只做原則性規定。如當商業銀行違反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這一規范雖然表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分不同情形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任職資格進行限制或禁止,但是未明確“一定期限”,顯然具有較大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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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制度變遷探究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考察二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發展和劣化的過程,探討金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和適應效率問題。昭和銀行危機和戰時金融管制決定了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銀行體系為中心,銀行體系受到政府嚴格保護。政府嚴格保護下的銀行體系促進了戰后日本經濟的高速增長,但是,舊金融制度下的制度租金導致了銀行業的貸款擴張沖動,從而助長了經濟成熟期后泡沫的形成和膨脹。當泡沫經濟破滅后,金融制度自身的危機也就在所難免。日本金融制度危機對轉軌經濟的一個重要教訓是,金融制度的設計和變革必須考慮到該制度對未來經濟環境變化的適應效率,而市場競爭程度是決定一國金融制度適應效率的重要因素。

根據North(1990)的制度變遷理論,一種經濟制度由于某些歷史性事件的發生而形成,在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往往付出了巨額的成本,即使其他的經濟制度更具有經濟的合理性或更有效率,要廢除這一由歷史性事件的先行發生而形成的經濟制度,選擇一種新的經濟制度是非常困難的,經濟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往往具有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的特征。

對于各個經濟主體,對新形成的經濟制度適應得越快,越能從中獲得制度租金,從而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階層。新的既得利益階層的形成有利于維持制度的穩定性,但同時也會由于擔心失去既得利益而抵制制度變革,使經濟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劣化,這就是經濟制度的適應效率(adaptiveefficiency)問題。既得利益主體對制度變革的抵制越強烈,制度的適應效率就越低下。因此,即使原來的經濟制度在原來的經濟環境下具有經濟合理性,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原有經濟制度就不再能夠有效地發揮其積極作用,甚至成為經濟發展的障礙。靈活的、能很好適應經濟環境變化的經濟制度能夠通過自身的變革而繼續促進經濟的發展,而僵化的、適應效率低下的經濟制度會在變化了的經濟環境中日趨劣化,直到最后被新的經濟制度所代替,而此時國民經濟往往已經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1戰后日本金融制度形成的路徑依賴

二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從金融制度結構的層面看是以銀行為中心,銀行與企業之間保持長期的和多方面的關系。從金融管制的層面看,銀行業受到政府的嚴格保護。而在30年代之前,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與銀行業在企業融資中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對銀行實行的是自由放任政策(自由銀行制度)。決定戰后日本金融制度特征的關鍵因素,一是1927年的銀行危機,二是戰時的金融管制政策。

1.1銀行中心型金融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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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產品交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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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劃分管理研究

一、金融系統的英文對應是financialsystem,在國內的研究中也常譯為金融制度、金融體系。金融系統的提法則源于allenandgale的“comparingfinancialsystems”一書的引進,人民大學的學者周業安、王晉斌認為書中“financialsystem”所講述的內容已經遠遠超出了通常意義上所理解的制度一次的內涵,而將譯書定名為比較金融系統,不過其并沒有對于金融系統的內涵給予詳細的界定,但由于此書產生了一個約定俗成的看法:即一提到金融系統,就專指比較金融系統中所分析的英美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和德日為代表的銀行主導型金融系統。關于兩種金融系統模式的劃分,源于格申克龍(gerschenkron,1962)對于企業外部融資不同方式的考察;卡林頓和愛德華(carington,edwards,1979)則第一次提出了銀行為主(bank-based)或資本市場(capitalmarket-based)為主的金融系統機構;雷布琴斯基(rybczynski,1984)則正式提出了銀行主導(bank-oriented)與市場主導(market-oriented)這兩種不同的金融系統;邁耶(mayer,1994)又提出了銀行經濟和市場經濟(bankeconomicsandmarketeconomics)的區分;波林(pollin,1995)則繼承了赫澤曼(hirschmann,1970)所提出的用腳投票(exit)和用嘴投票(voice)的劃分,而用腳投票即證券持有者退出權的行使,是典型的資本市場為主導的金融系統模式,用嘴投票即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是典型的銀行為主導的金融系統模式;伯格洛夫(berglof,1990,1995)從不完全契約角度看待金融系統,先將金融系統分為銀行主導和市場主導兩種,而后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劃分了兩種不同的融資結構——關系緊密型融資和保持距離型融資,并指出銀行融資屬于關系緊密型,證券市場融資屬于保持距離型。上述劃分方式,盡管提法各異,但是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兩分法”: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

