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稅費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4 0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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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稅費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我國現行林業稅費呈現出“輕稅重費”特征,帶來的問題包括:有悖于公共財政的原則:催生亂收費;資金使用易出現漏洞;林區地方財政困難。這不利于林業經濟的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和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構建。其解決措施在于:將林業稅費制度納入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林業稅費制度;改革育林基金;建立森林生態環境利益補償機制。
[關鍵詞]林業稅收;林業收費;林業稅費改革;公共財政
我國林業在經歷不斷調整后,初步實現了由以木材產品為主向以生態環境產品為主的轉變,稅費制度在這一轉變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的林業稅費所呈現出的“輕稅重費”特征,不利于林業經濟的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乃至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構建。
一、我國現行林業稅費制度
林業稅費是指就木材、林材及其他衍生品征收的稅費,由林業稅收和林業收費兩部分組成。其中,林業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以法規形式加以規定的強制性課征,國家在征稅時不需向納稅人直接提供特殊服務和支付任何代價;林業收費則具有相對于繳費義務人的有償性。林業稅費制度,不僅是國家和地方收入的來源,而且是促進林業經濟發展、優化生態環境、保證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一)稅收制度
我國林業稅費制度改革研討論文
[摘要]我國現行林業稅費呈現出“輕稅重費”特征,帶來的問題包括:有悖于公共財政的原則:催生亂收費;資金使用易出現漏洞;林區地方財政困難。這不利于林業經濟的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和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構建。其解決措施在于:將林業稅費制度納入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林業稅費制度;改革育林基金;建立森林生態環境利益補償機制。
[關鍵詞]林業稅收;林業收費;林業稅費改革;公共財政
我國林業在經歷不斷調整后,初步實現了由以木材產品為主向以生態環境產品為主的轉變,稅費制度在這一轉變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的林業稅費所呈現出的“輕稅重費”特征,不利于林業經濟的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乃至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構建。
一、我國現行林業稅費制度
林業稅費是指就木材、林材及其他衍生品征收的稅費,由林業稅收和林業收費兩部分組成。其中,林業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以法規形式加以規定的強制性課征,國家在征稅時不需向納稅人直接提供特殊服務和支付任何代價;林業收費則具有相對于繳費義務人的有償性。林業稅費制度,不僅是國家和地方收入的來源,而且是促進林業經濟發展、優化生態環境、保證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一)稅收制度
林業革新與發展的緊迫問題
(一)我們面臨嚴峻的現實:縣級、經濟貧困面大,森林面積長期徘徊,林分質量嚴重下降。貴州省社會經濟條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縣級經濟貧困面大。據省統計局提供的資料:全省86個縣(含縣級市、區),有65%的縣要靠上級財政定額補助,有36%的縣處于國務院扶貧機構劃出的貧困線以下。全省貧困縣貧困人口加非貧困縣貧困鄉貧困人口共85。萬人,占全省農村人口的40%,占全國貧困人口的10%。全省10個重點產材縣,除赤水縣外,其余9個均為財政定額補助縣。全省77%的有林地,71%的宜林荒山荒地分布在貧困或非常貧困的地區。在林業投入政策上,我們強調以群眾自籌為主、國家補助為輔。因此,在分配政策上,我們能否妥善處理個別利益與整體利益、目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就直接影響著林業發展的活力。對我省1979、1984、199。年3次森林資源連續監測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11年來,我省森林覆蓋率才提高1.7個百分點,雖然全省有林地面積增加了17%(年平均增加3.5萬hm“),但用材林平均單位面積的蓄積量降低了36%。這段時間內,我省不但用材林近、成、過熟資源的蓄積降低了77%,同時還減少了13萬多hm藝中齡林(詳見表1)。
表1貴州省3次森林資派監側數據指標單位197。年一984年1990年19,o比一。7。增減腸有林地面積萬hmZ221.9222.12e0.317林分面積萬hmZ189.5195.5219.516林分蓄積萬m3一澆641396913778一13用材林平均單位蓄積量m,/hmZ57.7550.436.75一36近成過熟用材林蓄積量萬m33x191936714一77據測算,我省可供采伐的近、成、過熟資源蓄積只能維持3年左右,這意味著我省資源斷檔期將比全國平均水平提前5年左右。在斷擋期內,我們只能靠采伐中齡林來維持木材需求,從宏觀看,這樣做可能形成造林投資的浪費??傊?,如何縮短斷擋期,在增加林地面積、保護生態環境與穩定木材需求、維持地方經濟收入之間,我們將面臨更深的兩難局面。現實要求我們盡快做出明智的決策和行動。
(二)有關政策效果分析之一:繁重的稅費負擔和不完善的價格制度造成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將把林業生產拒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范圍之外。1985年南方林區木材價格放開之后,國家有關部門多次調整林業稅費政策。目前木材采運企業執行的稅費項目,僅中央一級規定的就達17個。征收這些稅費在短期內對減少地方財政赤字和增加林業資金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問題的關鍵是目前林業所承受的稅費負擔己超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本身的承受能力,其最終效果將削弱人們從事林業生產的積極性。我省1”1年森工財務決算數據表明:國家向森工企業征收的各項稅款和林業“兩金”就達7612.4萬元,其中,稅收3788.2萬元,“兩金”3824.2萬元,占我省森工企業同期木材和鋸材銷售收入22564萬元的33.7%,如果再考慮向林農征收的農林特產稅和各級地方政府自定的收費項目,木材生產所承受的稅費負擔約為木材銷售價的40%左右,如此繁重的稅費負擔,在市場接收能力有限和不完善的價格制度下,必然會將負擔向后轉嫁給林農,我省近年的林業經濟運行情況可以說明這點(詳見表2)。木材價格放開初期的1985一1987年,隨著木材銷售價格上漲,木材收購價和實際林價(指用“倒算法”計算的林價,下同)在木材銷售價中的比例關系得到改善。但1988年以來,隨著稅費負擔加重和木材采集成本上升,盡管木材銷售價也有所提高,但收購價和實際林價在木材銷售價中所占比例嚴重下降。1”1年,我省實際林價只占木材銷售價的20%,為每m“94.13元。把這個價格與我省同年營林成本調查數據比較,它只能維持松樹更新的靜態投入,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它難于維持再生產過程。從林糧比價關系看,木材收購價也偏低,這種不協調的價格關系,怎能維持農、林、牧的協調發展。因此,在利用價格機制的同時,還應注意防止因其它因素帶來的負作用。否則,林業將被擠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外。有關政策效果分析之二:林地利用政策不完獸,林業生產經營水平落后,林業產業化發育困難。
