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要素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9 18: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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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素

犯罪客觀要素及啟示探討論文

摘要:香港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客觀要素的選擇,具有自己的特色。在以犯罪行為和犯意為內容的犯罪成立二元結構模式中,“犯罪行為”具有獨特的地位和廣泛的作用。其以犯罪行為為核心,以因果關系為獨立的犯罪成立客觀要素的理論,對內地刑法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選擇、確定和運用,乃至整個犯罪構成體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香港刑法;犯罪構成;客觀要素;啟示

香港刑法中沒有內地刑法所采用的“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而是用“犯罪要素”作為犯罪成立的條件。所謂犯罪要素,是指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按照香港刑法理論通行的觀點,認為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犯罪行為(actusreus)和犯意(mensrea),同時某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causation)也是行為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條件。由于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行為,大體上類似于中國刑法理論中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因此,雖然香港刑法與內地刑法在體系構造、哲學基礎等方面差異明顯,但就犯罪客觀要素的范疇而言,卻也有共通之處。具有相互比較和借鑒的基礎。本文擬對香港刑法犯罪客觀要素中的行為、結果以及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研究,并就其對內地刑法犯罪客觀方面的借鑒意義進行探討,希望能對內地犯罪構成體系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關于犯罪行為

(一)香港刑法中的犯罪行為

香港刑法作為普通法系的一個部分,其“犯罪行為”的概念來自拉丁語中的“actusreus”,其原意為“罪惡的行為”,在香港刑法中,犯罪行為被稱為“被禁止的行為”(theprohibited)。它是一個范圍非常廣泛的概念,實際上是“指除了精神要素以外的全部犯罪要素。它甚至包含了行為之定義范圍內已經包括的一個精神要素。”具體包括犯罪行為本身、犯罪結果以及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各種情況。此處僅對犯罪行為本身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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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實踐主義客觀要素論文

[摘要]過去對“實事求是”的解說,都僅僅是從認識論層面理解的,缺乏存在論的高度。如果說“實踐”是馬克思存在論的初始范疇,那么“實事求是”,作為對實踐范疇的中國式表述,也是人自身的存在論事實?!皩嵤隆辈⒉皇峭庠谟谌说拇嬖诘模侨说拇嬖诒旧?;因而“是”也并不是那種與人無關的所謂“客觀規律”,而是關于人自己的存在的真理;“求”作為對這種存在論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屬于人自己的一種存在論事實。

[關鍵詞]實事求是,實踐,存在論

“實事求是”本是中國古代哲學的一個命題,(1)、鄧小平等中國馬克思主義者,對它進行了實踐論的重新解說,使之成為一個集中表述馬克思主義哲學基本精神的命題。

然而迄今為止,通常對“實事求是”都是從純粹認識論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們即使將“實事求是”跟“實踐”聯系起來,但“實踐”本身僅僅被理解為一個純粹認識論范疇。例如對此有一個著名的解說:“‘實事’就是客觀存在著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觀事物的內部聯系,即規律性,‘求’就是我們去研究?!保?)據此,“實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觀存在著的事物的規律性。按照傳統的理解,這里所謂“客觀存在著的”就是所謂“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說,“實事”可以是在人類實踐之外存在著的,如純粹的自然界;“是”就是這種純粹客觀事實的純粹客觀的“規律性”。先有了這種“客觀存在”,然后才有人對它們的認識,再后才有人對它們的改造亦即實踐。于是就有了“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這樣的將認識和實踐割裂開來的公式。這里,作為純粹認識的“實事求是”是在實踐之前、之外進行的。

之所以產生這樣一種觀念,是因為:“實事”不是被人們理解為實踐本身,而是被理解為實踐之前、之外的作為純粹認識對象的東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實踐之內,而在實踐之外。顯然,“實踐”范疇僅僅被理解為一個用以界定“認識”的參照或者邏輯工具,換句話說,“實踐”仍然僅僅是一個認識論范疇。例如列寧說過:“生活、實踐的觀點,應該是認識論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觀點?!保?)與此相關的另外一種說法,那就是流行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這樣一種說法。這里,實踐顯然失去了作為改造世界的本質力量的存在論意義,而僅僅只具有認識論的功能了。這種純粹認識論的“反映論”的理解,其實并不符合馬克思的實踐觀。

