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2 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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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的保護及改進
勞動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技能,勞動權的保障涉及到人的生存和發展,是重要的憲法權利。《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是保障我國公民勞動權的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對于保障勞動權有著重要的意義。
但是,類似于華為公司員工集體辭職案之類的企業試圖規避法律的事件的發生則表明,勞動權的保障在我國仍是任重而道遠。勞動權的保障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應當通過憲法保障勞動權的實現。
一、勞動權的憲法地位與性質
(一)勞動權入憲
將勞動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之后發生的。近代的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使個人從封建的身份依附關系中解放出來。革命之后,西方各國制定的憲法確立了以自由權為中心的人權保障體系,這時,勞動權是作為自由權層面的一項憲法權利。將勞動權作為憲法權利來保護肇始于1793年的法國憲法。其中,第18條規定:“人人皆得將其服務及時間與人訂約,但不得自賣或被賣。人的身體不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法律不承認仆人的身份;在勞動權與雇傭勞動者之間,只得存在有關懷和報答的約束。”
經過幾十年的實踐,歐洲大陸的瑞士率先突破了僅僅作為自由權層面的勞動權,憲法勞動權開始出現了具有社會權性質的趨勢。1874年瑞士聯邦憲法第34條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勞動權,即勞動安全保障權、勞動工傷保險權和勞動合同、職業介紹與勞動培訓權。根據該憲法的規定,聯邦有權對工廠雇傭童工、成人勞動時間以及對從事有損健康和危險工作的工人予以保護等事項制訂統一的規定;可通過立法并根據現有救濟金之情況,設置事故和疾病保險;有權就勞動合同、職業介紹與勞動培訓制訂法律。憲法勞動權的重大變化出現在20世紀初的德國。享有“經濟憲法”之稱的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率先將具有社會權性質的勞動權寫入憲法。魏瑪憲法第157條規定:“勞力,受國家特別保護。聯邦應制定劃一之勞工法。”第159條第1、2款分別規定:“為保護及增進勞工條件及經濟條件之結社自由,無論何人及何種職業,均應予以保障?!币幎ā胺财跫s之足以限制或妨礙此項自由者,均屬違法?!边@在世界上是第一次以憲法的形式強調了國家對勞動權的“特別保護”。同時,魏瑪憲法對勞動權規定了豐富的內容,包括了勞動保險、勞動標準、失業保障、勞動者的團結權、團體爭議權,等等。魏瑪憲法為二戰之后的各國憲法所效仿。1945年德國基本法、1946年法國和1947年日本和平憲法,以及許多國家都將具有社會權性質的勞動權寫入憲法。可見,勞動權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在基本人權的體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勞動權研究論文
1托福·德澤維奇的工作權觀點
他在論及工作權時,將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并列,以示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是有區別。他在這里所論及的工作權是狹義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就業權。在他的論述中也出現過勞動權這個詞,他使用的是復數,意味著勞動權包括諸多權利,但他并沒有使用“勞動權”這個概念來概括他所稱的“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而是使用了“與工作有關的權利”(work-relatedrights)更為寬泛的概念來概括“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并視它為“總體概念”(thewholeconcept)。
他認為,國際認可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經歷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實證化階段,但它們還遠未達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隨后,他為了有條理地考察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的國際法規的實體范圍,對與工作有關的人權進行了分類。他將與工作有關的一系列權利分成以下四類:①與就業有關的權利(employment-relatedrights);②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employment-derivative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視權(equalityoftreatmentandnon-discriminationrights);④輔助性權利(instrumentalrights)。在這四類權利中,第一類權利應被賦予中心地位(acentralposition),并將它又細分為七個方面不同的權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免于強迫和強制勞動、擇業自由、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權(TherighttoEmployment,ortheRighttowork)、就業保護權、免于失業的保障權。第三類權利是由作為勞動關系產物的、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利和自由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權、享受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獲得公允報酬權、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權、婦女和年輕人在工作中受到保護權、獲得社會保障權和其他權利。第三類是從非歧視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作為輔助性權利的第四類包括諸如結社自由和組織權、集體交涉權、罷工權和工人遷徙自由等,甚至還包括不太直接的集會自由,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審判權、表達自由權。
