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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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民事裁判的范圍

[裁判要旨]

裁判的客體及范圍限于原告的起訴范圍,何時起訴、起訴的內容、對何人起訴、訴訟標的以及請求范圍均由原告決定,尤其原告不得聲明其請求內容的范圍由法院自由決定,法院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進行裁判。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7日,被告陸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歸還日期)至2010年7月6日止。逾期每天需交付滯納金人民幣300元整。該筆債務由被告華某提供擔保。2010年8月25日,被告陸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原告徐某匯款人民幣15000元,償還其2010年5月27日向原告徐某的借款。

原告徐某訴稱,2010年5月27日,被告陸某由被告華某擔保,向我借款人民幣10萬元,約定于2010年7月6日歸還,如逾期則每天交付滯納金人民幣300元。但被告陸某至今未歸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陸某歸還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承擔逾期還款的滯納金人民幣18900元,被告華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陸某辯稱,借款是事實。但我于2010年8月25日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匯款歸還了人民幣15000元,現實際欠款為人民幣85000元。約定的逾期滯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多按銀行貸款利息4倍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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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存在的矛盾及對應策略

根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所提出的裁判文書改革重點和具體要求,民事裁判文書應當敘事清楚、邏輯嚴密、說理透徹、判決條文言簡意賅、無懈可擊,樹立司法權威,實現民事審判司法的公平與正義。但是實踐中的一些民事裁判文書,并不符合最高法院要求,或多或少地出現一些問題,筆者擬針對一些實際具體的問題進行點滴歸納,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的瑕疵

(一)有些裁判文書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時間及庭前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的概況。裁判文書是對整個民事訴訟的歸納和總結,不管是當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書,都應當看懂整個訴訟活動情況。從立案時間可以知道案件審理的時間限期,了解審判效率的高低。如婚姻案件開庭之前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否感情破裂作一個初步了解。庭前是否交換證據,對對方舉證的意見及是否提出延期舉證、是否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等,這些程序性事項是對證據的審核與認定的前提條件。

(二)部分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和辯稱未加概括,方言、土語、口語太嚴重。有的當事人未找律師書寫起訴書,起訴的內容和主張全是方言土語,主審人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把當事人的訴稱高度概括,不要原文照抄,這樣才能既不失當事人的本意,又使當事人的主張有條理有次序,讓人能看明白。

(三)另一些裁判文書敘事不清晰,沒有邏輯性。認定案件的事實要按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或者按照事情發展的經過認定,或者按時間先后順序敘述。例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先把損害的原因、經過、后果敘述清楚,由于當事人主要請求是賠償,所以要把損害后果詳寫,如何時住院、出院、診斷的結果,是否構成傷殘,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外出購藥是否得到醫療機構的準許,是否需要護工、補充營養等進行認定,這些細節都關系到賠償的范圍數額及依據。如果案件事實有縱向和橫向,一般要先縱向、后橫向。例如需要認定生活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來認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費、年或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是多少等要據實認定。受害人有幾個需要扶養或撫養的人、年齡、需要扶養或撫養期間及標準等也要認定清楚。如果把“另查明”的事實與案件發生的事實一塊兒認定顯得層次不清,讓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認定事實時法官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案件認定的事實就是有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它應該是客觀的,或者盡量與客觀事實接近和吻合。

(四)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未進行具體概括或羅列。案件認定的事實要有證據來證明,如沒有證據證明,事實也就不存在,判決結果就站不住腳。案件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可能與當時的客觀事實不太一致,當然我們追求的是法律事實盡可能的與客觀事實一致,但鑒于證據的獲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而法律上的事實是由證據來印證的,所以應當允許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不一致現象的存在。裁判文書不管是先列舉雙方提供的證據,通過庭審質證,然后認定案件的事實,還是事實認定之后再列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只要把案件的事實敘述清楚,又有證據證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種法律文書格式(新的、老的、簡易的或普通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案件事實敘述清楚,證據羅列清晰,讓人看了明白,這樣就可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扎實有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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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書的透明性與公信力探析

民事裁判文書是法律的具體化,直接處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是體現法律科學化的重要標尺。目前,隨著審判方式的透明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改革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如何加大民事裁判文書中程序表述的透明和對理由部分闡述論證的力度,以提高其公信力和說服力,實現裁判的公正性和正義性,已經成為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