這里,我們嘗試以一種新的理論視角棗馬克思哲學的存在論視角,亦即“實踐主義”(4)哲學的視角,對“實事求是”作出一種新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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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畢業論文

“真理標準”是由三個層次即三大要素構成的。三大要素也稱為“三級”標準。第一要素是“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或說“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它可稱為“三級標準、最高標準、基本標準、內在標準、天然標準”。第二要素是“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其可稱為“二級標準、較高標準(較高標準也可稱為高級標準)、宏觀標準、潛在標準、社會標準”。第三要素是“實踐的效果”。其可稱為“一級標準、具體標準(具體標準也可稱為初級標準)、微觀標準、外在標準(外在標準也可稱為外化標準)、實效標準”。三大要素作為“檢驗標準”的多重命名對應如下:“一級、二級、三級”,“具體(初級)、較高(高級)、最高”、“微觀、宏觀、基本”、“外在(外化)、潛在、內在”、“實效、社會、天然”。作為“層次”的兩重命名對應如下:“較低層次、較高層次、最高層次”,“微觀層次、宏觀層次、空中層次”。三大要素是不可分割的,是互補的、是相互作用的。是“真理標準”的三個部分、三個層次。三大要素三而合一,三位一體。構成完整的“真理標準”。對于“真理標準”的表述可以概括為一句話:“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是實踐的效果”

論“真理標準”三要素

我認為,“真理標準”是由三個層次即三大要素構成的。三大要素也稱為“三級”標準。第一要素是“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或說“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它可稱為“三級標準、最高標準、基本標準、內在標準、天然標準”。第二要素是“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其可稱為“二級標準、較高標準(較高標準也可稱為高級標準)、宏觀標準、潛在標準、社會標準”。第三要素是“實踐的效果”。其可稱為“一級標準、具體標準(具體標準也可稱為初級標準)、微觀標準、外在標準(外在標準也可稱為外化標準)、實效標準”。三大要素作為“檢驗標準”的多重命名對應如下:“一級、二級、三級”,“具體(初級)、較高(高級)、最高”、“微觀、宏觀、基本”、“外在(外化)、潛在、內在”、“實效、社會、天然”。作為“層次”的兩重命名對應如下:“較低層次、較高層次、最高層次”,“微觀層次、宏觀層次、空中層次”。

第一要素是根本、是核心。對第二要素、第三要素具有領統作用、制約作用、導向作用。第二要素是第一要素、第三要素的價值體現或說價值取向,是第一要素、第三要素的重要特征,也是正確實踐、真理的價值體現和重要特征,第二要素服從并服務于第一要素,是第一要素與第三要素的中間環節,是第一要素、第三要素功利性、積極作用的形象化,是第三要素的根本特征。第三要素受第一要素和第二要素的統領和制約,第三要素服從第一要素、第二要素,為第一要素、第二要素服務。第三要素是第一要素、第二要素的具體化和代表,是第一要素、第二要素的具體內容和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第三要素的相對性比第一要素和第二要素大一些。三大要素都是客觀的,都是有功利性的。