2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迸c《憲法》、《勞動法》相配套的立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等,也包括最高法院的少量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勞動權利做出了比較具體、全面的規定。大體包括:保障和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
3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諸說
勞動權分析論文
1托福·德澤維奇的工作權觀點
他在論及工作權時,將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并列,以示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是有區別。他在這里所論及的工作權是狹義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就業權。在他的論述中也出現過勞動權這個詞,他使用的是復數,意味著勞動權包括諸多權利,但他并沒有使用“勞動權”這個概念來概括他所稱的“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而是使用了“與工作有關的權利”(work-relatedrights)更為寬泛的概念來概括“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并視它為“總體概念”(thewholeconcept)。
他認為,國際認可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經歷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實證化階段,但它們還遠未達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隨后,他為了有條理地考察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的國際法規的實體范圍,對與工作有關的人權進行了分類。他將與工作有關的一系列權利分成以下四類:①與就業有關的權利(employment-relatedrights);②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employment-derivative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視權(equalityoftreatmentandnon-discriminationrights);④輔助性權利(instrumentalrights)。在這四類權利中,第一類權利應被賦予中心地位(acentralposition),并將它又細分為七個方面不同的權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免于強迫和強制勞動、擇業自由、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權(TherighttoEmployment,ortheRighttowork)、就業保護權、免于失業的保障權。第三類權利是由作為勞動關系產物的、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利和自由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權、享受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獲得公允報酬權、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權、婦女和年輕人在工作中受到保護權、獲得社會保障權和其他權利。第三類是從非歧視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作為輔助性權利的第四類包括諸如結社自由和組織權、集體交涉權、罷工權和工人遷徙自由等,甚至還包括不太直接的集會自由,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審判權、表達自由權。
2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秳趧臃ā返谌龡l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迸c《憲法》、《勞動法》相配套的立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等,也包括最高法院的少量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勞動權利做出了比較具體、全面的規定。大體包括:保障和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
3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諸說
高校勞動權利保護研究
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現狀
(一)應屆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意識的狀況校內應屆畢業生對勞動權利的法律規定知之甚少,對于就業求職中的一系列常識性的勞動權利的法律規定是學生就業前應必備的知識,然而,筆者所作的一項調查表明,學生的回答不盡如人意,原因是學生知之甚少,所以應加大培養力度及宣傳力度,使應屆畢業生準備充分。例如了解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了解用人單位給予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五險一金待遇,了解當出現扣押證照才能就業情況時的應對措施,了解收取費用的工作單位最大可能是詐騙者,以及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能夠圓滿解決問題的能力。(二)已工作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狀況1.用人單位與已就業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多存在不平等、不規范及不合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權利的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許多用人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嚴重侵犯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即使與畢業生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簽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高職畢業生就業難,使得勞動合同的內容往往不能體現畢業生的意志。