林業(尤其是用材林培育)與糧食或經濟作物種植比較,具有更長的生產周期和更強的商品性特征。因此,從事商業性林業經營的組織或個人,在資金、技術、規模和生產組織諸方面應擁有更強的競爭能力。這種能力實際就是各種生產要素在林業生產領域優化組合的結果。1979年以來的農村經濟改革,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集體林業單一的政企合一、統一經營、集中分配模式,先后出現了以分戶經營形式為主的聯戶林場、承包大戶辦林場、能人牽頭造林和股份合作林場等多種經營形式。在這些經營形式中,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在一定范圍內得到分離,對調動農民從事林業生產的積極性和穩定農村社會具有較大的作用,我省林地面積增長也說明了這一點。但我們還應看到,要盡快解決木材等林產工業原料間題和實現林業現代化,僅靠這些經營形式還很不夠。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為什么改革11年,我省有林地只增加17%、林地利用率僅達35%、1984一199。年的造林保存率才提高到38.4%和林分質量嚴重下降等林業粗放經營問題。維持我國經濟發展中木材供求大體平衡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我國林業發展的同等重要的目標,目前的林業生產經營水平很難保證這兩個目標都兼顧實現。發展工業人工林是世界現代林業給我們的重要啟示,工業人工林的最大優點是用少量的林地來滿足大部份的木材市場需求,從而兼顧林業的經濟和生態目標,如意大利用2.5%的林地提洪全國1/2的木材產量,新西蘭用14%的林地提供全國95%的木材總產品。顯然,如此巨大的林地生產力和經濟競爭力來源于資金、技術和林地等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但目前在我國,要形成這種組合還有以下困難:其一,集體林區的林地使用權局限于農戶和農村合作經濟范圍。盡管我們在林業上采取了一定的信貸扶持政策,由于農村林業經營者的經濟實力弱、經營規模小、風險大,難于取得中、長期大額農業貸款。林業的資金問題就表現成兩個相反的方面,即林業方面資金投入緊缺和金融方面大額中、長期農貸發放難、收回更難。其二,由于林地使用權局限性帶來的小規模分散經營,將造成從品種選用、栽培技術推廣和掌握、產品收集、儲存和加工全過程的中間環節增加和生產波動。這也表現為兩種清況,一種是某林產工業產品市場看好,大家爭相建廠抬價收購原料,造成對資源掠奪性采集,另一種情況是產品市場看好,但沒有穩定的原料來源基地,產品生產不能形J戈規模。這不能不說是我們林產工業長期落后、品種單調的重要政策因素之一。
(三)政策建議:要借鑒國外林工一體化經驗,就應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第一,盡快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在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上做出詳細的林地利用規劃,著手建立林地要素(林地使用權)市場及相應管理制度。爭取拿出現有林業用地的10%一15%作為林產工業原料用地,配合國家的產權制度、轉換經營機制等項改革,鼓勵林產工業企業長期租賃林業用地建立穩定的原料基地,或引導擁有這類林業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林產工業企業合股聯營建設原料基地。第二,調整信貸扶持政策。對建立原料基地的林產化工企業直接發放低息大額中、長期林業貸款,相應調整林業“兩金”使用辦法,劃出30%一50%的“兩金”作為林業中、長期大額貸款專項擔?;?,變直接扶持為直接扶持與間接扶持相結合,既可擴大扶持面又能引導生產發展方向。第三,調整林業稅收政策。對木材免征農林特產稅,開征土地資源占用稅,以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為納稅人,對已經開發利用的林業用地實行零稅率,對閑置的林業用地按面積征稅。將此稅種征收總額控制在與減免的木材農林特產稅數額大體相等水平上,這不僅調減了林業(木材)的稅費負擔,也增強了稅收杠桿對資源利用和林業發展的促進作用。第四,實行最低木材收購價省級管理制度,防止稅費負擔嚴重后轉。
總之,我們應針對林業經濟運行中活力和效率的具體問題,盡力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促進林業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用現代林業生產方式來保證同時實現林業的生態和經濟目標。
森林生態效益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證偽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的兩個理論假設:具有正外部性的經濟活動需獲得補償,森林生態效益(使用價值)即森林生態價值。說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撐。林業補助是政府為鼓勵營林生產而對營林活動進行補助的制度設計,其理論基礎是利益導向學,即生產要素向投資回報率高的行業流動。林木補償是政府為了生態安全限制林木所有權行使對林木所有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彌補措施,其理論依據是法理上的既得權說、特別犧牲說及公平負擔說。構建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替代現行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適應林業生產發展的制度創新。
關鍵詞: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助,林木補償
長期以來,林業經濟理論界非常關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政府有關部門也在施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但與理論界的預期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反思一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理論與實踐,我們不難發現,正是由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概念的不確定性,導致其理論上的混亂,造成實踐中的無序。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成了各級政府、林業部門及林業企業爭取政府財政資金的“正當”理由,仔細推敲一下,這些理由并不充分,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持,鑒于此,本文試圖構建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替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推動林業快速發展。