對人類來說,客觀世界、客觀事物、客觀規律都有價值取向,都有功利性??陀^世界、客觀事物是人類的居住地、生活環境和生活條件,是人們物質生活資料的寶庫??陀^規律和真理是打開寶庫大門的鑰匙。人類認識、了解了客觀世界、客觀事物、客觀規律,掌握了客觀規律和真理,就會利用它指導實踐,人們就會得到利益,反之,不認識它、不了解它,就無法利用它指導實踐,就得不到它帶來的好處,或者可能會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這就是客觀世界、客觀事物、客觀規律、真理的價值??陀^實際及其規律與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密不可分??陀^世界、客觀事物有時也會給人類帶來某些災害,但利大于弊?!翱陀^實際及其規律”或“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是“真理標準”的三大要素之一。這是不可質疑的。因為我們必須檢驗“實踐”、“認識、思想、理論”是不是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人類的發展史作為“實踐、真理”的檢驗場已經證明: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的“實踐及指導實踐的思想理論”就是正確的實踐、正確的思想理論,這種實踐、這種思想理論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人類發展史還證明: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實踐及指導實踐的思想理論”就是錯誤的實踐、錯誤的思想理論,這種實踐、這種思想理論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客觀規律的。所以,我認為,“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真理標準”的三大要素之二?!按龠M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實踐的效果”的內在的根本屬性。實踐取得的良好效果較大,而不良后果較小,其自然會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實踐取得的良好效果大于不良后果,就證明實踐是正確的,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同時也證明指導實踐的思想理論是真理;實踐產生了不良后果、嚴重后果、惡果,而良好效果較小,這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不利的,是會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這也是不言自明的,這樣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理論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所以,我認為,“實踐的效果”是“真理標準”的三大要素之三,它和“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客觀實際及客觀規律”(或說“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是密不可分的。三大要素都具有客觀性,都有功利性,都有“真理標準”的功能,都有作“真理標準”的資格,但第一要素因為不能承擔單獨執行“真理標準”的檢驗任務,其必須用自己的者(客觀的具體事物即“比較核對物”)去執行“真理標準”的檢驗任務,其對自己的者起指導作用、監督作用,或者其與者相結合而發揮“真理標準”的檢驗作用?!按龠M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實踐的效果”的根本屬性,它和“實踐的效果”同屬“比較核對物”,同為“比較核對物”的內容,只不過是“實踐的效果”比較具體,而“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比較抽象而已?!皩嵺`的效果”顯而易見,具有現實性,更具說服力?!按龠M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對“實踐的效果”發揮制約作用、導向作用,具有“顧后性”。它在“實踐”、“真理”反復被檢驗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第二要素和第一要素相結合,共同發揮作用。三大要素是不可分割的,是互補的、是相互作用的。是“真理標準”的三個部分、三個層次。三大要素三而合一,三位一體。構成完整的“真理標準”。我認為,我們不應當從三者之中取其一作為“真理標準”,也不能從三者之中取其二作為“真理標準”,丟掉其中的任何一大要素都是不完全正確的,都是不科學的。

“符合或基本客觀實際、客觀規律”或者說“客觀實際及其規律”雖然不能直接發揮“真理標準”的作用,但它畢竟要發揮重要的間接作用?!皩嵺`”、“思想、理論”必須通過“比較核對物”和它進行比較,而不是和別的東西進行比較,所以,它居于核心地位,是根本要素?!皩嵺`的效果”是人們把理論同實踐相結合產生出來的良好結果,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即正確實踐的產物,它是新生的客觀事實,是不會因人的意志或意識而消亡的。它作為“實踐”、“思想、理論”和“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具體的“比較核對物”是最適當,最科學的?!按龠M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由于是“實踐的效果”的根本屬性,所以,它也屬于“比較核對物”的范疇,它和“實踐的效果”同為“比較核對物”,把它排除在“比較核對物”之外是極其錯誤的。怎樣檢驗“實踐”、“思想、理論”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簡單地說,從理念上說就是要看“實踐”、“思想、理論”的價值取向,看其功利性,對人類社會的生存發展有價值者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實踐”、“思想、理論”。反之,就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從實際操作來說,就是用“實際的效果”、“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作為“比較核對物”,用它把“實踐”、“思想、理論”同“客觀實際、客觀規律”聯系起來,進行比較。良好效果大于不良后果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理論”就是正確的,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不良后果大于良好效果的或產生惡果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理論”就是錯誤的,就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在此應該強調一點,用“比較核對物”--實踐的效果作為真理標準具有一定的相對性。特別是在檢驗社會科學理論的時候,相對性更大一些。因為社會內部斗爭非常復雜,斗爭雙方的力量有時相差懸殊,正義一方可能因力量弱小等條件或問題而暫時失敗,但以后總會勝利的。這就要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不能只看眼前的實踐有無良好效果,還要看長期實踐有沒有良好效果,是不是獲得勝利。某種社會理論如果在長期實踐中屢遭失敗的話,就證明這鐘理論是錯誤的,因為長期的實踐沒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它不符合真理標準。社會科學理論中存在一定的偽科學,時常有人的主觀因素在其中起作用甚至有人為的誤導作用,所以,社會科學理論更要不斷接受實踐效果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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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犯罪結構重點的罪量因素