合同的內容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化、定型化的條款,而作為合同另一方的畢業生根本沒有修改的權利。畢業生只有簽約或不簽約的選擇自由,畢業生被迫接受企業的勞動合同,被迫接受合同不合理以至不合法的條款。2.用人單位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方面不能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每周的工作時間,周末及法定節日休息的權利,以及有關加班工資加倍的規定,以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利。然而目前大部分用人單位特別是高職畢業生就業較多的小型公司企業,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天都超過了八個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時間,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方面不能嚴格遵守法律,勞動權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形同虛設。3.由于勞動保護的缺失,用人單位的職工安全存在隱患目前一些中小企業不重視勞動安全,使得勞動者的安全存在隱患,用人單位忽視對勞動者的上崗培訓,致使勞動者在缺乏安全生產常識、生產技能的情況下就職上崗,致使傷殘現象屢屢出現,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中力度不足。部分企業將勞動保護設施當作裝飾品,有備而不用,以至于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勞動者利益的損害。而這些中小企業,正是高職院校畢業生普遍就職的用人單位。
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高職院校重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養,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有待加強在培養過程中,高職院?;ù罅馓接憣W生專業技能的培養,重視實踐能力的培養,在專業課程體系方面、教學模式、實踐教學、實習實訓、師資隊伍建設方面形成與本科教育不同的特色,培養的人才動手能力強,能夠在生產一線直接上崗,但是就業技能培養有待加強,勞動權利意識有待提高。(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不對等這些年高校擴招致使每年畢業的大學生數量逐步增加,而我國中小企業太少,就業容量不大,大學畢業生數量供過于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金融危機的影響,社會就業壓力越來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眾化,使得每年高校畢業人數激增,但是人力資源市場趨于飽和狀態,使得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因此高職畢業生是在用人單位千挑萬選的情況下才能獲得一份工作,在雙向選擇中,畢業生與勞動者處于不平等、不對等的地位,畢業生處于劣勢。(三)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有待加強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監察部門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監察力度,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辭退員工、工傷事故等各個方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勞動監察部門人力、物力的不足,用人單位數量巨大,導致大量單位處于被監管的真空地帶,勞動監察部門力不從心,只有被當事人控告或反映的用人單位,才有可能被查處,切實提高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范圍及監管效力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
提高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對策與手段
(一)高職院校應加強對畢業生勞動權利意識的培養高職院校畢業生必須學習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為自己將來畢業時的就業奠定基礎。畢業生應具備充足的勞動權利法律知識、較高的勞動權利保護意識、及時有力地進行勞動權利維權的能力。高職院校已在思想政治課方面單獨開設法律基礎課程,但課時少、內容多,課程涉及法律課程中的大部分,每一部分的講授只能點到為止,特別是勞動法知識方面學生難有深刻的印象,學生學習這類課程也只是為了應付考試,難以形成較高的勞動權利保護的法律意識。所以應單獨開設勞動法實務。采用理實一體的教學模式,并進行仿真教學,將就業中遇到的各種情形進行模擬,提高教學效果。同時在高職院校內成立大學生維權中心,為大學生實現勞動權利提供幫助。大學生維權中心應該積極開展維權知識的培訓和討論,為大學生的維權行為提供指導和幫助,并且可以直接參與到本院學生的維權活動中。讓同學提前感受社會、感受求職。(二)健全勞動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立法狀況如下:法律方面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行政法規主要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八個,行政規章主要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等十六個。在這些法律法規中,鮮有針對大學畢業生特別是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勞動權利的特殊規定。所以應盡快出臺《大學畢業生就業保障條例》,具體規定大學畢業生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對女大學畢業生的保護,怎樣防止性別歧視,以及針對用人單位對身高、地區歧視等狀況,對相關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并且規定大學畢業生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可以考慮給予還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一定的生活保障,從而使大學畢業生的勞動權益保護有法可依。同時,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加強對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的保護。