1.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誤區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目前尚無統一概念,但理論界的邏輯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沒有從森林生態效益中獲得經濟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給森林所有者補償;獲益者是廣大民眾,民眾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承擔者。這一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即理論上所說的正外部性,不能成為補償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個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用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現象。不可否認,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態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問題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獲得補償嗎?否。有一個“阿凡提”的民間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發現有個賣羊肉串的攤販與一個顧客發生爭吵,阿凡提前去探問究竟:攤販說顧客聞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應付錢;顧客說聞到肉香味是無意地、難以避免的,他沒要求攤販給他提供這種服務,兩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則從顧客手中拿了幾串錢放在手里,合手搖了搖錢讓攤販聽到了錢的響聲,對攤販說:現在你聽到了錢響,也應該向這錢的主人(顧客)付費,攤販啞然。這則故事至少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并不一定要獲得補償。有人從庇古稅(是針對負外部性)理論推斷出,既然具有負外部性的經營者需補償受害者損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受益者則需補償經營者。實際上這一推理是不合邏輯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補償、賠償是以當事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明知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會給周圍的民眾造成損害而繼續這種行為,給民眾(環境)造成損害,民眾是無辜的,損害是企業強加,為了公平、正義,甚至是為了資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產經營者給民眾以賠償;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所造成的損失(他本人認為應獲而未獲的報酬),獲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為,他的獲益是無意的,他對生產者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補償。大家試想一下,假設我們創建一種制度,要求獲益者,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進行具有補償,社會將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混亂局面:穿漂亮服裝的女士要求見過她的路人補償;種花草的主人,要求鄰居補償;飯店的主人要求過客補償,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森林生態效益分析論文
1.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誤區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目前尚無統一概念,但理論界的邏輯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沒有從森林生態效益中獲得經濟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給森林所有者補償;獲益者是廣大民眾,民眾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承擔者。這一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即理論上所說的正外部性,不能成為補償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個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用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現象。不可否認,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態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問題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獲得補償嗎?否。有一個“阿凡提”的民間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發現有個賣羊肉串的攤販與一個顧客發生爭吵,阿凡提前去探問究竟:攤販說顧客聞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應付錢;顧客說聞到肉香味是無意地、難以避免的,他沒要求攤販給他提供這種服務,兩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則從顧客手中拿了幾串錢放在手里,合手搖了搖錢讓攤販聽到了錢的響聲,對攤販說:現在你聽到了錢響,也應該向這錢的主人(顧客)付費,攤販啞然。這則故事至少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并不一定要獲得補償。有人從庇古稅(是針對負外部性)理論推斷出,既然具有負外部性的經營者需補償受害者損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受益者則需補償經營者。實際上這一推理是不合邏輯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補償、賠償是以當事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明知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會給周圍的民眾造成損害而繼續這種行為,給民眾(環境)造成損害,民眾是無辜的,損害是企業強加,為了公平、正義,甚至是為了資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產經營者給民眾以賠償;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所造成的損失(他本人認為應獲而未獲的報酬),獲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為,他的獲益是無意的,他對生產者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補償。