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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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的法律救濟淺議論文
摘要“包二奶”現象日益普遍,因這一現象引起的離婚案件也日漸攀高,為保護受侵害的配偶關系,必須通過法律進行規制,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婦女的權益。從侵權損害賠償的角度,辨析闡明解決“包二奶”現象并不意味著通過刑法規制,而應當秉持適當補償兼顧公平的原則,對過錯當事人及第三者的侵權行為予以民事上的調解與賠償,輔之以其它救濟方式,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前提下,更為有效的維護受害方婦女的合法權益,就此提出幾點立法建議。
關鍵詞“包二奶”配偶權公平賠償
2009年3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我國婚姻法的議案,“建議家庭破裂可向第三者索賠”,①一時引發社會各界廣泛爭議,其中能否追究“第三者”責任成為備受爭議的焦點之一,這是繼2001年婚姻法修訂后又一次對“包二奶”現象的立法方向重視。
本文所謂的“包二奶”是指已婚男性配偶通過物質、金錢等方式供養婚外異性并不以夫妻名義與之持續、穩定非法同居的行為,即狹義的“包二奶”。
一、包二奶法律規制的立法缺失
(一)現行立法缺陷
配偶權法律確立研究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采納一部分法學家主張將配偶權作為具體的一項權利寫入《婚姻法》。而僅僅在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雖然《婚姻法》在修訂中并沒有將配偶權寫入法律中,但是隨著社會上對于婚姻法律關系的討論,尤其是近來對于“包二奶”,婚外戀,“婚內強奸”現象的層出不窮,整個社會對于婚姻關系中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展開了廣泛的討論,受到西方社會的影響,配偶權更是成了話題的焦點。配偶權作為基本的身分權,盡管我國立法未采納這一概念,但作為一種學理上的探討并未停止,配偶權是有它存在的現實基礎的。本文試圖對這一權利進行探討和分析,以期可以對配偶權的理論和立法有一個初步的認識。
【關鍵詞】:配偶配偶權婚姻婚姻法立法
一、配偶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配偶權的概念
配偶權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國家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我國學者對這一定義有所批評,認為其并不準確。就目前國內法學家爭議見解分呈的情況,法學界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也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我認為,配偶權是指法律賦予的夫妻互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身份權,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它應該包含以下幾層意思:一是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我國前兩部婚姻法均未作規定;二是這種身份權是互為條件和因果的,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權利;三是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四是夫妻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具有雙重性。
(二)配偶權的特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并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圍繞配偶權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受到離婚過錯損害的家庭成員可成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二是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也應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對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作出劃分是必要的,離婚本身應成為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而離因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侵害配偶生育權、不承擔家庭義務等侵權行為。從配偶權和司法實踐的角度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一是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二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三是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后果,離婚后對受害人生活的影響;四是當地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主題詞:配偶權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目錄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一)、配偶權的概念
(二)、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系
論析離婚損害賠償制涵義
摘要: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對于完善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一定的理論與現實意義,但是該制度在運行中還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對離婚損害賠償的基本理論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等,進行深入理論探討借鑒國外相關的立法例,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現狀,提出增設配偶權,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及承擔義務的主體,完善過錯認定及舉證責任的認定等完善建議,希望對我國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配偶權/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內涵及基礎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內涵
傳統的婚姻法理論把離婚損害分為兩種: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離因損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為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如因殺害而侵害對方的生命、身體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貞操義務的違反而侵害到對方的配偶權,對方可請求其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即離婚本身即為構成損害賠償的直接原因。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條、《法國民法典》第266條均是關于離因損害賠償的規定?!斗▏穹ǖ洹穼⑴c離婚相關的損害賠償制度分為離婚損害賠償和離因損害賠償,該法第266條規定:如離婚被判過錯屬夫妻另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他方得在離婚訴訟之際請求損害賠償。從中可以看出,法國將離婚損害界定為因解除婚姻而導致對方的物質或精神受損失,法國的離因損害賠償適用《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關于侵權責任賠償的規定。