(三)加強對用人企業的勞動監察監督執法力度我國勞動監察部門要對管轄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開展經常性的執法檢查活動,要變勞動者上訪舉報為下訪調查,重點檢查是否嚴格執行勞動用工制度即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合同中有無霸王條款,是否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各項保險費用是否為勞動者上繳以及勞動保護是否存在隱患等,對所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責令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同時要嚴格執法,大力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切實做到違法必糾。一是要認真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是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成立檢查組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三是要及時依法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四是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五是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員隊伍建設,擴充人員,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當代勞動權的刑法保障
本文作者:龔義年工作單位:皖西學院政法系
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從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調整和規范現代勞動關系的發展歷史過程看,無不重視刑法作為法律保障法的功能發揮。作為“保障法”和“后盾法”,刑法要注重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對非法侵犯勞動權益的違法犯罪予以嚴懲,以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1刑法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必要性
勞動關系的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就建設不成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趨多樣化,勞動關系也變得多元化和復雜化。在復雜的勞動關系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背離和諧勞動關系的現象,一些企業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相當嚴重,“霸王合同”、拖欠工資、拒發加班工資、忽視職工安全與健康等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導致勞動關系矛盾激化,給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壓力。勞動關系惡化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也阻礙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毋庸諱言,我國勞動關系之所以出現不和諧的音符,其原因主要來自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權的漠視和侵犯。通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遵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的權利就得以實現,這是勞動權的積極實現。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的權利就受到侵犯,此時就需要行政執法部門的介入,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懲治,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極其嚴重,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對其已不能有效地抗制,則需要借助刑法的干預。刑法的保障是對勞動權的最有力的保障,也是在勞動權的勞動法保障不力或不能時的最后一道屏障。因為“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如果把其他部門法比作第一道防線,刑法則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后盾、作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盵2]
2現行刑法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存在的不足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權的敵視、蔑視或輕視、漠視,頻繁引起勞動關系的不和諧。而刑法對勞動權的保護不力,更加使得勞動侵權行為肆無忌憚。我國現行刑法對勞動權的刑法保護分散在刑法典和勞動法律法規的附屬刑法之中。附屬刑法只是原則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或“比照刑法××條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處罰全部規定在刑法典中?!缎谭ā分嘘P于侵犯勞動權的犯罪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罪、強迫職工勞動罪、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打擊報復統計會計人員罪等?,F實生活中發生的嚴重侵犯勞動權的行為,遠不止這些罪名所能概括無遺的,而是存在許多立法空白。至于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條款,有些規定在刑法典中是無法找到對應罪名的,因此,所謂“比照刑法××條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不過是一句空話而已。不僅如此,與國外相比較,我國對勞動權保護的刑事立法更是存在較大差距。如:法國《刑法典》對勞動權保護比較具體,其主要規定是:(1)關于侵犯平等權的犯罪:第L123-1條、第152-1-1條規定:在招工啟事或廣告中載明招工對象的性別或家庭狀況,基于性別或家庭狀況的考慮,拒絕聘用、調動雇員的工作,解除或拒絕延展勞動合同的,處2個月以上至1年的監禁并處2000至2萬法郎的罰金,或者僅二罰其一。