大家試想一下,假設我們創建一種制度,要求獲益者,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進行具有補償,社會將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混亂局面:穿漂亮服裝的女士要求見過她的路人補償;種花草的主人,要求鄰居補償;飯店的主人要求過客補償,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其次,森林生態效益(即生態產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無論是馬克思政治經濟,還是西方經濟學,均認為商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森林生態效益是森林生態產品的使用價值,它不能成為森林生態產品價值的衡量標準。同一件商品,對不同的人來講具有不同的使用價值,而價值基本相同,使用價值研究的是人與物的關系,而價值則體現為人與人的關系,兩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價值替代法測算森林生態價值缺乏理論依據,人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態價值。人們不僅要問,作為森林生態產品的購買者,你認可你們測算出的價值嗎?我們不可否認森林生態產品具有使用價值與價值,他的使用價值(即森林生態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這是森林的自然屬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就在發揮作用,而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則不然,他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漸增加。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屬較高層次的需求,是人們物質需求得到基本滿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購買力的現實需求。刀耕火種年代,人們的物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森林成為農業生產的障礙而被焚燒;新中國建國初期,森林成為滿足人們物質需求資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態效益問題并未引起人們的重視。相反,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人們產生了較高層次需求——森林生態產品,特別是1998年那次水災,更加劇了人們對生態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在不斷提升。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怎么體現?理論上講它取決于森林生態產品的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論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為用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現實需求,認為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賢局長所講,就生態來講,我國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現實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體現在人們愿意拿多少錢出來購買,即人們購買森林生態產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國經濟實力來講,這個能力還相當有限,森林生態產品現實需求還較低,所以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不會太高。
由此可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由于存在明顯的漏洞,造成理論混亂,就實踐來看,盡管尚處于試點階段,但收效甚微,我們有必要重新構建一套新的制度來彌補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不足。
2.構建林業補助、林木補償制度體系
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分析論文
1.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誤區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目前尚無統一概念,但理論界的邏輯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沒有從森林生態效益中獲得經濟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給森林所有者補償;獲益者是廣大民眾,民眾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承擔者。這一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即理論上所說的正外部性,不能成為補償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個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用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現象。不可否認,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態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問題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獲得補償嗎?否。有一個“阿凡提”的民間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發現有個賣羊肉串的攤販與一個顧客發生爭吵,阿凡提前去探問究竟:攤販說顧客聞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應付錢;顧客說聞到肉香味是無意地、難以避免的,他沒要求攤販給他提供這種服務,兩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則從顧客手中拿了幾串錢放在手里,合手搖了搖錢讓攤販聽到了錢的響聲,對攤販說:現在你聽到了錢響,也應該向這錢的主人(顧客)付費,攤販啞然。這則故事至少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并不一定要獲得補償。有人從庇古稅(是針對負外部性)理論推斷出,既然具有負外部性的經營者需補償受害者損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受益者則需補償經營者。實際上這一推理是不合邏輯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補償、賠償是以當事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明知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會給周圍的民眾造成損害而繼續這種行為,給民眾(環境)造成損害,民眾是無辜的,損害是企業強加,為了公平、正義,甚至是為了資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產經營者給民眾以賠償;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所造成的損失(他本人認為應獲而未獲的報酬),獲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為,他的獲益是無意的,他對生產者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補償。