筆者認為,現行裁判文書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民事裁判文書的透明度還存在不足。在民事裁判文書當中對整個案件訴訟活動的全過程以及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具體內容缺乏公開性,從而在審判內部機制上或多或少地降低了裁判文書中需闡述的各個內容要素完整性的要求,這樣就無法充分滿足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不利于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有效監督,進而影響了民事裁判文書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第二,民事裁判文書說理不透徹,理由不充分。長期以來,法官多是汪董事買的調查與認定,不重視判決的說理。在審判實踐中,對裁判文書的理由論述要求通常是:“通俗易懂,簡潔明了”。但在今天,隨著法制觀念的深入和維權意識的增強,社會對公正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僅僅用“簡潔明了”的要求就遠遠不夠了。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存在以下問題:

概括地說,一是民事案件事實認定缺乏證據分析;二是說理不充分缺乏針對性;三是裁判說理缺乏邏輯分析;四是對適用的法律條款缺乏解釋;五是判決書說理態度不鮮明。

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可以看出當前我們的一些裁判文書的寫作公式化、概念化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對裁判文書質量的提高有著諸多不利;同時也會導致某些審判人員缺乏責任心,甚至利用裁判文書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為對私枉法、貪贓枉法的行為提供方便,這將成為公正司法的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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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檢察監督方式的運用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一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較少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所以有些案件當事人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做出非誠信的訴訟行為,騙取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文書,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進一步強化檢察院對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檢察以及監督力度是整個社會的共同呼聲。如何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更好的綜合運用檢察監督方式,解決非誠信訴訟行為成為了本文深入研究與探討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民事訴訟;裁判檢察監督;綜合運用

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一些案件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利用訴訟規則,采取所謂的“訴訟技巧”進行非誠信訴訟,騙取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文書,不能讓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影響了老百姓的獲得感幸福感,沖擊了司法權威。如何更好的應用民事裁判檢察監督方式,解決有關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進行否定性裁判很有必要。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不誠信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濫用訴權。1.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指的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與被告二者之間并非真實存在糾紛問題,但二者聯合起來虛構案件事實以及證據,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蛘呤潜桓娓娑叽ㄆ饋?,被告故意向原告出具虛假的借條等不真實材料,構成虛假的債務關系,利用法院的調解或者是審判的合法形式,將自身的財產進行轉移,或者是逃避自身的債務,損害他人合法權益。2.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指的是案件當事人在案件系屬訴訟之后,到法院作出裁判之前,針對同一案件又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表現為當事人對于所發起訴訟案件的法院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對裁判不服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提出上訴或者沒有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再一次啟動再審程序,而是針對此案件再次提出訴訟。(二)濫用訴訟權利、不履行以及不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實踐生活中常見的不誠信訴訟行為:(1)惡意向法官提出管轄權的異議;(2)被告方故意在相應法定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交答辯狀或者是不進行實質性的答辯,在庭審過程中突然提出令對方當事人始料未及的抗辯主張;(3)沒有提供任何正當理由,故意拖延舉證,造成舉證突襲;(4)惡意提出一些沒有理論依據的回避申請,或者是不合適的時刻上提出回避申請,以此來拖延案件訴訟的時間;(5)偽造、提供虛假案件證據與資料;(6)訴訟過程中做出反悔以及一些不實事求是的訴訟行為;(7)舉證妨礙,指的是不負有證明責任的案件當事人一方通過作為或者是不作為的方式,妨礙有證明責任的案件當事人一方通過作為或者是不作為對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對其案件事實主張的證明。

二、檢察審判監督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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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書問題對策論文

根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所提出的裁判文書改革重點和具體要求,民事裁判文書應當敘事清楚、邏輯嚴密、說理透徹、判決條文言簡意賅、無懈可擊,樹立司法權威,實現民事審判司法的公平與正義。但是實踐中的一些民事裁判文書,并不符合最高法院要求,或多或少地出現一些問題,筆者擬針對一些實際具體的問題進行點滴歸納,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的瑕疵

(一)有些裁判文書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時間及庭前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的概況。裁判文書是對整個民事訴訟的歸納和總結,不管是當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書,都應當看懂整個訴訟活動情況。從立案時間可以知道案件審理的時間限期,了解審判效率的高低。如婚姻案件開庭之前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否感情破裂作一個初步了解。庭前是否交換證據,對對方舉證的意見及是否提出延期舉證、是否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等,這些程序性事項是對證據的審核與認定的前提條件。