法院得責令依《刑法典》第51條規定的條件張貼判決并且在指定的報紙上全文或摘錄刊登該項判決,費用由受到處罰的人負擔。(2)關于保護童工權利的條款:第L211-11、第L261-2條:讓未滿13歲的兒童從事有危險的、需要強體力的雜耍表演,或進行肢體柔折練習,或交付對其生命、健康或有危險的工作的,處6個月到2年監禁并處2000法郎到1.5萬法郎罰金。第L261-3條:使用未成年人公開或以職業為掩護經常行乞者,處《刑法典》第L227-20條及第L227-29條的刑罰。(3)關于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方面的犯罪:第L263-2條:機構主要負責人、經理、經營管理人員或職員,因其個人過錯,違反勞動安全法規規定的,處500法郎到1.5萬法郎罰金。第L263-4條累犯之場合,處2個月到1年監禁并處2000法郎到6萬法郎罰金。第L263-2-3條:雇主或其代表不執行勞動巡視員依據勞動保護與衛生措施的行政規章而采取的措施,處2個月到1年監禁并處2000法郎到2萬法郎罰金,或者僅二罰其一。(4)妨害工會活動的犯罪:第L481-2條:任何妨礙行使工會權利的行為,處以2個月至1年監禁并處2000至2萬法郎罰金,或者僅二罰其一。累犯、監禁可加至2年,罰金可加至4萬法郎?!睹绹ǖ洹返?9篇第186節規定了《勞資關系管理法》的刑罰條款。按該規定影響州際商業貿易的行業中的工會官員(雇員代表)或即將成為工會官員(雇員代表)的人接受其工會會員的雇主所支付、借予、提供金錢或其它有價值的行為構成犯罪,以防止資方秘密干涉工會的政策與事務,構成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3]。為了保證工會代表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負起誠實與奉獻的責任,“美國法律要求工會組織的官員和雇員每年都必須報告自己及其家庭從工會會員的雇主那里取得的股票、債券、證券及其他利益”[3]。違反這方面的規定,根據《報告與通告法》的規定,“應處以1萬美元以下的罰金,或1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并罰”?!睹绹ǖ洹返?8篇第664節規定:“任何貪污、盜竊或非法地故意抽取或轉移他人的金錢、基金、債券、保險費、貸款、財產、或雇員福利計劃和雇員養老金計劃中的資產歸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行為,可處以1萬美元以下的罰金,或處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兩者并處”[3]375-378。1968年后,由于工業經濟的成功和繁榮對社會也造成了消極影響,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美國國會加強了以刑罰手段懲罰和遏制這方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1970年頒布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其目的是改善勞動場所的工作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從而減少和控制工傷或職業病的數量及其嚴重性?!堵殬I安全與健康法》的刑事條款載于《美國法典》第29篇第666節,規定:“雇主故意違反根據本篇第665節頒布的標準、規則、指令,或者違反根據本章所制定的規定,并且導致雇員死亡的,在定罪的基礎上,應被處以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者并處。如系再犯,則應處以2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下監禁,或者并處?!备鶕鲜鲆幎?,構成違反《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犯罪的,雇主的行為必須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違反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且造成了雇員死亡的結果[3]380-384?!短K聯刑法典》(1960年)在第四章專門規定了“侵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勞動權利的犯罪”,第134條規定:“妨礙婦女參加國家、社會或文化的活動而嚴重侵犯婦女的平等權,如果實施這種行為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處2年以下的剝奪自由或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第138條規定非法解雇勞動者,不執行法院關于恢復工作的判決以及故意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的,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撤職。第139條規定拒絕錄用或辭退懷孕的或有哺乳嬰兒的婦女的,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撤職。第14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護規則,可能引起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處1年以下的剝奪自由,或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100盧布以下的罰金,或撤職。使他人受到身體傷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處3年以下剝奪自由,或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引起人員死亡或數人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的,處5年以下剝奪自由?!冻r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1950年)第15章“違反勞動法的犯罪”除了基本與前蘇聯刑法的規定相同外,第169條規定:“國家機關、公共團體或國營企業的負責人或私人雇主因違反勞動保護法致使職工可能發生喪失勞動能力的結果的,判處3年以下的徒刑或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钡?70條“違反地方政權機關關于勞動保護、安全設備、工業衛生的決定的,判處3年以下的徒刑?!钡?73條:“違反法律規定的礦山保護規程的,判處3年以下的徒刑或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边€在第168條增加規定了“國家機關、公共團體或國營企業的負責人或私人雇主嚴重侵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5000元以下的罰金?!痹诘?75條增加規定“雇主故意違反集體合同的,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1萬元以下的罰金?!