大家試想一下,假設我們創建一種制度,要求獲益者,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進行具有補償,社會將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混亂局面:穿漂亮服裝的女士要求見過她的路人補償;種花草的主人,要求鄰居補償;飯店的主人要求過客補償,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其次,森林生態效益(即生態產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無論是馬克思政治經濟,還是西方經濟學,均認為商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森林生態效益是森林生態產品的使用價值,它不能成為森林生態產品價值的衡量標準。同一件商品,對不同的人來講具有不同的使用價值,而價值基本相同,使用價值研究的是人與物的關系,而價值則體現為人與人的關系,兩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價值替代法測算森林生態價值缺乏理論依據,人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態價值。人們不僅要問,作為森林生態產品的購買者,你認可你們測算出的價值嗎?我們不可否認森林生態產品具有使用價值與價值,他的使用價值(即森林生態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這是森林的自然屬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就在發揮作用,而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則不然,他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漸增加。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屬較高層次的需求,是人們物質需求得到基本滿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購買力的現實需求。刀耕火種年代,人們的物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森林成為農業生產的障礙而被焚燒;新中國建國初期,森林成為滿足人們物質需求資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態效益問題并未引起人們的重視。相反,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人們產生了較高層次需求——森林生態產品,特別是1998年那次水災,更加劇了人們對生態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在不斷提升。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怎么體現?理論上講它取決于森林生態產品的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論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為用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現實需求,認為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賢局長所講,就生態來講,我國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現實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體現在人們愿意拿多少錢出來購買,即人們購買森林生態產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國經濟實力來講,這個能力還相當有限,森林生態產品現實需求還較低,所以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不會太高。
由此可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由于存在明顯的漏洞,造成理論混亂,就實踐來看,盡管尚處于試點階段,但收效甚微,我們有必要重新構建一套新的制度來彌補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不足。
2.構建林業補助、林木補償制度體系
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縣是我國南方集體林區重點林業縣,全國森林分類經營、定向培育示范縣,全國綠化模范縣,首屆十大“中國竹子之鄉”、“中國南酸棗之鄉”。全縣總人口19.8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5.7萬人,占79%;國土總面積301萬畝,其中林業用地259萬畝,占86%,是一個“九分山、半分田,半分道路、水面和莊園”的典型山區縣??h林業系統設19個林管站、5個森林公安派出所、5個木材檢查站和11個國有林場,全系統共有干部職工3300人。
*年8月,*縣被省委、省政府確定為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縣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緊扣“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針,積極穩妥地開展了以“明晰產權,減輕稅費,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為主要內容,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
一、*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明晰產權,分山到戶
一是山林所有權依據林業“三定”時頒發的山林所有權證(執照)不變,屬村歸村、屬組歸組。并按照執照核定的山場位置和四至界址,重新核發林權證書。二是集體山林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通過分戶經營、利益共享等多種形式,讓每個村民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三是在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放活林地、林木的經營權,不搞“一刀切”,主要采取自留山穩定不變、保持責任山承包關系穩定等七種經營模式對產權進行明晰。四是村級林改方案的制定、山林的流轉和利益的分配等都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票決通過,做到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公開,公平競爭、公正操作。
(二)政策扶持,產業發展
加快林業產業發展實施辦法