一、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之條件,這已是刑法理論上的共識。然而,各國刑法對犯罪成立條件的設置是有所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對此必須予以足夠的關注。

在大陸法系國家,通行的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方法,因此根據行為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性質,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成為定罪的根據。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構成是行為的質的構成,而不涉及行為的量。因此,犯罪構成要件是罪質要素。當然,日本刑法理論上也有“可罰的違法性說”之倡導,主張輕微的法益侵害行為不予處罰。但在犯罪構成體系上,是通過構成要件阻卻與違法性阻卻的方法解決的,而沒有設置一般性的罪量要素。[1]我國對犯罪成立條件的設置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上不僅定性而且定量。我國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中有但書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刑法分則具體犯罪的規定中,大體上有兩種情形:

一是刑法沒有定量規定,而只是對行為作了規定,例如刑法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只要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都應構成犯罪而無論情節輕重。即便如此,故意殺人行為仍有按照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情形。例如1986年發生在漢中的我國首例安樂死案件,1991年4月漢中市法院對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的蒲連升、王明成做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無罪判決,1992年3月25日,漢中地區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是刑法有定罪規定,例如刑法第307條第2款關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規定,構成本罪不僅要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里的情節嚴重,就是該罪的罪量要素。在我國傳統的耦合式的犯罪構成體系中,沒有專門的罪量要件。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對于這些犯罪的數量要素的性質還存在不同認識,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3]第一種觀點是構成要件說,認為犯罪的數量要素是犯罪成立的條件,如果不具備犯罪的數量要素,不能構成犯罪。因此,犯罪的數量要素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第二種觀點是處罰條件說,認為犯罪的數量要素是客觀的處罰條件。

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客觀的處罰條件是指那些與犯罪成立無關,但都能決定行為是否應受刑罰處罰的外部條件??陀^的處罰條件的特點在于:它本身不是犯罪的構成條件,缺乏客觀的處罰條件,犯罪仍可成立,只是不生刑罰之效果而已。就此而言,客觀的處罰條件是刑罰發動的事由。在上述兩種觀點中,我贊同構成要件說。處罰條件說將犯罪成立與應受處罰兩者相分離,認為在不具備客觀的處罰條件的情況下,犯罪是可以成立的,但不應受到刑罰處罰。只有在具備客觀的處罰條件的情況下,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即發生刑罰之效果。這種觀點與我國刑法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顯然是不相符合的。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應當受刑罰處罰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這就意味著,應受懲罰性本身是犯罪成立的條件,如果缺乏應受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因此,在我國刑法中,不能承認構成要件之外的客觀處罰條件。將犯罪的數量要素作為犯罪構成條件,還會存在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就是它到底是客觀要件還是主觀要件,抑或是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在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中,對于這個問題并無共識。一般將犯罪數額等客觀性的罪量要素歸入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情節由于主要是客觀性的要素也視為犯罪的客觀要件,因而未將罪量當作一個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個別學者考慮到犯罪情節中既有客觀要素又有主觀要素,因而將其視為是犯罪成立的一個綜合性要件,既獨立于犯罪的客觀要件,又獨立于犯罪的主觀要件。我個人贊同將犯罪的數量因素看作是一個獨立的罪量要件。罪量要素之所以不能歸入客觀要件,除了在罪量要素中不單純是客觀性要素而且還包括主觀性要素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客觀要件是行為人認識的對象,因而對于判斷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將罪量要素當作是客觀要件,如果行為人對此沒有認識就不能成立犯罪故意而屬于犯罪過失,由此而使罪過形式的判斷上造成混亂。例如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在構成要件中都包含“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構成要素。對于玩忽職守罪來說,這一構成要素當然屬于其犯罪結果,因為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沒有這一犯罪結果犯罪就不能成立。但在濫用職權罪的情況下,如果將這一構成要素看作是犯罪結果,在行為人對這一犯罪結果有認識的情況下應當構成故意犯罪;而對這一犯罪結果沒有認識,但如果是應當認識而沒有認識的,就應當構成過失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理論上,往往認為濫用職權罪是復合罪過,既可以由故意構成,又可以由過失構成。我不贊同復合罪過的觀點,一種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過失犯罪,而不可能既是故意犯罪又是過失犯罪。之所以主張濫用職權罪是復合罪過的觀點,究其原委,就是將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構成要素簡單地看作是其犯罪結果。我認為,這一構成要素對于濫用職權罪來說,并非是犯罪結果而是獨立的罪量要素。沒有出現這一構成要素,仍然屬于濫用職權行為,但只是刑法不予以處罰而已。只有當具備了這一構成要素,刑法才加以處罰。因此,這一構成要素是表明濫用職權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數量因素。由于這一構成要素不屬于罪體,因而不屬于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內容,對于確定行為的故意或者過失沒有關系,而應當根據對于行為的故意或者過失來確定其罪過形式。正因為如此,濫用職權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而非過失。我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成立要件是表明行為侵害法益的質的構成要件與表明行為侵害法益的量的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關于表明行為侵害法益的質的構成要件是犯罪構成的本體要件,包括罪體與罪責。罪體是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罪責是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兩者是客觀與主觀的統一。[4]由于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存在數量因素,因而犯罪成立要件除罪體與罪責以外,還應當包括罪量。罪量是在具備犯罪構成的本體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為對法益侵害程度的數量要件。由此,我建構了一個罪體-罪責-罪量三位一體的犯罪構成體系。在這一犯罪構成體系中,給予犯罪成立的數量因素以獨立的構成要件的地位,從而使之更加切合我國刑法的規定。罪量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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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體系結構分析論文