筆者認為離婚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自由與權利,并不是一種過錯行為,因為離婚是婚姻當事人行使個人自由的具體體現,因而不是離婚賠償的理由,對于當事人由于離婚造成的損害,可通過離婚補助,離婚撫養等救濟制度加以完善。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離因損害賠償規定,并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分為離婚損害賠償和離因損害賠償。如前所述,離婚損害賠償界定為離因損害賠償還是比較科學的,不過相關的離婚撫養等救濟制度需要進一步的完善。綜上所述,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并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圍繞配偶權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受到離婚過錯損害的家庭成員可成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二是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也應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對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作出劃分是必要的,離婚本身應成為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而離因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侵害配偶生育權、不承擔家庭義務等侵權行為。從配偶權和司法實踐的角度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一是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二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三是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后果,離婚后對受害人生活的影響;四是當地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主題詞:配偶權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目錄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一)、配偶權的概念
(二)、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系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論文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武軍
內容摘要: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并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圍繞配偶權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受到離婚過錯損害的家庭成員可成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二是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也應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對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作出劃分是必要的,離婚本身應成為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而離因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侵害配偶生育權、不承擔家庭義務等侵權行為。從配偶權和司法實踐的角度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一是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二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三是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后果,離婚后對受害人生活的影響;四是當地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主題詞:配偶權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目錄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范圍認識論文
內容提要:離婚損害賠償,是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損害,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需同時具備法定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四個條件。離婚損害賠償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題只限于無過錯配偶,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民事責任方式宜采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離婚賠償金韻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
2001年4月28日頒布實施的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適應了我國新形勢下調整離婚關系新隋況的需要,反應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為正確貫徹實施這一法律規定,目前,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大家對很多具體問題存在不少分歧理論認識上的分歧往往會造成實踐中執法的混亂,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因此亟待我國有關部門做出法律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工作。本文擬對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若干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以期為我國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解釋提供一點參考。
一、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第一,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完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護婚姻家庭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方針。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在婚姻家庭中權利義務關系都明確給予了法律保護的。但由于我國1980年《婚姻法》的離婚制度中缺少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過錯配偶實施違法行為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配偶等導致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的損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這使我國法律關于保護婚姻家庭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有損社會主義法律的嚴肅性。
第二,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我國離婚率呈逐漸上升的趨勢。隨之出現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因夫妻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虐待、遺棄對方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離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區已成為離婚的主要原因,占離婚案件的數6096以上。許多無過錯離婚當事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過錯配偶上述侵害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助,發出了強烈要求填補“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據報道,北京市婦女法律援助分中心從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個月內受理的200余例來訪和咨詢中,婚姻家庭類咨詢占總數的8496,其中,“在796件離婚咨詢中,離婚損害精神賠償的問題相對集中,咨詢者希望通過新設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現對自己權益的保護?!?/p>
對婚姻的思考
現行婚姻法對配偶權規定之不足在于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規定過于簡略、籠統。也沒有對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加以涉及。并且忽略、漠視夫妻關系的自然屬性,例如同居義務。而且在現行婚姻法中存在反射性保護的現象。法律只關心夫妻與外部世界交往可能產生的糾紛。例如稱謂(姓名)是與外界交往中才會有這類糾紛發生。參加社會生產和工作也是與外部世界相聯系才會存在的法律事實:計劃生育義務更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聯系緊密。這三項權利義務的發生都不僅僅存在婚姻內部,它因為對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發生影響而引起立法者的關注,又加之受社會主義制度下提倡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影響,反射在婚姻家庭領域中就是主要保護已婚婦女合法權益,而沒有基于夫對妻、妻對夫的個體身份權利的規范和保護。這種立法選擇與當時計劃經濟的大環境有關,計劃經濟下人的概念常為國家的人、社會的人、家庭的人,而忽略了人本身為個體人的權利。并且受傳統的根深蒂固的家族本位觀念的某些影響,“清官難斷家務事”在我國由來已久,因而婚姻內部的權利義務沒有得到法律的關懷,只偏重了婚姻作為整體與外界可能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F階段,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要求將人還原為個體的人,法律應該深入到婚姻內部對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加以規定并完善。筆者僅對夫妻人身權利的一部分——配偶權的內容進行探討,并對侵犯配偶權的法律責任加以研究。