钡?77條增加規定招用童工的可判處罰金或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綜合比較,可以看出我國關于侵犯勞動權的刑事立法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國外勞動權刑法保護的范圍廣,它們不僅關注對勞動者生命、人身健康的侵害,還把勞動權中的休息休假權、勞動報酬權、平等擇業和取酬權、婦女、兒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權也納入了刑法調整的范圍,并且也處罰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勞動權的保護比較充分。我國刑法只注重對勞動者人身權的保護,對侵犯其他權利,如勞動報酬權、婦女或未成年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未被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第二,在犯罪構成上,國外刑法不僅對給勞動者人身安全健康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也對給勞動者人身安全、健康造成危險的行為予以刑罰處罰。我國刑法中設立的幾個保護勞動權的犯罪都是結果犯,許多嚴重威脅勞動權益的行為并未納入刑罰處罰范圍。第三,在處罰形式上,我國刑法大量適用自由刑,只有少量適用罰金刑,處罰形式單一。國外刑法不僅有自由刑,而且大量適用罰金刑,并且法院可以責令在工廠門口張貼判決,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注重用社會的力量給用人單位施加壓力,在講究信用的市場經濟當中,這種處罰方法有極強的針對性。第四,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的篇章規定侵犯勞動權的犯罪,而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都非常重視對勞動權的保護,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刑法典中用專門的篇章規定了侵犯勞動權的犯罪。
憲法勞動權理論探討
摘要:勞動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特殊體,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勞動者生存的基本權利。工作是社會得以發展的基礎,同時是每個人的根本需求,加強研究我國憲法勞動權,便于促進人權保障,弘揚憲法精神,且我國勞動權存在眾多分歧話題,在理論界備受關注,本文將主要致力于展開我國憲法勞動權的理論研究。
關鍵詞:勞動權;權利;義務;憲法;理論
我國憲法中有明確的對勞動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規定,且在公民生存權利中,勞動權是其基本保障,義務人是國家,權利人是公民,在民法勞動法中,這種說法和其闡述的勞動關系根本不同。所以在構建憲法勞動權理論過程中,需對勞動權理論發展及闡述,并以憲法為主要對象。
一、勞動是權利而非義務
當勞動成為一項義務,則經憲法確認的合法行為,為使用公權力強迫公民勞動。在判斷某一法律規范的完整性的時候,法學基本理論認為,需看其是否包含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這兩個基本構成要素。行為模式規定出主體應做或者是禁止,甚至于可以做什么,是對某一行為的判定。法律后果是基于行為模式對照基礎上,規定行為人所應承擔的否定或肯定性后果。假設給予否定性評價時,則說明獲得追究該行為人法律責任,意味著國家因法律的直接授權或相對人之請求,給予相應處罰的權力。如此這般將產生下述問題,公民拒絕履行其勞動義務,違反了憲法所規定勞動義務。假設針對于違反勞動義務的公民,憲法賦予國家制裁的權利,存在兩種方法,其一是處之以財產罰或人身罰,其二是強制履行義務。但是不管選擇怎樣的方法,于國家這一暴力機器面前,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權、財產權均是不堪一擊的。是現代法治所不能容忍,同時和國際人權法極不相容[1]。勞動權決定公民不可以成為義務主體,其具有雙重屬性,包含社會及自由權。勞動是社會權,則能夠請求國家的積極行為。所以需介紹社會權含義,假設條件缺失則公民要求國家承擔生活條件的權利及義務,無法從社會中獲取;相應基本生活權利,公民可合法獲得。從此可以看出,公民社會權對應國家義務。所以,規定勞動是于法律上混淆勞動的義務及權利主體間關系,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可能會造成社會的混亂,增大憲法實施過程難度。而當勞動作為自由權時,公民則存在選擇是否勞動的自由。從邏輯上來說,假設此時勞動被規定成義務,則難以獲得合理解釋。因必須履行作為義務的勞動,說明公民不能夠放棄勞動權利。且自治性是權利的首要屬性,所以放棄自身是一種權利。
二、憲法勞動權保障的新課題
勞動權的憲法保護探索
本文作者:韋嘉燕樂永興工作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一、農民工勞動權的內涵透析
自國務院1991年7月25日實施的5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6首次將農民工0這一概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來以后,學界對農民工0的概念表述頗多,一般認為,農民工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一特定階段存在的一個介于農民與工人之間的特殊群體,他們的身份特征依據現行的戶籍制度劃分而擁有農業戶口,從職業上開看,農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時間在城鎮的用人單位從事與其身份不一致的第二、三產業并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勞動權是人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一個人必須用自己的勞動才能維持在社會上的生存,具有不可缺少性、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轉讓性。勞動權與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密切相關,勞動權是基于保障公民個人的生存權這一首要目標而產生的;公民的勞動權通過憲法和法律對勞動主體的法律地位的確認,在發展權的要求下的進一步的強化。農民工勞動權作為農民工應有的基本權利,是農民工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特定的角色利益,是一種與勞動相關聯的利益、自由、資格和能力,是由工作權、報酬權、休息權、職業安全權、職業培訓權、民主管理權、團結權、社會保障權等一系列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系統,各種勞動權按照一定的分工緊密結合在一起,發揮出權利系統的合力。¹從農民工的勞動權的邏輯結構上來看,工作權是取得其他各項權利的前提基礎,報酬權和福利權的獲得是核心之所在,其他權利則是保障??傊?農民工的勞動權是一個內容相互統一,權能互補的權力體系。
