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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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民事起訴權
民事訴訟法
民事實體權與民事起訴權的對應與分離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具體、明確,在司法實踐中也缺乏應有的規范?,F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目的就在于放寬起訴條件,解決“起訴難”的問題。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所言:“為什么要作這樣的改動呢是因為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因此要求原告在起訴時,不但要提出證明自己有起訴權的證據,而且要提出能證明勝訴的證據。對‘事實根據’,許多審判人員就作這種理解,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
至于能否勝訴,‘官司’是打贏,還是打輸,則是另一回事?!北M管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已就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作了改進,但直到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從民事實體權的有無來判斷民事起訴權的依據,這是缺乏程序法意識的慣性導致的后果。因為民事訴訟法的立案條件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只要有事實、理由即符合立案條件。至于說事實理由是“充分”,還是“缺乏”,那完全是實體審理階段要解決的問題。如果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訴權得不到保障,就無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和保障。
民事起訴權是指當自然人、法人之間或他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益發生爭執或出現不穩定狀態,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決的權利。民事起訴權的義務主體是法院,當公民行使民事起訴權,依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訴義務。
正是這個意義上講,民事起訴權是司法救濟請求權,屬于公法(憲法)上的權利。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法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的聯系表現為民事起訴權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權,民事實體權應包含民事起訴權。但民事實體權與民事實體又是相對分離的。即享有民事起訴權的人未必一定享有民事實體權。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是在自己的生活秩序中出現糾紛,對方對實體權利的判斷與自己相左,自己對實體法或實體權利的判斷持肯定態度時,才作出的選擇。原告起訴時是這樣認為的;被告與原告不能達成共識,實際上也是對自己的權利持肯定態度,才不惜耗費各種資源去與原告對簿公堂。
因此,民事起訴權是以民事實體權為基礎的,當事人如認為自己沒有這種實體權,他是不會去法院起訴的(當然,惡意訴訟、濫訴除外)。
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研究論文
目錄
一、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民事訴權的論爭--------------------------------------------(1)
二、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的理論基礎-------------------------------------------(2)
(一)訴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必要構成,是檢察機關成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法律依據-------------------------------------------------(2)
(二)賦予檢察機關以民事訴權不僅不違反“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
還是對“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原則的保障和落實-------------------------------(3)
民事訴訟中訴權理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的訴權理論一直是學者們力求探明的
重要基礎理論問題,古往今來眾說紛紜,學說林立。本文著重闡述訴權理論對指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設立和發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訴權與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法的價值(人權、民主、正義、平等)之間的天然聯系,并力圖結合當前不斷擴大的人權保護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趨勢,探求現代訴權理論的新特征、新發展。
關鍵詞:訴權人權人民主權
憲法在賦予人民主權的同時也賦予以自由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項基本權利,為保障和實現上述基本權利,憲法又賦予人民以訴訟權,并設立司法機關尤其是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使其依法確保人民以權利主體的資格獲取精神性和物質性利益的愿望得以實現。為發揮此項司法作用,依照憲法規定精神,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并授權人民法院負責實施和運作。①因此,訴權可視為公民基本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中的體現。
一、訴權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理論基石
訴權作為民事訴訟法學中重要的理論基石,指導整個訴訟程序的啟動、設置、運作,體現在一審,二審乃至再審的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它具有極其重大理論意義,體現在下述四個方面上:
我國民事抗訴權立法對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民事抗訴權的規定過于原則,也缺乏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存在著許多重大缺陷。筆者在對立法缺陷一一進行剖析后,提出了自己關于完善我國民事抗訴權的思考與對策,希望對我國的現代化法治建設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民事抗訴權抗訴事由
一、我國現行法律關于民事抗訴權的立法規定
依據通說,民事抗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存有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引起再審的法律監督權。
長期以來,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主要或者說是只對刑事案件進行抗訴,對民事案件的抗訴權,只能十分有限行使。我國法律對民事抗訴權的規定散見于《檢察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關司法解釋之中。
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2條,雖然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钡?,對人民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抗訴權,卻沒有作任何規定。
我國民事抗訴權對策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民事抗訴權的規定過于原則,也缺乏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存在著許多重大缺陷。筆者在對立法缺陷一一進行剖析后,提出了自己關于完善我國民事抗訴權的思考與對策,希望對我國的現代化法治建設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民事抗訴權抗訴事由
一、我國現行法律關于民事抗訴權的立法規定
依據通說,民事抗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存有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引起再審的法律監督權。
長期以來,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主要或者說是只對刑事案件進行抗訴,對民事案件的抗訴權,只能十分有限行使。我國法律對民事抗訴權的規定散見于《檢察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關司法解釋之中。
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2條,雖然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钡?,對人民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抗訴權,卻沒有作任何規定。
現行民事訴權性質剖析論文
摘要:民事訴權作為民事訴訟法學中重要的理論基石,指導整個訴訟程序的啟動、設置、運作,體現在一審、二審乃至再審的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因非訴權是連接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之間橋梁的一種基本權利。針對民事訴權的性質展開論證,提出民事訴權屬于憲法性權利、程序上的請求權、類似債的請求權等性質。
關鍵詞:民事訴權;請求權;民事訴訟
民事訴權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中的actio,而現代意義上的訴權則在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后才出現,學者們對訴權深入研究也只有100多年歷史。雖然說訴權源于羅馬法,但在古羅馬時代,它只不過是根據不同性質的案件采取的不同訴訟形式,只具有開始訴訟的機能的含義,并沒有實質上的賦予權利人有何種訴訟地位。
一、民事訴權是憲法性權利
自然法觀念孕育階段,民眾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中便包含著一個重要原則:當事人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nemojudexsineactore)。隨著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建立和西方法治的發展,訴權被許多國家確立為公民基本憲法權利之一。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其第5條和第6條規定民眾享有接受裁判、第7條規定民眾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接受陪審裁判的訴訟權保障。第174條關于正當程序、平等保護的條款蘊涵著當事人司法救濟的的內容?;诙鹌陂g人權被漠視與任意踐踏的殘酷現實,現代國家,尤其是德、日、意等國特別注重對人基本權利的保護,訴權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日本新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中包含了對民眾訴權的保障,日本國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比毡緡鴳椃ǚ浅C鞔_地對一般的接近法院的權利予以補充規定(第76條):一切審判權歸于依法設立的法院,任何組織或行政機構皆不享有終審權。美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國民的司法救濟權。但是美國憲法第3條,規定了可由聯邦法院進行判決的案件或爭議的三個條件。只要某個案件或爭議具備這三個條件,就可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以此間接地規定了國民的司法救濟權。意大利憲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為保護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睂Υ?,意大利憲法也作出了一些補充性規定,如“任何人皆有權獲得由法律預先設立的自然(natural)法官的審判”(第25條第1款)。德國憲法對訴權未作出一般的明確規定,但其第19條第4款規定,“如權利遭受公共機構侵犯,任何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p>
二、訴權是一種程序上的請求權
淺談傳統訴權與現代訴權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剖析訴權理論研究的現代與傳統比較分析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F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傮w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民事訴訟與傳統訴訟比較探討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F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傮w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小議訴權理論研究的現代與傳統比較分析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F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