(二)完善我國配偶權制度
配偶權()是夫對妻和妻對夫的身份權。它的內容包含著依據婚姻自然屬性而產生的權利,如同居權、生育權和依據婚姻的社會屬性而產生的權利,如忠實請求權、日常家事權、互相協助權等。它是指配
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⑥]“研究配偶權的內容有必要借鑒西方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一切現代法學研究成果。世界很多國家,如英、法、德、美、日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對配偶權主要規定有以下內容,值得我國借鑒。
1.同居權
同居權是指夫妻互有情感恩愛以及充分和正常性交的權利,包括夫妻有權共同決定雙方婚后的住所。同居是指共同飲食起居以及滿足對方合理的性欲要求而言。德國民法典1353條第2款規定:“夫妻互負有共同婚姻生活之義務”,日本和法國等國家的民法或婚姻法有類似的規定。原創:同居權是公民性自由權和性隱私權派生的權利,它是夫妻人身關系基于婚姻的自然屬性必然產生的權利?;橐鲂再|包括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雖然社會屬性是婚姻的根本屬性,但并不能否認婚姻的自然屬性的重要,婚姻失去了自然屬性就不能稱為婚姻了。男女兩性生理差異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然基礎。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同居權合理地將人的基本需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保護之下,肯定同居權的存在是理智地承認婚姻的自然屬性。筆者反對那種認為廢止同居權可以培養和促進夫妻感情,推動新型社會主義婚姻關系發展的說法。[⑦]這種觀點抹殺了是愛情的基礎,抹殺了婚姻的自然屬性,是不可取的。其次,把同居權作為配偶權內容加以規定是符合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從婚姻締結開始配偶一方的性自由權就已服從夫妻同居權?;橐霎斒氯穗p方也明白婚姻的締結意味著夫妻共同飲食起居和夫妻間的性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事人雙方同意締結婚姻就是對同居請求權的承諾,如果不想承擔此義務,可選擇不結婚。因此,對同居權的規定也是符合婚姻當事人的主觀愿望。其三,對同居權的規定在革命根據地法律中可找到先例。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1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敝腥A人民共和國成立后,50年婚姻法第7條也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之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边@些規定都正視夫妻人身關系的特殊性。由于后來左的思潮影響,把夫妻同居權視為資產階級法律的內容加以排斥。但夫妻同居的事實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本身存在,法律調整夫妻關系就不能回避對配偶權中同居義務的規范。在現行的司法解釋中其實也對同居權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判決離婚的14條標準,作為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第5條:“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判決準予離婚,這條標準的“未同居生活”該如何認定,就有賴于對“同居生活”的認定,而同居權在現有的法律中不存在,造成了司法解釋和法律本身的矛盾和漏洞,法律規定不能互相呼應,因此同居權的規定是非常之必要的。其四,規定同居權也是保護婦女權益的需要。司法實踐,有大量案例是丈夫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長年累月寄居異地他鄉在外尋歡作樂,既不寄錢回家也不回家探親,已構成遺棄,因為法律沒有這方面權利的規定,婦女往往求告無門,有關部門也無法可依,難以保護婦女權益。規定夫妻的同居權,可以避免發生現實中的糾紛和執法中的困難,因此,法律對同居權的確認就是對夫妻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對同居權的規定就是要用法律對夫妻同居行為進行正確指引。首先,應科學界定同居權的含義是指夫妻共同飲食起居以及滿足對方合理的性欲要求。其次,規定所謂滿足對方合理性欲要求,是以合理、正當為限,不得違背妻之意志,或在妻患病時暴力強行性行為。德國民法典在1353條規定:“妻之一方對他方在建立共同生活后所提出之請求,如顯然為濫權或婚姻已破裂,無承諾之義務”。我國也可借鑒這種規定。當然還應規定同居義務之抗辯理由:有正當理由如工作、學習等造成的兩地分居不能同居,他方不得認為其未履行同居義務。
淺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論文摘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無過錯配偶,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責任方式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方式。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適用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新增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婚姻法解釋),正式明確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一規定適應了我國現實情況下調整離婚關系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而且在離婚案件的實際審理過程中,這一規定的適用也越來越多。本文擬對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初步探討,同時嘗試提出一些建議。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性質及功能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
違反夫妻忠實的法規探究論文
摘要: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的本質要求,是一夫一妻制的體現。我國的《婚姻法》經過修改,對夫妻忠實義務作了倡導性的規定。但關鍵不是僅僅規定,而是怎樣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進行規制,怎樣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利益。通過分析夫妻忠實義務的概念,以及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應與侵權責任法的制度結合起來,才更完善,科學。
關鍵詞:夫妻忠實義務;配偶權;重婚;通奸
一、夫妻忠實義務
(一)概念
夫妻間的忠實,主要指夫妻不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利益。這是一個現代話語下的定義,也是一夫一妻制的體現。該定義規定的比較全面,被學者稱為廣義上的忠實義務。筆者認為夫妻忠實義務其實就是對雙方性權利或性自由的限制,自從婚姻締結那天起,夫妻便以共同名義生活,夫妻之實就是從此彼此的性權利就只由彼此享有,這才是婚姻的本質。所以,婚姻才是一把鎖,不僅鎖住了財產,也鎖住了人身。然而,在現代的婚姻制度下,夫妻的財產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并不天然地把倆個人的財產鎖在一起,那么唯一能體現婚姻本質的也就只有忠實義務了。如果,夫或妻可以對對方不忠實,其可以隨意地為性行為,那么婚姻就會被輕易地摧毀,隨后,婚姻制度就會被架空。沒有穩定的婚姻,就沒有穩定的家庭,社會就失去穩定性,這將是一個難以想象的可怕社會。
婚姻是人生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個人在決定與另一個人結婚的時候,其就把自己交給了對方。在這樣通俗的話語下,我們更能看出婚姻就意味著專屬,也就是限制。于是,婚姻自由是絕對的,不受任何干擾。為的就是給每個人足夠的空間來思考,來做重大的決定。做出這個決定之后,就要受婚姻的約束了,也就意味著對彼此忠實?;谥覍嵙x務的來由,筆者認為夫妻忠實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涵義:首先,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的本質,也是一夫一妻制的體現;其次,夫妻忠實義務意味著彼此的性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為任意的性行為;最后,夫妻忠實義務意味著彼此享有彼此的性權利,具有專屬性,排他性。故,筆者所采的是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