二、農民工勞動權受侵害的現狀
1.工作權受到限制由于我國實行城鄉分治管理制度,我國以戶口制度為基礎形成的城市二元社會結構這一格局至今仍沒有根本改革。農民工在城市就業因受到農村戶口的限制往往遭受不平等待遇,許多城市因此制造就業壁壘0,普遍存在著二元勞動力市場,農民工遭遇就業歧視只能進入城市的次屬勞動力市場0即收入低、待遇不高、工作環境差、安全保障不力、福利缺失的勞動力市場,一些城市甚至明文禁止某些崗位招收農民工。政府要求農民進城務工須辦理各種證件和繳納相關費用,設置了高門檻。進城農民的命運如何,是就業權的城鄉不平等程度指示器。º2.獲取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嚴重受損由于屢屢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嚴重受損,一方面表現在報酬協商權虛無。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于求,勞務市場競爭激烈,農民工就業機會少,經濟力量弱,報酬的支付完全由處于絕對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支配,大量存在農民工與城市人同工不同酬或多工少酬現象。另一方面是報酬請求權備受侵害。用工單位拖欠甚至拒付農民工工資的報道屢見報端。全國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高達上千億元,拖欠報酬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時間長,多屬工資收入但也有拖欠其他補助、津貼、獎金和加班報酬。3.休息權得不到保障勞動法第36條、38條和41條對勞動時間做了明確規定,保證勞動者充分的休息和休假時間。但在現實當中,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家庭式企業的企業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肆意違反勞動法規,常借用自愿協商0為幌子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侵犯農民工休息權。由于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標準加班和超長時間的工作,出現多起因農民工身體和精神受到極大侵害而造成的過勞死0和工傷事故。4.職業安全權和教育培訓權得不到保障許多用人單位并不按法律要求和國家標準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使得工作環境惡劣和缺少嚴密的勞動安全防護設施,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對農民工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脅。加上農民工未得到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自身職業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較低,工傷和職業病發病多有發生。一些管理落后的企業將農民工當成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工具,一方面盡量縮減成本,積累生產發展基金,另一方面對用工成本低廉的農民工不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一些企業由于產品質量或使用現代化機器等的特殊要求,對農民工的崗位職業技能培訓還比較重視,但對于農民工個人發展再教育的要求不但不支持還設置各種障礙。近年來我國因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培訓所導致的農民工惡性工傷事件亦頻有發生。5.社會保障權缺失由于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的改革剛剛起步,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社保資金的缺口也較大。而城市農民工處于一種角色沖突的地位,加上具有流動性大、居住不穩定等特點,他們成為在城鄉之間擺動的邊緣人群,許多城市并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的體系中,農民工無法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享受不到城鎮勞動者一樣的公費醫療、勞動保障、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各種福利待遇。在參保問題上,許多單位對農民工實行雙重標準0,如用工單位只為少部分農民工投?;蛑毁I一種保險甚至不買任何保險,一些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筑施工、礦山開采和化學危險品生產行業的用工單位非但不給農民工買保險還要求農民工簽訂工傷不賠,事故責任自負0的生死合同。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缺失。
三、加強農民工勞動權的憲法保護
女工勞動權益材料范文
堅持以人為本,公司自成立至今。高度重視女職工工作,將維護她合法權益作為公司發展的重要內容,營造出了關心支持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和諧氛圍,對公司健康有序發展起到積極的助推作用。
企業女職工作為工人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三個文明建設中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維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市服飾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裝研發設計、生產銷售為一體,具有獨特的軍隊+學校+家庭+球隊”企業文化及優質做工品質的服裝企業,因為行業的特殊性,女職工人數占全公司人數的80%以上,且大部分女職工均在不同的崗位上承擔著相對獨立的工作,多年來,公司一直把實現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與保障女職工長遠發展相統一,重點強化女工組織建設、女工素質建設,全面落實勞動保護舉措,切實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組織健全保權益
必先利其器”為達到現階段對全面實現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目標的要求,工欲善其事。公司充分發揮女工組織作用,結合具體工作實際,積極探索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工作途徑和方法,對女職工維權工作奠定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發揮組織職能作用。公司為工會配備了一名專職的女工干部,