一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

把與人類社會相關的世界劃分為客觀系統、主觀系統和價值系統,是人類出于認識、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要求。而且,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一切因人類社會生活的需求而形成的系統都包含著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從事國家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行政體系也不例外,它是由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這樣三個系統構成的一種特定的有機整體。

行政體系,即行政管理的體系是在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不斷變革中形成和發展的。原始社會未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和社會公共事務的膨脹,提出了設立穩定的經常性的機構來管理國家和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要求。當然,在行政體系產生的早期階段,行政體系與國家是一體的,行政管理也就是國家的全部對內職能。只是在隨后的發展中,行政體系才逐漸顯露出作為國家系統的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子系統的端倪。隨著資本主義的出現,國家職能的分化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出現了行政體系與立法體系、司法體系分立的態勢。

現代科學的發展不滿足于從行政體系與立法、司法體系的外緣關系上來認識行政體系和把握行政管理職能。而是要求對行政體系自身加以深入分析,研究其結構、構成要素、運作方式及其規律,企求建立起合乎理想的行政體制、確立和諧的行政關系,合理地配置行政資源,塑造效率高、功能健全的行政行為模式。從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三個方面來研究行政體系,既是對行政體系進行科學分析的結果,也是追求行政體系不斷科學化、合理化的理論前提。

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是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等物質性客觀要素之間關系的存在和運作方式,是行政體系的客觀形式。廣義的講,行政體系的客觀物質環境因素也是行政體系客觀結構系統的要素。因為,行政體系的客觀物質環境影響或制約著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行政體制的選擇、行政組織的建立、行政機構的設置、行政人事的狀況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體系的客觀物質環境的狀況。

行政體系客觀結構系統的各要素各自以其他要素的存在為前提,每一要素都制約和影響著其他要素。比如,一個社會是選擇民主的還是獨裁的行政體制,在行政組織、行政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的配置等方面的狀況也是完全不同的。相反,行政組織、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的配置也決定著行政體制的性質,行政體制的優劣也必須通過行政組織、機構以及行政人事資源配置等要素體現出來。因此,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行政人事資源等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構成了一個動態的、系統的結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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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體系與哲學解讀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體系是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存在和發展的要求而建立起來的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系統。行政體系的系統結構包括:(一)由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行政人事資源等要素構成的客觀結構系統;(二)由行政權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行政管理方法等要素構成的主觀結構系統;(三)由行政意志、行政義務、行政責任、行政人格等要素構成的價值結構系統。這三個子系統在總體上的動態平衡是行政體系系統結構的總體。