(二)部分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和辯稱未加概括,方言、土語、口語太嚴重。有的當事人未找律師書寫起訴書,起訴的內容和主張全是方言土語,主審人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把當事人的訴稱高度概括,不要原文照抄,這樣才能既不失當事人的本意,又使當事人的主張有條理有次序,讓人能看明白。

(三)另一些裁判文書敘事不清晰,沒有邏輯性。認定案件的事實要按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或者按照事情發展的經過認定,或者按時間先后順序敘述。例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先把損害的原因、經過、后果敘述清楚,由于當事人主要請求是賠償,所以要把損害后果詳寫,如何時住院、出院、診斷的結果,是否構成傷殘,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外出購藥是否得到醫療機構的準許,是否需要護工、補充營養等進行認定,這些細節都關系到賠償的范圍數額及依據。如果案件事實有縱向和橫向,一般要先縱向、后橫向。例如需要認定生活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來認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費、年或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是多少等要據實認定。受害人有幾個需要扶養或撫養的人、年齡、需要扶養或撫養期間及標準等也要認定清楚。如果把“另查明”的事實與案件發生的事實一塊兒認定顯得層次不清,讓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認定事實時法官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案件認定的事實就是有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它應該是客觀的,或者盡量與客觀事實接近和吻合。

(四)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未進行具體概括或羅列。案件認定的事實要有證據來證明,如沒有證據證明,事實也就不存在,判決結果就站不住腳。案件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可能與當時的客觀事實不太一致,當然我們追求的是法律事實盡可能的與客觀事實一致,但鑒于證據的獲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而法律上的事實是由證據來印證的,所以應當允許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不一致現象的存在。裁判文書不管是先列舉雙方提供的證據,通過庭審質證,然后認定案件的事實,還是事實認定之后再列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只要把案件的事實敘述清楚,又有證據證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種法律文書格式(新的、老的、簡易的或普通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案件事實敘述清楚,證據羅列清晰,讓人看了明白,這樣就可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扎實有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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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8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字第××號

本院××××年××月××日對……(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

作出的(××××)×民×字第××號民事××書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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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字第××號

本院××××年××月××日對……(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

作出的(××××)×民×字第××號民事××書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

現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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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中止或終結執行裁判文書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執字第××號

……(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

于××××年××月××日作出(××××)×××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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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中止或終結執行裁判文書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8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執字第××號

……(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

于××××年××月××日作出(××××)×××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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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啟動制度完善研討論文

提要:本論文根據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對民事再審啟動事由、再審啟動主體,再審啟動時限三個部分對我國民事訴訟再審啟動制度進行深入探討。首先分析了我國民事再審啟動事由具有未先定,重實體輕程序和可操作性差,以及存在的一些弊端,通過該文進一步提出了根本原因,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對程序價值的忽視,首先指出了程序的公正與裁判結果的公正為正向相關的關系。程序越是近于公正,越有利于裁決結果的公正,程序越遠離公正,越難保證裁決結果的公正。其次分析了我國民事再審啟動主體具有多元性的特點,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以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有悖于訴訟職能,訴訟目的以及裁決效力等基本訴訟理論,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再審啟動主體,違背了中立原則,因此,人民法院作為再審啟動主體的規定,應當取消。根據訴訟理論,主為只有當事人才是真正啟動再審之訴的法律主體。最后,針對我國民事訴訟再審啟動受客觀真實理念的影響,缺乏對啟動再審時間限制,造成大量的案件長時間得不到解決,訴訟效率低下,認為民事訴訟程序不僅是發現事實真正的工具,其還有自身價值,既要體現程序公正,又要滿足程序效益的要求,因此應受一定時間限制,并借鑒國外相關立法,提出了我國應當建立再審時限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再審判決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逐步的深入,在民事法律領域更加重視公民權利的行使和保護,而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頒行于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反映的訴訟觀念,已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民主、法治的需求,尤其是民事再審啟動制度的相關規定非常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體現了法院對民事權利糾紛過度干涉的職權主義色彩。違背了私權自治,程序自由等現代民事訴訟的法治理念。

一、現行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法律規定及其特點

(一)相關法律規定及特點

1、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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