一、健全女工組織。女工工會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參與公司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職能,并全方位開展民主監督,認真落實女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把發揮參與職能作用作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徑進行落實。
勞動權的歷史足跡及啟發
勞動權是指人們享有勞動的機會和適當的勞動條件,以使自己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其勞動力價值,獲取勞動報酬并最終獲得生存和追求發展的權利。它是以就業權為核心,以勞動報酬權、勞動安全權等為主體的一組權利之和。勞動權的產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本文將對勞動權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進行考察,從而挖掘其產生的一般規律,并分析其對我們正確理解勞動權的啟示。
一、勞動權的歷史發展淵源
“契約自由”的原則與“私法自治”精神是在傳統“自由權”延長線上的產物。在資本主義早期,資產階級剛剛擺脫封建特權的束縛。在經濟上,為了保障商品經濟發展,奉行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所謂“干預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痹诜缮蟿t最大限度地保障對自由、平等、人權的實現。在私法領域,與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相適應,確立了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和過失責任四大民法基本原則。
但是,在勞動力市場上,以“契約自由”來規范勞方和資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容易忽視兩者之間經濟實力的巨大差距,從而造成明顯不公的后果,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剝奪或削弱勞方本應享有的“契約自由”?!捌跫s自由”的運用,使資方擁有片面決定契約內容的絕對自由,勞動者只有決定締約與否的自由(即被動地決定是否接受資方片面決定的契約條款)。而在勞方急需工作以獲得生存必需條件的現實制約下,契約自由對勞動者而言,“不締約”的自由在極端的場合甚至可理解為“餓死的自由”。在此種情況下,勞動權無疑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否則,長此以往,將會引起勞資對立乃至造成社會動蕩、政治不安定,最終會危及資本主義制度的存續。
為了挽救資本主義的危機,保障自由權與平等權,資本主義國家伸出了“干預之手”,對經濟實行“兩只手”并用的政策,同時,對“契約自由”進行干預,從法律角度肯定了勞動者的勞動權。最早把勞動權作為明確的法權概念提出來的,是奧地利具有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傾向的法學家安東?門格爾,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勞動權史論》中提出:勞動權、勞動收益權、生存權,是造成新一代人權——經濟基本權的基礎。
此處的勞動權意味著,在現實社會中,國家應當保障經濟、社會地位居于弱勢的勞工,能借團結的力量,站在與資方對等交涉的地位上,實現實質的契約自由原則,獲得合乎人性尊重的最基本手段性權利。此種權利的保障,在今天已為各國所普遍接受,并且不同程度地在憲法和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
勞動權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及啟迪
勞動權是指人們享有勞動的機會和適當的勞動條件,以使自己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其勞動力價值,獲取勞動報酬并最終獲得生存和追求發展的權利。它是以就業權為核心,以勞動報酬權、勞動安全權等為主體的一組權利之和。勞動權的產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本文將對勞動權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進行考察,從而挖掘其產生的一般規律,并分析其對我們正確理解勞動權的啟示。
一、勞動權的歷史發展淵源
“契約自由”的原則與“私法自治”精神是在傳統“自由權”延長線上的產物。在資本主義早期,資產階級剛剛擺脫封建特權的束縛。在經濟上,為了保障商品經濟發展,奉行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所謂“干預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痹诜缮蟿t最大限度地保障對自由、平等、人權的實現。在私法領域,與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相適應,確立了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和過失責任四大民法基本原則。
但是,在勞動力市場上,以“契約自由”來規范勞方和資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容易忽視兩者之間經濟實力的巨大差距,從而造成明顯不公的后果,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剝奪或削弱勞方本應享有的“契約自由”?!捌跫s自由”的運用,使資方擁有片面決定契約內容的絕對自由,勞動者只有決定締約與否的自由(即被動地決定是否接受資方片面決定的契約條款)。而在勞方急需工作以獲得生存必需條件的現實制約下,契約自由對勞動者而言,“不締約”的自由在極端的場合甚至可理解為“餓死的自由”。在此種情況下,勞動權無疑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否則,長此以往,將會引起勞資對立乃至造成社會動蕩、政治不安定,最終會危及資本主義制度的存續。
為了挽救資本主義的危機,保障自由權與平等權,資本主義國家伸出了“干預之手”,對經濟實行“兩只手”并用的政策,同時,對“契約自由”進行干預,從法律角度肯定了勞動者的勞動權。最早把勞動權作為明確的法權概念提出來的,是奧地利具有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傾向的法學家安東?門格爾,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勞動權史論》中提出:勞動權、勞動收益權、生存權,是造成新一代人權——經濟基本權的基礎。
此處的勞動權意味著,在現實社會中,國家應當保障經濟、社會地位居于弱勢的勞工,能借團結的力量,站在與資方對等交涉的地位上,實現實質的契約自由原則,獲得合乎人性尊重的最基本手段性權利。此種權利的保障,在今天已為各國所普遍接受,并且不同程度地在憲法和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