行政學已經歷了一百多年的成長過程,但是,完整的行政學學科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直到今天,人們還常常對行政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發生懷疑。從我國新的學科分類來看,行政學被掛靠在政治學和管理學兩個門類之下,這是唯一一個“一女二夫”的學科。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學的學科獨立性沒有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第二,行政學自身在學科建設方面沒有證明其獨立性的理論成就。的確如此,具有百年歷史的行政學迄今還是一個各種理論或學說的“拼盤”,深層次的理論探討總是湮沒在實用理性之中,直接的管理需要總是排斥著抽象的分析,對策性思考總是把學科存在的“合法性”撇在一邊。這種狀況需要改變。公共行政的發展對行政學的發展提出了日益強烈的要求,而行政學的發展只有在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得到認同的情況下才會獲得充分的機遇。可見,對行政學的研究對象進行一些哲學分析已成為一個迫切的理論課題。因為,公共行政的實踐只有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者健全的,科學理論如果能在各種各樣隨機臆造的學說中脫而出,取決于行政學學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建立行政學獨立的學科體系的努力如果沒有關于這門科學的研究對象的哲學分析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也就是說,直到今天,我們還需要對行政學應當研究什么,它的研究對象的內容和邊界在什么地方,等等問題,作以哲學的思考?;谏鲜隹紤],我們這里嘗試著對公共行政體系結構作一哲學解讀,付之于文是希冀其成為引玉之磚。

一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

把與人類社會相關的世界劃分為客觀系統、主觀系統和價值系統,是人類出于認識、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要求。而且,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一切因人類社會生活的需求而形成的系統都包含著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從事國家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行政體系也不例外,它是由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這樣三個系統構成的一種特定的有機整體。

行政體系,即行政管理的體系是在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不斷變革中形成和發展的。原始社會未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和社會公共事務的膨脹,提出了設立穩定的經常性的機構來管理國家和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要求。當然,在行政體系產生的早期階段,行政體系與國家是一體的,行政管理也就是國家的全部對內職能。只是在隨后的發展中,行政體系才逐漸顯露出作為國家系統的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子系統的端倪。隨著資本主義的出現,國家職能的分化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出現了行政體系與立法體系、司法體系分立的態勢。

現代科學的發展不滿足于從行政體系與立法、司法體系的外緣關系上來認識行政體系和把握行政管理職能。而是要求對行政體系自身加以深入分析,研究其結構、構成要素、運作方式及其規律,企求建立起合乎理想的行政體制、確立和諧的行政關系,合理地配置行政資源,塑造效率高、功能健全的行政行為模式。從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三個方面來研究行政體系,既是對行政體系進行科學分析的結果,也是追求行政體系不斷科學化、合理化的理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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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審計結構要素

[摘要]傳統的審計理論結構要素包括審計目的,審計公設,審計概念,審計規則,審計技術。審計理論結構要素還應增加審計環境和審計風險兩要素,據此重新構建審計理論結構框架,將審計理論研究建立在審計環境之上,只有這樣才能更加科學地研究審計理論結構。

[關鍵詞]審計理論結構;審計目的;審計環境;審計風險

審計發展的歷史表明,在“審計”這一客觀事物中存在著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因此,“審計無理論”的觀點是片面的。審計工作必須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才能達到預定的目標和收到預期的效果。進行審計理論研究,有助于更好地開展審計實務,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審計理論結構的構建無法離開審計理論要求,故有必要首先對審計理論要素進行探討。

一、審計理論要素

莫茨和夏拉夫在《審計理論結構》(1961)中主張審計理論結構應是在審計概念基礎上制定程序和標準,其關系呈現錐形,概念處于錐頂,程序在錐底。這里,審計概念的建立非常重要。兩位學者提出的審計中心概念有:證據應有的審計謹慎、公正表達、獨立性、道德行為并指明審計概念并未僅此而止。這一開拓性著作設計了審計理論框架,后人論述審計理論幾乎都是在他們所奠定的基礎上進行,該著作被譽為審計理論第一座里程碑。

1978年,C.W.尚德爾發表《審計理論:評價、調查和判斷》,發展了莫茨和夏拉夫的理論,認定以下五個基本要素為審計理論的基本點:公設、定理、結構、原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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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體系結構的哲學解讀