*市關于加快林業產業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了加快我市林業產業的發展步伐,加強林政管理,簡化辦事程序,優化服務職能,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福建省森林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本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大膽創新、與時俱進的要求,對林業產業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林業產業現狀
全市現有林地面積××萬畝,森林覆蓋率××%,其中用材林××萬畝,蓄積量××萬立方米,近期可采伐利用的近成過熟林蓄積××萬立方米,年采伐限額8*萬立方米,可年產商品材××萬立方米。
二、未來五年林業發展計劃
(一)林業發展的總體目標。
局貫徹《農業法》情況匯報
《農業法》既是一部農業基本法,也是農業發展法、農村改革促進法、農民權益保障法?!掇r業法》將與種植業、林業等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活動納入了調整范圍,將“三農”問題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體現了農業一體化發展的要求。增強依法治農、依法興農、依法護農的觀念,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支持和保護力度,圍繞強化森林資源保護,完善林業執法體系建設,減輕林農負擔,增加林業投入等影響林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深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切實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促進全縣林業快速發展?,F將我局貫徹《農業法》情況匯報如下:
一、認真學習貫徹《農業法》,提高依法管理林業的能力和水平。
我們把《農業法》的學習同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中央和省委農村農業工作會議要求緊密結合起來,同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緊密結合起來,迅速組織全系統各單位的干部職工開展廣泛宣傳,進行認真學習。首先,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的形式,充分利用網絡、報刊、簡報、小冊子等形式現代媒體,做好宣傳普及工作。組織開展專家座談會、送法下鄉、知識競賽等活動,提高宣傳效果。通過宣傳,使廣大農民群眾了解這三部法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增強法制觀念,提高維權能力。其次,做好普法培訓工作,要把三法培訓納入到“四五”普法的全過程。配合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突出抓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通過組織學習和培訓,使林業系統干部職工深刻領會三部法律的基本精神,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觀念,提高依法管理農業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林業投入,搞好林業產業建設,推動農業發展
我縣農業的基礎還比較薄弱,農業生產力總體水平還不高,支持農業,保護農業,是我們林業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一方面逐步提高林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二是鼓勵林農增加林業投入,鼓勵社會資金投向林業。三是鼓勵和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林業社會化服務。四是加大扶貧工作力度和資金投入。五是搞好產業開發建設,典型示范推動林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林業體制改革以后,林業系統的主要職能轉為林政管理和發展林業產業,加強造林綠化和林木管護,讓**的山既出生態效益,亦出經濟效益。一是發展竹業產業。根據規劃,到2006年全縣竹業產值翻一番,平均每畝產值500元,全縣竹業總產值達2億元。二是發展楊梅產業。在三洲、河田水土流失區進行開發性綜合治理,已種植優質楊梅**畝,合計定植**萬株楊梅、**萬株銀杏。計劃至2005年建成連片萬畝楊梅基地,并帶動周邊群眾種植2萬余畝,逐步把水土流失區的馬尾松老頭林疏林地更換成有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楊梅基地。通過種植楊梅等經濟林果,使水土流失區的土壤水肥條件改善,地表植被覆蓋度增加,不僅根治了水土流失,而且改善了生態環境,還提高了山地的經濟效益,走出一條水土流失區既添綠又添富的可持續發展之路。三是發展花卉產業。以黃館國債苗圃為依托,重點抓好桂花項目的開發,已培育6萬多株,力爭2~3年內形成規模,把國債苗圃建成花卉及優良種苗的繁殖基地,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帶動全縣花卉產業的發展。四是發展速豐林產業。
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理順了集體林的產權關系,激發了林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了初級木、竹產品的供給,帶動了林業加工企業的發展,增加了林農收入,為林業產業化發展奠定了基礎。但現有企業普遍存在規模較小、產品科技含量低、和林農利益連接不緊密、對林農增收作用有限、對林業的產業化發展帶動力不足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提高林業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水平,促進福建林業的產業化水平。
[關鍵詞]關鍵詞: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林業加工業
一、研究意義
黨的十七大報告和2007年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都提出,要繼續推進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改革試點區域的福建省,林業產業化發展已具雛形,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福建省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明晰了集體林地、林木產權,將集體林地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解決了集體經營時山林產權不清、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調動了林地經營者尤其是農民經營林地的積極性,提高了林業的產出水平,木、竹產品供給增加,帶動了林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當地出現了林業產業化發展的雛形。對改革后涌現出來的林業加工企業的研究,一方面能看出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當地林業的產業化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
二、研究的問題及數據來源
本文將通過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現狀分析和研究,探尋企業和林農之間的聯系,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以促進當地林業的產業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