因此,盡管上述兩分法的劃分可能存在某些問題,但是依舊是目前通行的劃分標準,。當然上述劃分是存在很多缺陷的,尤其是不能反映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情形,因而,曾有學者提出把不同國家的金融系統劃分為發達的與落后的,然后再根據其中介與市場的不同作用,劃分為發達的銀行主導型或落后的銀行主導型,或是發達的市場主導型或落后的市場主導型。但是發達與落后的劃分從某種程度上講是模糊的,因此這一劃分并沒有被大多數學者所接受。而把金融系統放在銀行主導型的代表模式——東亞區域內考察,會發現東亞區域內各經濟體的金融系統都似乎面臨著一種尷尬的困境,即金融系統開始不適應東亞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某種程度上反而成為某種障礙,這主要表現為:日本經濟長期低迷,金融制度改革遲遲無法推進;韓國等東亞各國經受了東亞金融危機的洗禮;即使一直保持經濟高速增長的中國也積聚了高度的金融風險,金融制度的改革與轉型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而每每反思東亞金融系統的問題時,往往是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系統中的制度設計存在嚴重問題,是后發國家實施趕超戰略的產物,大量存在著金融發展理論中所提到的金融抑制現象,在很多方面已經與現實經濟的要求相嚴重脫離,因而當其可以集中經濟資源的優勢已經耗盡的時候,其弊端便充分暴露出來,而成為制約東亞經濟發展的一大瓶頸,因而應該向美國學習,積極推進金融自由化進程,大力發展金融市場,將金融系統向市場主導型模式推進。不過從日韓改革的實踐看,“美國式”的改革與轉型并沒有獲得預期的效果,因而對于東亞區域內金融系統最終將向何種模式演變,是繼續沿著目前這種自成一體的模式演化,還是向美英模式的市場主導型靠攏還不可能有確定的答案。這最終的演化結果注定不是人們事先設計的產物,而是各種力量相互沖突協調的結果。不過從國際發展的趨勢看,伴隨著全球化的浪潮,經濟領域中某種程度的全球制度趨同的確正在發生,而美英模式的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顯然在目前占據了明顯的上風。而從以往的國際經驗分析,美英模式的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也的確更具有效率,并更成功的經受了危機的考驗。至于有人把東亞金融系統的危機完全歸結于后發國家趕超戰略的痼疾,筆者不能同意這種觀點,因為美國也曾經是后發國家,美英模式的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也是在經歷了不斷的危機與反危機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實際上,兩種系統都不是靜止的、封閉的,而是變化的、開放的,就該種意義而言,沖突和趨同都體現在系統演化的歷史進程中。

中國的經濟一直保持著高速的增長,但是在中國的金融領域卻蘊藏了巨大的風險隱患,不良資產經過大幅度剝離后依舊居高不下,盡管難度巨大,但是金融制度轉型已經成為大勢所趨,而且已經開始了具體的實施,微觀層次上的金融治理結構改革正如火如荼的進行。從目前的實踐看,推動轉型的創新主體依舊是政府,但是同時必須看到在這背后所蘊含著巨大的市場因素,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民營資本乃至民間金融的自發發展使得政府必須主動地推動這一制度轉型的進行,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轉型具有適應經濟發展內在性要求的特征。由于中國經濟已經緊緊地和世界經濟聯系在一起,所以中國金融制度的轉型也脫離不了國際大環境的影響。那么東亞金融系統真的會向著美英模式的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演化嗎?也就是當前兩種模式的金融系統真的會走向趨同嗎?而中國金融制度的轉型必須適應這種趨勢嗎?而在這一過程中又應該注意些什么?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也正是本文所要探究的。

二、文獻評論

如果從金融系統、資源配置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分析,對于金融系統的研究可以追溯到第一代金融發展理論,即mckinnon,shaw學派的研究。

gruleyandshaw(1955)提出金融結構與實際經濟增長之間可能存在某種關系,開始強調金融中介在提供信用方面的作用;1960年出版的專著《金融理論中的貨幣》則提出金融系統對于一個社會能否有效的配置和運用資源具有決定性意義,金融系統的存在是使儲蓄轉化為投資的必要條件;goldsmith(1969)則首次利用大量的跨國數據來說明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提出了有關衡量金融發展的主要指標和基本命題,最后的結論是在大多數國家,經濟發展與金融發展之間存在著大致平行的關系;帕特里克則提出了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之間關系問題上存在兩種類型:需求追隨型和供給領先型,并分析了兩者之間的轉化;mckinnon(1973)、shaw(1973)發現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之間有很強的正向關系;提出了金融抑制的概念,并針對消除金融抑制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主張,指出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發展加快了經濟增長,而金融抑制則對于經濟增長具有嚴重的消極后果。在麥金農—肖的研究框架下,許多論文對于麥金農和肖著作中沒有加以詳細發揮的命題進行了嚴格的模型化。代表人物包括巴桑特﹒卡普爾(basantk﹒kapur,1976)、唐納德﹒馬西森(mathieson,1980)、馬克斯韋爾﹒j﹒弗來(1978,1980)、尤恩﹒丘(1984)。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應用于勞動力富裕的發展中國家的kapur——mathieson模型,揭示了典型的穩定化過程和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一些基本動態特征,考察了各種金融自由化工具對于經濟增長率的績效,開始把外貿自由化和外匯自由化引入到金融自由化中來。從現在的眼光來看,第一代金融發展理論所提出的金融自由化思想是重要的,一個良好的金融系統的確需要適當的金融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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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

一、理念創新:從教育需求方視角研究教育金融制度

教育金融,是解決教育融資問題的新理念。通常,人們大都習慣于將教育理解為一種公共產品,認為國家應理所當然地為教育發展提供經費。這種由國家提供教育經費的機制叫做“教育財政”。事實上,教育也具有“私人性”,教育經費應當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承擔。當個人經費不足時,可以通過市場途徑獲得融資,這種機制叫做“教育金融”機制。大家熟知的“助學貸款”就是有政府參與的教育金融模式。

本文所研究的教育金融,又有如下新視角:

其一,融資主體特指教育需求方,不包含教育供給方。比如,它僅探討學生的金融問題而不探討學校的金融問題。后者研究的是企事業單位的投融資問題,屬于傳統問題;而前者屬于自然人的投融資問題,它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還都比較落后。

其二,教育取其廣義概念,既包括一般意義上的學校教育,也包括在職培訓。從縱向上講,廣義教育與終身教育理念一致,它包括個體在母體中孕育到離開人世的整個過程。

其三,這里所談的教育金融不僅僅是融資問題,還包括投資和理財。要從理財的角度探討大學生如何有效運用所擁有的各種資源,高效進行人力資本積累,以達到個人效用最大化效果。上述教育金融概念的提出是對現存兩大重要命題的進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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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完善綜述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缺失制度安排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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