內容提要:行政體系是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存在和發展的要求而建立起來的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系統。行政體系的系統結構包括:(一)由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行政人事資源等要素構成的客觀結構系統;(二)由行政權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行政管理方法等要素構成的主觀結構系統;(三)由行政意志、行政義務、行政責任、行政人格等要素構成的價值結構系統。這三個子系統在總體上的動態平衡是行政體系系統結構的總體。

行政學已經歷了一百多年的成長過程,但是,完整的行政學學科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直到今天,人們還常常對行政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發生懷疑。從我國新的學科分類來看,行政學被掛靠在政治學和管理學兩個門類之下,這是唯一一個“一女二夫”的學科。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學的學科獨立性沒有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第二,行政學自身在學科建設方面沒有證明其獨立性的理論成就。的確如此,具有百年歷史的行政學迄今還是一個各種理論或學說的“拼盤”,深層次的理論探討總是湮沒在實用理性之中,直接的管理需要總是排斥著抽象的分析,對策性思考總是把學科存在的“合法性”撇在一邊。這種狀況需要改變。公共行政的發展對行政學的發展提出了日益強烈的要求,而行政學的發展只有在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得到認同的情況下才會獲得充分的機遇??梢姡瑢π姓W的研究對象進行一些哲學分析已成為一個迫切的理論課題。因為,公共行政的實踐只有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者健全的,科學理論如果能在各種各樣隨機臆造的學說中脫而出,取決于行政學學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建立行政學獨立的學科體系的努力如果沒有關于這門科學的研究對象的哲學分析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也就是說,直到今天,我們還需要對行政學應當研究什么,它的研究對象的內容和邊界在什么地方,等等問題,作以哲學的思考。基于上述考慮,我們這里嘗試著對公共行政體系結構作一哲學解讀,付之于文是希冀其成為引玉之磚。

一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

把與人類社會相關的世界劃分為客觀系統、主觀系統和價值系統,是人類出于認識、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要求。而且,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一切因人類社會生活的需求而形成的系統都包含著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從事國家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行政體系也不例外,它是由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這樣三個系統構成的一種特定的有機整體。

行政體系,即行政管理的體系是在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不斷變革中形成和發展的。原始社會未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和社會公共事務的膨脹,提出了設立穩定的經常性的機構來管理國家和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要求。當然,在行政體系產生的早期階段,行政體系與國家是一體的,行政管理也就是國家的全部對內職能。只是在隨后的發展中,行政體系才逐漸顯露出作為國家系統的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子系統的端倪。隨著資本主義的出現,國家職能的分化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出現了行政體系與立法體系、司法體系分立的態勢。

現代科學的發展不滿足于從行政體系與立法、司法體系的外緣關系上來認識行政體系和把握行政管理職能。而是要求對行政體系自身加以深入分析,研究其結構、構成要素、運作方式及其規律,企求建立起合乎理想的行政體制、確立和諧的行政關系,合理地配置行政資源,塑造效率高、功能健全的行政行為模式。從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三個方面來研究行政體系,既是對行政體系進行科學分析的結果,也是追求行政體系不斷科學化、合理化的理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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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體系研究論文

一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

把與人類社會相關的世界劃分為客觀系統、主觀系統和價值系統,是人類出于認識、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要求。而且,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一切因人類社會生活的需求而形成的系統都包含著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從事國家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行政體系也不例外,它是由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這樣三個系統構成的一種特定的有機整體。

行政體系,即行政管理的體系是在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不斷變革中形成和發展的。原始社會未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和社會公共事務的膨脹,提出了設立穩定的經常性的機構來管理國家和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要求。當然,在行政體系產生的早期階段,行政體系與國家是一體的,行政管理也就是國家的全部對內職能。只是在隨后的發展中,行政體系才逐漸顯露出作為國家系統的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子系統的端倪。隨著資本主義的出現,國家職能的分化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出現了行政體系與立法體系、司法體系分立的態勢。

現代科學的發展不滿足于從行政體系與立法、司法體系的外緣關系上來認識行政體系和把握行政管理職能。而是要求對行政體系自身加以深入分析,研究其結構、構成要素、運作方式及其規律,企求建立起合乎理想的行政體制、確立和諧的行政關系,合理地配置行政資源,塑造效率高、功能健全的行政行為模式。從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三個方面來研究行政體系,既是對行政體系進行科學分析的結果,也是追求行政體系不斷科學化、合理化的理論前提。

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是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等物質性客觀要素之間關系的存在和運作方式,是行政體系的客觀形式。廣義的講,行政體系的客觀物質環境因素也是行政體系客觀結構系統的要素。因為,行政體系的客觀物質環境影響或制約著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行政體制的選擇、行政組織的建立、行政機構的設置、行政人事的狀況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體系的客觀物質環境的狀況。

行政體系客觀結構系統的各要素各自以其他要素的存在為前提,每一要素都制約和影響著其他要素。比如,一個社會是選擇民主的還是獨裁的行政體制,在行政組織、行政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的配置等方面的狀況也是完全不同的。相反,行政組織、機構和行政人事資源的配置也決定著行政體制的性質,行政體制的優劣也必須通過行政組織、機構以及行政人事資源配置等要素體現出來。因此,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行政人事資源等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構成了一個動態的、系統的結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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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體系結構的哲學解讀

內容提要:行政體系是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存在和發展的要求而建立起來的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系統。行政體系的系統結構包括:(一)由行政體制、行政組織、行政機構、行政人事資源等要素構成的客觀結構系統;(二)由行政權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行政管理方法等要素構成的主觀結構系統;(三)由行政意志、行政義務、行政責任、行政人格等要素構成的價值結構系統。這三個子系統在總體上的動態平衡是行政體系系統結構的總體。

行政學已經歷了一百多年的成長過程,但是,完整的行政學學科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直到今天,人們還常常對行政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發生懷疑。從我國新的學科分類來看,行政學被掛靠在政治學和管理學兩個門類之下,這是唯一一個“一女二夫”的學科。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學的學科獨立性沒有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第二,行政學自身在學科建設方面沒有證明其獨立性的理論成就。的確如此,具有百年歷史的行政學迄今還是一個各種理論或學說的“拼盤”,深層次的理論探討總是湮沒在實用理性之中,直接的管理需要總是排斥著抽象的分析,對策性思考總是把學科存在的“合法性”撇在一邊。這種狀況需要改變。公共行政的發展對行政學的發展提出了日益強烈的要求,而行政學的發展只有在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得到認同的情況下才會獲得充分的機遇??梢?,對行政學的研究對象進行一些哲學分析已成為一個迫切的理論課題。因為,公共行政的實踐只有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者健全的,科學理論如果能在各種各樣隨機臆造的學說中脫而出,取決于行政學學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建立行政學獨立的學科體系的努力如果沒有關于這門科學的研究對象的哲學分析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也就是說,直到今天,我們還需要對行政學應當研究什么,它的研究對象的內容和邊界在什么地方,等等問題,作以哲學的思考?;谏鲜隹紤],我們這里嘗試著對公共行政體系結構作一哲學解讀,付之于文是希冀其成為引玉之磚。

一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

把與人類社會相關的世界劃分為客觀系統、主觀系統和價值系統,是人類出于認識、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要求。而且,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一切因人類社會生活的需求而形成的系統都包含著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從事國家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行政體系也不例外,它是由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這樣三個系統構成的一種特定的有機整體。

行政體系,即行政管理的體系是在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不斷變革中形成和發展的。原始社會未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和社會公共事務的膨脹,提出了設立穩定的經常性的機構來管理國家和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要求。當然,在行政體系產生的早期階段,行政體系與國家是一體的,行政管理也就是國家的全部對內職能。只是在隨后的發展中,行政體系才逐漸顯露出作為國家系統的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子系統的端倪。隨著資本主義的出現,國家職能的分化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出現了行政體系與立法體系、司法體系分立的態勢。

現代科學的發展不滿足于從行政體系與立法、司法體系的外緣關系上來認識行政體系和把握行政管理職能。而是要求對行政體系自身加以深入分析,研究其結構、構成要素、運作方式及其規律,企求建立起合乎理想的行政體制、確立和諧的行政關系,合理地配置行政資源,塑造效率高、功能健全的行政行為模式。從行政體系的客觀結構系統、主觀結構系統和價值結構系統三個方面來研究行政體系,既是對行政體系進行科學分析的結果,也是追求行政體系不斷科學化、合理化的理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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